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保险公司在购买保险时,向投保人提供全面的、详细的保险信息,并要求投保人在购买前对相应内容进行仔细阅读,并确保其充分了解保险责任、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和条件。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建立透明、公平、诚信的关系,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一次性告知制度能够确保投保人对保险产品的充分了解。
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很多投保人往往只看到保险公司宣传的广告和简介,对于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可能了解不足。
通过一次性告知制度,投保人有机会详细了解保险产品的条款、责任、免责事项等重要信息,从而能够更为全面地评估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符合自身的需求。
其次,一次性告知制度有助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保险交易中,由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投保人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容易被保险公司隐瞒或者误导保险责任和免责事项。
一次性告知制度使得保险公司必须全面、真实地向投保人通报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提供信息对称的基础,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一次性告知制度能够增加消费者自主选择的能力。
通过提供详细的保险信息,投保人可以对保险产品的各项条款进行仔细对比和评估,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经济状况做出理性抉择,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提高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最后,一次性告知制度有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保人购买到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后,很容易引发保险纠纷和投诉,损害了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任,对保险市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实施能够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潜在风险,维护了保险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一次性告知制度在保险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产品的各项条款和责任,打破信息不对称,提高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建立诚信、透明的保险市场,促进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因此,各个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为投保人提供准确、完整的保险信息,确保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更好地开展我局行政审批工作,树立执法为民、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机关一次性向申请人提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相关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事项的制度。
二、实行一次性告知,对实施审批、审核、核准和备案事项需要提交的资料,承办处室(或窗口)接受人要向申请人作出准确的解释和说明。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要当场接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不能告知或者告知不全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使申请人徒劳往返。
三、工作日全天对外办公,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停止或拖延对外办公。
四、实行收文回执制度。
承办处室经审查确认接受审批事项时,接受人要给申报人“收文回执卡”,卡上要标明收文日期、批复日期、联系方式和接受人姓名等内容。
凡超过批复日期的,视为审批通过,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接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承办处室处长和局纪检人员负责落实。
五、设立意见箱、举报箱,对外公开监督电话。
局纪检组随时对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当事人询问、了解审批过程中的情况,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经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一、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办理的有关事项或咨询的有关事项有一次告知的责任。
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条件不符或手续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以示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经办人对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有关事项应有负责到底的责任。
在服务对象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三、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窗口,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情况比较特殊的,经办人应尽可能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四、窗口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岗位业务,在接受询问或承办事项过程中须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使服务对象清楚、明白,并有利于询问、办理事项一次性得到解决。
五、窗口工作人员在告知过程中应当忠于职守,热情服务,耐心解答,细致周到。
六、告知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七、经办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多次上门咨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来本街道各办或社区各站室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承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政策依据、办理时限、办事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依据。
二、承办人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即时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
三、承办人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当场办理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其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并耐心解答对方的询问。
四、服务对象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补正后,承办人员应当按时予以办理。
五、对服务对象所申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的特殊情况,承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承办人员的一次性告知工作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并要注意讲求科学合理,方便办事人员减少中转环节,节约开支、节省时间,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七、如承办人未一次性告知对方办理的全部事项,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严格按照失职追究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首问责任制一、首问责任制的基本含义首问责任制即是首先接待来机关办事的人员,则由接听电话或接待的科室、站室工作人员对来信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作出认真负责的答复,该首先接待者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的应用范围单位或社区居民群众向街道各办及各社区请示、询问情况、了解政策、反映问题和办理公务等。
三、办理程序1、受理来信来访人向各办、社区提出询问或者咨询事项,首问责任人即应受理,对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或可以回答的问题则立即予以答复解决。
2、移交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或解决不了的问题,首问责任人要直接联系有关人员或介绍到有关科室处理,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
3、登记对于受理的重要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做好首问记录,首问记录包括:询问人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询问事由、办理情况等。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是指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相关方只需在特定的场合一次性向被保险人或法定继承人告知某些重要的事项,之后再次发生类似的情况时无需再次告知。
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简化告知程序,节省相关方的时间和精力。
在保险合同中,一次性告知制度通常适用于一些具有固定要素或特定规定的附加险种,如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这个制度,被保险人只需在购买保险时向保险公司告知与该险种有关的重要事项,如职业、从业情况、健康问题等。
在以后的保险期内,只有发生索赔事件时才需要再次告知。
