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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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民诉法解释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解释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解释对照表一、引言本文将围绕新旧民诉法进行解释对照,并对两部法律的主要变化进行梳理和分析。

新旧民诉法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比两部法律的变化,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演进和发展。

二、新旧民诉法概述2.1 旧民诉法旧民诉法是我国1979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这部法律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基石,奠定了我国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

旧民诉法共计有十章八十七条,详细规定了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和若干判决执行的制度安排。

2.2 新民诉法新民诉法是我国201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对旧民诉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民诉法共计有十一章一百零七条,相较于旧民诉法增加了章节和条文,涉及了更多的细节问题。

三、主要变化对照3.1 诉讼主体在旧民诉法中,起诉权和被诉权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主体的地位没有明确规定,而新民诉法对诉讼主体的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民诉法规定了起诉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此外,新民诉法还规定了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主体的地位和要求。

3.2 诉讼程序新民诉法相较于旧民诉法对诉讼程序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新民诉法明确了审查起诉的程序要求,并对起诉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旧民诉法对于起诉的程序和条件没有详细规定,导致一些不符合诉讼条件的案件进入法院,增加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而新民诉法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提高了起诉的准确性和效率。

其次,新民诉法对举证责任和证据采信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民诉法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义务和法院对证据的严格审查要求。

再次,新民诉法增加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对诉讼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民诉法修正前后对照表修改条文对照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 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 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如有违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 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 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新增)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 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 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 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 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三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 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

新旧民事诉讼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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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 自行回避, 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 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申请他们回避: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040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 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041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 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 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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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 起反诉。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 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051
052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 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 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 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 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 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 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 院登记。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
2023年,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更新,旨在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与旧民事诉讼法相比,新的法规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调整。

新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根据新法规定,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新的法规强调了对证据的认定和采信。

根据新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证据规则收集、审查和采信证据。

同时,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合法证据,法院应当充分尊重,不得随意排除或否定。

这一举措有助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客观性。

新的民事诉讼法还对案件审理流程进行了优化。

根据新法规定,法院应当依法合理安排案件审理的时间,避免拖延和滞留。

同时,新法还规定了一些特定案件的简易审判程序,以提高审判效率。

这些调整有助于加快案件审理速度,减轻当事人的等待压力。

新的法规还加强了对民事诉讼中的弱势当事人的保护。

根据新法规定,法院应当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确保其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对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总体而言,2023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更新,旨在提升司法公正和
效率,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优化案件审理流程,加强弱势当事人的保护。

这些调整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高效的民事诉讼制度,为人们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比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比表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旧对比表一、当事人举证新规已删除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旧规第十三条修改)第十三条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诉法修改对照表
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表如下:
一、起诉条件。

旧法,原告在起诉前必须向被告提出调解申请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新法,取消了起诉前必须提出调解申请的规定,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举证责任。

旧法,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新法,对原告和被告的举证责任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工和举证标准。

三、临时裁定。

旧法,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可能影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冻结被告的财产。

新法,对临时裁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审判组织。

旧法,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审判组织作出具体规定。

新法,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规定了合议庭、独任审判和其他审判组织形式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五、调解。

旧法,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够突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规定。

新法,加强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规定了调解的程序和效力,保障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上是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照表的部分内容,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民事诉讼法2023修改新旧条文对照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章送达、调查取证、期间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八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023民事诉讼法 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 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新旧民事诉讼法的对比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3年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相较于旧版,有了一些改动与变化。

接下来,我们将对新旧民事诉讼法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其中的变化和影响。

一、诉讼主体的变化在新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主体进行了一些调整。

旧版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才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而新版则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扩大了参与诉讼的范围。

这一变化意味着,除了自然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也有了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二、举证责任的转变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举证责任主要由原告承担,被告只需要提供反证即可。

而在新版中,对举证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原告和被告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变化使得双方在诉讼过程中更加公平,避免了一方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

三、证据采信的标准提高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相对宽松,只要证据有利于事实的真实性,就可以予以采信。

而在新版中,对证据的采信标准提高了,要求证据必须确凿、充分、合法。

这一变化提高了对证据的要求,使得诉讼结果更加准确和公正。

四、诉讼期限的限制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期限的限制并不明确,容易导致诉讼时间过长。

