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会计实务: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一)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两者相权取其轻”,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解释】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解释1】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
题目中经常单独出现财产转让收入,所以单独提出,特别强调。
同时要注意: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
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解释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特事特办)【解释3】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是它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解释4】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单比例扣除)(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统一计算扣除标准。
(很多题目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给出)【解释2】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结转的余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企业对在纳税计算中扣除的支出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当年度支付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能超过该年度所得额的50%,税前可以予以扣除。
税后剩余金额则可以在本年度及以后累计使用。
当年度支付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该年度所得额的50%部分,均视为该年度已经抵扣的税费,不得作为该年度税前扣除项目。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是支出和扣除比例分别不低于5%和50%的情况。
实际情况中,支出额低于5%可以不进行扣除,支出额高于50%只能在下个纳税年度累计抵扣。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实际支付的发票金额,无论是否实际使用,都可纳入税前扣除额度;不得包括已经确定价格的市场和商业活动,以及其他有偿提供劳务的支出。
最重要的是,所有有关项目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证据应当成形、清晰,以避免由于税务监督稽查所带来的一些相关风险。
活动策划宣传费税收大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活动策划与宣传活动日益增多,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举办各类活动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定的宣传费用。
这些费用在财务处理上涉及到税收问题,本文将对活动策划宣传费税收大类进行详细解析。
一、活动策划宣传费的定义活动策划宣传费是指企业在举办各类活动(如开业庆典、产品发布会、文化活动、培训课程等)过程中,为了提高活动知名度和影响力,而产生的广告宣传、宣传资料制作、活动场地租赁、广告投放等费用。
二、活动策划宣传费税收大类1. 广告费用广告费用是指企业在活动策划与宣传过程中,为提高活动知名度而发生的广告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广告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2)广告费用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3)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2. 宣传资料制作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是指企业在活动策划与宣传过程中,为制作宣传册、海报、宣传单等宣传资料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宣传资料制作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宣传资料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2)宣传资料制作费用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3)宣传资料制作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3. 活动场地租赁费用活动场地租赁费用是指企业在举办活动时,为租赁场地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活动场地租赁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租赁场地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2)租赁场地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4. 广告投放费用广告投放费用是指企业在各类媒体上投放广告而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广告投放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需满足以下条件:(1)广告投放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2)广告投放费用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3)广告投放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会计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规定,笔者试作如下分析,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政策理解根据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适用范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扣除方式(1)在本企业扣除: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2)归集到另一方扣除上述(1)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同时,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二、案例分析瑞达公司和安达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瑞达公司在2016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应归集至安达公司扣除。
具体税务处理如下:1、瑞达公司——本企业假设2016年瑞达公司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转移到安达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在本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
广告宣传费用巧筹划三个方案【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广告宣传费用巧筹划三个方案【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方案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我国现行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标准是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
如果能够通过分支机构人为“增加”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企业就可以扣除更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即,纳税人将原来的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产品先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对外销售。
这样,虽然整个企业集团对外的销售收入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但是在原企业与销售公司之间增加了一道名义上的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
实例: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万元。
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
请问应如何筹划?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业务招待费超标:160-160×60%=64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3500-20000×15%=500万元,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64+500)×25%=141万元。
如果通过纳税筹划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把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
费用在两个公司间分配: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
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而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
经过纳税筹划后,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生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为80×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0×15%=270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及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一、工资薪金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二)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商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社会保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同时,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借款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超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新纳税申报表中广告费等的扣除计算基数解析
