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会计实务: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一)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两者相权取其轻”,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解释】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解释1】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
题目中经常单独出现财产转让收入,所以单独提出,特别强调。
同时要注意: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
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解释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特事特办)【解释3】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是它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解释4】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单比例扣除)(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统一计算扣除标准。
(很多题目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给出)【解释2】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结转的余额。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六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九条之规定,减除下列费用,作为企业所得税支出: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国家规定,企业税前可以根据当期相关可抵税费用计提
要求,以正当商业手段支付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以及展示宣传费,均可减除。
二、招待费:以合理及正当商业手段支付的招待费,准予减除,但是减除标准为税前
不超过5000元的费用(含税)的50%。
四、佣金费、代理费、利息支出等:以合理及正当的商业手段付出的劳务费、佣金费、代理费、利息等可按实际发生额提取计提税前可抵扣税费,单笔费用上限为1000元(含税),发生额不超过5000元(含税),可按现行认可标准折旧准予减除,超过5000元
(含税)需按季度计提。
五、其他:根据税收政策准予企业扣除的其他合理费用,如赠与费用,旅费,培训费,定期保养费,技术许可使用费,法律费,差旅费,荣誉会费,外汇损益等等,亦包括在特
定情况下可以按比例减除费用的。
最终,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规支付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符合税收政策的支出,均
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准予减除,以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谈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
谈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所谓酒香也怕巷子深,特别是在供大于求、日益市场化的今天来讲,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企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进行宣传,取得显著的效果。
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企业对外宣传过程中发生的,但由于在税前扣除标准两者不同,需要对这两种费用进行分开核算,有利于降低企业税务成本,基于此,笔者谈谈两者的区别及涉税处理。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顾名思义,广告费就是在企业对外宣传产生的费用,但由于这样的理解其内涵非常丰富不易理解,相关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广告必须通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具有广告资质的单位制作广告。
二是必须取得由广告制作商开具的发票。
三是所制作的广告必须通过媒体诸如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发布的。
四是该广告已经通过媒体发布。
对没有发布的广告不得进入当期费用。
而业务宣传费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家不允许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业诸如粮食白酒行业、烟草行业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而进行赞助活动或倡导社会风气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公益广告费用。
二是印制宣传企业产品和形象的纪念品费用等。
简言之,就是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的宣传费用都属于业务宣传费。
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涉税规定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每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税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即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后产生的费用,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处理,对当年度所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为限额进行税前扣除,但又明确规定对当年度不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以后年度可无限期结转。
同时,为维护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利用税收杠杆调控相关行业和税收政策。
引导部分行业进一步发展。
财税[2012]48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成文日期:2010-12-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这个规定太不合理,免租期一种营销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商业折扣,要求按照原值对免租期计征房产税过于苛刻】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还是财税【2008】152号文规定不清晰,计征房产税本来不应该牵就会计处理。
这次拨乱反正而已】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2009-7-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根据企业类型和营业收入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对于一般企业,其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里的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对于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其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请注意,如果遇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况,上述标准可能会有所变化。
如需最新的政策或标准的建议查询最新的税收法规或咨询税务专家以获取最新信息。
会计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规定,笔者试作如下分析,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政策理解根据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适用范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扣除方式(1)在本企业扣除: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2)归集到另一方扣除上述(1)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同时,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二、案例分析瑞达公司和安达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瑞达公司在2016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应归集至安达公司扣除。
具体税务处理如下:1、瑞达公司——本企业假设2016年瑞达公司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转移到安达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在本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定解析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定解析2013-2-26 11:5段文涛【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7月颁布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以下简称“原72号通知”),对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以及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通知执行至2010年底止,从2011年开始或仍然继续执行或有新政策,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财税48号通知”)终于出台,有关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方得以明确,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统称“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征纳双方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48号通知”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解析
