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1.11.14
•【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
•【施行日期】2001.1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
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是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巩固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增强就业的稳定性和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京仲委字[2002]12号
【字体:大中小】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规范、统一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针对我市在案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经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处室研究,我们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工作中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程序方面的问题
(一)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案件,当事人以签收人不是其本人或其指定接收人为由,主张该送达无效并要求重新审理案件,如何处理?
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只要邮寄的地址是被送达人的准确通信地址,且有签收回执证明的,应为有效送达。对当事人要求重新审理的,应决定予以驳回。
(二)被诉人否认与申诉人有劳动关系,不做应诉,如何处理?
对此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可要求申诉人提供其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如提供了相关证明并能据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则可缺席审理;如不能提供证明或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又无法查证的,则驳回申诉请求。
(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虽未注销,但既无办公场所也无工作人员,如何完成送达?
如不能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
(四)如用人单位住所地与其经营地及合同履行地不在同一辖区,如何确定管辖?
应以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中载明的住所地确定管辖。
(五)申诉人已向劳动鉴定部门举报,又就同一内容提出仲裁申请,是否受理?
为了避免不同部门重复处理的矛盾,申诉人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并已立案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关于建立劳动争议纠纷及突发性事件预警机制的通知
关于建立劳动争议纠纷及突发性
事件预警机制的通知
各车间:
为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公司决定建立工会系统劳动关系及突发事件预警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基石。当前,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趋多样化,各种利益矛盾进一步显现,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引发的劳动争议逐年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有的直接引发为群体性突发事件,影响了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以及企业的长足发展。建立工会系统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目的是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早发现劳动关系矛盾,及时化解劳动纠纷苗头,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上级工会和党、政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将争议苗头和事件隐患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做好“第一报告人”。这是工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必然要求,是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二、预警机制的主要内容:
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是通过情况的采集、分析等措施,预防和处理各类劳动关系矛盾的工作机制。预警的主要内容是:
(一)职工对就业、分配、社会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愿望、要求。
(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而引起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关系调整的热点和难点。
(三)企业转制、改制、结构调整和企业关闭破产、职工下岗分流等改革和经营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和民主权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
•【公布日期】2023.11.13
•【字号】琼人社发〔2023〕101号
•【施行日期】2023.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琼人社发〔2023〕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
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
2023年11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实现各类调解联动融合,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调解仲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调解仲裁工作,是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当前,随着经济结构的深刻调整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劳动关系中潜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近期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冲击的影响不断加深,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企业欠薪和裁员现象明显增加,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集体争议案件多发,劳动关系复杂多变。同时,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人事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争议案件高发与当前仲裁机构案多人少、工作基础薄弱的矛盾更加突出,我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承担的任务艰巨。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紧密结合,把调解仲裁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
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促进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将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名称规范等工作规范予以印发(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指导督促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将调解工作程序、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和调解员行为规范在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上墙公布,并完成调解员证书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上墙公布的内容应清晰、醒目,采用彩色铜版纸印刷,纸张不小于a2(42厘米×594厘米),具体样式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上述工作规范及调解组织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制成维权手册、服务指南、联系卡片等材料,在企业、工业园区、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窗口发放,或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发布。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基层调解组织人员、经费、场所等,为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提供必要保障。
请各地在2015年上半年对所辖地区实施工作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6月底前将书面检查报告报部调解仲裁管理司,部里将适时进行抽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1.31
•【文号】劳办发[1997]15号
•【施行日期】1997.01.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15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豫劳裁[199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年龄问题。凡是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两个“说明”的通知》(劳人科字[1983]153号)的规定精神办理。
二、关于补发职工工资的时间问题。同意你厅的意见,即: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三、关于企业执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问题。《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是关于企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不是对劳动者的处分。因此,企业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应依照法律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执行。
四、关于信访部门受理处理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仲裁委员会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受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
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12.14
•【字号】晋人社厅发〔2023〕84号
•【施行日期】2023.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伤保险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管理
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3〕84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伤认定有关工作,促进工伤认定管理能力全面提升,强化工伤认定风险防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部门协调制度。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卫健、应急、医保、工会等部门建立工伤认定协调会议制度,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交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业务经办中的关联信息,应当通过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安委会会议等平台加强部门间沟通,特别是工伤认定结论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如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受到暴力伤害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证明等,要将这部分信息分类后及时与相关部门会商通报;与应急部门的信息共享比对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57号)有关规定执行;对个别疑难案件或争议较大的案件,要加强与当地司法机关沟通协调,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做到关口前移,消除分歧,避免来回“翻烧饼”。
转发鲁高法(2010)8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转发鲁高法(2010)8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社会保险争议有关问题:
(一)根据鲁高法【2010】84号文件第6条规定,社会保险争议不包括补缴社会保险费争议。自2010年6月1日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再处理当事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
(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足额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视为连续或继续侵权行为。
(三)人民法院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应依法受理,不预收执行申请费。
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有关问题
(四)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只将劳务派遣单位或用人单位一方列为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处理,并应通知劳动者追加另一方为当事人。劳动者不追加的,应分别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不予受理或撤销案件。
劳动者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五)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应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共同当事人。劳动者只将个人承包经营者列为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公布日期】2005.08.04
