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会计实务: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原则和范围(一)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解释】业务招待费扣除采用“双限额”,“两者相权取其轻”,主要是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的因素。
【解释】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但是不含营业外收入(如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有特例)(正向列举和反向列举的都要记住)。
【解释1】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属于营业外收入。
题目中经常单独出现财产转让收入,所以单独提出,特别强调。
同时要注意: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
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解释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特事特办)【解释3】股权投资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实际上就是它的主营业务收入,所以可以按规定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解释4】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单比例扣除)(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解释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不再区分扣除标准,统一计算扣除标准。
(很多题目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给出)【解释2】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结转的余额。
广告宣传费的纳税筹划规定
⼴告宣传费的纳税筹划规定⼴告宣传作为宣传产品和企业形象的⼀种重要途径,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政府为调节经济,对不同的⾏业实⾏不同的⼴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
⾯对⼴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变化,如何进⾏⼴告宣传策划,达到既有宣传效果⼜节约税收成本的⽬的,值得事先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四条规定,企业发⽣的符合条件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业⼴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规定,⾃2008年1⽉1⽇起⾄2010年12⽉3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的⼴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出,⼀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此可见,⽬前国家对不同⾏业所发⽣的⼴告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不⼀致,有些⾏业在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15%⽐例扣除,有些⾏业在当年按不超过销售(营业)收⼊30%⽐例扣除,⽽有的⾏业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盈利甲公司为⼀家⽣产经营企业,其从事⾏业发⽣的⼴告宣传费根据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
该公司为增值税⼀般纳税⼈,适⽤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虽然不能税前扣除⼴告宣传费⽀出,但甲公司为了不断扩⼤市场份额,每年还是要投⼊相当⾦额的⼴告宣传费⽤于企业形象宣传。
以2009年为例,当年的财务预算预计投⼊⼴告宣传费⽤6000万元,因不能在税前扣除,将调增应纳所得税额6000×25%=1500万元。
对此,企业有没有降低⼴告宣传费⽀出成本的空间呢?如果对⽣产经营流程进⾏分析,就可合理合法选择如下筹划思路:1.可考虑将委托他⼈促销改为员⼯促销。
财税[2012]48号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成文日期:2010-12-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中国财税浪子王骏点评,这个规定太不合理,免租期一种营销措施或者说是一种商业折扣,要求按照原值对免租期计征房产税过于苛刻】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还是财税【2008】152号文规定不清晰,计征房产税本来不应该牵就会计处理。
这次拨乱反正而已】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2009-7-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筹办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筹办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财务答疑: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税前扣除2013-06-03问: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原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现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请问,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应当计入开办费。
在筹建期无收入取得,如果按收入的比例计算扣除,则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及宣传费就是0.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但企业筹建期间属于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的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待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会计实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办法(财税[2017]41号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规定,笔者试作如下分析,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政策理解根据财税〔2017〕41号第三条规定,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1、适用范围: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关联企业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扣除方式(1)在本企业扣除: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2)归集到另一方扣除上述(1)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同时,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二、案例分析瑞达公司和安达公司是关联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瑞达公司在2016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40%应归集至安达公司扣除。
具体税务处理如下:1、瑞达公司——本企业假设2016年瑞达公司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万元,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销售收入的15%,则: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转移到安达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为:450×40%=180(万元);在本公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450-180=270(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600-450=150(万元)。
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
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随着时代不断的发展和创新,广告越来越成为企业推广和发展的必要手段之一。
而对于广告投入的合理性和效果的评估,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成了企业需要了解的关键指标之一。
本文将解析不同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使用广告预算和合理配置广告投入。
一、FMCG行业快速消费品行业(FMCG)是企业广告投入最为集中和规模最大的行业之一。
FMCG行业中广告投入涉及到多种媒介,如电视、广播、报纸、门户网站等。
对于这一行业企业,广告费用占用公司预算的比例通常在15%~20%之间。
FMCG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在35%,高于整体水平。
相较于其它行业,其求质流量的特点对于广告费效果的追求更为直接和显著。
二、医药行业医药行业的广告费投入相对较小,但是每一项广告费的投入必须达到最佳利益的标准。
医药企业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寻找适合自己产品和品牌的广告区域,网络广告和新闻发布会。
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相对较高,通常在50%~60%之间。
这是因为医药行业的广告费用投入并不是每一次都能收到效益,并非可预测,大多数情况下是需要积极地以一定的费用去促进销售的。
三、金融行业金融行业的广告投入相对低而公司的宣传更多表现在公关和文化建设上,线下活动、金融博览会等会成为金融行业营销的重要手段。
金融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通常在30%左右,相对较高的水平,主要是由于金融行业的产品特殊性和价格昂贵性,导致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费用增强市场知名度和权威性。
四、汽车行业汽车行业是企业广告费投入最为集中和规模最大的行业之一。
相对于其它行业,汽车行业的广告费用的投入通常达到企业预算的20%~30%。
汽车企业的广告型态多样,例如电视、户外广告、印刷广告,其中电视媒体更是成为广告载体的重点之一。
汽车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通常在50%左右,这也是该行业在营销方面颇为注重样式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电子商务行业对于电商企业来说,广告费用一般占到企业营收的30%~40%,是广告投入非常大的行业之一。
职工教育经费及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规定
一、工资薪金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以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一)企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者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二)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商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社会保险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同时,根据《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借款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超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12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比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9项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罚金;
