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2015年全国农民合作社加工示范单位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2015年全国农民合作社加工示范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8•【文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2015年全国农民合作社加工示范单位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引导农民合作社更好地向加工领域发展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2014年,我部决定用三年时间开展全国农民合作社加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2015年,在各省(区、市)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按照示范创建条件,经严格审核,现认定北京琉璃河宏利肉鸭专业合作社等313个合作社为2015年全国农民合作社加工示范单位(见附件)。
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是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
各级农产品加工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产品加工业新的经营主体进行重点培育、给予大力扶持。
一是加大政策支持。
积极推动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在农民合作社发展加工流通方面的有效落实,争取农村产业融合、农民创业创新、金融保险服务等政策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将加工示范单位纳入农村产业融合试点示范及“百县千乡万村”试点工程、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农民创业创新行动计划、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等政策项目支持范围,向银行推荐加工示范单位贷款项目,支持其发展包括采收、产地处理、贮藏、烘干等初加工及运输、销售等环节。
二是开展公共服务。
积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加工示范单位参与中国农产品加工投资贸易洽谈会及区域性经济合作交流活动,支持加工示范单位开拓市场,开展产销对接、企社对接、银社对接、院社对接,创新营销模式,培育市场品牌。
三是强化管理监督。
按照农业部统一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加工示范单位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和常态监测。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3•【文号】农办科〔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吸引年轻人务农、加快构建职业农民队伍的指示精神,2016年我部将继续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计划”。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在2015年的工作基础上,2016年全国新增1万名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开展培训指导、创业孵化、认定管理、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期限3年,其中培育2年,后续跟踪服务1年。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38号)和《农业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的通知》(农办科〔2015〕17号)要求,大力培育现代青年农场主,激发农村青年创造活力,提高创业兴业能力,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撑。
二、抓好关键环节(一)遴选培育对象各县级农业(农经)部门要开展摸底调研,重点调研具有一定产业基础,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当于高中),年龄在18-45周岁之间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骨干、返乡创业大学生、中高职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和退伍军人,了解掌握基本情况,从中遴选出培育对象。
鼓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主申报,也可由农业企业和培训机构联合推荐或县级农业(农经)部门、教育部门、团组织协商推荐培育对象。
申报时,须登陆中国新型职业农民网()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申报系统”,或利用手机下载“云上智农”APP,在线填写并提交《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育对象申报表》(附件1),申报时间截至到2016年8月31日。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54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5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10•【文号】农办议〔2018〕184号•【施行日期】2018.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1054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184号XXX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重庆加快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
建设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对探索中国特色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和201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建设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的要求,2016年8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方案》,启动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工作,共同打造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平台。
2017年6月,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同意,印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评估确定工作的通知》,启动第一批试验示范区评估确定工作。
2017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作出“推进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创建,同时成为农业绿色发展的试点先行区”的重大部署。
2017年12月,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启动第一批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建设开展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先试工作的通知》,评估确定了第一批40个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重庆市璧山区入选。
为支持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建设,2016年9月,我部会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区域生态循环农业项目指引(2017—2020年)》,明确对列入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的县市给予优先扶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国办发〔2015〕93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下简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必然要求。
