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要求--要点摘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跨国集团或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而设立的外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的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单独或者共同、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直接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控股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跨国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登记的跨国企业集团。
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资跨国集团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外资跨国集团或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批准。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
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等字样。
第七条设立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四)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银保监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副氐限额;(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六)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引进1名具有5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七)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八)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体系,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管理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九)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集团分公司公司财务工作要求、内容
分公司财务工作要求
1、每个分公司配备2名专职财务人员。
2、要求每个分公司至少有1名专业财务人员。
3、回款途径包括:现金、微信、网银转账、POS机刷卡等。
不允许使用财务人员个人收款途径。
4、各分公司收款现金存入总公司指定账户。
5、各分公司根据业务情况留存适当额度备用金。
6、财务数据直接报总公司财务,其他人员无权过问,财务数据一经泄露,追查到底。
7、财务工作实行无纸化办公,数据用U盘存储,台式电脑内不留存任何数据,每10天备份一次,保证数据安全。
8、不允许输出任何纸质文件。
9、报销费用按照申请人、审核、批准的流程,用款超过500元需要请示总公司书面批准。
报销单据按月装订成册,定期由总公司收回。
10、接受总公司定期不定期检查。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为确保上市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的规范运作,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发布以下相关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的运作。
一、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设立条件1.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有良好信誉和健全财务状况的条件。
2.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设立应当报经所在地证监局核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
3.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组织架构应当明确,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障公司的风险控制和规范运作。
二、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1.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并报经所在地证监局批准。
2.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金融业务。
3.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在地证监局批准的范围。
三、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运营管理1.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建立明确的财务管理体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信息系统,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
2.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
3.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和经营状况,确保信息透明度和真实性。
4.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报表格式编制财务报表,报送所在地证监局进行审查和备案。
5.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所在地证监局。
四、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风险控制1.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流程。
2.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建立业务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及各类子公司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和最佳现金流量,充分发挥集团整体优势,促进集团各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重点是:以资金管理为核心,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集团公司系指中捷控股集团公司(不含各类子公司);子公司系指集团公司直接控股的公司;二级子公司系指由子公司控制的公司;中捷集团系指集团公司和上述各类子公司。
第五条本管理规定适用集团总部以及集团所有下属公司(上市公司除外)财务管理。
集团公司其他子公司财务管理机构为集团公司财务中心,通过虚化其他子公司的董事会来实现集团公司的财务管控。
作为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对中捷缝纫机股份公司财务管理要符合上市公司有关规定,并通过集团外派专职董(监)事来实现。
集团公司外派专职董(监)事必须及时将股份公司财务相关信息反馈到集团公司财务中心,集团公司形成意见后由外派专职董(监)事在股份公司董事会出具。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为充分体现以产权为依托的新型母-子公司关系,从维护出资人的资本权益和实现集团公司总体目标出发,同时有利于各类子公司按照公司治理原则进行经营和管理,集团内部实行“会计政策统一制定,经济业务独立核算”的相对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
集团公司及各类子公司财务管理均纳入集团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同时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和要求。
第七条职责和权限划分:(一)属于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职责权限:1、会计政策和会计信息管理制定中捷集团内部财务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对各类子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合理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资金管理⑴根据集团各产业发展需要和行业特点,制定和落实稳健的财务政策,并通过合理的财务控制手段和财务杠杆,使公司保持适度的负债水平和合理的现金流量。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一、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件根据证券法和有关规定,制定了以下规范运作原则和要求。
二、总则1. 上市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合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2. 上市公司应当与集团财务公司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并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3. 上市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与规定1. 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应当保持独立性,杜绝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2. 上市公司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并及时披露审计结果。
3. 上市公司应当与集团财务公司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运作。
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目标和责任,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
