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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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

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8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2013年5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7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第277号令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

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城乡规划、交通、城市管理、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保障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包括公路、桥梁、铁路、机场、港口、电力、水利、通信、石油化工、房屋建

筑等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施工现场管理责任

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工程的施工现场管

理工作,并在现场设立专门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现场管理

机构的人员数量和职责分工,并书面通知项目参建各方。

3.现场管理机构负责进行日常巡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卫

生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现场违规行为。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包括施工现场布置、环境保护、机械设备使用安全、安全教育培训等内容的规定。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

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区域、禁入

区域、安全通道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工人和相关人员能够清晰了解

现场安全规定。

五、施工现场卫生管理

1.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设置垃圾分

类收集容器,并定期安排专车运输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2.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生活区域和生活设施,包括宿舍、餐厅、医疗卫生室等,确保工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3.施工现场应采取防尘、防噪音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六、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示范合同)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示范合同)

( 施工合同)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58157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Construction contract terms of Beij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示范

合同)

一、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词语涵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按有关规定或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京建法【2015】20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

同管理暂行办法》

京建市〔2009〕610号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治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治理暂行方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治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活动的监督治理,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爱护建筑市场秩序以及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治理方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劳务分包合同的监督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劳务分包合同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由劳务作业承包人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内容而签订的协议。

劳务作业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作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_京建法[2015]20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_京建法[2015]20号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京建法【2015】20 号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东城、西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局,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1 月27 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247 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安顺

2013年5月7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_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_1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制定了建筑工地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以下是北京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建筑工地管理办法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设活动

和建设活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但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和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执法。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

层住宅建设活动的技术指导。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施工现场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的要求和各方的主要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的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按照职责及时查处举报。

第二章安全建设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人员伤亡等事故发生。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合同订立与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工程质量标准;

(四)工程造价和支付方式;

(五)工期和进度;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合同双方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对备案的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合同履行与监督

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施工合同规定的行为。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促进安全、文明施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以及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低层住宅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管理分包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直接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是指建筑施工

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的,明确双方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施工合同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在工程发包前,将施工合同的文本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内容;

(二)发包人、承包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三)合同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四)工程质量标准;

(五)工期;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七条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质量,按期交付工程。

第九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

第十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发包人、承包人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京建法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08〕138号)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保障项目进展顺利,保护各方利益,促进施工质量提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市政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合理合法、安全环保、质量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依法保障各方的权益,提高工程质量,优化工程进度,确保工程安全,落实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风险分担原则、合理标价原则等。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应明确合同各方的基本信息,包括甲方、乙方等,并确保身份和资质合法有效。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内容等,并明确工程的分期、计划等。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造价,包括投资总额、工程款付款方式、变更费用等,并符合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进度计划、工期安排、验收标准等,并约定延期、赔偿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工程质量要求,包括设计要求、施工标准、材料规格等,并明确质量监督责任及验收要求。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应按照相关法规和合同约定,采取合理的组织和管理措施,确保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双方应及时履行各自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施工和付款等。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3

【摘要】京建市[2008]720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08]138号)的具体

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发包人、承包人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总页数】8页(P83-9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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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安全施工

第七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法是为了规范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该法规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合同行为。

一、合同订立

1.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工期、违约责任等条款。

2. 发包人(甲方)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人(乙方)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单位。

3.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等相关手续的办理责任。

二、合同履行

1. 设计阶段: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工作。设计进度应当符合建设部规定的设计周期,并满足甲方的实际要求。

2. 施工阶段:乙方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安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3. 支付方式:合同价款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收费标准执行。甲方要求乙方超出规定设计周期赶工提供设计图纸的,乙方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设计费的额外费用。

三、合同变更和解除

1. 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内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 合同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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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2008-04-16

京建法〔2008〕138号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的订立、备案、履行以及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是指具备专业工程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专业工程。

第三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综合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施工合同,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施工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服务、依法监督。

第五条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规范施工合同管理,完善行业内施工合同信用管理标准,收集施工合同订立和履行信息,建立施工合同信用评价和查询系统,探索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引导发包人和承包人减少制订和使用不公平的施工合同条款。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工程项目发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具备订立、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并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发包人应当是发包工程项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应当与招标人相一致,承包人应当与中标人相一致。

第七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订立施工合同。

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订立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订立后,除依法变更外,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八条施工合同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

第九条施工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

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者预算书等。

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者文件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下列内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一)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

(二)工期调整的要求;

(三)合同价款支付、调整要求;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与标准;

(五)工程洽商、变更的形式和要求;

(六)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八)其他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本市推行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施工合

同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非政府投资项目,承包人带资建设的,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带资数额、期限、利息计算方式等内容,并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

第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二)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调整的计算办法;

(三)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四)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五)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保险费用;

(七)工期提前或者延后的奖惩办法;

(八)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九)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招标发包时或者直接发包工程签订合同时已经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其他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

第十五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参照国家和本市颁发的工期定额,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理工期。没有相应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确定合理工期。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商定保证工期的施工方案,明确约定工期和相应的措施费用。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压缩或者延长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责任、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质量标准的要求。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及相应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并按施工合同和规范、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总费用,并约定该费用的预付和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合同的备案

第十八条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备案。

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建委办理

施工合同备案。

第二十条施工合同备案采用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施工合同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上数据申报应当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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