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鉴定意见争议问题的解决建议
司法鉴定意见争议问题的解决建议发布时间:2021-06-24T06:57:38.476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1年3期作者:裘睿超[导读] 司法鉴定意见争议现象也频繁出现。
而如何解决司法鉴定意见争议问题,则成为本文的研究重点。
天台县人民法院摘要:本文在分析司法鉴定意见争议问题成因的基础上,从建立鉴定意见争议质证机制、建立鉴定意见争议论证机制、建立鉴定综合审查控制机制三个方面入手,重点探讨司法鉴定意见争议问题的解决对策。
希望通过本文研究可起到解决司法鉴定意见争议问题的作用,促使我国司法鉴定机制朝着完善化、法治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司法鉴定;意见争议;问题;解决建议前言:“司法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之一,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法定证据的重要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案件加以审判时,需要以司法鉴定为依据,很多时候是根据其所提供的鉴定意见来确定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今天,在诉讼案件类型及种类不断增加的影响之下,司法鉴定也随之朝着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方向发展,司法鉴定意见争议现象也频繁出现。
而如何解决司法鉴定意见争议问题,则成为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司法鉴定意见争议问题的成因分析(一)鉴定机构因素司法鉴定意见争议问题的产生,与鉴定机构因素存在必然联系,争议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即“鉴定机构资质能力”和“鉴定机构回避”。
一方面,司法鉴定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是司法鉴定机构,我国相关部门会根据文件要求,在确定符合资质要求鉴定机构的前提条件下,将其纳入鉴定名单当中。
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未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技术、鉴定能力等作出明确详尽的说明,会出现不完全覆盖的现象,最终导致司法鉴定意见争议现象的形成。
另一方面,在诉讼法中尚未对鉴定机构的回避问题作出明确说明,在这一环节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具体而言,在鉴定机构与相关单位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如果出现案件纠纷,法院则会指定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而当事人由于顾虑此前两者的业务往来,则会质疑甚至完全否定司法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个独立证据种类的弊端
[收稿日期] 2016-03-15[作者简介] 叶兰,女,1991年9月生,英国兰卡斯特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公司法。
“鉴定意见”作为一个独立证据种类的弊端Drawback of“Identification Opinion”Beingan Independent Category of Evidence叶 兰YE Lan【摘 要】本文对“鉴定意见”在诉讼中有没有独立性的问题做了系统考察,认为诉讼法把“鉴定意见”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并没有达到积极效果,反倒造成了一系列弊端。
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只有把鉴定意见与鉴定人出庭作证结合起来,使其成为一个不可分离的、具有密切联系的统一体,才能正常地发挥作用。
建议立法机关把“鉴定人口头陈述及鉴定意见”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用以取代《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七款的“鉴定意见”和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六款的“鉴定意见”。
【关键词】 鉴定意见 独立性 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的口头陈述及鉴定意见【中图分类号】DF7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206(2016)03-0102-08Abstract:This article systematically examines the independence of“identification opinion”in liti-gation,detects that being an independent category of evidence only causes detriment without positiveeffect.This is a situation which needs variation.We think the effectiveness of such evidence requiresthe appearance of the identifier to make the evidence as an inseparable,closely associated combinationwith the opinion made by the identifier in question.We suggest the legislative body make“identifier'soral words and his opinion”as an independent category of evidence to replace the sole statement of“id-entification opinion”in Article 63(7)of Civil Procedural Law and Article 48(6)of Criminal Proce-dural Law.Key words:Identification opinion Independence Identifier's appearance in court Identifier'soral words and his opinion—201—一、问题的提出① 例如江苏省淮安市两级法院2008年以来司法鉴定案件逐年持续增长,2008年191件,2009年287件,2010年277件,2011年290件,2012年294件;2009—2012年司法鉴定案件年增长率分别为50.26%、3.5%、4.7%、1.4%。
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
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一、问题的引出我们先通过一个案例来假设两个问题:案例:甲和乙系同村邻居,甲、乙素来不和,一日,甲在乙家门口小便,乙见状,将甲打伤。
为此,甲诉至法院,庭审中,甲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其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对其受伤产生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出具了鉴定意见。
乙对此鉴定意见不予认同,认为评定期限过长,但乙对殴打甲的事实供认不讳,并愿意依法赔偿。
问题1:假如乙申请对甲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重新鉴定,经法院组织鉴定,得出了和甲自行委托鉴定一致的意见。
此时,甲要求法庭支持自己的赔偿诉求,并要求乙承担两次鉴定费用;而乙愿意赔偿甲的各项损失及申请重新鉴定的费用,但不同意承担甲因自行委托鉴定所付费用,因为甲完全可以在诉讼中再申请法院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甲方自行委托鉴定的花费并非诉讼之必须。
作为审判人员,你如何对这两份鉴定费的承担进行裁判?问题2:乙虽然对甲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是亦不申请重新鉴定,只是答辩称,鉴定意见系甲单方委托,存在程序瑕疵,对鉴定意见法庭不应采信。
作为审判人员,你是支持一份程序瑕疵的鉴定意见还是否定一份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在诉讼法上作为证据种类之一存在的、且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的——鉴定意见?二、司法鉴定意见的本真模样1、司法鉴定意见是什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内容提要]: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缺陷,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称“民事证据制度”。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推行的“一步到庭”、“排期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等等程序规则,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认同。
