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实施方案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2•【字号】庆政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庆政发〔20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9年12月30日市政府8届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适应全市经济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
大庆市政府负责市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审批和管理土地的行政职能。
市政府成立市土地出让协调决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解决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三条大庆市土地管理按照统一规划、连片开发、总量控制、政府垄断、净地出让、招标拍卖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土地集约利用第四条严格执行各类用地规划、计划,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一)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二)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和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没有用地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
(三)项目选址由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进行,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安排在园区或工业聚集区。
第五条严格执行供地政策,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一)建设用地实行计划供应。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27•【字号】庆农联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大庆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庆农联规〔2020〕1号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现将《大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农业农村局大庆市财政局2020年7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竣工验收及考评第六章工程和设备管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绩效评价第九章费用支出管理第十章附则大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财政厅、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龙江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程》等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编制、提出全市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组织完成中央、省下达的建设任务,指导全市农田建设工作;拟订市级农田建设政策制度,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审、扩大初步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设计调整变更的审批、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县(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地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区)域农田建设规划,建立项目库,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申报项目,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初步验收、建后管护、项目入统和上图入库工作,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法人制,开展日常监管。
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一、背景土地调查是指对指定地区内的土地资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和监测,以获取与土地有关的基本数据和信息,为指导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一次土地调查是在上世纪80年代实施的,经过多年的土地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情况发生了变化。
因此,为了全面了解目前土地资源的状况,为制定更加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信息支持,必须实施第二次土地调查。
二、目标1. 全面掌握本地区土地资源状况,建立现代化土地资源数据库;2.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高土地调查和监测的技术能力和水平;3. 提高土地调查和监测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的服务能力;4. 为全面推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支持。
三、实施内容1. 土地资源基础调查包括土地面积、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候、土壤、植被、动物等方面内容,以及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土地权属、土地价格等土地资源现状情况,要求实施面积全覆盖调查。
2. 土地资源动态监测主要包括土地变化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监测,重点监测各类土地利用变化和生态环境状况,动态评估土地利用效益情况,并实施土地管理与保护,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和可持续性。
3. 土地资源评价依据土地资源现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生态保护需求,制定土地合理利用的政策、标准和建议,为土地利用规划、土地整理和土地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数据整合和发布将各项调查、监测和评价结果整合为一体,建立现代化土地资源数据库,为土地资源利用的规划、管理、决策和评估提供准确数据和信息。
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其他途径发布土地资源调查信息,形成公众参与和监督的有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1. 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对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宣传、培训和动员,确保全体人员形成思想统一、行动一致的态势,为实施土地调查打下坚实基础。
2. 制定实施方案。
制定详细、具体、可操作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工作步骤、工作要求、工作期限和考核评价等内容。
某地区全国第二次土地调研设计——毕业论文设计(设计)
摘要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将于2007年7月1日全面启动,计划于2009年完成。
调查的主要任务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查清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围、面积分布和权属等情况;城镇土地调查,掌握每宗土地的界址、围、界线、数量和用途;基本农田调查,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登记上证、造册;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地籍信息系统,实现调查信息的互联共享。
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统计、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目录一概况 (1)1 县城概况 (1)1.1 地理位置 (1)1.2 自然资源 (1)二测区基本情况图 (2)三目的和任务 (2)四组织实施 (3)1 准备工作 (3)1.1 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3)1.2 选择地籍调查专业队伍 (4)1.3 投入的人员及仪器设备 (4)1.4 制定实施方案 (5)1.5 宣传动员 (5)1.6 宣传标语口号 (5)2 技术路线 (6)2.1 确定工作方法 (6)2.2 实施过程与技术保障 (7)2.3 地籍建库工作流程图 (8)五技术设计的依据 (8)六取得的成果 (9)1 控制测量成果 (9)2 图件成果 (10)3 权属调查成果 (10)4 文字报告 (10)5 图纸资料 (11)七成果主要技术指标 (11)1 平面坐标系统 (11)2 地籍图分幅和编号 (11)八工作安排 (11)九技术方法 (12)1 权属调查的工作程序 (12)2 地籍编号 (12)3 街道的划分原则 (13)4 街坊的划分原则 (13)5 宗地的编号及方法 (13)6 地籍编号的方法 (13)7 界址点调查 (14)8 界址点的编号 (15)9 地籍调查表 (15)十地籍图业编辑 (15)十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6)1 权属调查方面 (16)1.1 存在的问题及工作难度 (16)1.2 采取措施 (17)2 地籍测量方面 (17)2.1 存在问题及工作难度 (17)2.2 采取的措施 (17)十二总结 (18)一概况1 县城概况1.1 地理位置平遥县位于省中部,盆地西南,太岳山之北,太行山,吕梁山两襟中央,地理坐标为东经112°12′~112°31′,北纬37°12′~37°21′之间。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庆政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大庆市国土资源储备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国土资源储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收购、征用的土地和粘土矿产进行储存和整理,并根据社会需求状况,定期定量向社会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土地储备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国土资源储备工作。
