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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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院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学单位,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必须重视和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为规范和加强本院教学实习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提高本院实训基地在行业前沿领先水平,为学生(含培训中学员)实训和本院教学、教研、职业技能鉴定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训基地是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中教学实体之一。

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实训基地是指由我院所属或者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行业前沿水平的生产、经营、科研等单位或者组织,能承担对本院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的实践教学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本院实训基地的建设应当按照依托行业、联合建设、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进行,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我院的实训基地现有电工电子及自动化实训基地。

是由我院自主建设、投资,专为我院学生实习、实训的基地。

第四条本院鼓励、引导国内外行业前沿的单位或者组织投资建设、经营本院的实训基地。

第五条实训基地建设应当纳入各系、部、校区、中心教学评估体系和发展计划。

第六条在院领导的直接指挥监督下,本院机电系、设备系归口管理本院实训基地工作,学生处、安全保卫科等有关处室和各系、部、校区、中心以及其他与实训基地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主管处室做好院内实训基地相关工作。

教务处应当会同各系、部、校区、中心做好实训基地评估、确定、编号、抽查、督促、撤消等相关工作。

教务处对本院的实训基地实行宏观管理,协调、处理、裁定系、部、校区、中心之间与实训基地有关的业务争议。

实训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系、部、校区、中心具体管理,接受教务处业务指导。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办法

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是学院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对于促进我院的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有重大意义。

它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为加强组织和管理,规范我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性质是:对社会各阶层从业人员进行职(执)业资格等级评定、岗位技术能力等级界定。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任务是:对校内外各阶层人员进行职(执)业资格和岗位技术的教育、训练、认证和鉴定。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相关证书具有权威性,是从业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重要依据,也是从业者职(执)业能力和岗位技术能力的重要标志。

各从事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部门必须积极主动维护它的权威性和肩负起相关法律责任,必须遵守客观、公正、公平和公开的鉴定原则,严肃认真地履行各鉴定所站点的培训、认证与鉴定职责。

第四条学院大力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对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各系部和有条件的部门要积极主动对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

这不仅是学院办学的功能之一,更重要地是学院办学实力的体现,是学院创立品牌的重要途经之一。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体制第五条学院设立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名称:“广东女子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挂靠在成人教育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是统管全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管理机构,履行全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管理职能。

主持制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发展规划、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协助各部门申报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所站点,以各部门为主。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主要精力放在宏观管理、统筹协调、考籍管理上。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依托全院教学和实训室资源,下设职业技能训练基地,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办公室,负责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具体管理业务。

根据规模的扩大,可再细分职能调整内部科室。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实训基地就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学单位,就是实现中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必须重视与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第二条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为: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承担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及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负责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第三章实训基地建设第十一条实训基地主要由学校或社会投资,主要面向本校师生,在技术与管理上具有学校性质与专业特色。

专业实训基地主要就是针对某一专业特殊需要,为本专业人才培养服务的实训基地。

第十二条实训基地建设根据学校发展与海宁市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强化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实训基地建设通过学校自筹、实训基地自筹、校企共建或行业联合等多渠道筹集经费,走共同建设、共同发展的道路。

第四章实训基地组织与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对实训基地的领导与管理,要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解决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要根据实训基地的特点与需要建立既具有教育教学特征,又具有社会专业实际工作特征的强有力的实训基地组织管理机构。

要选派数量适当、思想品质好、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与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实训基地的管理人员与指导教师。

以保证实训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五条实训基地要建立科学、有效、严格的队伍建设与人员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有严格的考核办法与奖惩制度,有落实的培养师资计划与实施措施,实训基地人员,特别就是实习指导教师要有合理的学历、技术职务与技能结构,以保证实训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与实训基地建设的不断加强。

第十六条实训基地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建设科学、健全、严格的实践教学制度。

大连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大政发〔2011〕44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实训基地主要承担政府和社会组织委托的职业技能实训、鉴定、竞赛及师资培训等任务。

公共实训基地应面向全社会开放,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示范性,突出高端、新兴和前瞻性职业(工种)的技能实训和开发。