但是,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尚在制定研讨之中,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或证据失权)、质证和认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来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随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审判方式在立法上被基本否定。
然而,作为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规则,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程序规范和司法解释又出台了大量的内部文件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民事证据规则就难免不带有现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缺陷:既不能保持已有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的诉讼效率,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
表现之一:证据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囿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而各法院之间的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现象较为严重。
一般而言,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包括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中与概括;后者从属于前者而且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民事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立法滞后。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在证据收集、证据固定、证据采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一、问题
1、证据收集不足:法律调查和证据收集是复杂的程序,但是实际收集证据的过程却非常简单,而且非常容易疏漏和被失误。
2、证据固定不当:证据固定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将证据把关,实施证据封存。
但是封存过程中会存在漏洞,导致证据丢失、毁损或被篡改。
3、不采纳直接证据:有的时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采纳当事人提供的直接证据,而倾向于采纳其他形式的证据,这样会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二、建议
1、加强证据收集工作: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应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材料,以便在法律程序中及时有效地运用。
2、加强证据固定:在证据固定过程中,应当及时,严格地进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采纳合法直接证据: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采纳当事人提供的合法的直接证据,以便更准确地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鉴定逐渐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司法鉴定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司法鉴定费用不透明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需要从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两个方面入手,综合减少司法鉴定问题的发生和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1、法律规定不完善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司法鉴定的遴选、审批、评估、监管以及管辖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条款比较空泛,法律界面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具体操作缺乏明确规定,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困难。
另外,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定与审判的衔接和协调等。
2、管理规范不明确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管理规范不明确也是一个问题,有的司法鉴定部门的管理制度不规范,未设立完备的规章制度、管理指导、标准化操作流程、内审制度等,导致行为标准无法统一或管理缺乏教育、规范不到位等,这为司法鉴定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司法判决的不确定度。
对策要加强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完善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建立好司法鉴定的标准规定,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1、司法鉴定人员素质不高在常规司法鉴定中,由于高端人才的欠缺,审判人员往往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作出判决。
这样,一些司法鉴定人员力不从心,难以完成他们应该担负的责任。
此外,由于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差别很大,社会责任心、职业态度等等也会呈现出很大不同,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违规操作,甚至有的司法鉴定人员行为不当,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使得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许多争议。
2、缺乏科学技术支持在现代社会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科学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司法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科学技术的提高、普及和发展直接影响着司法鉴定的质量。
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的改进、不足及建议
2 0 1 3年 1月 1日, 新 的《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民事
下面将分别作 出论述。
一
诉讼法》 ( 以下简称新《 民事诉讼法》 ) 正式生效 , 新
法在 民事诉讼证据方 面作 了较大 的修改: 在原民事 诉讼 法 规定 的七类 证 据基 础上新 增 加 了一 类 电子数 据证据 , 以解决 法律条文 与司法实践脱 轨的问题 ; “ 鉴定结论” 的称 呼也被改变 , 成为 “ 鉴定 意见 ” , 使 之更符合证据的内在特性 ; 同时对原来 的证据排列
关键词 : 新 民诉法 ; 证据; 电子证据 ; 当事人 陈述 中图分类号 : D F / ' 2 1 . 3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 8 5 0 5 ( 2 0 1 3 ) 0 2— 0 0 8 3— 0 5
I n a d e q u a c y o f a n d S u g g e s t i o n s f o r t h e Pr o o f S t i p u l a t i o n i n Ci v i l Pr o c e d u r e Ame n d me n t
Ab s t r a c t : Ci v i l p r o c e d u r e a me n d me n t ma k e s s o me i mp r o v e me n t i n p r o o f s t i p u l a t i o n,f o r e x a mp l e ,a d d i n g t h e e l e c t r o n i c e v i d e n c e
见” , 并且在此基础 上对原来的证据排列体 系作 了调整。为 了防止诉讼 突袭 , 还 特意规 定证据 必须经 法定程序 查证
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的改进、不足及建议探讨
