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投标保证金问题法律之思考-汪才华-12
投标保证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招标实务投标保证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文/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郑蓉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其基本功能是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为了有效防止违规操作,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金额和形式、退还时间及利息计算、投标有效期等相关规定。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当中,投标保证金在资金管理方面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何加强对该资金的有效管理,是招标机构管理的重点和各级审计部门监督的重点。
由于投标保证金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所以在缴纳、收取、退还和监管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随意性很大,正是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不严密,使个别投标人和招标人谋求非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投标保证金在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使用现金缴纳保证金存在很多弊端“现金”是经济活动中常用的一种交易方式,采用现金缴纳保证金,这种方式对于投标人,既不易携带也不方便递交,同时存在安全隐患,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可以采用,但退还时仍使用现金的方式,也会受到现金支取额度的限制,同时也不符合我国财务管理制度,操作手段原始并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招标人的工作量,不经济,也不符合现代交易习惯。
采用支票形式来缴纳保证金,虽然方便了投标人,但是招标人只能从形式上检查是否符合要求,无法判断资金的真实性,存在 “有些投标人故意填错密码”、“开空头支票”等问题,给招标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2. 拖欠保证金,退还不及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探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新思路
探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新思路保证金是工程建设领域中一种重要的财务手段,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履约方在工程建设合同期间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防止出现违约等损失和风险。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因为各种原因,使用保证金产生了许多问题,例如保证金金额的不合理、保证金的监管和管理难度、保证金的退还程序不规范等等,这些问题都给工程建设领域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因此,需要探讨一些新的思路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使用。
首先,应当加强对保证金金额的合理定价和审查。
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需要针对不同的工程类型和工程规模,以及具体的合同条款,合理确定保证金的金额,并进行审查和确认。
如果保证金金额过高,将可能对履约方造成财务压力,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如果保证金金额过低,则很难达到保障合同履行的目标。
因此,需要制定一些标准化的保证金金额评估方法和程序,确保保证金的金额合理、公正、透明。
其次,应当加强保证金的管理和监管。
保证金的管理和监管应该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确保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合同和法律的要求。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保证金的用途、流向和管理责任,确保保证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并及时公示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和变动情况,使投资人和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使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最后,应当优化保证金的退还程序和规范要求。
在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该及时返还保证金,避免出现退还不及时、程序繁琐的问题。
同时,应该规范保证金退还的要求和流程,明确退还保证金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保证金退还制度和流程,使退还程序规范化、标准化、透明化。
总之,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使用是非常重要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范和制度,从多个方面加强保证金的管理和监管,确保保证金的使用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使保证金确实成为一种有效的履约保障,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支持。
探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新思路
探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新思路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领域的投资规模日益庞大。
工程建设的资金链问题逐渐凸显,工程款拖欠、工程停滞等问题频繁出现。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目前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方式以现金存放为主,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存在现金存放盗窃、挪用的风险,造成投资方的损失;大量的资金被闲置,不能发挥更大的价值。
探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新思路势在必行。
可以尝试采用电子保证金的方式,通过互联网技术将保证金转化为无形资产进行存储和支付。
与传统的现金存放相比,电子保证金具有防窃、便捷、高效的优势,能够更好地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电子保证金的使用可以通过实名注册、身份认证等措施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电子保证金还可以与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绑定,实现资金的专款专用,确保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可以考虑将保证金进行有效的流动运用,通过金融创新手段提高保证金的利用效率。
一方面,可以将保证金存放在具备监管职能的金融机构,实现资金的监管和流动性管理。
可以探索将保证金进行货币基金、理财产品的投资,获取一定的收益。
这样不仅可以增加保证金的价值,还能为工程建设方提供一定的融资便利。
可以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保证金的使用效果。
一方面,可以通过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实时监测和管理,避免工程款拖欠和工程停滞的问题。
可以加强对保证金存放和使用的监督,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范,减少保证金被滥用的可能性。
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新思路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方和投资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采用电子保证金、金融创新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方式,可以提高保证金的安全性和利用效率,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思考之一
