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外国专家工作管理规定
某校外国专家工作制度

某校外国专家工作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外国专家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教学、科研和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学校的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外国专家的聘请1、聘请原则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应遵循按需聘请、择优录用、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需要,明确聘请外国专家的目标和任务,确保聘请的外国专家能够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带来积极的推动作用。
2、聘请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尊重中国文化和风俗习惯。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在其所在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在中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4)具备相应的语言教学能力,能够用英语或学校要求的语言进行教学和交流。
3、聘请程序(1)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和需求,包括专家的人数、专业领域、工作任务和期限等。
(2)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联系和筛选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候选人,并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调查。
(3)学校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评估,确定拟聘请的外国专家名单。
(4)学校与拟聘请的外国专家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外国专家的工作任务1、教学工作(1)承担学校相关专业的课程教学任务,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备课、授课和批改作业,保证教学质量。
(2)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工作,为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3)指导学生的实习、实验和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2、科研工作(1)参与学校的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与学校的科研团队合作开展科研工作,为学校的科研创新和学科发展贡献力量。
(2)指导学校的青年教师和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培养他们的科研能力和创新思维。
(3)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提升学校的学术影响力。
某校外国专家工作制度

某校外国专家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教学、科研和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外国专家的聘请1、聘请原则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
根据学校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教学经验的外国专家。
2、聘请条件(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教育事业,愿意为我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2)具有所从事专业的博士学位或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知名度。
(3)具有良好的教学能力和沟通能力,能够用英语或其他指定语言进行教学和交流。
3、聘请程序(1)各学院(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提出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和申请,填写《外国专家聘请申请表》,并附上专家的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教学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报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
(2)国际交流合作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3)评审通过后,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的来华工作手续,包括签证、工作许可等。
三、外国专家的工作职责1、教学工作(1)承担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包括课程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指导等。
(2)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合适的教材和教学方法,保证教学质量。
(3)批改学生作业,辅导学生学习,组织考试和考核,评定学生成绩。
2、科研工作(1)参与学校的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2)指导学校教师和学生的科研工作,培养科研团队和创新人才。
3、国际交流工作(1)促进学校与国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拓展国际合作渠道。
(2)介绍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四、外国专家的工作待遇1、薪酬待遇根据外国专家的学历、职称、工作经验和工作任务等因素,确定其薪酬待遇。
学校外聘专家、教授管理制度

学校外聘专家、教授管理制度1. 背景为了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推进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学校需要外聘专家和教授来参与学校的教学和研究工作。
为了有效管理外聘专家和教授,制定本管理制度。
2. 外聘专家、教授的申请和评审2.1 外聘专家、教授的申请应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就、教育经历等详细资料。
2.2 学校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估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2.3 评审结果将作为决定是否接受外聘专家、教授的依据,评审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3. 外聘专家、教授的聘任和合同3.1 学校决定接受外聘专家、教授后,将与其签订聘任合同。
3.2 聘任合同应明确外聘专家、教授的职责和权益,包括教学任务、科研工作、薪酬待遇等。
3.3 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年,具体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4. 外聘专家、教授的管理和评估4.1 学校将指定相关部门或人员负责外聘专家、教授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4.2 外聘专家、教授应按照学校的教学和研究安排履行职责,确保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4.3 学校将定期对外聘专家、教授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学效果、科研成果等。
5. 外聘专家、教授的奖励与处罚5.1 学校将根据外聘专家、教授的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表彰。
5.2 如果外聘专家、教授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6. 附则6.1 关于外聘专家、教授的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将由学校制定并组织实施。
6.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替代之前的相关管理办法。