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的改进、不足及建议探讨作者:章璐阙丽娟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3期摘要:证据对于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和诉讼中当事人实体请求的实现而言至关重要。
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作了较大程度的改进,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基于此,本文对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的改进和不足进行了具体分析并提出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新民诉法;证据规定;改进;不足;建议中图分类号:D92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8-0265-02作者简介:章璐(1984-),女,汉族,江西南昌人,法律硕士,江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研究方向:劳动法;阙丽娟(1982-),女,汉族,江西南昌人,法律硕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大力发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
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各种法律、法规的要求越来越高。
基于此,本文就新《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规定的改进、不足以及建议进行分析,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规定的改进(一)增加了电子数据类证据在新《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定内容的改进方面,最具特色的是增加了电子数据类证据。
这进一步丰富了证据的种类,从而有利于法律体系的完善。
同时,这还使得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相连接起来。
所谓“电子证据”是指可以被作为证据的且以电子为表现的进而使用的所有证据的统称。
它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聊天记录等。
(二)“鉴定结论”转变为“鉴定意见”“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证据材料而总结出来的一个结论,并将其作为最终的判定结果。
通过对相关的实例进行分析可知,这种方法的科学性有待强化。
基于此,新《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转变为“鉴定意见”,这不仅有效的提高了鉴定结果的科学性,而且也符合了证据的内在属性。
(三)证据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进行查证新《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定义进行了改进,即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方可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委托司法鉴定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如鉴定费用过高、鉴定结果不公正、鉴定机构不专业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工作的效果和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以建立一个公正、公平、高效的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体系。
首先,鉴定费用过高是当前委托司法鉴定工作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部分鉴定机构对于鉴定费用的定价过高,尤其是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鉴定费用往往成为了被告人无法承担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鉴定费用的合理定价机制,以确保鉴定费用的合理性和可承担性。
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大对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他们不得擅自提高鉴定费用,以维护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鉴定结果不公正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有些鉴定机构存在不专业、不公正的问题,他们可能受到委托人的利益驱动,甚至有可能出具偏向某一方的结果。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建立一个严格的鉴定机构准入制度,只有那些具备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机构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同时,应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公正行为,并严惩相关责任人。
再次,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目前,有些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并不理想,无法满足鉴定工作的需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该加大对鉴定机构的技术培训和设备更新支持力度,提升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同时,可以在建立一个鉴定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鼓励各个机构之间共享资源、互相借鉴经验,以提高整体水平。
此外,在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还应加强对委托人和被鉴定人的权益保护。
委托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得到充分的信息和权益保护,可以通过加强事前咨询和签订委托合同等手段实现。
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享有合法的诉讼权益和申诉渠道,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总结起来,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鉴定费用过高、鉴定结果不公正、鉴定机构不专业等。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探讨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探讨作者:毛卫旭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3期【摘要】文章首先从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态度、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质证以及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采信等三个方面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进行了探讨。
然后从鉴定主体、鉴定客体以及鉴定内容等三个方面对影响司法鉴定意见证据效力因素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司法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研究由于司法鉴定意见具有客观性、科学性以及专业性,其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对司法鉴定意见并未做出详细规定,从而使司法鉴定意见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变得复杂。
因此,在这样背景下,本文主要针对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进行相应的探讨一、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态度、质证以及采信(一)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态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当通过合法的程序对证据进行核实,且只有经过核实后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官对鉴定意见的态度,我们看一下有关学者的一份调研报告中的数据:在青岛市被调研的11名法官中,普遍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对定案影响较大,通常都会重点考虑司法鉴定意见。