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思考之一汪才华摘要:已在我国实行了三十余年的招标投标制度存在大量悬而未决的“顽疾”,引发社会大量的质疑,究其法律方面的原因,《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法律适用范围冲突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评标专家功能难于正常发挥和责任承担的缺失、国际通用的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制度很少得到使用三个方面存在深层次的原因,应当引起立法和管理部门的关注。
关键词: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串通投标;评标专家;最低价中标的评标制度一、引言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上普遍运用的、有组织的市场交易行为,是贸易中的一种工程、货物、服务的买卖方式。
招标投标活动起源于英国18世纪后期英国政府和公用事业部门实施的“公共采购”,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西方发达国家工程承包、咨询服务、货物采购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我国现阶段招标投标制度的法律和实践都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改革开放初期,从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到2000年1月1日《招标投标法》、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3年5月1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施行,覆盖我国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体系也已基本构建;1980年,我国第一个采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大学项目开始采用国际招标,1982年,水电部委托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组织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面向国际进行竞争性招标,目前我国每年超过十万亿元的工程、货物、服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成为采购的主要模式。
实践证明,采用和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招投标已逐渐成为了国内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交易方式和手段。
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招标投标中存在大量悬而未决的“顽疾”,招标投标以“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却不得不面对“十标九串”的现状;招标投标以买方穷其办法通过扩大竞争来择优选择卖方为本质,却不得不面对动辄“判死刑式“的“否决投标”、“无效标”、“废标”;招标投标体现了政府(公法)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交易行为(私法)的干预,却不得不面对政府大量的越权或不作为的行为;招标投标以价低质高为目的,却不得不面对价高质次的结果……。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完善建议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法律问题完善建议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一环,保证金的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平竞争和资源分配的合理性。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存在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和优化。
本文将围绕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 保证金退还问题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一般是在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缴纳的,用于保障投标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保证金的退还问题却成为了一个难题。
有的地区在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迟迟不予退还,并且缺乏明确的退还流程和标准,导致了保证金长期被政府“占用”,给企业经营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 保证金高额标准问题目前,我国各地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部分地区的保证金标准偏高。
这对小微型企业和创业者来说是不小的负担,一方面增加了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平竞争,使得大型企业更容易占据市场份额。
3. 保证金管理制度不完善问题目前,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对于保证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存在一些漏洞。
在一些地区,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管理过程中存在着流程不透明、审核不严谨等问题,容易出现保证金遭到挪用或管理不善的情况。
4. 强制担保问题在一些地区,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需要通过银行担保或者第三方担保,企业需要支付一定的担保费用。
这给企业带来了额外的经济压力,也有可能使得一些小型企业因为无法提供担保而无法参与政府采购。
1. 建立健全的退还机制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机制,明确保证金退还的流程和标准,保证在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及时将保证金按照约定的方式返还给企业。
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政府不得滞留保证金占为己有。
2. 统一保证金标准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和项目性质,设定合理的保证金标准,避免过高的保证金标准对企业的不良影响。
工程发包中的投标保证金法律问题解析
工程发包中的投标保证金法律问题解析在工程建设中,发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在投标过程中缴纳一笔保证金作为担保,以确保承包方在中标后能够履行合同义务并按时完工。
然而,投标保证金的使用和返还问题一直备受争议,各方对于相关法律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
本文将就工程发包中的投标保证金法律问题进行解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投标保证金的性质及缴纳义务投标保证金是工程发包中一种经济担保形式,作为承包方对发包方投标保证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有效参与投标并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义务由投标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指定账户上缴纳相应数额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数额通常与工程合同价款有关,标书中会明确规定。
二、投标保证金的用途和返还问题1. 投标保证金的用途投标保证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投标人履行合同的担保金,二是作为中标后履约保证金。
在投标人未中标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将用于招标人处理投标文件及有关工作的费用。
此时,投标保证金将不被返还给投标人。
而在投标人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则起到履约担保的作用。
中标后,投标保证金会作为承包方履行合同的担保金之一,用于保证承包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程义务。
通常情况下,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合同、履行一定义务或完工后的一定期限内返还给承包方。