以上是学校外聘专家、教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外聘专家、教授的申请、聘任、管理和评估工作,提高学校的教学和研究水平。
外籍专家国内工作规章制度

外籍专家国内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籍专家在我国工作的管理,促进外籍专家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外籍专家指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人员,包括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外籍专家在我国工作,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外籍专家在我国工作,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用人单位的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用人单位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外籍专家应当加强与国内同事的沟通合作,促进团队的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用人单位有权对外籍专家的工作进行管理,外籍专家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要求。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外籍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外籍专家正常开展工作。
第八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外籍专家的招聘与合同签订第九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招聘外籍专家。
第十条招聘外籍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不得歧视外籍专家。
第十一条招聘外籍专家须经用人单位面试、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外籍专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资待遇、工作内容、服务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外籍专家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外籍专家办理工作签证和居留证件手续。
第十五条外籍专家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个人信息和工作经历等资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外籍专家到岗工作后,协助其办理居留证件、社保缴纳等手续。
第三章外籍专家的工作管理第十七条外籍专家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外籍专家应当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当提前向用人单位请假报备。
第十九条外籍专家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条外籍专家不得在工作期间私自接受他人礼品、款待。
第二十一条外籍专家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大学高校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制度办法

大学高校邀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访问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专家的邀请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我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从我校实际出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外专发[2017]40 号),外国人来华工作分为来华工作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和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两类。
第二章外国专家的邀请和审批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二级单位积极开展国际交流活动。
需要邀请外国专家的二级单位应指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国际交流合作和外国专家工作,并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拟定年度计划。
第四条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相关文件要求,受邀来我校工作、访问的外国专家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对我友好。
担任语言教学的外国专家一般应从事其母语国母语教学,并取得母语国大学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 2 年以上语言教育工作经历。
其中,取得教育类、语言类或师范类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取得所在国教师资格证书或取得符合要求的国际语言 TEFL 证书的,可免除工作经历要求。
来我校开展讲学、合作科研等学术活动的外国专家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本专业的最新发展情况,在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有相当经验。
第五条审批程序(一)邀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专家来访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90 天以下报校长审批,外国专家来校工作 90 天以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二)来我校工作的外国专家须由邀请单位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提交外国专家工作资历证明、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无犯罪记录、体检证明、拟聘用合同文本、护照等相关材料,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邀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批准;(三)来我校开展各类学术报告、讲座等活动的外国专家,根据活动内容须提前向科技处或宣传部等相关部门报批,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报备,具体操作参照《X学院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学校规章制度之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

学校规章制度之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速我校英语人才培养、提高英语教学效率、营造英语学习气氛,特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我校任教..为了聘到符合要求又有水平的外国文教专家,并加强其来华后的教学与生活管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提高聘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愿意遵守中国政府法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位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籍人员..第二章管理制度第一条外国文教专家到任后,外事领导小组应向其及时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专家任教期间,学校外事领导小组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教导处负责指导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第二条专家的授课任务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即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工作,依照学校的实际情况、工作任务制定出具体计划,明确其聘期内应达到的要求,定期检查教学效果..