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33名法官中,有32名法官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对定案影响较大,通常都会重点考虑司法鉴定意见。
在北京被调研的48名法官中,有34名法官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对定案影响较大,通常都会重点考虑司法鉴定意见。
被调研法官共计92名,其中有77名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对定案影响较大,占比例为83.69%由此可看出,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有相当高的重视。
在实际案件审判中,法官很难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进行审查。
由于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司法鉴定事项具有相对较高的专业性,通常已远远超出法官的知识体系,从而导致法官无法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进行审查。
因此,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是否采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依靠法官的主观直觉和相关经验。
作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采用相关的一系列措施来限制法官的主观任意性,如在判决书中法官应当说明是否采纳鉴定意见的理由,从而能有效地缓解纠纷。
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司法会计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司法会计鉴定是对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定的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一直有着重要地位,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行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要推动司法会计鉴定走上法制化发展道路,就要敢于正视存在的问题,并对其积极采取有效对策。
一、司法会计鉴定的含义司法鉴定属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往往成为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形成了重大甚至决定意义的影响。
所以,司法鉴定构成司法活动关键的一部分。
司法会计鉴定内涵应从不同角度来理解,首先,从组织鉴定者角度来看,司法会计鉴定是诉讼机关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的财务会计问题时,应当指派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机构或人士进行鉴别、判断,并由其提供鉴定意见的诉讼措施。
其次,从鉴定实施者角度看,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鉴定人运用司法会计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诉讼活动。
司法会计鉴定是由于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大量出现,而且是在重视证据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它发生在诉讼活动中,且为诉讼服务。
二、司法会计鉴定程序及鉴定材料司法会计鉴定是侦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按照诉讼有关的法律规定执行。
司法会计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将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效力。
根据司法实践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要经过鉴定的指定、进行鉴定和出具鉴定意见三个必要程序。
首先,司法会计鉴定的指定,通常包括鉴定提出、选用司法会计鉴定人、发出鉴定通知书和送交有关鉴定材料等内容。
其次,实施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在指定地点进行鉴定工作,一般不得将鉴定资料带出指定地点。
鉴定工作一般涉及分析、检查会计资料,在侦察人员在场主持时询问有关涉案人员,在侦察人员陪同下查看经营场所等。
最后,出具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完成鉴定程序,对案件涉及的会计问题进行分析整理后,出具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的角度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现今,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民事案件的基数最大,类型最多,司法实践中需要鉴定解决的专业问题也是最多的。
例如医疗事故、人身损害、工程质量及造价、产品质量、笔迹、侵权类因果关系、财务审计等专业问题均需鉴定解决。
所以司法鉴定工作引起法院各级领导和相关机构的高度重视。
2005年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决定》。
对司法鉴定中暴露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鉴定标准等问题均提出质疑,法院针对这些质疑,按最高院要求停止了内设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设立了司法技术辅助机构并制定了相关鉴定实施细则等改革措施用以规范法院内部司法鉴定程序。
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实施四年来,除司法鉴定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老问题外,在与民事诉讼制度、证据规则等制度的衔接过程中又暴露出一些问题。
总结如下:一、鉴定机构责任不明、缺乏相关制约机制。
例如,1、到已确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事项属于该鉴定机构注册登记的范围,但鉴定机构告知不能进行鉴定,既不给法院出具不能鉴定的说明,又说不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法院只好让当事人重新协商来确定鉴定机构,如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很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集中到法院身上。
这种情况下,在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增加法院的工作难度。
2、鉴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其性质决定了盈利的可能,往往由于利益驱动使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不负责任,其所出具的结论缺少科学性和公正性却不能追究责任,仅凭“入册”管理无法收到理想的效果。
3、鉴定结论存在瑕疵需要补充意见的情况。
在法院收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准确解答法院当时委托鉴定时需要解决的事项,鉴定机构既不出具补充意见,又不返鉴定费,或长期不出具补充意见,其随意性大,法院亦无任何制约的措施。
这样情况下,很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移集中到法院身上,从而导致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鉴定人员不出庭接受质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意见质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第17卷第3期Vol.17No.3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nan Judicial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2019年9月Sep.2019收稿日期:2019-02-15作者简介:叶俊尧(1994—),男,湖北恩施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7级治安学硕士研究生。
鉴定意见质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叶俊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摘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使其在庭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存在着鉴定材料未质证、鉴定人出庭无问题清单、鉴定标准缺失、专家辅助人出庭少等影响鉴定意见科学性、可靠性的问题,致使鉴定意见质证出现困境,进而使其采纳颇具争议。