第五条国土资源储备年度计划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财政、建设等部门,根据土地、矿产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下列范围内的土地可以实施土地储备(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用地;(二)城市建成区内的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三)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储备的其它国有土地。
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可以通过无偿收回的方式进行储备(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二)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延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注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依法核准报废的土地;(六)超过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七)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土地;(八)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九)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没收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十)因土地使用者违约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大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大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贯彻实施,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土地开发、利用、整理、保护的规划、计划、用地审批等,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并予以公告。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全市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并在市、县、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明确界定。
用地单位及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订的各项规划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各项专业规划需占用土地的,须征求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不得突破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指标、建设用地指标、重点工程用地指标、土地开发复垦及土地整理指标是规划期内土地管理工作的指令性计划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执行。
第七条各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指标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各建设用地单位应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报下年度各项用地计划,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计划部门共同协商后,将该计划列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由土地管理部门签发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卡。
凡未列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耕地保有量、土地开发整理等计划指标的用地项目,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八条需退耕还林、还牧、还水进行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向县、区土地管理部门申报调整计划,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实施方案
附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调查实施方案为顺利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时汇总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各地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将二次调查成果统一更新到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同时,查清2009年度各类土地变化情况,完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生产“标准时点”调查底图。
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要求,国家统一采购2009年9月至2010年1月期间最新遥感数据,生产覆盖全国的“标准时点”遥感影像图。
国家组织专业队伍,通过最新遥感影像与前时相遥感影像及二次调查初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对照比较,发现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制作分县“标准时点”调查底图,用于地方开展标准时点统一更新及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二)开展二次调查成果更新。
以二次调查初始调查成果为基础,利用“标准时点”调查底图及遥感监测成果,以县(市)为单位,采取内外业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查清各类土地变化情况,将二次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2月31日标准时点上,并更新各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将二次调查数据与2008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各类土地面积的差异,特别是耕地、建设用地的增减变化及其原因。
(三)调查2009年度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结合二次调查成果更新,按照二次调查中农村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的技术要求,单独标注并提取2009年度内土地利用变化信息,逐级汇总统计形成200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
三、调查依据和标准(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五)《关于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增加可调整地类的通知》;(六)《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庆政办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庆政办发〔2006〕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大庆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根据国家从严管理土地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为指导,以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和全面清理各类违法违规用地为重点,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全面深入的原则,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解决好我市土地市场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分类对待的原则。
在国家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从解决土地市场秩序混乱的根源性问题出发,着重解决不依法用地、行政违规、顶风违法的问题。
把滥占耕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突破用地计划等做为治理整顿重点。
经营性用地要着重解决好规避招拍挂和假招拍挂问题,工业用地要重点解决违规协议出让、低价出让土地、随意调整规划和突破计划问题,集体土地要重点解决农民补偿安置不到位及以租代征问题。
(二)坚持属地管理,政府负责的原则。
治理整顿各项任务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承担第一责任。
(三)坚持协调配合,明确责任的原则。
治理整顿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同作战。
黑龙江省补充规定-正式发布稿
