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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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工程竣工验收

农业工程竣工验收

农业工程竣工验收1. 引言此文档旨在描述农业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和要点。

竣工验收是农业工程项目的最后一个环节,其目的是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并能够满足预期功能。

本文将介绍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验收标准和程序。

2. 准备工作在进行竣工验收之前,以下准备工作是必要的:- 工程资料准备:收集与工程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 验收小组组建:组建由项目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并明确各方责任和权限。

- 验收标准确定:明确验收标准和指标,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

3. 验收标准和要点农业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和要点如下:- 工程质量:工程符合设计要求,结构稳定可靠,施工质量合格。

- 安全性能:工程设施满足相关安全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

- 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了环保措施,符合环保法规要求。

- 预算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没有超支或资金浪费。

- 功能完备:工程能够满足预期的功能需求,如灌溉系统正常运行等。

4. 验收程序农业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如下:- 前期准备:收集工程资料、组建验收小组,明确验收标准和要求。

- 室内查验:对工程室内设施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符合要求。

- 室外查验:对工程室外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土地利用、植被覆盖等。

- 设备设施测试:对工程设备设施进行测试,确保正常运行。

- 报告和评审:验收小组将进行综合评审并填写验收报告。

- 验收结果公示:将验收结果公示,并对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

- 整改复验: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组织复验。

5. 结论农业工程竣工验收是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的关键环节,只有通过验收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的实现。

通过合理的准备工作和严格的验收标准,可以确保农业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鲁农发计字[2007]52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鲁农发计字[2007]52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鲁农发计字〔2007〕52号)各市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有关项目单位:为加强对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快农业项目建设进度,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省厅确定近期集中对农业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不断增加,农业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这对改善我省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由于一些已建成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验收,或没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造成在建项目较多;不少项目进展缓慢,没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发挥。

农业建设项目进度滞后,不仅不利于提高国家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而且严重影响我省新增项目的争取工作。

为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最大限度发挥项目效益,省厅决定用三个月的时间,集中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项目竣工验收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已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要认真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已经完工但尚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要于9月底前逐级上报验收报告;对没有按期完工的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及早验收。

二、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项目验收工作实行“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

“老项目”,即2004年9月1日前农业部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可参照农业部2002年颁布的《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和省厅2002年印发的《山东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组织竣工验收,须准备的主要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竣工验收管理作者:农业部颁布日期:2004-7-14实施日期:2004-9-1阅读次数:57农计发[2004]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共同管理农业建设项目进度督导及竣工验收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共同管理农业建设项目进度督导及竣工验收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共同管理农业建设项目进度督导及竣工验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豫农计划〔2014〕42号•【施行日期】2014.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共同管理农业建设项目进度督导及竣工验收方案的通知豫农计划〔2014〕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农委)、发展改革委:近年来,随着农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农业项目建设和管理出现许多新情况。

为切实做好有关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加快建设进度,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完成竣工验收,经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协商,拟对2008-2012年度建设项目进行专项进度督导和验收,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项目范围共管农业建设项目指由发改、农业两家共同组织申报、评审和管理,省发改委批复立项,农业部门承担实施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大中型沼气、旱作节水示范基地、油料基地、农垦危房改造等,此次清理验收范围包括:2008-2012年以来立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大中型沼气、旱作节水示范基地、油料基地等共计309个(不含农垦危房改造项目)。

二、工作原则(一)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原则。

由农业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两家共管项目的初验、验收和抽查工作。

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督导和验收为主。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进度的全面清理督导和验收,要拟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部门分工;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在各地工作的基础上,将联合进行重点督导和抽查。

(二)业务归口、有所侧重原则。

这次督导验收的项目时间跨度长、类别多、技术性强,工作任务重、时间紧。

各级农业、发改部门要按照业务归口、有所侧重原则密切配合,农业部门具体负责资料分类归档整理、竣工验收前期准备,发改部门主要负责项目计划审批、监管和配套资金落实等。

农业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农业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