2. 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投标保证金的返还一般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根据合同约定。
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投标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流程。
一般情况下,承包方在履行一定义务或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返还投标保证金。
(2)协商一致。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投标人和发包方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确定返还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条件和时间。
(3)依法申请返还。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法律属性之探讨_汪才华
一、引言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一般都会规定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上限一般为投标总价的2%和80万元,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当投标人在中标后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损害招标人利益行为时,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工程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提交的保证金,在防止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不签约、保证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其法律属性往往又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对投标保证金收受的非议,“投标保证金”到底是属于定金担保,还是属于违约金,或是属于“诚意金”,学界还没有一个定论。
投标人在违反相关规定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的规定,在学界也有一些非议,因此值得探讨。
笔者自2001年起从事工程投标工作,2010年起从事招标工作,结合工程和法律专业的学习背景,试图从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中去找寻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法律属性的答案,希望能引起相关单位的共鸣和立法者的重视。
二、现有的工程施工招投标法律法规对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1.现有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现行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2.对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规定作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的最高法律文件即2000年1月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没有任何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上述笔者列举的行政规章中除《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未涉及投标保证金外内容,其他均对投标保证金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鉴于篇幅有限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本身是由原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共同审议(业内一般称为“七部委令”)发布的部门规章,且七部委令对投标投标金的规定最为系统和全面,笔者在本章只对该令进行列举,具体如下: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法律属性之探讨□文/江西方兴科技有限公司汪才华摘要: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法律属性定义模糊,应该予以明确,在投标人违反相关规定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的表述欠妥,应该予以修改。
2024年招标中的招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
招标中的招投标保证金相关法律规定在招标过程中,招投标保证金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的作用是保证投标方在中标后能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对招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规定非常重要,本文将深入探讨相关问题。
什么是招投标保证金招投标保证金是指投标方为证明其诚意,或保证其中标后能满足合同要求而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保证金。
招标单位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招投标保证金的主要目的在于减少投标人故意投标或毫无把握的“瞎投标”的现象,同时也减少中标后无法履行合同的风险。
招标单位应该如何要求招投标保证金《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保证金的管理非常明确,具体规定如下:1.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提出招标保证金的数额,但是不得超过招标价款的百分之五。
2.招标人不得将提交的保证金作为施工款或其他各种款项的代付款。
3.招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招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缴纳方式、缴纳地点和收款账号等相关信息。
4.招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公告中向投标人明确提出招标保证金的要求。
5.招标人应该在保证金缴纳期限内退回没有中标的投标人的招标保证金。
6.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保证金应该在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退回。
7.投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有关保证金的处理方式。
明确规定政策的招标文件可以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后续的争议。
招投标保证金的转付和冻结在投标保证金存入后,招标人就有必要对其进行转付和冻结。
招标人可以将保证金存放在招标代理机构、国有银行、农村信用社或其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的保证金账户中。
另外,招标人也可以将投标人的保证金分别存放在单独的账户中或混合存放在其他款项中。
无论何种存放方式,在存放后,招标人都必须对其进行冻结。
即将存放保证金的账户余额冻结,在冻结期限内不得进行解冻或提取操作。
投标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在缴纳招投标保证金时,投标人应该认真查看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包括缴纳时间、方式、地点、退款规定等,并且同步确认好这些信息。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应注意哪些问题
The heart is endless, and good is the most valuable treasu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应注意哪些问题导读: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当今社会,在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已经成为衡量竞标方综合实力与维护招投标市场良性秩序的一项最基本指标与保障,那么在实践过程中,招标方在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又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下面就请大家阅读这篇由为您整理的文章。
一、投标保证金应该由谁收取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2、以上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收取。