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部分技术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和规范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中的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标准,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的通知》(黑政发〔2007〕33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和《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等规定和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基本农田等别调查和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等项工作均应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地方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农垦系统、森工系统各分局(管局)分别作为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本调查单位。
地方所属县级行政区域是指县级行政辖区范围内扣除农垦、森工系统土地后剩余的部分,包括其他中、省直单位使用的土地。
农垦系统、森工系统跨县级行政辖区的,应按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界线划分作业区,分别进行土地调查。
土地调查完成后,应将调查成果分别上报到所在县级行政辖区,汇总出完整的县级行政辖区数据。
第四条国界、省界、市(地)、县(市、区)级行政区调查界线以及农垦系统各农场、森工系统各林业局的调查界线,由省土地调查办统一制作下发,各地、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动。
乡、镇行政区调查界线以民政部门的乡、镇行政勘界成果为依据,由县级土地调查办组织落界。
未开展乡、镇行政勘界的,应依据历史资料划定,并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
调查界线仅用于面积量算和图件编绘,不作为土地划界和处理土地纠纷的依据。
第五条行政代码、权属单位代码、座落单位代码、地籍编号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的规定编制。
其中,县级以上行政代码使用国家编制的代码,由省土地调查办统一下发。
乡、村级行政代码由各地自行编制。
农垦、森工系统代码编制方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中、省直企业以及市、县级所属单位的权属单位代码应在县级范围内分配相当于乡级的代码。
乡级所属单位的权属单位代码应分配相当于村级的代码。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09.12.29•【文号】国土调查办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调查办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经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调查统计实施方案一、适用范围本方案规定了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对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等专项用地面积调查统计的任务、内容、方法、要求等。
本方案适用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二、任务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数据汇总成果基础上,收集其他有关资料,采用统计的方法,获得专项用地的面积、类型和分布等状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三、步骤(一)准备工作。
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和已有其他资料等状况,制定本地区开展专项用地面积调查统计实施细则。
(二)收集资料。
包括农村土地调查汇总成果、城镇土地调查汇总成果、开发园区资料、《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国土资源部编)、《中国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编)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三)填写表格。
依据收集的资料,直接填写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专项用地面积统计汇总表(见附件1)。
(四)分析报告。
大庆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
大庆市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技术方案大庆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2月大庆市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技术方案设计单位:设计者:审核者:设计时间:2009年2月审核时间:2009年月审批单位:审批者:审批时间:年月目录一.概述......................................................... - 1 -(一)工作目标 ......................................................................................................................... - 1 -(二)调查区地理概况 ............................................................................................................. - 1 -(三)已有资料 ......................................................................................................................... - 1 -(四)主要工作任务 ................................................................................................................. - 2 -(五)工作流程 ......................................................................................................................... - 3 -二.执行标准..................................................... - 4 -(一)地籍调查标准 ................................................................................................................. - 4 -(二)数据建库标准 ................................................................................................................. - 4 -(三)测绘标准 ......................................................................................................................... - 4 -(四)检查验收标准 ................................................................................................................. - 5 -三.技术要求..................................................... - 5 -(一)坐标系统 ......................................................................................................................... - 5 -(二)图幅规格和编号 ............................................................................................................. - 5 -(三)主要精度指标 ................................................................................................................. - 5 -(四)土地分类 ......................................................................................................................... - 7 -四.工作内容、方法和步骤........................................ - 8 -(一)准备工作 ......................................................................................................................... - 8 -(二)地籍测量 ....................................................................................................................... - 10 -(三)数据转换 ....................................................................................................................... - 20 -(四)权属调查 ....................................................................................................................... - 21 -(五)地类调查 ....................................................................................................................... - 37 -(六)数据建库 ....................................................................................................................... - 37 -(七)汇总统计 ....................................................................................................................... - 40 -五.