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北京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政策举例
北京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政策举例
北京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政策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价值,促进创新发展的一项政策举措。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例子,以展示北京市在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方面的支持措施:
在北京市,企业A是一家专注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小型企业,拥有多项核心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为了更好地利用这些知识产权,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企业A决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以获取资金用于研发和市场拓展。
企业A首先进行了知识产权评估,并选择了一家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其核心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显示,这些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价值和稳定的技术前景,为企业A质押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随后,企业A向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贴息资金申请办公室递交了质押申请,详细说明了质押的知识产权情况以及用途。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A获得了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降低了其质押融资成本。
政府部门要求企业A在获得资金后要按照贴息政策的相关要求,合理利用这笔资金进行科研和市场拓展,同时每年向政府报告知识产
权的使用情况以及企业的创新成果。
在质押期间,企业A的研发团队充分发挥了创新活力,加速了项目的推进,同时在市场上取得了更好的竞争地位。
这不仅促进了企业的创新发展,还为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政策的成功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案例支持。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北京市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政策为企业提供了一条融资便捷、成本相对较低的途径,鼓励了企业更加积极地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进一步推动了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这种政策既有力支持了企业的创新需求,也有助于构建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
北京市专利贷款贴息政策
北京市专利贷款贴息政策
据我了解,北京市专利贷款贴息政策是指为了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北京市政府提供的一种金融支持措施。
主要针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的企业或个人,通过申请专利贷款可以获得贴息或优惠利率。
具体政策的具体细节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政策要点:
1. 申请条件:企业或个人必须在北京市注册,并拥有有效的自主知识产权。
2. 贴息对象:主要包括专利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转让贷款等。
3. 贴息金额:政府将根据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等因素,给予一定的贴息或优惠利率。
4. 申请流程: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政策只是我根据一般情况所了解到的一些信息,具体还需参考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正式文件或咨询相关机构获取准确和最新的政策细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京政办发[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4日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京发〔2012〕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在2020年率先形成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的发展格局,初步建成有世界影响力的科技文化创新之城”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在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当前本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统筹规划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先行先试和辐射带动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航空航天、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
(二)工作目标。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办法
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办法一、引言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取的智力成果,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等。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被重视。
为了提高知识产权的利用率,促进创新发展,一项重要的制度是知识产权质押登记。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相关办法和流程。
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定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是指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由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的质权人与质押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向相关知识产权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行为。
通过质押登记,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获取贷款和融资,并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主体1.权利人:指拥有知识产权并享有权益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质押权人:指向权利人提供质押贷款或其他金融支持,并与权利人签订质押合同的金融机构或个人。
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流程1.准备材料:权利人向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质押,应提供以下材料:–质押合同及其登记申请书;–知识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复印件;–质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文件;–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提交申请:权利人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并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3.审核登记: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则予以登记,并颁发质押登记证书。
4.公示公告:质押登记完成后,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将进行公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质押权人、质押的知识产权类型、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等。
5.变更和注销:在质押期限届满或质押权人同意解除质押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向知识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质押登记。
五、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的意义和作用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具体包括:1.创新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使权利人能够将知识产权作为资产,通过质押获得融资和贷款,为创新研发提供资金支持。
2.提高市场价值:质押登记提高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效率和透明度,有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市场竞争力和价值。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1•【字号】海行规发〔2012〕7号•【施行日期】2012.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的通知海行规发〔2012〕7号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海发〔2012〕12号),深化首都科技金融综合改革,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及其核心区批复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10〕32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中小微融资政策扶持体系,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创业投资体系,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做强做大;引导金融机构聚集,打造国家科技金融功能区等措施,实现建设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实现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把海淀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重要承载区。
(一)形成一个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即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科技金融服务体制为支撑,以创新型金融机构为主体,以股权投资、证券、信贷、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并用为特色的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二)建设两个科技金融功能区,即中关村西区和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形成科技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的重要功能区。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开展自主创新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管理,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健康有序发展,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提升企业品牌效应,根据《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以权利人和投融资机构为主体,以中介机构为服务支撑,引导企业采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为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完善我市知识产权融资体系,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从而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精神,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试点,充分发挥政府、银行、金融担保机构、第三方评估服务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产的有效融合,不断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建立和完善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尝试破解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探索,营造良好的新兴产业创新创业环境,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1、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协同工作机制。
