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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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一矿一策

一矿一策

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2018年度一区一策一、编制目的和意义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改善矿井安全生产环境,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四采区“一区一策”,重点监控防灭火。

二、编制设计的依据1、《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灭火规定2、《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3、《灵石煤矿2018年度重大灾害预防处理计划》4、《灵石煤矿2018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一、矿井概况1.位置与交通山西省晋中灵石煤矿有限公司地处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两渡镇、静升镇境内,井田位于霍西煤田中北部。

距县城约2.5km,行政区划隶属灵石县翠峰镇管辖。

其地理坐标为:东经:111°46′43″-111°49′05″,北纬:36°52′19″-36°54′44″。

2015年11月25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证号:C1400002009111220046576)。

矿区南北长约6.0km,东西宽约5.6 km,积为12.5292km2,批准开采2-10号煤层,生产规模120万吨/年,开采深度(标高)694.98m~819.98m。

井田面积12.5292km2,批准开采2#—10#煤层,矿井地质储量4000万吨,尚有服务年限16年,目前主采9#、10#煤层,煤层自燃倾向Ⅱ级,2016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全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 1.04m3/t,绝对涌出量2.56m3/min,为低瓦斯矿井,井田范围内所有批采煤层均不带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

井田范围由19个坐标点依次连线圈定(表1-1),井田范围拐点坐标一览表表1-11.1交通矿井西距大同~运城二级公路约3km,东距大同~运城高速公路灵石出口(王家大院口)约13km,距南蒲铁路灵石站约1km,交通条件极为便利。

详见交通位置图1-1。

产量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产量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山西中强福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产量监控系统操作规程一、KJ219型监控系统登陆:1、打开桌面KJ219煤矿产量监测系统服务端(阳光三级服务控制器)。

2、打开桌面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客户端,输入“帐号”、“密码”,输入完毕后,单击“登陆”,进入监测界面。

二、开启前(接班后)检查准备1、班前准备上班前值机员应对各类报表及当班情况进行检查询问,对当班重点问题及当前处理异常做全面了解,并检查系统运行正常。

2、交接班监测员应提前半个小时岗位交接班,在交接班时,当班人员应将本班系统存在的问题向接班人认真交代清楚,并对遗留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记录汇报,使问题能够及时得到处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三、班中要求1、文明作业衣冠整洁,随身携带上岗证,文明用语,接听外线来电用普通话,态度和善,待人友好。

2、检查线路运行情况接班后认真检查各种线路连接情况,要保持线路连接牢固,发现线路连接问题立即通知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3、检查UPS运行情况手动断开网络电源,启动备用电源,使备用电源连续运行15分钟。

如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不能连续供电现象,立即启动网络电源,并更换UPS。

三、操作系统监测与处理界面(1)检查系统的煤炭产量监测、超产报警、查询、统计等状态功能。

1、产量、产能比实时显示;2、按年、按月、按日显示及打印产量、产能比等;3、严重超产报警及显示;4、按年、按月显示及打印严重超产次数、每次严重超产时间、产量、产能比等;5、按年、按月显示及打印超产次数、每次超产时间、产量、产能比等;6、产量柱状图实时显示;7、按年、按月、按日显示及打印产量柱状图等。

(2)检查查询、报警等功能监测状态:1、计量仪器外壳开启状态;2、计量仪器调整参数状态;3、计量仪器供电状态;4、输煤异常状态;5、计量异常状态;6、通信异常状态等。

(3)检查系统的输煤设备状态监测、显示、查询等功能:1、输煤设备的开/停状态及时刻;2、输送机运行时间;3、输送机发送产量次数(每5分钟算一次);(4)KJ219煤炭产量监测系统查询:点击“查询”,弹开的下拉菜单中包括“产量实时查询”、“产量查询”、“产量柱状图查询”、“超产查询”、“严重超产查询”、“输煤设备运行状态查询”、“煤炭基金及税费查询”、“系统工作异常查询”、"用户操作记录查询"界面进行操作查询。

