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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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2〕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

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设计变更划分问题的探讨

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设计变更划分问题的探讨

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设计变更划

分问题的探讨

摘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因受工程地质、地形地貌和地理环境因素影响较大,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发生设计变更、优化设计方案情况有所难免,为了加强水利

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水利部已印发相关管理办法要求执行。但是在实践中偶尔会遇到

设计变更划分问题,到底是属于重大设计变更还是一般设计变更产生意见分歧。

本文作者从工程建设工作的专业技术角度,结合有关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质量监督

检查和水利工程专项稽察发现的问题如何认真整改完善设计变更文件,主持参建

各方代表认真分析讨论和交换意见,重新收集、整理、编制和补充完善,详细分

析和论述输水管道工程设计变更划分为一般设计变更,最终得到专家检查组认可,避免了划分为重大设计变更管理,为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创造有利条件,取得良好

效果,可为类似工程建设提供参考。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设计变更划分;探讨

一、工程概况

巴马县所略水库位于河池市巴马县西部所略乡境内的灵岐河源头坤屯河上,

在坤屯村上游600m河段处,距离巴马县城33km。坝址以上集雨面积110.7 km2,多年平均降雨量1560mm。所略水库扩容工程实施扩容工程后,正常蓄水位抬高

1.0m到581.0米,总库容3694万立方米,可为县城提供3387万立方米供水量,

能有效解决巴马县城区供水、输水管道沿途村屯居民饮水困难和饮水不安全问题。所略水库由原来的以发电为主兼顾灌溉调整为以供水、发电为主,兼顾灌溉等综

合利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20201111151703)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20201111151703)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 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O—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规范变更程序,保证水利工

程设计的综合效益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具备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各类水利工程

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防洪工程、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定义解释

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

情况或相关政策要求,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2:设计变更申请人: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向主管水利行政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3:设计变更审查机构:指由主管水利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的

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审查和审核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4:水利行政部门:指责任区域内主管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

地方人民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申请和受理

第四条设计变更申请材料

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设计变更申请书;

2: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3: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和技术规范;

4:相关单位或专家意见;

5: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设计变更申请受理

1:设计变更申请应向主管水利行政部门书面提交;

2: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手续,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设计变更申请未达到受理条件的,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3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三章设计变更审查和决策

第六条设计变更审查机构的组织

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指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设计

2022-2023年二级建造师《二建水利水电实务》预测试题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二级建造师《二建水利水电实务》预测试题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二级建造师《二建水利水电实务》预测试题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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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卷

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

1.导流明渠布置时,其面尺寸应根据()等条件确定。

A.导流设计流量

B.允许抗冲流速

C.截流难度

D.围堰规模

E.围堰挡水水头

正确答案:A、B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导流明渠。明渠断面形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主体建筑物结构布置和运行要求确定。明渠断面尺寸应根据导流设计流量及其允许抗冲流速等条件确定,明渠断面尺寸与上游围堰高度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2.对于发生概率较大的Ⅳ级风险可采用的控制方案为()。

A.风险规避

B.风险缓解

C.风险转移

D.风险自留

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Ⅳ级风险为不可接受的风险,应编制风险预警与紧急处置方案,或进行有关方案修正或调整,或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应采取经济、可行、积极的处置措施,具体风险处置方法有:风险规避、风险缓解、风险转移、风险自留、风险利用等方法。处置方法的采用应符合以下原则:

①损失大、概率大的灾难性风险,应采取风险规避。

②损失小、概率大的风险,宜采取风险缓解。

③损失大、概率小的风险,宜采用保险或合同条款将责任进行风险转移。

④损失小、概率小的风险,宜采用风险自留。

⑤有利于工程项目目标的风险,宜采用风险利用。

3.地下工程开挖主要采用()方法。

A.人工开挖

B.机械开挖

C.钻孔爆破

D.人工机械配合

正确答案:C

本题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石方开挖方法。地下工程主要采用钻孔爆破方法进行开挖。

4.纳入水利PPP 项目库的项目,其项目合作期不低于()年。

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全真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二级建造师之二建水利水电实务全真模拟考

试试卷A卷含答案

单选题(共40题)