建立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部门,包括财政、银监、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版权、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工作机制,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与信息沟通,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扶持政策和管理机制,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效推进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管理体系。
由财政部门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资格;各商业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专业评估服务,由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要评估的质押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充分关注评估报告披露事项,按照约定合理使用评估报告。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2003]50号),设立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示范园区企业开展专利战略研究、促进专利技术创业和专利质押贷款贴息,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三条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管。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是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第六条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示范园区企业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健全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
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情况核定,分为8万、10万、15万三个等级。
第七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用于资助示范园区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核定,分为8万、10万、15万三个等级。
第八条专利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补贴示范园区中小企业以发明专利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需的贷款利息,同时鼓励金融机构面向示范园区中小企业开展发明专利质押贷款业务。
贴息额度一般不高于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申报单位条件:1、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2、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其中申报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1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报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2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近年来已逐渐成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大亮点,未来也将在金融市场上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然而,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银行在此业务领域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管理问题,由此引起了一些关注。
因此,为了规范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方面的行为,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设计相关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该业务能够正常、健康地发展。
二、目的本文旨在制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以规范银行在此业务领域的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为银行和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商业银行。
四、管理原则1.客户知情原则:银行应当在客户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之前,向其详细介绍质押融资的相关业务及风险,并告知客户在此领域的知识产权评估、法律保护等重要环节的信息,确保客户对业务的真实了解。
2.客户诚信原则:银行应当严格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确保其真实、完整、准确,客户理应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并保证提供质押物的真实、完整和有效性。
若客户违反合同约定,银行可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回收欠款或质押物。
3.定价合理原则:银行应当根据市场定价水平及风险评估,合理设立质押融资费率。
同时,银行要对客户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领域的风险进行充分、全面的评估,确保费率的合理。
五、业务流程1.贷前程序:决定是否与客户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银行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风险经验及产品控制力进行充分的溯源分析,并依据风险经验和市场价格做出定价。
2.保全程序:银行在进行质押物的保全管理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完整。
3.管理程序:银行应当对质押融资合同进行管理,确保合同的完整性、有效性和法律合规性。
4.贷后程序:银行应当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定期的监管并审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维护好客户关系。
六、风险管理1.市场风险:应当根据市场价格对质押物进行评估,实时掌握市场风险变化,及时调整质押融资的定价。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促进示范园区企事业单位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和积极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工作实施方案》(国知发管字【xx】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专利创业专项资金、实施专利战略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通过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体系以及完善的工作机制,全方位促进示范园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
第四条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示范园区内的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1第五条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申请国外专利资助办法》。
第六条专利创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用于构建示范园区专利技术产业化平台和社会服务体系;(二)用于促进示范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三)用于促进示范园区个人非职务发明专利技术向企业转移;(四)资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市场前景良好和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根据项目技术水平、实施规模等情况核定,原则上每项资助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专利产业化项目申请资助程序:(一)申请单位提交《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复印件;(3)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专利三性检索报告;(5)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报告;(6)专利实施可行性分析报告;2(7)实施专利项目的财务预算;(8)如实施他人专利的,应提供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实施许可合同副本。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详细规定一、总则(一)为规范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知识产权的有效运用和价值实现,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本行申请的贷款。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遵循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一)贷款对象借款人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依法设立,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拥有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且该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
4、借款人应将知识产权质押给本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5、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合规,符合本行的信贷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
三、知识产权的范围和要求(一)本规定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二)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要求:1、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2、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剩余有效期较长。
3、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和商业潜力,能够通过评估合理确定价值。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
(二)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贷款利率按照本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执行,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五、贷款申请与审批(一)借款人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应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资料。
