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长安大学纵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纵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纵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和规范地使用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包括国家级计划项目、省部级计划项目、厅局级计划项目,不包括地质调查项目,地质调查项目按照《长安大学地质调查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军工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单独建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支出。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预算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科研财务助理应熟悉国家科技管理政策,懂得一定财务管理知识,精通单位财务报销流程。

科研财务助理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参与预算编制和调整,主要负责经费支出和执行,积极配合财务决算和验收。

国家级计划项目科研财务助理由计划财务处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从第三方中介机构聘任并集中管理,为一个或多个国家级计划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经费由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科研条件占用费列支,列支比例为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

省部级计划项目、厅局级计划项目和军工科研项目科研财务助理可以由项目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依照《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聘任,为项目组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经费由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学院因承担各类科研任务和技术服务而获得,并用于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的经费。

科研经费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通过承担及地方各级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及地方有关部门拨付的财政性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学院承接各级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合作研究的项目,由委托或合作单位资助的经费。

第三条凡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管理、专款专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严禁使用科研经费支付各种罚、捐款、赞助、投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礼品、旅游费等支出。

第四条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统管理,其购置和处置均须按和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在遵守项目下达部门(单位)相关经费管理规定或合同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第六条学院按照“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施学院、科研处、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和责任体制。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和分管校领导对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科研处是科研活动的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使用承担具体管理责任。

科研处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展,配合学院科研绩效考核工作。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学院财务处的科研专户,进行归口管理,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监督。

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分纵向、横向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2、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3、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6、其它经费。

第四条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纵向课题经费在5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学院按1:1经费配套资助;大于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1:0.6经费配套资助;大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学院按1:0.2经费配套资助。

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科研管理费;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其它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20%提取科研管理费。

为了引进高端人才,并且调动他们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对新引进人才的各类立项课题,在两年内免收管理费。

从第三年开始,新立项的课题按学院上述管理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科研经费记入学院财务处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课题组可向科研处申请借支项目启动周转金,启动周转金的数额是:自然科学项目为总经费的2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2万元以内。

长安大学纵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纵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纵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和规范地使用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自然科学类纵向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包括国家级计划项目、省部级计划项目、厅局级计划项目,不包括地质调查项目,地质调查项目按照《长安大学地质调查项目经费预算与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军工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单独建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支出。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预算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科研财务助理应熟悉国家科技管理政策,懂得一定财务管理知识,精通单位财务报销流程。

科研财务助理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参与预算编制和调整,主要负责经费支出和执行,积极配合财务决算和验收.国家级计划项目科研财务助理由计划财务处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从第三方中介机构聘任并集中管理,为一个或多个国家级计划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经费由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中的科研条件占用费列支,列支比例为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

省部级计划项目、厅局级计划项目和军工科研项目科研财务助理可以由项目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依照《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聘任,为项目组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经费由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五条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六条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37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计划性财政资金、非计划性财政资金、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各类来源的科研经费。

根据资金性质及管理属性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自筹科研经费及校拨科研经费。

第三条凡项目主管部门或经费来源单位有明确经费管理规定的,按其管理规定执行;横向项目中凡项目委托方或合作方在项目合同中对经费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其合同规定执行。

各级纵向项目的学校匹配经费、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及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委托方对经费管理没有明文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凡以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按项目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

第二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科研项目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软件购买、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成果宣传推介、资讯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XX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

XX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

XX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安全、合理使用及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兼职教职工以XX学院署名承担的纵向、横向项目及校级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三条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科研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的科研经费全额划入学校银行账户。

第四条学校科研配套经费使用按本办法执行,配套经费见《XX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原则上应先使用争取来的纵向经费,后使用配套经费以补充原经费的不足。

第五条所有科研项目的经费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一)项目负责人需签署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合理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不得用于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支出。

(二)项目负责人在确保达到考核指标前提下,可自主调整技术路线、实施方案、项目组成员。

(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见附件)的编制,审核科研经费的使用。

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负责经费预算备案。

(四)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经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财务处报销制,并在学校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五)项目主管部门对经费支出有相应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条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费、印刷费、事务费(出版、文献、知识产权)、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评审鉴定费、项目税费、管理费、绩效支出和其他费用。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购买及租赁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购置、运输、装卸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研究

