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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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遵府办发[2008]94号【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6.04【实施日期】2008.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08〕94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四日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遵义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做到区别对待、公平公正,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基本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按照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比例计算,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具体数额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二、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原则1. 奖励和激励原则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该是一个奖励和激励的机制,单位应该充分发挥这一机制的作用,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同时也促进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 区别对待原则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应该给予区别对待。

具体可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3. 公正公平原则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应该严格按照工作人员在单位内的表现和实绩,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同时,领导干部要在年休假上树立榜样,通过自身的言行和行动,营造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的氛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操作方法1. 申请流程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提前申请,主管领导应该在适当的时间进行评估,协调安排人员轮流休假,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进行。

2. 考勤管理单位领导应建立带薪年休假考勤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进行记录和管理。

在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单位应派人进行值班,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监督管理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管理应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合法有效。

单位领导应定期进行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处理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四、结论带薪年休假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和福利,是体现对工作人员的尊重和关心的重要体现。

各级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体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精神风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快速发展。

事业单位年休假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年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年休假是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利,是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体现。

第二章年休假的基本规定第四条年休假期限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规定如下:(一)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个工作日;(二)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个工作日;(三)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为15个工作日。

第五条年休假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国家及本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年休假应当在年度内安排,不得跨年度使用。

确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可以适当调整休假时间。

第三章年休假的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工作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年休假申请,说明休假时间、原因等。

第八条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批年休假:(一)工作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休假申请;(二)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三)单位人事部门审批;(四)单位领导批准。

第九条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休假时间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申请。

第四章年休假的实施与监督第十条单位应制定年休假实施计划,明确休假时间、休假方式等。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对年休假的监督,确保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年休假。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遵守年休假规定,按时休假,不得无故拖延。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加强各类假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城管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各类假期规定严格各类假期管理。

工作人员因私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的,在请假前,事先持书面请假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1、病假。

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证明,由领导审核,交局办备案。

(1)不限工作年限,病假2个月以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3个月起发绩效工资90%,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6个月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80%。

绩效工资:年底财务室所核算的工资。

2、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与哺乳假。

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婚假: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晚婚假期20天(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

(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3天。

(3)探亲假: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工作满1年,与配偶、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工作人员。

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12.28•【字号】黔府发[1991]58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8日黔府发〔1991〕58号)根据中发电〔1991〕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休假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休假待遇的范围。

凡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工人),均可享受休假待遇,但对实行寒、暑假制度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二、休假时间。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

三、工作人员休假,应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单位有计划地统筹安排。

部门正职负责人休假,应征得上级主管负责人同意。

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工作需要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和事业单位中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人员实行的保健假,可与当年休假合并使用。

五、工作人员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

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与第二年合并使用(1991年未休假的,补休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4天),但假期不能延至第3年使用。

六、确定工作人员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现行计算连续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休假期中的法定节假日,可累加在休假期内。

到异地休假的,往返路程应包括在休假期内,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七、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并享受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放的有关津贴、补贴、奖金。

2024年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汇报

2024年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汇报

2024年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们:大家好!我是XX部门的XX,今天我给大家汇报2024年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

本次汇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制度的制定与完善、员工假期使用情况、假期管理措施以及效果评估和改进建议。

首先,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2024年,我们部门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和党中央关于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政策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2024年带薪休假制度》,并于年初正式实施。

该制度从休假的时长、休假的调配、休假的申请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幸福感。

同时,我们还整合了各类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关配套制度的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的准确执行。

接下来,是员工假期使用情况的汇报。

经过2024年的实施,我们部门对员工的带薪休假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统计,以下是一些数据的汇总:根据统计,全年共有140人次享受了带薪休假,占总人数的80%。

其中,男性员工平均休假天数为18天,女性员工平均休假天数为22天。

在休假偏好方面,员工更偏爱集中休假,占比达到85%。

此外,我们还注意到一些特殊情况,如员工选择在特定的季节或节假日休假,以及两人及以上申请连休的情况。

然后,是假期管理措施的汇报。

为了确保带薪休假制度的顺利落实,我们部门采取了多项管理措施。

首先,加强制度宣传。

我们利用部门内部通讯工具、宣传栏、培训班等形式,向全员宣传带薪休假制度的内容和操作流程,以确保每位员工都充分了解相关规定。

其次,完善假期申请和审批流程。

我们借助信息化平台,推行了线上休假系统,员工通过系统提交休假申请,上级领导进行审批。

这样可以减少纸质申请流转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同时也方便了大家的申请和查询。

再次,加强假期的组织安排和备份。

为了保证员工休假期间的工作能够顺利开展,我们提前做好工作计划和安排,明确哪些工作可以暂缓,哪些需要他人顶替。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相关文件的备份和保管工作,以备员工复工后的查阅和对账。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号)有关规定精神,经XX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一、享受年休假的政策规定(一)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年不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满##年不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满##年的,每年可休假##天。

