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与治疗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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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专题医学知识讲座培训课件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专题医学知识讲座培训课件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专题医
学知识讲座
3
培训的要求
掌握:
➢ 应急处置的指征、处置方式
熟悉:
➢ 危险性评估分级、应急事件报告、处置记 录和报告
了解
➢ 几种常见的应急情况的特点和干预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专题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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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两种最常见的紧急情况,需要通过紧急医疗 处置进行及时干预,以避免伤害和损失的发 生,或者减轻伤害和损失程度
针对: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的患者,或 出现严重的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患者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专题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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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患者非自愿入院的主要 风险因素
变量 生活不能自理 暴力攻击 危害社会 出走 自知力缺乏 抗拒服药
B 0.695 0.839 1.658 1.230 1.928 0.831
Wald 13.94 8.71 14.65 10.32 160.47 16.10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专题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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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绿色通道
医疗机构应设立24小时有人值守的应急医 疗处置专用电话,主要用于:
➢ 应急医疗处置组与基层精防医生或精防护士、 片区民警、患者家属等其他相关人员联系(已 纳入基层管理的患者)
➢ 在条件许可地区,为尚未纳入社区/乡镇管理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非本地常住患者或者疑似 患者提供应急医疗处置服务

精神卫生实施方案(完整方案)

精神卫生实施方案(完整方案)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白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2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机构与职责

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

办公室没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摔制局。

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组织,负责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

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

1.1.

2.1卫生部

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的沟通与协调,申请中央转移地方资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3)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5)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报告制度,建设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解读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解读

(一)发现疑似患者
线索调查 (2)
请注意:与2009版 相比,程序有变: 先填表1-2,再知 情同意组织诊断与
复核诊断
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入《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表1-2),报县级 精防机构
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县级精防机构按照本规
范“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的原则组织诊断或复核诊断
注:监护人在法律上有三类: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排名不分先后,作为监护人是其义务
其他近亲属、朋友:如愿意承担亲属责任可作监护人,但不是法律义务
国有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民政部门:如果患者没有上两类中的人员可作监护人,可由这些部门承 担
第四页,共32页。
(一)发现疑似患者
线索调查 (3)
签署《参加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知情同意书》(表1-3 )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 每月定期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表1-4)复印件 交至本级精防机构由精防体系将出院信息单复印件逐级转至患者 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并开展相关建档、 随访工作 社区或乡镇精防医生应提醒并督促患者定期到精神卫生医疗机 构复诊
现场措施:心理危机干预,保护性约束,快速药物镇静,持续性 药物治疗,验伤会诊
处置后:记录报告,纳入管理
第二十九页,共32页。
四、服务要求
(一)配备接受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相关培训的专(兼)职人员 ,开展相关健康管理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INDUSTRY 业界

19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6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以下简称《规范》),原卫生部发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同时废止。新版《规范》增加了精神康复、质量控制与督导等章节,强调了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下级机构的帮扶与技术指导,同时要求基层多部门加强协作,成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和患者

关爱帮扶小组,将精神障碍管理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并对加大精防机构承担工作经费保障。上海市卫生部门出台《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近日,上海市卫生部门依据国家和上海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发布《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同时建立公共场所卫生诚信档案,从事前把关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申请人落实审批条件,确保“放得开、管得住”。《办法》面向上海市7大类21种经营单位,并作出规定:从今年6月起,上海各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实施“告知承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宣传治疗作用,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规定或禁用的中药饮片。征求意见稿指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中医健康咨询指导等,对服务对象进行健康干预调理时可以使用按摩、刮痧、拔罐等中医药技术方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鼓励中医医师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2018~2020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近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2018~2020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范》),明确南京未来3年医院机构设置、医疗卫生人才和学科资源配置规划,要求推进市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和覆盖面。《规划》提出,2018~2020年,南京市依据区域常住人口数,全市每100万~200万人口设置1~2个综合性医院。江北新区和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