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管理办法

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管理办法

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结合省煤炭工业厅、市煤炭工业局、集团公司对《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管理办法》文件的要求,保证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煤炭产量监测系统在组织协调生产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xx、股份公司所属矿井、区域公司资源整合矿井。

二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建设第三条矿井产量监测系统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第四条煤炭产量监测系统的建设安装技术要求必须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MT1082-2008(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第五条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建设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

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产量远程监测系统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进行生产活动。

三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总调度室负责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建设的组织与实施、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矿井产量监测系统与公司其他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上级管理部门所需的产量数据联网上传协调工作。

第七条公司信息服务中心和各矿信息部门协助做好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所需网络IP资源的规划、畅通保障工作。

第八条各矿调度室负责本矿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规章制度、管理机构、技术资料、日常维护记录资料的保存等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协调部门之间工作,确保系统运行正常;负责与上级部门业务对接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要选用责任心强、工作负责并具有一定计算机、通信、网络技术知识和皮带秤计量知识的人员负责维护和检修、维修工作。

维护和检修人员要熟悉系统组成和各装置、部件的工作原理、皮带秤调零、计量标校方法。

第十条各矿井调度室要做好(矿用隔爆兼本安型电子皮带秤)安全标志证书和(矿用隔爆兼本安型电子皮带秤下位机)防爆合格证等证件的过期换证工作。

第十一条各矿调度室要高度重视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工作。

生产过程监控管理规程

生产过程监控管理规程

1.目的为规范车间现场监控过程,特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车间现场监控。

3.职责3.1. 质量管理部QA人员:负责按本规程实施现场监控。

3.2. 质量管理部:负责本规程的起草和审核。

3.3. 总经理:负责本规程的批准。

4.定义无5.引用标准无6.材料6.1.仪器设备无6.2.器材、用具无6.3.其他无7.流程图无8.内容8.1.生产前的监控8.1.1.生产人员着装、个人卫生和操作行为符合要求。

8.1.2.生产设备生产设备处于已清洁状态并在清洁有效期内,设备在验证或/和校验有效期内的正常状态。

8.1.3.生产物料物料品名、数量等与批记录相符;工艺用水和压缩空气符合工艺条件,监控结果符合要求。

8.1.4.文件记录各岗位操作规程为现行版本,准备生产的产品批记录及设备使用记录齐全。

8.1.5.生产环境8.1.5.1.应按照《生产区清洁、消毒SOP》、《清场管理标准》进行了清场,有清场合格证且在清洁有效期内;现场应不得留有与即将生产的产品无关的物料、文件记录、工器具等;状态标识齐全、正确、清晰。

8.1.5.2.操作间温度、湿度、压差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洁净区环境定期进行了监测且符合要求。

8.2.生产过程的监控8.2.1.生产期间QA人员应对生产现场、环境、物料、生产设备、工艺参数、人员操作等进行监控,以确保生产条件始终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8.2.2.称量、配液均应有复核人复核,物料标签及时填写、粘贴,正确指示物料信息,数量正确。

