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豫发改运行〔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河南省2024年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省信用中心,有关市场主体:为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推动河南电力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优化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中长期交易保供电“压舱石”作用,现将2024年电力市场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主体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业用户和符合准入条件的发、购电企业、新型主体,在交易平台注册成功后,均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一)发电侧省内燃煤发电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优化工业电价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3〕679号)文件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新能源电量参与中长期交易。
(二)购电侧10千伏及以上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鼓励其他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简称代理购电用户,下同)。
(三)新型主体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按照《关于加快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25号)执行。
推动负荷集成商、用户侧可调节负荷资源、新能源汽车、虚拟电厂等新型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二、交易组织(一)交易种类中长期交易种类主要有:电力直接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发电侧合同转让交易、用电侧合同转让交易、回购交易等。
根据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要求和我省电力市场实际,探索开展市场化需求侧响应交易。
2024河南电费收费标准
2024河南电费收费标准2024年河南电费收费标准将作出一些调整。
根据市场价格和经济发展情况,给出以下电费收费标准:一、居民生活用电:1. 阶梯计价制度:- 阶梯一:0-150度,0.6元/度;- 阶梯二:151-400度,0.8元/度;- 阶梯三:401度以上,1.0元/度。
2. 峰谷电价制度:- 高峰时段(8:00-20:00)单一电价:1.2元/度;- 非高峰时段(20:00-8:00)单一电价:0.8元/度。
二、工业用电:1. 工业一般用电:- 高压:0.6元/度;- 中压:0.8元/度;- 低压:1.0元/度。
2. 工业重点用户用电:- 高压:0.5元/度;- 中压:0.7元/度;- 低压:0.9元/度。
三、商业用电:- 高压和中压:0.8元/度;- 低压:1.0元/度。
四、农业用电:- 高压:0.4元/度;- 中压:0.6元/度;- 低压:0.8元/度。
五、其他用电:- 照明:0.8元/度;- 办公用电:1.0元/度;- 公共设施用电:0.8元/度。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以当地电力公司公布的标准为准。
此外,为了鼓励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府还会出台一些激励政策,例如对于采用可再生能源的用户给予一定的优惠,并对使用高能效设备的用户进行一定的补贴。
总之,2024年河南电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市场价格和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的,旨在合理分配电力资源,推动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希望通过这样的调整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对电力的需求,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河南省经济的稳定发展,人们对电力的需求也日益增加。
为了满足广大居民和企业的用电需求,2024年河南电费收费标准将作出一些调整,以期合理优化电力资源的分配,促进能源的节约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首先,对于居民生活用电,新的电费收费标准将采用阶梯计价制度和峰谷电价制度相结合。
阶梯计价制度将对居民生活用电进行分层次的定价,以鼓励节约用电。
2000年6月豫价工字[2000]188号《关于降低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南省电力工业局文件豫价工字[2000]188号关于降低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各市、地物价局、计委、经贸委、电业局: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急计价格[2000]744号文)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供电贴费标准予以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例执行。
一、自2000年6月10日起,我省的贴费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
二、调整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按调整后的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执行。
对于从公用线路受电的用户,若自建T接、π接点以后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按由供电部门建设时用户应交纳的贴费和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时用户应交纳的贴费的平均数交纳贴费。
三、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贴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但破产企业在申报破产时,应以书面形式同时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应按照《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国家电费收入的大量损失。
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时,应按照供电企业要求,提供相应的破产文件和文字材料。
五、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各地自行提高的的贴费标准、自行拟定的专线间隔费一律停止执行,其他与现行规定相抵触的部分必须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表:河南省供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附文: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二十八日附表:河南省供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1.一般用户的征收标准2.对县以下乡村用户(不含乡镇、村办企业)和豫电用[1993]30号文中有明确规定的用户的征收标准工程及其配套的建设费用。