质量控制.................................................... - 42 -(一)质量控制流程 ............................................................................................................... - 42 -(二)质量管理机制 ............................................................................................................... - 42 -(三)作业单位质量管理 ....................................................................................................... - 42 -六.提交资料.................................................... - 43 -(一)控制测量资料 ............................................................................................................... - 43 -(二)城镇土地调查资料 ....................................................................................................... - 44 -(三)数据建库资料 ............................................................................................................... - 44 -(四)文档资料 ....................................................................................................................... - 44 -七.附表........................................................ - 44 -(一)城镇土地调查用表 ....................................................................................................... - 44 -(二)测量用表 ....................................................................................................................... - 45 -(三)质量检查用表 ............................................................................................................... - 45 -大庆市第二次城镇土地调查技术方案一.概述(一)工作目标城镇土地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一部分,其目标是调查城市内部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各行业用地的结构、权属、数量和分布;在此基础上,建立城镇土地调查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并对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建立和完善全市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和土地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大庆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大庆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要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通知》(黑政发[2007]33号),以及《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为全面完成大庆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采用现代遥感、计算机等先进技术和方法,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通过二次调查,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直接掌握准确的全市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推进土地登记发证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信息的需要。
二、工作任务二次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基本农田状况调查、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
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好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建立及时监测、快速更新机制。
具体任务如下:(一)农村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要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和权属,掌握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
(二)基本农田调查依据大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依法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根据已完成的农用地分等资料,确定基本农田质量状况,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质量和地类等,并登记上证、造册。
(三)城镇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
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
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大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规划实施总体评价(一)主要指标落实情况1、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2005年大庆市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显示耕地面积为776677公顷,规划确定大庆市2020年耕地面积为616218公顷。
根据2012年大庆市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大庆市2012年耕地面积为777498公顷,比2005年增加了821公顷,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3710公顷,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增加耕地面积4735公顷。
在保证耕地数量的同时加强耕地质量、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加大了中、低产田质量等级耕地改造力度,完善了田间道路系统,加强了农田防护能力,保护了农田生态环境的安全,全面落实耕地保护任务,为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提供了保障。
1上轮规划确定大庆市基本农田面积为544100公顷,本轮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544900公顷,规划最终划定549229公顷的基本农田,规划实施期间,大庆市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截止到2012年,大庆市基本农田面积为566327公顷。
2、建设用地情况建设用地总规模: 2009年大庆市建设用地规模为221946公顷,全市规划期内共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7800公顷,通过与二次调查成果相衔接,规划到2020年大庆市建设用地规模为240108公顷,到2012年大庆市建设用地总规模为22636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1405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中心城区发展用地及哈大齐工业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油田用地,保障列入国家和省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以及保障性用房等民生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009年大庆市城乡建设用地为122555公顷,与二调衔接后的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165835公顷,到2012年大庆市城乡建设用地为161848公顷。
7年来,大庆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加了255050公顷,其中城镇工矿用地由2005年的47321公顷增加到了2012年的99571公顷,增加了52250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由2005年的59480公顷增加到2012年的62277公顷,增加了2797公顷。
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部分地类调查