第三条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应立足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培训设施,加大职业培训资源整合力度,建立以市级公共实训基地为核心,以区市县(先导区)特色主导产业公共实训基地和行业(企业)实训基地为补充的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体系。

第四条鼓励企业、院校参与公共实训基地建设。

企业可以通过设备捐赠的方式在公共实训基地中命名实训生产线,并享有优先使用权,也可以自行申报建立公共实训基地。

院校可以通过教师选派、技术转移等方式与公共实训基地联合办学,也可以自行申报建立公共实训基地。

第五条建立公共实训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基地定位应突出专业性特色。

开设专业具有先进的培训理念、国内领先的教学设备和技能实训设备,教学质量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处于领先位置,有较高的就业率和社会声誉;(二)具备满足教学要求的自有办学场地;(三)有充裕的办学资金;(四)基地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和环保要求;(五)有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

第六条按以下程序开展公共实训基地选拔工作:(一)申报推荐。

申报参加公共实训基地选拔的单位通过自荐,报经单位所在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以下材料:1.《大连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申请书》,可登录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2.实训大纲及实训基地运行方案;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证明、税务登记证(公办职业院校无需提供)、院校办学许可证、物价收费许可证等证件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A4规格)。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在高等教育领域,实训基地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为学生提供实践机会,培养实际操作能力,并加强与企业实践合作。

为了更好地管理实训基地,确保其有效地发挥作用,制定一套管理办法尤为必要。

本文将介绍实训基地的管理办法,旨在提升实训效果,有效推进学生的技能培养和专业发展。

二、实训基地的建立与评定(一)建立实训基地1. 学校应根据专业特点和需求,合理选定实训基地建设位置。

2. 学校需要与相关企业或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实训基地的使用权、责任和义务。

3. 确定实训基地的功能划分,包括实训设备、实训场地和实训师资等。

4. 建立实训基地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实训基地的评定1. 学校应制定实训基地评定标准,明确评定的指标和要求。

2. 学校需要成立评定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师组成,对实训基地进行评定。

3. 评定内容包括实训设备的完善程度、师资力量的专业水平、实训成果的实用性等方面。

4. 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实训基地,对不合格的实训基地进行整改或终止合作。

三、实训基地的管理(一)实训基地的维护与更新1. 实训基地的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学校应建立设备更新机制,及时淘汰老化设备,并引进先进的实训设备。

3. 实训基地的环境卫生应保持良好,有序整齐,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二)实训基地的师资培养与管理1. 学校应定期组织教师对实训基地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

2. 学校要加强对实训基地教师的管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确保教学质量。

3. 落实教师激励机制,鼓励实训基地教师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教学改革。

(三)实训基地的管理与评估1. 实训基地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实训基地的日常管理流程和管理要求。

2. 学校应定期组织对实训基地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学生满意度、实训效果和教学质量等方面。

3. 根据评估结果,对实训基地进行奖惩和整改,提高实训质量和效果。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学单位,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必须重视和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第二条学院实训基地是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中教学实体之一。

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学院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为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全面规范实训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第二章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第五条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为: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承担高等职业教育学历、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负责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逐步发展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1.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训教材。

2.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

3.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模拟专业岗位技术培训.4.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5.组织进行专业技术技能资格鉴定工作,颁发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6.承担对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训。

第七条实训基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在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实训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第三章实训基地建设第九条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人才".因此实训基地的建设要突出以下特点:1.在实训过程上要具有专业基本技术技能的仿真性。

校内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校内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校内实训基地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校内实训基地的管理,明确校内实训基地的任务,为实训教学、教研、社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更好地发挥实训基地的功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内实训基地是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实践教学场所,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基础,必须重视和加强校内实训基地的管理。

第二条校内实训基地是中等职业教育机构中教学实体之一。

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为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服务。

第二章校内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第三条根据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实际,不断完善校内实训基地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组织制定和实施校内实训基地的建设规划,汇总和评估各实训基地仪器设备、教学软件、耗材等的采购计划,为学校的决定提供数据支持及可行性建议。