精神卫生科工作规范目录

精神卫生科工作规范目录

精神卫生科工作规范目录

1、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管理规范

2、患者基础管理工作规范

3、患者个案管理工作规范

4、应急医疗处置工作规范

5、精神科门诊工作规范

6、门诊病历书写规范

7、门诊处方书写规范

8、精神科门诊免费治疗工作规范

9、精神卫生信息数据管理工作规范

一、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管理规范

患者的发现与登记符合《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规范》开展管理治疗的对象为辖区常住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即在本辖区内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并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患者。

1、发现疑似患者在精神卫生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中,要充分依靠街道居委员会、公安、残联等力量,搜集、查找疑似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线索。

如发现疑似重性精神病人线索,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入《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报上级精神卫生部门,由上级精神卫生部门组织诊断或复核诊断。

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下,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神卫生科组织,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在辖区常住人口(指连续居住在半年及以上者)中开展疑似患者调查。

在征得监护人同意后(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将发现的疑似患者情况填入《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报县级精防机构。县级精防机构按照本规范“精神专科诊断与诊断复核”的原则组织诊断或复核诊断。

在线索调查中,要充分依靠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民政、残联、救助管理站等的力量,提供搜集信息。

2、患者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发现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行为者为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时,应立即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送往就近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明确诊断。

心理治疗规范标准

心理治疗规范标准

市精神卫生中心

心理治疗规

为加强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治疗的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精神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

第一章总则

一、心理治疗的定义

心理治疗是一类应用心理学原理和方法,由专业人员有计划地实施的治疗疾病的技术。心理治疗人员通过与患者建立治疗关系与互动,积极影响患者,达到减轻痛苦、消除或减轻症状的目的,帮助患者健全人格、适应社会、促进康复。心理治疗要遵循科学原则,不使用超自然理

论。

二、心理治疗的人员资质

以下两类在医疗机构工作的医学、心理学工作者可以成为心理治疗人员:

(一)精神科(助理)执业医师并接受了规化的心理治疗培训。

(二)通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心理治疗专业),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心理治疗的对象和场所

(一)心理治疗的服务对象是心理问题严重、需要系统性心理治疗的人员,以及符合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国际疾病分类(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的患者。

心理治疗的适应证包括以下种类:

1.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

2.心境(情感)障碍;

3.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如进食障碍、睡眠障碍、性功能障碍等);

4.通常起病于儿童与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障碍;

5.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

6.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7.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

严重精神障碍治疗工作规范主要内容及与的变化

严重精神障碍治疗工作规范主要内容及与的变化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18年版)主要内容
2018年5月
1
修订思路
• 依据:《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 原则:尽量保持2012年版工作规范框架结构 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坚持问题导向
• 目标:指导基层多部门工作人员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帮助其解决工 作难题,同时兼顾未来精神卫生工作的方向和要求。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 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4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1)
章节
主要修订内容

1.1精神卫生工作 领导与协调制度


细化县级以上领导与协调机制内容,新增例会频次、康复体系 建设、综治考核指标等 县乡级多部门信息共享 新增乡镇(街道)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村(居)民委员会 关爱帮扶小组职责
10.信息与资料管理
6.资料信息管理与工作总结、年度报表
11.质量控制
3
概述
•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 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 具体服务对象:
• 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

精神科卫生规章制度

精神科卫生规章制度

精神科卫生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精神科卫生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精神科卫生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精神科医疗机构及从事精神科工作的医务人员。

第三条精神科卫生规章制度的宗旨是遵循临床指南,推动规范化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第四条精神科卫生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管理、医务人员行为规范、患者权益保障、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导和监督精神科医疗机构加强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好精神科卫生工作。

第二章精神科医疗机构管理

第六条精神科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人员,保证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精神科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医疗设备,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第八条精神科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质量检查制度,保证医疗质量符合相关规范。

第九条精神科医疗机构应建立患者病历档案,记录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等信息,保护患者隐私。

第十条精神科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科研活动,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推动临床实践。

第三章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遵守医德医风,尊重患者的权益和隐私,保护患者的自尊和尊严。

第十二条医务人员应积极学习专业知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医疗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医疗工作的需求。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对患者进行侵害。

第四章患者权益保障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1)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1)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根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机构与职责

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有: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

1.1.

