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委文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文件
2024年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以及国家利益,防止施工现场火灾发生,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的平安稳定。
第四条施工单位(包括一般施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消防设施服务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注重防火、防烟、疏散、救援和灭火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施工现场消防组织与管理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组织和明确消防管理人员责任。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指挥中心,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消防器材。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消防培训并制定消防演练计划。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制定详细的消防措施和预案。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保证使用有效、完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进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并定期维护。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制定火灾报警和火灾应急预案,并向施工现场全体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和消防安全管理台账。
第三章施工现场火灾防控措施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可燃物存放区域,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可燃物专用容器,并定期清理。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宣传禁止吸烟,并设置吸烟区域。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易燃易爆物品处理区域,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电气设备用房,并配备电气设备专职人员实施管理和维护。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众聚集场所和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众聚集场所和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大政发[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众聚集场所和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大政发[2010]73号)为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全力整治火灾隐患,杜绝重特大火灾发生。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众聚集场所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二、凡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以及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单位或场所,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三、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却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四、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五、凡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公众聚集场所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者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众聚集场所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拘留。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4]5号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4〕5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建委(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省政府制定的《辽宁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辽政办发〔2013〕62号),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建设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落实消防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原则,将消防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工作计划中,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消防工作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部署,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分析研判消防安全状况,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消防安全审批。
(一)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乡镇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也要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消防要求。
在核发“一书两证”时,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严格审批,不符合消防规范的项目不得核发“一书两证”。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消防设施工程企业资质时,要严格把关;在对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具备保障安全的具体措施进行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加强设计质量管理,工程项目设计图纸应符合消防要求,审图机构要加强对设计图纸消防要求的审查,确保设计质量。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完善,消防设备运行正常,消防知识普及到位,消防人员培训到位,施工现场火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在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水枪、灭火器、消防栓等,并由专人负责检查、维护。
消防器材应按规定的位置布置,易于取用,以保证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配备合格的消防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演练和培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消防应急处理能力和火灾防控能力。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包括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消防知识普及等方面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消防措施的有效性。
第六条进行高风险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采取相关防火措施,如屏障、防火布等,防止施工作业引发火灾。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疏散通道,保证人员疏散的路径顺畅,并设置合适的应急照明设备。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做好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电气设备安装合规,使用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确的责任分工,明确各岗位的消防责任,确保消防措施的落实。
第十条在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的材料,如油漆、气体等。
同时,施工现场应有专门的储存区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储存,并设有消防控制设施。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消防记录档案,对消防设施、消防演练、检查、维护等进行记录,以备查证和追溯。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火灾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必要时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喷淋系统、消防烟雾探测系统、消防报警器等,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护。
消防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并配备明确可视的指示标识,以便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找到并操作。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15•【字号】大建委发[2009]175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大建委发〔2009〕175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辽住建传字〔2009〕5号)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和信息报送工作,切实提高应急管理处置能力,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到目前反恐怖工作的现实性、紧迫性和重要性,要在去年奥运安保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要求,将责任落实到一线施工现场和具体工作人员。
各建筑企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要带头深入施工现场一线,结合当前开展的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组织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同时,要摸清每名职工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对职工反映的焦点和热点问题,要细致了解情况,及时处理,妥善解决,把排除和化解矛盾工作作为当前维护稳定,保证安全的头等大事抓牢抓好。
二、着力做好重点目标的防范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施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力度,明确防范重点目标,对内部安全防范措施组织一次自查自纠,及时排查和消除薄弱环节。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卫机构和工作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出入口门卫室管理,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建立来访人员登记本和值班人员交接班记录,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胸卡,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车辆要严格进行安保检查,登记管理。
