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赦免权的属性
对赦免制度的思考
对赦免制度的思考作者:房小娟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0年第06期摘要 :关于赦免制度之利弊及有无设置必要的问题,国外学者间早有争议。
纵观古今中外各国的赦免制度,虽然同其他政治制度一样,归根到底都具有调整社会关系,满足政治需要,维护统治秩序的作用,但是,其最突出或直接的作用,还是补充法律之不足。
赦免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利弊争议,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赦免制度;利弊;补充法律之不足中图分类号:K0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2-0031-01赦免制度,源远流长。
中国古代封建帝王以施恩为名,常赦免犯人。
如在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等情况下,常颁布赦令。
一般在新皇帝登基或者皇宫有重大喜庆时,通常会赦免一批罪犯,这种行为就叫大赦天下。
在我国现有资料中,最古的是《周礼·司制》的三赦:“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童愚。
从制度成熟的程度看,绝非创始于周代,而是承自商代甚至夏代的。
”另在《尚书·舜典》、《尚书·吕刑》中,分别有“告灾肆赦”和“五刑之疑有赦”之说。
秦虽以严刑峻法著称,特别是秦始皇“乐以刑杀为威”、“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因而史书有“久而不赦”之记载,但在秦始皇之前的昭襄王、孝文王、庄襄王都曾大赦天下,秦二世胡亥在秦始皇死后不久就发布过大赦令。
汉代更有赦除减等之制,唐律则有赦降之例,宋、明、清律因袭唐律,已有赦免之律。
总之,中国古代自夏商以后几千年都有赦免之制。
历代帝王凡遇“受帝位”、“改年号”、“获奇物”等重大喜庆之事,往往都要赦免罪犯。
不止我国古代,欧洲国家也是如此。
早在中世纪以前,欧洲国家就有赦免制度,如古代雅典刑法有受害者“赦免”加害者的规定。
在整个封建时期,欧洲国王都享有赦免特权。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虽然废除了国王的赦免特权,但却保留了立宪会议的赦免权,而且拿破仑时代又恢复了国家元首的赦免特权,并被欧洲各国沿袭至今。
论赦免权的属性
论赦免权的属性摘要:赦免是古代君王发明和创制的治国统治之术,现在赦免制度仍普遍存在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当中,发挥着其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权的独特作用。
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学界对赦免权的属性认识并不一致,清晰认识赦免权的属性有利于更好的发挥赦免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赦免权;属性赦免广泛存在于各国法律制度当中,但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和各国历史发展阶段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尤其是国家制度的不同,使得人们对其属性的认识有着明显的差别。
一、何为赦免权赦免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对被判有罪的犯罪人实施免除其罪,或者虽不免除其罪,但免除或者减轻其刑罚的活动,进而消除刑事追诉权、刑事裁量权或者刑罚执行权的权力。
[1]赦免包括大赦与特赦,二者同属赦免范畴,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犯有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免除对其进行追诉、执行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赦是赦免的一种,相对于大赦而言,特赦是指国家对犯有特定罪之人免除执行全数或者部分刑罚的法律制度。
[2]二、域外的赦免制度赦免权属于一种制度性权力,脱离具体制度谈赦免权是不切实际的自言自语。
(一)美国的赦免制度美国现行的赦免制度与美国的国家体制的设置相同,即采二元模式:联邦政府和各州均有独立的赦免制度和法规。
在联邦层面,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总统除了弹劾案件外,对美国联邦犯罪有权执行延期和赦免。
” 由此规定,可看出美国的赦免权由总统行使且对其行使赦免权没做出任何限制,可以说总统的特赦权是任意的权利,难以受到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的限制。
另外,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采二元赦免制度,即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赦免制度。
联邦层面,由总统统一行使美国联邦政府的赦免权,而各州的特赦权的行使大致有以下三种方式:1.赦免权由州长一人单独行使。
2.赦免权由州成立的赦免委员会行使。
3.赦免权由州长和赦免委员会共同行使。
美国赦免制度的优点也是其问题所在,联邦总统可以任何理由行使特赦权,且不受任何审查和限制,这固然可以使特赦得到及时有效地实施,但也易导致总统权力的滥用。
赦免名词解释
赦免名词解释
赦免是指国家根据特定情况或原因,允许犯罪分子免除或减轻刑事处罚的法律程序。
赦免是国家对犯罪者施予的特殊恩赦措施,旨在通过减轻刑罚或免除其处罚,帮助犯罪者重新融入社会。
赦免具有具体犯罪案件和行政特赦两种形式。
具体犯罪案件赦免是指在特定个案中根据审判机关和政府的判断,决定对特定犯罪分子进行免除或减轻刑罚的决定。
这种赦免通常基于犯罪者的个人情况,如犯罪者的行为动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犯罪所涉及的社会背景等。
行政特赦则是指国家对一类或多类犯罪人群集体宽免处罚的政策。
这种赦免通常基于政府的政策考虑和社会因素,例如改革和和解进程、促进社会调和、政权更迭等。
赦免的决定权通常由国家元首、政府或行政部门行使。
在民主国家中,赦免决定一般由元首或政府担任,而在君主制国家,这一权力通常由国王或皇帝行使。
与此同时,各国的法律规定了赦免的程序和条件,以确保赦免权不被滥用。
赦免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实现一定的社会公正和人道主义因素。
它可以为犯罪者提供改过自新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并有助于减轻监狱的人数压力和刑罚执行的负担。
赦免还可以用作政治手段,用以向犯罪者传达和平、和解和宽容的信息,以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然而,赦免也面临着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赦免可能引发
公众对公正的质疑,特别是在涉及严重罪行和犯罪分子未展现出真正悔改意愿时。
另一方面,赦免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对法律的不尊重,从而降低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度。
因此,赦免的决定需要审慎权衡犯罪者的个人情况和整体社会利益,以确保公正和合理性。
唐代赦书内容的扩展与大赦职能的变化
唐代赦书内容的扩展与大赦职能的变化魏斌提要:大赦是由国家发布政令,对罪刑进行免除的一项制度。
汉代以来,也常常伴有一些对臣民的赏赐和复除蠲免等内容。
这些都属于皇帝“推恩”的性质。
但在唐代,大赦的这种性质却发生了很大变化。
赦书中开始出现大量与朝廷行政有关的申明和禁令,远远超出了原来的“推恩”范畴。
唐代赦书内容的这种扩展,是唐代王言系统中出现的一种“差遣”做法,是唐王朝为了应对现实政治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法”,具有制度变迁和政治控制两方面的意义。
