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旨在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性能进行评估和审查,促进节能减排,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一、评估和审查范围1.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教育、医疗、旅游、体育等各类建筑。
2. 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涉及建筑的整体节能设计、结构、外墙、屋面、采光、通风、供暖、供冷、用电等方面。
二、评估和审查流程1. 建筑业主或承建单位在设计阶段,提交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并申请节能评估和审查。
2. 相关部门对提交的方案进行审查,评估与评分,并提出改进建议。
3. 建筑业主或承建单位按要求修改方案,并重新提交。
4. 审查通过后,建筑业主或承建单位可进入施工阶段,监督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抽查和监督。
三、评估和审查标准1. 民用建筑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2. 评估和审查将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考虑建筑的节能设计、材料选择、结构性能、设备效率等因素。
3. 节能评估等级分为五个等级,评估结果将予以公示。
四、实施机构1. 负责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机构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
2. 实施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需要对评估和审查结果负责。
五、监督和管理1. 相关部门将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对于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公示违规企业和个人。
六、鼓励措施1. 对于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给予相关奖励政策。
2. 建设部门与中介机构、企业等能够提供节能技术和服务的单位进行合作,推广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
以上是对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具体细则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查询和了解。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琼建规〔2021〕1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style="min-height:350px">琼建规〔2021〕1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各市县、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琼建规〔2020〕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各方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开工建设,全面履行管理职责。
监理、施工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二、遵循“一体化设计”原则全装修设计应当执行《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BJ46-042-2017),实施土建和装修一体化设计,建筑设计和室内装修设计同步设计、统一出图、同步图审。
建筑设计和室内装修设计不是同一家单位时,室内装修设计图纸应经建筑设计单位书面确认。
三、落实图审单位责任图审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海南省全装修住宅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要点》(琼建定〔2017〕156号)、《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DBJ46-042-2017)及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进行图审。
四、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中的装修工程一并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直接将装修工程另行发包给住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外的施工单位。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保障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法加强对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
第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评估和审查结果真实有效。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建立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监控。
第五条本办法由国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标准第六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包括建筑整体节能设计、设备节能设计、供暖制冷系统的节能设计、以及建筑外墙节能等方面的评估。
第七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遵循国家相关的节能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能耗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
第八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关注建筑材料的可再生性、节能性、环保性等因素,并且评估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的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九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应以能源消耗的降低程度、建筑节能指标的达标情况等为评估标准,综合考虑建筑功能、使用寿命、投资成本等因素进行评估。
第三章审查程序和要求第十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应在项目设计完成之前进行,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和终审。
第十一条初审主要对建筑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建筑平面布置、建筑方案、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节能要求。
第十二条终审主要对初审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复核,同时对能源利用方式、设备选型、节能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以确保设计方案真实可行,能够达到节能效果。
第十三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审查结果,并明确是否通过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未通过的项目应重新设计,直至满足相关的节能要求方可通过审查。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建立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督机制,对评估和审查过程进行抽查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海府办〔2008〕29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制定的《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市房产局制定的《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于《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和《海口市廉租住房建设标准》规定中内容不一致的,在适用中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的规定为准。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海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省建设厅二○○八年十二月)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有效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
本规定适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两限房”的建设,是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坚持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满足使用功能。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结合群众的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确定适当的套型比例。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质量的原则,合理选择实用的建设技术和工程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
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规范》、《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海南省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29•【字号】琼建规〔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安全发展理念,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施工作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施工安全事故发生,避免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根据《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和《海南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DBJ46-07-2022)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使用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及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从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环节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使用落实到位。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现行国家、行业和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相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和智慧工地等所需要的费用(详见附件1海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内容),包括:(一)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二)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三)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四)临时设施费:是指承包人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各设计、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 50618-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及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房屋建筑安全使用责任制,建立符合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管理机制,提升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行业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
