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税法相关法律法规
税法相关法律法规一、法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6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二、行政法规及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4.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年7月20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9月30日)1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1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7月18日)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3年12月7日)三、部门规章及文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年9月2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条例(1988年9月29日)3.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年12月28日)4.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年12月28日)5.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3月31日)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财政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8月1日)8.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1994年11月9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年4月15日)12.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18日)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3日)15.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2003年11月13日)16.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2日)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2005年1月20日)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28日)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2007年1月19日)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4日)21.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年7月20日)22.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26日)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2月4日)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年3月21日)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11日)2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年4月14日)27.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1日)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3日)30.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1月9日)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12日)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16日)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10年3月9日)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月28日)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7月25日)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2011年7月29日)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11年9月7日)4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4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4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44.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8日)45.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6月4日)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3年9月9日)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9月16日)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12月16日)四、请示答复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1999年7月15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2001年6月21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本养老等保险基金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1年8月22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2001年8月22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2002年4月8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2002年7月10日)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2日)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2004年9月2日)9.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6月24日)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2006年1月13日)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2007年6月1日)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7年9月12日)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7年11月20日)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2008年5月20日)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8年6月10日)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8年7月11日)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2009年10月27日)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2011年6月9日)谢谢观看!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如有雷同纯属意外。
国税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规定进行了清理、完善,制定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
现予发布。
附件: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2.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3.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4.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5.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6.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10.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1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18.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19.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20.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22.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23.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2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25.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2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34.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5.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36.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37.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38.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40.中标证明通知书41.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42.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43.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44.废止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消费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篇1: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最新的消费税暂行条例是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1月1日施行的条例,下面是具体内容。
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托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其次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打算。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托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托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托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根据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根据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颁布时间:2006-3-2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根据财税[2008]168号文件规定,本条失效。
(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2、上述新增子目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分别为:(1)石脑油1吨=1385升;(2)溶剂油1吨=1282升;(3)润滑油1吨=1126升;(4)燃料油1吨=1015升;(5)航空煤油1吨=1246升。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的调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二、关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上述新增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关于取消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将原属于护肤护发品征税范围的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列入化妆品税目。
四、关于调整税目税率(一)调整小汽车税目税率。