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研究

中图分类号 : 3 1 G 1
高校科研管理的对象就是高校科学研究活动 , 即 是对与科学研究有关的人 、 物 、 财、 时间、 信息、 法规、 机 构等七大要素进行管理 。要做好对这七大要素 的管 理, 首先必须了解科研管理工作 的特点, 其次需深入研 究管理 要素 中最 为敏感 的部 分 即科研 财务 的管理 。
13 科 学研 究是创 造性 的工 作 .
究, 不仅可以促进高等学校 的学科建设和现代化教学 质量的提高 , 加强高校与社会 的相互联系 , 同时科研经 费作为高校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 , 还可增强高校 的资 金实力 , 所以搞好高校财务管理 工作 中科研 经费的资 金管理不仅是科研工作 的一个方面 , 更是高校 财务工 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 , 要正确认识和加强科研财 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 认真分析科研财务管理 工作 中 面临的新问题 , 并积极探索和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中对 科研财务管理的一些有效措施 , 将成为高校科研管理 工作 面 临的新课题 。
果把 主要 人力 、 财力 用在科研 上 , 就必 然减少教 学上 的 力量投 人 , 必影 响教学质 量 的提高 。而且 , 势 从事科 研
存在的 问 进行 分析 , 题 树立 高 科研财务 管理与科研 计划管理有机统 一的观念 , 校 理顺关 系, 发挥科研 经 费财务管理 的重
要作 用。
关键词
高等 学校 ; 科研 管理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科研 财务管理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 32 2 0 )3— 04—0 17 7 1 (0 6 0 0 3 3
言文字能力 、 公关能力 、 随机应变能力等, 且具有 主动 奉献 、 勇于负责的精神。 通过对高校科研工作 的特点的分析可以看 出, 随 着我 国教育体制改革中财务管理和科技管理体制改革 的不断深化 , 知识与科技力量高度密集 型的高等院校

长安大学报销项目

长安大学报销项目
日常培训支出
劳务费
包括学生助研补贴、劳务酬金、评审费、翻译费、审稿费
租赁费
包括实验设备租赁、房屋租赁、场地租赁、办公设备(附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列交通费
维修费
仪器设备维修、房屋维修、网络维修及其他公用设施维修费
专用材料费
实验室用品、化学试剂、专用工具仪器、专用材料等(附清单,10000元以上附合....
物业管理费
合计
报销科目
咨询费
包括外聘、外籍专家等相应特征的咨询费
手续费
包括手续费,如签证手续、银行手续费
电费
学校பைடு நூலகம்一托收的电费
出国费
有预算的出国费用
委托业务费
包括实验测试、委托加工、零件加工(附合同)纵向课题附预算
会议费
主办或参与的会议费用(含会议期间的场地费、招待费、交通费、住宿费、专家咨询费....
招待费
餐费、礼品费等接待费用(事业费限校长基金,科研限横向课题,有会议通知的列会议....
项目
描述
办公费
打印纸、硒鼓、墨盒、文具、饮用水等办公用品费(科研经费放在“专用材料费”中)
印刷费
印刷、复印、装订、打印、版面费、冲扩费等
水费
学校统一托收的水费
邮电费
邮寄费、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快递费等
交通费
汽油费租车费(附租赁合同)、过路过桥费、停车费、车辆保险费(限横向科研)和....
培训费
办公设备购置费
设备、家具等(附固定资产入库单、10000元以上附合同,一类纵向科研科研附预....
专用设备购置费
设备、家具等(附固定资产入库单、10000元以上附合同,一类纵向科研科研附预....
交通工具购置费

长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长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长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和规范地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各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条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科研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项目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严格遵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各类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同时就设备费、劳务费等开支规定如下:1.合同中没有明确预算的,不予列支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费用;2.劳务费主要用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省部级计划项目和厅局级计划项目科研财务助理费用在劳务费中列支。

劳务费用必须在项目合同中有明确预算,并按预算执行。

第六条经费到账后,间接费用由计划财务处按照科研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应比例计提。

项目组直接费用由科研主管部门与计划财务处下发项目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按相关规定报销。

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见表1。

表1 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注:①纵向项目管理费有上级文件规定时按有关文件执行。

②人文社科类项目的学校科研条件占用费收取标准:纵向项目暂免,横向项目按照到款额的1%收取。

③风险基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执行中可能存在的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33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33号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33号)各高等学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校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省教育厅制订了《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各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或合作项目提供的横向科研研究经费;高校为各级政府部门纵向项目研究经费提供的配套资金和学校自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高校必须将科研经费纳入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高校取得的科研经费,不论其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