为解决质证困境和争议,应建立鉴定材料签字移送制度,落实以问题清单为基础的交叉询问;加快司法鉴定标准化委员会建设,迅速制定实践中缺乏的标准;建立专家辅助人数据库,通过准入、退出机制实现动态监管。
关键词:鉴定意见;质证;问题清单;鉴定标准;专家辅助人数据库中图分类号:DF79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9)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櫓03-096-07鉴定意见质证是鉴定意见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是根治重复鉴定的良方,是庭审实质化的应有之义。
自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实施以来,鉴定质量明显有所提升,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明显增多,鉴定意见质证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直接影响鉴定意见质证的问题。
归纳这些问题,并深入分析问题根源,才能进一步完善鉴定意见质证机制,切实推进庭审实质化。
一、鉴定意见质证存在的问题(一)鉴定材料未质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鉴定意见存在瑕疵
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是一种普遍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在司法鉴定的领域中。
司法鉴定是法律程序中不可或缺的环节,通过专家的鉴定意见,法庭可以更加客观地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判决的公正。
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鉴定意见可能存在瑕疵,导致判决结果的偏差和不公正。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一、鉴定人员能力不足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的一个主要原因是鉴定人员的能力不足。
由于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鉴定人员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有些鉴定人员可能缺乏相关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导致其对案件的分析和判断存在偏差。
一些鉴定人员可能受到权力、金钱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其鉴定结论不够客观和公正。
二、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的另一个原因是鉴定程序不规范。
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有些鉴定机构可能存在程序不规范的情况,如没有充分调查证据、不进行对比分析等,导致鉴定意见的瑕疵。
三、鉴定标准不一致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的另一个原因是鉴定标准不一致。
由于不同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可能采用不同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导致相同案件的鉴定结论存在差异。
这种情况下,法庭很难判断哪个鉴定意见更加可信,容易导致判决结果的偏差和不公正。
四、解决方法为了解决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应该加强对鉴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培训,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应该建立健全的鉴定程序和标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应该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最重要的是,法律界和学术界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司法鉴定制度的研究和改革,推动司法鉴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确保司法鉴定对法律效力的有效发挥。
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是司法鉴定领域的一个普遍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解决。
只有通过加强鉴定人员能力建设、规范鉴定程序和标准、统一鉴定标准等措施,才能有效防止鉴定意见的瑕疵,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和准确。
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
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一、背景介绍司法鉴定是指法院依法委托专家对争议案件中的技术、科学、专业问题进行鉴定,以提供科学、客观的证据支持。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司法鉴定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司法鉴定的权威性问题1.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一些鉴定人员素质低下,专业知识不足,对案件进行鉴定时缺乏客观公正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导致鉴定结论不能令人信服。
2.鉴定结果的一致性问题:不同鉴定人对同一案件的鉴定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这给法官和当事人的判断带来不确定性,甚至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三、司法鉴定的独立性问题1.鉴定机构的依赖关系:一些鉴定机构与相关部门有合作关系,可能受到政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导致鉴定结论被怀疑是否真正客观独立。
2.鉴定过程中的干扰:可能存在一些干扰因素,如当事人的压力、利益冲突等,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四、司法鉴定的程序问题1.鉴定范围的界定问题:在一些案件中,鉴定范围的界定模糊不清,容易引发争议,甚至造成不公正的判决。
2.鉴定过程的公开性不足:鉴定过程缺乏公开透明,鉴定结论的形成没有公众监督,容易引发法外施权和滥用职权的问题。
五、司法鉴定的证据问题1.证据收集的不足:一些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2.证据鉴定的主观性:鉴定人员对证据的解读可能存在主观偏见,导致鉴定结论不客观。
六、司法鉴定的成本问题1.鉴定费用较高:一些案件需要鉴定,但由于鉴定费用较高,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无法支付,影响了其正当权益的保障。
2.鉴定时间过长:由于鉴定过程繁琐,一些案件的审理时间被拖延,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经济和心理负担。
七、司法鉴定的改进方向1.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鉴定人员培训,完善鉴定人员的选拔机制,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水平。
2.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建立独立的鉴定机构,避免其与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依赖关系,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解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有关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存在的有关问题刘建国李友谊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体系中,证据法是极不完善、极不发达的,教见于各诉讼程序法的证据规则,过于抽象、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对于证据规则,不仅老百姓在观念上远远没有这个意识,就连司法人员和律师也过于片面追求实休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对于证据规则认识不足,更不用说熟练运用了。
这种熟于法律、疏于证据的观念及操作倾向对准确处理案件大有弊端。
