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摩托车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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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精编

会议纪要精编
上海氯碱 天津大沽 齐鲁石化 新浦化学 台湾塑胶 宜宾天原
新疆天业 新疆中泰 河北金牛 湖北宜化 LG渤海 LG大沽
苏州华苏 天津化工 东南电化 青岛海晶 江东化工 遵义氯碱
浙江巨化 锦化集团 四川金路 昊华宇航 南宁化工 内蒙亿利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孙泽胜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 何 刚
圆桌会议部分:
全国烧碱、聚氯乙烯出口及乙烯、EDC、VCM进口研讨会。研讨会主要围绕金融危机后,聚氯乙烯、烧碱等主要产品,以及乙烯、EDC、VCM等主要相关原材料的进出口市场中的新变化进行深入分析。重点发言企业:
本次会议历时一天,会议气氛和谐、团结,积极、高效。第五届汽车分会建立以后,将努力为广大会员企业服务,为促进我国汽车产品对外贸易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附:
汽车分会理事长单位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汽车分会副理事长单位
(共五家企业,排名不分先后)
会议认为,随着学校建设研究型大学的深入,以及校区办学功能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校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数量日益增加和层次不断提高,在校本部扩建有一定规模的学术交流中心非常必要。要求扩建工程与现在的乐乎新楼在功能上进行有机整合,能够满足在校内召开150人参会、约120人住宿的国际会议的需要。
三、宾馆集团方案汇报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王占雄副秘书长在大会上宣读了汽车分会五届一次会议对我国汽车产品出口行业发出的“关于在汽车产品出口行业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的倡议书”,大会一致通过了倡议书。
傅培昭副秘书长向与会代表介绍了2001年- 2006年4月我国汽车出口情况。
大会就今后汽车分会的工作进行了热烈讨论,参会企业对上一届汽车分会的工作给与肯定,对新一届汽车分会的工作提出了要求,与会代表还针对各企业在汽车产品出口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相互交流了经验。

中国机械制造工艺协会生产与物流技术分会章程

中国机械制造工艺协会生产与物流技术分会章程

第二 十一 条 理 事会 是 会员 代表 大会 闭会期 间行
二 、 政委 托 任务 和 资助拨 款 ; 行
三 、 术 咨询 、 技 技术 转让 、 术 培训 、 技 技术 服 务及 其
它活 动 的收人 :
使 会 员代 表 大会 职权 的 权力 机构 。理事会 由会 员代 表
大会 民主协 商 推选 。每 届理 事会 任 期 四年 ,期 满后 改 选, 可连 选连 任 。 理事 会 每年 召开 一 次 , 事 会 的职责 是 : 理


批 准 本分 会 章程 :
二、 确定 本分 会 工作 方针 和任 务 ;
三 、 举 理事 会成 员 ; 选 四、 审议 理 事会 工作 报告 ; 五、 批准 本 分会 终止 。
第五章
第二 十 五条

经 费及 使 用原 则
本 分会 经费 来源 :

会 员单 位 每年 按规 定缴 纳 的会 费 ;
责是 :


贯 彻执 行 常务理 事 会决 议 。 织 实施 年 度工 作 组
第 四章
第 二 十条
组 织 机 构
计划 :
二 、 名副 秘 书长及 办 事机 构 的设 置 , 理 事会 或 提 交 者 常 务理 事会 决定 : 三 、 定办 事 机构 专职 工作 人员 的聘 用 ; 决 四、 承办理 事 长和 常务 付理 事 长交 办 的工作 ; 五 、 理其 他 日常 事务 。 处 第二 十 四条 本分 会 可聘请 支 持 、热心 工 艺事 业 的领 导 同志和 知名 专家 学 者等 为本 分会 的名 誉 理事 长
中国机械 制造工艺协会 生产 与物 流技术分会章程
( 0 3月 2 21 1年 9日第 四届代 表大 会 通 过 )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10号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10号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1年第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海关总署署长牟新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对外贸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进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进口单位)将境外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和仪器仪表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第四条进口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质量、技术标准等的规定,以及国际或者双边认可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质量和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进口许可。