3、借款人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相关财务资料。
4、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是一种利用知识产权作为抵押品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方式,这种方式有助于促进创新与经济发展的结合。
为了规范和管理知识产权质押行为,促进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我国制定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一、概述《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的管理和监督,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健康发展。
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知识产权质押权人。
二、适用范围《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涵盖了知识产权质押的各个环节和主要参与方。
其中,知识产权所有者是指法定所有权人或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单位,质押权人是指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和程序质押人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办理。
其中包括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确保知识产权处于有效状态、明确质押范围与质押标的等要求。
质押人还需与质押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质押物等资料。
四、知识产权质押权利的归属和变更根据《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质权人对质押知识产权享有的质押权利包括取得质押权利物的优先受偿权等。
此外,质押财产权属发生变更时,依法变更担保的方式和程序也在办法中作了详细规定。
五、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防范《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还对知识产权保护和质押融资风险防范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对于债务人侵害质押人知识产权的情况,质押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保护权益。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为了确保知识产权质押的健康发展,办法规定了知识产权质押的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方责任。
此外,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办法最后对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的解释和适用做了说明,并明确了部分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
结语《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创新与金融的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明确了知识产权质押的条件、程序和权益归属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也为质押人和质押权人提供了更加清晰和规范的操作指南。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获取融资资金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和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的发展,相关部门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质押融资的定义与目的质押融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加强知识产权的运营和保护;二是提高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质押融资主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规定了质押融资主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知识产权所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 提供质押权利的人:包括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许可权人等;3. 融资人:可以是企业、科研机构等;4. 资金提供方:主要是金融机构。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程序与要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对质押融资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整个质押融资过程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具体要求包括:1. 融资申请:融资人向质押权人提出融资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权益登记:质押权人应及时办理质押权利的登记手续,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优先性;3. 质押融资合同:质押权人与融资人签订质押融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4. 风险评估:金融机构对质押物进行风险评估,确定融资金额和融资利率;5. 监督管理:质押权人和融资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合同履行和监督管理。
四、风险防控措施为了降低质押融资风险,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风险防控措施,主要包括:1. 质押物评估:对质押物进行评估,确保其价值与融资金额相匹配;2. 风险缓释:合理确定质押比例,降低风险影响;3. 监督检查:加强对质押物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风险事件发生;4. 风险提示:向相关参与方提供风险提示和警示,加强主体的风险意识。
五、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前景与挑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有良好的前景,可以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失败案例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失败案例
以下是一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失败的案例:
1. 知识产权价值被低估:有些企业往往低估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价值,抵押给银行的价值无法满足贷款需求。
例如,一家公司将自己的专利和商标抵押给银行,结果银行评估后认为其价值较低,导致贷款未能获得批准。
2. 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备:一些企业在申请贷款前没有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导致在抵押给银行时出现纠纷。
例如,一家公司在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将商标作为抵押物,结果其他公司认为该商标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导致银行无法接受抵押物。
3. 无法提供清晰的权属证明:有些企业无法提供清晰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导致不能通过质押获得贷款。
例如,一家公司虽然有相应的专利技术,但因为技术发明者离职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清晰的权属证明,银行无法接受其抵押物。
4. 法律政策限制:有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在限制,例如限制质押期限、质押比例等。
企业可能会因为这些限制而无法通过质押获得所需的贷款。
这些案例表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要企业在申请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确保知识产权的完备性和权属证明的清晰性,以及了解法
律政策的限制等。
企业还可以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或金融机构的意见,以确保贷款申请能够成功获批。
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贴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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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方案汇报人:2023-11-28•引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概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步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及应对措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优势及案例分析•总结与展望01引言0102背景介绍目的和意义010203040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概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定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种金融业务,指借款人以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方式。
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借款人以其知识产权作为担保,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
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金融机构有权依法处置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
担保人,因此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小企业可以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为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贷款。
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升级的关键因素。
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和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
创新和升级方面具有较高的潜力,因此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
0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步骤企业或个人需明确融资的目标,例如为了扩大生产、研发新产品或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等。
确定融资需求与目标确定融资目标确定融资需求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知识产权评估报告知识产权类型与数量评估知识产权价值与合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协商,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签订质押合同根据协商结果,签订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质押合同VS准备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发放贷款还款计划发放贷款及还款计划0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及应对措施•总结词:知识产权价值波动风险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之一,需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详细描述1.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技术、市场、竞争等,评估结果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
