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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竞争法论文

论文题目:反垄断中的豁免制度

姓名:_赵荻_____________学号:_ 2011335720138__________班级:_ 11法学1班___________指导教师:__王健/叶高芬___________

二○一三年十二月

反垄断中的豁免制度

摘要:反垄断豁免制度是处于社会利益和经济的长远发展而设立的,是反垄断法合理制度的补充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豁免制度在范围,内容,形式等方面都花生了一定的变化,从主要对行业豁免转入对行为豁免,从绝对豁免到有条件的豁免,并且随着政府管制的逐渐放松,反垄断豁免的范围也日益增大。在经济全球化与法律趋同化的进程中,有条件的豁免以及通过合理原则运用给予豁免将成为豁免的主要形式,而反垄断豁免范围的扩大,将强化对豁免行为的反垄断监控力度。

关键词:豁免合理原则监控

豁免制度的特性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是指对在形式上不符合反垄断法基本原则规定的特定行业、企业或其他主体或其特定行为不予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免除其反垄断法上的法律责任的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不断完善而出现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上的一项特殊规定,也是最能表现反垄断法特征的一项制度。首先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决定了反垄断法需要豁免制度。反垄断法作为规制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以消除垄断,维护自由市场竞争为己任。

从1890年美国制定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起,即明确宣布,一切危害自由经济发展的垄断与协议行为都是违法的行为。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反垄断法在发展的同时,也不断地调整着自己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很多情况下,人们也了解到,平时所痛恨和派车的垄断行为,也有其合理的一面,反垄断法虽然以消除垄断和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为目标,但最终却是服务于社会发展和社会总体利益的,因此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协调现实目标和终极目标的产物。

其次,反垄断法合理原则的运用需要相应的豁免制度作为补充。反垄断法在确认垄断行为是否应予谴责时,经常使用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进行评判。从各国法律规定来与司法实践上来看,本身违法原则适用的范围极其有限,绝大多数案件都需要运用合理原则来进行分析。如果某种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就可能被豁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合理原则的运用必然需要相应的豁免制度,豁免制度成为反垄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比较其他法律规范,反垄断法上存在的广泛豁免的规定是其最明显和最具特色的表现。反垄断法上的许多特点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通过豁免制度体现出来。

豁免制度的变化

反垄断法的豁免从主要对行业的豁免转入到对行为的豁免。从反垄断法的发展途径来看,最初制定的豁免制度是对垄断行业的豁免,这些包括关系到国家命脉的能源,军工等,此外

还有那些在国家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但却属于基础性行业的行业,也寄语广泛的豁免。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垄断行业需要整体保护的必要,竞争被引入到相关的行业里,电力,电信,铁路,民航邓传统上的自然垄断行业,随着今年来的改革,可竞争性部门已经进入到市场中来。许多国家在这些行业放松管制,与公众利益较为密切的行业,如银行,保险等行业也逐渐退出了豁免领域。反垄断法中的行业豁免逐渐减少,行为成为了主要豁免对象。

其次,反垄断法豁免从绝对豁免转向有条件的豁免。很长时间以来,对农业等个行业的豁免基本属于绝对豁免,没有什么限制,即使有附加了条件,也是个别的或极其有限的。绝对豁免一般来说是提供给整个行业的。当作为一个行业的整体豁免被缩小之后,绝对豁免也就不存在了。从绝对豁免到有条件的豁免,使得许多豁免的取得需要依照一定的标准予以审查,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协议性行为的豁免和合并豁免。

再次,随着管制的不断放松,反垄断豁免的范围已经越来越大。这与前面阐述似乎有一定的矛盾,因为行业豁免的减少应该缩小反垄断法豁免而不是扩大。但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这种缩小实际上却是被其他各种理由下的豁免代替了,并且变得更多普遍。经济的全球化发展,特别是在WTO的自由贸易政策推动下,各成员政府都需要履行在WTO下所做的承诺,不断放松管制,减少对行业和企业的各种保护,使其进入到竞争环境中,经济的开放性愈加明显。对一些国家而言,明显地需要通过豁免制度来维护国家的产业政策,那么对全球国家来说,要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从整体上提高国家的竞争力,也必然重视豁免制度的使用。一些应该禁止的合并被豁免通过的实际案例表明,具体豁免的广泛使用意见从总体上扩大了反垄断豁免制度的运用和实际作用的发挥。

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发展方向

豁免制度因其具有的合理性而得以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确立。从反垄断的上述变化中可以看到,豁免制度与经济发展洗洗相关,有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实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会得到各国的重视。在经济全球化与法律趋同化的进程中,豁免制度也会逐渐趋于协调,并表现出下述特点:

第一,有条件的豁免将成为主要方式。绝对豁免被各种条件下的豁免所取代,有条件的豁免将成为豁免的主要方式,这不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变化,更是一种理念的或本质性的变化。传统上,前面提到的一些属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由于豁免制度明确宣称某个行业或者某些行为免于反垄断法追究,因此,人们常常将豁免等同于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无论是豁免还是适用除外,从本质上来说,是反垄断法与其他经济、社会目标相协调的结果。但随着全球市场的扩大和反垄断法自身的发展,对两者进行一定的区分是必要的。适用除外与豁免确实存在着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差异和理念的选择问题。可以认为,豁免制度是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表现或结果,而适用除外更多的体现了产业保护的理念。随着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竞争政策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豁免被更多地研究和利用。采用反垄断方式调整本国的市场竞争甚至于国际市场竞争,缩小政府管制的领域和范围,现实的竞争已经被扩展到那些过去被认为属于适用除外的范围,而采用合理原则给予豁免则得到充分体现。因此,豁免的称谓更符合现代反垄断法调整竞争和市场的需要。

第二,合理行为豁免将成为取得豁免的主要形式。一定条件下取得豁免必然受制于合理原则的考察。对具有合理因素的行为的豁免是范龙轩机构依照反垄断法的基本规则通过对一定行为进行分析。权衡利益和损害,从而宽容那些虽有损于竞争,但对整体经济负面影响不大活对整体经济的利益大于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但什么样的行为是具有合理性的行为,在不同的国家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都是不一样的,利与弊的权衡受制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目标。作为反垄断的例外规范,豁免规定可以比较灵活地调整竞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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