而在新版中,对诉讼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不同类型案件的诉讼期限,以保证诉讼能够及时进行,提高司法效率。

五、强制执行的力度加大旧版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力度相对较弱,执行效果不佳。

而新版民事诉讼法则加大了对强制执行的力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一方采取了更加严厉的措施,以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六、诉讼费用的减免在旧版民事诉讼法中,对诉讼费用的减免并不明确,给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带来了负担。

而新版民事诉讼法则对诉讼费用的减免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减免或分期支付诉讼费用,减轻了他们的经济压力。

新旧民事诉讼法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证据采信标准、诉讼期限、强制执行和诉讼费用减免等方面都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化。

2019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全文+解读+新旧对照)

2019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全文+解读+新旧对照)

2019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全文+解读+新旧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八条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第八条第三款修改)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2015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

2015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

2015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2015年新旧民诉法司法解释对照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声明:本新旧对照表为个人制作,具体的变化以权威文本为准,仅供学习参考使用。

(红色为新增,黄色为删除)序号1992年民诉适用意见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一、管辖1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删除了涉外性质)2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3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删除了92意见这一规定4 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新增了“其他组织”,删除了主要营业地的管辖,新增了注册地和登记地为住所地)5 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020年编辑)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彩色直观、可A4打印)

(2020年编辑)民事诉讼法新旧修改全文对比(彩色直观、可A4打印)
034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018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019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020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017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003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004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005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032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033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照表

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文对照表

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对照表最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及新旧条⽂对照表2019年12⽉25⽇,最⾼⼈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从2020年5⽉1⽇起开始施⾏。

《证据规定》⾃2002年4⽉1⽇施⾏,⾄今已是18年。

期间,《民事诉讼法》已经经历了2007年、2012年、2017年的三次修改,且2015年《最⾼⼈民法院关于适⽤<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公布实施,审判实践中有关举证、证据认定规则的适⽤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证据规定》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指南,也亟待完善、补充。

修改后的《证据规定》共计100条,仅保留了原条⽂中的11条,其他均为新增和修改条款。

修改和新增主要体现在如下⼏个⽅⾯:⼀、修改和完善当事⼈⾃认规则,更好地平衡当事⼈处分权⾏使和⼈民法院查明事实的需要;⼆、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收集证据的的途径;三、完善当事⼈、证⼈具结和鉴定⼈承诺制度,以及当事⼈、证⼈虚假陈述,鉴定⼈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信制度的建设;四、明确电⼦数据范围和电⼦数据的审查、认定规则。

本⽂将围绕以上四个⽅⾯进⾏重点阐释,以便读者能迅速get新规要义。

同时,为⽅便对照学习,本⽂也附上新旧对照表,供读者具体学习和领会。

⼀、关于⾃认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承认的对⼰⽅不利的事实,另⼀⽅当事⼈⽆需证明。

当事⼈承认对⼰⽅不利的事实,谓之“⾃认”。

“⾃认”将产⽣免除对⽅当事⼈举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此次《证据规定》第三条⾄第九条对“⾃认”制度进⾏了完善:1.修改了关于委托代理⼈⾃认的规定。

原《证据规定》规定,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诉讼请求的,不视为当事⼈⾃认。

新《证据规定》则放宽了委托代理⼈⾃认的范围,“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的⾃认视为当事⼈的⾃认”。

民诉法新旧对照表

民诉法新旧对照表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

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

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

民诉法新旧司法解释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现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原适用意见)新旧情况予以对比,以便学习使用。

使用说明:有底色的文字为新增或者删除等变化部分。

声明,此对照表为个人制作,不甚完善,仅供学习参考使用,具体条文请参见权威文本。

1992年民诉意见2015年民诉司法解释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删除了涉外性质)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增加了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删除了92意见这一规定第四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新增了“其他组织”,删除了主要营业地的管辖,新增了注册地和登记地为住所地)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新旧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9〕19号-2020年5月1日生效)
(新旧对照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于2019年12月 26日正式发布,针对新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继承、修改,我们第一时间总结、整理成下表,方便广大读者学习、使用。

本表格左侧为新《规定》,右侧为2002版《规定》,针对条文的修改和增删,在表格底色上进行了区分处理,特此说明。

一、当事人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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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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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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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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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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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31。