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支持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政府采取的一种金融手段。
该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一、贷款对象市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持有者,包括个人和企业。
二、质押贷款对应资金质押贷款的资金来源于政府设立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专项资金。
三、质押贷款贴息比例根据市场利率和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质押贷款贴息比例。
一般来说,贴息比例会根据涉及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范围和技术创新水平的高低进行调整,以鼓励更多的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四、质押贷款的质押物质押贷款的质押物为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
质押物需要经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价值后,才能作为质押物进行贷款。
五、质押贷款期限质押贷款的期限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为一年至五年。
六、质押贷款的用途质押贷款的用途主要包括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可以用于项目研发、市场推广、专利维权等方面。
七、贷款利息和还款方式根据质押贷款合同约定,利息可以按月或按季支付。
还款方式可以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分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等。
八、质押贷款的申请流程贷款人需要向接受贷款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文件、质押物评估报告等。
金融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额度和质款贴息比例后,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九、质押贷款的监管金融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对质押贷款进行监管,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贷后监管。
以上是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的一般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府政策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这项办法旨在鼓励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是政府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科技创新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提供低息贷款,降低了企业贷款成本,鼓励企业利用自身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进行科技创新,并帮助企业获得资金支持。
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规定1.目的为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加强业务管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我行现行信贷管理办法与操作规程,制定本管理规定;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总行各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本文件适用于北京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3.定义、缩写和分类定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贷款银行向企业发放的,由企业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质押,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的贷款产品;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用于质押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特指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益;缩写无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模式本业务划分为两种具体的业务模式:1模式一,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借款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由担保机构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由银行与担保机构协商一致后,可视情况不要求律师事务所参与,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2模式二,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借款企业直接以自有知识产权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质押;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审查及全程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本模式下,对于优质企业可以按照授信额度方式操作;在两种模式下,本行经营单位为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可要求借款企业追加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贷款对象该产品主要适用于能够以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作质押且已将该知识产权所形成的产品推向市场,所形成的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具有知识产权实施能力和获利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用途贷款仅可用于支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需求;信贷资金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我行信贷管理规定,也不得用于我行信贷审批条件和借款合同许可以外的任何用途;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量及可用于还款的现金流确定,原则上单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含,特殊情况下超过此额度由有权信贷授权审批机构审批确定;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含,若企业有特殊需求,应在对其现金流进行详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且必须制定分期还款计划;贷款利率确定贷款利率以风险度为依据,风险度越高,定价越高;此类贷款利率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以上含;贷款企业基本条件申请办理本业务的借款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并办理年检手续;2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4产权清晰,组织架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规范;5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6企业信用良好,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7有固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员工队伍稳定;8是用于质押担保的知识产权的实施企业,并书面承诺质押期间转让或授权许可第三方使用出质权利商标权、专利权时须经本行经营单位同意,且同意转让费、许可费、实施专利所得收益均须首先用于归还贷款;9能够提供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反映贷款用途的合同、订货单、发票等;10原则上应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并约定由本行经营单位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管;11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规定的其他条件;12如本行经营单位认为必要,可考虑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本行或担保机构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质物要求经营单位认可的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和商标权限于专利权中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商标专用权中的一种或几种;1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统称“设质专利权”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至少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专利应已进行2年含以上的实质性实施,且至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该专利仍在使用,并具有盈利能力;专利权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的,设质专利权已使用时间可在1年含以上;②设质专利权须是借款企业经营的核心专利、核心技术或核心无形资产,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③对设质专利权的相关性专利和改进型专利,无论企业实施与否,均应与设质专利权一并质押;④设质专利权为单项专利的,该专利权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为有效专利;设质专利权为多项专利的,其中至少1项设质专利应已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权,且为有效专利,对尚未获得依法授权的专利,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⑤发明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实用新型专利现有有效期不得少于4年;⑥出质人应向本行经营单位如实申明是否存在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情况;如出质人以同一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而发明专利尚未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可暂将已依法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进行质押,但出质人应同时承诺在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及时将其质押;⑦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⑧出质人须提供已缴纳专利年费的证明,并须在质押期间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⑨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2用于质押的商标权以下统称“设质商标权”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该商标已经用于产品或服务上,已使用时间至少在2年含以上,且具有盈利能力;②设质商标权为单项商标的,该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设质商标权为多项商标的,其中至少1项商标应已获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注册,且为有效注册商标;③该