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企人事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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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企人事规章
内容索引
●人员甄选任用办法P. 2 ●出缺勤管理办法P. 7 ●国内外出差管理办法P.14 ●职务代理人办法P.20 ●薪资管理办法P.22 ●职工离职及留职停薪管理办法P.25 ●员工评比办法P.32 ●员工福利办法P.37
附表:
.人员增补申请表P. 4
.面谈记录P. 5
.新进人员试用评核表P. 6
.忘记打(卡因公未打卡)证明单P.11
.加班卡P.12
.请假卡P.13
.出差申请单P.17
.员工出国受训合约书P.18
.员工出国洽工合约书P.19
.职务代理人表P.21
.叙薪标准表P.24
.离职申请书P.29
.离职(留职停薪)手续会签单P.30
.留职停薪、复职申表P.31
.评比表(主管适用) P.35
.评比表(一般员工) P.36
人员甄选任用办法
一、目的:
为使本公司人力资源维持稳定,并因应业务成长人才之需求,促使公司能选获优秀人才,特订定本办法。

二、增补申请时机:
(一)现职人员离职时,因其所主办业务无多余人力能承接时,得申请增补之。

(二)业务成长需要时,公司因业务量成长,致使工作量增加,经决议扩大组
织编制时,得依新编制申请增补人员。

(三)原编制即有不足现象时,因人员不足而致业务推动发生困难时,得申请增补之。

三、增补申请流程:
(一)各单位依上项情形,填写『人员增补申请表』(表一),呈单位处主管核
准后,交人事课审核评估。

(二)人事课依申请部门之需求,参考公司目前组织编制、人力运用状况及人
事预算计划等,评估申请单位用人计划之适当性,并规划人员之调配及
甄选。

(三)人事课规划人事异动后,应于『人员增补申请表』中说明处理方案,呈
总经理核准后执行。

四、人员甄选广告刊登:
(一)人事课依总经理核准召募人员时,依『人员增补申请表』之要求,草拟
求才广告文案内容。

(二)人事课将广告文案内容、刊登日期、刊登媒体等,会签申请单位并呈人
事主管核准后刊登之。

五、应征人员基本资料:
(一)应征人员应先备齐下列数据文件,供人事单位初评:
1.履历表及自传
2.近期半身照片
3.最高学历影本、工作资历证明或专业训练证明文件。

(二)人事课应负责基本资料初审,并将符合需求之人员数据交需求单位,由
该单位主管筛选面试人员。

(三)人事课负责联络面试人员及安排面试时间,由申请单位主管负责面试。

六、面试注意事项
(一)面谈主管应填写『面谈记录表』(表二)。

(二)薪资之给予勿超过「薪资管理办法」中的「叙薪标准表」,若未依标
准办理,人事课有权呈上级删减。

七、录取通知
(一)申请单位主管应将被录取之应征者名单,会知人事课。

(二)人事课以电话通知并邮寄「雇用通知书」。

八、报到应缴文件:
(一)新进人员报到时,应填具「人事资料卡」、「雇用约定书」、「保证书」,
并缴交户口簿影本、学历证件影本、身份证影本、存折账号影本、二吋
彩色相片三张,并回签「任用通知书」一份。

(二)经理级以上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研发人员、项目经理),须签署「员工
合约书」及「保密约款」。

九、试用期考核:
(一)新进人员应先行试用三个月。

(经理级以上人员任用得经总经理核准
免受约定)
(二)新进人员试用期满后,由各该负责指导人员或主管于『新进人员试
用评核表』(表三)详列考核意见,如确认其适才适所,则予正式任用;
如认为尚需延长试用;得酌予延长;如确属不能胜任或经调查有不法情
事者,即予辞退。

(三)新进人员考核表,呈部门最高主管签核后,呈总经理核准,交人事课处
理。

(四)新进人员于试用期间,出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辞退:
1.事假达五天者
2.病假达七天者
3.旷职一日或迟到早退合计六次者
4.其它假比照正式人员请假规则之规定办理
十、本作业办法经总经理同意后报请董事长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表一)
人员增补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正本存人事单位
(表二)
面谈注意:1.公司试用期一律为3个月 2.薪资请依叙薪标准表,勿超过标准
3.报到日勿超过每月25日
4.请将履历表附于后面
(表三) 新进人员试用评核表
评核日期:年月日
出缺勤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对于本公司基本规定有所了解,得以迅速进入状况,并顺利执行业务,特订定本办法。