1、混凝土抗冻等级是按()龄期的试件用快冻实验方法测定的。

A.3d

B.7d

C.28d

D.90d

【答案】 C

2、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4级堤防的堤身护坡工程,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为()。

A.大型

B.中型

C.小(1)型

D.小(2)型

【答案】 B

3、单元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进行终检验收。

A.设计单位

B.项目法人

C.监理单位

D.质量监督部门

【答案】 C

4、重新招标时,投标人少于3家,可经()同意后不进行招标。

A.当地人民政府

B.水行政主管部门

C.行政监督部门

D.项目主管部门

【答案】 C

5、根据土的分级标准,下列属于Ⅳ级土的是()。

A.砂土

B.含少量砾石的黏土

C.壤土

D.砂卵石

【答案】 D

6、读取水准尺的数据是利用水准仪望远镜()。

A.十字线

B.十字线的横线

C.水平线

D.垂直线

【答案】 B

7、三类水闸系指()。

A.工程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

B.工程存在一定损坏

C.工程存在严重损坏

D.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

【答案】 C

8、以下不属于混凝土防渗墙墙体质量检查内容的是()。

A.物理力学性能指标

B.墙段接缝

C.可能存在的缺陷

D.墙体厚度

【答案】 D

9、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共分为()级。

A.三

B.四

C.五

D.七

【答案】 C

10、

钢脚手架的立杆的间距不大于()m。

A.2.0

B.1.8

C.1.5

D.1.2

【答案】 A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12〕93号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2020年12月18日起施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

设计变更。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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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立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020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020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20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活动,优化水利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依据,保障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的公正、主观与透明,提高工程设计变更质量,确保最终的水利工程建设效果达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制定的适用于

各类水利工程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灌溉工程、排水工程、水电站、大型中小型

水库、水文观测站以及险工、渡口等各类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在实施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根据

实际需要对原设计方案中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并从技术、经济、环境等多个方面进行

综合考虑和评估的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与规范,满足水利工程

建设实际需要,注重工程质量和安全,优化设计,提高效益。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经过实施单位的认真研究和论证,并报经过审查、批

准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单位予以批准。

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将所做的设计变更以书面形式整理成为设计变更文件,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范进行归档。

第七条:除依据国家、行业及地方政策变化或紧急情况需要调整的情形外,水利工程

设计变更应在建设前、建设过程中、验收前适时进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程序

第八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工程设计变

更的实施需要,并制定相应的方案和预算。

第九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及其预算应当明确内容、原因、技术措施、预算总额、实施变更的范围、基本设计指标等。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设计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保证安全、提高效益、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和合同约定,合理确定设计变更管理的程序、流程和责任。

第五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设计变更中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程序

第六条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申请变更:设计单位应向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依据。

(二)初步评估: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根据设计方案和变更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确保变更可行性。

(三)技术评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根据变更申请的内容,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确定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

(四)审批论证: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将技术评审结果提交给审批单位进行论证和审批。

(五)设计变更:经过审批的设计变更方案,由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设计和编制施工图纸。

(六)变更成果验收: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对设计变更成果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流程

第七条设计变更管理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环节:

(一)变更需求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设计变更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二)变更申请:设计单位向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变更的原因和目的。

(三)评估和论证: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对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和论证,确定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加强设计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程序

第二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等方面的变更。设计变更程序依次为:设计单位初审、业主单位审查、水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变更内容,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控制

第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审核,审查内容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方案等是否符合要求。设计变更经初审合格后,提交给业主单位进行审查。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程序

第四条设计变更需要经过设计单位初审后,由业主单位进行审查。业主单位应根据设计需要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并做出审查意见。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确认和记录

第五条水利管理部门应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并确认其合法、合规。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及相关审批文件备案保存,以备工程验收时查阅。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是对水利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法规进行规范和制定的法规文件。

2.设计任务书:是工程项目开展设计工作的指导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任务及要求等内容。

3.设计图纸:是工程设计的主要表达方式,用于直观地表示工程的形状、尺寸、构造和安装方法等。

4.设计计算书:是工程设计过程中用于计算各种参数和数据的一种书面形式。

5.设计报告:是对工程设计过程中各个环节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说明的文档。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设计变更不影响工程总体功能、效益和安全。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从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定义