2.1卫生部

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逐步扩展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范围,开展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3)组织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建立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

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2012版

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2012版

精神疾病防治服务规范(2012版)

一、服务对象

本市有固定居所(包括家庭、康复与照料机构等,除外精神专科医院、综合医院),并且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重性精神疾病(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本市无业贫困精神病人免费服药服务管理的患者,以及其他有心理健康咨询等精神卫生服务需求的居民。

二、服务内容

(一)重性精神疾病干预和管理

1.线索调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辖区常住人口(指连续居住半年及以上者)中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附件1),开展疑似患者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附件2)。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及时上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并告知患者或亲属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治。

2.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登记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到《上海市重性精神疾病报告卡》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街镇居(村)委干部上门访视,对报告卡进行核实、更正或补充,并将核实后的本社区患者信息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上海市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

(2)对非本辖区居住的本市常住病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于核实信息后1个工作日内反馈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转送本市居住地区(县)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由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实后录入上海市精

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

精神科医疗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精神科医疗工作制度范文(二篇)

精神科医疗工作制度范文

1. 引言

精神科医疗工作是一项专门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疗和康复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为了确保精神科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患者的合理治疗,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从医院治疗流程、患者管理、团队协作、信息管理等方面,对精神科医疗工作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2. 医院治疗流程

2.1 门诊流程

(1)患者初诊:患者首次前来就诊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登记表格,并进行初步的询问及观察,以获取病史和病情信息。

(2)病历评估:医生对患者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诊断,包括症状、体征、心理状态等,并提出相应的治疗建议。

(3)治疗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医生制定相应的治疗方案,并与患者进行沟通,共同确定最佳的治疗方法。

(4)治疗过程:根据治疗方案,医生进行治疗,包括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家庭指导等,同时进行定期的复诊和病情评估。

(5)治疗效果评估:根据治疗效果进行评估,调整治疗方案,并向患者提供相应的治疗建议和康复指导。

2.2 住院流程

(1)入院评估:患者入院时,医生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病史、体格检查、心理评估等,以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

(2)治疗过程:根据治疗计划,医生进行相应的治疗措施,包括药物治疗、心理疏导、物理治疗等,同时进行定期的病情评估和复查。

(3)病情观察:医生和护士对患者进行日常的病情观察和记录,包括患者的行为、情绪、睡眠、饮食等,及时掌握患者的病情变化。

(4)病情评估与调整:定期对患者进行疗效评估和治疗计划的调整,根据患者的病情变化,进行及时的干预和康复指导。

(5)出院准备:当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出院标准时,医生和护士进行出院准备工作,包括药物的调整、康复指导等,并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确保患者出院后的顺利康复。

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的各种检查结果应当作为诊断精神障碍的最主要依 据。既往病历和诊断可以作为当前诊断的重要参考信
息,但不应当作为当前诊断的唯一证据。
焦点问题-自愿原则
基本背景:WHO《 精神卫生保健法:十项基本原则》
➢ (1)推定患者能自己作出决定,除非其他情况证实他不能; ➢ (2)确信精神卫生保健工作者不是常规认为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自
重要概念-监护人
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精神障碍患者的 监护人,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担任 监护人的人”
➢ 我国精神卫生法所使用的“监护人” 是指具有可担任 监护人资格的
➢ 从这个意义上说,精神卫生法所使用的“监护人”就 具有了“保护人”(保护人的职责是协助严重患者就 医和治疗)的色彩
➢ ②因精神障碍而导致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生活不能自理;或因 丧失对所患精神障碍的认识能力而拒绝治疗。
符合本法第八十三条“严重精神障碍”的定义,并可以按 照第三十条第二款进行非自愿住院治疗 举例:严重厌食症,中度、重度抑郁症 目的:在自愿原则与治疗需要之间寻找平衡,践行“患者 利益至上”的原则
重要概念-监护人
重要概念-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虽然规定了监护人的范围和 顺序,但现实中并没有严格按照此顺序确定监护人
➢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5条规定,允许有监护资 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 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年版)

(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年版)

(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年版)

(工作规范)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年版)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__ 年版)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21-20__ 年 ) 》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 机构与职责 1.1.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ft建议;

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组织,负责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 卫生行政部门 1.1.

