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
国际私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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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体涉外。 客体涉外是指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 内容涉外。 内容涉外是指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从而导致民 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带有涉外因素。
3.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广义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其范围比传统民法的调整范围广,还 包括知识产权、国际经贸、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劳动法等。
3.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 (1)对于一个具体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只能适用其一,而不能同时适用,所以 这两者是相互排斥的关系。 (2)就国际私法的总体来讲,他们又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有学者把这两种方法比喻为治与防的关系)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
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它的对象范围,即哪些法律关系可以由国际私 法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哪些应当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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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体规范 实体规范是指直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 与冲突规范相比,实体规范能够直接解决法律冲突,具有规定明确、内容固定、拘束力 强、应用方便等特点,可以更准确、更迅速地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而冲突规范则具有相 对的不稳定性和针对性不强以及缺乏可预见性等缺陷。它们的任务相同,都是为了调整涉外 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完成这项任务需要两者的相互结合。 (1) 国内法上用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在我国,这类规范一部分集中规定在单行的涉外民事、经济法律或法规之中,另一部分 则体现在其他单行立法的某些具体条文中。后一部分的条文的基本特点:一方面直接地、双 向地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还带有法律适用的一般性质。 (2) 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亦称“统一私法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最初出现在无体财产的保护领域,如《保护 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 在同一实体法的制定和编纂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国际机构有:设在罗马的国际统一私法 协会(主要在商事领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从适用的空间来看,统一实体规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对世界 上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都适用的实体规范;狭义的实体规范是指两个国家之间通过条约确 定的、或者某个地区某个特定集团的国家之间通过条约确定的实体规范。 按其法律效力来划分,统一实体规范又可分为强制性的统一实体规范、非强制性的统一 实体规范和建议性的统一实体规范。 强制性的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更改的规范。 非强制性的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某种特殊情况可以偏离或者变通 的规范。 建议性的统一实体规范在采用前是不具有强制性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用, 采用后对双方当事人才有法律拘束力。 统一实体规范与冲突规范产生的前提一致:各国的法律冲突。 在具体实践中,当运用冲突规范和统一实体规范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要首先采用 统一实体规范,即首先采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的直接规定;如果没有这种直接规定,再 根据冲突规范的有关规则确定的准据法来调整。 3. 程序规范 程序规范是一国法院或者一个仲裁机构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所专用的程序规范。它包括 管辖权、法院或仲裁机构与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审理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司法 协助、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在有关境内的承认与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适用两套程序规范。一套是审理民事案件的一般程 序规范,另一套是专门用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整合版1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本章重点掌握内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范围、性质和定义。
第一节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且是在内外国民事法律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况下,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
1.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一般地讲,就是指包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即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个涉及外国。
1.1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1)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无国籍的人、外国国家或者国际组织。
涉外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者双方的住所、居所、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所位于外国。
第一节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2)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者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与该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消灭有关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a一个法律行为中的一个因素涉外及构成整个法律行为的涉外b 法律行为及其结果任一一个涉外即构成该行为的涉外案例1.一中国上海女子在美国纽约嫁给一印度孟买男子,婚后定居孟买并生儿育女。
该女子去世后,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上海和孟买均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子女及父母因析产不均发生争议,其父母诉诸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请问,该案件是否为国际私法案件?(分析该案例是否为涉外民事关系?1.2 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在法学或立法司法实践中,总是把法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主要依据,这是因为每个部门法都是借自己的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或借自己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来相互区别的。
如果从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它所发挥的最具本质意义的作用等方面来看,国际私法与其他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调整的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或称国际私法关系。
国际私法中的涉外民事关系不仅包括民事关系,同时包括商事关系。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对象与方法一、国际私法的对象部门法的对象即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一个部门法之所以产生、存在和发展,就是因为有对特定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需要。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的对象就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所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的构成因素看,其涉外性的具体表现如下:1.主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有时也可能是外国国家、国际组织或无国籍人)。
如一中国男子与一日本女子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一美国公司与一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成立合资企业;某一中国公民拥有某一外国政府发行的债券。
所有这类因主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可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客体可能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客体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者是需要在外国履行的行为。
如某一中国公民继承其父遗留在英国的遗产;中国某建筑公司承建位于巴基斯坦境内的火力发电站。
所有这类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即,如果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因为其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时,则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亦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如引起继承产生的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在外国;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外国,等等。
所有这类因内容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认识,还应注意这样几点:第一,对这里所说的“外国”(foreign)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一般我们所说的外国是指外国国家,据此,我们一般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也称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或跨国民事法律关系(transitional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产生法律适用上冲突的原因:(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第一章 绪 论
还有从学说角度命名的:法则区别说、外国法适用论、法律的域外效力论等等
关于国际私法的名称一直处于争论之中,至今没有统一。
现阶段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国际私法,英美法系国家大多称冲突法。
我们国家称国际私法,其中:1.国际:表明涉外因素;2.私法:表明调整民商事私法关系.