二、出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
本公司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三十分,下午一
时三十分至六时整,星期六为上午九时至十二时三十分,隔周休二日。

(二)上班刷卡:
1.副理级(含)以上人员上下班不需刷卡。

2.副理(不含)以下人员一律刷上、下班卡。

(三)忘记刷卡:
1.人员依规定时间上、下班而忘记刷卡者,最迟应于翌日前填具『忘记打卡(因公
未打卡)证明单』(表一)经职务代理人及单位部主管签证。

忘记刷卡,每月以二
次为限。

但因公未刷卡,经主管签证者,不在此限。

签证有不实者,经查明后,
一律以旷职一日;签证主管知情而作不实签证者,亦计以旷职一日;未经签证者,
每次以事假半日论。

2.因各种请假(包含出差)需迟延上班(或提早下班),除副理级(含)以上人员外,
其余人员亦应刷上下班卡,未刷卡者依前款规定办理。

(四)迟到及早退:
1.迟到:上班时间开始后一分钟(即九时一分(含))至十五分钟以内始行打卡者;超过
十五分钟始行打卡者,须请事假。

2.早退: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下班时间十五分钟前无故退勤
者,须请事假。

3.旷职:未经请准假或假期届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均以旷职计;人员旷职
连续三日或全月累计旷职六日者,予以解雇。

旷职者,当日不给薪。

4.例外:社群推广事业部之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得于上午九时卅分以后才算迟到,
但一日之工作时间仍需满八小时。

5.迟到及早退扣薪方式:第一次扣NT40元、第二次扣NT80元、第三次NT120元、
第四次以后每次NT180元。

三、加班:
(一)加班申请手续:
人员需要加班时,应于事前填具『加班卡』(表二)呈单位主管核准后,送
人事单位登记。

但临时加班未及办理加班手续者,应于翌日上午填具加
班卡经处主管核准送人事单位。

假日加班须经总经理事前核准。

(二)加班统计月报表:
各单位加班情形应由人事单位按月统计列表呈总经理核阅。

(三)加班费:
1.工作时间外加班二小时以内者照平日每小时薪津加给三分之一(1.33),二小时以
上者照平日每小时薪津加给三分之二(1.67)。

2.例假日加班:国定或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除当日薪津照给外,并加给当日薪津三分
之四倍之照常工作津贴(2.33)。

3.不须刷卡之副理级(含)以上人员及业务人员,加班不得领加班费。

四、请假: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应于事前填具『请假卡』(表三)呈请核准,但公伤病假、普通伤病假、丧假及
未事前请准者,得限于次日补办或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

2.请假之职务代理须确实按「职务代理人办法」实施。

3.未办请假、休假手续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仍未销假、续假者或有虚伪事情者均以
旷职论,并按日于当月月份计扣薪资。

(二)请假核定权限:
1.请假一日(含)以内者,呈处主管或上一阶主管核准。

2.请假一日以上三日(含)以内者,单位部主管或上一阶主管核准。

(须于一星期前送交
主管)。

3.请假超过三日者,呈总经理核准。

(须于一星期前送交总经理)。

(三)请假计算单位:
1.普通伤病假、事假(有特休者,先扣除特休时数)、公假以一小时为计算单位。

2.特别休假以半日为计算单位。

3.婚假、丧假、产假、公伤病假以一天为计算单位。

(四)放假日:依公务人员放假规定办理,除另有修改外,不再通知。

(五)假别:人员之假别如下表七种,给假期间年资并计:
五、特别休假:
(一)公司正式职员在本公司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按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1.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七天。

2.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十天。

3.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给予十四天。

4.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年加给一天,总数以不超过三十天为限。

(二)人员于元月二日以后到职者其工作满一年后,当年度特休日数按剩余月数
比例计算。

(三)特别休假请假规定:所有人员之特休请假超过三日者,由部门同仁在不影
响工作原则下,于每年年初时预先排定(最迟不得晚于每年二月底),呈处主管核准后送人事部门存查并以执行。

特休排定后非有正当理由,非经总经理核准后不得变更。

(四)人员当年度特别休假均须于当年度休完,未休完者不得累计。

(五)人员在前一年度有停薪留职之记录者,年资需扣除留职停薪之期间。

(六)人员受免职之处分者,不给特别休假。

六、本作业办法经总经理同意后报请董事长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下)班未打卡证明单
3.因公未打卡未注明事由者视为忘卡。