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用工业理念发展农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融合模式。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链增值收益。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市场主体。
坚持改革创新,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激发融合发展活力。
坚持农业现代化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引导农村产业集聚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27•【文号】农办议〔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5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304号李东艳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一)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都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作为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积极培育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
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服务、保险支持、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建立健全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
《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体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同时,《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二是建立家庭农场动态管理机制。
我部指导各地完善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确保所有涉农县(市、区)全覆盖。
“三品一标”政策摘录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是对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测的重要工具。
通过监测和评价,可以及时了解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发展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推动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一、农业生产指标1.农作物产量:主要评估农作物产量的数量和质量,包括粮食、油料作物、蔬菜、水果等。
2.养殖业产量:包括家禽、畜牧、水产等养殖业的产量和质量。
3.农业机械化水平:主要评估农田面积机械化耕种、播种、收割等的比例。
4.农业资源利用率:评估农业资源的合理利用程度,包括耕地利用率、水资源利用率等。
二、农业科技创新指标1.科技创新投入:包括研发经费、科研人员数量、科技创新成果的数量和质量等。
2.农业科技推广应用:评估新技术、新品种在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推广应用情况。
3.农业科技服务体系:评估现代农业示范区建立的科技服务体系及其服务效果。
三、农业可持续发展指标1.农业环境保护:评估农业对环境的影响和农业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2.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包括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合规使用情况,以及农产品的环境安全指标等。
3.农村经济发展:评估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水平。
四、农业社会服务指标1.农业教育和培训:评估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农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建设和效果。
2.农业就业和社会保障:评估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农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建设和效果。
3.农村文化建设:评估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农村文化建设情况,包括文化活动、乡风文明等。
综上所述,以上是一个可能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这个指标体系通过评估农业生产、农业科技创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全面了解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发展状况和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参考,推动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农办议〔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7号吴艳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扶持政策”一章,从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0.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6%,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
这些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8.05•【文号】农计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加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农计发〔2013〕1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财政(财务)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示范引领全国农业改革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指导各地做好试点工作,加快构建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保供增收惠民生、改革创新添活力”的总体要求,以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核心,以破解农业经营规模小、投入分散、融资难、风险大等制约瓶颈为重点,通过整合部门资源,搭建试点平台,合力推动试点示范区率先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四化结合”的农业经营新体系,率先构建财政引导、金融支持、保险保障、订单营销“四位一体”的农业发展新机制,进一步释放发展新活力、培育发展新动力、营造发展新优势,打造一批农业改革与建设的排头兵,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积累经验、储备政策、探索路径。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见起色、两年出成效、三年有突破”的总体目标,力争到2015年,试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试点示范区基本建立起以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的农业经营新体系、以订单农业为基础的产销新模式、以资金整合使用为重点的财政支持新方式、以金融资本为核心的农业投融资新机制、以农业保险为保障的风险防范新措施,现代农业建设的内生动力明显增强,农业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粮食规模经营单产比2012年平均单产增加20%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加10%以上。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林业局(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3•【文号】农经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84号)关于“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2013年12月13日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65号(农业水利类061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业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65号(农业水利类06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5•【文号】农办案〔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65号(农业水利类061号)提案答复的函农办案〔2017〕45号吴晶委员: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贸流通业转型升级的提案收悉。