8.2.3.. 房间、设备等状态标识应与操作间正在进行操作的产品信息及批记录内容一致。

8.2.4.生产现场整洁,物料、工器具摆放整齐,生产操作规范有序。

8.2.5.生产操作过程、参数控制符合工艺规程、批记录及岗位SOP的要求。

8.2.6.中间产品取样操作符合现行SOP要求,样品均一、准确、有代表性。

8.2.7.生产部门及时正确填写批记录及辅助记录,填写符合要求。

8.2.8.物料、中间产品进出交接手续齐全,领发料数量正确,双人核对;物料标签及状态标识齐全、正确。

(条例)煤矿调度室管理规定

(条例)煤矿调度室管理规定

附件: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煤矿调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煤矿调度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3)第一节机构设置 (3)第二节人员配备 (4)第三章调度室职责与权限 (4)第一节职责 (4)第二节权限 (6)第四章煤矿调度管理 (7)第一节组织指挥 (7)第二节业务保安 (7)第三节煤矿调度人员下井 (8)第四节管理制度 (9)第五节业务学习及培训 (9)第六节图表及台账管理 (10)第七节调度质量标准化建设 (11)第五章调度汇报 (11)第一节班日汇报 (11)第二节月度生产汇报制 (12)第三节调度专题汇报 (13)第四节事故及突发性事件汇报 (13)第六章煤矿调度专项管理制度 (14)第一节领导干部值班 (14)第二节调度会议 (15)第三节调度员交接班 (15)第四节调度资料管理 (16)第七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煤炭产业发展的需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调度工作程序,完善调度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调度工作在煤矿生产协调指挥和保障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信息调度管理和考核办法的暂行规定》(晋煤销安全字〔2009〕243号)和《关于强化调度指挥职能的特别规定》(晋煤销安全字〔2009〕333号)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炭产业调度工作的指导、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煤矿调度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四条煤矿调度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据晋煤销局发[2010]172号《关于规范煤业公司煤矿机构设置定岗定编及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设置、配备。

第一节机构设置第五条煤矿必须设立独立的调度指挥室(以下简称调度室)。

第六条调度室行政上受生产副矿长领导,业务上接受煤业公司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以下简称调度中心)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节人员配备第七条依据晋煤销局发【2010】172号《关于规范煤业公司煤矿机构设置定岗定编及劳动用工管理的指导意见》,调度室配备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调度员4名,监控管理员4名,其他管理人员一名。

产量监控系统方案

产量监控系统方案

KJ219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山西阳光三极科技有限公司二〇一四年目录1、项目名称32、前言43、技术方案41.1. 现状分析41.2. 执行标准51.3. 设计原则51.4. 系统结构71.5. KJ219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简介71.6. KJ219煤炭产量监测系统MA认证151.7. KJ219-F矿用本安型产量数据采集分站161.8. KJ219-J一般兼本安型信息传输接口161.9. KJ219-Z矿用本安型信号转换器161.10. KBA154矿用隔爆型摄像仪164、设备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描述161.11. 矿用本安型产量数据采集分站161.12. 矿用一般兼本安型信息传输接口181.13. 矿用本安型信号转换器191.14. 隔爆兼本安直流稳压电源201.15. KBA154矿用隔爆型摄像仪201.16. KJ219产量监测系统设备清单235、售后服务体系241.17. 总则241.18. 售后服务宗旨241.19. 售后服务方式241.20. 服务管理规范251.21. 服务响应时间271.22. 故障处理应急措施271.23. 备品备件供应271.24. 故障处理流程286、日常维护注意事项291、项目名称山西灵石银元华强煤业有限公司方案编写人员:郭瑞瑞负责人:董勇(山西阳光三极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党彦军(山西阳光三极科技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编写人:常虹(山西阳光三极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本技术方案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产量监测系统项目。

1)我方保证提供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的优质产品及其相应的优质服务2)此设计方案是根据我方现场调研、矿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我方相关工程经验为山西灵石天聚鑫辉源煤业有限公司产量监测系统方案,如与实践需求有差异,结合实际情况修改方案。

2、前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06】1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煤矿建立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山西省煤炭工业局(晋煤规发【2006】290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晋政办发【2006】18号文抓紧建设全省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通知》及山西省煤炭工业厅(晋煤办信发【2011】1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要求,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晋煤办信发【2009】9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发挥产量监控系统的作用,控制超能力生产,要求在全省所有合法生产矿井建设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依据企业进展需求和生产管理实践,为了落实产量管理和提高生产效益,订立并实施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以规范产量管理行为,强化对产量监控的管理和掌控,提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一、制度目的我们订立此制度的目的在于:1. 通过建立完善的产量数据采集、分析和监控机制,适时发觉生产运营中显现的问题,并对产量进行分析和掌控,确保企业生产经营高效、稳定、可持续进展。

2. 重视产量数据分析,发掘生产中的潜力,挖掘不合理的生产设备配置和工艺流程,订立改进方案。

提高生产效益,削减企业经营成本。

3. 强化对生产流程、设备和物料环节的监控,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生产效率的提升,预警并避开产量损失,使生产稳定运营。

4. 促进企业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保体系的协同运行,形成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产量管理水平,保证企业稳步进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旗下全部生产车间、作业场所及其相关管理部门,适用于各类生产流程的掌控,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准备、生产过程掌控、成品合格率的监控等。