以上国际公约所涉内容充分显现了国际私法的特征: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上述公约中,我国也是某些公约的成员国。(P18)
四、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1.为各国接受的国际实践中形成的通则:两要素:实践中的通则,为各国接受
2.国际贸易惯例:只有经当事人选择接受,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两方面含义
1.国家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平等互利
2.各国公民民事交往中平等互利
三、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
协调合作是21世纪各国处理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重要原则,实践证明,协调合作是解决矛盾冲突的最有效方法。
四、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在当前国际形势的基础上提出的。当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确实存在巨大差异,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应坚持保护较弱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国际劳务输出、涉外财产继承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不能盲目的坚持平等原则而导致实质的不平等。
国际公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关系。
第一节 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
一、涉外民事关系:
概念:(P2)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Definition)
国际私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调整对象:国际民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relationships )。
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部门。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Object of PIL)
两个经常居所在北京的中国公民王某与李某 ,在一同参团赴加拿大旅游期间签订了一份 合同,约定回京后王某将其一件位于其居所 内的字画卖给李某。后来,在北京履行该合 同时发生纠纷而在北京法院涉诉。
该案是否为国际私法案件?
分析(Analysis):
在该合同关系中,若严格按照“三要素说”,因合 同签订在加拿大(法律事实涉外)应被识别为涉 外合同,即使当事人只是非常“偶然”的在加拿大 订立合同,他们甚至不知道加拿大法律的有关规 定,且在法院审理纠纷时双方早已返回北京。在 这种情况下,北京法院如将之按涉外合同处理, 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并按我国国际私法关于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合同适用的法律, 不仅欠缺合理性与必要性,亦难以符合当事人的 预期与利益。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产生
The Emergence of International Civil Relationships
1.经济条件: 跨国经济交往的产生和发展 是国际民事关系存在的前提。
2. 法律条件:外国人在内国具有民商事法 律地位,是国际民事关系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Conflict of Laws in Civil Matters)
(1)国际民事关系的涉外性质并不 因其中涉外因素的多寡受到影响。
(2)这里的“国际”不仅指“国家 之间”,还包括一个国家内部“不 同法域之间”。从这个意义上讲, 国际私法所称的“国际因素”,准 确地说,应为“不同法域 (Jurisdiction)之间的因素”。
国际私法绪论
(二)国际私法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
我们认为,国际私法是由冲突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组成的,它是这三种法律规范的综合体。只强调其中一个方面 而否定另一个或另两个方面,或将它们截然对立起来,是不妥 当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所以,它既不是程序法也不是实体 法,自成一类。
(三)国际私法是公法还是私法?
(三)国际条约
其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其二,统一冲突规范 其(四)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 成、具有确定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规则。 Article 142(3) International practice can be applied to matter for which neith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r any international treaty concluded or joined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any prescription or stipulation.