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与注册范围一致;④该商标应实际用于借款申请人的主营产品;⑤对于与设质商标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评判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准,无论企业实际使用与否或注册获批与否,均应与设质商标权一并质押,其中,对尚未获批商标,借款申请人应承诺在商标获批后及时将其质押;⑥出质人须按时、足额缴纳商标续展费;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3设质专利权与设质商标权除满足本条第1、2款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①质物必须产权明晰,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上市交易,且易于变现;②出质人必须将质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③以第三方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设定质押的,第三方权利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明文件、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以及第三方相关基本资料;④质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全部共有权利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⑤借款人为出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出质人须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⑥质物需经本行认可的评估机构或担保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且经营单位以评估价值与经营单位认可的市场公允价值较低者为准,确定质物价值以下简称“质物价值”;⑦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4下列知识产权不能作为质物:①着作权、专有技术权、外观设计专利权;②专利权或商标权虽已获批准,但被提出撤销请求,或已终止、已被撤销或已被注销的;③专利权或商标权已被启动无效或撤销宣告程序还未结案、或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④专利权有效期已过或贷款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⑤专利权存在各种纠纷的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⑥没有新颖性或不具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⑦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⑧本行规定的其他情形;质押期限根据物权法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没有质押期限的要求,在质押合同中也不体现具体质押期间;但在办理质押登记过程中,如登记机关明确要求注明质押期间,则应按如下意见执行:“质押期限自合同签订日或登记日起,至贷款到期日后两年期限届满之日止”;贷款债务完全清偿后解除质押,注销质押登记;质押率知识产权质押率由本行经营单位或专业担保机构依据知识产权质量、处置难度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最高不超过30%;其中:发明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15%;驰名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30%;普通商标的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20%;本业务相关费用1对于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需收取的违约贷款罚息和挪用贷款用途罚息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执行;2商标权与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承办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评审费、评估费、律师费、保险费、公证费、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收取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质押登记手续费、专利权或商标权维持年费、风险处置费用等根据操作模式不同,费用品种有所不同;本管理规定中所称风险处置费用,是指当贷款出现逾期,需要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质物时发生的一切必要费用;经营单位范围1模式一,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全行经营单位均可办理本业务;2模式二,即合作主体包括银行、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及借款企业的模式下,在业务初始阶段,确定试点经营单位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双秀、上地、清华园、双榆树、朝外、八里庄、建国、官园、顺义等10家管辖行为试点经营单位;未获得试点资格的其他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原有贷款客户可操作本业务;总行公司银行分销部小企业中心与风险管理部可共同对试点经营单位范围进行必要的调整;合作机构1合作担保机构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模式一下,由北京首创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担保额度内逐笔为借款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作担保机构依照与我行及其他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与我行签署的其他相关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合作担保机构应在贷前调查阶段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担保意见书;担保意见书中应对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建议;本行批准贷款后、发放贷款前,合作担保机构应按要求签订保证合同;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本行经营单位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抄送合作担保机构;合作担保机构应按与我行的约定承担代偿责任;合作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担保费和评审费;2合作律师事务所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两种模式下,由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针对其在本业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向本行或担保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依照与我行及其它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从法律角度就借款人借款资格和借款事项、商标权与专利权出质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和本办法提出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须自收齐借款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意见书并提供给本行经营单位和合作担保机构在模式二中仅需提供给本行经营单位;法律意见书须由具备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法律意见书作为本行评估业务法律风险的重要依据,但本行经营单位和审批机构应进行独立的调查、评估和评审,经营单位不能过度依赖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也不能以律师的工作替代或减少应由经营单位承担的贷前调查、贷中评估和贷后管理工作;此外,律师事务所还应为借款人、经营单位、担保机构或评估机构提供与贷款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并协助本行经营单位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经营单位发放贷款后,律师事务所应按与我行的合作协议的约定,就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权属关系变化等方面进行监控;对重大变化或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及时通报本行经营单位、担保机构;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律师事务所应为本行经营单位或担保机构采取的违约贷款管理措施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催收、协助处置质物等;有关律师费用由借款人承担;3合作评估公司试行阶段,在本管理规定模式二下,由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供知识产权质物价值评估,并针对其在本业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向本行承担赔偿责任;合作评估公司依照与我行及其它合作方就本业务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具体业务合同等的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本行审批贷款前,评估公司为借款人、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贷款业务相关的评估事务咨询,并重点介绍作为质物的商标权与专利权的条件和价值评估流程等相关内容;评估公司还应上门进行与商标权、专利权相关的实地调查,对借款申请人设定质押的商标权与专利权进行技术分析和市场价值评估,并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就质押的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已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是否符合本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以及质物价值明确提出意见,并对质押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等要素予以明确建议;评估公司须自收齐借款人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预评估意见,待相关贷款经本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经营单位须及时通知合作评估公司,评估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正式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须由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本行经营单位发放贷款后,评估公司按约定就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的市场价值进行监控,对给质物价值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或变化要及时通报本行经营单位和律师事务所;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后,评估公司应提供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相关市场信息,并配合我行的催收工作;评估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价值评估,可要求借款人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服务费;本行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调整上述合作机构范围;6. 