三、基本规定1. 产量监控数据采集1.1 全部生产车间必需安装和使用互联网+产量采集器,将实时采集的数据自动上传至专用的数据云端服务器。

1.2 互联网+产量采集器必需保证正常运行,维护和保养并配备专门责任人。

1.2 采集数据包括生产设备运转状态、生产速率、工长问题反映等数据。

2. 产量监控数据分析2.1 数据分析采纳专业的大数据采集和分析工具,针对采集的产量数据进行分析,查找数据背后隐匿的问题,订立对应的生产管理改进措施。

2.2 对产量数据进行分析时包括产量水平分析、生产效率、设备效率及人员效率、工艺流程效率等。

2.3 数据分析必需有专门责任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

2.4 针对数据分析结果和问题,订立相应的生产管理改进措施,包括设备维护和修理、生产工艺调整和模具质量管理、工人培训和提升等。

3. 产量监控数据管理3.1 产量的数据管理必需建立专业的数据存储服务器,结合大数据分析工具实现产量数据的有效管理、挖掘和利用。

产量控制管理制度

产量控制管理制度

产量控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产量稳定、效率高,提高生产效益,控制生产成本,特制定本产量控制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业务的产量控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计划制定、生产过程监控、生产效率评估等。

三、生产计划制定1.生产计划制定应根据市场需求、产品销售情况、设备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合理的生产数量和生产时间表。

2.生产计划应由生产部门与销售部门共同制定,确保生产计划与销售需求相匹配。

3.生产计划应定期进行调整和优化,根据实际产量情况和市场需求变化进行灵活调整,以确保生产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生产过程监控1.生产过程监控应严格执行,生产现场应设立专门的监控岗位,负责监控生产过程中的产量情况。

2.监控岗位应及时掌握产量数据,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与生产部门沟通协调,及时解决问题。

3.生产过程监控应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因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导致产量下降。

五、生产效率评估1.生产效率评估应通过设定生产指标、制定评估方案等方式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量、生产效率、产品质量等方面。

2.生产效率评估应定期进行,通过对生产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评估生产效率的优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3.生产效率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生产部门,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产品质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改进方案。

六、奖惩机制1.对于产量稳定、效率高的生产岗位,公司应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奖励,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对于产量不足、效率低下的生产岗位,公司应及时进行整改及配合相应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七、责任制度1.各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应明确责任,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保障生产过程中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生产部门应加强对各生产岗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提高生产效率和产量质量。

以上就是我对产量控制管理制度的总结和规范,希望能为企业的生产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关于对生产监控设备的管理规定

关于对生产监控设备的管理规定

关于对生产监控设备的管理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监控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保护企业的生产安全和信息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全部的生产监控设备的管理,包含但不限于摄像头、监控系统、服务器等设备。

二、责任与义务2.1 设备管理责任1.企业法务部门负责订立生产监控设备的管理规范,并监督执行。

2.各部门负责确保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并指派专人负责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2.2 设备运维责任1.设备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本领,依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设备管理。

2.设备管理人员应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3 信息安全保密责任1.设备管理人员应保证企业生产监控设备的信息安全和保密,不得泄露设备的相关信息。

2.设备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敏感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不被非授权人员取得。

三、设备管理标准3.1 设备安装与维护1.设备安装须由专业团队进行,确保设备的合理布局和稳定安装。

2.定期检查设备的外部环境,保持四周清洁干燥,防止灰尘和湿气侵入。

3.定期巡检设备,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设备硬件连接等情况,并及时处理故障。

4.设备显现故障时,应立刻报告,并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修理或更换。

3.2 设备使用规范1.设备使用人员应熟识设备的操作方法,并依照设备使用手册进行操作。

2.禁止私自更改设备设置、安装第三方软件或插件,除非获得相关部门的授权。

3.严禁使用生产监控设备进行非法活动,包含但不限于偷窃、侵害他人隐私等行为。

4.发现设备异常情况或设备被非法侵入时,应立刻报告负责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3.3 设备备份与恢复1.定期对设备中的数据进行备份,并将备份数据存放在安全可靠的位置。