5.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集团财务公司的交易情况,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6. 上市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的及时识别和有效应对。
四、监督与处罚1. 证监会将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 对于违反本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证监会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3.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证监会将予以退市或暂停上市的处罚,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1.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对现行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2. 上市公司和集团财务公司应当按照本文件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证监会备案。
以上即为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规范运作的文件的内容。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共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一、引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管理制度等内容,以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加强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企业集团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概述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定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由企业集团设立的专门从事财务管理与服务的子公司,负责集团内部财务业务的整合、资金运营、风险控制等职能。
2.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目标:提供高效便捷的财务服务,降低企业集团的财务风险,实现集团内部各企业间的资金优化配置,推动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效益的提升。
三、组织架构1. 公司章程: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等基本信息,并明确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2. 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确定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制定相关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
3. 监事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保护投资者权益。
4. 高级管理层:包括董事、总经理等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
四、业务范围1. 资金管理:负责企业集团内外资金的集中管理、运作和调度,包括现金管理、资金筹措、结算与支付等工作。
2. 财务管理:负责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包括财务核算、管理报告、预算管理等方面。
3. 风险管理:制定风险管理规定,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应对的机制,确保企业集团财务风险的有效防控。
4. 投资管理:负责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与管理,包括股权投资、资金投向、并购重组等业务。
5. 融资与筹资:负责企业集团的融资活动和筹资工作,包括债权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
6. 公司治理: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
五、管理制度1. 财务管理制度:制定财务管理规范,明确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2. 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理框架,明确风险评估方法、风险监测指标和风险应对措施。
注册财务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财务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财务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设立财务公司的必备条件包括: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备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管理经验,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核心主业稳定,无不当关联交易;同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在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条件需要满足。
法律分析
设立财务公司有以下必备条件:
1、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核心主业、无不当关联交易;
2、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3、申请前1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4、其他条件。
1。
集团企业成立财务公司的必要性分析
集团企业成立财务公司的必要性分析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集团企业所面临的财务管理挑战也日益凸显。
财务公司的成立对于集团企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和必要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集团企业成立财务公司的必要性进行分析。
一、优化资金配置财务公司作为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够有效地将集团企业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配置。
通过成立财务公司,集团企业可以实现对成员企业的资金归集,形成规模效应,从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财务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信托等方式进行融资,进一步优化集团的融资结构,降低财务成本。
二、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财务公司的成立有助于提高集团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财务公司具备专业的财务管理团队和先进的财务管理经验,能够为集团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财务管理服务。
通过财务公司的专业运作,可以规范成员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风险控制,为集团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增强企业竞争力集团企业成立财务公司有助于提高其竞争力。
财务公司可以为成员企业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帮助其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
财务公司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为集团企业提供市场预测、投资决策等咨询服务,帮助集团企业把握市场机遇,增强其核心竞争力。
四、实现税收优化财务公司的成立可以帮助集团企业实现税收优化。
通过合理规划和运作,财务公司可以降低集团的税负水平,提高盈利能力。
财务公司还可以为集团企业提供税务咨询、税务规划等服务,帮助其合理规避税收风险。
五、促进金融创新财务公司的成立有利于推动金融创新。
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灵活的金融运作模式和较强的创新能力。
通过与金融机构的合作,财务公司可以开发出符合集团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等,进一步拓宽集团的融资渠道和投资领域。
集团企业成立财务公司具有显著的必要性。
通过优化资金配置、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税收优化以及促进金融创新等方面,财务公司的成立将为集团企业的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
财务公司规章制度
财务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公司的管理,规范财务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财务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财务公司。
第三条财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积极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财务公司的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维护股东权益。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第七条经理层负责财务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策,确保公司业务的发展和风险控制。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七)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八)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代理业务;(九)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十一)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九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等环节,确保公司经营安全。