科研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审核项目决算。

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算手续。

关于调整科技项目经费报销审核程序的通知-长安大学计划财务处

关于调整科技项目经费报销审核程序的通知-长安大学计划财务处

关于调整科技项目经费报销审核程序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新修订的《长安大学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科技项目经费报销审核程序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长安大学科技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我校科技项目经费报销时:“负责人签字、所在院(系)审核,计财处报销;国家科技计划二级子项目以上项目、所有项目的对外协作费支出和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的经费报销时,还须校科技主管部门复核”。

说明如下:
1、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故所有项目经费报销时“负责人签字、所在院(系)审核,计财处报销”;
2、国家科技计划二级子项目以上项目、所有项目的对外协作费支出和单笔支出超过5万元的经费报销时,还须校科技主管部门复核。

国家科技计划二级子项目以上项目指:国家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及其二级子项目。

特此通知!
科技处
2013年1月8日。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根据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1.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及学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2.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及学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管理;3. 学校科研、财务主管部门及学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管理;4.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下:1.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结题结账;2.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学校、学院和科研人员创新发展基金账户,并在项目结账时统一划转。

学校科研创新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

学院(部)科研创新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科研条件改善,优先用于相关科研平台和团队的科研条件改善。

项目组成员科研创新发展基金用于项目后续研究、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或研究生培养等。

第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鉴定后6个月内,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经费决算报表及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或鉴定材料(验收或鉴定意见、证书等),经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学校结题手续。

第六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已结题项目的相关材料,及时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供结账项目信息,办理结账手续。

1. 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完学校结题手续后的3个月内填写《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账申请表》,报科研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办理结账。

2. 项目负责人应在结账前全面清理经费收支款项。

借款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应付款应在经费结账前全部处理完毕。

长安大学横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横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长安大学横向项目(自然科学类)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包括除纵向项目以外的所有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项目和科技捐赠项目。

第三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合同约定管理。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经费使用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并对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横向项目科研经费管理可以实行科研财务助理制度。

科研财务助理应熟悉国家科技管理政策,懂得一定财务管理知识,精通单位财务报销流程。

科研财务助理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经费支出和执行,积极配合财务决算和验收。

科研财务助理由项目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按照《长安大学科研项目外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长大科〔2016〕327号)聘任,为项目组提供专业化服务。

科研财务助理聘用经费由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列支。

第二章收入及分配管理第五条票据使用及纳税不属于技术贸易许可免税项目的横向项目经费收入,除了提取各项校内管理费外,还须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上缴增值税等税费。

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组承担项目情况代扣代缴应缴税费,开具税务发票。

具体要求如下:1.凡是使用增值税发票的项目到款,须先统一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表1)纳税,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表1 开具技术贸易发票应缴税费比例注:A—实际到款,B—合同金额,C—增值税2.增值税发票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出具,并明确应缴各项税金,从项目经费中扣除;3.先借发票后到款时,在缴纳税金后,经费应在借发票后3个月内到账,否则收回发票;如果超期未到账且发票未返回,将冻结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经费;4.横向项目合同签订后,需先进行合同认定,凡是符合国家技术贸易许可免税政策的技术贸易项目,在经费到账时,凭借科技合同认定部门开具的免税证明,到科技处办理经费上账手续,计划财务处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简称科研项目)管理按来源和性质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军工科研项目和学校基金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或学校作为合作单位列入国家部、委、厅(局)等政府部门计划的科研项目,视为纵向项目。

第四条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与之签订书面合同的项目,视为横向项目。

第五条我校主持、参加的由国防主管部门下达,或接受军工单位委托,具有保密要求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视为军工科研项目。

第六条科研项目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有效合同书(原件)在学校科研主管部门登记填写《长安大学合同登记表》,统一编号立项,列入当年计划。

第七条离退休人员经原工作所在单位同意从事科研工作,亦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范围。