但如招标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即由招标机构或招标主管部门制定部门收取。
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是多少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三、投标保证金收取额度的具体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1、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投标保证金小于5000(含5000)元的,以现金方式收取。
投标保证金大于5000元的,投标单位在开标前1日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2、投标保证金的额度设定:投标保证金以标底价为基准,标底金额10万以内的,收取1000元;10万-100万收取1万元;100万-200万收取2万元;200万-500万收取3万元;500万-1000万收取5万元;1000万以上收取10万元。
投标保证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大 ;正是 由于投标 保证金 制度 的不完善 和管理 的不 严密 , 了招 投标市 场 的正 常秩序 。为 了保障招 、 标人 双方 的合 投 法权 益 , 投标 保证金 真正 发挥 其应 有 的作 用 , 者对 招 使 笔 标过程 中存在 的问题加 以总结 , 并提 出相应管理 的措施 。 投标 保证金在操 作和管理 过程 中存 在的问题
的随意 性 , 收保证 金 , 免 报假账 的现象也在所 难免 ; 形成 审
( ) 标 保 证 金 退还 规定 不 明 确 带 来 风 险 五 投
件 的要求 向招标人 出具 的 , 以一定金 额表 示的投 标责任担 核 风险。 投 标保 证金退还规定 :招标人与 中标人签 订合 同后 五 “ 个 工作 日内,应 当向中标人和未 中标 的投 标人 退还投标保 证 金” 但没有对 中标 人投标保证金 的退还 作任 何规定 。实 , 际操作 中, 对 中标人 、 在 中标候选人及 其他 投标人的投标保
操 作 过 程 中 。 于投 标 保 证 金 没 有 统 一 的 模 式 , 致 其 在 证 金退还 时限上 , 由 导 存在较大分歧 , 争议较 多。也有极少数 招 故 占用 投 缴纳 、 收取 、 退还 、 管 等环 节在 管理 上形 式 多样 , 监 随意 性 标 人 为 了 自 身利 益 , 意 拖 延 时 间 退 还 投 标 保 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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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 管理存在 的问题 和解 决对策
山西 嘉盛 招 标 代 理 有 限公 司
【 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郭风 梅
要】 投标保 证金 是为 了保证投标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抵押性质 的资金 。 投标保证金 可采用现金 、 支票、 汇票、 保函等形式缴 纳 , 但
建设工程投标中的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投标中的法律问题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的投标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会对投标方造成经济损失,更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投标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投标保证金的返还问题在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方通常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确保其诚意参与投标。
然而,一旦投标失败,投标方往往面临着保证金的返还问题。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投标方符合相关规定,则应当全额返还保证金。
但实际操作中,有些招标人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时间,甚至拒绝返还。
在面对此类情况时,投标方首先应当咨询专业律师,明确自身权益,然后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权。
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问题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投标的重要依据,其合法性对投标方非常关键。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招标人可能会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甚至违规发布招标公告。
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透明公正的原则,也对投标方造成了不确定性。
面对此类情况,投标方应当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如果发现异常或违规情况,应当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三、投标报价的真实性问题投标报价的真实性是建设工程投标的基本要求。
一些投标方为了争取中标,可能会故意低报价,以此吸引招标人的注意。
然而,一旦中标后,往往很难按照低报价完成工程,由此引发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因此,投标方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投标报价,并严格按照报价执行,以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四、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问题在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方需要提交一系列的技术文件,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
然而,一些投标方可能会故意夸大自身技术能力,提供虚假的技术文件。
如果被发现,投标方将会面临法律责任和声誉损失。
因此,投标方应当严格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准确的技术文件,并尽量提供能够证明技术实力的实际案例,以提高中标几率,并预防法律风险。
招标投标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思考之四
存在的 深层次问 题法律思考之
文 /汪 才华
摘要 :
已 在我 国实行 了三十余年的招标投标制度存在大量悬而未决 的问题,究其法律方面的原 因,招标人、投 标人 以及 投标 人之 间关联 关 系严 重却 缺少 相应 的限制 性规定 、招 标人 和投标 人权 利 不对等 以及缺 少 投标人 利 益保 护机制 两个方 面存 在深 层次 的原 因,应 当引起 立法和 管理部 门的重视 。 关键 词 : 招标 投标 关联 企业投标 投标人利 益保 护机制 公平公 正原则 投标保 证金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2 9 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 6 0 2 9 ( 2 0 1 4 ) 0 1 — 0 部分 ) ( 十一 )招标人 与投 标人 以及 投 标 人 之 间关联 关 系严 重却 缺 少
相 应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众 所周 知, 招 标 投标 是 买家 穷其 办 法 选择 卖 家 的一种 交 易行 为 ,其 制度 设计在 利益 冲突方 面 , 是 以买 家 和 卖 家 没 有 关 联 关 系 、 相 互 之 间 信 息不 对 称 为 前 提 ,也 以卖 家 之 间相 互 没 有 关联 关 系 为 前提 ; 在 双 方 数 量 对 比方 面 ,是 以一家 买家对应 多家 卖家 为前 提 , 通 过 资 格 预 审、 发售 招 标 文 件 等 流 程 让 买家 初 步 了解 各 卖 家 的情 况 和 卖 家 的总 体 情 况 ,通 过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投 标 文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和 详 细评 审, 逐步 解 决 买 家 对 卖 家 信 息不 对 称 问题 ,在 信 息 知 悉 最 大 的可 能 范 围 内择 优 选 择 卖 家 。对 于 众 多 的 卖 家 而 言, 要保 证 每 一个 卖 家 在 招标 投 标 过 程 中 得 到 公平 对 待 ,一 个 重 要 的 因 素 是 每 一个 卖 家 或 尽可 能少 的 卖 家 与 买家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另 一 个重 要 的 因素 是 卖 家 之 间不 存 在 或尽 可 能少 的存 在 关 联关 系 。这种 关 联 关 系 既 有 可 能是 上 下 级 的母 子 关 系 或 管 理 关 系 ,也 有 可 能是 同 母 公 司 下 的 不 同子 公 司 即 兄弟