农业项目竣工验收实施方案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是XX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XX地区投资建设的农业项目,项目总投资XXX万元,占地XXX亩,主要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备采购、农产品加工厂建设等内容。

项目建设周期为XX年,经过各方共同努力,项目已经进入竣工验收阶段。

二、竣工验收目标。

本次竣工验收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项目达到设计要求,具备正常运营条件,为农业生产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竣工验收内容。

1. 基础设施验收,包括农田灌溉系统、排水系统、道路交通、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的验收,确保其完好无损,符合设计要求。

2. 生产设备验收,对农业生产所需的各类设备进行验收,确保设备安装齐全、运转正常。

3. 工程质量验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包括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等。

4. 安全环保验收,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要求。

四、竣工验收程序。

1. 编制验收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竣工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

2. 召开验收会议,组织相关单位召开竣工验收会议,明确各方责任和验收时间节点。

3. 现场验收,组织验收专家和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对项目各项内容逐一进行检查。

4. 验收报告编制,根据现场验收情况,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评定。

五、竣工验收标准。

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 设计要求得到满足,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3. 设备安装齐全、运转正常。

4.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措施到位。

六、竣工验收结果。

根据竣工验收情况,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将获得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取得相关手续后可以投入正常生产。

七、竣工验收责任。

1.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编制竣工验收方案,保证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标准。

2. 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专业评估,提出验收意见。

3. 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农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方案

****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方案一、概况1、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方案》(农建发〔2021〕5 号),制定本验收方案。

2、本方案所称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建设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的综合评价活动。

3、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职责明确,标准严格、程序规范,纪律严明、奖优罚劣。

4、促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抓好问题整改;按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辖区项目初验。

指导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完成单项工程验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并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对经过初验合格的项目,按时向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组织好单项工程验收。

施工、监理、设计等参与单位履行合同责任,做好验收配合工作。

5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组建专家组,邀请工程、技术、财务等领域的专家参与进行。

主要以听取汇报、查阅档案、现场核查、测试运行、走访农户等形式实施,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

6、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对全省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7、具体验收范围及面积二、竣工验收依据、条件1、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包括:(1)国家以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

(2)有关建设规划、项目初步设计、年度计划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终止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设合同(含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检以及重要设备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等)、资金下达、报账、拨付文件等资料。

(4)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

(5)施工图纸以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重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前,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统一组织评估。具体工作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
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结果、投资政策、投资规模、以往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进行审查,按照审批权限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技术和工艺较为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编写。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机构编写。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农业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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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一、基本概述1.1 规定背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农业生产中为提高生产效益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业综合实力所进行的工程建设或投资活动。

在进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前,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将是事关质量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1.2 规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各个部门。

二、项目建设投资2.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审批程序,确立建设内容和基本投资方案。

2.2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经过各级财政部门评审,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2.3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拨款计划和拨付指令,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资金使用及管理,但必须保证资金使用符合财政资金管理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规定。

三、过程管理3.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按照计划,依法依规建设,不得违法乱纪,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2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过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等方面,还应考虑项目的环保、文化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竣工验收4.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范围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范围包括项目建设主体(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也应对环保、文化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验收。

4.2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验收时必须以项目设计要求、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等为依据,验收结果应当在检验报告中进行记载。

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建议提出完善方案。

4.3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标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应符合相关的验收标准,明确验收标准、验收内容、验收方法,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某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