关键词:唐代大赦赦书推恩申禁差遣在现存唐代文献资料中,大赦文是十分特殊的一种。
这种朝廷大赦时发布的诏书,所含内容十分庞杂,其中既有“总的政策说明和国家形势的总结”,1也涉及到王朝行政、军事和法制等层面的许多具体问题。
这种情况显得十分特别。
因为依据现代刑法学的定义,大赦作为赦免手段的一种,职能主要是对刑罚权的消灭。
2中国古代也是如此,如西汉平帝诏书就说:“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洁絜己,全其性命也。
”3那么,我们就要问,唐代大赦文为何会包含如此庞杂的内容呢?关于这一问题,学者虽然早有留意,但一直以来专门的研究很少。
4章群先生曾说:“唐代历朝赦文,具存于《册府元龟》及《全唐文》,其内容颇能反映时势之变化,惟须诸点指陈及分期比较,此一方面,似尚待学者作进一步之研究。
”5近几年来,这一问题开始引起研究者的重视,陆续取得了一些成果。
如韩国学者禹成旼女士曾对唐代赦文加以辑录和分析,对赦文结构和内容的变化,及其在立法上的作用等问题,有过细致探讨。
6不过,仍有不少问题尚待讨论。
特别是这种变化的性质究竟该如何理解?其背景和原因如1崔瑞德编:《剑桥中国隋唐史》第9章《晚唐的宫廷政治》(多尔比执笔),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西方汉学研究课题组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639页。
2现代赦免制度包括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多种形式。
其中,大赦以国家最高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赦免范围最为宽泛,意义也最为普遍。
论古代赦免制度
论我国古代赦免制度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依法治国战略的逐步实施,法治社会中的各式各样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而现有的调节法律与各阶层之间矛盾的机制却有些力不从心,就像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凸显,很多各式各样的问题继续我们去解决和调解,于是,我们发现了我国长久以来流传的赦免制度,它对于解决我们现阶段遇到的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应当是极有帮助的,但是,我们仍需要透彻的了解这项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理的适用这项制度,为我们的法治化进程增添新的力量。
关键词:赦免制度赦免两宋法治合理性一、由当代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看研究我国古代赦免制度的必要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是近几年来,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热点话题,当今世界也正呈现出废除死刑的趋势,我国的死刑适用也正朝着显著减少的方向发展,但毋庸置疑的是,短期内我国还不可能彻底废除死刑。
而且在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对于死刑的态度将是保留的,但会尽量予以限制。
目前,我们大都是从“罪名限制论”或者说“司法限制论”等角度对死刑存废问题进行探讨的,但我们忽视了限制死刑的第三条道路——“死刑赦免限制论”,这一制度在我国存在已久。
我认为,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在我国设立死刑赦免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最好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完善的死刑赦免制度。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死刑的存废问题其实也是一种人道精神的作用,在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早早就存在着人道精神,例如,对于尊奉儒家文化的我国古代社会来说,自然、社会、人是现实世界中的三个基本要素,与之对应的,人道精神也存在三个层次:遵循天道规律、维护社会人伦、尊重个体生命。
比如说,在尊重个体生命这一制度中的“慎刑慎杀”这一点上,就透露出死刑赦免制度的模型。
根据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赦考》,我国古代的赦免大致可以分为大赦、特赦、减等、曲赦、别赦、赦徒6类,尽管这些种类繁多的赦免制度因其在实践中出现滥用等弊端,但也不能因噎废食,事实上几乎历代封建王朝都保留了这一制度,说明它有独立的存在价值:一方面赦免制度有助于彰显仁德、赢得民心;另一方面,能够发挥刑事政策的功能,弥补法律的刚性的不足。
对于刑法赦免该怎样去理解?
对于刑法赦免该怎样去理解?赦免,是指免除或减轻罪犯的罪责或刑罚。
赦免是政府给予一个特定团体的囚犯或特定类别的囚犯的免罪,权威性的法律词典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赦免”:政府给予一个特定团体的囚犯或特定类别的囚犯的免罪。
在中国,法律特别多,条条框框约束着人们的行为,每一条都是人们做事的行为准则。
当然,不是每一条法律都被所有人认可,有些人会觉得有些事并没有那么严重,所以会有刑法赦免一说。
那么,我们来看一下对于刑法赦免该怎样去理解?▲一、赦免是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
大赦,通常是指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
大赦的对象既可能是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犯罪人,也可能是某一地区的全体犯罪人,还可能是某一类或者某一事件的全体犯罪人;大赦的效果涉及罪与刑两个方面,既赦其罪,也赦其刑,即罪与刑同时免除。
特赦,一般是指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特赦的对象是较为特定的犯罪人;特赦的效果只是免除刑罚执行,而不免除有罪宣告。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与特赦制度,并将大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赦令与特赦令均由国家主席发布。
但后来的宪法包括现行宪法仅规定了特赦制度,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刑法第65条、第66条所指的赦免便仅限于特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属于刑罚消灭事由。
现行宪法规定的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二、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刑法》第65条、第66条所说的赦免,都是指特赦减免。
浅论我国赦免制度的完善
赦 免尤 其是 特赦是 针 对 特 定 的事 件 和个 案 , 又 不 其 具 有普遍 性 , 处 与 立 法权 相 悖 。也 有很 大 一 部分 此
学 者主 张赦免权 属 于 行政 权 , 由大 多是 从 赦 免 的 理
之高 阁 多年 , 徒有 其 名 而无 其 实 。除 了宪法 、 法 、 刑 刑 事诉讼 法 中区区不足 六条 的法条 和建 国初 的七 次 特赦 之外 , 我 国的理 论 研 究及 司法 实践 中鲜 有关 在 于赦 免制度 的论述 和实 践 。2 0 0 9年 “ 随州 特大 杀人 案 凶犯 熊 振 林 上 诉 , 求 获 得 ‘ 庆 6 周 年 大 谋 国 0 赦 ”’引发舆论 对我 国赦 免 制度 的关 注 。本 文对 赦 , 免制度 的本质 属性 、 论依 据进行 分析 , 出完 善我 理 提
第2 6卷第 5期
2 1 年 5 月 00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U N LO H N QUT A H R O L G O R A F S A G I E C E SC L E E
Vo _ 6 No 5 l2 .