(表二) 人事代号: 加班卡
(表三) 人事代号: 请假卡
国内外出差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使本公司员工因公务出差时之出差申请、出差旅费补助及报支等相关事项有所依据,特订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员工因接洽业务、受训、开会等,须至工作所在地以外县市或其它国家者适用之。

三、出差申请:
(一)本公司员工应于出差前填妥「出差申请单」(附件一),经相关权责主管
复核及核准后,第一联「人事单位联」交由人事单位作为出勤管理凭证,
第二联「费用报支联」由出差申请人于出差后报支差旅相关费用。

(二)出差旅程若因业务需要变更或延长行程,应事先向原单位主管请准并告
知人事单位,并于返回工作单位后补述说明。

(三)私车公用者,请详「车辆油资及耗损补助申请作业」之规定。

四、出差报告:
(一)凡本公司员工出差返回公司后,均须提报「出差报告」并同出差旅费报
支交权责主管,无心得报告者,不得报支出差旅费,属长期性工作者,
得以工作日志代替。

(二)国内出差:应于出差完毕返回公司后,三日内完成;国外出差:应于出
差完毕返回公司后,七日内完成。

五、预支旅费:
出差员工预计出差金额较大时,得于出差期间可能须要之旅费金额范围内,于「出差申请单」内填写,经权责主管核准后,复制「出差申请单」第一联「人事单位联」,正本交财会部请款,复本交人事单位。

国内出差不得预支旅费。

六、旅费报支:
(一)国内出差:员工出差返回公司后,应于三日内检附有关凭证,并填写「出
差申请单」第二联「费用报支联」,经权责主管核准后,送交财会部请
款。

(二)国外出差:员工出差返回公司后,应于七日内检附有关凭证,并填写「出
差申请单」第二联「费用报支联」,经权责主管核准后,送交财会部请
款。

七、旅费申请标准:
(一)交通费:
1.乘坐飞机:以经济舱为限。

2.乘坐火车:依实际需求得搭乘自强号。

3.乘坐汽车:以国光号或同等级者为限。

4.乘车原则:出差距离较近时,应以乘坐公共汽车(指大众运输工具)为原
则;下列情形得搭乘出租车(于报销单具上注明详细行程):
(1)携带笨重物品,不便乘坐公共汽车。

(2)往来两地之间,无公共汽车行驶。

(3)出差时间太早或太晚,无公共汽车行驶。

(4)陪同宾客接洽公务者。

(5)乘坐出租车较为经济时。

(6)紧急公差时。

(三)住宿费:
1.国内出差:每人每日新台币1,500元,二人以上同行同性别者,不得使
用单人房。

2.国外出差:统由人事单位预先安排,但若有特殊情形需自行安排时,
以住宿三星级及四星级为限。

3.出差人申报住宿费超出标准时,超出部份由出差人自行负担;住宿收
据金额如少于标准金额时,按单据金额报支。

(四)膳杂费:
1.国内出差:当日往返者新台币100元;过夜者每人每晚新台币250元。

2.国外出差:每人每日美金20元。

(五)汽油费:参照「车辆油资及耗损补助申请作业」相关规定,于「费用报
支联」上注明详细行程,依每公里新台币5元报支(出差地点为台北县
市者,仅得申请油资补助每公里新台币2元),油券申请作业程序即日
起停止。

油资补助明细表如后附件。

(六)交际费:于核准后预算内使用。

(七)上述各项费用除交际费用外,系规范除副总经理、总经理及董事长外之
全体员工。

八、其它注意事项:
(一)旅费报支应于预算内动支,并依「费用控制预算作业办法」处理。

(二)员工至国外受训时,须于事前签定『员工出国受训合约书』(附件二),
若因公出差则须签定『员工出国洽公合约书』(附件三)。

九、权责表:
十、本作业办法经总经理同意后报请董事长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二)
员工出国受训合约书
甲方:XXXX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先生/小姐,甲方派遣乙方出国受训,双方同意遵守保密
约款如下:
一、合约期间:自年月日(出国日)起,乙方须在甲方公司继续服务满
一年止。