新纳税申报表中广告费等的扣除计算基数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办法》的规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
对“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对收入的分类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就是收入额扣除折扣折让与销售退回的净额。
但在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关于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对“销售(营业)收入”又做出了规定。
其包括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该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作为了销售(营业)收入,并将其作为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可以说是一大进步。
既将税法所确认的收入可以完整的在报表中列示,也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可是却发现,该规定“销售(营业)收入”的构成,即包括会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也含“营业外收入”。
同时,又将在会计规定“其他业务收入”帐户核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非出租包装物的其他租赁收入从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中扣除了。
由此,就造成实际工作与税法考试中如何确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计算基数就成了问题。
如出租房屋,机器设备及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收入是否应做基数,有的认为以国税发〔1998〕190号)确定的“销售(营业)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为准。
可也有的认为,既然会计规定中不做收入的“营业外收入”都可以作基数,那麽出租房屋,机器设备及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会计规定应属于收入范畴,其为何就不得作为基数呢?还有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是否做为基数的问题,都一直困饶着税务工作者和企业的财会人员。
可喜的是,这些问题在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的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申报表”)中得到了解决,该文件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8个项目(最全整理)1、公益性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同时具备9个条件)、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社会保险支出(1)基本保险: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广告费支出须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报扣除【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广告费支出须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报扣除【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在构成条件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支付的费用才能作为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不允许其以广告费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国对于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有较大差异。
《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对于广告费的提取,2008年前,外资企业广告费一律100%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所得税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2%、8%、25%和100%的税前列支比例,同时规定特殊产品和特殊企业不得扣除广告支出。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即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制定新规定之前,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执行,即: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计提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不包括金融往来利息收入。
依据:国税函[2000]906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广告宣传费计入什么科目
广告宣传费计入什么科目广告宣传费计入什么科目广告宣传费计入什么科目?广告宣传费属于损益类的二级科目,一般是在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下设置。
企业整体的宣传费,计入“管理费用-广告宣传费”科目。
具体业务的宣传费,计入“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科目。
广告宣传费计入什么科目企业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记入“销售费用”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税法规定允许超过比例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对这部分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费用就形成了暂时性差异。
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后期扣除时,再做相反分录予以冲销,即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广告费扣除标准1.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2.普通公司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是需要依据其公司的一年的销售额的,对于一年销售额的百分之十五的部分作为广告费的税前扣除费用。
3.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公司如:医疗、护肤品,保养品等类型的公司,则是需要扣除其公司一年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
广告费税率3%、6%区别1、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应当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按照6%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应当按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只能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过可以按照3%征收率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广告宣传费包括哪些内容1、传播费用:在传播过程中,宣传费用中,涉及到的费用支出是传播费用,包括报刊广告费,广播电视费,派发宣传小品费用等,据不同媒体宣传,传播费用会有所不同。
2、制作费用:宣传费用中,包括了制作广告的费用,包括广告制作人员费用以及制作拍摄所涉及的费用,由于宣传内容及宣传形式与广告制作的时间花费都不尽相同,所以制作费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分摊协议下关联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方法解读
费由 B 公司承担,则税利情况见表 4 所示。
表4 序号
分摊情况下关联企业税利比较
单位:万元
项目
A 公司 B 公司
1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5 000 5 000
2 分摊前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 800 800
3 分摊前利润总额
500 500
4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分摊额 -240 240
6 分摊后利润总额(3-4)
750 250
7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
15% 15%
8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
750 750
9 分摊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扣除额
750
750+250 =1 000
10 纳税调增金额(5-9)
0
0
11 纳税调整后所得(6+10)
750 250
12 所得税税率
25% 25%
7 纳税调增金额(2-6)
50 50
8 纳税调整后所得(3+7)
550 550
9 所得税税率
25% 25%
10 应纳所得税额(8×9)
137.5 137.5
11 集团公司整体所得税额
275
□· 80·2014. 2 上
例 4:如果例 3 中 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广告费和业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等可据实扣除;二是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予以据实扣除。