对“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一
、
“ 投 标保证 金” 的含义及作 用
获 得相 应经 济补 偿 。此外 ,投标 保 证金 对 约束 投标
《 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投标担保 , 《 招标投标 法实施条例》 借鉴世界银行《 货物 、 工程和非咨询服 务采购指南》 、 《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 和联合 6
人 的违法投标行为 , 打击围标串标 、 挂靠 、 出借资质
等违法 行 为也有 一 定 的效果 。 提 交 的投 标 保证 金 的 形式 不 同 , 其 担 保 方式 也
不 同 。《 担保法 》 第7 5条规定 : “ 下列权 利可 以质 押: ( 一) 汇票、 支票 、本票、债权 、存款单 、 仓单 、 提
单 … …” 。 《 最高 人 民法 院关 于适 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担保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第8 5 条 规定 : “ 债 务 人或 者 第三人 将其 金钱 以特户 、 封金、 保证 金等 形式 特定 化后 , 移 交债权 人 占有作 为债 权 的担保 , 债 务人 不履
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修改 、 不撤销其投标文
件, 保 证 投标 人 被 确定 为 中标人 后 按 照招 标 文 件 和
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 同, 也 即招标人不得改变 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或者放弃 中标 。投标人违
反 上述 规定 的 , 招标 人 可不予 退 还投 标保 证 金 , 以此
行债务时, 债权人可 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 ” 因此 , 以
现金 、支 票等 形式 提交 的投标 保 证金 是一 种特 殊形 式 的 质押 ; 以银 行 保 函或 者 专业 担 保公 司 出具 的担 保 书作 为投标 保证 金 的 , 属于保 证方 式 。
论建筑工程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
论建筑工程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随着建筑工程的增多,招标已成为总承包商需要成功完成项目的必要步骤。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保证金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招标中投标保证金的意义、应用及其相关问题。
一、投标保证金的意义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需要缴纳的一定金额,用于保证投标人的诚信以及投标人可能因为不正当原因而引起的损失。
具体来说,以下是投标保证金的几个意义:1.保证投标人的诚信。
投标保证金作为一种证明信用和稳定性的象征,能够保证投标人的诚信,使招标人对其有更高的评估和认可。
2.确保投标人的财务实力。
招标人可以通过投标保证金来验证投标人的财务实力。
如果投标人可以承担这笔费用,那么他/她有能力积极应对项目中可能出现的经济问题。
3.减少“投毒标”的可能性。
如果可以确保投标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招标书,那么他们就不会在招标书中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得竞争优势或影响招标结果。
4.保证招标人的经济利益。
如果投标人中标后不能履行合同各项条款,那么投标保证金可以用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二、投标保证金的应用建筑工程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通常会由招标人制定,在投标文件中对其进行规定,以确定投标人在竞争中的誓词。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在招标过程中向招标公司提供有效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1.保函。
这种方式是由银行或保险机构替代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证金。
当投标人中标时,保证金将自动撤销。
如果投标人未中标,则保证金将在招标人通知银行或保险机构的情况下返回给投标人。
2.现金保证金。
在这种方式中,投标人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现金来支付保证金。
当投标人中标时,保证金将在合同生效后退还给他们。
如果投标人未中标,则费用将在招标人通知的情况下返回给投标人。
三、投标保证金的相关问题1.投标保证金应该缴纳多少?招标人将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难度和投标人的经济实力来决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量。
通常来说,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约占中标价的1%至5%。
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
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漏洞,使得一些不法分子能够利用这些漏洞进行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和规范。
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思考,探讨如何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提高其效力和公正性。
一、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的监管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和规范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一环。
当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与不规范和不公平的招投标行为、以及相关监管不到位是分不开的。
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的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应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招投标行为的准则和规范。
针对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问题,相关部门应出台更加严格和细化的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招标行为的监督检查。
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招标文件的执行,防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信用监管。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企业和参与招投标的各方主体依法合规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对那些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格追责和惩罚,以此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的公平和规范。
二、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
为了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需要从法律层面出发,对相关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规定。
应当严格规定抽标和变相抽标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应该规定明确规定抽标和变相抽标行为的界定和惩罚措施,防止招标者通过抽标和变相抽标等手段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应当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公布程序。
招标文件是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基础,其编制和公布程序应当规范合理,避免内容不清晰,存在漏洞,不利于竞争者合理竞争的情况发生。
应当规范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行为。