第八条列入计划的项目经费到款后,按项目类别设立专项经费使用账号,向项目负责人发放经费使用本。

第九条凡列入校科研计划的项目,其项目经费、取得专利成果、各级科研奖励、学术论文、著作等作为专业职称评定、业绩考核的依据。

军工项目发表文章受保密限制的,其研究成果报告经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认定后,可视同在有关期刊发表论文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条以共同体方式进行投标或申报的国家、部(委)、省(市)、地方等的重大科研项目,或已列入我校执行计划的横向项目,对外委托任务必须签订外委合同,明确委托的任务、达到的目标以及外转经费额度。

第十一条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论证、申报、立项的组织,项目进度的阶段检查、督促和协调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院(部、独立研发机构、部门)负责科研项目选题、论证,组织、检查和监督项目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提供实验条件和时间保证。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要求负责项目的进度安排、经费使用和项目任务完成验收、鉴定、报奖、成果推广等。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计划和上级部门要求填写进展报告,交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落实学科发展总体规划,实施学校“卓越科研提升计划”,支撑学校“双一流”建设,提升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使学校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发、高层次人才与创新团队培养、重点科研平台建设等方面实现更大进步,更好地管好用好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指导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实施,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财教〔2016〕277号)与其他国家相关规定与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对立项项目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三条学校成立“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人事处及相关学院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遵循“支持学科建设,培育科研团队,鼓励自主创新,培养优秀人才”的基本方针,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发展战略、支持方向、优先领域和基本管理程序,审定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方案与资助项目,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发展战略、支持方向、优先领域和基本管理程序;2.负责审定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方案;3.负责审定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

第四条科技处主要职责:1.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发展战略、支持方向,编制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方案;2.协助专家组开展工作;3.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及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4.负责在研项目的绩效考核与科研信用评价;5.负责制定基础研究支持子计划、高新技术研究支持子计划、卓越人才培养子计划、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子计划、重点科研平台建设子计划等自然科学类项目的实施细则;6.负责自然科学类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关于规范科研经费支出报销的通知-长安大学计划财务处

关于规范科研经费支出报销的通知-长安大学计划财务处

关于规范科研经费支出报销的通知校属各有关单位: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属高校开展科研经费管理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3]12号)文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支出管理,现对我校科研经费支出报销规范重申如下:1.不得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2.不得报销客户名或付款单位非长安大学的票据。

3.不得报销与科研项目研究无关支出。

4.一类纵向项目及军工项目报销外协费用(协作费、试验费、工程款、钻探费、制作费、监测费等)时必须附上主合同预算书以及外协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必要时附验收合格手续;二类纵向项目及横向项目报销外协费用(协作费、试验费、工程款、钻探费、制作费、监测费等)时必须附外协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必要时附验收手续。

同时提供与外协单位无利益相关性说明材料。

5.一类纵向项目及军工项目报销设备购置费时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并提供主合同预算书、政府采购手续及设备购销合同;二类纵向项目及横向项目报销设备购置费时须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并提供政府采购手续及购销合同。

办理校内控购的请同时提供相关手续。

6.报销劳务费须通过薪酬个税系统申报。

纵向项目报销劳务费不得超过预算数。

横向项目报销劳务费不得超过科技处、社科处相关文件规定比例。

7.报销飞机票(附登机牌)、火车票、轮船、长途客车等必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研究生差旅费请注明学生学号;报销非本校人员(项目组成员或专家)差旅费时,须出具相关性说明材料;报销自驾车差旅费时,须出具差旅期间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的过路过桥费、加油费。

住宿费发票应与出差地点相符,住宿费金额应与出差天数相匹配。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

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调动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根据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1.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及学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2.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及学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管理;3. 学校科研、财务主管部门及学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管理;4.学校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中的职责如下:1.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结题结账;2.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学校、学院和科研人员创新发展基金账户,并在项目结账时统一划转。

学校科研创新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学校科研事业的发展。

学院(部)科研创新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科研条件改善,优先用于相关科研平台和团队的科研条件改善。

项目组成员科研创新发展基金用于项目后续研究、其他项目的前期工作或研究生培养等。

第五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验收、鉴定后6个月内,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经费决算报表及委托方(任务下达单位)的验收或鉴定材料(验收或鉴定意见、证书等),经科研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学校结题手续。

第六条科研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交的已结题项目的相关材料,及时向财务主管部门提供结账项目信息,办理结账手续。

1. 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完学校结题手续后的3个月内填写《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账申请表》,报科研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办理结账。