入会须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doc

入会须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doc

入会须知一、入会条件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或相关活动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并根据所经营的商品范围,加入相应的专业分会。

二、申请加入商会应提供下列材料:1。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入会申请登记表并加盖公章2。

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批准文件或登记文件3。

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海关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三、入会程序1。

申请入会企业将上述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商会邮箱2.入会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商会向企业发出入会批准通知书3.企业接到批准通知书后,应于一个月内向商会交纳人民币柒仟元入会费4.商会收到入会费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会员证》,申请企业即成为商会正式会员四、加入分会机电商会现有专业分会22个,会员企业为便于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可根据所经营的商品范围,申请加入商会的专业分会。

加入专业分会需提供专业分会入会申请登记表,经专业分会审核后批准加入。

加入专业分会不需额外缴纳费用。

五、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办公楼二座8层邮编:100005 电话:010-,58280837传真:58280830邮箱:联系人:李涛、王莉网址: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简介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简称“机电商会”)成立于1988年7月,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机电产品生产和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9章第56条规定,进出口商会的职责是提供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生产、营销、信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依法提出有关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成员有关对外贸易的建议,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ﻫ作为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行业唯一的全国性商会,机电商会现有会员企业近万家,囊括了机电外贸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和大批中小企业,具有较强的行业代表性。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汽车分会职能与协调范围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汽车分会职能与协调范围
1 4 5 90未 列 名千 斤顶 78 24 1 1 5 20 0其他 车辆照 明或视 觉信 号装置 88 120
1 130 9 5 20 0车辆音响信号装置 8 2 140 0 5 20 0车辆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 8
2 5 20 08 1 所 列 装置 的零 件 18 190 5 2
2 0 12 2 7 20 0装有柴油发动机 的机坪客车 8 2 7 20 l柴油机客车 ,座位 ≥3 3 0 19 8 0
2 7 202柴 油 机 客车 ,2 ≤座位 <3 480 19 o 0 2 7 20 3柴 油 机 客车 ,1≤座 位 <2 5 0 19 8 0 0
9 2 72 00其他机动客车,座位 ≥3 680 9 1 O
3 7 320汽油越野车 ( 轮驱动 )10rl 3 o 24 8 4 00 < ̄量 ≤10m n 50 3 73 20汽油小客车,o0 l 48o 25 1o m <排量< 10m  ̄ 50 l 3 7 32 o其他汽油型载人机动车,0 0 5 o2 9 8 10 <排量 ≤10 m 50 l
六 、 配 合 组织 反倾 销应 诉工 作 。
七、 负责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定期对重点产品做出 口情况分析 。
八 、 负责 竞争 中有 关 纠纷 的协 调 ,维护 进 出 口贸 易正 常秩序 。 九 、 负责 组织相 关 商 品的 国 内外市 场调研 和 考 察工 作 。 十 、 负 责 组织行 业 范 围 内的讲座 、研 讨 、培 训 、交 流等 活动 十~ 、负责 与 国 内外 同业 组 织 、商 贸机构 的 联络 和信 息 变流 与合 作 。 十= 、参 与』 交 会 、地 区交 易会 和 国 内外 展 览工 作 。 ’

2 09 2 78 20 0其他机动客车,2 ≤座位 <3 7 0 0 2 7 2 00 其他机 动客 车 ,1 ≤座位 <2 8809 3 0 0分 会 协 调商 品 目录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8.27•【文号】商贸字[2008]116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商贸字[2008]116号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特制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

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

第四条品牌展位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安排给具有一定出口品牌发展基础的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第五条地方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品牌展位申请,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负责受理国资委管理企业品牌展位申请。

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对本团品牌展位申请企业进行预审,并组织商务部安排的本团品牌展位使用企业参展。

第六条成立由商务部外贸司(以下简称外贸司)牵头,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品牌展位安排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品牌展位数量安排。

第七条参加工作小组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共6人,其中东部、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各2人,代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行政排序依次担任。