(二)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年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调入(借调)人员和安置的军转干部、退伍军人,在机关实际工作不满#个月的,当年不安排年休假。

调入(借调)人员虽在机关实际工作满#个月,但已在原单位享受年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

(四)新录用的工作人员,在见习期内不享受年休假,见习期满后的次年安排年休假。

(五)被有关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在审查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六)年度内请事假累计##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七)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年不满##年、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年以上、年度内请病假累计#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八)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六、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九)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当年度(按自然年度)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的,可分段安排,但最多不超过三次,且不跨年度安排。

二、年休假工资报酬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一)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不能安排享受年休假或不能休满天数的,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计发标准为:每应休未休#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通知关于发放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通知各镇、街,区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标准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22〕23号〕和《关于进一步标准各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补充通知》〔穗人社发〔2022〕63号〕精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权利,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发放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2022年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计算方法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某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某200%。

全年工资收入构成如下:工程根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绩效工资机关调整后的标准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不含暂时保存局部〕本人12月份的根本工资事业单位调整后的标准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后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法附表水平〔不含暂时保存局部〕备注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实施步骤〔一〕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

各单位据实统计本单位工作人员2022年度带薪年休假情况,填报《2022年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统计表》。

〔二〕带薪年休假情况审核公示。

经本人签名确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带薪年休假报酬发放。

各单位于2022年1月28日前将公示无异议、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2022年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情况统计表》送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各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履行程序,按照统一标准,据实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严禁出现既休年休假又领取报酬的情况。

凡擅自提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的单位,要依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追究责任。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系统节假日值班带班规定》的通知-遵府办发[2014]60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系统节假日值班带班规定》的通知-遵府办发[2014]60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系统节假日值班带班规定》的通知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系统节假日值班带班规定》的通知(遵府办发〔2014〕60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遵义市政府系统节假日值班带班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5日遵义市政府系统节假日值班带班规定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节假日值班带班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及时处理紧急公务和突发事件,现对全市政府系统节假日值班带班作出以下规定: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省驻遵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实行节假日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节假日期间市政府实行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轮流在岗带班。

各县区(市)、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实行班子成员轮流在岗带班制度。

主要领导为值班带班工作总负责人,节假日期间必须每天安排领导和值班人员轮流做好带班值班工作,重要岗位实行主、副班制度。

二、带班领导对带班期间工作负全责。

主要职责是及时处理带班期间发生的各类紧急公务和突发事件。

带班领导要坚持在岗在位,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部门和直属机构领导24小时在岗带班。

遇有重大事件,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按相关程序和主要领导批示及时到位处置。

三、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外出请销假制度。

各县区(市)、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如需离开驻地,要及时办理请假报批手续,并在安排好外出期间工作后方可外出。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离开驻地,要向上一级党政主要领导请假,但不得同时请假外出,确保指挥协调不断档。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五、外省调入及省内机关、事业、企业之间调动(录聘用)的人员,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由调入(录聘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安排年休假。

六、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按工作日分段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分段安排要从严掌握。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工作原因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但不得跨2个年度安排。

七、机关、事业单位要尽可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充分保证工作人员得到休息,以利于他们的身体健康。

各单位领导要关心落实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待遇,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其余的200%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八、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5日阅读次数:3818 【字体:大中小】吉人字[2008]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9号令)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是国家为保障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规定,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带薪休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非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除需征得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外,还需在本年度内及时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对所备案的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员工作需要的事实进行认真的审核,对非确属工作需要的,责令单位必须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

吉林省人事厅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筒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体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情况证 明. 规定 安排年休假 。 按
四、 当年退休 的工作人 员 , 单位应安排其在退休 前休 完年 休假 确 因工作原 因不能安排其在退休前休完年休假的 , 按照
( 二十二 ) 制定实施 方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要 按 照本 指导意见韵要 求 , 因地制 宜 . 筹规划 , 紧制定推进 统 抓
方案和实施 办法 . 密部署 . 周 精心组织实施 。特别是县级人 力
工作人员 当年 已工 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以工作
人员上年度 日工资 收入计算并 支付 未休 年休假工 资报酬 , 但 折算后不 足 1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具体 折算 办法 为 : 当年度在 本单 位 已过 日历 天数 + 6 ( 35
检查 .并对 尚未休 年休假 的工作人员在第 四季度作 出休假安
排, 并督 促其休假 。工作人员 因个人原 因不休 年休 假的 , 由 应 本人提 出书面 申请 。