税政解析4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按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那么,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按照规定比例进行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时候需要关注哪些问题?跨年未扣除完的如何进行结转?为此,本文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上述问题一一解答,希望能够对纳税人实务操作有所帮助。
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相关规定(一)一般企业扣除标准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析]上述规定中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从目前有效的政策文件看,指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41号)。
(二)三类企业扣除标准不超过3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析]财税[2017]41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其是执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文件和执行期限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文件内容的政策延续。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执行,即: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计提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不包括金融往来利息收入。
依据:国税函[2000]906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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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在开展市场营销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对于企业来说,这些费用可以作为成本进行扣除,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一、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广告宣传费指的是企业为了推广自身品牌、增加销售、提高企业知名度而进行的市场宣传和广告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在支付广告宣传费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费用,具体扣除标准如下:1. 关于广告费用的支付对象:广告费用可以支付给与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例如广告代理公司、媒介公司等。
2. 关于广告费用的内容:广告费用必须是为了推广产品或服务而发生的,并且必须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
例如,企业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刊登广告,或者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等。
3. 广告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广告费用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与广告内容和效果相符。
企业必须保存相关的发票、合同、广告制作和发布的相关证明文件等,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4. 广告费用的金额:广告费用在一定范围内没有固定的金额限制,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费用的支出。
但是,企业必须确保广告费用是合理、必要且公益的,没有明显的超出范围或虚假的情况。
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为了推动产品销售、提高产品知名度、拓宽市场份额等而进行的业务宣传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与广告宣传费不同的是,业务宣传费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对其扣除标准进行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如果企业宣传费用是为了促进产品销售并且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那么企业可以将其列为成本进行扣除。
具体而言,企业在进行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业务宣传费用必须以促进产品销售为目的,例如开展促销活动、进行产品演示、提供销售支持等。
2. 企业必须确保宣传费用是基于合理、必要的市场需求,且符合商业道德和合规要求,不能存在超出预算、内外勾结、虚假虚构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在企业经营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常见的支出项目。
那么,在纳税时,这些费用可以享受怎样的税前扣除呢?本文将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为税前扣除项目。
具体来说,广告费是指企业为推销自身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的宣传费用,包括广告制作费、广告发布费、广告代理费等;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为开展业务活动而支付的宣传费用,包括展览费、促销费、宣传品费等。
其次,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如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扣除,一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合理支出标准;二是有支出凭证和相关发票;三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直接的业务联系。
再次,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具体扣除标准,一般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
企业在纳税时,应当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将符合扣除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入成本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超出合理支出标准的部分,或者与非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不得列入税前扣除项目。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在享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支出符合规定,凭证齐全。
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费用核算和记录,确保税前扣除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企业常见的支出项目,在纳税时可以享受税前扣除。
企业在享受税前扣除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支出符合条件,凭证齐全,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费用核算和记录。
希望本文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
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文件执行至2016年底止,从2016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终于出台,相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实行合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据相关媒体报道,仅十大本土日化品牌2016年电视/网络视频广告投放总金额已超过55亿元,而19家上市制药企业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宣传推广费就已超过139亿元。
可见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
业务宣传费列支范围有何规定?
业务宣传费列支范围有何规定?
问:业务宣传费的概念及列支范围(相关政策依据?),作为保险行业发放的宣传品是否需要印有公司标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限额内税前扣除,但是总局没有对“符合条件”中的条件作出明确,部分地区有相关的规定,以下政策供参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7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2.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参考上述政策,业务宣传费是指通过一定的载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因此,贵公司发放宣传品应当在宣传品上做相应的宣传广告方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在企业经营中,宣传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为了吸引客户、推广产品和提升品牌知名度,企业通常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和业务宣传。
