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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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和《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设[2008]225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备案和规划报建两个阶段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我厅组织编制了项目立项备案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及规划报建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权限
除以下项目由我厅负责审查外,其余项目均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地下商业建筑;
4.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
二、节能评估审查提交文件内容
(一)立项备案阶段:
1.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
2.《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作为下一阶段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的依据。
(二)规划报建阶段:
1.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该文本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
2.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
3.《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应由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三、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节能评估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作为下一阶段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必须遵守的依据。
四、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内容对民用建筑项目具有通用性。对于具体的民用建筑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文件的表格和条文内容进行合理的取舍。
五、办理立项备案阶段的项目审批或核准以及办理规划报建审批,应按照项目审查权限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节能评估审查。审查通过后,发改、规划主管部门才予以立项备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设[2008]225号)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
2. 《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