这样可以节省被保险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加速了保险理赔的处理过程。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告知时应当如实告知,不能隐瞒或歪曲事实。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地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或索赔的拒绝。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具体适用范围和要求会根据不同的法律和法规而有所不同,因此在购买保险前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和告知义务,并且在告知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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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到我乡政府机关办事、来访或电话咨询有关事宜时,凡属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负责接待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以及所需的全部材料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1、对服务对象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办理的事项,凡属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部门负责接待的经办人员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能够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或者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或者补正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当按本委承诺时限予以办理。
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告知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并做好解释工作。
2、对审批项目,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一般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经办人应编写《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办理事项需要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作详细说明。
项目单位自接到一次性告知后,10日内必须补齐所需材料,逾期作为退回报件处理。
对电话咨询的可采取口头告知形式,但也要一次性告之,直至咨询人明白为止。
《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应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编写一式两份,一份交服务对象、一份留存办公室。
3、服务对象或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主办部门的经办人应尽可能及时予以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不允许推诿,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4、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诫勉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
凤城市大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1、当服务对象向有关服务窗口咨询,申办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即为一次性告知。
2、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3、服务对象到社区申办事项,负责受理人员必须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能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不符合办理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办的手续和材料。
对不符合法法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予办理的依据。
4、对电话或来访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接访(电)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及有关手续等,不可互相推诿、不予理睬。
5、对申请办理是事项或来电来访咨询的事项,不属于社区职责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部门。
6、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和书面告知形式,对电话咨询是事项,采用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对上门办理和咨询事项采用口头和书面(提供办理须知)形式一次性告知。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办事人)向本单位咨询、申办有关事项时,负有接待、办理责任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在接待、办理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依规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以及其所咨询或申办事项应当依法依规遵守的有关程序;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把所依法律规定、已掌握的有关事实和有关的权利与义务,一次性告知办事人。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义务人要热情接待办事人,耐心解答办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办事人的办事意图,积极为办事人提供各项服务。
第三条对办事人所咨询、申办的事项,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必须当场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相关材料以及办理该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或向办事人提供书面资料,公开办事流程,达到让办事人详尽了解的目的。
第四条对办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义务人应当认真、全面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发现问题的,一次性指出所有存在的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达到二次终结的目的。
第五条一次性告知义务人的告知必须依法、依规办事,实事求是,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无法及时解决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领导或相关部门,予以妥善处理,不得拒绝告知。
第六条一次性告知义务人接待办事人时,应态度和蔼,服
务周到,举止文明,使用文明用语。
第七条对本制度落实不力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4年一次性告知制度
2024年一次性告知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信息的获取和传递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2024年将全面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这一制度将在各个领域实施,包括政府公告通知、法律法规告知、商业广告告知等。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这一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政府公告通知在2024年的一次性告知制度下,政府公告通知将更加全面、及时,并且确保公众充分了解各项政策。
政府将通过官方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发布相关公告,同时也会通过手机短信、社交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发送通知。
这些公告通知将包括政府的工作动态、各项政策的详细内容等。
政府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虚假信息的传播,让公众能够第一时间了解政府的工作和决策。
二、法律法规告知一次性告知制度也将在法律法规的告知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将加大对公民的法律法规教育宣传力度,让公民明确知道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法律法规的告知将以多种方式进行,包括官方网站、电视广告、社区宣传等。
政府将通过不断创新手段,使法律法规的告知更加易于理解和接受,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一步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三、商业广告告知商业广告作为商家推广产品和服务的一种重要手段,也将受到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影响。
商家在发布广告之前,必须对广告内容进行一次性告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这将有助于减少虚假广告的出现,避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误导。
政府将建立相关监管机构,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对违法广告的发布者予以处罚。
同时,政府还将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提高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度,使商业广告告知制度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总结起来,2024年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实施将在政府公告通知、法律法规告知和商业广告告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的落实将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让公民能够了解政府的工作和决策,明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受到虚假广告的误导。
政府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促进社会的法治化和诚信度提升。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1. 简介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在某些法律和法规中,要求相关方在特定场合下向其他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这种制度旨在保护各方的权益,促进信息公开和合理决策。
2.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背景和目的在现代社会中,信息的传递和交换变得非常重要。
