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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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 本办法所称承兑汇票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1.2 各子公司原则上应对承兑汇票进行集中管理,未经批准,各子公司下属单位不得自行办理收票、开票、贴现、背书转让和承兑等有关承兑汇票业务。各子公司所属单位如因业务需要办理承兑汇票出票、贴现、背书等有关业务,必须经过各子公司主管领导正式书面授权。
2 管理责任
2.1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各子公司的承兑汇票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按月对各子公司票据应付承兑汇票余额、应收承兑汇票余额、当月贴现金额、贴现水平、贴现形成的财务费用、各银行短期授信业务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2.2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公司下属单位的承兑汇票业务。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是本公司承兑汇票保管第一责任部门,分管领导是本公司承兑汇票保全第一责任人。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不相容岗位人员对本公司的承兑汇票工作进行自查,并保留自查书面资料。
2.3 承兑汇票开具、保管、贴现、背书转让环节的责任人为各子公司的分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员;财务部门及经办背书转让的业务部门为承兑汇票管理的责任部门。
2.4 对于收取的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收回票款的,应收票据的责任人为合同签订人、劳务项目的承担单位以及各子公司的分
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到期不能收回票款或承兑汇票权利被追索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到期收回票款的,或已将该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和背书转让没有异议的,业务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该承兑汇票的责任方可解除。
2.5 对于开出的承兑汇票,如发生承兑汇票开出但所购货物未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及出现量差、质差等问题,应付票据的责任人为购货批准人、合同签订人、采购业务经办人;负责采购业务部门为应付承兑汇票的责任部门。如供应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履行义务完毕,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责任。如供应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时履行义务完毕,购货批准人、合同签订人、采购业务经办人对该承兑汇票的责任方可解除。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出票
3.1.1 各子公司必须在公司核准额度内到公司指定金融机构或者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开立汇票业务,且不得开具公司指定金融机构承兑以外的商业承兑汇票。
3.1.2 各子公司出具承兑汇票必须以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背景。
3.2 收票
3.2.1 各子公司在收取汇票时要区别客户的信用风险和资金状况,原则上不得收取商业承兑汇票,(关联方开具的公司指定金融机构商业承兑汇票除外),不得收取地方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如特殊情况需要收取上述票据,必须报各子公司负责人书面审批,各子公司负责人对该票据业务负第一管理责任。
3.2.2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收到下属单位财务人员或经授权人员交来的承兑汇票时,双方须签字登记并办理交接手续。
3.2.3 各子公司收取承兑汇票的第一手人以及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在收到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时要及时向出票银行核实票据的真实性,检查票据的合规性,明确票据的性质,如有条件还应当向出票单位或背书付款单位进行查询。
3.2.4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核实、核对票据后及时在承兑汇票“背书人栏”内加盖本公司名称。
3.2.5 各子公司应将承兑汇票按大额现金进行管理,并在TMS系统登记。
3.3 承兑汇票背书转让
3.3.1 承兑汇票支付应比照货币资金付款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3.3.2 财务部门办理背书转让业务时应检查核对付款申请单、合同履行与结算单据等付款手续是否完备,收款单位是否与合同和发票单位相一致。
3.3.3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业务时,必须在“被背书人栏”注明被背书人全称,并对背书转让情况(包括承兑汇票号、背书批准人、背书转付单位、申请付款业务部门等)在TMS系统进行登记。
3.3.4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承兑汇票时,须领取承兑汇票的人员出示有效证件或者授权书,并在备查簿中签字备案。
3.4 承兑汇票贴现
3.4.1 承兑汇票贴现须经各子公司负责人或者授权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与贴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
3.4.2 各子公司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在公司指定金融机构办
理贴现。如有特殊情况须进行询价和比价,选择贴现成本最优的金融机构办理贴现。
3.4.3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必须在承兑汇票“背书人栏”内注明贴现金融机构名称。
3.4.4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必须在票据贴现的当天将贴现资金汇划到本公司的收入账户;贴现资金不得转存其他账户或直接从贴现账户进行支付。
3.5 承兑汇票到期托收和承兑
3.5.1 各子公司持有的承兑汇票在到期前约定的工作日,由财务部门负责将持有到期的承兑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保证到期收回票款。
3.5.2 各子公司开具承兑汇票的到期承兑,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在票据承兑期内及时办理承兑汇票的到期承兑。
3.6 票据保管
3.6.1 各子公司保管承兑汇票的财务人员不得兼管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台账,不得保管预留银行印鉴等。
3.6.2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在TMS系统录入承兑汇票实时变动信息,每月末结出应付票据余额、应收票据余额、当月贴现金额、贴现利率、贴现费用等。按照账实分管的原则,承兑汇票应由专人进行保管、办理票据出入库手续、进行账簿登记。承兑汇票数量较多的单位可将承兑汇票委托本公司开户银行进行保管,并与托管银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相关交接手续,分清责任。
3.6.3 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每月至少对承兑汇票进行一次盘点,必须指派不相容岗位人员对所有开票、收票、贴现、背书转让、承兑等与承兑汇票有关的业务进行检查,并对账实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