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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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做到区别对待、公平公正,

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基本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享有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按照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比例计算,一般不超过15个

工作日。具体数额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二、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管理原则

1. 奖励和激励原则

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该是一个奖励和激励的机制,单位应该充分发挥

这一机制的作用,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同时也促进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2. 区别对待原则

不同级别、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性质和特点的不同,在享受带薪年

休假时应该给予区别对待。具体可以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规定。

3. 公正公平原则

对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应该严格按照工作人员在单位内的表现和实绩,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同时,领导干部要在年休假上树立榜样,通过自身的言行和行动,营造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的氛围。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具体操作方法

1. 申请流程

工作人员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时,需要提前申请,主管领导应该在适当的时间进

行评估,协调安排人员轮流休假,确保单位工作正常进行。

2. 考勤管理

单位领导应建立带薪年休假考勤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进行记录和管理。在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单位应派人进行值班,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 监督管理

对单位工作人员的带薪年休假管理应进行监督,确保各项规定合法有效。单位领导应定期进行工作人员的满意度调查,并及时处理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请假公休假和考勤制度

关于加强各类假期管理严格考勤制度的

实施意见(试行)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遵守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城管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各类假期规定

严格各类假期管理。工作人员因私事、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出勤的,在请假前,事先持书面请假条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执行。

1、病假。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证明,由领导审核,交局办备案。

(1)不限工作年限,病假2个月以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第3个月起发绩效工资90%,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6个月内,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第7个月起发本人绩效工资80%。

绩效工资:年底财务室所核算的工资。

2、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与哺乳假。应提前办理书面请

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

(1)婚假:本人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假期3天,晚婚假期20天(男满25周岁初婚、女满23周岁初婚)。

(2)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假期3天;岳父、母,公、婆死亡假期3天。

(3)探亲假: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工作满1年,与配偶、父母不住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工作人员。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两年一次45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四年1次,20天。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两年1次60天。探亲假期间发本人全额绩效工资。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

为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公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按上级统一规定执行。

二、休假要求: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每次休假天数不少于 5 天,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公休时间由本人提前一周提出申请。因工作需要,单位要求中止休假的,可事后补休。休假期间如遇节假日值班,延后安排。工作人员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不再安排年休假。

三、审批程序:由本人填写《带薪休假申请表》(附后),由所在办公室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公休。分管领导要通盘考虑工作,同一办公室内,不得安排两人以上同时休假;如遇工作任务较重及特殊情况,不得

批准公休。

四、享受公休人员公休前向办公室留下可联系到本人通讯方式,便于随时保持联系。

五、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假,应按照区人社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带薪休假申请表

带薪休假申请表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19号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问题的通知-深人社发【2010】119号

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

年休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08文号:深人社发〔2010〕119号

各区委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发展和财政局,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及《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及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休假制度及休假计划并认真贯彻落实,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休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的,应在第二年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仍不能补休的,应按照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具体支付办法是,有关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填写《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准表》(表样附后),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并在本单位公示3日。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并领取报酬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应休年休假当年截至12月31日止实有在编在岗人数的1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doc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

办法》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中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

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

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相关政策

工资福利科科长彭玉平

2013年5月3日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

(一)主要文件依据

1.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

2.2008年2月15日,人事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第9号令);

3.2008年5月21日,重庆市人事局制定《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8〕61号)。

(二)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对年对月,从工作年限满后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职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年休假安排规定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六)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

1.因招录、招聘、调动、安置等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工作单位应按其当年应休未休的天数安排年休假。

事业单位年休假工资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年休假工资计算方法

事业单位年休假工资计算方法

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出台《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以推动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休

息休假权利。

鼓励领导干部带头休假

《通知》指出,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顺应群众期盼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执行带

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休假,以实际行动带动

和支持休假制度的落实。要从思想和行动上引导、鼓励干部职工正确看待工休关系,依法

享受休假权益。

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

根据规定,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另外,有五种情形,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

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

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段安排

《通知》指出,工作人员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根据个人意愿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特殊情况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上一年度工作任务特别繁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通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通知关于发放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通知

各镇、街,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标准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22〕23号〕和《关于进一步标准各区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补充通知》〔穗人社发〔2022〕63

号〕精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权利,经区委、区政府

同意,决定发放2022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2022年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二、计算方法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计算方法:本人全年

工资收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某本人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某200%。