某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 02 术语 03 单项工程验收 (1)3.1验收条件 (1)3.2验收依据 (1)3.3验收组织 (1)3.4验收内容 (1)3.5验收程序 (2)3.6验收方法 (2)3.7验收成果 (2)4 初步验收 (2)4.1验收条件 (2)4.2验收申报材料 (2)4.3验收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验收组织 (3)4.5验收内容 (3)4.6验收程序和方法 (4)4.7验收成果 (4)5 竣工验收 (4)5.1验收条件 (4)5.2验收申报材料 (5)5.3验收依据 (5)5.4验收组织 (6)5.5验收内容 (6)5.6竣工验收程序与方法 (6)5.7验收成果 (7)6 项目技术档案 (7)6.1技术档案制备的要求 (7)6.2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 (7)6.3验收必报资料目录 (7)6.4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7)6.5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7)6.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归档资料 (7)7 附件 (8)附录A单项工程验收表 (9)附录B初步验收报告格式 (10)附录B-1工程复核表 (13)附录C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14)附录D竣工报告格式 (18)附录D-1项目建设情况表 (21)附录D-2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 (22)附录D-3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 (23)附录D-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统计表 (24)附录D-5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汇总表 (25)附录D-6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26)附录E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7)附录F验收必报资料目录 (28)附录G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29)附录H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30)附录I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32)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的公告

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的公告

验收标准应用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
验收标准应用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旨在为农业建设项目提供明确的验收标准,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环境可持续性。本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国内外先进的农业建设项目实践经验,制定了详细的验收标准。
(1)质量标准:本标准强调了农业建设项目质量的全面控制,包括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合理、施工规范、材料合格、设备运行稳定等。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
项目建设质量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
项目建设进度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
项目建设投资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
项目建设质量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多个方面
1. 设计符合性:项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项目可行性是否满足设计目标。
2. 施工过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施工方法是否符合规范标准,以及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 环保标准:农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6. 安全标准:农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和使用的安全。
7. 预算标准:农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和合同规定执行,避免超预算或资金不足的情况发生。
8. 进度标准:农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计划进度完成,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02
01
项目建设质量评估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
项目建设质量评估
项目建设质量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
a) 项目设计质量:评估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行性。
b) 施工过程质量:评估施工过程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c) 验收质量:评估验收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进行了全面的质量检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鲁农建字〔2020〕14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鲁农建字〔2020〕14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现将《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4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依据及内容第三章验收方法及程序第四章附则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19〕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主要以核实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工程数量、质量为重点,公正客观评价项目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竣工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职责明确,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验收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规程,核查市级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具体验收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初验,并保留其影像资料,形成初验报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做好市级验收准备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确保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验收依据及内容第五条验收范围包括按批复的建设工期应竣工验收的农田建设项目及上年度申请缓验的项目。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4•【文号】农计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农计发[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我部制定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业经农业部2004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4.《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附件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04年7月21日农业部)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8.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9年8月27日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政策、规章制度,牵头组织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全国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统筹安排农田建设任务,管理农田建设项目,对各地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评价。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牵头拟订本地区农田建设政策和规划,组织完成中央下达的建设任务,提出本地区农田建设年度任务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确定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地(市、州、盟)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农田建设工作,承担省级下放或委托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等职责,对本地区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统计汇总等。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4.05.20•【字号】赣农计字[2004]71号•【施行日期】200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农计字[2004]71号)各设区市农业(果业、水产、农机)局:为加强和改善农业基本建设计划与财务管理,规范建设程序,确保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我厅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制定了《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实施,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江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与财务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体制和农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依据《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省农业厅为项目主管部门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其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凡属省农业厅管辖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在项目前期准备、具体实施、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等各个阶段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职能分工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厅计划财务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农业部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系统农业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汇总、综合平衡及组织项目申报;根据委托办理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按计划、工程进度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拨付项目资金;督促项目监管人的落实,监督项目资金使用、招投标、工程监理、施工建设;审核、审批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4•【文号】农计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计发[2004]10号2004年7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文号】国农办[2017]1号【发布日期】2017-01-11【生效日期】2017-01-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国农办[20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水利部、农业部(含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项目竣工验收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

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发挥项目效益,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等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定,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应以核实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项目工程质量为重点,构建责任明确、程序规范、标准明细、运行有序的验收管理体系,确保竣工项目发挥效益,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明确职责,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

