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经验:企业所得税广告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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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广告费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广告费扣除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

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

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除特殊行业另有规定以外,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广告费。纳税人每一年度发

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

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

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同时还规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

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

发[2001]89号)规定,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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