(3)35、63、110千伏线路长度分别超过20、30、40公里,一般由用户自建线路。
河南省最新电价标准
河南省最新电价标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力需求
量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居民和企业的用电需求,河南省电力部门不断调整和完善电价政策,以确保电力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河南省最新的电价标准。
首先,针对居民用户,河南省电力部门将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和居民非生活
用电两个档次。
居民生活用电包括家庭用电、农村居民生活用电等,其电价标准为0.538元/千瓦时。
而居民非生活用电则包括居民非生活用电、农村居民非生活用电等,其电价标准为0.614元/千瓦时。
这一调整旨在更好地满足居民的不同用电需求,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引导居民节约用电,提高用电效率。
其次,对于工商业和其他用户,河南省电力部门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工商业
用户的电价标准为0.877元/千瓦时,其他用户的电价标准为0.877元/千瓦时。
这一调整不仅能够更好地满足工商业和其他用户的用电需求,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促进河南省工商业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
在制定这些最新的电价标准时,河南省电力部门充分考虑了市场供求关系、电
力成本、用电需求结构等因素,力求做到公平、合理、透明。
同时,河南省电力部门还加大了对用电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了对违规用电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保障电力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总的来说,河南省最新的电价标准在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电力成本的基础上,
通过合理的调整和优化,更好地满足了广大居民和企业的用电需求,同时也为河南省电力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希望广大用户能够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共同推动河南省电力事业的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7•【文号】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各区域电监局、省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为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经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一)重点提高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对山西等15个省(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适当提高。
具体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山西3.09分钱、青海3分钱、甘肃2.68分钱、江西2.62分钱、海南2.53分钱、陕西2.52分钱、山东2.45分钱、湖南2.39分钱、重庆2.28分钱,安徽、河南、湖北各2分钱,四川1.5分钱、河北1.49分钱,贵州1.24分钱(其中0.46分钱用于提高脱硫加价标准)。
上述省市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甘肃、陕西、安徽三省高于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二)对上述15个省(市)以外的其余省(区、市)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小幅提高,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其中,广西、云南省(区)燃煤发电企业脱硫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5分钱和0.3分钱;北京、上海、江苏、浙江4个省(市)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1分钱、3.6分钱、3.6分钱和3.6分钱;青海、广东、福建省燃气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不调整。
河南电费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收费标准
河南电费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收费标准河南省电费收费标准一、居民电价(一)一般家庭电价1、一档电价:省内一般家庭居民用电按每千瓦时0.48元。
2、二档电价:省内一般家庭居民用电按每千瓦时0.6元。
3、三档电价:省内一般家庭居民用电按每千瓦时0.9元。
(二)低压工业电价1、一档电价:省内一般家庭居民用电按每千瓦时1.2元。
2、二档电价:省内一般家庭居民用电按每千瓦时1.6元。
3、三档电价:省内一般家庭居民用电按每千瓦时2.1元。
二、河南省电费政策1、河南省开展居民生活用电“直降电价”政策,整个50万千伏容量以下的低压用电客户用电价格在原价基础上,取消18%的电价税,即以购电供电原价为基础价格,实行累计减收电价,自2019年10月起落实给客户直减电价,一般家庭电价降幅更达到5%-8%。
2、河南省电力公司实施农林牧渔用电免收变压器容量有关费用政策,老百姓买电始终都能享受到政策福利。
3、河南省还落实了鼓励低层次发电政策,给开发、利用地方资源提供“联动”优惠政策。
对于低层次发电,政府在投资管理、技术服务上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推动居民发电市场的发展。
4、河南省开展“优惠购电”活动,购电客户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大大降低电费支出,有效减轻客户负担。
5、河南省实施“夏天不怕发电”政策,节省家庭的供电成本,提高家庭的供电安全性。
这一政策是一种支持性政策,旨在改善家庭用电状况,增加居民的经济效益。
6、河南省政府还提出了小额提负荷政策,即通过抑制家庭用电时间和电量,为家庭发挥节电、节能作用,从而降低家庭发电成本。
总之,河南省为居民发电提供了政策优惠,旨在增加居民发电便利性,降低发电成本,从而提高居民发电状况,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带动经济发展。
河南阶梯电价标准
河南阶梯电价标准河南省电力市场改革在不断深化,为了更好地满足居民和企业的用电需求,河南省电力公司近期发布了新的阶梯电价标准,以更合理地反映用电成本,引导用户节约用电,促进能源节约和环保。
下面将详细介绍河南阶梯电价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居民用户,河南省电力公司将电价分为三个阶梯。
在每个阶梯内,电价逐级递增。