国务 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 院 54号令 ) ( 1 和原 人
事部《 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 员带薪年 休假 实施 办法》 人事部 ( 令第 9号 ) 颁布后 , 原省人事厅 、 省直机关工委 印发 了《 关于做
天数 。
( 二十一 ) 明确工作责任。省 、 地市和县三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 障部 门 .都要 高度 重视本地区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 障公共 服务体 系建设工作。要成立专门的领 导小组 和工作机构 , 明确 责 任和分工 . 形成一级抓一级 、 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 和工作
机制 。
三、 军队转业 干部 、 复员安 置的人员 、 入人员及有 工 新调 作经历 的公招 人员 。由单位根据原工作单位 出具 的本人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

二、年休假的计算。

1. 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5天;2.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10天;3.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15天;4.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享有带薪年休假20天;5. 工作人员在单位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30天。

三、年休假的安排。

1. 工作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与单位商定年休假的具体时间;2. 工作人员应当提前向单位提出年休假申请,经单位批准后方可享受年休假;3. 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年休假时间,保证工作人员的休息权益。

四、年休假的补偿。

1. 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工作人员的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 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单位应当继续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五、年休假的管理。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年休假的申请、批准、安排和补偿等具体办法;2. 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和执行;3.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年休假制度,不得擅自拖延或中断年休假,不得利用年休假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年休假的保障。

1.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休假保障机制,保障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权益;2. 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宣传和解释,使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年休假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操作办法;3. 单位应当加强对年休假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规章制度意识。

七、年休假的处罚。

对于违反年休假制度的行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严肃处理。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遵府办发[2008]94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08〕94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四日遵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黔人发〔2007〕9号),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遵义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1.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拨款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在编在职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执行,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午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二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第三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布置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

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安排其当年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工作日内脱产参加学习的时间,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的安排和管理,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不歧视和不优待任何一个工作人员,确保各种权益的平衡。

第四条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年休假时间,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年休假制度的具体执行办法,保证执行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二章年休假的计算和安排第六条年休假的计算以每年工作日为基础,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在每年工作日的基础上累积一定的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工作人员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年休假。

工作年限满一年但不满五年的工作人员,享受5天年休假;满五年但不满十年的,享受10天年休假;满十年但不满二十年的,享受15天年休假;满二十年以上的,享受20天年休假。

第八条年休假可以连续休假或分段休假,具体安排由各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九条工作人员在一定的工作年限后,可享受额外的年休假。

具体额外年休假的计算和安排方式由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决定。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资福利待遇,不减少、不中断。

第三章年休假的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休假原因和休假期限。

第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收到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申请时,应先考虑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满足工作人员的休假需求。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休假的,应提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年休假的管理和评估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年休假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年休假的落实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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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
意见
篇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字〔20XX〕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20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干部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重要性。

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顺应群众期盼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

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休假,以实际行动带动和支持休假制度的落
实。

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好引导,鼓励干部职工正确看待工休关系,依法享受休假权益。

二、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工作人员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根据个人意愿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确有特殊情况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

上一年度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中确因工
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可一并纳入本年度计划安排调休,保证全员享有年休假机会。

五、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年初要在保证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
前提下,充分尊重干部职工意愿,尽力克服工休矛盾,制定年度全员带薪年休假计划,以主管部门为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年休假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建立规范的年休假计划管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及调休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六、工作人员应根据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自觉按时休假。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经单位批准后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不能在本年度安排调休的,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在下一年度安排补休。

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八、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向未休假工作人员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员,应由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不能休假、也无法调休、又不能安排下一年补休的具体原因和事由,经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示。

九、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各单位拟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主管部门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书面提出申请,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

具体发放范围、计发标准、审批程序、发放办法及资金渠道,按照菏人社〔20XX〕59号规定执行。

十、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将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十一、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或者请事假累计超过本
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工作人员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十二、各级政府要把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安排和执行年休假工作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休年休假期间,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廉洁自律,不得使用公车外出旅游,不得要求下属单位安排食宿,
也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

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十四、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县区、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和研究分析工作。

要将当年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于下年度1月2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
2.
3.年度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管理台帐)备案表.doc年度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审批表.doc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doc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8月14日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书面报告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书面报告单
填报时间:年月日
()备注:本报告单位、备案和登记部门各一份。

篇三: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XX〕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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