•【文号】劳社部函[2005]180号
•【施行日期】2005.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
知
(劳社部函[2005]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近年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以及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滞后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出现萎缩,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所弱化。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
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劳动争议是社会利益矛盾的突出表现,调解是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不断增多,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有效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忠实履行职责,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争议处
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8.02.03
•【字号】锡劳社仲[2008]1号
•【施行日期】2008.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意见的通知
(锡劳社仲[2008]1号)
各市(县)和区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全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今年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经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制定了《2008年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08年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意见》
二○○八年二月三日附件
2008年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意见
2008年,我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劳动保障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按照“快立案、重调解、慎裁决、速结案、讲效果、保稳定”的要求,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继续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实体化和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能,确立“和谐仲裁”理念,重视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为我市社会稳定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贡献。
一、2008年主要工作目标
关于成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工会劳动FA律监督
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领导、应急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为有效开展基层工会工作,切实给职工群众谋福利,即日起成立工会劳动FA律监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三个小组合署办公,具体名单如下:
组长:XXX(主任)
成员:XXX(科员)
XXX(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X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开展的日常工作。
X县X办公室
20X年1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发展与协调
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建立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劳动争议调解是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具有及时、灵活和成本低等诸多优点,能够有效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是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劳动争议呈逐年递增的态势,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突出了调解的地位,强调了调解组织的作用,对于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提高劳动争议调解水平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现已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要依法调整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配齐配强调解人员,更加重视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尚未建立的,要尽快组建,落实职责,完善制度,积极开展工作;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调解人员。要依法落实调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支持调解人员依法开展调解活动,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作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5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1997年10月5日劳办发[1997]95号)
安徽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劳仲字〔1997〕第38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办理港英入境许可证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要求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78〕侨内字第512号)以及《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办理。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退休、退职办理;对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按离职办理。对没有提出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要求的,则不能按照上述文件执行,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应当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现行就业政策规定,对于仅获得港英入境许可证的人员,不适用《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
——结束——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
•【公布日期】2023.12.28
•【文号】总工发〔2023〕23号
•【施行日期】2023.12.28
•【效力等级】团体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会
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的
通知
总工发〔202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八届书记处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23年12月28日
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更好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基本职责,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职工为本,坚持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坚持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将劳动争议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三条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将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纳入服务职工工作体系,健全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保障机制,促进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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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标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争议处理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41123
【实施日期】19941123
【发文号】劳部发〔1994〕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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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劳部发〔1994〕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自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来,全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了较大的进展。各地按照有关规定扩大了受案范围,建立起劳动仲裁庭和仲裁员办案制度,使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得到了及时处理,为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社会的安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劳动争议数量上升,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由劳动争议引发的集体上访和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保证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动法》贯彻实施,推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进一步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政府职能的转换,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不仅直接承担着企业与职工劳动纠纷的处理,同时还发挥着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的作用,是一项既涉及职工和企业利益,又关系到国家利益的重要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积极履行好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职责。对有关劳动争议及处理的情况要注意研究分析,并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
二、按照《劳动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地应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各地要按照劳动部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人员编制意见的通知》(中编办〔1994〕22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与当地编制办公室进行联系和沟通,对本地区各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机构
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出具体意见。没有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专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地区要抓紧建立,已撤销的要尽快恢复,已建立的也要对照《条例》做好完善工作。同时要按《通知》要求,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纳入行政编制管理,配备和充实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人员队伍。此项工作应于1995年6月30日前完成,以适应《劳动法》贯彻实施的迫切需要。
三、要加强与工会和经贸委的联系,不断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三方机制。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经常主动地与工会、经贸委协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向仲裁委员会汇报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要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同时要积极探索实行三方原则处理劳动争议的新做法,通过三方代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作用,切实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对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案率下降的情况引起高度重视,通过全面实行仲裁庭、仲裁员办案制度等措施提高办案效率。力争今年年底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结案率达到85%以上。同时,要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和立案工作,坚决杜绝个别地方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及时受理的现象,保证企业和企业职工正常行使申诉权力。
五、针对当前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下大力气开展调查研究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探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