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的完善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设工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同时也是涉及资金量大、人员众多、涉及面广的重要领域。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的完善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维护国家利益,防止腐败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思考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的完善,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当前我国存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等。
在完善招投标监管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补充,以适应我国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
对于招标投标的程序、资格要求、评标办法等方面进行更为细化和明确的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可操作性。
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配套规章制度,比如相关的标准、规范、行业准则等,以便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各项具体操作。
这样,可以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导和支撑,保证其能够更好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二、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加强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
在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中,有不少是由于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不足造成的。
对于招标投标违规行为的查处不力,对于违规行为者的处罚不够严厉等。
这些问题使得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存在一些乱象,增加了公平、公正竞争的难度。
还需要建立和健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暂停资格、限制参与等措施,以杜绝违规行为者的再次出现。
三、加强社会监督除了法律监督和执法力度的加强,加强社会监督也是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的重要一环。
通过加强社会监督,可以让更多的公众参与对于招投标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形成对于招投标工作更为全面的监管。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几个问题和改进建议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几个问题和改进建议关于投标保证金的几个问题和改进建议目前,在我国,凡是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都借鉴了国际惯例,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投标无效;如果投标人违规(主要指的是,开标后撤销投标;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不能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保函这三种情况),投标保证金就会被没收。
大量的实践表明,投标保证金制度的设立,不仅仅保护了招标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一措施,保证了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投标人受到惩罚的情形很少见,比例很低。
我国现行的投标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在机电设备类别的国际或国内招标中,要求提交不少于投标总价2%的投标保证金,并且其有效期应该比投标有效期多30天;另一种是在土建工程类别的招标中,要求提交不超过2%(最多8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设立体现了3个原则:第一,是公平且对等。
作为中介组织的招标公司,既要求招标人提交招标保证金(预计招标金额的2%),也要求投标人提交2%的投标保证金。
如果发生违规导致罚款,则2%是这样分配的:1%给招标公司;1%给招标人(或者中标人)。
第二,是经济措施保证,不仅仅限制了那些没有经济实力的潜在投标人,而且对违规行为明确了经济惩罚的措施;第三,是数量适当,既要起到保证作用,又不至于过多增加投标人的负担。
原外经贸部国际招标范本中的前附表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为2%,最高不超过5%,实际上,现行招标文件按很少有要求提交超过2%的保证金。
本文主要探讨在机电设备的国际和国内招标中,如何进一步完善投标保证金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一、投标保证金究竟应该有哪几种形式?在原外经贸部制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本》2002年版中,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为银行保函、汇款、信用证和支票”。
注意;这个规定适用于国外供应商和国内厂家两种情形。
我们分析一下:1、现金。
由于现在国际流通货币和国内尚不能自由兑换的现实,收取现金仍只限于国内投标的人民币情形。
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
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建设工程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领域之一,它对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社会生活条件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现象,如行贿受贿、假冒资质、虚假报价等,这些不仅损害了建设工程的利益,还直接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因此,针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制度的不足之处,加强现有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意义重大。
一、加强招投标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招投标人员应该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不仅要清楚国家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还要注重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对于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从法律角度进行规范和制裁,从而达到防止违法行为的目的。
1. 制定统一的招投标规则招投标规则是招投标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环节,是保证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
因此,需要制定统一的招标规则,如标书的组成、评标方式、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保证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的权益受到合法保护,避免歧视、不公等不良现象出现。
2. 建立健全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建议成立专门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督,从源头上规范招投标工作的流程,使招投标环节能够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从而有效遏制招投标领域的不正之风,提升招投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3. 加强招投标的信息公开和公示招投标的信息公开和公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让投标人更好地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也可以让所有投标人受到同等对待。