4.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6.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定解析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最新规定解析2013-2-26 11:5段文涛【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7月颁布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以下简称“原72号通知”),对化妆品、医药和饮料制造以及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通知执行至2010年底止,从2011年开始或仍然继续执行或有新政策,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财税48号通知”)终于出台,有关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方得以明确,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统称“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征纳双方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进行宣传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税48号通知”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均规定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广告费支出须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报扣除【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广告费支出须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报扣除【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
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在构成条件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支付的费用才能作为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不允许其以广告费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国对于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有较大差异。
《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对于广告费的提取,2008年前,外资企业广告费一律100%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所得税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2%、8%、25%和100%的税前列支比例,同时规定特殊产品和特殊企业不得扣除广告支出。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即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制定新规定之前,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
会计实务: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执行,即: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计提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不包括金融往来利息收入。
依据:国税函[2000]906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等可据实扣除;二是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予以据实扣除。
本条对原扣除政策作了相应调整,首先是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方面的扣除规定,使内资、外资企业享受公平待遇,同时规定了一个统一、较高的扣除比例,并允许超过扣除比例的部分,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主要是考虑到:一是,提高税前扣除比例,有效解决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许多行业反映,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普遍不足,内资、外资企业处理不一致,税负不公平。
在充分调查基础上,规定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从企业长期经营角度分析是适当的。
二是,近年来,我国的广告市场出现一些较为混乱的情况。
有些企业不重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而是通过巨额广告支出进行恶性竞争,有的甚至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允许巨额广告支出直接扣除,实际上是拿部分国家税款或国家无息贷款做广告,而且许多企业越来越不考虑产品未来到底能否取得与巨额广告相对称的收益。
有的所谓“明星”为企业做个广告,收入动辄几百万甚至更多,虽然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一定调节作用,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难以得到根本扭转,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
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例:本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为20万,根据规定广告费扣除限额为15万,实际发生与限额的差额5万为本年报表中的“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的调增额,亦为明年报表中的“加: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的调减额。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扣除: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等企业。
不得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
最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规定有关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对化妆品制造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作了特殊规定,由于该文件执行至2016年底止,从2016年开始是按30%还是恢复按15%扣除,成为了悬念。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终于出台,相关特殊扣除政策得以延续,也为当前的结构性减税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为此,笔者试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在税收实务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解析。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可实行合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所得税扣除规定中的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而支付给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广告发布者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二者的根本性区别为是否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都是为了达到促销之目的而支付的费用,既有共同属性也有区别,由于现行税法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因此再从属性上对二者进行区分已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企业无论是取得广告业专用发票通过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还是通过各类印刷、制作单位制作如购物袋、遮阳伞、各类纪念品等印有企业标志的宣传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合并在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三类企业税前扣除标准由15%增至30%据相关媒体报道,仅十大本土日化品牌2016年电视/网络视频广告投放总金额已超过55亿元,而19家上市制药企业2016年上半年的广告宣传推广费就已超过139亿元。
可见广告费用是化妆品、医药、饮料三行业销售费用的主要支出。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及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计算及纳税申报填报一、两费的界定(一)广告费: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必须符合规定1的以下条件: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2、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已经实际支付,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已申报扣除的广告已通过一定媒体传播;4、未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支出提前申报扣除;5、能够严格区分广告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特别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界限。
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应视为广告费。
(二)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2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二、扣除限额或比例(一)一般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高于销售(营业)收入15%3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特殊规定:1. 制药企业4。
自2005年度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
2.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5。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3、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俱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6。
自2001年1月1日起,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
4、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7。
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1依据《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浅议广告费税前扣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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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较早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规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规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五、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另外,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已取消上述对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较新规定: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
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
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对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做出调整。
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