2. 项目负责人应在结账前全面清理经费收支款项。

借款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应付款应在经费结账前全部处理完毕。

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

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任务书

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人文社科类)任务书类别:基础研究项目(一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批准经费 1 万元整项目负责人职称学位所在单位研究期限2011年11月—2012年11月考核指标如下:预期研究成果为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且必须有1篇CSSCI、ISSHP检索论文(体育、艺术、公共外语、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要求在本学科领域的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研究周期内必须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撰写项目结题报告,并通过验收。

成果标注:项目成果必须标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CHDW20**JC ***)资助”(The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the Special Fund for Basic Scientific Research of Central Colleges, Chang'an University)和“长安大学基础研究支持计划专项基金资助”。

负责人承诺:我接受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的资助,将按照申请书、任务书和项目批准意见负责实施本项目,严格遵守学校关于项目管理、财务等各项规定,切实保证研究工作时间,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及时报告重大情况变动,对资助项目发表的论著和取得的研究成果按规定进行标注。

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意见:学院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社科处审核:单位公章:20 年月日注:该表一式三份,本人填好签字、单位签章后,两份交社科处备案,一份本人留存。

是学校基础研究支持计划项目立项依据。

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人文社科类)任务书类别:基础研究项目(青年)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批准经费 3 万元整项目负责人职称学位所在单位研究期限2011年11月—2013年11月考核指标如下:预期研究成果为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且必须有2篇CSSCI、ISSHP检索论文;研究周期内必须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研究期间项目负责人至少参加1次国际学术会议或全国性的学术会议;撰写项目结题报告,并通过验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和规范地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各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负责人
负责制。

第三条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学校科
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
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科研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项目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严格遵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各类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同时就设备费、劳务费等开支规定如下:
1.合同中没有明确预算的,不予列支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费用;
2.劳务费主要用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省部级计划项目和厅局级计划项目科研财务助理费用在劳务费中列支。

劳务费用必须在项目合同中有明确预算,并按预算执行。

第六条经费到账后,间接费用由计划财务处按照科研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应比例计提。

项目组直接费用由科研主管部门与计划财务处下发项目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按相关规定报销。

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见表1。

表1 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
注:①纵向项目管理费有上级文件规定时按有关文件执行。

②人文社科类项目的学校科研条件占用费收取标准:纵向项目暂免,横向项目按照到款额的1%收
取。

③风险基金主要用于科研项目执行中可能存在的由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

④各类需要使用学校持有的设计、检测等资质的项目,加收资质管理费。

第七条学校支持项目组按照研究需要,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支持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扶植学科带头人顺利开展研究工作,培养优秀的学术骨干,稳定学科队伍,支持项目组利用项目经费改善工作、
实验和研究等条件。

第八条横向项目不属于许可免税项目的经费收入,除了提取各项校内管理费外,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还须上缴增值税等,学校开具税务发票,计划财务处根据项目组承担项目情况代扣代缴应缴税
费。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研究需要按月发放研究生补贴、项目组临时或长期聘用人员工资,由计划财
务处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合同中明确规定应交付对方的设备和硬件,或无法收回的设备和硬件,项目负责人如实填写“长安大学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或无法收回固定资产)移交审批表”(见附表),提交项目合同或补充协议,经所在学院(部)、科研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后,可不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项目申请结题时,项目组需提供委托方出具的项目结题验收书和固定资产移交清单(或无法收回固定资产清单证明),方可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作为项目主持单位与外单位联合承担国家和部省级项目,总合同中已经明确项目任务与研究经费,收入中需划转给协作单位的经费,不扣管理费;学校作为甲方的对外委托项目须向协作单位外转的经费,最多不能超过总合同经费的45%,外转经费只提取学校管理费。

第十二条在科研活动中需使用学校持有的设计、检测、施工等资质资源时,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长安大学科研活动中资质使用申请表》,由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分别经资质挂靠单位和科研主管部门审查,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提请资质挂靠单位给予使用(包括提供有关证明、使用印章等)。

科研合同签订生效后,根据项目到款情况,给予拥有资质单位到款经费1~5%的有偿使用费,在项目到款后按比例
由科研主管部门出具证明,计划财务处计提。

第十三条对研究过程中无故拖期和不按合同执行、项目组未说明原因,未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学校
有权暂停或终止项目组的经费使用权。

第十四条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按照《长安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实施细则》(长
大科〔2015〕167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长安大学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或无法收回固定资产)移交审批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