具体而言,每户每月用电量在150千瓦时及以下的部分为首阶,电价为0.538元/千瓦时;用电量在150-400千瓦时的部分为第二阶,电价为0.616元/千瓦时;用电量超过400千瓦时的部分为第三阶,电价为0.709元/千瓦时。
这一新的电价结构,对于一般家庭来说,合理地引导了用户节约用电,同时也减轻了中低用电量居民的用电成本。
其次,对于大工业和商业用户,河南省电力公司也制定了相应的阶梯电价标准。
在这一新标准下,大工业和商业用户的电价将根据用电量和用电时间进行动态调整。
具体来说,用户的用电需求峰谷差异越大,电价优惠越大。
这一举措有利于引导大工业和商业用户在用电高峰期减少用电,更好地利用电力资源。
最后,对于农业生产用户,河南省电力公司也对阶梯电价进行了调整。
在新的标准下,农业生产用户的电价将根据用电季节和用电量进行调整。
在农业生产用电旺季,电价相对较高,而在淡季,电价相对较低。
这一调整有利于引导农业生产用户在淡季合理使用电力资源,减轻用电成本。
总的来说,河南阶梯电价标准的出台,是河南省电力市场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这一举措将有利于引导用户节约用电,减轻用户用电成本,促进能源节约和环保。
同时,这一举措也将有利于提高电力市场的竞争性,为河南省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希望广大用户能够充分了解并积极响应新的阶梯电价标准,共同为节约用电、促进能源节约和环保做出积极贡献。
让我们携手共建美好家园,共同构建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漯河市地方电厂电价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019号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漯河市地方电厂电价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漯河市地方电厂电价的通知
(豫价工字[2000]019号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漯河市物价局、电业局:
根据我省统一销售电价方案的安排,现将你市地方电厂电价安排如下:
一、地方电厂上网(出厂)电价
地方电厂原有电价一律作废,新的上网电价和出厂(非上网)电价的具体安排情况见附表。
二、地方电厂销售电价
地方电厂非上网电量统一纳入县电业局购进电量基数,并按县电业局相应的折扣比例计算销售电价。
地方电厂非上网电量销售电价计算公式:
地方电厂销售电价=地方电厂出厂电价/(1-规定的折扣率)
上省网销售的地方电量,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按省网相应费用核算销售电价。
三、地方电量二次加价
上省网销售电价的二次加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电力局核定;
地方电厂非上网销售电价以及二次加价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商市电业局按省定的作价原则测算,报省物价局和省电力局核准后执行。
二次加价标准测算公式:
地方电量二次加价标准=(地方电量平均售电价-省网电量县对用户平均售电价)×地方电量/(全县销售
电量-农村供电量)
化肥生产用电量原则上不实行二次加价。
四、本文自二000年一月一日执行。
附件:漯河市地方电厂出厂电价表(略)——结束——。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通
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价工字[2000]010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电力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0.01.18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豫价工字[2000]010号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各有关市地物价局、电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电厂上网电价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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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809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价管…2012‟808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民政厅,省电力公司: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对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制度。
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已经价格听证,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
居民阶梯电价执行范围为全省范围内实行“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
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如学校等),暂不执行居民阶梯电价,电价水平按居民电价平均提价水平调整,每千瓦时提高0.008元。
二、“一户一表”用户电量分档和电价。
我省“一户一表”用户第一档电量标准按每户每月180千瓦时确定,电价仍按现行电价执行;第二档电量标准按每户每月180—260千瓦时确定,电价提高0.05元/千瓦时;第三档电量为每户每月260千瓦时以上电量,电价提高0.30元/千瓦时。
三、免费基数。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设置每户每月10千瓦时的免费用电基数。
对“一户一表”城乡“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家庭,在第一档电量中每户每月设置10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
供电企业以同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名单(家庭住址、户主姓名、身份号码)为依据,在当期发生电费进行减免。
当抄表周期内实际用电量小于免费基数的,按实际用电量减免,免费用电基数不跨抄表周期结转。
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可通过当地营业厅、95598电力客服电话、抄表服务人员等供电服务渠道联系办理、查阅电费减免情况。
对合表用户中的城乡“低保户”和“五保户”,供电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名单,减免当期总表电量,同时将相应“低保户”和“五保户”名单交付小区物业等合表交费单位。
小区物业等合表交费单位要及时对“低保户”和“五保户”减免计费电量。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电价调整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电价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豫发改价管[2006]857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电价调整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6]857号)各省辖市及扩权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省电价。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6]123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为解决煤价和铁路运价上涨对电价的影响,适当调整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我省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地方火电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提高1.32分;同时,适当提高部分低电价电厂上网电价。