第二章品牌展位使用条件第八条使用品牌展位的企业或展品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须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8.27•【文号】商贸字[2008]116号•【施行日期】200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商贸字[2008]116号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特制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

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

第四条一般性展位是指交易团组团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商务部切块下达的各交易团展位数量内,分配给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第五条地方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负责受理国资委管理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

第二章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确定第六条商务部根据各交易团上年度出口额、贸易方式和地区系数等因素核算各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

其中,对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交易团采取提高出口额系数和省级交易团核算数量外另行安排部分一般性展位等支持措施,促进地区平衡发展。

第七条第六条所指出口额的统计口径是:上年度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指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

其中,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按系数0.5计算,东部和国资委管理企业、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交易团出口额系数分别按1、2、2.5计算。

第八条各交易团每期一般性展位数量由按照第七条统计口径计算出的各交易团每期对应商品出口额占全国每期对应商品出口总额比重,乘以广交会每期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交易团切块支持后的一般性展位总量得出。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关于举办首届“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与国际市场环境说明会”的通知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关于举办首届“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与国际市场环境说明会”的通知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关于举办首届“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与国际市场环境说明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公布日期】2009.09•【文号】机电商培函字[2009]026号•【施行日期】2009.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关于举办首届“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与国际市场环境说明会”的通知(机电商培函字[2009]026号)各会员企业、相关单位:自全球金融危机造成机电产品的外需急剧萎缩以来,占我国外贸出口58.8%的机电产品出口下跌明显,2009年上半年机电产品进出口额5149.1亿美元,同比下降21.3%,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及拉美、俄罗斯、印度、非洲等新兴市场在内呈全线下跌态势,几乎所有主要机电产品均受到了严重影响(包括家电、航空、机床、汽车、通信、工程机械、农用机械、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集成电路等九大类)。

机电产品的进出口情况关系到我国外贸的整体走势,根据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的总体部署,商务部以保持机电、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稳定增长为重点,采取了各项促进政策缓解企业经营压力,2009年下半年以来机电产品出口降幅开始收窄,跌势有所缓解,我国外贸态势出现企稳迹象。

为了使广大外贸企业了解我国机电产品最新管理政策的调整变化,熟悉、掌握、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准确分析全球机电市场状况和行业发展趋势,共同探讨应对金融危机的对策,引导企业开拓新的海外市场,协助企业做好2010年度工作规划,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决定举办首届“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与国际市场环境说明会”。

