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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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务对象向有关部室咨询,申办有关
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和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二、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三、服务对象到本单位各部室申办事项,负责受理人员必须当
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能即时办理的事
项要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不符合办理程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要补办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法
定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办人不予办理的依据。
四、对电话或来信来访咨询有关办理事项,接访(电)人员应一
次性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及有
关手续等,不可互相推诿、不以理睬。
五、对申请办理的事项或来电来访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职责
范围的,应一次性告知对方,负责承办的部门,具体工作
人员及联系电话
六、经办人员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和书面告
知形式。对电话咨询的事项,采用口头形式一次性告知,
对上门办理和咨询的事项采用口头和书面(提供办理须知)
形式一次性告知。
七、不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属实
的,部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对经办人给予批评,造成不良
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