第五条协调各专业学生的职业资格培训及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校内职业技能大赛,协调各专业参加校外职业技能大赛相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配合教务处,为学校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训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

第七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教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八条负责实训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使仪器设备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训教学顺利开展。

第三章校内实训基地的基本要求第九条校内实训基地必须引入企业真实的工作情境、文化氛围和管理模式;设备配置和布局应尽量贴近企业的真实生产场景,教学环境按照企业生产工序流程设计;实训基地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安全责任等规章制度参照企业规章制度设计。

第十条校内实训基地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严格的考核办法和奖惩制度。

第十一条校内实训基地应有专门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章校内实训基地的管理第十二条校内实训基地实行两级管理模式,由实训处和使用实训场室的教学单位(专业部)共同管理,实训处负责统筹协调,教学单位(专业部)负责使用过程的管理。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结合我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实训基地是指为提高职业教育实践教学水平,提高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职业院校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由中央和省财政支持、职业院校单独或与企业合作共同建设的校内专业技能实训基地。

第三条实训基地建设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实训基地的最大效益。

第二章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第四条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承担学校专业实训教学任务和专业教师技能与技术培训;承担校内外职业技能鉴定任务;开展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开展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与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

第五条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完成学校安排的实训教学、科研工作;协助行业、企业进行员工培训;完成其它公共实训和对外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与评审程序第六条申报基本条件。

实训基地的申报必须有一个重点专业作支撑,所申报建设项目符合重点专业技能培养的基本要求,重点专业必须适应社会需求,就业率高,近三年连续招生,在校生规模不少于300人。

第七条评审程序。

具备申报基本条件的市属学校向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按所分配推荐名额联合向省教育厅、财政厅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实训基地及建设学校名单;省直学校直接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

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按照“适应区域经济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联合组织专家评审。

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省级及以上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名单。

获立项资格的实训基地应按照教育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建设方案和要求加强建设。

第四章实训基地建设第八条目标要求。

总体目标是通过实训基地建设,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整体提高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实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办法(暂行)

实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办法(暂行)

实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的职业资格各级别认证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工作,应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各专业教研室具体负责。

培训第三条各专业应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就业及市场需求情况,依据教学计划制定出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培训内容以岗位培训和工作过程为重点,突出职业技能及动手能力的特点,并加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及职业道德、从业人员修养、安全技术知识等应用能力培训。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应该请具有双师资质的教师授课。

培训期间,学院及专业教研室领导,应严格按照学校教学及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监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各专业教研室应根据学生培训情况,推荐专业技术知识与实际操作兼优的学生填写《审批表》,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考核。

以保证有较高的通过率。

对于在培训考核中不合格的学生,应加强培训,待考核合格后,方可填写《审批表》,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考核。

第六条培训收费应按照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由学生到学校计财处交费。

鉴定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前一个月,各专业教研室应发布鉴定公告。

鉴定公告包括:报名条件;鉴定工种;鉴定级别;鉴定时间;鉴定地点;鉴定收费等。

以利于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和就业取向来决定鉴定。

第八条各专业教研室在鉴定前两周应填写鉴定申请单。

报学校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到开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履行手续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九条鉴定考核工作要严肃认真,严禁徇私舞弊。

监考人员须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员守则。

维护考场秩序,认真填写考场纪录。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确属必要到校外考核鉴定取证,要经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由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其鉴定费应先交到校财务处,由学校统一转出。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带)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带)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目录:一、总则二、实训基地的设立与管理三、实训基地的使用与维护四、实训基地的评估与监督五、实训基地的变更与终止六、实训基地的奖励与处罚七、实训基地的保密与知识产权八、实训基地的合同附件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实训基地的管理,提高实训基地的使用效益,确保实训基地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实训基地的设立、管理、使用、维护、评估、监督、变更、终止等全过程。

1.3 实训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实训基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2.1 实训基地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发展规划,具备一定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条件。

2.2 实训基地的设立应当经过审批程序,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2.3 实训基地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管理职责,制定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