2.1 卫生部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的沟通与协调,申请中央转移地方资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

(3)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1.12.28

•【字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

•【施行日期】2002.04.07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一号)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7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2月28日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

(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民的心理健康水平,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等精神卫生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资金等物质保障,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推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内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民政、公安、司法、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医保、人事等行政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等群众团伙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精神卫生工作贯彻政府领导、社会参与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精神疾病患者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疾病患者。

门诊精神科工作规定

门诊精神科工作规定

门诊精神科工作规定

引言

为了规范门诊精神科的工作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医院门诊精神科的各项工作,包括患者接诊、诊断、治疗、随访及心理健康教育等。

一、患者接诊

1. 门诊精神科医生应按预约时间准时接待患者,全面了解患者的主诉、病史、家庭状况等,并进行详细的心理健康评估。

2. 对首次就诊的患者,医生应详细解释就诊流程,告知相关检查、治疗及费用等,并做好病历记录。

3. 对复诊患者,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及治疗情况,调整治疗方案,并进行必要的检查。

二、诊断与治疗

1. 门诊精神科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准确的诊断,并根

据诊断结果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2. 对需要药物治疗的患者,医生应详细解释药物的适应症、禁

忌症、不良反应等,并指导患者正确使用。

3. 对需要心理治疗的患者,医生应根据患者需求和实际情况,

选择适当的心理治疗技术,并做好治疗记录。

三、随访与心理健康教育

1. 门诊精神科医生应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2. 医生应根据患者病情,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患者及家属

了解精神疾病的相关知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3. 对需要紧急干预的患者,医生应及时联系相关科室,确保患

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四、保密原则

1. 门诊精神科医生有义务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患者个

人信息及病情。

2. 医生在接诊、治疗过程中,应遵守保密原则,确保患者权益。

五、医疗安全与事故处理

1. 门诊精神科应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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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与治疗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精神卫生服务,提高精神科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精神科医疗工作的特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精神障碍的诊断

第一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和再次诊断,应当由具有主治医生及以上资质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实施。精神障碍的医学鉴定,应当由取得资质的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人实施。

第二条精神障碍的诊断、再次诊断和医学鉴定结论,应当依据卫生部发布的《疾病分类与代码(GB/T14396-2001)》中F01-F99分类(及代码),以及现行《国际疾病分类(ICD)》中“精神与行为障碍”的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作出。

严重精神障碍的判断,应当以疾病症状严重程度为基础,同时结合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程度、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的认识能力,以及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第三条医师作出精神障碍的诊断前,应当亲自检查患者,必要时向家属或知情人了解病史。对患者本人的各种检查结果应当作为诊断精神障碍的最主要依据。既往病历和诊断可以作为当前诊断的重要参考信息,但不应作为当前诊断的唯一证据。

门诊患者应当在不超过连续3次就诊过程内作出诊断;初步诊断明确的住院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进行入院诊断,(副)主任

医师应在1周内完成复核诊断;紧急观察住院的疑似患者,应当在入院后72小时内作出明确诊断。

实施紧急观察住院的疑似患者,入院后病史、病程录书写按照住院患者相关要求进行。

第四条如果因病情复杂需要延长观察时间,或者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难以作出诊断的,可以延期作出诊断。延长期间应当采取措施努力消除客观原因,并在病历上予以记录。

门诊患者的延期诊断时限为连续6次门诊,住院患者的延期诊断时限为14日。

第五条经过延期仍然不能确定诊断的疑难病例,门诊或病房应向医务部提出会诊申请,医务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日内组织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参加的会诊。