第三条学校负责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各级领导(包括外事部门的干部)、教导处负责人和其他教师,要不定期地去听专家讲课,以便及时了解情况,与外国文教专家共商改进、提高教学质量的办法和措施..第四条外语教研组长负责收集各班对外籍教师教学工作的意见,并做好记载(主要指上课迟到、早退、不按要求上课、旷课等)..如有不良的反映,应及时与外籍教师交换意见,指出不足之处,督促外籍教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同时应向外事办如实反映..第五条对教学成绩显著的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当事人提出,促其改进..对表现不佳,不能完成任务的,又屡经提醒不改者,应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第六条外国文教专家在学期期末,应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报告和下学期的工作设想..第七条尊重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准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圣经》等宗教书籍,也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教学中涉及宗教背景、宗教历史沿革等介绍性知识,不应视为宣传宗教..第八条在教学中,如政治观点有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第九条专家在教学活动中不能自行决定让学生填写任何外国登记表或调查表,如确需填写,应经学校批准..第十条如果专家发表反对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攻击性、挑衅性的政治言论,应予批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第十一条外国文教专家享受与中方教师相同的法定假..为尊重其习俗可以享受一定的特殊假期,但特殊假期每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的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周末假日如离校外出需事先报告外事办,如有国外的朋友和亲属留宿学校需报告学校并严格登记手续..第十二条目标管理主要包括:(一)教材及教学:专家的教学内容及教学计划由教务处与专家协商确定,应鼓励专家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并鼓励在教学上创新..(二)周课时:专家每周讲课时数一般为12~16课时,专家一般不得调课,如需要调课,应征得教导处的同意..外语角活动每周两次;外籍教师的作息时间与中方教师一致,教研活动为上班时间;外籍教师可以不参加政治学习..(三)备课:每节课应有教案,对讲授的内容、细节、关键处、参考书和答案等作好准备,并于期末交至教导处..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学的,应认真制作课件,并于期末交至教务处..(四)批改作业:要求认真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并及时收发,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辅导..(五)考试:任课专家负责出题、录音、并提供答案,以考试结果分析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试题须经教导处审查之后,方可有效..(六)教学评估制度1、每学期由学校领导,外事办公室主任、外事专干、外语教研组长、中方合作教师,学生代表等组成外籍教师考核评估小组,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实行双向评估..2、评估工作前,外籍教师须写好本期个人工作总结..3、英语教学评估内容:①教学进度完成情况;②作业批阅情况;③教案备课情况、教学方法;④口语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内容..以上内容:满分为80分,①、②、③、④项各占20分,由评估小组根据外教实际表现分别打分..4、工作态度的评估内容:①是否按时上、下课,对学生的态度和与英语教研组的工作配合情况;②开展英语课外活动的情况..工作态度的评估,满分为20分,①、②项各占10分,由评估小组根据每学期外教工作态度评分..5、整个外教的学期评估由教学评估和工作态度评估两部分组成,分别占80分和20分,总计为100分,每期分数由评估小组综合以上两项内容给出..6、外教教学工作的检查依据:是否严格按教学要求与教学进度执行,全面完成教学任务;是否严格按教学制度执行,课前是否有计划,学期是否有总结,考试是否有试卷、成绩和成绩分析..7、教学效果的检查依据:是否超过或全面达到了原教学计划要求,绝大部分学生是否得到很大的提高..8、其他教学活动检查依据:能否针对全校师生需要作出学术水平较高的专业讲座,使听讲者感到收获很大..9、友好合作情况评估:是否对我校友好,能否热情为中国工作..能否很好地遵守我国政府的法令与学校规章制度,能否积极对外宣传中国,能否协助学校开展对外联系,建立友好关系并取得较好的效果..10. 评估中专家存在的问题,由评估小组以适当形式通知专家本人,促其改进今后的教学工作;评估中教学班级和学生中存在的问题,由外事领导小组、教导处负责联系协调解决,对专家反映强烈的问题,外事领导小组将会同教导处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改正..。
学校外请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外请专家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与社会的交流与合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邀请校外专家进行讲座、指导、评审、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三条学校外请专家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尊重专家、服务学校原则;(三)注重实效、提高效益原则;(四)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原则。
第二章外请专家条件第四条外请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三)愿意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四)与学校专业或研究方向相符。
第五条以下人员不得作为外请专家:(一)学校在职教职工;(二)与学校有利益冲突的人员;(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人员。
第三章外请专家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学校各部门需外请专家时,应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填写《外请专家申请表》。
第七条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外请专家申请进行审批。
第八条审批程序:(一)教务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二)组织专家评审,对专家资质、学术水平、实践经验等方面进行评估;(三)评审通过后,由教务处提出审批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四)审批通过后,教务处将《外请专家邀请函》发送给申请部门。
第四章外请专家活动组织与实施第九条申请部门根据学校审批意见,负责组织外请专家活动。
第十条外请专家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活动内容应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二)活动安排应合理,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三)活动场地、设备、经费等由申请部门负责落实;(四)活动组织者应做好会务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五章外请专家经费管理第十一条外请专家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外请专家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专家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二)专家讲课费、评审费等;(三)活动组织费用。
第十三条外请专家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教育交流与合作日益加强,学校引进外国专家已成为提升教学质量和国际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为了有效管理外国专家,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声誉,学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招聘与管理、待遇与福利、工作与生活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招聘与管理1.招聘程序:学校应该经过严格的招聘程序,确保招聘的专家具备相关教学经验和资质。