第一讲 国际私法绪论
一、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民商事关 系,以区别于其他的部门法。因此,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 说是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也就是涉外民 商事关系,简称涉外民事关系。
设问 1 :北京的甲公司与广东的乙公司之间签订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该合同适用哪国法律呢? 设问2:如果设问1当中的当事人为北京的甲公司和美国加 州的乙公司,就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是什么? 设问 3 :中国公民甲与美国公民乙结婚,此时所依照的法 律又是什么呢?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就是这些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所 谓准据法,是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据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关 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与义务的、某一特定国家的实体法。)确定 问题。 冲突规范:指对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规定应适用哪国法 律的法律规范。例如,“不动产所有权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婚姻方式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所选 择的法律”,等等。
01-国际私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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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Dr.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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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冲突
就是指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它包括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 冲突。
所谓国际法律冲突,就是不同 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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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书: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 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
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 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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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 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 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 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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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
萌芽:
罗马时代、种族法时代、
属地法时代
法则区别说: 意大利、法国、荷兰
近代:
德国、意大利、英国、美国
当代:
英美、欧洲、苏东、亚非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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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
巴托鲁斯(Bartolus) ——“国际私法之父” 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 和达让特莱(D’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个国家内部 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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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gentré) 博丹(Jean -Bodin )和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国际公法之父” 胡伯(Huber) 萨维尼(Savigny) ——法律关系本作说 孟西尼 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
国际私法1-总论
• Savigny's contribution • Savigny's contribution was both constructive and decisive. Savigny rejected the statutist doctrine, but unlike Wachter, he rejected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and the primacy of the lex fori. Instead Savigny adopted and perfected the bilateral choice-oflaw approach which up to that time was badly losing the competition with the unilateral approach. Rather than focusing on the conflicting laws and trying to ascertain their intended spatial reach, Savigny began his analysis from the opposite end. He focused on disputes or "legal relationships" and then sought to identify the state in which each relationship has its "seat" or in whose legislative jurisdiction it "belongs." He divided the field into broad categories corresponding to the major divisions of private law (family law, successions, property, contracts, torts. etc.) and then, through " connecting factors" such as domicile, situs, or the place of the transaction or event, identified those inh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relationship that place its seat in one state rather another.
法学自考-国际私法(00249)自考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绪论1.国际私法: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事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名称: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①主权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④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3.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
4.准据法表述公式:又称“系属公式”或“冲突原则”,是指在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上,由各种具有双边意义的连结点来指引适用的准据法的公式。
5.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6.法律选择的方法:①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②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④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⑤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⑥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⑦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7.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的过程。
8.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第四章 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9.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国际私法教程-第一课-共五课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胡伯(Huber)三原则
三、国际条约
(一)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 (二)冲突法方面的国际条约 (三)实体法方面的国际条约 (四)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条约 (五)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私法的条约
**《民法通则》第八章 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 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 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 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一)冲突规范的构成
1.任何一个完整的冲突规范,都有范围和准据法 两部分组成