在一些特定的场合,例如合同订立、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和法律程序等,各方需要了解相关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或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目的就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以及保护各方的权益。
3.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适用范围一次性告知制度通常适用于以下场合:•合同订立:在签订合同之前,各方需要向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如合同条款、产品规格、价格、交付时间等。
•产品销售:在向消费者销售产品之前,商家需要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如产品功能、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
•服务提供: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之前,服务提供商需要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如服务内容、费用、服务时间等。
•法律程序:在进行法律程序之前,法院、检察院等机关需要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如起诉理由、被告权益等。
4.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要求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提供信息的一方满足以下要求:•及时性:信息提供方应及时地向需要接收信息的方提供必要的信息,避免延迟或推诿。
•准确性:信息提供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准确、真实,且不存在欺诈行为。
•完整性:信息提供方应提供完整的相关信息,以保证接收方能够全面了解事实情况。
•明确性:信息提供方应以清晰、明确的方式表达信息,避免模糊或含糊其辞。
5.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保护各方权益:一次性告知制度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避免了信息不对等或欺诈行为,从而保护各方的权益。
•促进信息公开: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提供信息的一方主动向接收信息的一方提供必要的信息,促进了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促进合理决策:通过提供必要的信息,一次性告知制度有助于各方做出明智、合理的决策,避免风险和纠纷的发生。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
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一次性告知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次性告知制度1一、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对管理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齐或补正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齐或补正后,经办人员应按时予以办理。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知管理服务对象,不能一推了之。
四、对须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采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其他的均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并存档备查。
一次性告知制度2(一)当事人在申请法律援助和接受法律援助服务时,接待人员或承办人员应履行如下一次性告知义务:1.告知申请法律援助须提供如下材料:①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②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经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属实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③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④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告知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3.告知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司法局提出;区司法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
一次性告知制
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办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办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制度。
2.对于服务对象申请办理的事项,承办人要当场确定是否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及材料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3.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群众;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4.经办人员对办事群众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5.对办事群众所办事项涉及多个站所(办公室)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本人。
对有关规定不明确的,应及时请示报告。
一次性告知制度(5篇)
一次性告知制度为进一步树立我公司高效、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更好地配合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高整体素质,提供一流服务,特制定一次性告知制度:一、对各有关单位到我公司办理业务咨询,工程技术服务,行政事务接洽的有关人员应该给予热情服务,并当场进行一次性告知。
二、对办理的事务较多,办事人又不在的情况下,要与其详细商定下次接洽的时间和内容,以便下次办理。
三、对有关单位和人员到我公司查阅档案、资料者如不属于保密范围的,应积极热情为他们提供服务,对属于确定保密范围的,应耐心讲清原因,不得生硬拒绝。
四、对不属于自己的工作范围或应需请示方可办理的业务内容,要按组织程序办理,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并严格按首问负责制执行。
五、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2)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点,公司或组织向员工或成员提供一次性的信息或通知,以传达重要的事项或政策,而不需要进行连续的沟通。
这种制度通常用于发布紧急通告、政策变更、重要会议或其他需要广泛传达的事项。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迅速地传达重要信息,确保员工或成员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此外,一次性告知可以统一信息传达,避免信息传递中的误解和延迟。
然而,一次性告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由于只提供一次性信息,可能会导致员工或成员忽略或忘记重要内容。
此外,如果员工或成员无法在给定的时间段内接收到信息,可能会导致信息传达不到位。
为了克服这些问题,一次性告知制度可以与其他形式的信息传达结合使用,如电子邮件、内部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
同时,也可以通过定期的复习和提醒,确保员工或成员对重要内容有清晰的理解和记忆。
一次性告知制度(3)是指在某种情况下,机构或组织对其成员或用户进行一次性的告知,而不需要重复或持续性的告知。
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一些特定的情况,如政府对民众发布紧急情况的通知、公司对员工进行重要政策的告知等。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和及时知晓,同时也减少重复告知的繁琐和可能带来的漏洞。
一次性告知制规定
一次性告知制规定什么是一次性告知制?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在开展具体治疗前,向患者详细介绍治疗的性质、过程、风险、可能的后果、治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内容,将治疗方案和治疗风险告知患者,在患者知情、理解的情况下,得到患者的明确同意,方可进行治疗的一种制度。
为什么需要一次性告知制?医疗事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给患者和医生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困扰。
医患纠纷的产生往往是因为患者和医生在医疗过程中信息沟通不畅所导致的。
因此,引入一次性告知制度,是为了保障医生和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权益,防止医疗纠纷的发生。
一次性告知制的法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治疗方法和用药情况等,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告知治疗方案,并经过同意后进行治疗。
对于那些需要在业务范围之外或者有风险的治疗,应当经过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告知制度,并将告知记录作为医疗记录保存。
医务人员应当在告知患者时说明治疗方法、手术操作方法、治疗风险、治疗效果、治疗费用等有关重要事项,尤其是前期的治疗提出的异议、忌讳、危险性等应明确告知患者。
一次性告知制的应用一次性告知制具体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医疗行为、医疗药品、医疗检查、医疗手术等方面。
医疗行为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之前必须向患者或其家属明确告知治疗方案和治疗风险,并取得同意。
比如,给患者注射药品、取出异物、进行简单手术操作等都需要经过一次性告知制的程序。
医疗药品一次性告知制在医疗药品使用过程中的应用也非常广泛。
医务人员在给患者使用过敏药、抗生素等药品时必须告知患者使用方法、适应症、副作用以及可能的风险。
医疗检查在医疗检查方面,一次性告知制也是必不可少的程序。
比如CT检查、X光检查、核磁共振等,在进行这些检查之前必须向患者明确告知检查的目的、检查过程、可能感受的不适以及安全操作的注意事项等。
单位一次性告知制度
单位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申请人到单位办理有关事项时,受理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事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
二、一次性告知制度应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便民高效原则。