该说明会将以“分析形势、解读政策、服务企业”为宗旨,采用报告与交流相结合的方式系统介绍国家各项积极政策,深入分析当前形势下全球机电市场发展趋势和新兴市场国别投资政策与贸易环境,届时将邀请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商务部公平贸易局、商务部亚洲司、商务部西亚非洲司、商务部欧洲司、商务部美大司、海关总署关税司、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国税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外经济研究部等部门领导与行业权威专家、重点企业国际市场负责人到会演讲,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及地点时间:2009年11月19日-22日(11月19日全天报到)地点:北京二、会议内容(一)商务部最新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调整变化和具体措施;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新形势、主要政策导向及2010年进出口政策调整趋势;机电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装备制造业的进口税收政策;机电产品进出口监管进一步调整的工作思路;加工贸易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和工作思路;2009年我国机电和高科技产品进出口工作总结;(二)我国对外贸易总体形势分析与发展趋势预测;现行外汇与金融政策的调整政策解读;我国金融政策与外汇管理政策的未来调整方向;从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变化看国家产业、产品与区域结构调整;调整后出现的新问题和解决办法;后续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方向和发展趋势;进口不同设备的免税问题处理;企业分别在退税调整上的税务管理变革及相应策略;(三)全球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保护最新发展趋势;目前我国贸易摩擦中的难点问题和对策;相关建议及思考;中美、中日等贸易摩擦主要问题分析;应对贸易摩擦行之有效的方式选择;申请反倾销税税率的正确处理;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和贸易补贴最新规定等;(四)主要贸易国和新兴市场贸易环境、政策法规、市场潜力、竞争趋势分析(统计数据与案列):美国市场;欧盟市场;日本市场;东南亚市场;俄罗斯市场;非洲市场等;(五)新形势下海外新兴市场的开发与管理策略探讨:影响我国外贸的实质性因素分析及因此而产生的新兴市场;海外客户的国别特征分析和新兴市场客户特征:中南美市场的特点分析与应对中南美市场的策略;俄罗斯和独联体市场的特点分析与策略;中亚五国市场的特点分析与策略;非洲市场的特殊性和裂化特点;中东与阿拉伯海沿岸国家市场特点分析;(六)2010年海关便利机电产品进出口的主要监管政策和服务措施调整趋势;财政关税与海关监管政策在新环境下的变迁;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最新政策;重点、敏感商品检验监管;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检疫规定;(七)全球机电产品贸易情况概述和主要国别市场分析;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情况及国际比较(不同国别市场份额变化数据);2010年机电产品出口形势预测;人民币升值、国际市场变化、原料价格上涨、退税政策调整等因素对出口造成的影响和相关策略;主要进出口市场和主要产品价格比较分析及风险控制;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应对金融危机的建议和思考;(八)外向型企业“出口转内销”国家新政解析和应对策略:支持“出口转内销”的财政政策分析与“拉动内需”;外汇监管政策的变革及对企业“出口转内销”的影响;央行有哪些支援外向型企业实施“出口转内销”的金融政策;商务部有关担保业务的发展将如何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出口转内销”;企业实施“出口转内销”战略时,应如何利用海关的保税、减免税和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如何同时兼顾内外销的整合;(九)演讲嘉宾与企业代表互动交流并现场答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在天津和上海组建自行车、钟表联营进出口公司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在天津和上海组建自行车、钟表联营进出口公司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在天津和上海组建自行车、钟表联营进出口公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6.12.15•【文号】国办发[1986]94号•【施行日期】1986.12.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在天津和上海组建自行车、钟表联营进出口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86〕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为扩大自行车、钟表的出口,探索工贸、技贸、进出结合的新途径,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经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天津、上海两市人民政府协商,制订了《关于在天津和上海组建自行车、钟表联营进出口公司的方案》。

国务院同意这个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天津市、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抓紧组织落实。

中央和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大力协助,把联营进出口公司切实办成工贸结合,富有改革、开放精神,真正为生产企业服务,组织精干,办事效率高的新型企业。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在天津、上海组建自行车、钟表联营进出口公司的方案根据国务院和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的精神,为扩大自行车、钟表出口,探索工贸、技贸、进出结合的新途径,决定在天津、上海分别组建“自行车联营进出口公司”和“钟表联营进出口公司”。

一、联营进出口公司的性质和任务(一)联营进出口公司是按自愿互利原则组成的工贸结合、从事对外贸易的经济实体,是由自行车、钟表行业中的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和轻工业品进出口分公司为主体,有一般出口企业参加的进出口联合企业,具有外贸法人资格。

(二)联营进出口公司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承担国家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及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协助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产品档次,生产适销对路的出口产品,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关于组建机电产品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实施办法-

关于组建机电产品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实施办法-

关于组建机电产品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实施办法正文:---------------------------------------------------------------------------------------------------------------------------------------------------- 关于组建机电产品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一、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基本任务和性质专业出口协调组织是按机电产品专业分类组成的行业联合对外的非经营性的出口协调组织,在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及有关法令指导下,负责组织同行业成员间出口业务方面的协调行动和监督检查。

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按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营业务,接受协调组织的协调、监督,遵守协调组织为发展出口、维护共同利益作出的规定。

各专业出口协调组织可以根据本办法拟定自己的具体章程。

机电产品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成立应报经贸部并抄报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由经贸部会同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审批,并给予指导、监督。

二、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组成1.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由按规定分工经营该专业机电产品出口的全国性机电外贸总公司联合全国有同类产品对外经营权的外贸或工贸公司、地方公司和经批准有外贸自主权的生产企业共同组成。