规范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市场机制,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促进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要求(三)本意见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复核计算、评定的活动。
(四)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或具有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和地基基础工程检测资质,同时具备不少于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琼建科[2010]20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琼建科[2010]204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设计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和《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设[2008]225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备案和规划报建两个阶段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我厅组织编制了项目立项备案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及规划报建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权限除以下项目由我厅负责审查外,其余项目均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2.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3.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地下商业建筑;4.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
二、节能评估审查提交文件内容(一)立项备案阶段:1.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2.《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作为下一阶段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的依据。
(二)规划报建阶段:1.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该文本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2.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3.《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应由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0〕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建立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本地居民住房问题,提升本地居民获得感、幸福感,根据我省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城市主体责任制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五指山市、定安县、陵水黎族自治县开展安居型商品住房建设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房屋定义安居型商品住房是指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条件,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家庭销售的具有政策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二、销售对象安居型商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县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
(一)在本市县城镇从业的居民家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购买安居型商品住房。
1.本意见印发之日前已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2.本意见印发之日后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36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54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或在本省城镇拥有1套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县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
3.未在本市县城镇落户,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县累计缴纳60个月及以上个税和社保,累计实际居住900天及以上,且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的。
最全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3.36琼价协[2016]004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
3.37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海口地区信息价(除税);
竣工结算报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概算)编制说明
1.工程概况:
(按招标文件描述或图纸设计说明填写,应描述建筑面积、层数、檐高、结构类型等,市政项目应描述路幅宽、长度、桩号起止点、车道数等基本参数)
2.编制范围:
(按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专业工程分开填写,合同外委托项目金额较大的应予说明)
2.1土建工程:
3.2琼建定[2017]21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3.49经招标的暂估专业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50经招标的暂估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函;
3.51其他相关规范、图集等资料。
4.特殊事项说明:
4.1分部分项清单事项说明:
(必须表述的:1.改变工程量清单计量单位的,对其计算规则必须补充说明;2.特征描述无法表述但涉及到价格的,必须补充说明;3.主材规格型号参数设计未明确的,必须说明计价来源;4.结算编制时引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必须说明引用的清单编码;5.结算编制时无引用项,采用重新组价的,需说明组价方式沿用的合同条款及相应材料价格取定依据;6.招标清单编制时,对运距、机械类型(除大型机械进出场外无需描述)可增加说明为“清单特征描述中注明由投标人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的,其报价风险由投标人承担,结算时不因组价内容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而改变擅自变更综合单价”;7.招标清单编制时对工程量暂时无法确定的必须说明,如暂定工程量的清单项有……;8.对单价不确定的,招标清单编制时宜纳入专业工程暂估价或材料暂估价,由公司控标时就高不就低,尽量不放暂估价并作出说明计价依据来源市场询价或分包报价,留存询价函或报价单存档备查;)
海南省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编制说明
竣工结算报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概算)编制说明1.工程概况:(按招标文件描述或图纸设计说明填写,应描述建筑面积、层数、檐高、结构类型等,市政项目应描述路幅宽、长度、桩号起止点、车道数等基本参数)2.编制范围:(按施工合同承包范围专业工程分开填写,合同外委托项目金额较大的应予说明)2.1土建工程:2.2安装工程:2.3室外配套:3.编制依据:(以下文件用到的保留,没用到的删除)3.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8-2013);3.2琼建定[2017]21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海南省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3.3琼建定[2018]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7版《海南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3.4琼建定[2011] 29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1<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的通知》及2011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上、下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市政工程(全7册)》、《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3.5琼建定[2013] 25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3<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3年《海南省园林绿化与仿古建筑工程综合定额》;3.6琼人防[2013]117号《海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发布<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的通知》及《2013防护密闭工程定额(海南基价本)》;3.7琼建定[2014]1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的通知》及2013《海南省市政路灯养护维修定额》;3.8琼建定[2015]3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4<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的通知》及2014《海南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定额》;3.9琼建定[2015]21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2015)>的通知》及《海南省房屋修缮与抗震加固综合定额(2015)》;3.10琼建定[2016]45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及《2015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3.11《海南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8》、《海南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8(常用册)》;3.12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2-2015)、《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编审规程》(CECAGC5-2010)、《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审规程》(CECAGC6-201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期标准(房建工程)》(CECAGC10-2014);3.13琼建定[2019]