J n . 2 1 ue 00
浅论 我 国赦 免制 度 的 完善
作者简介 : 李秀勤( 9 1 , , 18 一) 女 河南汝南人 , 讲师 、 硕士生 , 主要从 事宪法 与行政法学研究 。
收 稿 日期 :09—1 20 2—1 0
综上 , 赦免 权并 非必 须在立 法权 、 行政权 和 司法 权 之间选 其一 而为 介入 司法权 , 行 政 的手段 来 弥 补 司法 用 领域 中的不足 , 以适应 政治 、 经济 和社会 发展形势 的
法律修 正案或 出台相 关的 司法解释 , 完善我 国的赦免制 度 。 关键词: 制度 ; 赦免 宽严相 济 ; 刑事政 策
和谐社会呼唤现代赦免制度
和谐社会呼唤现代赦免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只有宪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赦免制度稍有涉及。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赦免的施行既无实体规定,也无程序规定,赦免制度已完全被边缘化了。
现代赦免制度正具有调节利益冲突、衡平社会关系之重要刑事政策机能。
在特定社会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下,适当地运用赦免制度,可以很好地缓解社会矛盾、调节利益冲突,从而维护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拟就如何重构我国的现代赦免制度,从现代赦免制度的类型、程序、法规设置等角度提出我们的初步构想。
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使大赦在宪法中拥有一席之地,并通过专门赦免法对于大赦制度作详细规定,但同时应以周密的程序对其适用给予严格的限制。
同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专门的赦免法,其中应就大赦的范围、效力、程序、法律后果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从而规范大赦权的行使。
作为现代赦免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大赦具有导致罪刑皆免之效力,它不只是免除刑罚执行,而且使罪和刑都归于消灭。
进而言之,凡受大赦的,如果是已受刑的宣告者,宣告归于无效;如果是受到追诉而判决尚未宣告者,追诉权归于无效;如果是在侦查或在提起诉讼中的,应作不予起诉或撤销案件处理,追诉权也归于消灭。
如果大赦未附加任何条件,那么在大赦时尚未发现的行为,大赦后不再追究;如果对行为已经提起追诉,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再行受理这种追诉。
在考虑是否构成累犯时,因大赦而归于无效的有罪判决不再作为累犯的第一时间限制。
当然,由于大赦的效力非常宽泛,因此大赦的施行应遵循一些限制性规定,诸如禁止溯及既往、禁止损及第三人权益、禁止司法机关再行追究等。
另外,大赦应由全国人大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外交等各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而审慎地针对不特定犯罪人适用,以求保全社会的整体利益。
因此,大赦的适用范围应该有所限定。
在我国应着力发展特赦制度,同时严格规范特赦权的使用,力求形成以特赦为核心的现代赦免制度。
首先,特赦是对法律过于僵硬状态的一种补救,是刑事制度运作不可缺少的安全阀,其可以有效弥补法律不足、救济法治之穷。
浅谈赦免的法律规定性
浅谈赦免的法律规定性论文关键词:赦免权宪法权力论文摘要:赦免权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存在于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之中。
赦免在最初是一种由君王行使,用以彰显皇恩的恩赐制度,是君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时间的推演,近现代意义上的赦免作为一种国家权力,通常是由国家元首或最高国家机关以政令或者法案的方式颁布的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罪刑的法律制度,多由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进行规范。
然而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赦免权都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
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宪法学、刑法学,都在有意无意的忽视对赦免权的研究,本丈仅就赦免的含叉以及法律上的规定性加以简单的介绍分析。
一、近现代意义上赦免权的含义随着时间的推移,在赦免制度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赦免权的内涵不断发生变化。
近现代意义上的赦免的含义,国内外理论界的观点虽有所不同,但究其本质,并无太大差异。
较有代表性的是以下几种。
第一,认为赦免是由国家对犯罪分子免除其罪与刑的一种刑法制度。
第二,认为赦免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对己经确认为有罪的人免除其罪与刑或者虽然不能免除其罪,但是免除或者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第三,认为赦免通常是指国家对犯罪人免除或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第四,认为赦免是指行政权根据法律规定,而介入刑事司法,以舍弃法律规定之刑事追诉与处罚。
第五,认为赦免权是国家元首依其特权作为变更罪刑之行政处分。
第六,认为所谓赦免是指国家对某些犯罪的犯罪人,免除其罪和刑或者虽然不能免除其罪但是免除或者减轻其刑的制度。
在上述观点中,有的将赦免定性为刑法制度,有的将赦免定性为一种由国家元首依特权作出的一项行政处分。
认为赦免属于一种刑法制度的理由在于,赦免的对象是犯罪人,赦免的结果总是刑罚权的某一具体权能的丧失,从而导致罪或刑的消灭,而且赦免命令往往要由司法机关来具体执行,因而各国都把赦免制度纳入刑法学的研究领域。
而认为赦免属于~种行政处分的理由,在基于赦免制度一般由国家元首或行政首脑根据其行政权而命令实施。
我国赦免制度该何去何从
周 桃 淑
摘 要 :赦免制度 ,是指 国家对犯 罪人免除或者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也具有悠久 的历史。本文试 图通过 论述赦免制度 的意
义 。我 国赦 免 制 度 的现 状 及 其 完善 措 施 来论 述 我 国赦 免 制 度 何 去 何 从 。 关 键 词 :赦 免 制 度 ; 完善 措 施 ;何 去 何 从