第十条财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内部欺诈、操纵市场等行为,确保公司合规经营。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当加强资本充足率管理,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资本实力承担业务风险。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当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经营效益,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当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流动、高效。
论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必要性及意义
张吴
【 章 摘要 】 文 大 型 企业 集 团设 立 的财 务公 司在 组 织内部结算、为企业集团成 员单位提供 金 融服 务等 方 面发挥 着不 可替代 的作 用 。本 文 先后 论 述 了国 外 、 国 内大型 企
业 集 团的 财 务 公 司 发展 的现 状 ,指 出设
立 财 务 公 司的必 要 性和 意 义 ,为 国内 大
型 企 业 集 团设 立 的 财 务公 司的 发展 提 供 借 鉴
【 关键 词 】 企业 集 团 ;财 务 公 司 ;必 要 性 和 意 义
一
三 、财务 公司存在 的意义和必 要性
我 国 大型 企 业集 团的 财务 公 司 的建 立 对企 业 集 团 的 发展 有 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 1 筹措 资金 、支持集 团发展 大 型企 业 集 团成 立 财 务 公 司可 以 为集 团增 加一 个 筹 资 、 资 的渠道 。 先 , 务 融 首 财 公司可 以吸收内部企业存款 ,利用企业资 金运 用 的时 间差 、 生产 环 节差 、 业差 , 行 把 集团内部资金盘活 , 并根据资金的性质、 间 歇时间长短 , 开办协定存款 、 通知存款及多 种档 次 的 定期 存 款 ,以提 高企 业 资 金 的 时 间价值 。 其次, 财务公司在确保信誉的前提 下, 利用 接触 面 广 , 资 渠道 多 的优 势 , 融 加 强与金融机构 的联系,方便为企业集团拆 入资 金 , 缓解 企 业集 团资金 供 求 的矛 盾 。 第 三 ,财 务 公司 可 以 通过 发 行 短 期融 资债 券 或代理 集 团 发行 、 付 融 资债 券 , 企业 集 兑 为 团解 燃 眉之 急 ,支持 了集 团 的 发展 。 2 合理发放贷款 ,支持子公司发展 企 业 集 团 的 特 点 是 有 许 多 下 属 子 公 司 , 下 属子 公 司经 营效 益 不 同 , 而 困难子 公 司向集团伸手借钱的现象时有 发生 ,按照 法院司法解释: 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 否 则 合 同 无效 。 只 有 经银 监 会 批 准设 立 的 财 务公司, 才具有向外贷款的职能。 为了使资 金能够在企业内部更有效的使用 ,为了鼓 励和支持集团 内部各子公司的发展 ,在企 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是十分必要的 。财务 公司对产品适销对路、效益好、 有信誉 、 有 还款能力 、资金暂时短缺的子公司合理发 放 贷 款 为 子 公 司发 展 生 产 提 供 急 需 资 金 ,
设立财务公司实施方案
设立财务公司实施方案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财务公司的设立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个全面的实施方案,以确保财务公司的设立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设立财务公司的目的和意义。
设立财务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的财务资金,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同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财务支持。
通过设立财务公司,可以实现财务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控制能力,为企业的战略决策提供更加准确的财务数据支持。
其次,我们需要确定设立财务公司的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
首先,需要进行市场调研和需求分析,以确定财务公司的定位和服务内容。
接下来,需要进行财务公司的组织架构设计和人员招聘,确保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能力。
然后,需要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和资金的筹备,包括注册登记、资金注入等。
最后,需要进行财务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模式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公司能够顺利开展业务并取得良好的运营效果。
在确定具体步骤和时间节点的基础上,我们需要制定财务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方案。
财务公司的组织架构应当合理科学,包括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资金部、审计部等,确保公司的各项职能能够有效协调和配合。
同时,需要进行人员的招聘和培训,确保公司的各个岗位都能够有合适的人员来担任,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此外,我们还需要制定财务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模式。
运营和管理模式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保公司能够灵活高效地开展业务。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公司的运营和管理能够稳健可靠。
最后,我们需要进行财务公司设立实施方案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制定。
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管理风险等各种挑战,因此需要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确保公司能够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应对各种风险挑战。
总之,设立财务公司是一项重要的战略举措,需要我们制定全面的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实施。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一、综合管理制度1.1 财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规范、高效和稳健。
1.2 制定和执行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审批程序、资金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措施等。
1.3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财务数据的实时更新和准确报告。
二、机构设立及变更2.1 财务公司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2.2 公司在变更机构设置时,应提前向监管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人事管理制度3.1 财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素质和专业技能满足工作需要。
3.2 制定并执行员工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和离职等管理程序,确保员工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四、财务收支计划管理4.1 财务公司应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4.2 定期对财务收支计划进行执行分析和调整,确保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五、会计核算工作规定5.1 财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
5.2 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为公司决策提供可靠的财务信息支持。
六、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6.1 财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体系,确保成本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6.2 制定并执行成本管理制度,通过成本控制和成本优化,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七、经济核算制度7.1 财务公司应建立全面的经济核算制度,通过经济核算评估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经营成果。
7.2 定期进行经济核算分析,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并为公司战略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支持。
八、内部审计配合要求8.1 财务公司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8.2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流程,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