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琼建定[2016]326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76.58调到84.23);琼建定[2014]28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63.82调到76.58);琼建定[2012]224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56.03调到63.82);琼建定[2010]28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人人工单价的通知》;(49.52调到56.03)3.14琼建质〔2019〕3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海南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琼建定[2018]4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琼建管函[2017]463号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远程视频监控的通知》;琼建管函[2018]155号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领域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3.15琼建质[2009]24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建办标[2016]4号《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通知准备工作的通知》;3.16琼建定[2016]112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3.17琼建定函[2019]10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琼建定函[2018]42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的通知》;3.18琼建定[2011]131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率的通知》;3.19琼建定[2019]128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海南省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琼建定[2012]156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的通知》;3.20建标[201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3.21财建[2016]504 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3.22海南省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28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23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 1283号《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3.24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25号《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3.25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980号《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琼价费管[2011]225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废止)、琼发改收费[2005]1140号《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重新核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3.26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3.27发改价格[2007]670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28琼价费管[2011]224号《关于重新调整建筑工程施工图技术审查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文件废止)、琼价费管[2015]170号《海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3.29琼价费管[2013]504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3.30琼价审批[2009]39号《海南省防雷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3.31琼价费管[2015]284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服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3.32琼价审批[2010]397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房屋测绘等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3]504号);3.33发改办价格(2006)745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海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6〕61号);《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3.34琼价费管[2011]192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3.35琼价费管[2010]99号《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3.36琼价协[2016]004号《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3.37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主办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2018年第1期海口地区信息价(除税);3.38琼建定[2018]1290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预拌混凝土、建筑用河砂价格签证的通知》;3.39琼建定[2018]229号《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3.40由我司出具并由××供应厂商×年×月×日确认的价格询证函(用于特殊大型设备);3.41××设计院出具的《××工程施工图》;3.42经××设计院及××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竣工图》;3.43××设计院发出的编号×~×设计变更单;3.44××监理公司及××公司(发包人)、××造价咨询公司(如有)共同确认的编号×~×工程联系单、编号×~×工程签证单、编号×~×工程量现场核定单、编号×~×原始地貌(高程)勘测记录、编号×~×隐蔽工程验收记录;3.45经××监理公司核准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3.46本工程编号×~×洽商记录、编号×~×会议纪要、编号×~×材料价格确认单;3.4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用于预算、清单控制价说明)3.48我司与××公司(发包人)签订的《××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49经招标的暂估专业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50经招标的暂估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投标报价函;3.51其他相关规范、图集等资料。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定管理办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建科[2015]3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2.12【实施日期】2015.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琼建科〔2015〕36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海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96号),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我厅组织编制了《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人:云施展,联系电话:65343591(含传真)。
附件:1.《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2.《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技术导则(试行)》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2月12日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建设,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住宅品质和小区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 号)和《海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琼府办[2013]9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绿色生态小区项目的申报、评审和认定。
第三条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评价标识分为“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规划阶段)”、“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竣工阶段)”和“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 三种标识。
其中,处在规划阶段的项目可申报“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规划阶段)”标识,标识有效期为1年;己竣工验收项目可申报“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竣工阶段)”标识,标识有效期为2年;竣工验收满3年的项目,可申报“海南省绿色生态小区”标识,标识有效期为3年。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琼建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的通知(琼建科[2010]100号)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房地产企业:为满足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要求,打造低碳经济示范区,根据《关于2009年全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的通报》(建科[2010]4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实际,现就加强施工验收环节的建筑节能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民用建筑施工验收阶段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思想认识我省自2003年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以来,新建建筑执行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率在98%以上,但竣工验收阶段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比例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确保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发放建筑节能宣传资料,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普及节能知识,增强行业和社会节能意识。