我 国的赦免制 度 ,源远 流长 。在我 国现 有资料 中,最 老 的是 《 周 礼.司刺》 的三敕 ,“ 一赦 日幼弱 ,再赦 日老耄 ,三赦 日童愚 。从制度 成熟的程度看 ,绝非创始于周代 ,而是承 自商代甚至夏代 的。 ” 而在汉 代更有赦除减等之制 。唐律则 有赦降之 例 ,宋 、明、清 法律 因袭唐制 , 亦有赦免之律 。总之 ,我 国古代 自夏商 以后 ,几千年都有 赦免之制 。赦 免制度具有深远而重要 的意义 ,然而 ,反观我 国现 阶段 的赦免制度 ,却 发现并不乐观 ,并存在诸多缺 陷,亟待完善 。 ( 一 )赦 免 制 度 的 意 义 长期 以来 ,赦免制度 的存废之争从未休止 。主张废 除赦免制度 的人 认 为,赦免是对犯罪人无原则 的宽大 ,会降低 国家 的威信 ,破坏法律 的 尊严 ,不利于建立法制 国家 。但是 ,主张赦免制度 的论 者认为 ,赦免 制 度对 国家政治 、经济形势 以及刑罚 本身起 调节作 用。法国学 者曾说 过 : “ 赦免是处于过于僵硬状态 的法定 处罚 的一 种补赦 ,是刑事制 度不可 或 缺 的安全 阀。 ” 赦免制度具有重要 的意义 ,其 中最直接或最 突出的作 用 ,是补充 法 律之不足 。作为立法 者所 制定 的法律 条文 ,无论 如何 都不 可能 达到 完 备 。正如有些学者所 言 :“ 举凡一 切应行从 轻议刑 的场合 ,亦 决难解其 规定 而无缺失 ,倘 没有赦免 机关 的设 立 ,以行所 谓大赦 特赦之 权 , 则法律之穷将无从补救 。 ” 因为 法律 ,特别 是刑法 ,具有相对 较强 的稳 定性 ,其使用条件 比较严格 。如刑法 中的假 释、减 刑、缓刑等制度 ,同 赦免所产生 的客观效果相似 ,这些制度对罪犯所判刑罚 的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刑期 限 的长短 、服刑 的表现都有严格规定 , 往往不 能适应特殊形 势下减免犯 罪 人罪责 与刑罚 的需要 。而赦免 制度在适用上 比较灵 活,正好可 以作 为补 充手段 以满足统 治阶级 的政 治需要 。所 以 ,就法律规 定 的僵 硬性而 言 , 附以赦免 这一 制度来 弥补法律 的缺 陷是大有必要 的。 ( 二 ) 我 国 赦 免 制 度 之 现 状 依据 我国法律上 的规定 ,1 9 5 4年宪法规定有大赦和特赦制度 ,并赋 予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以大赦权 ,而特赦 的决定权则赋予 了全 国人 大常委 会 ,并统一 由国家主席 发布大赦令 和特赦令 。但是 ,有 关赦免 的规定 在 1 9 7 5年 的宪法 中取消 了,而 1 9 7 8年的宪法 也取消 了全 国人 大关 于决 定 大赦 的规 定 ,而仅保 留了全 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 的规定 ,并 由国家主 席 发布特赦令 。另外 ,在我 国刑 法 中对 累犯 的规 定 中,也提 到 了赦 免 , 所 以 ,赦 免在 此是作 为以刑 罚执行 完毕相 当的措施 ,但是 ,此处 的赦免 应 是指赦 免或赦免性免刑 ,因为大赦是可以消灭 罪犯 的犯罪前科 的 ,使 其再犯 罪时不 构成 累犯。此外 ,我 国刑事诉 讼 法对 赦免制 度也 有所 规 定 。该 法第 l 5条规定 ,经 特赦令 免除刑罚 时 ,不予 追究 刑事责 任 ,已 经追究 ,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 不起诉 ,或 者终止 审理 ,或者 宣告无 罪。 由此条 文可见 ,似乎刑事追诉权 ,刑事裁量权 ,甚至宣告行为人 无罪都 可通过特赦来消灭。但是 ,这些效力只有传统的大赦才具备 。此外 ,在 我国的母法 《 宪法》 中仅有 2 个条 文提到 了赦 免 ,即 《 宪法》 第 6 7条 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 决定特赦 ,第 8 O条规 定 国家 主席根 据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由此可以看出 ,我国法律对 于赦免的 立法条 文是 比较少的 ,从上述刑法 、刑事诉讼法对有关 赦免 的规 定也是 模 糊不清的 ,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中 ,更没有任 何法律 对赦免的 申请条件 、申请程序 、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等作 出规 定 ,这也 造成了我 国赦免制度立法的虚置 ,因此尽管对赦免有规定 ,但 规定得过 于 粗 陋 , 以至 于 不 可 操 作 执 行 。 从实践上看 ,我 国自建 国以来 ,也实行过几次赦免制度 。对 日本战 犯实行了赦免释放 ,对 国内战犯也实行过特赦 ,但从未实行过 大赦 ,迄 今为止 ,共实行过七次特赦 。这些赦免的运用 ,均收到 了良好 的政治效 果和社会效果 。但是 ,其缺陷和不足也是如影随形的。首先是 赦免对象 的局限性。除了第一次赦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 O 周年 庆典前夕 , 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 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 ,反革命犯 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 ,其余 的几次都是战争犯或者政治 犯。其次 ,我
论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
论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
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可以追溯到早期的封建社会,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赦免制度是指国家或皇帝赦免罪犯的一种制度。
在古代中国,赦免制度被广泛运用于政治、刑事和军事方面。
政治上的赦免通常是指对叛乱者、叛逆者、叛军和政治罪犯的特赦,以达到维护国家统一、稳定社会局面的目的。
在古代封建社会,政治上的赦免往往与皇权的巩固和维护密切相关。
在刑事领域,古代中国的赦免制度主要体现在对罪犯的赦免以及对刑罚的减轻。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达到社会安定和法律目的的平衡。
古代中国的赦免制度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皇帝特赦,通常发生在重要节日或国家重大庆典之际;二是宽大令,由地方官员根据实际情况发出,对轻罪犯进行赦免或减刑。
古代中国的赦免制度起到了一定的社会调节和人道主义的作用。
在军事领域,赦免制度主要是指对叛逆军队或战败军队的赦免,以便使他们重新归顺,并为国家服务。
这种赦免制度在古代中国经常被重视和使用,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稳定。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刑事和军事手段,用于维护社会稳定、治理国家、调节社会关系。
它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统治方式和理念,同时也具有一定的人道主义价值。
略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一)
略论赦免的刑事政策意义(一)内容提要:赦免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和重要刑事政策意义的社会政策。
不仅我国古代刑事法律制度对赦免有完备的规定,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亦对赦免有详细规定。