紧急观察住院的疑似患者逾期仍不能明确诊断则建议患者或监护人申请医学鉴定。

第六条在得出诊断或者会诊结论之前,如果经过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评估患者因精神症状导致具有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等危险性,应当在取得患者或监护人书面同意后对患者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但要在病历中详细记载。

第二章精神障碍的治疗

第七条精神障碍的治疗应当遵循临床路径以及专业学术团体制定和公布的最新版《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没有专业学术团

体技术规范的,应当以专家共识或者权威专业著作(包括教科书)为参考依据。

第八条精神障碍的治疗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治疗方案的选择应在安全有效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以保护患者利益和控制病情为目的。

第九条自愿住院的患者视为自愿接受治疗,原则上应当住开放管理的病房(诊断属于严重精神障碍的除外)。自愿接受治疗的患者,有权利选择治疗方式和内容。但是当患者的选择从医学的角度对患者不利时,医师有责任对其进行解释和协商,帮助患者选择最适当的治疗。如果在治疗问题上不能达成基本一致的意见,则应终止治疗关系。

第十条对非自愿住院患者实施治疗前,医师应尽最大可能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如果患者不同意治疗,而医师认为不予治疗将对患者明显不利时,应当取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实施治疗。

第十一条门诊就诊和住院治疗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保护精神障碍患者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的原则配备。

住院环境和条件应当尽可能接近患者的正常生活。

药物的选择应当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使用有证据显示安全、有效的药物。在精神科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与治疗其精神障碍无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第三章精神障碍的住院和出院

第十二条精神障碍患者住院遵循自愿原则。申请自愿住院的患

者需填写《自愿住院申请书》。门(急)诊医师按照入院标准和精神障碍患者就诊当时的病情对患者是否需要住院治疗进行检查评估后,如果认为该患者需要住院治疗,门(急)诊医师应当出具《自愿住院通知书》。

病情允许采用自愿住院方式的精神障碍患者,在取得精神科执业医师出具的《自愿住院通知书》并签署《自愿住院申请书》和《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后,可以自行办理或者由监护人协助办理入院手续。

自己要求住院治疗但经门(急)诊医师检查评估认为不符合入院标准的,不得办理入院手续。

第十三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自杀、自伤行为或者具有发生此类行为危险的,经精神科执业医师检查评估后,如果认为该患者需要住院治疗,门(急)诊医师应当出具《非自愿住院通知书》。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自理个人生活或者发生导致健康明显受损或危及生命的拒食、受冻、意向倒错等伤害自身的行为障碍的,经门(急)诊医师检查评估后,如果认为该患者需要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出具《非自愿住院通知书》。

患者的监护人取得门(急)诊医师出具的《非自愿住院通知书》并签署《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后,应当代为或者协助患者办理入院手续。

监护人如果拒绝签署《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应当将患者带回家中并做好看护管理。

患者的监护人无法及时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上述

手续,但应当注明理由,并在到院后补充完成签字手续。

第十四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具有发生此类行为危险的,经门(急)诊医师检查评估后,如果认为该患者需要住院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出具《非自愿住院通知书》。

患者的监护人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非自愿住院通知书》并签署《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后,应当代为或者协助患者办理入院手续。

监护人如果拒绝签署《非自愿住院知情同意书》,应当由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签署并且办理入院手续。患者属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由送诊的有关部门签署并且办理入院手续。

患者的监护人阻碍实施上述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上述住院治疗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第十五条对于由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来的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门(急)诊应当组织至少二名拥有主治医师或更高资格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对其精神状态进行检查评估。经评估认为需要住院观察者,评估医师应当出具《紧急观察住院通知书》。

护送上述疑似患者至本院的人员,应当在取得本院出具的《紧急观察住院通知书》并签署《紧急住院观察住院同意书》后,代为或者协助患者办理入院手续。由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送诊的,送诊人员还应当同时通知患者的近亲属;当疑似患者是外籍人士时,应当及时通知领事馆代表。

第十六条对于实施紧急观察住院的疑似患者,应当安置在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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