调整后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一、二。
(二)对2006年底以前投运烟气脱硫设施且尚未在上网电价中考虑脱硫成本的统调燃煤机组,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我委确认后,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发电机组脱硫设施没有正常运行的,取消其脱硫加价电价。
(三)提高新投产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机组),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342元;安装脱硫设备(含循环流化床)的新投产机组,脱硫设备正常运行并排放达标的,其上网电价在此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
(四)自备电厂电量自发自用,经我委同意上网已单独核定价格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32分;没有单独核定价格的,执行上年度平均上网电价。
二、为缓解电网建设工程投资还本付息压力,省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
另外,解决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投资鄂豫三回线路的还本付息问题,还贷电价金额按每年10193 万元执行,执行期15年。
2023河南居民电费收费标准河南省电价最新调整
2023河南居民电费收费标准_河南省电价最新调整2023河南居民电费收费标准一户一表用户第一档:年用电量在2160度(含),每度电0.56元;第二档:年用电量在2161-3120度(含),每度电0.61元;第三档:年用电量在3121度及以上,每度电0.86元。
注意:家庭户籍人口6人及以上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每年1月份可申请办理“一户多人口”阶梯政策,一档电量标准每月增加100度电量基数。
河南省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标准以年为周期确定,本年“一户一表”居民阶梯用电区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执行清洁取暖和煤改电居民阶梯用电区间分为两段: 3月16日至11月14日为非供暖期、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为供暖期。
2023河南省电价最新调整1、政策通知近期,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做好第三监管周期河南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新得河南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即6月起用电产生电费按最新电价政策执行。
2、电价调整涉及的用电用户此次电价调整对象为原大工业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用户(包括直接参与市场用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
居民、农业用户不受此次电价调整政策影响,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工商业用电的电价变化①调整前工商业用户电量电价=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②调整后工商业用户电量电价=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调整前后变化为: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费等与输配环节无关的费用,调整到系统运行费用中,在输配电价外单列。
4、工商业用户执行电价调整①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②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③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其中,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的通知豫发改办价管〔2018〕72号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为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精神,决定在我省开展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省电力公司在提供输配电及相关服务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电力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省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一)在各类电网以外供电及房屋出租用电环节中,经营者或出租者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
(二)清理规范以总表形式向电力企业申请报装、向用户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农村村委会等用电单位的收费行为。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005号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005号二000年元月十九日)各市地物价局、电业局,省直有关单位:1987年以来,我省实行的多种电价政策,对电力工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主要是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平议电量分配不合理,电价负担不平衡,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为了理顺电价体系、平衡电价负担,规范电价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经国家计委批准,在电价调整的基础上,从2000年起在河南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381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河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就电价调整和统一销售电价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精神,从今年开始,取消双轨制电价政策,在全省实行统一的销售电价,即根据电力产品的特点,考虑合理的比价和差价关系,考虑合理分摊电力成本,将现有的统配电量、集资电量、地方电量的销售电价加权平均,综合成统一的分类销售电价,对同网、同类、同电压用户,实行同一销售电价。