二、出国旅费:完全依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

三、乙方应于甲方期限内返回甲方公司继续任职。

四、乙方返回甲方公司继续服务一年期间因违反公司规章而被免职处分或因故离职时,乙方
均应将合约期间内出国一切旅费开支以未满期限部份比例偿还甲方,乙方不得异议。

五、乙方在合约期间内应觅一位连带保证人办理保证手续,保证人之责任均以保证书及保证
法规约定之,保证人之保证期间同第一条之约定。

六、如有涉及诉讼时双方合意以台湾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七、本合约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乙方姓名: (签章)
身份证字号:
住址:
连带保证人姓名: (签章)
身份证字号:
住址:
与被保证人关系:
年月日
(附件三)
员工出国洽公合约书
甲方:XXXXX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先生/小姐,甲方派遣乙方出国洽公,双方同意遵守保密
约款如下:
一、乙方同意自年月日(出国日)起一年以内,如因故申请离职获准,职
务交接期至少二个月。

二、出国旅费:完全依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

三、乙方应于甲方期限内返回甲方公司继续任职。

四、乙方返回甲方公司服务期间,因故离职而未遵守第一条所订之职务交接期限,或违反公
司规章而被免职处分,乙方应将出国洽公一切旅费开支以未满一年期限之部份比例偿还甲方,乙方不得异议。

五、乙方在合约期间内应觅一位连带保证人办理保证手续,保证人之责任均以保证书及保证
法规约定之,保证人之保证期间同第一条之约定。

六、如有涉及诉讼时双方合意以台湾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七、本合约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乙方姓名: (签章)
身份证字号:
住址:
连带保证人姓名: (签章)
身份证字号:
住址:
与被保证人关系:
年月日
职务代理人办法
一、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请假时,其所属工作业务仍能顺利推行,特订定本办法。

二、时机:
现职人员有下列情形时,由代理人行使其权责:
(一)因公派赴国内、外出差、请假或休假。

(二)职务出缺,尚未派员递补者。

(三)因案停职。

(四)其它依规定奉准留职停薪者。

三、职务代理人:
(一)公司各处单位应依各员工职务之职责及工作性质,预为排定现职人员代理
顺序及责任限制职务之代理,除了依公司法等有关法令规定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之外,各级主管应预为排定职务代理顺位人选二人,并填列「职务代理人表」(如附件)。

(二)人事单位于各处有异动时,即提出原「新职务代理人表」通知各单位处主管于一周内
修正完成。

四、职务代理依其职责及工作性质,如由一人代理确有困难者,得酌情按工作性
质分别指派数人代理并由处主管决定安排。

五、职务代理人于代理期间除另予限制者外,得依本企业各类呈核案件之各项费
用报支核决权限规定,于代理职务权限范围内办理。

六、职务代理人应确实负责办理所代理职务之工作,除经呈报核准者外,不得留
待被代理人处理。

七、被代理人除特殊情形外,应于差假前将其工作及持有数据交待清楚,并对代
理人员负责业务指导之责;代理人因工作疏失贻误公务致公司蒙受损失有具体事实者,被代理人应负连带责任。

八、本作业办法经总经理同意后报请董事长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表)
职务代理人表

部门:
总经理:部主管:
薪资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之薪资核发及人员聘用叙薪有所依循,特订定本办法。

二、范围:
本公司有关职薪、薪资计算、薪资发放,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规定办理之。