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部分地类调查外业阶段成果质量检查办法为规范全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外业阶段成果质量,保证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入库资料准确可靠,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土调查办发〔2007〕4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在黑龙江省土地调查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的地类调查外业成果质量检查工作,包括县级自检、地市级复查、省级抽查及对外业成果的日常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按照本办法组织的地类调查外业阶段成果检查结果只能作为外业阶段成果质量是否合格以及是否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不能作为农村土地调查工作最终成果质量评定的依据。
二、主要任务通过对外业调查阶段形成的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补测成果,以及外业调查工作报告和自查报告等成果资料的检查,评定成果质量,为农村土地调查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
三、检查制度对农村土地调查外业调查成果实行县级自检、地市级复查、省级抽查的检查制度,由各级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土地调查办)负责。
县级自检:外业调查工作完成后,由作业单位向县级土地调查办提出外业阶段成果检查申请,由县级土地调查办组织进行县级自检;地市级复查:县级自检合格后,提出外业阶段成果复查申请,报市级土地调查办组织复查,复查合格后,出具阶段工作复查报告,决定是否能够进行下一阶段工作;省级抽查:地市级复查合格后,将复查结果上报省土地调查办,省土地调查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外业阶段成果抽查。
农垦系统各分局、森工系统各管局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展本调查区内的县级自检工作,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土地调查办组织开展本调查区内的地市级复查工作。
作业单位在工作中应当建立成果质量检查监督机制。
县、市(包括农垦、森工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规定对辖区内的调查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时要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四、主要依据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6、《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8、《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9、《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10、《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部分技术补充规定》(黑龙江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11、国家和省制定和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是基于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根据不同情况,可 以采取室内在计算机上预判,然后再外业实地调查工 作。已完成更新调查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已有成果。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调查技术方法(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关 于“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和《国 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明确要求,从 2007年7月开始,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是国家的需要
• 土地是重要的资源和资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和作用越来越突出。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调查的技术路线是什么?
农村土地调查 按照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现
有土地调查成果,采用无争议的权属资料,运用航天航空遥 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和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技 术,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 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服务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技术流程, 获取全国每一块土地的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信息,建立 连通的“国家━省━市━县”四级土地调查数据库。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土地调查能够干什么? 土地调查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础,能够:
– 查清各类土地的数量; – 查清各类土地的质量; – 查清土地的利用状况和权属状况; – 查清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土地调查有什么用?
• 掌握土地的自然属性、利用方式和产权关系,为制定土地资源的合 理利用,以及资源环境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以及实施科学决策等 方面提供基础保障。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三项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三项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庆政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三项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庆政发〔2009〕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9年4月7日市政府8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三项重点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日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三项重点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当前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国土资源管理三项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加强国土资源工作领导为了进一步强化宏观调控能力,发挥国土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科学有序的国土资源管理机制,真正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收储计划上升为政府行为,成立大庆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长副组长:分管副市长成员:市发改委、财政局、经委、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农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确定全市土地利用规划、年度供地计划和收储计划,以及对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
办公室主任:市国土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列席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通报全市用地情况,分析供地形势,督促各县区政府和各相关单位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用地情况。
二、全面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
大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市政府组织制定,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名单的公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名单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12.19•【文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名单的公示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决定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主动接受监督,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现将各推荐单位推荐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名单予以公示。
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4年12月23日17时前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