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原则是:(1)实施统一销售电价,发、供、用电三方原有的总体利益格局基本不变;(2)全省各类用户和地区,原有统配电量基数取消,同网同类同电压用户,实行同一销售电价;(3)根据现有的电力趸售管理体制,趸售电价管理体制不变。
(4)逐步理顺电价的比价和差价关系。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为确保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质量,国家能源局下达了《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306号)。
结合河南实际,参照国家标准,我们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河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
现一并印发给你们,原则上按照我省标准执行,我省标准未包含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附件:1、河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的通知(略)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1:河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技术原则第一章总则1.1为做好河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升级)工作,达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的目的,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需求,特制定本原则。
1.2农网改造升级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变(配)电站的布局及高、中、低压配电网主干线路的建设应满足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1.3农网改造升级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适用、减少维护、节能环保”的原则,采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推进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4农网改造升级应优化电网结构,提高供电能力和质量,逐步建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运行可靠、供电质量高、电能损耗低”的新型农网。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豫发改能源〔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河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交易行为,根据中央电力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等文件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河南能源监管办组织制订了《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省电力公司负责解决电力用户抄表时间不统一问题。
争取2019年1月底全部实现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用户抄表时间统一,具备偏差考核基本条件。
省电力公司负责完善与本规则相适应的结算系统。
争取2019年2月底前具备偏差考核条件,2019年1、2、3月先执行预偏差考核。
预考核期间,只通知相关主体偏差考核结果,不征收费用,1~3月的偏差通过年度长协调整平衡。
河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落实本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厘清交易流程,组织宣讲培训,尽快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河南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各工作组要发挥积极作用,谋划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为我省电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好的意见和建议。
在《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执行期间,如遇问题及时汇报,我们将根据情况适时予以调整、修订。
联系人:周勇杰电话:*************(可传真)邮箱:**********************附件: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2019年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交易的基本要求第三章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第一节交易方式和时序第二节市场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第三节年度批发交易第四节月度批发交易第五节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第四章电力零售市场交易第五章安全校核与合同电量执行第六章合同偏差电量处理和考核第七章计量和结算第八章辅助服务第九章争议和违规处理第十章市场干预第十一章信息披露第十二章附则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省电力市场交易,构建有效竞争的电力市场结构与市场体系,依法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29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军工企事业单位用电价格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029号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军工企事业单位用电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军工企事业单位用电价格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029号二000年一月十八日)各有关市地物价局、电业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根据河南省统一销售电价方案的安排,为了进一步支持我省军工行业解困和发展,保证统一销售电价顺利出台,决定对河南省境内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过渡性优惠电价。
具体安排如下:一、大工业用户电度电价每千千瓦时290元(不分电压等级)。
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费15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计费21元/千瓦/月。
二、普通工业用户电价每千千瓦时330元。