所有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公司和企业(包括军工部门出口民用机电产品的外贸公司)经申请,均可参加相应的专业出口协调组织。

未参加专业出口协调组织有经营权的公司也应接受协调组织的协调,不接受协调的不得对外经营。

各专业出口协调组织负责协调管理的商品品种、范围,按国家正式批准的商品目录,不得交叉。

2.凡参加专业出口协调组织的公司、企业、其原隶属关系、所有制、财务体制不变。

协调组织的活动经费由参加的成员单位提供。

3.专业出口协调组织成员组成全体成员大会,作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关于召开机电商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的通知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关于召开机电商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的通知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关于召开机电商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公布日期】2015.03.06•【文号】•【施行日期】2015.03.0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关于召开机电商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的通知各理事单位:根据商会章程的规定,我会定于2015年3月26至27日在广东珠海召开机电商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

会议内容及日程安排如下:一、会议主要内容1.审议2014年商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2.审议和通报其他重要事项;3.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布及授牌;4.企业交流及形势报告会;5.考察珠海横琴新区二、会议日程安排3月25日全天报到(请务必携带本人身份证)3月26日上午参加机电商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3月26日下午考察3月27日上午机电商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分组讨论及大会总结3月27日下午代表离会务请理事本人出席会议,如理事本人确不能出席会议,请派同级别领导参加。

三、会议地点及联系人会议地点:珠海度假村酒店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石花东路9号酒店电话:************机电商会联系人:袁宾宾、李涛、蔺玉辉、杨彤联系电话:************、58280836、58280835、58280831135****4418(杨彤)、135****9777(蔺玉辉)传真:************、58280820、58280810邮箱:****************.cn四、收费标准会议为理事单位免费提供1人标准间食宿,如住单间收300元/人/天;其他人员住标准间600元/人/天(含餐费),住单间900元/人/天(含餐费)。

请各理事单位接到通知后,于3月16日前进入网址: 完成网上报名。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2015年3月6日。

商业部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92]商工字第9号

商业部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92]商工字第9号

商业部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正文:---------------------------------------------------------------------------------------------------------------------------------------------------- 商业部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管理工作细则(试行)(1992年1月14日〔92〕商工字第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部系统机电产品出口持续、稳定增长,维护出口机电产品的信誉,增强竞争能力,发挥群体优势,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业部系统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第三条商业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负责商业部系统机电出口产品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其职责与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电出口产品的方针、政策,结合商业部系统的实际制订商业部系统机电出口产品的发展目标和规划及具体政策措施。

(二)编制商业部系统机电出口产品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全面负责实施商业部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制定颁发质量许可证考核办法、认可检测单位、审批颁发和吊销质量许可证。

(四)制定商业部机电出口产品的指导性最低限价;审批重要成套设备的出口价格;负责商业部系统出口机电产品价格协调工作。

(五)负责商业部出口机电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重点技改项目的开发与实施。

(六)协调商业部机电出口产品生产企业与有关外贸单位的关系,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沟通信息,做好服务。