经商商务部、人民银行、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农产品流通是连接农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关键环节,在服务“三农”、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农业部积极与商务部、财政部等研究制定农产品流通相关扶持政策,积极推进农超对接、农社对接、产销对接等工作,大力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电子商务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应用,不断推行智能化结算,有效促进农产品流通业转型升级。
一、关于建立农产品产供销大数据系统一是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
农业部创新12316“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媒体相结合的综合服务模式,2016年短彩信服务对象达40多万人,年均受理咨询电话2000万人次。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也分别搭建了“全国农产品商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新农村商网)及国家数据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农产品供需信息发布、购销对接、咨询互动等相关的宏观经济指标主要数据。
二是加快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
2016年我部编制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大数据平台建设运行方案》,积极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建设,协调20家有电子结算系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接入农业部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采集系统,实时提供交易数据,充分发挥农产品流通大数据引导农业生产、促进产品流通、服务宏观决策的重要作用。
三是积极开展大数据试点工作。
2016年起我部在21个省份开展了农业农村大数据试点工作,探索以产业产品为主线的大数据共享共建,建立分品种分产业的全产业链大数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19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部署要求,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2019年继续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布局各地要综合考虑农业资源禀赋、特色产业发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带动农民增收机制等因素,统筹推进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2019年重点支持创建优质粮油、现代种业、健康养殖(牛羊、水产)、中药材等产业园,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县、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等申请创建。
产业园应布局在县以下。
二、创建条件各地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8〕11号)明确的创建思路、目标任务、创建条件开展创建,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请创建的产业园,原则上不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已批准创建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主导产业相同。
(二)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工作挂钩的意见》(农质发〔2018〕10号)要求,申请创建的产业园,园内80%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应实行追溯管理。
(三)申请创建的产业园,经过两年左右的创建,应达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18〕15号)规定的认定条件。
经评估与认定条件差距较大的,不得申请。
(四)申请创建的产业园,与2018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已批准和2019年拟申请的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项目区域,原则上不能重叠。
农业部公布第二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范 区
农 业示 范 区
内 蒙古 内蒙古
范 区 范 区
农 业示 范 区
内蒙古
辽 宁省 辽 宁省
农业示 范 区 范 区 范 区 农 业示 范区
辽 宁省 辽 宁省 辽 宁省
吉林 省 吉林 省 吉林 省 吉林 省
黑龙 江
范 区 范 区
范 区 范 区
范 区
五要 开展 信 息 交流 。各示 范 区要 及时 交流 总结
门和各示范区人 民政府要按 照中央有关部署和我部
相关 要 求 ,倍加 重 视 和珍 惜 示 范 区这 一 光 荣 称 号 , 加 强指 导 ,精 心组 织 ,努 力把 示 范 区 建设 成 为 我 国 现代 农业 发展 的排头 兵 。
对建设成效显著 、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示范区加大
支 持 力 度 ;对 违 反 国 家土 地 利 用 政 策 、损 害 农 民利 益 、发 生 重 大 生产 安 全 和农 产 品 质量 安 全 事 故 、难
以 发挥 示 范 引 领作 用 的 示范 区 ,将 撤销 其 “ 家现 国
资本参与示范区建设 。省级农业主管部 门要积极争
一
要 坚持 规 划 先 行 。 按 照 大 部 分 示 范 区 在
“ 二五 ” 期 间率 先 基 本 实现 农 业 现 代化 、少 部 分 十
示 范 区建 设 情 况和 实 践 经 验 ,每 月至 少 向我 部 现 代
条 件 不具 备 的 示 范 区也 要 在 “ 三 五 ” 期 间基 本 实 十
主 要 领导 牵 头 的 示 范 区建 设 领导 小 组 和 专 门机 构 , 负责 统 筹协 调 推 进 示范 区建 设 各项 事 宜 。 省级 农 业 主管 部 门要 按 照 农业 部 关 于 进一 步 推 进 国 家现 代
科研工作总结不足
科研工作总结不足总结一:科研工作总结不足在学校党委和主管校长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在广大教师和科技处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科技经费稳步增长,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成绩显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继续保持增长势头;科技成果产出(尤其是SCI、EI)速度加快,科技成果推广与技术转让初见成效;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得到加强;基地建设取得新进展;“211工程”完成了中期建设任务;“985工程”建设通过论证。
2015年度科技工作呈现“跨越式发展”势头。
1、科研成果取得重要突破2015年度我校申报各类科技成果奖27项,其中21项获奖,获奖率78%。
“农牧交错带农业综合发展和生态恢复重建技术体系与模式研究”等2项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绒山羊绒毛生长机理及舍饲半舍饲营养调控技术研究”等8项成果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有43项科技成果通过鉴定。