首先,学校应该制定详细的招聘计划,明确需求和招聘条件;其次,学校可以通过招标、招聘网站等方式发布招聘信息,吸引合适的专家申请;最后,学校应该组织面试和考核环节,评估专家的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
2.签订合同:招聘专家后,学校应该与专家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合同内容应该包括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期限等。
合同可以采取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形式,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
3.专家管理:学校应该建立外国专家档案,记录专家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教学成果等。
此外,学校还应该定期对专家进行教学评估,了解专家的教学情况和学生反馈,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同时,学校还可以组织专家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家的教学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二、待遇与福利1.工资待遇:学校应该根据专家的资质、经验和工作岗位给予合理的工资待遇,既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也要具有竞争力,以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外国专家。
工资待遇应该与专家的工作质量和教学效果挂钩,激励专家积极投入教学工作。
2.保险与医疗:学校应该为外国专家购买合适的保险,包括人身意外险、医疗保险等,以保障专家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同时,学校还可以提供医疗服务和医保福利,为专家提供相关健康保障。
3.住宿与交通:学校可以为外国专家提供住宿和交通补贴。
学校应该提供合适的住宿条件,保证专家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交通补贴可以根据专家工作地点和出行情况进行合理安排,方便专家的生活和工作。
三、工作与生活1.工作时间与任务:学校应该明确外国专家的工作时间和任务,确保专家有充足的时间进行教学准备和反思。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

外国文教专家聘请及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院的综合办学能力和教学质量,我院每年将聘请一定数量的外国文教专家(在国内国外的文教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统称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外专)来我院任教或合作科研。
为了更好地做好外专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院有关管理部门和各涉外单位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各方面的工作责任,更好地发挥外专的使用效益,避免涉外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国外智力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
我院聘请外专来校工作,是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人力资源、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吸收他们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先进的教学方法的重要途径。
同时,对宣传我国改革开放、提高我院办学知名度具有特殊意义。
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切实做好。
第三条外专聘请工作应为加强师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服务,应有利于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应有利于学院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的复合型、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聘请外专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讲求实效”的原则。
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凡可由中方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专担任,杜绝以外专充当一般教学劳动力的现象。
二、外专工作制度第五条我院外专工作实行“合同约定、放手工作、热情服务、密切跟踪、及时反馈、目标评估、重在实效”的基本原则。
所聘外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我国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学院所聘外专应严格按照学院的作息制度工作和生活,有事外出、节假日和休息时间外出要请假并由学院派人陪同。
未经学院允许,外专不得从事与学院教育教学无关的事情,不得从事有损国家利益和学院利益的非法活动,严禁以不良思想侵蚀学生。
第七条在外专聘用时,对外专来我院后的教学对象、教学内容、教学条件、教学目标、评估方法及教学时间等重大事项须事先约定。
某大学长期外国专家工作管理规定

**大学长期外国专家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长期外国专家(指工作期限为3个月以上的外国文教专家和一般外籍教师,以下统称外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提高聘请效益,使我校的外教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引进国外智力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战略方针。
我校聘请外教来校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进国外人力资源、学习外国先进科学技术和进步文化、吸收先进教育理念和先进教学方法、加强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聘请外教应坚持“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聘请工作要强调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
凡可由中方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一般不聘请外教担任,坚决杜绝以外教充当一般教学劳动力的现象。
第二章聘请管理第四条要把好聘请关,严格掌握条件,提高聘请质量。
要聘请具有真才实学、身体健康、对我友好、愿与我合作的外教来校工作。
聘请的专业外教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3年以上教学经历;聘请的语言外教应有本科以上学历,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语言教学经验。
聘请对象年龄原则上应在65岁以下。
第五条外教聘请工作应在保证语言教学的同时,要随着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不断发展,逐渐扩大专业外教的聘请比例,努力提高聘请效益、扩大社会影响。
第六条学校聘请外教的重点服务对象是:外语学科、重点学科、涉外专业及研究生教育和师资培训。
第七条各聘用单位须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外事侨务处(港澳台办公室)提交下一学年度外教聘请计划报告并填报《**大学长期外国文教专家聘请申请表》。
报告内容应包括:聘请目的、聘请人数、所授课程、使用教材、周课时量(根据外教所授课程门类的繁易程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为12-16学时,其中专业类外教不低于12学时,语言类外教不低于16学时)、授课年级及班级、对外教资历和经历要求等。
大学外籍专家管理制度范文

大学外籍专家管理制度范文大学外籍专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学外籍专家的管理工作,提高外籍专家管理水平,达到最佳工作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聘请的外籍专家。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外籍专家是指校外具有相关学问水平,在我校工作期限不少于一个学期的访问学者、客座教授和从事合作研究的专家。
第二章聘请第四条外籍专家的聘请由我校外事处主管负责,具体办理人员按照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条外籍专家的聘请手续包括书面聘请函、访问学者邀请函及相关签证领取等。