取消小汽车税目下的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子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税发(1998)68号等文件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税发(1998)68号等文件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5.26•【字号】•【施行日期】1999.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税发(1998)68号等文件及本市补充规定的通知为落实国产钢材“以产顶进”政策,鼓励加工出口企业使用国产钢材,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委局、署相继下发了《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144号]、《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9)34号],和《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放细则”〉的通知》[国税发(1999)68号,此件随文附发]。
上述文件明确了:“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可不再运抵保税区,改为在列名的钢铁生产企业(包括钢铁生产企业总公司及其予公司,以下简称“列名钢铁企业”)实际专项监管。
“出口企业必须是具有加工能力的生产企业。
出口企业使用‘以产顶进’钢材加工的产品应直接用于出口不得二轻局厂加工。
除另有规定外,从事加工贸易的外贸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对列名钢铁企业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它内销产品的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免征和抵顶增值税的具体操作办法依照《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办理。
以上各点,请遵照执行。
同时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执行。
一、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须于5月30日前将从事“以产顶进”钢材业务的子公司名单向我局进出品税收管理处提出书面申报。
经市局批准认定或(跨市子公司)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认定后,方可享受“以产顶进”钢材税收优惠的政策。
二、本市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持专用监管书、普通发票复印件、销售合同副本和货运凭证副本或复印件等单项式证逐批(笔)填制一式三联“以产顶进”钢材免、抵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向主管其征税和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手续。
出口贸易货物劳务增值税以及消费税新政策
国税函〔2012〕340号,以下简称“340号文”
一、出口货物劳务新政策概况
39号文
24号公告
外管局1 号公告 340号文
今年7月1
全面清理和规范出口退 日起实施 税政策,进一步明确了 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 范围、计税依据、退税 率、申报时限、申报资 料和要求等内容。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范围增加“劳务”, 概念更加完整,便 于日后相关业务的 衔接。
(二)法律依据
39号文 24号公告 外管局1号公告 国税函[2012]340号
(三)适用范围
对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特殊规定的外,实行退(免) 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 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围Text
产品配套出口类 产品由“组合成 成套产品的货物” 改为“本企业自 产货物组合成成 套设备的货物”
视同自产 货物范围
变化
收购产品范围扩大 为控股的生产企业
之间收T购ex以t 及集团
公司与其控股的生 产企业之间收购
委外加工收回 产品取消需执 行生产企业会 计制度的限制
增加Te了xt附件4所
列的第(五)— (九)项
3、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 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三)适用范围
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国税函〔2002〕1170号与39号文附件4对应视 同自产货物具体范围界定的对比
对所有外购视同 自产货物出口的 企业增加了持续 经营、未发生骗 税等限制条件
办税指南-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撤回)
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撤回)一、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撤回)二、事项类别➢发起方式:纳税人➢办结方式:条件即办➢全省通办:否➢网上办理:否➢适用层级:省、市、县(市、区)级➢最多跑一次:是三、办理条件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或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其提供的资料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企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
四、设定依据1.《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全文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全文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三条“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三)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2023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3税务系统数字人事“两测”练习专业能力-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关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办理一照一码户清税申报,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纳税人应逐月完成补申报后,方可继续办理B.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税务机关可直接后台批量处理C.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纳税人可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D.若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打印《批量零申报确认表》,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2.下列各项,哪一项是由税务总局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的。
()A.传真机B.便携式计算机C.碎纸机D.扫描仪3.关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申报扣除时间,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
A.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B.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C.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补充扣除D.可以提前申报扣除4.2022年3月,欣欣公司(小微企业)购人一台单位价值为1620万元的机器。
该公司选择适用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则该项固定资产在前3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是( ) 。
A.162万元B.486万元C.459万元D.990万元5.办税服务厅通过内部衔接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使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原则上只需要到办税服务厅一个窗口,实现“窗口办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是()A.全程服务B.导税服务C.同城通办服务D.自助办税服务6.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2024年学习兴税(货物劳务条线)考试题库(带答案)
2024年学习兴税(货物劳务条线)考试题库(带答案)一、单选题1.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个月的发票用量。
A、1B、2C、3D、6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可以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用量。
2.购车人张某2022年8月20日购置一辆纯电动乘用车,单车价格25万元,该车型未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无“新能源汽车免税标识”,购车人可以申报办理()业务。
A、新能源汽车免税B、一般(全额)征收C、部分乘用车减税D、先征后退参考答案:C解析:《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规定,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该车未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无“新能源汽车免税标识”,不能享受新能源汽车免税政策。
《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该车符合享受部分乘用车减征的政策。
3.某外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00元、税额500元,委托小规模纳税人加工成灯罩,材料作价销售50000元(不含税),支付加工费10000元(不含税),受托方按1%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加工收回后全部出口,出口离岸价80000元。
灯罩适用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则该外贸企业上述业务可申报的出口退税款是()元。
A、10400B、800C、750D、600参考答案:D解析: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标 签】消费税,政策问题【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发文日期】2013-09-09【实施时间】2013-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二、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是指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
前款所称产品不包括:(一)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和纳税人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中列名的产品;(二)纳税人取得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除产品名称注明为“石油产品”外的各明细产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品,如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方法可以确认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适用本公告第二条规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二条所称“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是指常温常压状态下呈暗褐色或黑色的液态或半固态产品。
其他呈液态状产品以沥青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三条规定。
沥青产品的行业标准,包括石油化工以及交通、建筑、电力等行业适用的行业性标准。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所称“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予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检验证明,且该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的检测能力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规定的范围之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一、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其中,“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减除、扣除、扣减、抵扣、抵减、抵免,这些术语您明白吗