SCI、EI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数量继续快速增长、质量呈上升趋势。
全年SCI、EI、ISTP收录共计368篇(SCI281篇;EI61篇;ISTP26篇),其中,SCI、EI收录比2003年增长78%。
全校有140位教师发表SCI、EI,SCI数排名前三位:杨定(21篇)、李宁(16篇)、王贺祥(14篇)。
学院排名前三位:生物学院(84篇)、资源与环境学院(49篇)、农学与生物技术学院(49篇)。
SCI单篇影响因子最高的作者张大鹏(5.634),累计影响因子最高的作者王贺祥(34.5)。
2015年度申请专利172项,其中发明132项,占77%。
比去年专利申请量(111项)增加55%。
授权专利51项,是去年的2.1倍,其中发明16项,实用新型35项,创历年最好水平。
2015年申请新品种权6项,通过国家动物品种审定1项,计算机软件登记24项。
坚持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促进重大成果与技术的转化与推广。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我校“农大系列玉米品种”推广面积达4000多万亩,遍布19个省市自治区,占全国玉米播种面积近14%。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
附件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准确评价示范区建设水平,为全国现代农业建设提供经验和借鉴,按照《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中关于构建“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管理机制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在农业部认定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内试行。
第三条开展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要确保评价数据真实可靠、评价方法简便易行、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四条农业部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省(区、市)示范区监测评价实施方案,组织管理本省(区、市)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
示范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自评价。
第二章评价内容与指标第五条本办法主要对示范区农业物质装备水平、科技推广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支持水平、产出水平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等六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物质装备水平。
反映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2项指标进行测算。
(二)科技推广水平。
反映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农户计算机拥有率、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5项指标进行测算。
(三)经营管理水平。
反映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的程度,主要采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比重、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比重、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6项指标进行测算。
(四)支持水平。
反映财政金融对现代农业建设的支持程度,主要采用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农业保险深度、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金投入3项指标进行测算。
农业园区监测评价办法
农业园区监测评价办法农业园区监测评价办法是指为了保证农业园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制定的一套科学、合理的监测评价方法和措施。
下面是一个农业园区监测评价办法的范例:一、农业园区基本情况调研1. 收集农业园区的基本情况资料,包括规模、地理位置、土壤质量、气候条件、水源情况等。
2. 调研农业园区的产业结构、生产经营状况、市场前景等。
二、农业园区环境监测1. 对农业园区的土壤、水源等环境进行定期监测,了解污染程度和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2. 对农业园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预防外来污染源对农业园区的影响。
三、农产品质量监测1. 对农业园区内的农产品进行抽样监测,包括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等关键指标。
2. 定期对农产品进行营养成分和食品安全指标的监测,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农业生产效益评价1. 对农业园区内的农产品产量、质量和销售情况进行评价,了解农业生产效益的变化趋势。
2. 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促进农业园区的高质量发展。
五、农业园区安全评估1. 对农业园区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和评估,包括火灾隐患、物品存放安全等。
2. 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农业园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农业园区的安全稳定。
六、农业园区社会影响评价1. 调查农业园区对当地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影响,包括提供就业机会、改善农村环境等方面。
2. 评估农业园区与居民、政府和周边农户的关系,促进园区与社会各界的和谐发展。
以上是一个农业园区监测评价办法的简要范例,具体的办法需要根据农业园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通过科学监测评价,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提供依据和支持,推动农业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园区监测评价办法是农业园区管理和发展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农业园区的环境、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效益、安全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科学评估,为农业园区的改进和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农业园区环境监测是农业园区监测评价办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部认定首批51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农业部认定首批51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日前,农业部在宁夏召开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工作座谈会,部署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发展与建设工作。
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在会上强调,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一定要把握方向,突出先进性、经济性、创新性和示范性,推进示范区建设取得新进展,再上新台阶。
据悉,为探索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进程,2009年11月,农业部决定开展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