要对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组织一次清查,要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易燃易爆物品动态管理台帐。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故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故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大建安发[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火管理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火灾事故安全保障能力的通知(大建安发[2008]31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春节过后,我市两处高层停建工程因场外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相继引发工地火灾事故,烧毁大量建筑材料和部分施工设施,由此暴露出我市部分施工现场(特别是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在防火自救方面的防范准备工作不力、应急组织和施救措施不当等安全管理漏洞,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防范火灾事故的管理措施,切实提高突发火灾事故的安全生产应对能力,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在统筹布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同时,有针对性地抓好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安全监管重点。
当前,要切实把施工防火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严格执行规范和标准,实施跟踪监管。
要结合本地区工程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加强现场防火责任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尤其要对工程防火预案编制、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准备情况进行逐项排查,督促工程各参建单位完善抢险应急保障体系,提高自防自救水平,在突发事件下能够自主开展科学施救,有效降低事故灾害损失。
要按照市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隐患治理年”活动的各项要求,制定好本地区防范火灾事故专项整治方案,坚持常抓不懈,确保本地区施工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履行安全防火工作责任。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大政发[2013]4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大政发[2013]43号)为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全面整治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各类火灾尤其是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市公安机关将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自即日起至10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危害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全力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
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一、各单位、场所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职责,并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确保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设置配备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消防水源充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严格履行用火、用电制度,保障消防安全。
二、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是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在门窗上设置栅栏、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人员密集场所,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2024年施工现场防火消防安全规定
2024年施工现场防火消防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防火消防安全,保护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现场的防火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防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防火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施工单位,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基本要求第六条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规范和标准的要求,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
第七条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有序,堆放的物料应按规定分类放置,并设置防火通道,方便撤离和灭火。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如灭火器、灭火器官网、消火栓等,并定期组织消防器材和设备的检查、维修和管理。
第九条施工现场的电线电缆、电器设备等应符合国家安全电气标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第十条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安装并使用防火设施,如灭火器、灭火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三章工人员的防火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工人员进行防火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人员的防火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并熟悉使用消防器材和设备,掌握基本的灭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防火演习,检验工人员的防火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
第四章防火安全巡视和检查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巡视,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防火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施工单位,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消防管理,包括建筑施工、道路施工、桥梁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等各类施工工程。
第三条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消防工作。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守当地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设施第七条施工现场应按照相关的消防安全标准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材、消防水源、室外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八条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包括安全出口标志、禁止吸烟标志、灭火器材标志等,以便人员能够迅速找到安全出口和灭火器材。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设置防火分区,并合理划定危险区域和非危险区域,保障人员的安全逃生。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类工作的安全操作要求和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并掌握相应的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防护装备,确保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灭火和自救。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设置警铃、喷水、水雾等消防报警装置,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报警并进行灭火。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07•【字号】辽住建安〔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住建安〔2016〕16号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近期,我省发生多起火灾事故,其中,建筑施工现场也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损失,更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给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李希书记、陈求发省长作出了重要批示。
特别是当前正值施工旺季,气温逐渐升高,风干物燥,火灾诱因增多。
为落实省领导的批示精神,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消防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在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全面落实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要进一步明确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督促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改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条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防火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加强对各分包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通知和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监理职责。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建设厅【发文号】辽公通[2009]74号【颁布日期】2009-04-01【实施日期】2009-04-01【标题】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在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二)施工和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三)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气瓶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查后和义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6.05•【字号】大建安发[2003]120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大建安发[2003]120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为了迎接即将在我市召开的亚欧经济部长会议,根据市政府部署,落实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和维护城市市容环境的要求,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切实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