本条对原扣除政策作了相应调整,首先是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方面的扣除规定,使内资、外资企业享受公平待遇,同时规定了一个统一、较高的扣除比例,并允许超过扣除比例的部分,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提高税前扣除比例,有效解决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许多行业反映,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普遍不足,内资、外资企业处理不一致,税负不公平。
在充分调查基础上,规定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从企业长期经营角度分析是适当的。
二是,近年来,我国的广告市场出现一些较为混乱的情况。
有些企业不重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而是通过巨额广告支出进行恶性竞争,有的甚至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允许巨额广告支出直接扣除,实际上是拿部分国家税款或国家无息贷款做广告,而且许多企业越来越不考虑产品未来到底能否取得与巨额广告相对称的收益。
有的所谓“明星”为企业做个广告,收入动辄几百万甚至更多,虽然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一定调节作用,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难以得到根本扭转,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
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文件执行至2016年底止,从2016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终于出台,相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实行合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据相关媒体报道,仅十大本土日化品牌2016年电视/网络视频广告投放总金额已超过55亿元,而19家上市制药企业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宣传推广费就已超过139亿元。
可见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基本要概要
《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基本要点及审计中应关注的相关问题财政部于 2002年 10月 21日印发了《关于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以下简称“ 22个问题解答” 。
该文件对《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的具体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了处理方法。
为了便于业务人员学习、掌握,现将“ 22个问题解答”的基本要点及审计实务中应关注的相关问题简介如下,供参考。
一、关于广告费能否待摊或者预提的问题原先的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广告费原则上应计入发生当期的费用,一般不能递延。
但是对能否预提未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 22个问题解答” , 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可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当期发生的广告费是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广告服务,则应将广告费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即计入当期损益。
在理解这一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对于尚未接受的广告服务,不得预提相应的广告费。
如果已接受广告服务但相应费用尚未支付的,应在应付帐款或者其他应付款中反映。
2.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广告服务而在本年度预付的广告费可以予以递延,递延和摊销方法应按照不同会计期内接受广告服务量的比例确定,而不是单纯根据广告播放所跨越的时间比例确定。
但是在实务中,对于广告费的递延问题应当从严掌握。
因为按照常理,由于市场固有的不确定性,一般企业不会一次性预付多年的广告费。
因此必须取得该预付广告费能在以后年度获得广告服务的确凿证据。
3.对于符合递延条件的广告费,应当反映在预付帐款中,而不是在待摊费用或者长期待摊费用中反映。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及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计算及纳税申报填报一、两费的界定(一)广告费: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必须符合规定1的以下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已经实际支付,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已申报扣除的广告已通过一定媒体传播;4、未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支出提前申报扣除;5、能够严格区分广告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特别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界限。
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应视为广告费。
(二)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2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二、扣除限额或比例(一)一般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高于销售(营业)收入15%3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特殊规定:1. 制药企业4。
自2005年度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
2.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5。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3、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俱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6。
自2001年1月1日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
4、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7。
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1依据《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支付广告费相关知识点
支付广告费相关知识点1.对于尚未接受的广告服务,不得预提相应的广告费。
如果已接受广告服务但相应费用尚未支付的,应在应付帐款或者其他应付款中反映。
2.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广告服务而在本年度预付的广告费可以予以递延,递延和摊销方法应按照不同会计期内接受广告服务量的比例确定,而不是单纯根据广告播放所跨越的时间比例确定。
但是在实务中,对于广告费的递延问题应当从严掌握。
因为按照常理,由于市场固有的不确定性,一般企业不会一次性预付多年的广告费。
因此必须取得该预付广告费能在以后年度获得广告服务的确凿证据。
3.对于符合递延条件的广告费,应当反映在预付帐款中,而不是在待摊费用或者长期待摊费用中反映。
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预付帐款”。
因此,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中一般不应出现“广告费”明细科目。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企业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应当采用与年度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
因此,上述处理原则同样适用于同一会计年度内的跨月(季)预付广告费在中期财务报告中的处理。
5.广告费费用化的依据之一就是它所能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因而难以判断是否符合资产的定义。
即使对于符合“22个问题解答”所规定的递延条件的广告费而言,这种不确定性也同样存在。
因此,对于反映在“预付帐款”科目中的广告费,审计时应当注意进行减值测试,必要时可将预期将难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部分直接注销,计入注销当期的营业费用。
6.应关注广告费中的“回扣”和“洗钱”因素。
对于名为广告费,实为支付回扣或者“洗钱”的业务,其费用不得递延。
7.在所得税审计中,应关注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额是否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
税法规定超支部分的广告费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与会计上的广告费递延确认完全是两回事,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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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广告费限额扣除的计算标准,统一按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计算口径,统一按新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列数额计算,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都受规定的比例限制,各自规定比例的执行时间也不尽相同,致使纳税人在计算当期税前扣除和向以后年度结转广告费时,容易出现混淆错误。
在不同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上应作如下划分。
(一)按100%全额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
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
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二)按25%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
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制药企业
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
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