今年8 月,在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推荐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农业部已认定北京市顺义区等51 个县(区、市、垦区)为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51 个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幅员面积20.5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2.1%,耕地面积共1.01 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5.5%,粮棉油糖、畜禽、水产和蔬菜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优势突出,现代农业发展均处于本省、区、市领先水平。
危朝安指出,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是在点上寻求突破、进而带动面上现代农业发展的一项创新性举措。
各地要切实承担起示范引领全国农业发展的光荣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认真编制规划,引导科学发展,争取多方支持,形成建设合力,强化管理考核,确保发展质量。
一是把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作为根本任务。
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努力把示范区建设成为引领周边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的典型和样板。
二是把发展粮食等大宗农产品生产作为主攻方向。
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立足国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要求,带头承担起提高粮棉油糖、畜禽、水产、蔬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历史重任。
三是把聚焦主导产业作为基本要求。
主导产业的选择要突出区域优势,坚持少而精,集中精力,做大做强,形成特色。
四是把维护农民利益作为基本原则。
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严禁借示范区建设之名,强行推进规模经营,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是把机制创新作为发展动力。
会议由农业部总经济师杨绍品主持。
(完整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一级指标权重二级指标权重测算指标指标名称权重单位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值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值现状值得分备注1.物质装备水平14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7 (1)高标准农田面积比重7 % 60 75 农发办农业机械装备水平7 (2)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7 % 75 90 统计局2.科技推广水平16农业科技服务能力 5(3)大专学历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占比5 % 80 95 农林水牧农业劳动力素质 5 (4)持专业证书的农业劳动力占比 5 % 35 60 农林水牧农业信息化基础支撑水平6(5)农户计算机拥有率 1 台/百户50 80 统计局(6)具备农业综合信息服务能力的乡镇比重3 % 75 100 农林水牧(7)“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覆盖率2 % 100 100 农林水牧3.经营21 规模化经营水平8 (8)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比重 3 % 40 70 农业局一级指标权重二级指标权重测算指标指标名称权重单位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值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值现状值得分备注管理水平(9)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 3 % 60 80 畜牧局(10)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比重 2 % 50 75 水利局农业标准化水平 3 (11)“三品”认证农产品产量比重 3 % 40 50 农林水牧农业产业化水平 3(12)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值3 倍 2.7 3.5农业局工信局农业组织化水平 4 (13)农户参加农民合作社比重 4 % 55 75 工商局社会化服务水平 3(14)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3 %4 6 统计局4.支持水平13财政支持水平8(15)农林水事务支出占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比重8 % 15 20 财政局金融投入水平 5(16)农业保险深度 2 % 1 1.5 金融办(17)单位农林牧渔业增加值的信贷资金投入3 元0.8 1.1 金融办5.产出16 粮食生产水平7 (18)粮食总产年均增幅7 % 2 3 统计局一级指标权重二级指标权重测算指标指标名称权重单位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值全面实现现代化目标值现状值得分备注水平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 (19)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 3 % 100 100 农业、畜牧农民收入水平 6 (20)农民人均纯收入 6 元23000 40000 统计局6.可持续发展水平20耕地保护水平 6 (21)耕地保有率 6 % 100 100 国土局水资源利用水平 4 (2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4 0.6 0.7 水利局农业节能减排水平 4(23)单位能耗创造的农林牧渔业增加值4万元/吨标准煤2.2 3 统计局劳动生产率 6 (24)劳均农林牧渔业增加值 6 元35000 60000 统计局注:非整市推进的地市级示范区,数据按整市情况进行填报;创建范围为乡(镇)的示范区,数据按乡(镇)所在县的情况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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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
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计[2015]1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04.13
【实施日期】2015.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农办计[201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根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农办计[2013]79号)要求,现就开展2015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价年度及对象
(一)关于评价年度。
主要对示范区2014年度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价,部分未在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信息系统填报数据或填报年份不全的新认定示范区(详见附件1),需补
充填报2010-2013年数据信息。
(二)关于评价对象。
我部认定的三批共283个示范区均须开展监测评价。
同时,前两批示范区中因扩面而上升为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的,由于2014年仍为独立存在的示范区,今年仍需进行监测评价(以北京市为例,除监测评价全市情况外,还要分别监测评价顺义区、房山区。
)。
非整市推进的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根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在开展整市建设水平评价的同时,还应对创建区域的2010-2014年建设情况进行监测评价。
(三)同步开展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所辖农业县区的评价。
为全面掌握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建设情况,今年拟对地市级及以上示范区所辖农业县区进行评价。
一是整市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