三、职责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负责制定项目竣工验收政策制度,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检查省级农发机构验收管理工作。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具体验收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规程,核查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㊀总㊀㊀则第一条㊀为规范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成效,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 2019 50号)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对批准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完成情况㊁建设质量㊁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评价的活动㊂第三条㊀项目竣工验收按照 谁审批㊁谁验收 的原则,由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组织开展,并对验收结果负责㊂第四条㊀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抽查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情况,综合评价各地实施成效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定,检查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㊂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负责3组织开展所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㊂地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竣工验收及相关工作㊂对承担省级下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对未承担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责的,要积极配合验收单位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督促指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问题整改落实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初步验收工作㊂对经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向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㊂组织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㊂第五条㊀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竣工验收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自主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㊂第二章㊀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第六条㊀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㊁法规㊁规章㊁标准㊁规范等㊂(二)有关建设规划㊁项目初步设计文件㊁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变更调整㊁终止批复文件㊂4(三)项目建设合同㊁资金下达拨付等文件资料㊂(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取得的项目建设其他审批手续㊂(五)初步验收报告及竣工验收申请㊂第七条㊀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按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有设计调整的,按项目批复变更文件完成各项建设内容并符合质量要求㊂完成项目竣工图绘制㊂(二)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项目设计目标㊂(三)各单项工程已通过建设单位㊁设计单位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四方验收并合格㊂(四)已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经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具有相应的审计报告㊂(五)前期工作㊁招投标㊁合同㊁监理㊁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㊁完整,已完成项目有关材料的分类立卷工作㊂(六)已完成项目初步验收㊂第三章㊀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第八条㊀项目审批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㊂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竣工验收:5(一)县级初步验收㊂项目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实际,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核实项目建设内容的数量㊁质量,出具初验意见,编制初验报告等㊂(二)申请竣工验收㊂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向项目审批单位申请竣工验收㊂竣工验收申请应按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㊁初验意见㊁初验报告等㊂(三)开展竣工验收㊂项目审批单位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一般应在60天内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可通过组织工程㊁技术㊁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组成的验收组等方式开展竣工验收工作㊂验收组通过听取汇报㊁查阅档案㊁核实现场㊁测试运行㊁走访实地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全面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包括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情况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㊁工程质量情况㊁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㊁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签字确认㊂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验收工作质量和效率㊂(四)出具验收意见㊂项目审批单位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㊂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核发农业农村部统一格式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格式见附件)㊂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组织开展限期整改,并将整改6情况报送竣工验收组织单位㊂整改合格后,再次按程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㊂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项目建档立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整理㊁组卷㊁归档,并按要求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填报项目竣工验收㊁地块空间坐标等信息㊂第九条㊀项目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内容或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内容的完成情况㊂(二)各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㊂(三)资金使用规范情况,包括项目专账核算㊁专人管理㊁入账手续及支出凭证完整性等㊂(四)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法人责任履行㊁招投标管理㊁合同管理㊁施工管理㊁监理工作和档案管理等㊂(五)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现场查验工程设施的数量和质量㊁耕地质量㊁农机作业通行条件等,并对监理㊁四方验收㊁初步验收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㊂(六)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的满意程度㊂(七)项目信息备案㊁地块空间坐标上图入库等情况㊂(八)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㊂第十条㊀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在项目区7设立规范的信息公示牌,将项目建设单位㊁设计单位㊁施工单位㊁监理单位㊁立项年度㊁建设区域㊁投资规模等信息进行公开㊂第四章㊀监督管理第十一条㊀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验收组要主动听取项目区所在村委会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㊁农民等有关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㊂第十二条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纪律和有关要求㊂验收组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㊂验收组成员与被验收单位或验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㊂第十三条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㊂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㊂第五章㊀附㊀㊀则第十四条㊀对2018年及以前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项目原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㊂8第十五条㊀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㊂第十六条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㊂附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格式)9附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格式)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中应包含项目名称、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项目投资、验收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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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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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以“计”字号文转报农业部有关司局申请竣工验收。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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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农业部行业司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统一管理并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须具备验收组织单位报送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申领文件。
第十五条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农业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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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行业司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和行业特点制定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第七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的规定。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竣工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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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文件: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doc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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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
第十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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