(七)承办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和领导交办的有关任务。

第二章出口产品的管理第四条出口的机电产品,必须是经过鉴定、产品定型、达到稳定生产的产品。

第五条出口机电产品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产品归口部门行业标准。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摩托车分会章程[1]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摩托车分会章程[1]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摩托车分会章程[1]Create self, pursue no self. This is a classic motto, so remember it well.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摩托车分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中国机电商会”摩托车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achinery & Electronic Products, Motorcycle Branch简称CCCME,MB,是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社团组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分会由从事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摩托车零部件以下简称“摩托车产品”进出口贸易、生产、科研和相关活动的中国机电商会会员组成.第三条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在中国机电商会统一管理、领导、授权下,协调摩托车产品会员单位有序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自律性、全国性行业组织.第四条分会的宗旨是:遵照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对摩托车产品进出口贸易和相关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第五条分会的注册地为北京市.第二章职能第六条分会的职能是:一宣传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依法经营;二从事会员单位摩托车产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协调工作;协调会员之间的进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三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协调会员单位组织制订摩托车产品出口同行协议价,同时肩负监督、检查、实施的职能;四根据WTO的有关规则,就国外对我国出口摩托车产品的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指控,安排、组织和指导有关企业应诉;组织对会员单位反映的外国摩托车产品在我国境内倾销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五协助会员进行商品宣传介绍,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专业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和出国考察、贸易和技术交流等活动;做好国内外市场调研和信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六向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机电商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会员解决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七对违反本分会章程、不执行分会决议和有关规定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实行通报批评、警告、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暂停直至取消会籍等处理措施;并通报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八)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中国机电商会授予的其他职能.第三章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凡从事摩托车产品进出口贸易、生产、科研和相关活动的中国机电商会会员,均可成为分会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国机电商会会员;二拥护本章程;三自愿加入;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摩托车产品进出口贸易、生产、科研和相关活动的单位.第九条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等;三本分会办事机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吸收为分会会员.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分会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分会进行协调,获得分会帮助与支持;四会员有自由退会的权利.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分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分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决定;二接受分会的协调,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三对不遵守国家法令、法规、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分会协调、决定和损害国家及会员利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四支持和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积级参加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为分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提供分会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等,向分会反映情况;六按时向中国机电商会交纳会费;七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第五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1、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机电办推荐,中国机电商会参照被推荐单位两年来的贸易实绩,本着区域、品牌、所有制形式等原则综合平衡选定;2、理事会换届前,由秘书处提出对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单位的增删意见,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二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制订和修改分会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正副理事长单位;3、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及各类议案;4、审议会员提出的议案.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三会员代表大会的活动: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分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能,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一理事会的产生:理事单位候选名单由秘书处提供,征求重点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机电办意见综合平衡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正、副理事长和理事任期三年,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正、副理事长或理事由单位指派代表担任,但必须是正、副理事长或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一经指定,非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原因不得更换.其当选条件为:1、摩托车产品出口业绩较好;2、在本区域、各种形式所有制的各类企业中,各种生产、流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3、行业内威信较高;4、积极参与分会活动,支持和承担分会工作,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二理事会的职责: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2、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3、审议摩托车产品出口同行协议价格议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4、审议行业规范、协议、规定等重大事宜议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5、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6、审议会员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提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7、指导秘书处工作;8、制订、修改理事会内部工作制度;9、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助解决会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10、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会员单位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罚;11、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机电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三理事会的活动: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原则每年召开二次,根据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单位共同提议,报请理事长批准,可提前、推迟或增加理事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十四条分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分会常设办事机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定,并在中国机电商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一秘书处的产生:分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机电商会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中国机电商会备案.(二)秘书处的主要职责:1、召集和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专家组活动;2、及时做好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沟通.3、检查并推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会议决定的落实工作;4、向会员单位通报摩托车产品对外贸易情况;5、收集分会会员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提案;6、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和大多数会员单位出口实绩,听取会员单位意见,提出摩托车产品出口同行协议价提案,提交理事会审议;7、向理事会提交行业规范、协议、规定等重大事宜提案;8、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草案;9、负责办理摩托车产品实行出口招标的有关具体事宜;10、根据情况适时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论证解决行业带有代表性的问题;11、完成中国机电商会交给的其他任务.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分会会员向中国机电商会缴纳会费,会员不再向分会缴纳.分会可以接受赞助和捐赠,可以有非盈利性的咨询服务费等收入,该费用经中国机电商会同意可用于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的正常支出;第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年3月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机电商会核准后实施,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分会秘书处.。

摩托车行业商会章程

摩托车行业商会章程

摩托车行业商会章程全国工商联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摩托车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全国工商联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章程》和《全国工商联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名称:全国工商联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摩托车工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第三条委员会在全国工商联汽车摩托车配件用品业商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并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组成的全国性民间组织。

委员会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四条委员会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摩托车配件用品业人士,积极开展业务交流,努力开拓海内外业务,争取早日实现与国际市场经济接轨。