现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
现场围挡要坚固、美观,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与外界隔离。
市内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及其余区(市)、县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高2.5米,标准、规范的组合装配式蓝色喷涂钢制围挡(围挡铁板厚度0.7毫米以上,高度2米,砖砌基座0.5米高,基座外墙面应抹灰并刷白色涂料)。
其它地段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米的围挡。
设置砖砌围挡时,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砌筑,并砌有砖垛和墙帽,外墙要抹灰涂色并进行彩色绘画;设置钢制围挡时不得涂绘书画、标语、广告等。
二、市政建设工程及其它管网敷设工程,严禁用拉绳、插旗等简易围护,必须使用移动式钢制围挡做好临时性围护,危险地段应昼夜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和红色警示灯。
三、拆除现场应设置围挡。
严禁在强风下拆除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干燥季节应采用淋水湿润方式控制扬尘,排渣车辆要加盖苫布,防止撒漏。
拆除下来的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时应用蓝色密目网进行遮盖。
四、施工现场安全标语全市要规范统一,字体规格应在0.8米至1米之间,字迹要工整,挂置要整齐(间距相等高度一致)。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大建安发[2012]404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建安发[2012]40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杜绝消防安全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大连市建筑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请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建筑工程临建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杜绝消防安全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大连市建筑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建设施是指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及施工作业区的临时建筑。
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现场办公区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档案室等;(二)施工现场生活区用房包括暂舍、食堂、餐厅、更衣室、文体活动室等;(三)施工作业区用房包括放置材料、设备的仓库用房;(四)其它用途的临建用房。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地铁工程的临建设施。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必须遵守本规定。
工程项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程项目现场的人员和财产安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现场的一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修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全面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现场消防工作负总责。
第五条各参与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保障项目现场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六条工程项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包括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消防安全负责人等。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安全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经验和资格,负责项目现场消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三章消防设施第九条工程项目现场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十条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消防规定,不得私自拆除或更改。
第四章防火措施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现场应当制定消防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现场应当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项目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现场应当设置专门的消防通道,保证人员的疏散和逃生。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工程项目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对项目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工等。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工程项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经相关方同意后重新制定。
以上为工程项目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各位员工严格遵守,确保项目现场消防安全。
大连市消防条例(2021年)-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
大连市消防条例(2021年)正文:----------------------------------------------------------------------------------------------------------------------------------------------------大连市消防条例(2015年12月31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火、灭火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市及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6.19•【字号】大建安发[2004]106号•【施行日期】200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大建安发[2004]106号)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6月14日9时15分,沈阳泰辰湖畔佳园G座在建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3人的重大恶性事故。
6月18日,辽宁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会议传达了张文岳省长关于切实抓好当前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部署。
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认真扎实开展好全省质量安全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彻底扭转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危旧房屋等事故多发领域的安全生产被动局面,切实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针对我市实际,结合当前开展的防台防汛工作,市建委决定在全市建设系统立即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吉春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副组长:王忠国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邹明达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周波平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副局长韩嘉伟大连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成员:由市建委、城建局、房产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及各区(市)县城建局局长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电话:82496053、82496035二、专项整治重点及责任分工(一)建筑施工安全针对雨期施工特点,重点对深基坑支护、模板支撑系统、塔机拆装、脚手架和职工暂舍进行安全检查。
同时要严查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专职人员配置情况;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实施和汛期值班制度建立情况;防暑降温工作准备情况;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验收情况;工程安全技术交底、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监控整改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规定
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1.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同时做好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2. 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3. 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施工现场的消防操作,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1. 施工现场消防组织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组织,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栓、灭火器等,并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 施工现场火源、电源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火源、电源的管理,防止火源、电源引发火灾事故。