2023民事诉讼法 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 新旧对比

2023民事诉讼法新旧对比新旧对比:2023民事诉讼法引言:2023年,经过多年的修订和完善,新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

与此前的旧版相比,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和革新,旨在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本文将对新旧民事诉讼法进行对比分析,以了解其主要变化和影响。

一、诉讼参与人范围的扩大旧版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参与人的范围相对较窄,仅限于当事人和代理人。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包括了公证员、鉴定人、调解员等,进一步提升了诉讼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二、诉讼费用的减免和优化旧版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费用的规定较为简单,导致一些当事人由于经济困难无法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影响了他们的诉讼权益。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在诉讼费用的减免和优化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帮助,确保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证据规则的调整和完善新的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规则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强调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一步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权益保护。

与旧版相比,新的民事诉讼法在证据收集、鉴定和使用等方面都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使证据的认定更加科学和规范。

四、审判程序的简化和加速旧版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一些繁琐和耗时的问题,导致一些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困扰。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的简化和加速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合理的限制和程序优化,提高了案件审理的效率和质量,使当事人能够更快地获得公正的判决结果。

五、强化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旧版民事诉讼法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对较弱,导致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而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方面进行了强化,增加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遏制了虚假诉讼行为的滋生,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六、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新的民事诉讼法在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进行了重要改革。

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189

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189

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189新、旧版《民诉法》法条对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公布后,个人发现其已对原2007版条文修改之处达近190处,为方便本人对照学习,特按原来条文正文逐条、款、项顺序基础上整理了新、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条款修改对照表,今发来共享。

当有错漏之处,还请指教。

说明:数据来源均源于新法规速递网站资源。

对照一览1、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照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2、公布日期(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对照旧版:(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3、说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对照旧版:————4、目录修改:二十、将第九章的章名、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中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

对照旧版: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5、目录修改:四十二、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加二节,作为第六节、第七节:对照旧版:————6、目录修改:“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对照旧版:————7、目录修改:“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对照旧版:————8、目录修改:六十、删去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

对照旧版: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9、以下正文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照旧版:————10、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照旧版: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11、三、删去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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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得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得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得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得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得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她设施以及建筑物上得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得侵权诉讼,由产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得,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得事项外,诉讼代理人得自认视为当事人得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得自认明确否认得,不视为自认。

第八条第三款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得,代理人得承认视为当事人得承认。

但未经
特别授权得代理人对事实得承认直接导致承
认对方诉讼请求得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
理人得承认不作否认表示得,视为当事人得
承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得自认,对作出自认得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她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得,不发生自认得效力.其她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得,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得自认。

增ﻫ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
得于己不利得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
承认得,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就是否
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得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得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得规定。

自认得事实与已经查明得事实不符得,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增ﻫ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得,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得;
(二)自认就是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得.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得,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第八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
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就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
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得,不能免除
对方当事人得举证责任。


第十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得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得事实;
(四)根据已知得事实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得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得生效裁决所确认得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得裁判所确认得基本事实;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得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与日常生活
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得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得裁判所
确认得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得生效裁决所确认得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得事实。


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得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得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得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得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与制作经过。

(五)对鉴定过程得说明;
(六)鉴定意见;
(七)承诺书。

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得相应资格证明。

委托机构鉴定得,鉴定书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得人员签名.(五)明确得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得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
将副本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书得内容有异议得,应当在人民
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得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
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
要得,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得
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得书面答
复后仍有异议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
交纳办法》第十一条得规定,通知有异议得当
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
庭。

有异议得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得,视为放弃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得,分摊预交鉴
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得标准计算,由败诉得当事人负担。

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得,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得,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增ﻫ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得,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得;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得;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得;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得其她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得,鉴定人已经收取得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拒不退还得,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得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得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得,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得申请。

重新鉴定得,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得鉴定部
门作出得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
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得,人民法院应
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得鉴
定资格得;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得;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得;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得其
她情形。

对有缺陷得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
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得,不予重
新鉴定.

第五十二条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得诉讼请求得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得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第六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得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与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与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得理由与结果.
第六十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与解得目得作出妥协所涉及得对案件事实得认可不得在其后得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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