而在财务方面,企业也可以将这部分费用进行扣除,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对于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很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能存在一些疑惑。
本文将通过深入的分析和讨论,来探讨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并共享一些个人观点和理解。
1.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定义我们需要明确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定义。
广告宣传费是指企业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设计制作费、广告发布费、广告代理费等。
而业务宣传费则是指企业为了推广自己的业务以及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展览费、促销费、宣传品制作费等。
2. 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企业在支付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时,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对于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合理性原则:企业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必须合理、真实,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不能做虚假宣传或者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宣传内容。
- 合同证明:企业在支付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时,必须与广告代理公司或宣传服务机构签订正规的合同,并且要有相应的发票和付款凭证作为证明。
- 费用明细:在申请税前扣除时,企业需要将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按照具体项目进行详细的费用明细列示,并与合同、发票等文件相匹配。
- 扣除比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可以将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为扣除项目,但并非所有费用都可以全额扣除。
通常情况下,具体扣除比例由地方税务局规定,一般在30%~100%之间。
企业需要按照当地规定,将费用进行相应的扣除。
3.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的观点和理解来看,广告宣传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及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计算及纳税申报填报一、两费的界定(一)广告费: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必须符合规定1的以下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已经实际支付,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已申报扣除的广告已通过一定媒体传播;4、未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支出提前申报扣除;5、能够严格区分广告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特别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界限。
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应视为广告费。
(二)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2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二、扣除限额或比例(一)一般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高于销售(营业)收入15%3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特殊规定:1. 制药企业4。
自2005年度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
2.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5。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3、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俱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6。
自2001年1月1日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
4、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7。
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1依据《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根据我了解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以下是一份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示例:
1. 广告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将广告费用作为税前扣除的费用,以推广企业产品或服务。
广告费用扣除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但一般应符合以下要求:
- 广告费用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
- 广告内容客观真实,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 广告费用用于推广自身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非用于推广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 广告费用应该是直接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
2. 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为了推广自身产品或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展览、市场调研、促销等费用。
业务宣传费用扣除标准应满足以下条件:
- 企业应保留与业务宣传费用相关的有效票据或凭证;
- 业务宣传费用必须与企业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
- 业务宣传费用用于推广自身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而非用于推广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实际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扣除标准可能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
建议企业在申报前,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或税务部门,以确保纳税申报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一、引言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作为企业推广产品和服务的重要手段,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仅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同时也在税收政策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对于企业而言,如何有效合理地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进行扣除,不仅关乎企业的经营成本,更重要的是关乎企业的合规和财务稳健。
本文将深入探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以期帮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该方面的知识。
二、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深入解读1.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定义和范围我们需要了解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定义和范围。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为推广自身产品或服务而进行的宣传和广告投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广告、网络推广、公关活动、促销费用等。
其范围涵盖了企业在推广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可以说是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条件在税收政策中,对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通常情况下,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必须符合合规、真实、合理、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原则。
还需要具备明确的费用发生凭证、费用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有效合同或协议等。
这些条件的满足对于企业能否进行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具有重要意义。