2002年4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虽未形成独立的证据法,但其确立了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证据的审核等一系列制度,它改变了长期以来当事人举证时限无法可依、无序可循的混乱局面,不仅很好地规范了当事人举证的权利义务,也对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滥用诉权、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有着重大意义。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新的规则在适用中也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笔者亦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现对此进行如下分析,以求教同仁。
一、约定举证期限和指定举证期限谁应优先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举证时限可分为:约定举证时限和指定举证时限两种。
《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依照《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
由于案件受理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同时送达原告,应诉通知和举证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告,也就是说原告在知道案件被受理时法院已经对原告指定了举证期限,被告在知道诉讼发生时法院也已经对被告指定了举证期限。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前不可能对举证期限作出约定,只有在此之后,当事人才有可能就有关举证的期限进行协商。
民事审判实务中的问题
民事审判实务中的问题一、引言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其目的是维护公正、维护法律权益。
然而,在实践中,民事审判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证据收集、证据认定、程序保障等方面探讨民事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二、证据收集问题1. 证据收集不全面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裁判结果的基础。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案件的证据收集并不全面。
比如,在涉及多个当事人的案件中,法院只采取了少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忽略了其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在涉及到复杂科技问题的案件中,法院只采取了某个专家或机构提供的鉴定报告作为证据。
2. 证据收集手段不规范在现代社会,科技手段已经成为了司法工作中必不可少的工具。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法院采用非正规渠道获取证据,比如利用黑客手段入侵被告电脑获取信息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三、证据认定问题1. 证据认定不准确在民事审判中,证据的认定是裁判结果的关键。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不够准确,甚至存在明显的错误。
比如,在涉及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有些法院对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范围理解不清,导致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出现偏差。
2. 证据认定程序不严格在民事审判中,证据认定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法院对证据认定程序不够严格。
比如,在庭审过程中,有些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未经过充分辩论和质证就被采纳;或者在庭审结束后,法院未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已经收到的所有证据材料。
四、程序保障问题1. 庭审程序不公正庭审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法院的庭审程序不够公正。
比如,在庭审过程中,有些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态度不够友好,甚至存在对某一方当事人偏袒的情况。
2. 审理周期过长审理周期是反映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
法医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解决策略法医司法鉴定是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专业领域,它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中的法医学问题进行科学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客观、准确的科学依据,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但是在法医司法鉴定的实践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复杂的问题和挑战,比如鉴定标准不一、证据不足、技术手段不完善等。
为了解决这些常见问题,本文将围绕法医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方法,探讨一系列解决策略,通过科学的鉴定方法和标准,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一、现状1.专业人才不足法医司法鉴定不仅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还需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分析判断和沟通能力,部分专业人才可能在综合素质方面存在欠缺,影响了其在鉴定过程中的表现和准确性;法医司法鉴定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在实际案件中不断积累经验,熟悉各种情况下的鉴定方法和处理技巧,但是一些专业人才由于工作时间较短或者缺乏实践机会,导致其经验相对有限。
2.评估标准不够完善由于法医司法鉴定涉及多个学科领域和复杂的案件类型,尚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不同的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可能对同一案件的鉴定结果有不同的判断,导致评估标准的不统一性;部分评估标准可能过于主观,缺乏科学性和客观性,导致鉴定结果受个体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从而影响鉴定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检验技术落后法医鉴定机构由于资金和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及时更新和购置最新的鉴定设备和技术,导致其检验技术无法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鉴定方法和技术不断涌现,但一些机构可能还停留在传统的鉴定方法上,未能及时采纳和应用新的鉴定技术。
4.缺乏信息化系统应用法医鉴定机构仍然采用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方式,信息存储和检索效率低下,容易造成信息丢失和遗漏;由于缺乏信息化系统的支持,鉴定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存在困难,影响了鉴定工作的协同和高效进行,且传统的手工录入方式使得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变得繁琐耗时,容易出现错误,影响了鉴定工作的准确性。
浅析民事诉讼中关于司法鉴定制度的问题和立法建议
远 埋藏起 来 , 凸湿不 出法律是 伸 张正义 的工具 , 由此可 见鉴 定的 理案 件过程 中担当重任 的法 官是具备 良好知 识素质 的优秀人才 , 作 用是 巨大 的 。通 晓 鉴定方 面 的知识对 于 司法工 作者 来讲 是非 在解 决 民事 纠纷 的过 程中 , 依 据证据进 行组织 调查 和相关 的辩 论
( 二) 简单 化 的鉴定表 述
鉴 定结论往 往是 以书面 形式展示给 法院 , 它既表现 了科学性
是相 辅相成 的 。 案件 以及案 件 的审理过程 是非 常重要 的 , 每一个
环节 出现错 误 就有可 能导 致在 案件 的侦破 或者 审理 过程 中出现 又 体现着 客观 性 。 但是 , 在 实际情 况中遇 到 的问题往 往是 非常 复 问题 , 不能还 给当事 人的清 白, 也会损 失法律 的威 严 , 所 以在案件 杂 的, 并 且鉴定 机 构的鉴 定水 平有 限, 鉴定后 得 出的结 论总是避
2 0 1 " 4 ・2 ( 下 )\ .