第五条委员会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六条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摩托车,摩托车配件及用品相关的法律、法规、方行业商会章程范本针、政策,促进会员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对摩托车配件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协调,解决会员企业之间的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会员企业的共同利益。

(三)就国外对我国摩托车配件及用品生产企业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等指控,组织有关企业进行应诉;对外国产品在我国内倾销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四)对本行业的企业状况和发展进行研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和会员的情况、要求、意见和建议,并对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提供咨询。

(六)组织会员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交易会、专业性展览会及出国考察和贸易洽谈,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等活动,以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

(七)履行商会委托或会员企业要求及同行协议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第八条委员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农机商会章程模板范本

农机商会章程模板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机行业的组织管理,促进农机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商会名称为农机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三条本会是由农机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农机行业技术进步,促进农机产业健康发展,为会员提供交流合作平台,为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五条本会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一)组织农机行业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业务培训、市场调研等活动;(二)开展农机行业政策宣传,推动政府相关政策落实;(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之间的争议;(四)举办农机行业展览、展示会等活动,提升农机行业知名度;(五)加强与国内外农机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六)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二)在农机行业从事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三)个人会员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审核批准;(三)缴纳会费;(四)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行业信息。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本会声誉;(三)按时缴纳会费;(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打击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行为,规范办展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展位使用要求第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

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二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使用条件已经交易团审核和商(协)会(指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或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下同)复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简称参展企业)使用。

第三条 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四条 广交会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

第五条 交易团负责本团展位使用的管理,并与本团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第六条 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

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

第七条 交易团于每年3月20日(春交会)或9月20日(秋交会)之前将参展单位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

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 商(协)会会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简称外贸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十条 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外贸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重庆市人民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重庆市人民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五届中国国际摩托车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府发[2006]1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2.14【实施日期】2006.0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五届中国国际摩托车博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0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商务厅),各贸促分会;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开始,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中国重庆国际摩托车博览会升格为中国国际摩托车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国摩博会),沿用重庆国际摩托车博览会的届别。

这是我国摩托车行业惟一一项国家级博览会,每年举办一届。

第五届中国摩博会将于2006年6月8—11日在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举行。

为有效开展组织工作,现将第五届中国摩博会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有关单位重视、支持本届中国摩博会筹办工作,积极动员、组织相关企业参展参会,协力打造好中国摩博会这一品牌,将其办成在世界上有较大影响的国际摩托车博览会,从而扩大出口,做大做强我国摩托车产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重庆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二月十四日一、博览会主题世界、科技、摩托车文化二、时间及地点时间:2006年6月8—11日地点: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三、组织形式中文名称:第五届中国国际摩托车博览会英文名称:The5th China International Motorcycle Exhibition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促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重庆市经委重庆市外经贸委重庆贸促分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摩托车技术》杂志中国摩托运动协会协办单位:重庆摩托车行业协会中国摩托车友联谊会(联盟网)战略合作伙伴:北京思保特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媒体支持单位:《摩托车》、《摩托车趋势》、《环球摩托》、《大众汽车—摩托车版》、《摩托车信息》、《摩托车之友》、《摩托车世界》、香港《劲车志》四、博览会内容(一)展览:预计展出规模为15000平方米1.参展范围:摩托车整车、沙滩车、电瓶车、引擎、各种摩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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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摩托车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中国机电商会” )摩托车分会(以下简称“分会” ),英文名称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achinery & Electronic Products, Motorcycle
Bran ch (简称CCCMEMB,是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社团组织。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分会由从事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摩托车零部件(以下简称“摩托车产品”)进出口贸易、生产、科研和相关活动的中国机电商会会员组成。

第三条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在中国机电商会统一管理、领导、授权下,协调摩托车产品会员单位有序从事进出口贸易的自律性、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四条分会的宗旨是:遵照《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对摩托车产
品进出口贸易和相关活动进行协调、指导,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