同时,加大对本辖区质量监督机构、施工、监理企业等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确保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为我省低碳经济示范区建设作出贡献,为下一步实现我省绿色建筑打好基础。
二、加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确保各项建筑节能制度在施工验收阶段的落实(一)加强施工报建管理。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530号)和我厅的有关要求,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仍继续执行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制度,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图审机构不得颁发审查合格书,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含附件)
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有关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省建设厅负责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评估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是指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在审批、核准或者规划报建前,对民用建筑进行的与能源利用效率有关的、是否符合国家及我省节能标准的评估和审查。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包括各类项目的住房等生活设施)及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和交通建筑六大类)。
第三条民用建筑项目在审批、核准、规划报建前,应当由负责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第四条按照民用建筑项目规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用建筑项目为节能评估项目:(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三)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地下工程。
(四)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民用建筑项目为节能登记项目。
第五条列为节能评估项目的,应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六条列为节能登记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也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七条民用建筑项目通过节能审查后,应当由该项目节能评估审查部门出具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造价管理市场的发展,引导建设各方加强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数据积累,实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数据的共享,提升工程造价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项目数字化、科学化、规范化、品质化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我厅组织编制《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日。
联系人:王常辉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cn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77号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105室。
附件:1.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2. 征求意见反馈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海南 节能评估报告
海南节能评估报告海南省节能评估报告一、评估概述海南省作为一座热带岛屿省份,节能工作一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
本报告旨在对海南省的节能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节能政策海南省制定了一系列的节能政策来推动节能工作的开展。
例如,制定了能源和资源节约利用的目标,并对能耗超标的企业进行惩罚。
此外,海南省还鼓励企业利用清洁能源,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三、节能现状1.能源结构:海南省的能源结构主要依赖于传统能源,如煤炭和石油。
清洁能源的利用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2.发电行业:海南省的发电行业主要由火电和水电组成,清洁能源发电能力仍需提高。
3.建筑行业:海南省的建筑行业存在能源浪费的问题,如建筑材料的选择不够节能、建筑能耗管理不到位等。
4.交通行业:交通行业是海南省能源消耗的重要领域,汽车使用率高且排放标准不高,造成了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四、问题与建议1.加快清洁能源发电建设:海南省应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力度,特别是太阳能和风能等新能源的开发。
同时,要加强对清洁能源发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清洁能源发电的比例。
2.提升建筑节能水平:加强对建筑行业的监管力度,推广使用节能材料和新技术,提高建筑的节能水平。
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相关培训,增加建筑能耗管理的意识。
3.推动交通行业改革:加强对交通行业的管理,推动清洁能源汽车的使用,并严格执行排放标准。
鼓励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的使用,减少私家车使用量。
4.开展节能宣传教育:通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和认知,鼓励大家共同参与到节能行动中来。
五、结论海南省节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增加清洁能源比例、提升建筑节能水平、推动交通行业改革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和行动力度,可以进一步促进海南省的节能工作发展。
六、参考文献1. 《海南省节能工作方案》2. 《海南省能耗超标企业惩罚办法》3. 《海南省清洁能源发展规划》4. 《海南省建筑节能标准》5. 《海南省交通行业改革规划》。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4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2017〕4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5月22日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依据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市县新上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海南省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规划报建阶段)
核发机关
日 期年 月 日
基
本
情
况
建设项目名称
共建筑)
建设规模(平方米)
投资额(万元)
是否执行
绿色建筑标准
□是 □否
附件名称
《节能评估审查表》
遵守事项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栏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填写。
二、未经核发机关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书
(规划报建阶段)
(市、县)节(规)第 号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设[2008]225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评估审查表> 等表格的通知》(琼建科函[2014]270号)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节能评估要求,颁发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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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各建筑设计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8]53号)和《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设[2008]225号)文件要求,规范我省民用建筑项目立项备案和规划报建两个阶段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我厅组织编制了项目立项备案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及规划报建阶段的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权限
除以下项目由我厅负责审查外,其余项目均由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2.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
3.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地下商业建筑;
4.列入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民用建筑。
二、节能评估审查提交文件内容
(一)立项备案阶段:
1.项目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可研报告或建议书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
2.《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作为下一阶段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的依据。
(二)规划报建阶段:
1.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该文本应有建筑节能专篇内容;
2.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
3.《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应由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匹配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
三、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节能评估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作为下一阶段项目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必须遵守的依据。
四、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内容对民用建筑项目具有通用性。
对于具体的民用建筑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文件的表格和条文内容进行合理的取舍。
五、办理立项备案阶段的项目审批或核准以及办理规划报建审批,应按照项目审查权限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节能评估审查。
审查通过后,发改、规划主管部门才予以立项备案或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与《海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设[2008]225号)不一致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备案表
2. 《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