赦免的重要刑事政策意义主要在于:彰显国家恩德、抚慰人民心灵、利于处理特殊矛盾、节约司法资源、符合刑罚目的以及有利于减少死刑。
我国有必要在宪法中恢复大赦制度,进一步完善赦免制度,并审时度势地对特赦与大赦加以运用。
一、赦免:一种古老的刑事政策(注:虽然“刑事政策”乃是19世纪后期才由费尔巴哈首创的一个概念,但古代的赦免制度同样具有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政策意义,用今天的思想观之,它本质上属于社会政策中的刑事政策范畴。
故这里使用“刑事政策”似无不妥。
)赦免制度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
早在《易·解卦》之中,就有“君子以赦过宥罪”的记载。
疏曰:“赦为放免,过为误失,宥为宽宥,罪为故犯。
过轻则赦,罪重则宥,皆解缓之意也。
”(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二),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21页。
)《尚书·舜典》亦有“流宥五刑”、“眚灾肆赦”的描述。
而在《周礼》中则有更多关于赦宥的记载。
《周礼·秋官·司刺》上说:“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
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群民。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愚蠢。
”据学者考证,古代中国先秦时期尚没有形成完整的赦免制度。
汉代以后,赦免制度便逐渐完善起来并成为典制。
(注:参见徐世虹主编:《中国法制通史》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5页。
)沈家本的研究表明,汉代的赦免制度分为有事赦宥与无事赦宥两类。
前者是指国家因皇帝登极、建立皇储等重大活动而进行的赦宥。
(注:有事赦宥,事实上是指基于某些国家重大活动而由君王作出的赦宥。
这些国事活动主要有:践阼、改元、立后、建储、后临朝、大丧、帝冠、郊、祀明堂、临雍、封禅、立庙、巡狩、徙宫、定都、从军、克捷、年丰、祥瑞、灾异、劭农、饮酎、遇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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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朝历代律法中的赦免制度研究
2020年4月
历朝历代律法中的赦免制度研究本文关键词:历朝,赦免,历代,制度,研究
历朝历代律法中的赦免制度研究本文简介:古代历朝的赦免出现次数数不胜数,主要以民间传统习俗、制度性规定以及封建王朝统治者个人意志为由,其中尤以王朝统治者的主观意志为其主导,因此相较于现代社会的赦免,古代封建时期的赦免制度内涵更为丰富,不仅是王朝中央集权的表
历朝历代律法中的赦免制度研究本文内容:
古代历朝的赦免出现次数数不胜数,主要以民间传统习俗、制度性规定以及封建王朝统治者个人意志为由,其中尤以王朝统治者的主观意志为其主导,因此相较于现代社会的赦免,古代封建时期的赦免制度内涵更为丰富,不仅是王朝中央集权的表现,极富专制色彩,同时还反映了统治阶层为协调、缓和社会与中央冲突关系而施行的统治策略。
一、赦免制度源起之路径关于赦字的考究,据许慎所着《说文》记:赦,置也.置本义为赦罪、释放,于古文中亦作同义解释,如《汉书·尹赏传》中见十置一的置,即放也.而赦免一词,释作恩宥,谓之降恩宽宥.围绕赦罪、释放建立起的赦免制度,则泛指国家对犯法之人减轻或免除其应
1。
赦免制度的历史存在及其现实合理性刍议
赦免制度既然能够在西方法治社会中存在 , 可能正是因为这种性质 的共性特征决定了赦免制度在法治 框架内仍有其立足之地。亦即是说 , 在现代法治语境下 , 赦免制度仍有其存在之价值 ; 适用得法 , 亦可能 发挥其应有之功能。
一
、
古代 人治语境下 中国赦宥制度 的历史存在
中国古代的赦宥制度是君王宣告对犯罪免于追诉或者免除、 减轻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 , 这种制度是
难时 , 根据 罪疑惟 轻 的原则 进行赦 免 。上述 典籍 至少说 明 , 周 已有 赦宥 制度 。另 一说认 为赦 宥起 源于 西 周之说有 待商榷 , 毕竟 , 从制 度化 成熟 的程 度看 , 非始创 于 周代 , 是 承 自商 代甚 至夏 代 的o3 8更多 绝 而 [05 ] )
的学者则从《 尚书》 等记载三皇五帝时期 的史书中, 考据 出赦宥产生于上古时期 。《 尚书 ・ 尧典》 中有 在 Fra bibliotek历史逻辑 。
收稿 日期 :0 9— 6— 0 20 0 3
作者简介 : (91 )男 。 伍操 18一 , 西南政法 大学行政法学院 20 级法律史专业 博士研究 生。 06 基金项 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中国传统司法文 化现代研究) 批准号 : B X 1) ( 0 F 0 1 阶段性成果 。 6
现代赦免制度的雏形。众所周知 , 古代 中国以其刑罚制度完备繁多著称 , 与之相伴的赦宥也在人类制度 史上发源较早。这种制度 自兴起之时开始, 被历代统治者频繁施用 , 但针对赦宥制度的争论在历朝历代
赦免法
【法规名称】赦免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91-09-24【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赦免法第 1 条本法称赦免者,谓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 2 条大赦之效力如左:一已受罪刑之宣告者,其宣告为无效。
二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诉权消灭。
第 3 条受罪刑宣告之人经特赦者,免除其刑之执行;其情节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为无效。
第 4 条受罪刑宣告之人经减刑者,减轻其所宣告之刑。
第 5 条受褫夺公权宣告之人经复权者,回复其所褫夺之公权。
第 6 条总统得命令行政院转令主管部为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之研议。
全国性之减刑,得依大赦程序办理。
第 7 条经总统命令特赦、减刑或复权者,由主管部发给证明予受赦免人。
第 8 条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律师公会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督导办法第 1 条为加强律师公会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地方法院检察署对于平民法律扶助事项,应依左列规定督导律师公会加强推行:一律师公会应在该会醒目处所置“平民法律扶助办事处”标示牌,俾众周知。
二对于未设律师公会之地区,该管之地方法院检察署应洽请该区之执业律师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于承办后,报告所属律师公会登记,并于事务所明显处所置“免费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标示牌,以促平民注意。