减除、扣除、扣减、抵扣、抵减、抵免,这些术语您明白吗?在学习税收政策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减除」、「扣除」、「扣减」、「抵扣」、「抵减」、「抵免」等术语,它们共同的含义是表示减少,但它们的用途和区别您知道吗?减除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中应纳税所得额和增值额的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此外,「减除」术语亦用于部分流转税(费)政策条款中: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发布)第一条第(十三)款第2项: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三条: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扣除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增值额的确定,以及增值税的差额计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规范性文件条款
序号 标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 暂行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 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发文日期
文号
失效或废止条款
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 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
1
1986-09-25
2003-06-04
国税发[2003]61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句失效
57
2003-07-15
国税发[2003]89号
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废止
58
2003-09-01
国税函[2003]995号
第三条废止 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废止,附件2《运输发 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废止 第四条废止
国税发[1998]101号
第一条失效,第二条废止
35
1998-08-31
国税发[1998]123号
第四条废止
36
1998-09-16
国税函[1998]546号
第一条失效
序号
37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华参展后销售展品有 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 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严 防骗税案件发生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 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 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 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税收 问题的通知
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4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0题)1、企业的下列账务处理中,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应作纳税调减的是()。
A.企业取得财政拨款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B.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记入“管理费用”科目C.企业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记入“管理费用”科目D.企业将被税务机关征收的滞纳金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答案】 A2、下列对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
A.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仅针对证据收集与评价、业务成果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制度B.舞弊行为只有在获取了税收利益时需要作为重大风险事项C.税务师事务所应制定意见分歧解决制度,意见分歧解决以后方可提交业务结果D.税务师事务所可根据涉税服务业务的重大程度决定是否制定业务质量检查制度【答案】 C3、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2月1日出租异地办公楼,该办公楼是2012年购入的。
合同约定每月收取含税租金6.6万元,该公司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该公司每月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正确的账务处理是()。
A.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1922.33贷:银行存款1922.33B.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1922.33贷:银行存款1922.33C.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142.86贷:银行存款3142.86D.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142.86贷:银行存款3142.86【答案】 D4、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是()。
A.新加坡甲公司向中国企业出租在马来西亚使用的产品生产线B.瑞士乙公司向中国企业转让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C.中国境内丙公司销售位于泰国的厂房D.日本丁公司授权中国企业在日本使用其商标【答案】 B5、(2016年真题)税务师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时,发现企业当年度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为 12 万元,而企业实际发生并记入“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的金额为 18 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财税[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消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施行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需要,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6号)2.《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91号)3.《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号)4.《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07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富康系列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17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奥迪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1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杯系列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2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9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36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8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SY6460系列雪佛兰开拓者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9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0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悦达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2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0号)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1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2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8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08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0号)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1号)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君威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7号)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43号)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奥德赛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71号)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90号)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秦川--福莱尔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3号)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奥拓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8号)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9号)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赛欧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20号)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北斗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28号)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37号)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第254号)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69号)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0号)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1号)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4号)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5号)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6号)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维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7号)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丰田牌威驰(VIOS)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9号)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0号)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5号)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牌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6号)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雪佛兰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7号)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日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8号)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2号)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3号)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4号)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风行牌轻型客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4号)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轿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5号)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9号)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6号)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田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7号)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8号)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尼桑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9号)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0号)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1号)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现代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2号)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3号)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东南牌DN7161 