确 的判 决 , 影响 案件 的审理 。
裁决, 所 以一种 健全 的制度 是必不 可少 的 , 科学 且具 备规则 性的
鉴定程 序 , 鉴 定结论 三方面 的 内容 , 这三方 面 的内容 是相互 补充 司法鉴 定制度对于 查明真 相 , 从而 更好的解 决 民事 纠纷是 非常必
的, 其 中鉴定人 所起 的作 用是实施 鉴定 , 贯穿活动 的始终 ; 进 行鉴 要 的 。
常 必要 的 。
一
活 动, 通常情 况下 法官 的判 断力是 毋庸置 疑 的, 所 以法 官能够 做 到 查明案 件真 相并将 事实 公布 于众 。 这是 从理论 上来 说, 但是 现 实 的世界 却是 复杂 多样 的, 离奇案件 更是 数不诉讼 中司法鉴定 制度概念
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的情形有哪些我们知道在诉讼案件中,证据是很重要的,⽽司法鉴定意见在⼀定程度上能够说明⼀些问题,司法鉴定意见是证据的⼀种,但是有时候还不能作为证据,那么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法院正式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九种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定指出,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范围或者鉴定能⼒的;2.鉴定⼈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违反回避规定的;3.鉴定程序、⽅法有错误的;4.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5.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致的;6.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7.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8.鉴定⽂书缺少签名、盖章的;9.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规定明确,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某些专业问题需要进⾏司法鉴定,⽐如伤残等级鉴定,⼯程造价鉴定,笔迹鉴定、财物价格鉴定等等。
所以司法鉴定结论成为法院审理某些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可能决定着当事⼈胜败的命运。
对⾃⼰不利的鉴定结论当事⼈当然会摇头,那么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下⾯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作为当事⼈为什么不服,⽆⾮是司法鉴定有违法之处⽽结论对⾃⼰不利。
那么怎么来看待这种不利因素呢?⼀⽅⾯是鉴定程序违法,当事⼈感觉不公正;⼆是鉴定标准混乱,当事⼈不能信服结论正确性;三是鉴定程序不透明鉴定时间过长,鉴定结果客观真实性受怀疑;四是鉴定⼈不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专业性正确性难以让普通⼈理解;五是鉴定机构及鉴定⼈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违法执业现象多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本文由收集整理3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民事案件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具有严谨的科学性、高度的专业性、明确的指向性,为其他民事证据所不可替代,在民事审判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对案件事实发挥着举足轻重的证明作用。
但是,实务中的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制约了它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直接影响了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成为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一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证据应用的现状(一)鉴定程序的启动和鉴定机构的确定近年来,鉴定程序的启动采用了当事人主义为主、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通常由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后,由当事人共同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再由法院指定,使当事人的处分权和人民法院审判权之间的辩证关系得到了比较合理的协调。
同时,也有一方当事人在庭审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情形。
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方式,由于缺乏当事人的互动制约,难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往往会导致重复鉴定。
(二)鉴定意见的类型审判实践中广泛应用的鉴定意见主要有鉴定类和评估类两大类型,而又以鉴定类居多。
鉴定类主要集中在伤残鉴定、医疗鉴定(事故责任鉴定、各种费用鉴定)和笔迹鉴定(文印)三类案件,其中伤残鉴定数量最多。
评估类主要集中在房屋价值评估和房屋面积测量两类案件。
(三)当事人及法院对鉴定意见认可与采信情况一般情况下,一方单独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绝大多数会被另一方异议,而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具有更大的可接受性。
当事人提起司法鉴定时缺少合意、司法鉴定意见在庭前开示及质证不够规范等程序上的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接纳程度,因此,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意见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大多数当事人选择法院判决结案。
二鉴定意见作为民事证据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一)鉴定程序启动不够慎重。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承办法官有时并未尽到审查职责,没有认真审查鉴定申请的针对性、必要性,常常忽略告知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鉴定的风险和保障对方当事人行使鉴定启动异议权就启动鉴定程序,造成了诉讼时间拖延和诉讼成本增加。
在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后,没有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确定的鉴定人及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和行使回避权的期限,也没有在当事人知晓并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鉴定事项和鉴定标准,致使当事人的参与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导致鉴定意见做出后,当事人以委托鉴定事项不符合双方争议的焦点或对委托鉴定事项有其它异议而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
(二)鉴定检材的确认和移送不受重视。
确定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之后,鉴定检料的提交是鉴定所需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但却是现实中长期以来容易被忽略的问题,通常是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自己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材料,或者法官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全盘提交鉴定机构。
这种做法极不规范,一方面可能出现人为添加、减少、损坏、污染鉴定检材的情形,甚至可能出现当事人恶意将应予以排除的非法证据“通过鉴定的方式来‘漂白’”①,从而不能保障鉴定检材来源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另一方面可能出现其他当事人不配合,导致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不能满足其鉴定范围的特定性、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
案件承办法官对鉴定检材的确认和移送不予重视,会使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得不到充分保障,进而严重影响鉴定意见的正确性、科学性、可靠性。
(三)缺乏对鉴定过程的参与、监督。
委托鉴定后,承办法官和当事人对鉴定活动的关注、参与积极性不高,往往静待鉴定意见的产生,以致对鉴定采用的方法、技术设备、程序规范、检测比对的标准体系等鉴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均不清楚。
这种对鉴定活动不闻不问的方式,承办法官、鉴定人、当事人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当事人不能解释证据、陈述各自观点,鉴定人不能详细了解案件争议的事实和相关法律问题,导致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有疑虑,增加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不信任度。
法官没有目睹和监督鉴定过程,不能对技术问题产生进一步的认识,不利于增强对鉴定意见的判断力。
(四)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亟须建立。
由于鉴定意见自身特点的要求以及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要求,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