三、实训基地的使用与维护3.1 实训基地的使用应当遵循预约制度,合理安排实训时间和场地,确保实训活动的顺利进行。

3.2 实训基地的使用者应当遵守实训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施,保持实训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3.3 实训基地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包括设施的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实训基地的正常运行。

四、实训基地的评估与监督4.1 实训基地的评估应当定期进行,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实训基地管理和改进的重要依据。

4.2 实训基地的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实训基地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5.1 实训基地的变更应当经过审批程序,包括实训基地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的变更。

5.2 实训基地的终止应当经过审批程序,并进行相关的资产清算和处置。

六、实训基地的奖励与处罚6.1 实训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实训基地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6.2 实训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处罚机制,对违反规定的实训基地和个人进行处罚和问责。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实训基地管理办法1. 引言实训基地是高校教学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生提供实际操作和实践经验的场所。

为了保障实训基地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制定本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实训基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提高实训效果,保障学生和设备的安全。

2. 实训基地管理机构实训基地管理机构由学校设立,负责实训基地的管理和运营。

实训基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制定实训基地的管理规定和流程;组织人员进行实训基地管理的培训和考核;监督实训基地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解决实训基地管理中的问题和纠纷;与相关单位合作,组织实训基地的改进和升级。

3. 实训基地管理流程3.1 实训基地使用申请学生及教师在使用实训基地前,需向实训基地管理机构提交使用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日期和时间;使用目的和内容;使用人员名单;对所需设备的要求。

实训基地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将通知申请人进行使用。

3.2 实训基地管理和维护实训基地管理机构将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实训基地的管理和维护。

工作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指导学生和教师正确使用设备和实训场所;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做好实训基地的环境卫生和安全检查;维修和保养设备,确保设备的功能和性能。

3.3 实训基地使用监督实训基地管理机构将定期对实训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实训基地的设备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存在损坏和安全隐患;检查实训基地的环境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听取用户的使用反馈和建议。

3.4 实训基地管理纠纷处理当实训基地使用中出现管理纠纷时,实训基地管理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常见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建立纠纷处理机制,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纠纷调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例如暂停使用权或限制使用时间;在严重情况下,将纠纷移交给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4. 实训基地安全管理实训基地的安全管理是确保学生和设备安全的关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管
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3.17
•【文号】发改就业〔2016〕571号
•【施行日期】2016.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发改就业〔2016〕5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专项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3月17日。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1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1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院教学实习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提高本院实训基地在行业前沿领先水平,为学生(含培训中学员)实训和本院教学、教研、职业技能鉴定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训基地是指由我院所属或者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行业前沿水平的生产、经营、科研等单位或者组织,能承担对本院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的实践教学单位或者组织。

第三条本院实训基地的建设应当按照依托行业、联合建设、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进行,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我院的实训基地分院内实训基地和院外实训基地。

院内实训基地指由我院自主建设或由有关单位(个人)在学院投资建设的专为我院学生实习、实训的基地;院外实训基地指我院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实践教学的固定基地,院外实训基地应当是行业中技术、管理等处于前沿的单位和组织。

第四条本院鼓励、引导国内外行业前沿的单位或者组织投资建设、经营本院的实训基地。

由本院兴办的产业实体确认为实训基地的,应当接受本院产业发展处按学院有关规定和《公司法》法律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条实训基地建设应当纳入各系、部、校区、中心教学评估体系和发展计划。

第六条本院教务处归口管理本院实训基地工作,产业发展处、学生工作处、安全保卫处等有关处室和各系、部、校区、中心以及其他与实训基地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主管处室做好院内实训基地相关工作。

教务处应当会同各系、部、校区、中心做好实训基地评估、确定、编号、抽查、督促、撤消等相关工作。

教务处对本院的实训基地实行宏观管理,协调、处理、裁定系、部、校区、中心之间与实训基地有关的业务争议。

实训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系、部、校区、中心具体管理,接受教务处业务指导。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实训基地应承担我院专业实践教学任务,具有以下基本功能:1、提供知识向能力转化的场所,拓宽与丰富学生专业知识面;2、创造职业岗位的实践环境,让学生自己动手进行设计和操作,熟悉并掌握本行业的主要仪器设备和基本工具,以及生产工艺、基本技能、专业技术等;3、接触与学习高新技术,培养学生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4、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综合能力;5、院内实训基地要逐步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