三律师公会应设置平民法律扶助信箱,为平民解答法律问题,其有以口头提出之法律疑问者,并应立时予以解答。
四律师公会应编制会员办理法律扶助事项轮次表,遇有平民请求扶助者,应即顺序分配承办。
五律师公会接受平民请求办理民、刑诉讼案件或非讼事件,如有不属于该会会员登录之法院管辖者,应速转函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之律师公会予以受理,并告知请求人迳往洽办。
六律师公会于举行各种会议时,应将每月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之件数提出报告,并检讨其成果及实效。
第 3 条地方法院检察署应会商辖区内县市政府、县市警察局,转知各区乡镇 (市) 公所、各警察分局或派出所及分驻所于民众集会时,派员讲解平民法律扶助意义,俾使普遍了解。
浅谈赦免的法律规定性
赦 主要 就在 于 笔 者 认为 , 赦免 虽然 作为 一种 刑 罚消灭制 度而 存在 , 究 其 故 。 免这 种看似 不合 理 的制度 之所 以具 有合 理性 , 但
实质 , 赦免 制度 并不 应局 限于 刑事 法领域 , 而应 当从 近代 宪政 与 其 中有着 不 同利益 的斗争 和价 值妥 协 。正如 戴雪所 说 的: 为 国 “
总是 刑 罚权 的某一 具体 权 能的丧 失 , 而导 致罪或 刑 的消灭 , 从 而
的刑罚法 规时适 用 。特赦 , ” 主要 是为 了对那 些个 别不妥 的事例 结
且赦 免命令 往往要 由司法机关 来具 体执行 , 因而 各国都把 赦免制 果进 行补 救 。 虽然 赦 免的适 用范 围和 存在 理 由正在 日趋缩 小 , 但
度纳 入刑 法 学 的研 究领域 。而认 为赦 免属 于~ 种行 政处 分 的理 它 作为 补足法 律之 不足 , 赦免 还足有 存在 的价 值 的 。 狄骥 在 论述 由, 基于赦 免制 度一般 由国家元 首或行 政首脑 根据其行 政权 而 特 赦权 时也 指 出,宪 法之 所 以不顾 可 能影 响现代 法 律 的分权 原 在
命令 实施 。上 述观 点 中 , 虽然 明确 了适 用对象 以及 赦免 的效 果 ,
但是 不无 例外 地忽 略 了适用 主体和 适 用程序 。
则 , 授予 国家 元首改 变 司法 决定 的“ 而 完全特 殊 的权力 ” 就在 于 , 为 了社 会和 道德 的高 度利 益 的缘 故, 以及不 断 发展 的人 性 的缘
的观 点虽有 所不 同 , 但究其 本质 , 并无 太大 差异 。较有 代表 性 的
( ) 免权 是一种 宪法权 力— — 赦免 权存 在 的正 当性 一 赦
论中国赦免制度的法典化
论中国赦免制度的法典化「摘要」河北省政法委颁布“大赦民企原罪”的《决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社会各界对其合理性作出了不遗余力的鼓吹或批驳。
本文认为:赦免应当依法而行,我国赦免实践的无序,源于赦免制度的缺失。
作者从现代赦免制度和实践的特征谈起,评析我国赦免制度之不足,提出赦免制度法典化的建议,并对中国赦免制度的适用范围、原则、程序、效力进行了初步的构想。
「关键词」赦免,赦免制度,法典化,立法构想2003年12月31日,河北省政法委颁布《关于政法机关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环境的决定》(1 ),其中最主要的一条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己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在追诉期内的,要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情节、后果、悔罪表现和所在企业在当前的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依法减轻、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该文件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职务上的影响,引进资金按规定所得的奖金或引资费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一律不得按犯罪处理。
此即所谓的“大赦民企原罪①)”,其合理性引起了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各界人士激烈的争论。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就赦免的程序、对象和范围而言,《决定》严重违反了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
从赦免主体上讲,赦免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全国人大常委;从赦免的程序来看,赦免令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讨论通过后,由国家主席发布;就赦免的对象和范围而言,赦免针对的是已发生的犯罪行为,未发生的犯罪行为是不能“赦免”的。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拥有刑事法律的立法权,作为一个地方的党的机构,无论是迫于多么大压力或出于多么良好的初衷,作出这样的规定,的确违背了法治的基本精神。
《决定》前后两条,无异于在“法治”的伤疤上狠狠捅了一刀,再撒上一把盐。
令人不解的是,全国人大和政府对此不置可否,表现出相当大的容忍力。
从法治意义上讲,解决问题的方式和程序比内容本身更加重要。
《决定》涉及的问题本身源子规则的缺失,难道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还要制造新的社会无序和规则缺失吗?由此可以看出,赦免必须在法治统一的前提下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进行,赦免立法迫在眉睫。
对我国特赦制度的几点思考
的修改或者放弃 , 使裁判失去原有的效力。 目前在以三 权分立为基础建立的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的立法权、 司法权、 行政权独立运行, 三种权力在各自范围 内对其他权利加以制约和支持, 这种权力的运行模式成为
三、 特赦制度与国家纪念日 特赦或大赦制度在往往是因为国家的重大节庆日 或 者国家的重大事件而启动。例如, 明志 己 宣宗宣 据《 载, 德登基元年十二月, 宣宗亲 自 录囚, 一次就特赦了三干于
的实现主要通过法律加以明确 , 所以国家要行使特赦只 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特赦法律制度后才能实现, 因此在特
赦权 初步实现时 , 特赦权性质上是属于 立法权 的 , 通过立 法权 得 以具体 化 的国家权 。2. 从特傲 权 的启动上来 看 ,
藏 瑟
蛛
…
…
”开事诉讼法》 1 条规定“ ∥1 第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
设法治社会的目标相背离的。所以, 特赦的实施的前提 也是具备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 , 在完善相关特赦制度
之前, 实施特赦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不符, 应当待其制
度确定后再加 以使用。
纯粹属于政治需求, 具备行政权的属性。3 从特赦权作 .