5.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存放、使用和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6.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现场管理)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号:辽公通[2009]74号发布单位: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在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二)施工和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三)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气瓶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查后和义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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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建安发〔2010〕448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管理,防止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市建委制定了《2010年大连市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防火方案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1月19日印发
(共印50份)
2010年大连市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隐患
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按照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建筑行业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认真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建筑施工现场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建筑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市建委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工作领导,健全保障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强化整治措施,进一步增强工程建设防范火灾事故的安全保障能力,确保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二、工作目标
以消除建筑施工现场火险隐患、防止火灾事故发生为重点,实现建筑施工生产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零的目标,提高建筑施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意识,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组织有序的消防安全检查活动,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的储备工作,保障建筑生产消防安全。
三、成立大连市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张亚东市建委主任
副组长:李海斌市建委副主任
成员:由市安监站及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电话82496053。
四、整治重点及内容
排查整治范围为全市在建建筑工程及地铁工程,重点为在建高层建筑工程及其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职工暂舍等重点部位。
排查整治内容为:
(一)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施工现场是否成立了以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是否设有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得到执行和落实;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了义务消防安全监督员及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施工现场入口处是否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
(二)临时设施消防安全。
职工暂舍是否采取了防寒保暖措施,设置区域位置及搭建暂舍的材质是否达到消防安全要求;职工暂舍住宿人数是否符合规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通畅;暂舍用电线路架设是否安全情况;职工居住区是否设置了齐全有效的灭火器材;停建工程有无专人值班开展昼查夜巡工作,是否建立保障消防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及重点部位防火安全措施情况。
是否设置专门库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有无专人保管;库房灯具是否符合安全防火要求;食堂用电设动火是否符合规定;施工现场其它物品材料的堆放是否符合防火安全;高层建筑是否设置了临时消防供水管网,对临时消防供水管网是否采取了保温措施,是否随楼层留有消防水源管道,是否设置了临时消防水箱;施工重点部位灭火器材的配备及安全通道指示标志是否设置。
(四)施工动火管理及消防安全演练。
施工现场是否编制了防火安全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施工动火是否按程序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动火作业现场是否配备了接火盆,是否安排专人旁站监管,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电焊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安全操作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具有防止电焊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有施工现场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的记录。
(五)施工防护网具管理。
施工现场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网是否为国家标准的阻燃网并通过行业确认;其它易燃物品的防火工作及工地消防器材是否按“五五制”的要求定点配置。
五、时间安排及实施步骤
从即日起,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市、区两级安监站要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全力整治建筑行业各类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预防和遏制建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
专项行动贯穿整个冬期施工阶段,确保今年冬期施工阶段和“两节、两会”期间消防工作安全。
(一)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立即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自查摸排整改工作。
各企业要对照建筑施工现场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制定出本企业防火安全检查实施方案,组织安全技术人员对施工现场防火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重要环节和重点部位作好安全登记,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治。
对职工暂舍存在的火险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对当场不能整改的,人员必须全部迁出,切实保证职工的居住安全。
(二)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立即组成专项整治工作小组,结合冬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属地内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要重点对职工暂舍防火安全条件、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措施、易燃易爆物品仓储管理等方面加强督查。
特别要对高层建筑在建工程的保温材料、防火外墙的使用材料进行一次彻底普查,未能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采取停工整改措施。
同时要不断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工作的力度,进一步提高施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体系,实施消防安全长效管理,保障建设生产安全。
要严格落实现场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网是否符合要求,凡未能达到防火安全要求的产品一律清出建筑工地,并对违规采购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三)市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两个督查组,对各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组织管理情况和施工现场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抽查施工现
场防火管理情况,对存在火险隐患较多的地区和企业列入全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市建委网站给予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辖区内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从稳定社会大局出发,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自觉履行监管职责,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有计划、有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发挥行政执法能力和监管作用,确保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实效。
(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履行各方主体责任,要通过安全自查,摸清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重点部位以及消防责任制度在执行和落实等工作方面存在的不足,及时开展整改工作,做到有的放矢,从而使工程消防安全基础条件和防护水平得到巩固和加强。
各施工单位要围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大力营造出企业关注消防安全生产、人人参与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推进工程建设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不断深入。
各工程监理企业要结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督促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防火安全检查,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把消防安全工作一并组织落实。
对存在火险隐患的要下达
停工整改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落实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从即日起,每天14时30分前,各区市县安监站要将当日建筑施工现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市县安监站要于11月25日前将本地区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2011年3月15日前将排查整治总结材料报市建筑施工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82496053传真:82496575
邮箱:jw_aj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