2.显现设备故障或数据丢失时,应及时恢复备份数据,并进行设备维护和修理或更换。

3.定期测试备份数据的可用性,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设备管理考核标准4.1 安全管理考核1.设备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情形,记录巡检情况,并及时整改问题。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的通知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细则》(晋煤办信发﹝2009﹞96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发挥产量监控系统的作用,控制超能力生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颁布的第221号政府令《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建立和完善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机制和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运行维护资金及维护保障队伍,制定岗位责任制、设备维护管理、值班记录、操作规程等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单位的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将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

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对兼并重组整合后形成的全资及控股煤矿的产量监控系统要按照省煤炭工业厅要求的模式进行联网。

对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产量监控系统未联网期间,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对过渡生产矿井超过一年时限的,必须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并联网运行。

三、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矿井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1082-2008)和《煤炭产量远程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1080-2008)的规定,将监控设备安装到位,计量仪器、传感器和监视装置的安装位置应当符合要求,系统及设备应取得“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在用系统和设备尚未取得“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的,在今年年底前必须升级为具有“MA安全标志”和相关证书的产品。

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生产监测和安全管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产设备的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生产过程具备生产监测需求的企业。

第三条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生产过程进行实时监测、数据采集、信息处理和预警管理的技术系统。

第四条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由企业负责,政府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监测设备和人员,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管理。

第六条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对生产现场进行实时、全面、准确的监测和数据采集;(二)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三)提供预警功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四)生成监测报表和分析报告,为决策提供依据;(五)保护监测数据的安全和防止数据篡改。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建设规划,有序推进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与改造,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二章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第八条企业应当制定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包括系统的总体设计、功能需求、设备选型及布局等内容。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建设方案,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监测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合理性、可靠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企业应当确保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校准。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监测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储机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损坏。

第三章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部门,负责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系统使用和操作规程,明确系统的使用权限和流程。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用户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其熟悉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系统异常报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改进。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市政办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8〕11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文件精神,结合市煤炭局、安监局《关于搞好春节期间煤矿安全生产和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市煤办〔2008〕6号)精神,现就我市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了加强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市政府成立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县煤炭局牵头组织,安监、国土、公安、劳动保障、移动、网通等部门参加,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

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马彦平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黄海涛市政府副秘书长李维生市安监局局长张宝中市煤炭工业局局长成员:赵光亮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亚力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周彦江市安监局副局长义劲中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赵富生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刘兴先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丰开成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王中民市煤炭工业局代理总工宁俊林晋中移动分公司副总经理宋高志晋中网通分公司副总经理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主任:张宝中(兼),副主任:刘兴先(兼)、丰开成(兼)。

领导组下设三个验收组,分别负责各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第一组负责人:赵富生、赵光亮,负责灵石县、介休市。

第二组负责人:刘兴先、周彦江,负责平遥县、榆次区、寿阳县。

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生产管理,提高生产效率,确保产品质量,订立本《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部生产单位以及接受委托加工的单位。

3.产量监控系统是指对生产过程中的产量进行实时监控、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的系统。

二、监控系统的要求1.生产单位应配备完善的产量监控系统,并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监控系统应能够实时手记生产过程中的产量数据,并能够对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和呈现。

3.监控系统应具备数据存储和备份功能,并能够进行数据的查询和导出。

4.监控系统应具备报警功能,能够及时发现生产异常情况,并向相关责任人发送报警信息。

三、监控系统的使用1.生产单位负责人应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并及时修复系统故障。

2.生产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

3.生产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控系统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并及时向相关部门供应统计报表。

4.监控系统数据的操作和使用应符合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查看、窜改或删除数据。

四、数据录入与手记1.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和核对监控系统与实际生产情况之间的数据全都性。

2.生产单位负责人应确保生产过程中产量数据的准确录入和手记。

3.生产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生产过程中产量数据的录入和手记,并进行相应培训。

4.产量数据的录入和手记应及时、准确,并记录操作人员的信息以备查验。

五、数据统计与分析1.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定期进行产量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并订立改进措施。

