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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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长大教〔2012〕12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实施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加强我校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宗旨:以培养创新创业人才为目标,实施项目带动战略,调动广大师生创新创业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开展科学研究的兴趣,在学校建立本科科研与工程实践体系,引导学生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第三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以项目为载体,注重方案设计,注重带动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进行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训练,注重增强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注重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四条项目申报

1.项目以解决本学科、交叉学科、企业研发、自然界或人类生活中的某一问题为出发点,以知识、技术创新和研究方法创新为主要目的,鼓励广大学生自觉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2.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

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3.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4.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5.项目面向本科生申报,在校各年级的学生均可参加,根据项目情况,项目实施期可以为1-4年,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创新训练项目的申请者需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创业训练项目的申请者需是本科生团队。创业实践项目的申请者需是本科生团队,项目负责人毕业后可根据情况更换负责人,或是在能继续履行项目负责人责任的情况下,以大学生自主创业者的身份继续担任该创业实践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项目评审主要审查项目的创新性和可行性。具体程序为:

1.院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预审,按1:1.5确定参加学校评审的项目名单。

2.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按评审细则进行书面评审和答辩,分别给出评审分数和答辩分数,再按两者分数综合确定达到学校国家级项目水平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并提交教育部备案。

第三章项目与经费管理

第六条项目运行实行动态管理,经费分两期下达,具体程序为:

1.项目确定后,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长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

2.学校根据合同书下达第一期项目经费。

3.项目组成员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

4.学校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实施中期检查,查阅学生实验数据、实验报告、文献综述及计划书执行情况,根据研究进展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

5.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学术交流,发现项目实施过程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帮助学生解决困难。

6.学校定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向教育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七条项目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出现突发或不可预见事件,致使项目进度、指导教师、组成人员、计划内容等发生变更的,须填写《长安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变更申请》(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经学校同意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条经费管理

1.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每个项目支持经费1万元左右,学生在预算框架下自主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提管理费。

2.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学校按项目进度计划拨付经费,经费使用经指导教师审查,学校批准后,在专项经费中报销。

3.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必要的实验耗材、药品、图书资料及相关调研开支。经费使用须符合合同预算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4.学校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高效。

5.项目结束后进行费用决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结题验收

1.项目完成后,须填写结题申请表,提交的必需材料为各项目的总结报告,补充材料为论文、设计、专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2.学校组织专家审议项目总结报告、验收项目成果,进行结题答辩。学校为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颁发结题证书,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所取得的成果归学校所有。

第四章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学院要聘请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正派、治学严谨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各院部可根据项目需要成立跨学科指导教师团队。

第十三条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职责,审查项目申请表,指导学生制定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开设学术讲座,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审查实验数据和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学校为指导教师计算创新创业教学工作量,工作量由学院申报,教务处核定。

第五章机构设置和平台建设

第十五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制定计划和政策,搭建研究平台,发布信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等。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制定评审标准、组织评审、检查、答辩和结题验收,评选优秀成果,提出项目进一步实施建议。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实际,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平台:

第一类以专业学科为依托,建立重点实验室—教学实验室—科研院所(特大型企业)为依托的研究平台。

第二类以交叉学科为依托,建立数学—工程、物理—化学—材料科学、物理—电子—机械、化学—环境、交通—能源、交通—安全、机械—能源、力学—土木、地球—环境、测绘—计算机等相关学科相互交叉的研究平台。

第三类充分利用现有就业指导服务平台,特别是就业信息服务平台。

学生选题不受限制,可在任一平台进行创新创业训练研究。

第六章表彰与奖励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长安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组织奖,对组织得力、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长安大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成果奖,评选优秀项目,并对指导教师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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