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要署本人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100035)国家表彰奖励办公室联系方式:传真:************电子邮箱:******************.cn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100013)附件: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名单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名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12月19日附件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集体拟表彰对象名单(共60个)北京市(1个)北京市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天津市(1个)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权籍处河北省(2个)石家庄国土资源局大城县国土资源局山西省(2个)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晋城市国土资源局内蒙古自治区(2个)内蒙古自治区土地调查规划院凉城县国土资源局辽宁省(2个)辽宁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局沈阳市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发展研究中心吉林省(2个)双辽市国土资源局吉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黑龙江省(2个)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绥化市国土资源局上海市(1个)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权籍管理处江苏省(2个)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浙江省(2个)嘉兴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安徽省(2个)安徽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心)黄山市国土资源局福建省(2个)福建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江西省(2个)泰和县国土资源局新余市国土资源局山东省(2个)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潍坊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2个)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濮阳市国土资源局湖北省(2个)枝江市国土资源局松滋市国土资源局湖南省(2个)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广东省(2个)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蕉岭县国土资源局海南省(1个)海口市国土资源局秀英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2个)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钦州市国土资源局重庆市(1个)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权产籍处四川省(2个)宜宾县国土资源局四川省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贵州省(2个)贵阳市国土资源局思南县国土资源局云南省(2个)大理州国土资源局陆良县国土资源局西藏自治区(2个)西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籍处山南地区国土资源局陕西省(2个)陕西省国土资源规划与评审中心渭南市国土资源局甘肃省(2个)甘肃省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临洮县国土资源局青海省(1个)海晏县国土资源局宁夏回族自治区(1个)吴忠市国土资源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研究院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勘测规划设计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基础数据中心解放军(1个)济南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部土地管理处中央国家机关(3个)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二地形测量队国土资源部地籍司调查处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土地调查所附件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名单(共100名)北京市(2名)刘玖辉北京市朝阳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主任李中权北京市顺义区土地权属登记事务中心主任天津市(2名)王志青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主任陈向东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权籍处主任科员河北省(3名)王宇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副处长赵建利河北省国土资源利用规划院地籍所所长王仕春承德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山西省(3名)刘晓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原处长田丽萍大同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郭国华襄垣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股长内蒙古自治区(3名)李德重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主任科员王文才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郝玉忠锡林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总工办总工辽宁省(3名)赵广东辽宁省辽阳市国土资源勘查规划院总工肖菊伟辽宁省盖州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地籍科科长毕如天辽宁省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吉林省(3名)张渝庆吉林省长春市国土资源登记中心干部于东成磐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于忠伟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地籍科科长黑龙江省(4名)包育新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副处长刘媛媛大庆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孙海芹鹤岗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李文德桦川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上海市(2名)庄澜上海市地籍事务中心主任张雷上海市崇明县土地信息管理中心主任江苏省(3名)庞佑林泰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处长李玉迎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毛卓群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地籍科科长浙江省(3名)徐志红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副主任周建平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处处长郑扶军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路桥分局副局长安徽省(3名)齐卫东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副处长杨友长安徽省基础测绘信息中心总工程师张玉红安徽省石台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福建省(3名)陈德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主任科员吴杰魁南平市水东国土资源中心所干部庄学良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泉港分局局长江西省(3名)胡云清江西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地籍科干部杨贤福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陈彦泉广昌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山东省(4名)邵周岳山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副院长马红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党委委员田金光日照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刘振义乳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河南省(4名)张玉敏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副处长经延辉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与测绘管理处科员杜延伟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杨伟丽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湖北省(3名)王远燃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调研员/二调办专职副主任周繁武汉市土地登记发证中心土地登记部科长刘清华钟祥市国土资源局地政地籍科科长湖南省(3名)郭迪跃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调研员甘梦龙衡阳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许艳红古丈县国土资源局地籍地产管理股科员广东省(4名)王刚武广东省土地调查规划院土地资源调查室主任欧阳华汕头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副科长钟金杏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地质测绘股科员XXX雄博罗