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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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客户服务标准

YCYC – ZM - 06

一次性告知制度

2007-12-31发布 2008-01-01实施银川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发布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增强执法为民、热情服务的工作意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受理行政审批等事项中必须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二、服务对象到行政办公区域内办理或来电、来信咨询有关事项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条件、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

三、专卖人员除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外,其它原则上要通过印制办事指南或一次性告知材料等书面形式进行。

四、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

五、服务对象在备齐办理事项所需材料时,经办人员应及时审核及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到多个部门或有关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或对其作出相关指引,不能推诿了事。

六、违反本制度,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及其直接领导应向服务对象道歉,并承担相应责任。

编制说明:

本办法由市局(公司)专卖监督理管理科(稽查支队)提出。

本办法编制:李利芳

审核:白振东

批准:王国慧

本办法的版本及修改状态: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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