用的对象来看 , 民法院所 作出的刑事裁判 , 是人 是对裁 判
以确定和运用。 对 于此观 点学者 们也提 出反对 意见 , 日本学者 主 如
此种观点主要认为特赦的适用 , 是停止刑罚权的实 施, 是对原有判决的修改或者否定, 其必然会影Ⅱ审判程 向
序 的进 行 , 人们 对司法 的确 信 , 司法的统一和尊 动摇 破坏
张, 立法权的本来作用是在于制定抽象而又普遍适用的
一
、
特赦 权属性辨析
司 法行政权 , 即属于行政权 的范畴。 同时 , 特赦在 各国主 要 是 由政 府首脑 或 国家元首 予 以颁 布 , 因此特赦 本质 上 应 属于一种 行政 处 分。如 多数 日 学者认 为 , 本 恩赦在 实 质上 是 不根 据 司法程序 , 是根据 行政程 序消 灭全部 或 而
历朝历代律法中的赦免制度研究
历朝历代律法中的赦免制度研究古代历朝的"赦免";出现次数数不胜数,主要以民间传统习俗、制度性规定以及封建王朝统治者个人意志为由,其中尤以王朝统治者的主观意志为其主导,因此相较于现代社会的"赦免";,古代封建时期的"赦免";制度内涵更为丰富,不仅是王朝中央集权的表现,极富专制色彩,同时还反映了统治阶层为协调、缓和社会与中央冲突关系而施行的统治策略。
一、赦免制度源起之路径关于"赦";字的考究,据许慎所着《说文》记:"赦,置也";."置";本义为"赦罪";、"释放";,于古文中亦作同义解释,如《汉书-尹赏传》中"见十置一";的"置";,即"放也";.而"赦免";一词,释作"恩宥";,谓之"降恩宽宥";.围绕赦罪、释放建立起的赦免制度,则泛指国家对犯法之人减轻或免除其应受惩处的一种刑法制度。
相较于现代理性的法治社会,过去历朝历代的"赦免";制度充满了非理性的封建专制色彩。
着名法学专家高铭暄先生如是说:"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用更精确地语言表达应说其是封建统治阶级帝王对罪犯施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处置的一种恩赐,与现代赦免制度最大区别即在于赦"由谁宣告。
";追寻"赦免";制度的发展足迹,有学者认为可追溯至上古时期氏族内部的"赦免";行为,即族人犯罪可用以实物来顶替罪行,类如后期的"赎罪银";,用罚金来代替肉刑;也有学者认为真正的"赦免";始于商周时期。
据《周礼》中对官职"司刺";的载录:"官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所谓"三宥";即是对稚子、老者、痴愚者所涉罪行,予以赦免,由此说明周朝时期"赦免";制度已初具雏形。
试论我国现行赦免制度之困境
试论我国现行赦免制度之困境作者:徐彩炜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8期摘要赦免,作为一种减免刑罚的制度在古今中外的法律体系中一直都有着重要的地位,最早是作为君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出现的,我国历代君主都注重利用其彰显帝王恩德、安抚民心、维护社会稳定。
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和对人权的维护,现代赦免制度逐渐演变成统治者用以调节利益冲突、平衡政治关系以及弥补法律不足的刑事政策,世界各国大都强调对赦免的运用。
但赦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确定性,因而受到反对者的抨击。
就中国而言,自1975年3月19日以来再未动用过赦免。
我国在立法上虽未将赦免制度废除,但在适用上却将其束之高阁。
本文拟从我国现行赦免制度的立法、实施情况等方面来探明我国赦免制度为何出现目前的窘境。
关键词赦免制度赦免大赦特赦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0-041-02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图书馆馆长葛剑雄撰写了一份提案,建议在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大庆之际实行特赦,并认为特赦范围可以包括刑事犯罪中的轻微犯罪与过失犯罪。
去年也有学者提议为我国成功举办奥运会进行赦免,并进行了热烈地讨论。
然而自1975年第七次特赦以后我国再没有进行过任何赦免,我国赦免制度的现状是存而不废,存而不用。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宪法对赦免制度有专门的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其也有所涉及,不过具体条文相当简约、粗疏。
一、我国现行的赦免制度(一)现代赦免制度的主要类型与特点根据现代设置赦免制度的国家的法律规定,大致上可以把赦免分为大赦、特赦、赦免性减刑、刑罚执行的免除和赦免性复权等形式。
1.大赦。
大赦通常是对某一时期被指控为特定罪名的罪犯免于追诉或者免除其刑罚执行的赦免制度。
大赦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范围也比较广泛。
就效力而言,大赦的效力最大,它不仅免除了刑罚的执行,而且使被指控的罪与刑都归于消灭。
2.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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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赦免权的属性
作者:李瑞康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6期
摘要:赦免是古代君王发明和创制的治国统治之术,现在赦免制度仍普遍存在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当中,发挥着其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权的独特作用。
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学界对赦免权的属性认识并不一致,清晰认识赦免权的属性有利于更好的发挥赦免制度的作用。
关键词:赦免权;属性
赦免广泛存在于各国法律制度当中,但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和各国历史发展阶段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尤其是国家制度的不同,使得人们对其属性的认识有着明显的差别。
一、何为赦免权
赦免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立法机关依法对被判有罪的犯罪人实施免除其罪,或者虽不免除其罪,但免除或者减轻其刑罚的活动,进而消除刑事追诉权、刑事裁量权或者刑罚执行权的权力。
[1]赦免包括大赦与特赦,二者同属赦免范畴,大赦是指国家对一定时期犯有一定之罪的犯罪人免除对其进行追诉、执行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赦是赦免的一种,相对于大赦而言,特赦是指国家对犯有特定罪之人免除执行全数或者部分刑罚的法律制度。