全年工资收入构成如下:工程根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

性奖金绩效工资机关调整后的标准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后的工作性津贴和生

活性补贴〔不含暂时保存局部〕本人12月份的根本工资事业单位调整

后的标准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后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法附表水平〔不含暂时

保存局部〕备注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

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三、实施步骤〔一〕带薪年休假情况统计。各单位据实统计本单位工

作人员2022年度带薪年休假情况,填报《2022年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

施情况统计表》。

〔二〕带薪年休假情况审核公示。经本人签名确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

审核后,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三〕带薪年休假报酬发放。各单位于2022年1月28日前将公示无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文(2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文(2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规范文

一、总则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为了保障员工的休息权益,促进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的计算与安排

1. 年休假的计算:员工享有的年休假天数根据工作年限进行累积,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3)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20天。

2. 年休假的安排:员工享有年休假后,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本人的意愿进行安排。员工应提前向单位请假,单位根据员工的申请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审批。单位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年休假,确保员工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

三、年休假的使用与结算

1. 年休假的使用:员工获得年休假后,可以选择分段使用或者一次性使用。员工应提前向单位提出年休假使用计划,并经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休假计划,员工应提前向单位说明原因并获得单位同意。

2. 年休假的结算:员工使用完年休假后,应向单位提供休假申请单和休假期间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应在员工复工后的一个月内,结算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并与员工签订相关年休假结算协议。

四、年休假的限制与延期

1. 年休假的限制:员工在享受年休假期间,不得参加工作,不得接受单位以外的工作安排。如有违反,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 年休假的延期:员工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原因无法按计划使用年休假的,可提出延期申请。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给予相应的延期天数。延期后的年休假需在一年内使用完毕,否则作废。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相关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相关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管理规范

一、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每周5日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机关、事业单位目前不实行加班工资,加班的天数可由单位内部实行调休。

二、各种假期及待遇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两天公休假。

(二)全体公民法定节日11天: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

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1、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编辑本段征求本人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

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

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 9 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

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

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安排,严明纪律,落实制度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领导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关心工作人员生活、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单位要结合带薪年休假工作的实施,建立健全单位的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坚持原则,奖罚分明,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健康、规范运行。

二、明确权限,分级管理,严格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批。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省直各单位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由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干部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市、州、县(市、区)依据上述原则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安排休年休假的,其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的支付审批,按工资统发审批的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07

•【字号】黔府发[2008]22号

•【施行日期】200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

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08〕2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七日

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

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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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管理工作

意见

篇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

工作的通知

菏政办字〔20XX〕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20号),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干部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做好带薪年休假工作的重要性。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顺应群众期盼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休假,以实际行动带动和支持休假制度的落

实。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从思想和行动上做好引导,鼓励干部职工正确看待工休关系,依法享受休假权益。

二、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四、工作人员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根据个人意愿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确有特殊情况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上一年度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单位中确因工

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可一并纳入本年度计划安排调休,保证全员享有年休假机会。

五、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每年年初要在保证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

前提下,充分尊重干部职工意愿,尽力克服工休矛盾,制定年度全员带薪年休假计划,以主管部门为单位,于每年1月20日前将本单位年休假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建立规范的年休假计划管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年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及调休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六、工作人员应根据单位制定的年休假计划自觉按时休假。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经单位批准后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不能在本年度安排调休的,征得本人同意后可在下一年度安排补休。

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

八、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难以安排补休的,应按规定向未休假工作人员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对于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员,应由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不能休假、也无法调休、又不能安排下一年补休的具体原因和事由,经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示。

九、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为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各单位拟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主管部门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书面提出申请,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批。具体发放范围、计发标准、审批程序、发放办法及资金渠道,按照菏人社〔20XX〕59号规定执行。

十、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将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十一、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或者请事假累计超过本

人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工作人员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十二、各级政府要把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安排和执行年休假工作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

十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休年休假期间,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廉洁自律,不得使用公车外出旅游,不得要求下属单位安排食宿,

也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十四、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县区、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认真做好有关数据统计和研究分析工作。要将当年年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于下年度1月20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1.

2.

3.年度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管理台帐)备案表.doc年度菏泽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发放审批表.doc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相关数据统计表.doc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8月14日

篇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书面报告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书面报告单

填报时间:年月日

()备注:本报告单位、备案和登记部门各一份。

篇三: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XX〕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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