第五条设计变更是指在水利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现场条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设备材料等原因,需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六条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七条设计变更应依据设计变更管理程序进行,确保变更过程的科学、规范、透明。

第八条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对工程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等方面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

第五章变更类型划分

第九条设计变更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对工程规模、布局、功能、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工程安全、重要技术标准、总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六章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

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评估;变更审查;变更审批;变更执行;变更监督。

第十三条变更申请应由设计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审查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变更审批

第十四条重大设计变更应报请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

[2020]283号)

XXX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20]283号

2020年12月18日

为适应当前水利建设新形势,落实好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我部对现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办法自行作废。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进步勘察设计水平,控制严重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根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下列施工组织设计变更中,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是

( )的变化

主要料场场地

枢纽工程施工导流方式

C、导流建筑物方案

D、主要建筑物工程总进度

E、地下洞室支护形式

【正确答案】:ABCD

【试题解析】:教材P143页

本题考查的是水利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工作内容。以下施工组织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1)主要料场场地变化;(2)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式、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3)主要建筑物施工方案和工程总进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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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提高勘察设计水平,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工程任务和规模

1.工程任务

工程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主要设计任务的变化和调整。

2.工程规模

(1)水库总库容、防洪库容、死库容、调节库容的变化;

(2)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死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分洪水位、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化;

(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面积、工程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干渠(管)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设计供(引、排)水量发生重大变化;

(4)大中型电站或泵站的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

(5)河道治理、堤防及蓄滞洪区工程中河道及堤防治理范围、治导线形态和宽度、整治流量,蓄滞洪区及安全区面积、容量、数量,分洪工程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

1.工程防洪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的变化;

3.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抗震设计等安全标准的变化。

(三)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1.水库、水闸工程

(1)挡水、泄水、引(供)水、过坝等主要建筑物位置、轴线、工程布置、主要结构型式的变化;

(2)主要挡水建筑物高度、防渗型式、筑坝材料和分区设计、结构设计的重大变化;

(3)主要泄水建筑物设计、消能防冲设计的重大变化;

(4)引水建筑物进水口结构设计的重大变化;

(5)主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

2.电站、泵站工程

(1)主要建筑物位置、轴线的重大变化;

(2)厂区布置、主要建筑物组成的重大变化;

(3)电(泵)站主要建筑物型式、基础处理方案的重大变化;

(4)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

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

(1)水源、取水方式及输水方式的重大变化;

(2)干渠(线)及以上工程线路、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以及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重要边坡治理方案的重大变化;

(3)干渠(线)及以上工程有压输水管道管材、设计压力及调压设施的重大变化。

4.堤防工程及蓄滞洪区工程

(1)堤线及建筑物布置、堤顶高程的重大变化;

(2)堤防防渗型式、筑堤材料、结构设计、护岸和护坡型式的重大变化;

(3)对堤防安全有影响的交叉建筑物设计方案的重大变化;

(4)防洪以及安全建设工程型式、分洪工程型式的重大变化。

(四)机电及金属结构

1.水力机械

(1)水电站水轮机型式、布置型式、台数的变化;

(2)大中型泵站水泵型式、布置型式、台数的变化;

(3)压力输水系统调流调压设备型式、数量的重大变化。

2.电气工程

(1)出线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接入点、主接线型式、进出线回路数以及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变化;

(2)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泵站供电电压、主接线型式、进出线回路数、高压配电装置型式变化;

(3)大型泵站高压主电动机型式、起动方式的变化。

3.金属结构

(1)具有防洪、泄水功能的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

(2)电站、泵站等工程应急闸门工作性质、闸门门型、布置方案、启闭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

(3)导流封堵闸门的门型、结构、布置方案的重大变化。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水库枢纽和水电站工程的混凝土骨料、土石坝填筑料、工程回填料料源发生重大变化。

2.水库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导流建筑物级别、导流标准及导流方式的重大变化。

第九条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包括并不限于: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基础处理方案及施工方案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变化;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支渠(线)及以下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的布置、结构型式和施工组织设计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等。

第十条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设计变更文件编制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应当对设计变更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二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必须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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