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股长海南省(2名)符方洲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定城分局局长李文高昌江黎族自治县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3名)耿桂芬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调研员庞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规划院地籍信息工程所干部陈锋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国土资源规划测绘信息院院长重庆市(2名)王春艺重庆市梁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利用科科长陈德安重庆市彭水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产籍科科长四川省(4名)邓禄华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金牛分局地籍事务所代理所长黄世芬富顺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高荣辉什邡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肖波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调研员贵州省(3名)夏清波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管理处处长李卫红贵州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院国土资源勘测调查所所长文欣跃毕节市土地勘测规划所所长云南省(3名)赵乔贵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郑树梅丽江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杨在权腾冲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西藏自治区(2名)边巴次仁西藏拉萨市国土局东城分局局长廖锦屏西藏林芝地区林芝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陕西省(3名)康晓彬延安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彭丹斌商洛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规划科科长吴辉平镇巴县国土资源局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副主任科员甘肃省(3名)王晟军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主任科员杨晓东东乡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宋田彪陇南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青海省(2名)李青芳海南州国土资源局土地科科长徐伟芳青海省第一测绘院测绘科技研究应用中心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2名)马旭宁夏国土资源调查监测院业务技术科干部穆义财宁夏海原县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站站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名)石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原处长张蔷和田地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主任阿不都萨拉木米吉提喀什地区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科科长张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国土资源局127团分局局长解放军(1名)张武斌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助理员中央国家机关(8名)李文彬国务院办公厅秘书二局四处处长刘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环境资源处副处长李韶民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综合处处长韦革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农产品价格处调研员付长捷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处调研员杨冀红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土地规划评审中心主任辛丽璇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土地遥感所干部张晏中国国土资源报社采访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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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作者:————————————————————————————————日期:2大庆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的要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通知的通知》(黑政发[2007]33号),以及《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为全面完成大庆市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采用现代遥感、计算机等先进技术和方法,充分利用已有调查成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通过二次调查,查清全市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状况,直接掌握准确的全市土地基础数据,并对调查成果实行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推进土地登记发证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信息的需要。
二、工作任务二次调查主要任务包括:开展农村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基本农田状况调查、建设土地调查数据库。
在调查的基础上,做好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建立及时监测、快速更新机制。
具体任务如下:(一)农村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指对城市、建制镇以外的土地进行调查,要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位置、面积和权属,掌握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
(二)基本农田调查依据大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依法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根据已完成的农用地分等资料,确定基本农田质量状况,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质量和地类等,并登记上证、造册。
(三)城镇土地调查城镇土地调查是指对城镇范围以内的土地开展大比例尺调查。
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
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四)专项用地统计调查在农村土地调查和城镇土地调查基础上,收集利用已有资料,统计工业、基础设施、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和房地产等用地的利用状况。
(五)数据库建设建立互联共享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市土地调查信息共享,满足国土资源管理对土地基础数据的需求。
(六)成果汇总(七)统一时点变更(八)大庆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自检、复查三、技术依据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定》(TD/T1014-2007)2、《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4、《土地登记规则》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6、《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7、《1:500,1:1000地形图图式》(GB1480-93)8、《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若干规定》9、《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及《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10、《土地登记办法》11、《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12、《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13、《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程》14、《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5、《土地调查条例》16、《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17、《黑龙江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补充规定》18、其它相关政策和规定四、技术路线和方法(一)技术路线围绕大庆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目标和工作任务,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38号文件和黑龙江省二次调查方案的要求,充分利用我市已有的调查成果和资料,按照规定的二次调查技术流程,采用先进计算机成图、GPS全球定位系统相结合的方法获得我市农村和城镇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分布、权属及利用状况,并建立土地调查数据库和动态变化监测系统。