2.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将产量统计数据报送给上级部门和相关领导。

3.特殊情况下,如产量异常波动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生产单位负责人应立刻启动问题分析和解决机制。

4.依据产量统计数据的分析结果,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调整生产计划和资源配置,以确保产量稳定达标。

六、责任与惩罚1.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对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生产单位负责人对产量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有直接责任。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一、总则为维护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系统管理1.监测监控系统应根据不同危险性程度的场所和企业,采用不同的监控技术和设备,确保全方位、全过程、无死角地监测监控。

2.监测监控系统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在日常运营中定期审查维护记录,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巡检维护,防止设备故障和失效。

3.监测监控系统应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存储,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4.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保守秘密,严禁泄露和滥用监测监控系统的相关信息。

三、使用规定1.监测监控系统应严格针对安全生产需求,确定监测的内容和范围,确保安全生产监测监控覆盖面全面、监测内容细致、响应迅速。

2.监测监控系统的使用应纯属业务需求,禁止滥用监控系统进行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的行为。

3.监测监控系统使用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安全意识,严禁私自改变监控设备的部署位置,否则可能导致监测监控出现盲区和误判现象。

4.监测监控系统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监控功能,严禁非法使用监控功能,否则可能导致非法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违规处理1.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规情节较轻的,应当进行书面警告或口头警告;情节较重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2.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有意或者因严重过失导致监测监控失效、故障、误判等后果,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民事等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规定由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本规定施行前颁布的与本规定不符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和避免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可靠、正常的运行,充分发挥安全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是指利用信息管理、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对矿井甲烷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风速、风压、温度、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等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并实现甲烷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功能的系统。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验收、运行和检验;(二)实时监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对运行及信息异常下达监管指令;(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数据的传输、汇总和联网查询;(四)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发证;(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自己的职责权限做好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标准、技术参数和管理办法。

第七条生产矿井应当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

第八条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至少2人。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业知识。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产量监控是企业生产管理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对生产过程中的产量进行监控和管理,可以实现生产过程的高效率和高质量。

为了规范和指导产量监控工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旨在提出一份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本,以供企业参考和借鉴。

二、目的和任务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企业的产量监控工作,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并确保产品合格率达到要求。

2. 任务(1)建立完善的产量监控系统,包括数据采集、分析和反馈等环节;(2)制定产量监控指标和标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产量达到预期目标;(3)及时发现并解决产量异常情况,保证生产计划的顺利进行;(4)对产量监控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和效果。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1. 数据采集(1)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系统,包括各个生产环节的产量数据;(2)规定数据采集的时间和频率,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3)建立数据采集的责任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数据分析(1)对采集到的产量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产量异常情况;(2)建立产量数据的统计和分析模型,提供决策依据。

3. 数据反馈(1)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反馈产量数据和分析结果;(2)建立反馈机制,确保各部门和人员能够及时获取所需的产量信息;(3)根据反馈结果,进行产量调整和改进,确保生产计划的顺利进行。

4. 监控指标和标准(1)制定并发布产量监控指标和标准,包括产量目标、合格率、不良率等;(2)建立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将产量监控结果作为考核依据。

5. 异常情况处理(1)对产量异常情况进行快速定位和处理,保证生产计划的正常进行;(2)建立异常处理的流程和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6. 评估和改进(1)定期对产量监控系统进行评估和改进,提升管理水平和效果;(2)建立评估和改进的机制,通过内部审查和外部评估等方式,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制度执行和监督1. 部门责任(1)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产量监控制度,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2)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数据采集和分析工作,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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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根据《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省政府221号令)和省煤炭局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市市所有合法生产的煤矿企业以及新建、改(扩)建和改造等建设矿井、各县(区、市)煤炭局、各煤炭集团公司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县(区、市)煤炭局、公司及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上岗工作人员由省煤炭局认证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五条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培训考核工作,市煤炭局组织实施。

按照“教考分离”原则,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统一大纲、统一教材;考核采取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合格的煤炭产量网络监测终端、视频传感器和称重系统,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七条市、县煤炭局应当建立煤炭产量监控系统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值班管理,煤矿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24小时不间断值守。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煤矿安全及生产技术等专
业知识。