第六条外籍专家的聘请应符合我校的学科发展需要,必须通过学校相关部门和学术评审程序。
第七条外籍专家在聘期内享受校方提供的必要住宿和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按照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聘请外籍专家期限一般为一个学期,根据具体需要可适时延长。
第三章签证第九条外籍专家聘请期限大于三个月,须提前向外籍专家介绍我校的技术、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其申请中国签证提供必要的准备材料。
第十条外籍专家于入境前一个月内将其签证材料交至我校外事部门,并支付所需的签证费用。
第十一条外籍专家签证取得后,我校外事部门将向其寄送邀请函和校内联系信息。
第四章入境第十二条外籍专家在入境前应提前向我校外事部门提交所需的个人信息和旅行计划,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外籍专家应自行办理入境手续,并及时向我校外事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外籍专家在抵达中国后十天内,需将有效签证和相关信息提供给我校外事部门备案。
第五章住宿第十五条我校将为外籍专家提供必要的住宿条件,包括提供住宿证明和协助办理居住证。
第十六条外籍专家住宿期限一般为聘期内,如有需要,可提前或延长住宿期限。
第十七条外籍专家住宿期间应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八条外籍专家离校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校并办理相关住宿退房手续。
第六章工作第十九条外籍专家在我校期间,需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进行工作。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一、简介外国专家是指在国外具有相应学术水平或实践经验,在我国境内为我国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提供技术技能、教学科研、管理咨询等方面服务的专业人才。
外国专家的引入对于我国的科技进步和文化交流有着积极意义。
为了保证外国专家及其家属在来华期间的合法权益,严格管理外国专家,确保其各项工作满意完成,学校制定了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二、工作职责及管理1、外国专家工作安排和生活条件保障学校在安排外国专家工作和生活条件时,需根据具体岗位工作需求和专家个人和家属的需求,提供宿舍、办公室、配备通讯设备、购买保险、提供医疗、文化、娱乐等方面的服务。
2、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学校需要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管理,给予工作指导和帮助,定期组织专家听取意见和建议,以及对专家的工作进度进行跟踪和监督,提供工作所需的条件、环境和信息。
进行朝夕相处,及请求对计划和工作的优化和协调推进。
3、外国专家费用管理学校要对外国专家工作所需费用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保证费用的使用和结算符合规定。
在需要用到专业设备和其他费用时,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支付。
4、外国专家居留证办理外国专家在中国境内工作,需要办理居留证件。
学校要协助专家提交相关的材料,提供必要的协助,办理好专家及其家属到达中国后居留证件。
5、经常性检查和管理学校要对外国专家的工作和生活执行常见的检查和管理程序,包括定期集体交流座谈、个别访谈、项目科研成果观摩、明确工作职责和奖励制度等。
三、重点问题解决1、特殊注意安全因学校所处的区域和参与项目的性质,给外国专家带来的安全隐患应得到特别重视。
学校应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专家和家属的安全,听取专家安全意见和建议。
2、学术机密的保护外国专家在我校参加科研项目或课程教学时,会获得校内教师的学术资料和个人的教学设计,这些信息属于校内机密。
学校应制定保密制度,保证外国专家不泄露机密信息。
3、聘用合同的签订在聘用外国专家时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应有明确的细则和约定,避免出现任何纠纷。
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学院外国专家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学院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科研水平,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国专家的聘请条件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2. 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或其他相当职称,并在其专业领域内有显著成就的外国公民;3.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4. 聘请的外国专家应符合我国教育、科技、经济发展需要,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专业水平。
第三条外国专家的聘请程序1.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提出聘请外国专家的计划和人选,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2. 经审批同意后,学院与外国专家签订聘请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 学院负责为外国专家办理来华工作手续,包括签证、工作许可证等;4. 外国专家来华后,学院应及时为其办理入境手续,并安排住宿、医疗、交通等生活保障。
第四条外国专家的管理1.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2. 外国专家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教学、科研等工作职责,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3. 学院应定期对外国专家进行考核,对其工作成果给予充分肯定,并根据需要给予相应的奖励;4. 外国专家在学院工作期间,如需延长合同期限或变更合同内容,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外国专家的待遇1. 外国专家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按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根据其工作成果给予一定的奖励;2. 学院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办公、实验、教学设施和条件,并根据需要提供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3. 外国专家在学院工作期间,应享受与中国教职工同等的休假待遇,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探亲假;4. 学院为外国专家提供住宿、医疗、交通等生活保障,并协助解决其家庭生活中的困难。
第六条外国专家的离岗和退职1. 外国专家在合同期内提出离岗或退职的,应提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2. 外国专家离岗或退职时,学院应及时为其办理离境手续,并终止合同;3. 外国专家离岗或退职后,学院应对其在岗期间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合同约定给予相应的报酬;4. 外国专家离岗或退职后,学院应保留其工作档案,以便日后查询。
大学外聘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外聘专家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外聘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聘专家在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外聘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外聘专家工作是学校引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聘请专家应坚持“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重点放在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新兴学科、缺门学科、工程硕士培养和重点实验室以及培养高层次人才和骨干教师队伍上。