(二)技术方法1、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农村土地权属调查以省厅提供的农村1:10000比例尺调绘后的数据作为调查工作底图,充分利用现有资料,配合省厅组织的专业队伍,在GPS等技术手段的引导下,实地对每一块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面积情况进行外业调查,准确获得每一块土地的相关信息。
城镇土地调查以1:500比例尺为主,充分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全站仪等现代化测量手段,开展大比例尺地籍测量及权属调查,准确确定每一宗地的位置、界址、用途、权属等信息。
2、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大庆市土地利用数据库系统整理外业调查记录,并以县(区)为单位,按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和技术规范,逐图斑录入调查记录,对土地利用图斑的图形数据和图斑属性表单数据进行属性联结,形成集图形、影像、属性、文档为一体的土地利用数据库。
为提高数据库利用效率,应采用数据库优化技术,提高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的运行效率。
3、基于网络信息共享及社会化服务技术方法借助现有的国土资源信息网络框架,采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先进、高速、大容量的全市土地利用信息管理、更新的网络体系,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结构分级实施,实现市、县(区)互联和数据及时交换与传输,为国土资源日常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同时,借助现有信息网络及服务系统,实现各行业的信息共享与数据交换,为各相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土地基础信息和应用服务。
4、利用现有成果,完善土地调查内容我市2004年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在土地调查中要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补充耕地质量数据,进一步完善土地调查内容。
五、工作内容和要求(一)工作准备1、成立大庆市第二次土地调查组织机构市、县、区、乡镇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市、县、区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实施方案依据国家有关要求及省级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和补充规定,制定大庆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3、落实调查经费按照市、县级所承担的工作任务,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4、宣传报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5、核实行政区域界线及控制面积对由省二次调查办公室下发的市、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境内农垦系统使用权界线(或调查工作界线)及控制面积进行核实,将问题和意见及时上报。
6、资料收集整理收集市、县区、乡(镇)、村行政界线和权属界线、基本农田、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开发整理、林业、农业、草原、环保、规划、铁路、水务、交通、油田用地等基础资料,并对现有的地籍宗地档案进行整理,做好城镇地籍数据库属性信息的区域划分和备份,为下一步权属调查做好准备。
7、购置资料和设备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相应资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等。
8、设置办公场所此项工作涉及的人员较多,建设周期比较长,确定专门办公场所。
9、人员培训由于此项工作的技术含量较高,需相关人员赴外地进行考察学习,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业务培训。
10、项目招标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按照有关要求,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并做好项目招标前的各项工作。
(二)农村土地调查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公路、铁路、河流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调查,包括基本农田权属调查。
1、配合省厅组织专业队伍开展调查工作依据影像工作底图进行行政界线、土地权属界线和工作界线的套合,配合省厅组织的专业队伍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现场核实每块图班地类、位置、面积、权属等。
2、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权属调查土地权属调查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区国土资源分局人员完成。
对土地调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获得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并持证上岗,对调查成果负责。
3、土地权属调查要求土地权属调查是依据确权的相关规定,以相关权利人认定的权利界线进行调查。
权属调查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料。
(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权属争议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与核实。
(2)已登记资料和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经过核实未发生变更,且与实地一致的,可直接利用原资料,不需重新进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查,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界线可继续使用。
(3)已登记资料和已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有误或实地已发生变化的,重新开展或补充开展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调查,重新进行登记、变更登记或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新确定的界线,作为二次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
(4)未开展过集体土地所有权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查地区,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开展权属调查,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4、土地权属争议处理(1)对以往土地调查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必须进行处理和调处,之后签订《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
(2)对土地权属争议,经过处理和调处,当在短时间内难以协商、处理的,可保留搁置争议,但为了保证土地面积量算的不重不漏,须协商或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争议区暂时画定一条工作界线代替权属界线,并签订《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该工作界线只作为面积量算的依据,不作为今后确权、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依据。
(3)原调查时将国有荒山、荒地、河流、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等错划土地权属性质的,要依法纠正并办理手续;已征收但未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按征收界线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
(4)对国营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国有土地和公路、铁路、河流等国有土地以外的其他厂矿企事业单位,只调查其国有土地性质。
(5)界址点除已经有实测坐标外,可采用图解坐标。
(6)当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或存在争议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履行确权认界手续。
(三)基本农田调查依据大庆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依法调整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根据已完成的农用地分等资料,确定基本农田质量状况,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质量和地类等,并登记上证、造册。
基本农田调查以从划定基本农田部门收集到的有关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的资料,包括基本农田图件、基本农田保护区图件及相应的数据、文件等资料,作为基本农田调查的依据。
将划定和调整的基本农田图件扫描输入计算机,在数据库中以明显地物为控制,使基本农田图件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将基本农田图件标绘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当基本农田图件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耕地位置、范围一致时,落在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视为基本农田;不一致时,与基本农田划定部门协商处理。
基本农田标绘上图后,应征询基本农田划定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