三、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有关经办人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时办理的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资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四、当事人按要求补齐所需手续和材料后,经办人应及时受理即办或出具《受理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五、申请人申请事项涉及多个单位或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未作明确规定的,经办人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请示,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不能一推了之。
六、有关股室要按要求将项目申报材料、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承诺时限等进行张榜公示或印制服务告知单,以方便申请人参照。
七、凡需一次告知申请人的审批事项,除电话咨询一次性告知外,均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工作人员,将按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企业制定的告知义务,是由交易双方在交易之前协
商一致,一方要求告知内容,另一方要提供准确信息的过程,重点是要求
双方在合同缔结前应及时、全面、如实地告知对方有关信息。
一次性告知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是加强自身法律责任意识的重要手段,
增进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友好关系,解决生产经营中因缺乏一次性告知带
来的诸多问题,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应该采取科学的规划,企业需要根据诉求的类型、性质以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客观的标准,综合考虑利害关系,将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次性告知内容纳入制度,对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
等有必要的信息进行告知,同时使用公开的形式、明确的文字,完善告知
机制,保证消费者受到完整的一次性告知,使之更加明晰,同时也维护企
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度的适用范围:全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第二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民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除尘滤布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务的条件、要求、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材料欠缺或手续不齐的,应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需要补齐的材料;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第四条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
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五条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被咨询人业务范围的,按首问负责制办理。
第六条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办理程序,如有条件可印发服务指南或行政审批事项须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七条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压滤机滤布厂家效能告诫和待岗处理。
附送:一次有位总统发表自己的就职演讲稿一次有位总统发表自己的就职演讲稿篇一:美国总统布什就职演讲稿美国总统布什就职演讲稿(中英文对照)布什:保护与捍卫《美国宪法》。
芮恩奎斯特:上帝保佑我。
布什:上帝保佑我。
芮恩奎斯特:恭喜!谢谢大家!尊敬的芮恩奎斯特大法官,卡特总统,布什总统,克林顿总统,尊敬的来宾们,我的同胞们,这次权利的和平过渡在历史上是罕见的,但在美国是平常的。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什么是一次性告知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日益关注,尤其是在数字化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无时无刻不受到威胁。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各国都开始推广“一次性告知制度”,以更好地保护用户的隐私和安全。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企业在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前,向用户提供用户协议及隐私权条款,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式、范围、用途、存储时间、安全保障措施等重要信息,并且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收集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意义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对于保护用户隐私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使用户能够清楚地了解他们的个人信息被企业收集和使用的情况,而不是单纯的点击同意协议。
其次,它能够防止企业滥用用户的个人信息,例如出售给其他企业,或者不良商业行为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从而实现用户的隐私保护。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流程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该采取以下流程:第一步:提供条款和协议企业在搜集用户信息前,应该提供条款和用户协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式、范围、用途、存储时间和安全保障措施等重要信息。
用户需要仔细阅读并确认同意后,才能继续使用企业的相关服务。
第二步:确认同意确认同意后,企业可以搜集用户的个人信息。
用户应该清楚的知道他们的个人信息将用于哪些方面,并确定其合法性和保密性。
第三步:后续跟进企业在搜集到用户个人信息后,应该对用户隐私信息进行保护,防止泄露和滥用。
如果企业在使用过程中违反用户同意收集和使用的信息,则需要负相应法律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度的启示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用户的隐私权。
在实现这一制度的时候,企业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1.收集用户信息的目的需要明确合法;2.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隐私权政策和操作流程;3.企业需要采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来保护用户隐私信息。
综上所述,一次性告知制度是保护用户隐私权的重要措施。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和推广这一制度,实现更好的用户隐私保护。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一次性告知是指在窗口服务工作中,窗口工作人员在对服务对象办事申请和咨询作出说明、解释时,应当一次性予以告知,且提供的信息准确、可靠,
第二条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包括办事事项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办理事项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办理事项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第三条一次性告知的方式和要求
(一)书面告知。
服务对象来窗口办理事项申请,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
1、按照法定一次性告知内容,提供完整的“办事指南”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所缺资料的详细目录,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
(二)口头告知。
服务对象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方式。
在窗口公示或在政务服务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事项的事项、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等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或下载。
(四)不得要求服务对象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第四条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度,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由中
心按考核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中心提请所在部门或镇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程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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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的适用范围:全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条是指当事人到民政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除尘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应一次性告知办理事务的条件、要求、需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材料欠缺或手续不齐的,应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需要补齐的材料;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第四条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
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五条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被咨询人业务范围的,按首问负责制办理。
第六条具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及办理程序,如有条件可印发服务指南或行政审批事项须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七条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和待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