P和 DN7161H 2个型号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4〕114号)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和北斗星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8号)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马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9号)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0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1号)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HMC7161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2号)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3号)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4号)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度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5号)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88号)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特拉卡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0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系列轻型汽车多用途乘用车和中华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1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阳牌微型商务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08号)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利牌和豪情牌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09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0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1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亚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2号)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5〕20号)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通知》(财税〔2005〕108号)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25号)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5〕126号)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第一条第二款。
白油相关知识梳理
白油相关知识梳理一、相关概念1、矿物油矿物油的原始含义是指经过开采和初加工的原油(或石油)。
在石化行业中,则习惯把通过物理蒸馏方法从石油中提炼出的基础油馏分称为矿物油、矿物油基础油。
原油加工生产基础油的流程见下图。
上述生产过程基本以物理过程为主,不改变烃类结构,生产的基础油取决于原料中理想组分的含量与性质。
另外,下文中的白油、白油料,有时也被概称为矿物油。
2、白油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白油有着不同的指代。
例如在传统食品油脂行业,油脂经油厂加工脱臭脱色后再予不同程度之氢化,所得用于酥饼制作或代替猪油使用的固形白色油脂曾被称为化学猪油、白油。
在石化医药行业,在未注明产品标准时,白油通常是指上图所示原油初加工产品中的轻质矿物油及矿物油基础油馏分,及以此为原料进一步深加工油品。
近几年来,与上述产品具有相近特性的部分煤化工行业的产品,出于种种原因也被冠以白油之名。
3、白油行业标准2015年前,中石化指导意见中的行业标准为:工业级白油标准(SHT0006-2002),食品级国家白油标准(GB4853-2008)和化妆用白油标准(SH0007-1990,1998年确认);2016年3月起,经国家能源局核准,新增了三个行业标准:粗白油标准(NB/SH/T 0914-2015),轻质白油标准(NB/SH/T0913-2015),化妆品级白油标准(NB/SH 0007-2015)。
4、白油料原本是指,石化行业中用于生产某种标准白油的原料。
近年来,部分煤化工企业将其产品用于加工生产白油产品时,也自称为白油料。
2015年前,白油料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原则上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视同为石脑油);粗白油标准(NB/SH/T 0914-2015)实施后,满足该标准的白油料,在企业完成税务备案后,可以免征消费税。
二、白油分类、用途、生产工艺及2015市场概况1、标准分类及用途根据现行的行业标准,白油主要分为粗白油、轻质白油、工业白油、化妆品级白油、医用级白油和食品级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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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标 签】消费税,政策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
【发文日期】2013-09-09
【实施时间】2013-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二、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是指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
前款所称产品不包括:
(一)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和纳税人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中列名的产品;
(二)纳税人取得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除产品名称注明为“石油产品”外的各明细产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品,如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方法可以确认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适用本公告第二条规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二条所称“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是指常温常压状态下呈暗褐色或黑色的液态或半固态产品。
其他呈液态状产品以沥青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本公告第三条规定。
沥青产品的行业标准,包括石油化工以及交通、建筑、电力等行业适用的行业性标准。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所称“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是指经国家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予实验室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检验证明,且该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的检测能力在其资质认定证书附表规定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委托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项目应为该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列明的全部项目。
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检验证明备案时,应一并提供受检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以及检测机构具备检测资质和该产品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认定证书及检测能力附表复印件等。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范围内的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不能检验的,纳税人可委托其他省市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并按前款规定提供产品检验证明和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证明等材料。
六、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可不提供检验证明或已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组织进行抽检,核实纳税人实际生产加工的产品是否符合不征收消费税的规定。
七、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缴纳消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法补征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一)应提供而未提供检验证明;
(二)虽提供检验证明,但实际生产加工的产品不符合检验证明所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八、下列产品准予按规定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其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可享受原料所含消费税退税政策的产品除外: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视同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的产品;
(二)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三)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缴纳消费税的产品。
九、纳税人生产、销售或受托加工本公告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应在向购货方或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后注明“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或“视同石脑油(或燃料油)加工”。
购货方或委托方以该产品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需凭上述凭证按规定办理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手续。
十、各地税务机关应加强消费税的日常管理和纳税评估,加大对纳税人不同名称产品销量异常变动情况的监管,并可根据需要对视同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十一、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的产品检验证明,如所检项目为该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中列明的全部项目,可不做调整,如所检项目仅为部分项目,需补充提供其他项目的检验证明备案,对不提供全部项目检验证明的,视同不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已缴纳消费税的产品,根据本公告规定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纳税人可按规定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消费税。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