2.范围(连结对象、起作用的事实、问题的分 类),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或所要 解决的法律问题。
3.准据法(系属),是规定(调整)冲突规范中 “范围”所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1.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者外 国法的冲突规范。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框架(争议解决角度)
诉讼
送
外
达
国 际 民 商 事 争 议
争议
程
解决 方式
合同 侵权
序 法
国际 民事 诉讼
物权 IP 亲属 婚姻 继承 海事
国际 民事 管辖 权
实 体 法
取 证
统一实体法或 直接适用的法
当事人选择法律 最密切联系地法 侵权行为地法 物之所在地法 本国法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规范、国籍法 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 (四)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统一实体 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国际私法第一章
国际私法第⼀章国际私法框架第⼀编总论第⼆编冲突法第三编统⼀实体法第四编国际民事诉讼法第五编国际商事仲裁法第⼀编总论第⼀章国际私法概论第⼀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简称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及其产⽣的原因三、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式⼀、涉外民事关系(⼀)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civil relation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s)【模拟案例】⼀中国上海⼥⼦在美国纽约嫁给⼀⽇本东京男⼦,定居东京并⽣⼉育⼥。
该⼥⼦不幸英年早逝,未留下任何遗嘱,但在东京和上海留下了价值可观的动产和不动产。
其丈夫、⼦⼥及⽗母因析产不均发⽣争议,其⽗母诉诸上海市第⼀中级⼈民法院。
涉外民事关系指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的法律事实等因素中⾄少有⼀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问题】⼀美国公司与⼀英国公司在⼀架澳⼤利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纠纷,两公司协议在中国⼴州中院诉讼。
请问:对于中国法院来说,该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涉外民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foreign element)--决定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征?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少有⼀个或⼀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调整对象特点1、涉外性:(与民法相⽐)“外”包括外国或外法域【法域(territorial legal unit)】法域是指⼀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
2、国际性:(与国际公法相⽐)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间关系,⽽⾮国家间的主权问题3、是⼴义的民事关系:民事、商事;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这⾥的涉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私法第 一 章 国 际 私 法 概 论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Βιβλιοθήκη 法国际私法对国际民事关系的调整 , 主要采 用两种方法 , 即 : 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 法。 一 间 接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即冲突规范的调整方法 , 是 指不直接规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 义务 , 而仅仅指明该国际民事关系应当适用 什 么 法律的 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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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 , 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 形式 。 任何一种行为规范要取得法律效力 , 都必 须要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 , 国际私法规范也不 例外 。 一 国际私法渊源的种类 由于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双重性和复杂性 , 国 际私法的 渊源也具有 “ 双重性 ” 的特点 , 既有国内 法渊源 , 又有国际法渊源 。 ( 一 ) 国内 立法 国内 立法渊源 , 是国际私法最古老 , 也是 迄今为 止最主要的 渊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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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直接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即统一实体规范的调整方法 , 是指用直接规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 务的法律调整的方法 。 三 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 ( 一 ) 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方法虽然有间接调整和直 接调整两种 , 但这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 地位却有所不同 。 ( 二 ) 两种调整方法的对立和统一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 是两种既对立又统一 的调整国际民事关系的方法 。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国际私法是一门既古老又新颖的法律学科, 是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国际私 法是国际经济交往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且随 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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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 是指国际私法所调整 的社会关系 。 一 国际民事关系产生的条件 国际民事关系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 产物 。 在原始社会时期 , 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 , 没有剩余产品的交换 , 也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 家 , 因 此 , 当时不可能产生国际民事关系 。 ( 一 ) 国际民事关系产生的经济条件 国际民事关系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 产物 。
《国际私法》第一章概述
总结
(1)间接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式, 只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种调整 方法;但它也存在局限性。
(2)直接调整方式虽然可以弥补间接调整方式的 局限性,但也不能独立解决法律冲突问题。
(3)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 方面相辅相成。
五、国际私法的范围和规范组成
一国间不同法域 • 区际私法
四、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1、国家之间存在正常的民商事交往,形成涉外民商事关系。 2、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受案法院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问:何谓域外效力
域内法律或法律关系及于域外,例如一国内的父母子 女关系、婚姻关系、合同关系等在域外同样有效。
图示涉外案件解决流程
管辖权
• 诉讼:原告就被告、普通地域、特殊地域、专属、协议等 • 仲裁:有效的仲裁协议
• 冲突规范——寻找实体法 法律适用 • 准据法——裁决民商事权利义务
裁决承认与 执行
图示法律适用部分
识别
冲突规范
外国准据法
反致 法律规避
直接适用的法外国法查明Fra bibliotek公共秩序保留 内国实体法
国际私法的理论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 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 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评价:持三要素说、简单化(例如主体涉外判 断因素是单纯依靠国籍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若干问 题的解释(一)
国际民商事程序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4编 2、《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仲裁法》65-73 4、《破产法》5 5、 相关司法解释(数量很多)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 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78条:“凡民事关系 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民事关系的标的物的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 事关系。” · 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以国内部 不同的法域。 · 关于法域(law district or territorial legal unit)的含义 (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 · 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
四、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