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加强信息公开和公示,将项目情况、投标人资格、投标报价等信息全面公布,让公众各方都能充分了解项目情况。
三、加强招投标监督力度1. 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为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招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完善的投诉举报机制,同时还要加强投诉举报信息的集中处理,及时对反映招标问题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以防止招标出现不规范行为。
2. 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将出现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加强对黑名单企业的监督、约束,降低他们在招标项目中的参与和获标机会。
关于投标保证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的思考
关于投标保证金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的思考一、投标保证金概述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是招标单位约束投标单位各种投机行为、保证投标活动严肃权威性的一种有效的投标管理手段,不仅帮助招标单位尽快定标叫,保障了招标人招标项目的顺利开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招标单位的经济损失(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或放弃中標项目)。
保证金实际上是投标单位对投标书的一份承诺,是规范投标行为的重要保障措施,如果投标人出现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按法律规定,投标具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限制,招标人就必须按约定退还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联合投标时,保证金可由任何一方或联合缴纳,但保证金对双方都有约束作用:保证金金额不足、迟交或者不按规定方式缴纳等都会导致废标。
二、投标保证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上缴方式不统一加大了保证金的管理难度保证金的缴纳一般有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投标保函等方式。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在实际工作中,现金缴纳容易出现第三方更改保证金缴纳时间的情况。
比如有三家企业同时参与投标,只有两家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另外一家为了参与投标,可能与第三方机构串通,通过更改现金收取时间获得投标资格,严重影响了投标的公正性。
为了避免这种缴纳风险,建议采用依附于银行的非现金缴纳方式。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上缴方式较多,上缴流程不统一,使得保证金在缴纳中容易产生诸多问题,以至影响了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如果保证金上缴与退还方式有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会进一步加大了保证金的管理难度。
(二)监管模式跟不上新技术应用的步伐当前,各地基本上采用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管理。
完善投标保证金联保制度的思考
付时由财务工作人员按照原路径划转资金 ,确保 了 保证金的规范运作 。
二是 有效 减轻企 业 负担 , 降低 企业 投标 成本 , 体 现 了信誉 的价值 。 目前 ,在招投 标 活动 的投标 保证 金环 节 普遍 存 在 多头 管 理 、 保证 金 不按 时退 付屡 见
金的缴付和退还行为。 目前在招投标活动的实践 中,
投标 保证 金一 般有 招标 人 、招 标代 理机 构或 交易 中 心 收取 等几种 形式 , 递 交和 收取 的形式 也 五花J k j ' q ,
于2 0 1 0 年 1 0 月开始进行投标保证金联保机制的专
题调研 , 相 继 召 开 了专 项 法 律 论 证 会 和金 融 、 法律 风 险研 讨会 , 对“ 投 标保 证金联 保 ” 机 制 的可行性 、 必 要 性 和法 律适 用性 进 行 了充 分论 证 。在 此 基 础上 , 浙 江省 出台 了《 关 于在 浙 江省 重点 建设 项 目中试 行
标 各方 企业 负担 。由于联保 制度 规定 参保 单位 缴纳 的联 保资 金 额度 与该 企 业 的资 质 和信 用 等 级挂 钩 ,
投标保证金联保机制的试行 , 在建设工程招投 标领域起到了以下三个作用 :
一
资质 、 信用等级越高 , 应缴纳的额度越低 , 充分体现 了信誉的价值 。根据浙江省招投标协会的统计 , 截
一
用, 能更好地发挥规模效应 , 让更多的企业受益。
( 二) 联 保 制度 运行模 式 落后 , 凸 显 法 律 风 险
在 联保 机制 试行 期 间 ,招 投标 协会采 用人 工 手 段 开 具联 保 证 明 , 企 业 对本 单 位联 保 证 明 的在 用 额 度 的查 询也 需要 与 协会联 系方 能查 询 。因此 不够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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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管理
(2)投标保证金有督促招标 证金的返还都是无息返还,“投标 曙光。
人在保证金有效期内定标的作 用,而收受期限过长使这一作用
保证金无息返还”似乎已成为一 种商业习惯。笔者认为,该利息应
三、如何完善现有的法
失去意义。
由投标人享有,收受人收归其所 律制度以遏制这些问题
即 便 到 了 通 常 规 定 的 120 有应属不当得利,理由如下:
2.怎样提交的问题 按上述规定,投标人可在银 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 金支票五种方式之间自由选择, 一般来说,投标人更倾向于选择 银行保函方式,因为这种方式只 需提供 20%- 60%左右的现金压 放在银行,可以节省流动资金,降 低企业成本。而招标人考虑银行 保函真实性和兑付的风险,更因 为 现 金 实在 并 能 产 生 收 益 (利 息),往往要求投标人以现金或银 行汇款(相当于现金)方式提交保 证金,让可选择其他方式的规定 流于形式,剥夺了投标人按其他 方式提交保证金的权力,损害了 投标人的利益。 3.提交多少的问题
1.谁来收的问题 《办法》 没有对这一问题的 具体规定,现行工程投标保证金 收受人各有不同,既有招标人、招 标代理机构,也有当地工程交易 中心,还有专门的政府监管机构。 笔者认为,投标保证金少则几十 万元,多则几十亿元,收受人设置 应谨慎,其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果出现问 题,确保收受人有能力进行赔付。 既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 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 金,那么招标人自行收取应属合 法,问题是 2009 年 5 月《国务院 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 金比例的通知》 中对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建设最低资本金已作调 整,资本金比例由 1996 年规定的 35%调整至 25%。意味着招标人 自有资金门槛降低,随着 BOT 项 目的增多,投标保证金总额将会 越来越接近甚至超过招标人的资 本金,投标人风险将会加大,是否 继续由招标人收受保证金的做法 值得商榷。 而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
和 不 精 确 ,90 天 可 理 解 为 “ 适 “小金库”、被招标人“私分”已屡 担保”等另立明目要求投标人增
当”,120 天甚至更长也可理解为 见不鲜。因此笔者认为,彻底斩 加保证金。
“适当”;“超出”30 天为合法,“超 断 收 受 人 将 利 息 收归 其 所 有 的
4.明确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
的严肃性;在投标人投标后随意 “小金库”的
撤回投标、中标后不签约情况下, 来源。这个
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督促招 问题的长期
标人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定 存在固然有
标;从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 市场自身 (招标人与投标人天然
实力。由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共同 “不平等”)、监管缺位(条块分割
审议通过,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 管理、自我监察、同体监督)等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从以