对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相关鉴定制度均作了规定,但由于规定了鉴定人不出庭的“特殊原因”,同时没有明确鉴定人出庭的相关费用等出庭后的保障措施以及对因不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也没有相应的制约条款,造成鉴定人出庭质证比例极低,审判实践中几乎没有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义务及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及鉴定意见的采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院应及时建立并实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提高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意识,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来增强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鉴定。
(五)对鉴定人的监督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条规定,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故意做虚假鉴定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鉴定人处罚停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对“错鉴”之内涵和外延未进行统一的界定,如错鉴的含义、错鉴的衡量标准、错鉴的评判机构、错鉴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等,导致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不负责任,随意出具鉴定意见,从而大大降低了鉴定意见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信力,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拖延了案件的办案周期,更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公正性。
②然而对此,法院却不能依法对鉴定人进行合理必要的制裁和惩罚。
三对策及建议(一)加强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性针对审判实践中司法鉴定程序方面的问题,建议将对鉴定意见可靠性的事后审查提前到鉴定意见作出之前,对启动鉴定程序、委托鉴定、确定鉴定内容、选择鉴定方式和鉴定证据规则等过程予以严格的控制,通过保障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从而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可接受性。
1.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2012年《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鉴定程序启动问题上采取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法院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对于鉴定程序的启动作出了全面规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一般情况下,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于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鉴定申请,提供鉴定检材并预付鉴定费用。
承办法官需审查提请鉴定的问题是否是案件事实认定问题、是否是专门性问题、是否符合必要性的要求即是否排除了其他低诉讼成本查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同时还要考虑有关案件的金额和重要性、系争事项的复杂度、快捷审理的要求、各方当事人的财力等。
③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必启动鉴定程序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理由。
在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且诉争的事实不经过鉴定又无法认定时,法官可以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向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释明,直接督促其申请鉴定。
对于“确有必要”由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形,也要严格按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进行确定。
要规范鉴定的启动,避免应当鉴定的案件因不提起鉴定而影响案件的准确处理和不应当鉴定的案件因提起鉴定而拖延诉讼时间两种倾向,避免鉴定的随意性和过度压抑当事人诉讼权利两种倾向。
④同时注意,由于当事人并非专业人员,其提出申请鉴定的事项可能缺乏具体性、针对性、规范性,需要法官进行必要的释明。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多有发生。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了处理办法。
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应保证另一方当事人的质证权和异议权。
对于双方当事人共同自行委托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要注意结合案情进行必要的审查,以避免双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出现。
2.鉴定人的选任法庭决定启动鉴定的,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成为确定鉴定人的首要模式。
协商确定的方式可借鉴科学做法:(1)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适格的鉴定机构;(2)申请一方提出几家适格的鉴定机构,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3)由法官选定几个鉴定机构供双方当事人选择;(4)上诉方法均不能选定鉴定机构时,由法院指定。
⑤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人后,法院应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人的基本情况,并告知其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行使回避权期限。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实行预先审定制度,即由承办法官判断专家的适格性,当事人推荐的鉴定机构,必须是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人必须具备案件鉴定应有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技能,且没有回避事由,避免鉴定意见作出后,因鉴定主体资格、回避等问题而不能采信。
3.委托事项和鉴定检材的确定委托鉴定事项的确定,与当事人的实质权益密切相关,在法院行使决定权的同时,应当注重当事人在鉴定中的参与权。
对于需要鉴定的案件,法院应将拟委托鉴定事项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鉴定委托事项,避免鉴定意见做出后,当事人对委托鉴定事项提出异议而影响鉴定意见的采信。
鉴定委托事项确定后,需要考虑鉴定检材的提交。
作为正确鉴定意见的重要前提,鉴定检材必须合法、充分。
为保证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通过开庭审理或者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鉴定检材等方式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检材进行确认。
承办法官应针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归纳出可以采信的证据,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从而保证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检材满足其鉴定范围的特定性、数量和质量的充分性。
注意避免补充鉴定检材不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确认的情形出现。
4.参与鉴定和监督鉴定为保证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公允性,还要增加鉴定过程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在鉴定进行时一定程度上的参与权。
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场,有权发表意见,根据具体情况,表现为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对书面材料进行充分的说明,或者对需要鉴定的标的的数量、范围、形态等进行确认。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鉴定人明确说明适用的鉴定的方法、依据等。
通过参与鉴定,当事人可以监督鉴定活动,深入了解鉴定意见的由来,从而消除对鉴定意见的疑虑。
(二)强化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作为一种法定证据,鉴定意见必须经过开庭审理和双方当事人质证才能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加大了审查判断的难度。
法官应按照《证据规定》规定的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证明标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通过庭审辩论、鉴定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反复质证,强化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以正确判断鉴定意见证明力的真实性、科学性、可靠性,将之转换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