(一)冲突法调整方式(间接调整) (二)统一私法调整方式(直接调整) (三)冲突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四)实体法调整方式的局限性 (五)实体法和冲突法调整方式的比较
(一)冲突法调整方式(间接调整)
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应 该适用的法律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国内立 法、国际条约、少量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总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概论
一、国际私法课程概览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三、法律冲突 四、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
一、国际私法课程概览
(一)国际私法课程在本科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二)国际私法课程体系概览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三)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
(五)实体法和冲突法调整方式的比较
1. 冲突法调整方式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式,只 要各国法律没有完全统一,就还需要这种调整方法。 2. 冲突法方式的局限性及实体法方式的优势。 3. 实体法方式的局限性,主要在商事领域。 4. 结论:两种方式优劣互补,在解决法律冲突方面相 辅相成。
国际私法讲义
国际私法第一板块总论一、绪论1.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涉外、标的涉外、法律事实涉外)《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2.调整方法(一)间接调整方法(冲突法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和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方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的规定,采用的都是间接调整的方法。
例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该条规定只指明,关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并没有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这种只指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用何国法律调整的规范被称为“冲突规范”。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冲突规范进行调整,因此也被称为“冲突法调整的方法”。
利用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二)直接调整的方法(统一实体法调整)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制定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这种规范被称为“统一实体规范”,这种方法也被称为“统一实体法的方法”3.调整范围:中国理论界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以下三类问题:(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叫法律冲突问题(二)外国人的民事地位问题(三)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问题4、国际私法的四个渊源(一)国内立法①.几个要点:(1)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早的渊源。
(2)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或称基本法渊。
(3)国内立法中包含了国际私法的四种规范。
②.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立法方式)。
(1)散见式。
在民法典或有关的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的涉外民商事问题规定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
自考国际私法整理笔记
第一章绪论.(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单选】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正确的观点是(它主要是国内法,但也有国际法的因素)【单选】国际私法的其他名称有(ABCD )A.国际民法 B.国际民商法 C.法律冲突法 D.冲突法【单选】对国际私法的称谓不同,大陆法系各国一般称之为国际私法;普法系国家的国际私法学家多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与直接调整方法的关系是(ABD )A.相辅相成 B.互相排斥 C.暂时并存 D.长期并存【简答】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又称为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
国际私法上讲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简述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单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单选】冲突规范,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特有的,最基础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惯例,学说,判例,国际条约【单选】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最新的冲突法典明显地表现出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首先,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扩大了,而规定却愈趋详明了.其次,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增加了.(1)大都采用双边冲突规范的形式。
(2)大量采用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简答】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国际私法各项制度中的共同指导思想或理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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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授教师:塔利莉 mycareer2005@
第一章 绪 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 基本概念、性质、特征以及基本原则;理 解涉外民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 特点;在此基础上,理解法律冲突之法律 含义。 教学重点和难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方法和国际私法的范围、 性质和定义。
5.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 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既然是规定内外国交往的私 法关系,就应该称之为涉外私法。瑞士学者曼利(Meili) 也对这一称谓倍加赞赏,明确地以“涉外私法或对外私法” 命名其国际私法著作。我国国际私法前辈学者陈顾远同样 主张将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称为涉外私法较为适宜. 6.外国法适用论(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 德国国际私法学者奥斯塔特(Oerstadt)在1822年出版的 国际私法专著中,将其命名为“外国法适用论”。他的立 意在于认为国际私法无非规定对于涉外民事关系在何种情 况下可以适用外国法。当然,这一名称也遭致了不少非议。 一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规定内外国法律的适用问题,而 不是仅仅规定外国法在什麽情况下得以适用.
夏淑琴是南京大屠杀幸存者。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侵华日军闯入夏淑琴家,她全家九口人被残暴地杀害了 七口,八岁的夏淑琴和四岁的妹妹夏淑云幸免於难。而 在一九九八年,日本亚细亚大学教授东中野修道和日本 自由史观会成员松村俊夫分别通过日本展转社株式会社 出版两本书籍──《南京大屠杀的彻底检证》和《南京 大屠杀的大疑问》,公开宣称夏淑琴等南京大屠杀幸存 者被描述成「假证人」、只是被政府特意培育成那样」, 作者更指夏淑琴「故意编造事实,欺世盗名」、「其证 词是某个人在某个时间里想像出来的」。 请问: 1. 中国玄武区法院是否有对日本名誉侵权的管辖 权? 2. 如果中国法院有管辖权,那它将适用哪国法律? 3. 若日本被告人同时在日本提出诉讼,则结果如 何? 4. 中日间目前尚无司法协助协议,则应如何递交 起诉书?如果提交判决书?如何设法执行这一判决?
导入案例1_——故事新编:陈世美、秦香莲跨国离 婚案 陈世美同学与秦香莲同学都是南京财经大学的学 生,他们入学后就情投意合,双双坠入爱河,可 谓如胶似漆,二人计划好大学一毕业就结婚,成 就百年之合。然而,陈世美的父母一直希望小陈 大学期间能申请自费美国留学,继续深造。因而, 大二下学期,陈世美父母为其申请的自费留学美 国终获成功。无奈之下,陈世美就私下托人找关 系与秦香莲匆匆领取了结婚证。然后,小陈在稚 气的妻子——秦香莲依依不舍的送别声中踏上美 洲大陆,开始留学。在刚开始的半年里两人还有 书信来往,谁知半年后,陈世美同学喜欢上了他 的美国同学麦当娜,决定抛弃中国结发妻子秦香 莲。于是,陈世美就向美国法院起诉要求与秦香 莲离婚。请问:
2.冲突法(conflict of law) 冲突法(conflict of law)这一名称是荷兰学者罗登堡 (Rodenburg)最早提出来的。1653年,他在《关于婚姻 的法则或因习惯冲突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一书中,第一次 使用了冲突法(de conflictu legum)这一名称。 3.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雷(Joseph story)1834年在其 《冲突法评论》(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一书中最早提出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这一术语,但他并未用它来作书名,相反,他仍采用 欧洲大陆17世纪荷兰学者首倡的“冲突法”(de conflictu legum)这个名称。首先用“私国际法”这个名 称的是法国者弗里克斯(Foelix),他正式使用“Droit International prive"来称谓这一法律部门。因为他是一 个把国际私法看作国际法的学者.