天或 150 天收受期限,收受人以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下 6 个方面完善《办法》以遏制投
各种理由拖延返还屡见不鲜,且 规定:“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 标保证金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安徽、山西、陕西等省份 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
1.建立统一的投标保证金收
出现在资审阶段就要求提交资审 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 取和退还的政府监管机构,或授
关 键 词 :工程;投标保证金;违规;法律;规制
一、前言
则。投标保
工程投标保证金是指在工 证金收受后
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 又 缺 少 监
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 管,其往往
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成为招标人
其作用体现在:对投标人的投标 挪用资金或
行为产生约束,保证招投标活动 其利息进入
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投 这四条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
2.规定投标人可以在《办法》
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 要素,投标人完全有理由请求其 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五种提交方
效期三十天。规定中的“适当”“超 返还。
式中自由选择。
出”二词对时间的定义较为含糊
另外,投标保证金利息进入
3.规定不得以“信誉 或 诚 信
招投标与管理
工程投标保证金问题法律之思考
□文 / 江西方兴科技有限公司 汪才华
摘 要 :工程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提交的担保金,在防止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投标、中标后不签约、 保证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其往往被“误读”和“滥用”,实际收受中有许多不合 法和不合理之处,其结果将损害法律的尊严,增加社会成本,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探讨工程投 标保证金问题,并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加以规制很有必要。本文列举了一些典型违规现象,并指出其违反的 具体的法规条文,并提出规制的相应办法。
《办法》规定提交金额为投标 总 价 的 2%和 最 高 不 超 过 80 万 元,但近年来,安徽、陕西、山西、 重庆、甘肃等省市在投标保证金 额之外,要求投标人提交“信誉或 诚信担保金”,使得保证金总额远 远超过 80 万元,甚至出现甘肃 160 万、重庆 200 万元“天价”保证 金的现象。
投标保证金本身就有规范、 约束投标人在投标环节的不诚信 行为的作用,在此之外增加“信誉 或诚信担保金”没有必要。“信誉 或诚信担保金”本身并无法律依 据,数额也不受限制,如不制止, 将会出现投标保证金总额达 300 万、500 万甚至更高的现象。
应该返还保证金作出明确规定, 以按三个月定期进行存款,可以 在专户,如无特殊原因,应在三个
这就意味着其收受期限是不受限 最大限度地维护投标人的利益。 月后的第一周内返还。
制的。
笔者已经注意到:上海市已发文பைடு நூலகம்
5.投标保证金存放在该专户
5.谁应享有存放期间利息的 明确规定从 2008 年 9 月 8 日起 期间利息由投标人享有,如遇招标
施行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因,但法律缺位是产生这些问题
投标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对 的主要原因。笔者作为一名在职
工 程 投 标 保 证 金 作了 专 门 的 规 法律硕士,愿从法律角度分析投
定。但实际招投标中这些规定没 标保证金存在的这些问题,并提
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规定本身又 出相应的规制办法,希望能引起
问题
利息归投标人所有 〈见沪建建管 人或收受人原因造成投标保证金
《办法》 未对投标保证金存 (2005)第 65 号《关于上海市工程 延期返还,还应加倍计算利息或
放期间的收益作规定,保证金存 建设项目施工投标保证金实行集 赔偿由此给投标人带来的损失。
在金额大、存放时间长的特点,其 中提交的通知》— ——上海市 2008
受”位置,这显然有悖于公平原 式)、收 多 少(限 额)、收 多 久(期
限)、期间产生的收益(利息)权属 等五个问题逐一进行探讨。
《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招 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 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除现金外, 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 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 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 标总价的百分之二, 但最高不得 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 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 十天。
标保证金,笔者认为,是极不妥当 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令第 154 号 )中 规 定 :甲 级 、乙 级 工 程 招 标 代理机构的注册资金分别是 200 万元和 100 万元,对于注册资金 一、二百万元的中介机构,如何保 证对金额巨大的投标保证金负 责。
近年来,鉴于出现招标人或 招标代理机构携巨额投标保证金 逃跑事件,多省市政府出台规定, 投标保证金由政府职能的建设工 程交易中心、监管机构统一收取, 这 一 规 定 对 确 保 投 资 金 安 全 、加 强监管起到积极作用,值得借鉴, 但笔者认为:政府强制规定投标 保证金收受人,与《办法》规定其 收受权属招标人相悖,政府有越 权之嫌。
存在漏洞。笔者自 2001 年起在施 同行的共鸣和相关部门的重视。
工企业从事投标工作,亲历了全 国 80%以上地 区 ,500 个 以 上项 目投标,感到招标人在投标保证
二、存在的问题及现行 法律对其规制不力之处
金方面给投标人越来越多的限
笔者拟根据《办法》规定从谁
制,投标人往住处于被动的“接 来收(收 受 人)、如 何 收(提 交方
第二十九条规定: 招标文件 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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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管理
期, 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 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可归纳 理解:收受权属招标人,但未规定 具体收受人;提交方式可在五种 方式之间选择;其金额是受限制 的;期限未作具体规定;期间带来 的收益权属未作具体规定。具体 分析如下:
6.加强监管,明确责任,增
存放期间将产生大量利息,笔者 年 投 标保 证 金 提 交 与 退 还 操 作 加 挪用 投 标 保 证 金 等 行 为 的 罚
参与过的所有投标中关于投标保 须 知(更新)〉,让笔者看到了一丝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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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受期限的问题 收受期限是指从投标人提交 投标保证金到收受人返还的最长 时间。收受期限通常在招标文件 中明确规定,即规定投标有效期 是从开标之日起 90 或 120 天,投 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天内保持有效,即收受期限为 120 天或 150 天。笔者认为,通常 做法对收受期限规定过长,90 天 以内即可,原因如下: (1)投标保证金在经历开标、 评标、定标、公示、发出中标通知 书、合同谈判、合同签订、发出未 中标通知书后方可返还,正常 2 个月即可,而遇特殊情况需延长 期限招标文件中都会作出类似的 规定:在非常情况下,招标人有权 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其 投标保证金的期限即收受期限将 相应延长。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现象呢? 合法根据。收受人在保证金存放 管辖范围内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