8.3 及时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供所需的财务信息和资料,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
8.4 根据内部审计结果和建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持续改进财务管理体系。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操作规范文件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申请设立工作,确保财务公司市场准入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治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治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规程用于规范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筹建和开业时期的市场准入行为。
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股本占25%以上)的市场准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条凡在中国境内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审查批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1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成立2年以上同时具有一定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治理和资金治理经验。
(七)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资信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要紧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中募集,并能够汲取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治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的股份。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专门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行业治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或经营团队中至少引进1名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治理人员和1名风险治理专业人员。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新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
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第四条? 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财务公司规章制度
财务公司规章制度财务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财务公司规章制度是公司内部规范管理的准则,对公司全体员工适用。
第三条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公司领导及各级管理人员应以身作则,积极履行岗位职责,保持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五条公司员工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第六条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七条公司鼓励员工进修学习,提升个人综合素质,并提供各种培训机会。
第二章员工职责第八条公司员工应按时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1页/共4页第九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不得擅自私用或挪用公司财产。
第十条公司员工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应与客户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商业机密。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按规定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享有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时间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如需请假,应提前将请假原因和时间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如需加班,应提前向上级经理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加班。
第十七条公司员工应按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
第四章考勤和奖惩制度第十八条公司每月对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和记录。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如有旷工、迟到、早退等情况,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对表现优异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将按照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安全和保密制度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必须爱护公司财产和设备,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新办法.doc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新办法账务是指实现会计处理进行原始单证的收集、整理、记载、计算、结报等会计处理的具体事务,它要求规范、准确,保证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准则的有效实施。
下文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
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及变更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1. 引言1.1 背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为集团内部的重要财务管理机构,承担着集团内部财务决策、风险管理和资金调度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运作,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制定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1.2 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提供一系列管理办法,包括组织架构、财务管理职责、财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以便确保财务公司的良性运营和合规管理。
2. 组织架构2.1 上级领导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上级领导是集团总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财务公司进行监管、指导和协调工作。
2.2 董事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集团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决策和监督财务公司的运作,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2.3 高管团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高管团队,由董事会成员和财务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具体的业务运作和组织管理。
2.4 内部部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内部设立财务管理部、财务报告部、财务分析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不同的业务职能,保障企业财务管理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3. 财务管理职责3.1 财务决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负责制定财务决策方案,参与重大经济决策,包括投资、融资、资金调度等,为集团提供财务支持和评估。
3.2 财务规划和预算财务公司负责制定集团的财务规划和年度预算,确保公司业务发展和财务目标的实现。
3.3 财务报告和分析财务公司负责编制和发布集团的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指标评估,提供给上级领导、股东和投资者参考。
3.4 资金管理财务公司负责集团的资金管理和资金流动性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3.5 税务管理财务公司负责管理集团的税务事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政策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4. 财务流程4.1 采购流程财务公司负责制定和执行采购流程,包括采购申请、采购审批、采购支付等环节,确保采购行为的合规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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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要求
(要点汇总)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