第八条市级煤炭行政主管职责:
(一)负责实时监控所属入网煤矿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
(二)负责接收所属入网煤矿上传数据并上传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三)负责所属入网煤矿的产量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四)负责监督煤矿企业按产量计划正常生产,对超生产许可证核准能力生产的煤矿按省、市煤炭局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和其它处罚决定,待煤矿经整改后按上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五)负责对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在2小时内未接到当地煤炭局的报告下达网络监管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

(六)负责各县级煤炭局对所属煤矿出现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异常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汇总;
(七)负责所属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的校验工作。

对所属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组织检查、定期校验和年度检验;
(八)根据省煤炭局安排进行所属煤矿产量监控系统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九)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市、县、矿三级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所属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故障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十一)负责所属入网煤矿产量数据库管理;
(十二)负责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审核批复。

第九条县级煤炭局职责:
(一)负责实时监控所属入网煤矿的煤炭产量;
(二)负责所属入网煤矿的产量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三)负责对所属入网煤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对煤矿产量监控系统运行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下达指令并按规定上报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四)负责所属入网煤矿产量监控系统故障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五)负责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核定上报工作。

第十条各级煤炭局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确保产量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连接线路的完好和供电正常,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在2小时内向当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将故障发生的时间、现象、处理结果及系统恢复时间等记录在案。

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因停产、改造、检修等原因超过2天以上(含2天),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煤炭局。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未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煤炭局的,从故障发生之日起至系统恢复运行之日止,按其日均产量的三倍核减其当年的核定生产能力。

日均产量=矿井年核定生产能力/330天
核减的产量=日均产量×3×故障天数
第十四条各县煤炭局对煤矿矿井复产验收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同时验收和检验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并由验收单位出具验收和检验合格文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验收不合格,不能通过复产验收,煤炭生产许可证不予年检。

第十五条新建、改(扩)建、改造等矿井的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按照基建矿井投产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生产矿井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组织验收;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矿井,不得投产。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开采煤层、生产工艺、运输提升方式等实际情况,测算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当地煤炭局核定。

第十七条市、县级煤炭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煤矿的毛煤与原煤折算系数的监管。

第十八条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是封闭专用的内部网络。

煤矿企业的监控网络和专用主(备用)机,不得运行与产量监控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与国际互联网络连接和从事与监控系统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各级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用户及操作人员不得通过监控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
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各级煤炭产量监控网络系统应当配备防病毒系统,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升级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定期备份产量监测数据库信息,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一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煤矿企业应当保证网络机房的安全,做好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接地、不间断电源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年度定期测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臵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

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二十三条违反《山西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煤炭局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或者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二)生产矿井未按规定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三)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发生超能力生产不予纠正的;
(五)故意弃用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

第二十四条依据加强对人为破坏或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行为的
制裁。

人为造成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主要情形:
(一)人为破坏监控设备连接线路的:
①人为将称重组件到黑匣子的线路信号线破坏、剪断或改变线序;
②人为破坏称重组件内部连接信号线;
③人为对电源线进行破坏,造成监控设备断电或供电不正常;
④人为破坏称重组件下位机及通讯管理站。

(二)人为破坏称重组件的:
①人为改变矿车通过称重组件的方式(如在称重组件上方搭桥);
②人为改变称重组件的结构,造成称重组件称重数据出现偏差;
③未经管理部门同意,自行更改称重组件;
④撞击称重组件,使其发生结构变化。

(三)人为破坏监控主机的:
①破坏机箱锁;
②向机箱注水;
③机箱遭到重击,明显发生硬性损坏;
④擅自强行打开机箱,破坏内部主板、电源板发射装臵或连接线路。

(四)人为因素影响设备的正常工作的:
①通过装臵影响产量数据发送;
②其它违规行为,影响数据发送。

第二十五条凡故意破坏、损毁、安装干扰装臵或者改变煤炭
产量监控系统设施,造成产量监控数据上传中断或者数据失真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煤炭局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煤炭产量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上传数据不准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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