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实训基地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学单位,是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目标的重要条件之一,其教学基础设施与工作状况直接反映学校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水平,必须重视和加强实训基地的领导、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学院实训基地是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中教学实体之一。

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努力培养学生的专业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素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

第三条学院实训基地的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努力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第四条为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全面规范实训基地的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与主要任务第五条实训基地的基本功能为: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承担高等职业教育学历、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培训;负责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

逐步发展为培养高等职业教育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1.根据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组织编写实训教材。

2.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

3.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和实施模拟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4.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5.组织进行专业技术技能资格鉴定工作,颁发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6.承担对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培训。

第七条实训基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高等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在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八条实训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管理 办法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管理 办法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是指除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之外,以学院名义面向社会或本院学生、旨在提高学生技能、增强就业能力而开展的各种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学院以及学院系、部、处的名义开办或引进接纳的各种职业技能证书考试、资格考试。

学校教务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学历教学考试不在之列。

为了推动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规范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社会效益,以及调动学院各个专业系部的积极性,遵照我院“双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产学研”相结合、学历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办学要求和以职业课程为主干、职业技能训练为重点,直接面向市场需求培养人才的办学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山职业技术学院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为准绳,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中所公布的职业和工种及其标准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范畴。

在最新版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中没有列入的职业和工种,可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和中山及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入其他部门、行业、企业或国家认可、社会信誉高的国外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资源。

二、中山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由院继续教育部统一归口管理。

继续教育部是全院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各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管理。

三、学院鼓励系部将专业教学课程与职业资格认证课程相结合的教学改革,已经开展此类改革的系部,因为其相应职业或工种的培训课程已经纳入教学计划中,故不再收取学生的培训费用,只需在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收取考务费和鉴定费。

在此种情况下,职业技能培训属于专业教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由学院教务处负责管理,继续教育部只在职业技能鉴定方面负责组织管理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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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训基地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的职业资格各级别认证以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工作,应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各专业教研室具体负责。

培训
第三条各专业应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就业及市场需求情况,依据教学计划制定出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培训内容以岗位培训和工作过程为重点,突出职业技能及动手能力的特点,并加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及职业道德、从业人员修养、安全技术知识等应用能力培训。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应该请具有双师资质的教师授课。

培训期间,学院及专业教研室领导,应严格按照学校教学及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监管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各专业教研室应根据学生培训情况,推荐专业技术知识与实际操作兼优的学生填写《审批表》,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考核。

以保证有较高的通过率。

对于在培训考核中不合格的学生,
应加强培训,待考核合格后,方可填写《审批表》,参加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考核。

第六条培训收费应按照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执行,由学生到学校计财处交费。

鉴定
第七条职业技能鉴定前一个月,各专业教研室应发布鉴定公告。

鉴定公告包括:报名条件;鉴定工种;鉴定级别;鉴定时间;鉴定地点;鉴定收费等。

以利于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和就业取向来决定鉴定。

第八条各专业教研室在鉴定前两周应填写鉴定申请单。

报学校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到开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履行手续后,方可进行鉴定。

第九条鉴定考核工作要严肃认真,严禁徇私舞弊。

监考人员须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监考员守则。

维护考场秩序,认真填写考场纪录。

第十条职业技能鉴定确属必要到校外考核鉴定取证,要经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由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其鉴定费应先交到校财务处,由学校统一转出。

第十一条鉴定收费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费。

证书
第十二条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证书由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到开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开封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办理。

第十三条各专业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由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监督,旅游管理专业教研室到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并将证书送交本人。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正考未通过的项目,半年后由本人提出单项补考申请,由学生本人到学校计财处交补考费后参加补考。

附则
第十五条各专业教研室在组织学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学生所学专业,所取证书应尽可能与其所学专业一致。

同时,又要考虑学生的就业取向以及就业岗位的要求。

第十六条各专业教研室职业技能鉴定及学生取证情况将作为学院年度考核的内容。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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