[2]
二、域外的赦免制度
赦免权属于一种制度性权力,脱离具体制度谈赦免权是不切实际的自言自语。
(一)美国的赦免制度
美国现行的赦免制度与美国的国家体制的设置相同,即采二元模式:联邦政府和各州均有独立的赦免制度和法规。
在联邦层面,美国《宪法》第2条第2款规定:“总统除了弹劾案件外,对美国联邦犯罪有权执行延期和赦免。
” 由此规定,可看出美国的赦免权由总统行使且对其行使赦免权没做出任何限制,可以说总统的特赦权是任意的权利,难以受到国会和联邦最高法院的限制。
另外,美国实行的是联邦制,采二元赦免制度,即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赦免制度。
联邦层面,由总统统一行使美国联邦政府的赦免权,而各州的特赦权的行使大致有以下三种方式:1.赦免权由州长一人单独行使。
2.赦免权由州成立的赦免委员会行使。
3.赦免权由州长和赦免委员会共同行使。
美国赦免制度的优点也是其问题所在,联邦总统可以任何理由行使特赦权,且不受任何审查和限制,这固然可以使特赦得到及时有效地实施,但也易导致总统权力的滥用。
(二)俄罗斯的赦免制度
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特赦权由俄罗斯联邦总统行使,由此规定可知,俄罗斯亦只存在特赦而无大赦,总统得对个别特定之个人进行赦免。
赦免法令由总统颁发,该法令可免除犯罪人剩余刑期的一部或全部,抑或变为较轻的刑罚。
对已经服过刑的人,其前科亦可由该法令撤销。
[3]俄罗斯的特赦制度具有其明显的常设性,这是其他国家的赦免制度所不具备的。
这与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国内的民族、地方自治和不正常的私有化等问题没有得到较好地处理紧密相关。
总统经常将特赦制度作为巩固和维护其政权的政治术,根据国内和国际上的情况加以运用。
(三)德国的赦免制度
德国实行联邦制,其赦免制度也是二元制的,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分别行使。
德国的赦免包括大赦与特赦,大赦一般由联邦议会以立法的方式实施。
在联邦层面,联邦总统行使特赦权,在州层面,由各州州长行使特赦权。
由此可见,德国的大赦属于立法权,由议会行使,而特赦属于行政权,由总统或州长行使。
德国刑法当中的赦免是指通常意义上的特赦,主要指通过行政权的干预使已生效的刑事判决的确定力和执行力被减轻、免除。
特赦可以其他方式所不能达到的效果消除法律适用错误、真正地贯彻立法意图、纠正个案导致的不公从而达到帮助罪犯在社会化的效果。
三、赦免权属性
自近代民主法治国家产生和形成,尤其是三权分立学说的提出,特赦权的属性就极具争议,正如康德所言,赦免权乃属所有主权当中,最有“疑难性”的一种。
[4]关于赦免权的属性学者亦见仁见智,概有以下几种主张。
(一)立法权属性说
该说认为赦免权之属性与立法权同。
其依据是:在法治国家,无论什么都应依法而行,不得法外行使。
一切法律都首先由立法机关制定。
无论是授权法还是限权法,都不能例外。
换言之,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亦有权修改并可做出例外之规定。
此外,大赦之实施多是为解决国家的叛乱、兵变、灾异、观念革新等异常问题。
而这些问题的出现多是法律所未能预先规定的,故为纠正立法缺失与失误,赋予立法机关特赦权,可谓恰当。
(二)司法权属性说
该说认为司法独立是法治之根本,赦免权若有司法机关之外的其他机关行使不仅对司法判决的执行力和确定力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会破坏司法权威和司法尊严,还会削弱人们对司法判决公正的信心。
因此,耶林认为应当由一个超法典之法院,专门施行特赦。
大致是指现在的宪法法院,由这样一个具有超然地位的司法性的机关来行使赦免权既能避免上述危害,又能保证赦免权的施用。
(三)行政权属性说
该说认为赦免权之属性与行政权同。
依据三权分立之原则,赦免权既不属于立法权又不属于司法权,必定属于行政权。
赦免是为了阻止刑事惩罚的执行,而刑事惩罚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权,而属于司法行政权。
我国有学者认为,赦免是根据行政程序而非依据立法或司法程序来行使立法权或司法权从而消灭全部或部分刑罚权。
又因赦免的本质和目的皆为行政权对司法权的阻遏,以此适应社会进步发展之需要,此亦符合行政权的效率性与主动性之特点。
故该权应归属于行政权。
(四)混合属性说
该说认为赦免权非纯然之立法权,亦非纯然的司法权或行政权。
赦免由大赦与特赦构成,应对大赦与特赦从不同之视角探研赦免权之属性。
大赦,因其针对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且其目的在于消灭国家对犯有一定之罪的犯罪人的追诉权和行刑权。
大赦法令的颁布亦无需向司法机关做任何解释,基于此,大赦权应属于立法权。
而特赦由于其针对的是犯有特定之罪的特定少数人,并且其目的在于消灭全部或部分剩余刑罚的执行,经常由国家元首作出决定和颁布,而国家元首的职权在一般意义上是行政权性质的,此外,刑法的执行权犹如法律的执行权同样归属于行政机关,所以,特赦权属于行政权。
由于大赦与特赦在适用范围、适用内容和所产生的效果等方面的不同,所以对二者的属性产生不同的认识是合理且自然的。
四、结论
上述诸观点是在三权分立原则的基础上产生的,该原则把国家权力分为三个不同部分,即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
某一权利要么属于立法权,要么归属于司法权或行政权,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之选择,它们有其内在的逻辑性。
赦免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即其同时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由于赦免权具有纠正不公裁判的功能,因而可把其归为司法权;因其可以排斥法律的适用与弥补法律缺失,故而可将其归为立法权;[5]鉴于其具有免除刑罚、促人改过自新、鼓励犯罪人回归社会之功能,所以亦可将其归为行政权。
这是权力制衡的当然和必然,若把其限制在某一方面,便会有缺失不全之虞。
事实上,赦免权乃三权分立的例外,赦免权作为宪法或赦免法规定的一种国家权力,它的有效行使需要三权的相互合作与制衡。
赦免权应由国家元首和最高立法机关依宪法或专门法律的权限和程序本着其宗旨予以执行。
这样既避免了三权的争执,又明晰了赦免权的性质。
符合赦免的法理。
参考文献
[1][4][5]阴建峰.论赦免的概念及其属性[J].法学家,2005(4).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第315页.
[3]向志勇,域外赦免制度及实践[N],人民法院报,2016年1月1日第8版.
作者简介
李瑞康(1990-),男,汉族,河南周口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方向研究。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