三、职薪管理:
(一)本公司员工设下列职等及职称,其薪给均照每年修订之「叙薪标准表」(附表)规定
办理。

(二) 「叙薪标准表」之金额及各项加给、津贴,视物价波动及公司财务状况作适当弹
性调整之。

(三) 人员之薪资定义分项说明如下:
1.本薪
本薪乃基本月薪,其金额系依「叙薪标准表」所定给予之。

2.伙食津贴:
凡公司未供应伙食者,均发给伙食津贴。

3.交通津贴
凡公司之业务人员,另发给交通津贴2,500元及邮电津贴500元,但须检具凭证,
交由部(处)主管审核,凭以发给前述津贴。

4.加班津贴(加勤津贴)
凡于规定工作时间外之延长上班,按实际状况酌发加班津贴或按时计
发加班津贴。

若于休假日照常出勤而未补休者按日发给加勤津贴。

5.绩效奖金:
本公司业务人员,均享有绩效奖金支领之权利,其办法另订之。

6.年终奖金:
凡本公司员工年终奖金由董事会视公司盈余状况及员工年度考绩等级
给之,其办法另订之。

(四)人员之薪资调整,按人事单位公布调薪标准调整;公司定于每年七月调整薪资及
公布人事调升异动。

四、薪资发放:
(一)人员之薪资订为每月五日发给上月份之薪资,薪资之发给,除另有规定外应扣除薪
资所得税、保险费、福利金以及其它应扣款项。

(二) 退职人员之薪资于办妥离职及移交手续后之发薪日发给,若有特殊情形经呈核
准,得于退职日结算发给之。

(三) 人员之薪资自报到服务之日起薪至退职之日止停薪,新任用及辞职之员工当月之
薪资均以其实际服务之日数乘以当月之薪给日额。

五、薪资保密:
(一) 公司人员应养成不探询他人薪资之礼貌,及不评论他人薪资之风度,并培养以实
际工作表现争取收获之精神。

(二) 各级人员之薪资,除公司人事单位核薪人员,及各部门直属主管外,一律保密。

(三) 各级人员若有违反薪资保密规定,一律扣发年终奖金,且当年度考绩评为丁等。

(四) 人员对于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应直接与人事核薪人员查明,不得自行讨论。

六、本办法经总经理同意后报请董事长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职工离职及留职停薪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使公司员工离职及办理留职停薪时,能顺利进行且不影响业务之推行,特订定本办法。

二、员工离职:
离职依原因区分为,自动请辞离职、解雇免职离职、资遣离职、退休离职等。

三、资遣因素:
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资遣人员。

(一)本公司歇业或转让时。

(二)本公司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本公司因不可抗拒事故须暂停工作一个月以上时。

(四)本公司因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人员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员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实不能胜任时。

(六)依公司「员工评比办法」,员工考绩连续三年列为丁等以下者。

四、解雇免职因素,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解
雇人员。

雇主不须向员工预告,并不得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雇主指为雇用劳工之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
(一)员工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它共同工作之人员,实施暴
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二)员工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三)员工违反公司制度规章,情节重大者。

(四)员工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雇主所有物品,或泄露
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失者。

(五)无正当理由继续旷职三日,或一个月内旷职达六日者。

五、资遣预告及资遣费:依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

(一) 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二) 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 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四)员工于接到资遣预告时,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

其请假时数,每星
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五)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

(六)依前项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

未满一个月者以一
个月计。

六、离职申请提出期限:
员工须依下列规定期限提出离职申请,本公司得要求员工服务至满以下期限为止,未届期限前未上班之日数以旷职论,连续三日旷职者,以免职议处,不发给离职证明。

(一)自动请辞离职
1.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提出申请。

2.继续工作一年以上者,于十五日前提出申请。

3.课长级(含)以上人员,不论工作年限应于三十日前提出申请。

(二)资遣离职
员工须于接获资遣通知预告起始日提出。

(三)解雇免职
员工须于接获免职通知始三日内提出。

(四)退休离职
1.自请退休,应于六个月前提出。

2.强制退休,应于接获通知后,三日内提出。

七、离职程序:
(一)员工因故不能继续服务时,应至人事单位领取『离职申请单』(表一),交部门主管
签核。

(二)各部门主管于接获『离职申请单』后,应于三日内签核并注明预计离职日期后,
送人事单位办理。

(三)员工于离职奉准后,应于离职前填写并办妥『离职手续会签单』(表二)内之各项规
定,未办妥各项工作移交者,公司得不发给离职证明。

(四)员工凡经管下列各项业务者,于离职时应就职务范围内之业务及经管财务详列清
册一份二式办理移交手续:
1.现款、有价证券、帐表凭证。

2.资材、成品、财产设备、器具。

3.印信戳记。

4.图书、规章、文书、设计图表、技术数据。

5.计算机及文书档案证件。

6.重要经营数据。

员工因伤病亡故或有失踪、潜逃等事情时,其直接主管应于十日内指定人员代
办移交手续,惟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经办人负责。

接任人员对于移交事项及款
项,财务等查有遗漏或手续欠妥者。

应即会同前任人员、监交员(该职务之主
管或其指定人)及财务人员会点,于核决后三日内补办清楚,前任人员如有应
行补交事项,应依限期补交不得拖延。

移交清册核对无误由接交人及监交人签
章,一份存人事单位,一份交移交人。

八、留职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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