三、以上电价含电力建设基金20元,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3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10元,以上收费按原征收范围执行。
四、以上电价自二000年元月一日抄见电量执行。
附:执行优惠电价的军工企事业单位名单南阳市电业局:5103厂、5143厂(含南阳分厂)、5123厂、5104厂、5124厂、378厂、508厂、9623厂(一、二分厂)、6456厂、548厂、80304部队。
洛阳市电业局:407厂、014中心、613所、725所、158厂、5111厂、5715厂、北易公司、前进公司(一、二公司、洛阳分厂)、856厂、202厂、744厂、5408厂、132厂、中州化纤80304部队。
焦作市电业局:258厂、396厂、5147厂、5127厂、7447厂。
平顶山市电业局:5113厂、9679厂、695厂、80304部队。
新乡市电业局:103厂、116厂、134厂、540厂、755厂、760厂、22所。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豫价工字[2000]010号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核定部分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豫价工字[2000]010号二000年一月十八日)
各有关市地物价局、电业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电厂上网电价通知如下:
一、考虑银行利率下调和煤价降低因素,以及电厂的实际情况,将部分电厂上网电价重新核定如下(元/千瓦时):
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0.296元,首阳山电厂一期0.185元,首阳山电厂二期0.385元,开封新力发电有限公司0.342元,平顶山鸿翔热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0.400元,4号机0.289元,5号机0.297元,开封电力(集团)公司余容电站0.275元,豫新火电厂0.28元,河南华懋(巩义)电力有限公司0.294元,郑州发祥电力有限公司0.304元,郑州五龙电力有限公司0.334元,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6号、7号机组0.28元,三门峡华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328元,濮阳市热电厂0.352元,鹤壁万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0.234元,洛阳豫港发电开发有限公司1、2号机组0.342元,河南新中益电力有限公司0.320元,河南豫能股份有限公司0.262元。
二、以上电价自二000年元月一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结束——。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统一销售电价的补充通知-豫价工字[2000]200号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统一销售电价的补充通知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统一销售电价的补充通知(豫价工字[2000]200号二000年七月十日)各市、地、县及济源市物价局、电业局,省直有关单位: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豫价工字[2000]005号《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下发之后,全省销售电价改革进展顺利,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根据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关于适当调整县以下部分电量电价的决定,为进一步完善统一销售电价改革,落实电价政策,理顺电价体系,现将河南省统一销售电价的有关政策补充如下,请各地贯彻执行:一、趸售对用户电价依据2000年趸售电量结构变化,豫价工字[2000]005号文中附件二“河南省趸售县(市)统一销售电价表”作相应修改:1、调整趸售对用户统一电价(见附表)。
2、增设优惠电价分类,执行范围包括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电石等。
3、理顺非普工业和大工业用户电价的比价关系。
4、深井及高扬程排灌电价暂按农业电价每千瓦时降2分执行。
5、磷肥、钾肥、复合(混)肥,比合成氨、氮肥每千瓦时提高2分。
二、趸售电价1、鉴于各县购电结构变化,将各县除化肥电量之外的折扣率重新规定如下:年购电量在0.5亿千瓦时及以下的县(市)32%。
年购电量在0.5亿—1亿千瓦时(含1亿千瓦时)的县(市)28.5%。
年购电量在1亿—1.5亿千瓦时(含1.5亿千瓦时)的县(市)26%。
年购电量在1.5亿—2亿千瓦时(含2亿千瓦时)的县(市)23.5%。
年购电量在2亿—2.5亿千瓦时(含2.5亿千瓦时)的县(市)2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豫发改价管〔2017〕707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7〕707号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单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经省政府同意,为合理调整电价结构,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决定调整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统一提高2.28分/千瓦时(含税,下同),未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机组同标准提高,详见附件1、2。
电力公司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结算电价标准,按调整后的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我省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及其他分别降低1分/千瓦时,详见附件3、4;电网企业按照1分/千瓦时的标准,在7月份收取工商业用户、代理售电的售电公司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售电公司要及时向电力用户传导,不得截留。
南阳回龙抽水蓄能用电量电价不调整。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我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0.85分/千瓦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调整为0.62分/千瓦时。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输配电价改革统一部署,现将河南电网2017—2019年监管周期的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予以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详见附件5。
取消电石、氯碱用电价格子项,统一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调整后的我省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详见附件6、7。