3.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可以分为税前扣除和税后扣除两种方式。
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费用核算表中直接予以扣除;税后扣除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将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纳税申报表中进行调整扣除。
不同的扣除方式对企业的税负具有不同的影响,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选择。
4.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的变化和趋势在我国,税收政策和企业管理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也随之发生变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企业在广告和业务宣传领域的投入也在不断增加,因此税收政策对于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认定和扣除标准也在逐步趋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等可据实扣除;二是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予以据实扣除。
本条对原扣除政策作了相应调整,首先是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方面的扣除规定,使内资、外资企业享受公平待遇,同时规定了一个统一、较高的扣除比例,并允许超过扣除比例的部分,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提高税前扣除比例,有效解决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许多行业反映,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普遍不足,内资、外资企业处理不一致,税负不公平。
在充分调查基础上,规定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从企业长期经营角度分析是适当的。
二是,近年来,我国的广告市场出现一些较为混乱的情况。
有些企业不重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而是通过巨额广告支出进行恶性竞争,有的甚至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允许巨额广告支出直接扣除,实际上是拿部分国家税款或国家无息贷款做广告,而且许多企业越来越不考虑产品未来到底能否取得与巨额广告相对称的收益。
有的所谓“明星”为企业做个广告,收入动辄几百万甚至更多,虽然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一定调节作用,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难以得到根本扭转,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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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文解读》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条文》(财税[2009]72号)规定: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扣除。
广告在现代企业营销方式里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
为了减少税法对企业决策的影响以及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广告费等各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应当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并有利于实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经济发展与财政需求的多方平衡。
一、关于界定广告费等费用范围的问题:
世界各国对此采有广义型,也有采狭义型,但各自范围仍有不同。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各国认定的广告费的范围也逐渐呈现扩大化的趋势,如在德国,在2006年慕尼黑地方财政法院的一项判决中,在汽车车身和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支出也被认定为广告费用,亦即发布广告的媒介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电视、电影、电台、和报纸等媒体,而是扩大到汽车和互联网上,从而也进一步扩大了广告费的认定范围。
二、广告费等税前扣除标准的不同模式:
(一)全额扣除型。
对广告费支出,大多数国家均规定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
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1、认为广告费属于一般性经营费用,从而允许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美国、日本、德国等国家,采此种方法。
在这鞋国家,并未对广告费的税务处理规则做出明确规定,而仅规定了可扣除费用所应当满足的标准,只要广告费满足该法定标准,即可从应税收入中予以全额扣除。
如在加拿大,一项可扣除的费用必须满足以下6个标准:(1)应当具有一项所得的属性而非资本性支出;(2)数额合理;(3)由于从事经营或财产中取得或创造所得而发生;(4)并非个人支出;(5)并未被相关立法所明确禁止;(6)并不构成滥用的税收逃避。
满足6项即可以全额扣除。
司法判例中也有此类体现。
在Border Chemcial Co.v.The Queen.ante一案中,Jackett P.法官认为:为新产品投放市场而支出的广告费用是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费用。
根据我对商业原则的理解,在企业经营
期间所发生、其目的在于引导、吸引顾客对该企业的注意力而支出的广告费是当期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同样,企业为将特定产品投放于市场而采取的其他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同样是企业在吸引潜在的公众购买者购买企业所售的商品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如市场调查和产品设计研究,也同样是当期的费用而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是予以扣除.”
2、明确列举广告费为可全额扣除的费用,如比利时,芬兰,韩国等国。
即除原则性地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费用的确定标准外,还同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广告费用属于税前可扣除费用,课予以全额扣除。
(二)限额扣除型。
如俄罗斯、越南、波兰、乌克兰等是少数国家,当然也包括我国。
如根据《俄罗斯税法典》的规定,俄罗斯企业年营业额在3000万卢布以下的限5%以内计扣;营业额超过3000万卢布的,计扣标准为:150万卢布+超出部分的营业额*2.5%;营业额超过3亿卢布的,计扣标准为:825万卢布+超出部分的营业额*1%。
三、外国广告费等税前扣除规则的简要评价:
大多数国家仍肯定了广告费属于可扣除项目。
在扣除范围方面,仅有俄罗斯以及几个国家规定了广告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时的扣除限额,而这些国家大多是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设定一般性的费用扣除标准,将广告费等费用支出作为一般性的经营性费用而准予扣除;其设定扣除限额的项目大多为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或支出额难以审查和控制的慈善捐赠、业务招待费、商务旅行费用、娱乐费用等支出;其设定费用扣除的标准主要基于征税目的考虑,而并不意图以费用扣除限额的设定而干预、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其费用的扣除制度并不以设定费用的扣除限额来规制过高的必要经费支出,而是通过反避税措施来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即费用支出的具体金额本身并不直接决定该费用是否具有合理性,只要该费用与其经营活动相比具有相关性或构成经营活动的必要支出,其金额的多少并不能影响其在计算税基时予以扣除,但是前提是不得构成避税,若构成,则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对我国的启示:
(一)广告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应与企业真实的税收负担能力一致。
普遍认为,企业应纳税所得应该是企业的净所得。
扣除限额中的支出应属于与企业经营无直接关系的项目,如捐赠或其真实支出情况难以控制的项目,如业务招待费等。
作为与经营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应该予以全额扣除或提高可扣除的比例。
(二)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确定应考虑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在大多数国家都采取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情况下,我国企业仍采限额扣除型,而且扣除比例相
当低,使企业在利用广告宣传时考虑到税务筹划而不愿过多投入广告,从而在市场竞争中特别是国际市场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
(三)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确定不应扭曲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选择。
企业是否进行广告投入,必须基于其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的需要。
为了企业发展需要,即便国家限定扣除额,企业也会加大广告投入。
此时,国家将企业作为经营费用的支出仍加征税收,不免有干预企业经营自由权实现的疏漏。
所以,对于广告费的税前扣除,不应设定太多的限制,即使设定了限制也不应当过多地干预企业广告投入的意愿,从而限制其广告投入的规模,影响企业及其产品的宣传力度。
参考书目:
刘剑文《走向财税法治:信念与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179-1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