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争议处理最新版教学课件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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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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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节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 第2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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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又称劳动检查,是指劳动行政机关及其他特定行政机关对《劳动法》执行情 况的监督检查,是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的检查、纠举、 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的总称。
• 劳动监察是政府对劳动关系进行监督、检查和干预的主要手段,作为一种国家责任,可以 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快捷地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是有效维护劳 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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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具体分为两个 层次:一是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即国务院承担劳动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亦即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负责全国范围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 政部门,包括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劳动 行政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 实施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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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 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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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 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 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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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情况
•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集 体合同,并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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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 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时,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 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行为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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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 工会是代表劳动者利益的组织,负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监督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职责。 企业方面的代表作为实际用工单位的组织,代表企业的利益,负有贯彻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责 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情况 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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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机构组成及性质不同。 • (2)处理方式和目的不同。 • (3)适用依据不同。 • (4)处理形式不同。 • (5)救济途径不同。 • (6)申请强制执行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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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 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承担的义务有哪些? • 3.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 4.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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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 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 《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 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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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 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 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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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社会劳动监察制度的建立以英国1802年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标志。1947年, 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了《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第81号)和相应的《劳动监察建议 书》,形成了劳动监督检查方面的基本文件。许多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及建议书,并在本国 的立法中系统规定了劳动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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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劳动部发布了《劳动监察规定》,对劳动安全卫生以外的劳动法律法规内容的检 查作了规定,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职责。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设有 “监督检查”专章,进一步明确了劳动监察的机构和职责。2004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的发布,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章专门 规定了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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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 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1)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其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作出裁决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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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行政部门执行监察的程序、时限和措施, 具体程序包括:
• (1)立案受理。 • (2)调查取证。 • (3)作出处理。 • (4)制作处理或处罚决定书。 • (5)文书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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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监察 • 劳动监察机构 • 监督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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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享有的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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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 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 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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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检查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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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 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1)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 • (2)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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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检查的行为规范
•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 劳动监察人员在履行监察公务时,还应依法履行下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义务:
• (1)出示证件,秉公执法,不滥用职权,不徇私情。 • (2)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保守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 (3)进入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遵守相关的生产纪律和规章制度。 • (4)为举报人保密。
• (2)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劳动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 报,请求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维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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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这一 规定明确了违反劳动合同行为的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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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 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如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劳动者起草法律文书等,也可以对经济特别困 难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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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节 劳动保障监察概述 • 第2节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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