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20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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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尊敬的领导: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董事制度的改革对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我谨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其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应该采取措施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避免其受到公司控制股东或管理层的影响。

具体措施包括:1. 独立董事的任职应该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名,并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避免由公司控制股东或管理层直接任命。

2. 独立董事应该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避免其受到公司或管理层的利益诱惑。

3. 独立董事应该有充分的信息获取渠道和权利,能够独立地获取公司的信息和决策过程,避免被动接受公司或管理层的信息。

二、加强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具体措施包括:1. 独立董事应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进行监督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2. 独立董事应该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3. 独立董事应该对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发展符合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

三、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评价独立董事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其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至关重要。

因此,应该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和评价,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具体措施包括:1. 独立董事应该接受专业化的培训,提高其对公司治理、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理解和认识。

2. 独立董事应该接受定期的评价,评估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发挥作用的效果,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我们应该加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责任和义务,提高其素质和能力,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关于聘用独立董事的公告

关于聘用独立董事的公告

关于聘用独立董事的公告
尊敬的股东和合作伙伴,
我们很高兴地宣布,经过深思熟虑和精心挑选,我们已决定聘请以下独立董事加入我们的董事会。

这一决定旨在增强我们董事会的多元性和专业性,从而更好地指导公司的发展。

一、公司简介
XX公司成立于XXXX年,以“XX”为核心理念,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XX 服务。

我们在业内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客户遍布全球。

我们的使命是通过提供卓越的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同时为股东带来长期的回报。

二、独立董事的职责
独立董事将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管理层,确保公司得到有效管理。

2.在公司战略决策中提供指导和建议。

3.对重大事项进行独立的判断和决策。

4.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5.监督管理层执行公司治理。

三、候选人资格要求
我们寻找具有以下资格的候选人:
1.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和管理经验。

2.熟悉企业运营和行业发展趋势。

3.能够独立、客观地做出决策。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5.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聘用的独立董事名单
经过严格的筛选和面试,我们很高兴地宣布以下人员被聘为公司独立董事:[在此列出独立董事名单]
五、联系方式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系:[在此提供联系方式]
我们期待与独立董事们共同努力,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在此,我们对他们的加入表示热烈的欢迎。

谢谢!。

银之杰: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银之杰: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公告编号:2020-038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5月1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经电话确认送达。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5月20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AB 座10A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缺席会议的董事0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陈向军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1.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选举陈向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简历请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布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组成如下:审计委员会由朱厚佳、刘宏、陈向军三位董事组成,任期三年,其中独立董事朱厚佳先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刘宏、陈歆玮、何晔三位董事组成,任期三年,其中独立董事刘宏先生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3.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董事长提名,同意聘任李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布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神火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神火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第八届一次会议审议表决了《关于聘任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等议案,现就公司聘任管理管理人员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提供的李仲远先生、常兴民先生、洪木银先生、韩从杰先生、王亚峰先生、常振先生、刘德学先生、吴长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经了解,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均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符合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李仲远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吴长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常兴民先生、洪木银先生、韩从杰先生、王亚峰先生、常振先生为副总经理,刘德学先生为总会计师,常兴民先生兼任公司总工程师,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马萍文献军谷秀娟
徐学锋黄国良
2020年5月20日
2。

银之杰:公司章程

银之杰:公司章程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二○二○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利润分配第三节内部审计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深圳市银之杰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440301102955880。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5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于2010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ENZHEN INFOGEM TECHNOLOGIES CO., LTD.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10A-1邮政编码:518048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6,640,535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银之杰: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年11月)2010-11-24

银之杰: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2010年11月)2010-11-2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的管理,规范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财务监督,保证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规范运作,依据《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公司内对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任命(聘任),定期参加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对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接受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及监事会的管理监督。

第三条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公司财务预决算、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成公司财务目标。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任职资格第五条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推荐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经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第六条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财务负责人在公司由财务总监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由财务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其中5年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全面财务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财务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中级以上职称。

银之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6月) 2010-06-18

银之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6月) 2010-06-18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6月17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银之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24

银之杰: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2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完善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条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十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银之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24

银之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10年11月) 2010-11-2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当最多在五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条件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之杰: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6

银之杰: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0-26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0-010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2日上午9:00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0年10月18日以电子邮件送达并电话确认。

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

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向军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通过以下议案: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将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将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事项报告》。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事项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四、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

《关于全面深入开展规范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五、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对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银之杰: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银之杰: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85证券简称:银之杰公告编号:2020-018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发出,并经电话确认送达。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4月27日在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AB 座10A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缺席会议的董事0人。

4.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陈向军主持。

5.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时独立董事郑学定先生、郭斐先生、何剑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的详细内容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项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报告》。

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18,100.66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9.10%;营业利润487.78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3.63%;利润总额440.1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6.5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1.79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86.24%。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就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在二00二年六月三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二00三年六月三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二.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00085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00085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4,416.7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3%。

均为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有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积至2020年12月31日的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贯彻落实执行,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有效的,在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聘任协议

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聘任协议

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聘任协议=========================一、目的与背景为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议。

二、协议内容1. 董事聘任(1) 公司从合格的候选人中聘任一名独立董事,该独立董事将独立行使其董事职权,负责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2) 独立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聘任,任期为三年,到期可续聘。

2. 聘任条件(1) 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性,不受公司、股东或其他相关方的影响。

(2) 独立董事应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商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提供独立和客观的决策意见。

(3) 独立董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4) 独立董事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准则,保持职业操守,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 职责与权力(1) 独立董事有权参加公司董事会的全部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

(2) 独立董事有权接受股东和公司员工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3)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履行其监督职责。

(4) 独立董事有权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会谈,了解公司运营情况。

(5) 独立董事有权向公司聘请独立的法律、会计、评估等专业机构,以获取专业意见和评估报告。

4. 聘任报酬(1) 公司应向独立董事支付适当的聘任报酬,根据公司董事会决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执行。

(2) 聘任报酬应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和工作时间的要求相适应。

5. 解聘与替代(1) 独立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职业操守,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公司有权解聘。

(2) 独立董事因个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前至少30天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有权解聘并聘任新的独立董事。

三、附则1. 本协议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至独立董事解聘之日终止。

2. 本协议的解释、效力及争议的解决,适用法律。

3.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签署补充协议。

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2010-11-24

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2010-11-24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提名张学君女士、何晔女士、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单怀光先生、宋靖雁先生、朱厚佳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现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二、我们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

三、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学君女士、何晔女士、陈向军先生、李军先生任职资格合法,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四、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单怀光先生、宋靖雁先生、朱厚佳先生均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

以上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

五、本次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七名董事候选人(其中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银之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05

银之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05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关资料,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同意提名委员会提名钱勇华为公司副总经理。

2.我们已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并征得被提名人本人的同意;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被提名人具有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同意将上述候选人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

独立董事:李守林、肖翔、王稼铭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1。

独立董事关于 聘任金雪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 聘任金雪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资料
独立董事关于
聘任金雪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关于聘任金雪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金雪泉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聘任金雪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签名:陈三联杨轶清陈杨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XX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同意公司第X届董事会聘任X担任公司总经理、X为公司总工程师、X担任董事会秘书、X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公司第XX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X
20X3年X月X日
(此页无正文,仅为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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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李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许秋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刘奕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彭建文先生、唐劲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

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
单怀光宋靖雁朱厚佳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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