五、通过上述措施,我省销售电价平均降低0.84分/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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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
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豫价工字[2000]005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电力工业局
【发布日期】2000.01.19
【实施日期】200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物价局、电力工业局关于河南省
电网电价调整和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通知
(豫价工字[2000]005号二000年元月十九日)
各市地物价局、电业局,省直有关单位:
1987年以来,我省实行的多种电价政策,对电力工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矛盾和问题。
主要是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平议电量分配不合理,电价负担不平衡,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为了理顺电价体系、平衡电价负担,规范电价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经国家计委批准,在电价调整的基础上,从2000年起在河南电网实行统一销售电价。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381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河南省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就
电价调整和统一销售电价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
根据国家计委通知精神,从今年开始,取消双轨制电价政策,在全省实行统一的销售电价,即根据电力产品的特点,考虑合理的比价和差价关系,考虑合理分摊电力成本,将现有的统配电量、集资电量、地方电量的销售电价加权平均,综合成统一的分类销售电价,对同网、同类、同电压用户,实行同一销售电价。
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原则是:(1)实施统一销售电价,发、供、用电三方原有的总体利益格局基本不变;(2)全省各类用户和地区,原有统配电量基数取消,同网同类同电压用户,实行同一销售电价;(3)根据现有的电力趸售管理体制,趸售电价管理体制不变。
(4)逐步理顺电价的比价和差价关系。
(5)对部分行业和企业实行优惠或过渡性优惠电价政策。
(6)改革农村低压电价并最终实行城乡用电同价。
二、调整出厂、销售电价
为了解决部分新投产机组电价,适当疏导电价矛盾,经省政府同意,并经国家计委批准,我省省网销售电价每千千瓦时提高26元,省电网平均售电价格为每千千瓦时359元。
这次电价调整的原则是,坚持向机制要活力,向整顿要空间,以清理整顿不合理加价为前提,重点解决新投产机组和电网送出工程的还贷问题,并适当考虑农网改造投资付息问题,此次电价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一)改革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办法。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办法由从率征收改为定额征收。
征收标准是:居民生活用电和非居民照明用电每千千瓦时15元,大工业用电和非、普工业用电、商业用电每千千瓦时10元。
合成氨用电免征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降低原有发电厂上网电价。
考虑银行贷款利率下调和煤炭价格降低等因素,为减轻用户电费负担,适当下调统配电厂和集资电厂的上网电价,省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千瓦时下调6.7元。
(三)核定新投产电厂上网电价。
此次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有:鸭河、安阳华祥、洛阳双源、南阳普光等四个电厂。
由于上述电厂上网电价均高于省电网平均出厂电价,再加上改制电厂、电网送出工程和农网改造还本付息等因素,影响省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千瓦时上升32.7元。
上述电价调整增减因素相抵后,影响省电网销售电价每千千瓦时上调26元。
原有电厂降低后的上网电价,新投产电厂核定的上网电价,另文下达。
三、统一销售电价实施中的有关政策
省网直供电力用户的电价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2381号文件所附《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所列价格执行,鉴于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现将统一销售电价实施中具有特殊性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居民生活电价:
由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的售电现状是电力部门直接抄表到户和非电力部门转供两种方式并存。
过去居民生活电价高低压差价很小,使转供部门难以补偿正常的转供费用,造成非直抄户低压电价较高。
为解决这一问题,统一销售电价中扩大了高低压差价,使其能够补偿合理的线损和管理费用。
因此,全省范围内(农村低压电价除外)的居民低压用户,不论是电力部门直接抄表到户或非电力部门转供两种方式供电,均应按目录电价表规定的电价执行。
鉴于我省转供情况比较复杂,对那些非电力部门转供的用户,如确因各种原因损耗过大的,作为过渡措施,今年居民生活用电低压电价在不高于目录低压电价2分的范围内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由市地物价部门核定审批。
原豫价工字(1999)035号《关于对我省非供电企业直供的城市居民和商业用电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同时废止。
在居民生活电价执行中,凡实行按月抄表收费的,按抄见电量执行;凡实行两个月抄表收费的,元月份抄见电量,一半按原电价执行,一半按调整后的电价执行,以后抄表均按调整后的电价执行。
(二)商业用电电价
根据国家计委安排,我省在目录电价中增设了商业电价类别。
商业电价执行范围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所消耗的电量。
包括:商品销售业:商场、商店、批发中心、超市、加油站等;物资供销、仓储业:如物资公司、仓库等;宾馆、饮食、服务业:如宾馆、饭店、招待所、酒店、咖啡厅、茶座、餐馆、美容美发厅、浴室等;文化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放映点、游艺机室、健身房、保龄球馆、游泳池、歌舞厅、卡拉OK厅、收费的旅游点等;修理、修配服务业;金融性服务业;其它服务业:洗染店、彩扩、摄影店、电脑服务等。
(三)关于大工业基本电费的调整和新增22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电价
为了调整电价内部结构,对大工业基本电费进行了调整。
即:按变压器容量计费标准由11元/千伏安/月提高到15元/千伏安/月,按最大需量计费标准由16.5元/千瓦/月提高到21元/千瓦/月。
为了理顺电压差价,优化电价结构,维护大型国有企业以及高压用户的利益,根据国家计委安排,目录电价中增设了大工业220千伏及以上电价等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