流程描述和控制要求业务受理本行经营单位会同合作机构向借款申请人提供本业务的贷前咨询,并按照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收集资料,受理本业务,合作机构须予以配合;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如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包括密码;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履历证明3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原则上经过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4由知识产权主管机构出具的质物权利证明文件;知识产权质物所有权人或其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同意质押决议书;5借款申请书;借款人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融资决议书;6企业已签订但未执行和正在执行的合同目录及主要合同;企业经营情况的其它介绍材料;7本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要求的其他资料;贷前调查:1模式一,即本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①合作律师事务所法律审查合作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法律审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及合作担保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②合作担保机构担保前调查合作担保机构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担保前调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担保意向书;③本行经营单位贷前调查经营单位要做到尽职调查;贷前调查实行调查人双人调查、双人核保的实地调查制度;经营单位调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开展贷前调查,制定有效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撰写相应的贷款调查报告,并录入综合信贷管理系统;在贷前调查阶段,经营单位调查人须取得法律意见书和担保意向书后,方可报审贷款;本业务在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调查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a.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b.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合法,符合本行相关规定;c.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背景、所属行业状况等;d.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自有资金是否充足、固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占有率、未来发展潜力、产品生产周期等;e.借款人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如何,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还款来源是否稳定;f.借款人信誉如何,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g.借款企业业主的个人资信,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具备丰富的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h.借款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是否具备一定价值,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易于变现,是否属于借款人经营的核心知识产权;④在具体业务操作中,根据产品推动的实际情况,经本行公司银行分销部与合作担保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可增加评估公司或缺省律师事务所的合作环节;无评估公司及律师事务所时,由合作担保机构同时承担法律审查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等工作;2模式二,即本行、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①合作律师事务所法律审查合作律师事务所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进行贷前法律审查,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②合作评估公司知识产权评估合作评估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及其它约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进行价值预评估,并向本行经营单位出具预评估意见;待相关贷款经本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通过后,向本行经营单位提供正式评估报告;③本行经营单位贷前调查经营单位要做到尽职调查;贷前调查实行调查人双人调查、双人核保的实地调查制度;经营单位调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贷前调查操作规程的要求对借款申请人开展贷前调查,制定有效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撰写相应的贷款调查报告,并录入综合信贷管理系统;在贷前调查阶段,经营单位调查人须取得法律意见书和预评估意见后,方可报审贷款;本业务在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调查的基础上,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a.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b.借款用途是否正当、合法,符合本行相关规定;c.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背景、所属行业状况等;d.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自有资金是否充足、固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占有率、未来发展潜力、产品生产周期等;e.借款人的偿债意愿和偿债能力如何,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还款来源是否稳定;f.借款人信誉如何,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g.借款企业业主的个人资信,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具备丰富的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h.借款人提供的知识产权质物商标权与专利权是否具备一定价值,权属是否清晰,是否易于变现,且是借款人经营的核心知识产权;经营单位贷款审查经营单位审查人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规定,对借款申请人各方面情况及调查人出具的调查意见进行审查,审核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并在综合信贷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按权限提交;经营单位审批1经营单位贷款审查小组成员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规定,审核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防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经营单位贷款审查小组成员应独立发表明确意见并在贷款报审意见表中记载;贷款审查小组会议应有明确的书面记录;2经营单位签批人在综合信贷管理系统中签署意见并按权限提交总行授权审批机构;总行授权审批机构审批总行信贷评审中心和总行小企业中心中小企业信贷审批小组为本业务信贷授权审批机构,须按照我行对公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有关规定,根据各自授权范围审批确定单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控制风险措施、审批条件等,出具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意见表;总行小企业中心对各经营单位按模式一即本行、律师事务所、担保机构及借款企业的合作模式操作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原则,初始阶段累计不超过3亿元含,如贷款总额超过3亿元,由小企业中心向风险管理部另行申请;签署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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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金融支持政策之六:
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实施办法
(海行规发[2010]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海淀区域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加速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实施转化,提升企业品牌效应,鼓励著作权(版权)的开发与应用,对海淀区域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向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等信贷机构获得的贷款进行贴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从支持自主创新核心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额度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作为管理机构,负责贴息资金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五条贴息资金用于支持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按期正常还贷的、在海淀区注册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型企业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六条贴息资金用于补贴海淀区域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等信贷机构贷款所需的贷款利息。
第七条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标准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及创新型企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海淀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
(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第八条企业从其他政府有关部门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资金利息补贴超过应付利息总额50%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补贴。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九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比例为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万元。
第四章申报和受理
第十条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的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协议签订后,须登陆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网上备案。
第十一条由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依据本办法每年发布当年的贴息资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年度申报具体要求。
申报企业应按照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准备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企业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统一的申报表格样式,在区政府支持企业专项资金统一申报平台上申报,并根据相关要求向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报送材料。
第十三条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依据项目审批有关规定,受理企业项目申请,对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资助的企业必须配合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贴息项目效果评估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