1. 美国法院能否受理此案?
2. 如果美国某州法院受理此案,那它将适用 美国婚姻法律规定,还是适用有关中国的婚姻法律 规定?
3. 若秦香莲在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她 是否必须在被告所在地即陈世美原住所地起诉? 受理的中国法院适用何国法律? 4. 若在美国法院受理陈世美起诉后,中国法 院是否还可以受理? 5. 若秦香莲同学在离婚时实际年龄还未满20 周岁,那么中国法院是否承认他们婚姻的有效性? 而如果由美国法院管辖,是否先要按中国婚姻法 的规定来解决他们婚姻的有效性问题?
导入案例2——“南京大屠杀”名誉侵权案南 京审理( the tort of reputation)
备受瞩目的南京大屠杀幸存者夏淑琴起诉日本右 翼作者松村俊夫、东中野修道和日本展转社名誉 侵权案今天有了结果,南京市玄武区法院正式一 审判决夏淑琴胜诉。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受理和判 决涉及南京大屠杀事件的涉外民事案件。玄武区 法院的判决说,被告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以及 出版其作品的日本展转社应立即停止出版侵害原 告夏淑琴名誉权的图书,并将已出版的书籍收回 和销毁;在中日两国主要媒体的显著位置刊登道 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百六十万 元人民币。 法院的判决中还说,被告如果不服判 决,可在判决後的三十天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 院上诉。但被告东中野修道和松村俊夫以及日本 展转社均未出庭。
第一节 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
一、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其特点是: 1、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1)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2)客体具有涉外因素; (3)内容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冲突: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 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 社会现象。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各国比较普遍地称之为“国 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普通系 各国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从国际私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来看,其名称主要有如下六
种
1.法则区别说(traite de statuts,theory of statutes) 远在13、14世纪,国际私法学的创始人、意大利 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最 先使用“法则区别说”这一术语。不仅意大利的 大部分国际私法学者接受和使用这一名称,而且 法国和荷兰的许多国际私法学者也相继认可和使 用“法则区别说”来称谓国际私法。由于巴托鲁 斯(Bartolus)主要是从区别“法则”(statuta)的 性质入手来确定它们是否可以在域外适用,故当 时的国际私法学被称为“法则区别说”(或“法则 说”)。
4.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真正称“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的却是德国学者谢夫纳 (Schaeffner),他1841年在一本研究国际私法的 历史的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中首先称这一 法律部门为“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而 直译为英文,则成了“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19世纪中叶,萨维尼(Savigny)则认为这 个法律部门是规定法律的场所效力的,所以又把 国际私法学称为“法律的场所效力论”(die reaumliche herrschaft der rechtsnormen)。
二、国际私法的定义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解不同, 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美国学者比 尔(Beale)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1935),他在著作中收集了不同学者从 不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而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 样的新定义出现。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 为了全面、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 学科的内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 方法及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国际私法是以涉 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 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 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 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 定义、范围和渊源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作 为调整各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的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现代法学中历 史较为悠久的学科之一。德国国际私法学 家科恩(Franz Kahn)曾明确指出:国际私 法是“从书名页起就有争论的一个法律学 科”。
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2.各国之间存在着大量的民事交往 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事 法律地位 4.各国出于公正、合理地处理相互间民商 关系的实际需要,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 内国的域外效力或承认内外国家法律的平 等
三、几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冲突
1.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 2.人际私法(private interpersonal lral law)
四、解决法律冲突的两种不同的方法
(一)间接调整的解决方法(冲突法方法) 通过制定国内和国际的冲突规范确定各种 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律,从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冲突规范: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民法根据有关的连 接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的 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 为准据法的规范。
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
1.冲突规范仅指出适用什么地方的法律
2.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有的时候得不到 适用 反致、公共秩序保留、限制法律规避等
(二)直接调整的解决方法(实体法方法) 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商事实体规范直 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调整国际民 商事法律冲突。
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
1.由于各国利益有时很难协调,制定国际统 一的实体规范并非易事,需要各国长期努 力才能达成共识。 2.由于各国复杂因素影响,导致在某些领域 根本不可能达成一致来消除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