第五条分会的注册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职能
第六条分会的职能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
员依法经营;
(二)从事会员单位摩托车产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协调工作;协调会员之间的进
出口贸易纠纷,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进出口贸易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协调会员单位组织制订摩托车产品出口同行协议价,同时肩负监督、检查、实施的职能;
(四)根据WTO勺有关规则,就国外对我国出口摩托车产品的倾销、补贴
和保障措施指控,安排、组织和指导有关企业应诉;组织对会员单位反映的外国摩托车产品在我国境内倾销或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五)协助会员进行商品宣传介绍,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专业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和出国考察、贸易和技术交流等活动;做好国内外市场调研和信息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六)向政府主管部门或中国机电商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会员解决在进出口贸易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对违反本分会章程、不执行分会决议和有关规定的会员,视情节轻重,实行通报批评、警告、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暂停直至取消会籍等处理措施;并通报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
(八)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中国机电商会授予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会员入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凡从事摩托车产品进出口贸易、生产、科研和相关活动的中国机电商会会员,均可成为分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分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机电商会会员;
(二)拥护本章程;
(三)自愿加入;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摩托车产品进出口贸易、生产、
科研和相关活动的单位。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文件等;
(三)本分会办事机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吸收为分会会员。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对分会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分会进行协调,获得分会帮助与支持;
(四)会员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分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分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决定;
(二)接受分会的协调,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对不遵守国家法令、法规、政策,违反本章程,不服从分会协调、决定和损害国家及会员利益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
(四)支持和承担分会委托的工作,积级参加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为分
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提供分会所需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等,向分会反映情况;
(六)按时向中国机电商会交纳会费;
(七)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秘书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1、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机电办)推荐,中国机电商会参照被推荐单位两年来的贸易实绩,本着区域、品牌、所有制形式等原则综合平衡选定;
2、理事会换届前,由秘书处提出对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单位的增删意见,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制订和修改分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正(副)理事长单位;
3、审议并通过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工作报告及各类议案;
4、审议会员提出的议案。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会员代表大会的活动: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分会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能,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的产生:
理事单位候选名单由秘书处提供,征求重点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机电办)意见综合平衡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正、副理事长和理事任期三年,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
换届选举,可连选连任。

正、副理事长或理事由单位指派代表担任,但必须是正、副理事长或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之一。

一经指定,非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原因不得更换。

其当选条件为:
1、摩托车产品出口业绩较好;
2、在本区域、各种形式所有制的各类企业中,各种生产、流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3、行业内威信较高;
4、积极参与分会活动,支持和承担分会工作,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二)理事会的职责:
1、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2、选举和罢免正、副理事长;
3、审议摩托车产品出口同行协议价格议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4、审议行业规范、协议、规定等重大事宜议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5、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6 、审议会员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提案,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7、指导秘书处工作;
8、制订、修改理事会内部工作制度;
9、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协助解决会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
10、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会员单位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罚;
11、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机电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理事会的活动: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原则每年召开二次,根据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单位共同提议,报请理事长批准,可提前、推迟或增加理事会议。

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四条分会设立秘书处。

秘书处是分会常设办事机构,执行会员代表大
会决议和理事会决定,并在中国机电商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秘书处的产生:分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机电商会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中国机电商会备案。

(二)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1、召集和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专家组活动;
2、及时做
好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3、检查并推动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会议决定的落实工作;
4、向会员单位通报摩托车产品对外贸易情况;
5、收集分会会员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提案;
6、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和大多数会员单位出口实绩,听取会员单位意见,提出摩托车产品出口同行协议价提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7、向理事会提交行业规范、协议、规定等重大事宜提案;
8、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草案;
9、负责办理摩托车产品实行出口招标的有关具体事宜;
10、根据情况适时邀请专家,组成专家组论证解决行业带有代表性的问题;
11 、完成中国机电商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分会会员向中国机电商会缴纳会费,会员不再向分会缴纳。

分会可以接
受赞助和捐赠,可以有非盈利性的咨询服务费等收入,该费用经中国机电商会同意可用于各项活动及日常工作的正常支出;
第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 年3 月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
国机电商会核准后实施,并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分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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