第三条学院(中心、部)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需要,聘请有助于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具有真才实学和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同时,还应注意聘请那些能为我校带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专家。
要充分发挥好外聘专家的特长,真正达到引进智力的目的。
第二章外聘专家聘用管理第四条学院(中心、部)将下一年度的外聘专家计划上报科研处汇总,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确定全校年度外聘专家聘用计划,同时抄送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由学院(中心、部)提出申请,科研处牵头,教务处、人事处等有关部处及专家参加,组成“外聘专家工作评审小组”对学院(中心、部)所申报的外聘专家及其工作任务(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并提出具体意见,上报校领导。
第六条外聘专家的科研、教学管理和日常生活管理由所聘请学院(中心、部)负责,科研处协助,外国专家相关聘用手续,由外事处协助完成。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七条为使外聘专家能顺利开展工作,相关学院(中心、部)应为外聘专家提供包括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在内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外聘专家到校后,相关学院(中心、部)应为其安排一名或若干名合作教师,鼓励合作教师与外聘专家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科研。
第九条所聘请专家的兼职津贴(劳务费)由学校支付,标准一般为每月1000—5000元。
第四章外聘专家工作的总结和考核第十条对外聘专家工作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可视情况每一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可结合年终工作考核一起进行。
第条在具体考核评估工作中,要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并注意不同学科的特点,不搞一刀切。
学院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办法

学院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办法
一、外国专家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 和“综合治理”的办法,由外事部门、用人单位和保卫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二、聘请外国专家要通过正常渠道,坚持先审后聘的原则,即先搞清其政治背景,任教资格,身体状况等再考虑可否聘任。
三、外国专家来校后,外事部门或用人单位应负责对外国专家宣讲常用的我国的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学校安全防范等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其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
四、合作教师(或陪同人员)除教学业务上合作外,还应协助学校做好保守国家秘密和外国专家安全的工作,注意掌握泄露国家秘密和有损外国专家安全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认真处置。
五、外国专家宿舍、水、电、液化气等设备的安装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并由有关部门教会专家使用方法,防止漏电、漏气,或使用不当造成危害,提醒外国专家注意防火、防盗。
六、外国专家宿舍必须设立专人管理,负责安全、卫生
等具体工作。
建立外国专家会客登记制度,拜访外国专家应凭证件进行登记。
七、外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应主动协助做好上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处)要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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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外国专家工作管理规定长大外事〔2012〕3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校与国(境)外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进一步规范我校外国专家工作管理,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外国专家工作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下拨专项经费资助的外国专家为“计划内专家”,未申报项目无专项经费资助的为“计划外专家”;来校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为“长期专家”,不足6个月的为“短期专家”。
第四条长期专家与计划内短期专家,由校属各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根据需要申报、聘用,学校聘请、考核(评估);计划外短期专家由聘用单位申报、聘请、聘用,学校审批备案;顺访专家由校属相关单位申报、接待,学校审批备案。
第五条来校工作的计划内长(短)期外国专家经费由上级主管部门专项划拨,专款专用。
计划外短期(含顺访)外国专家无专项经费。
第二章长期外国专家工作管理第六条长期外国专家(以下简称长期外专)项目的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申报下一年度的聘请计划,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4月20日。
第七条长期外专项目的申报流程为:聘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应聘长期外专的个人简历、学位证书、论文或著作发表情况、推荐信和健康状况说明书等)—国际合作处审核—校主管领导签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应聘长期外专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来校从事科研工作或专业课教学的应聘者,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且有若干年科研或技术工作资历;既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又有解决科研或技术难题的能力。
申请来校从事语言教学的应聘者,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具有学士学位者,应有讲授本国语或文学课三年以上的教学经历;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者,应有一年以上相关教学经验。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25-60 岁之间。
3.没有未了结的法律纠葛。
4.自愿遵守中国法律、法令和所在地区及工作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九条外国专家工作由学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国际合作处是外国专家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外国专家工作管理由国际合作处牵头负责,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各相关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参与。
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外国专家工作中的职责如下:1.国际合作处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申报聘请计划及人选、办理聘用手续,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外国专家的工作管理。
2.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等部门具体负责拟聘专家的业务水平审查、在校工作计划的审定与监督、工作质量的考核与评估。
3.人事处负责外国专家聘用单位的编制管理。
4.计财处负责外国专家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
5.聘用单位负责外国专家的人选推荐、工作计划的提出和落实、协助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并指派一名合作教师协助外国专家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条教学与科研工作管理1.长期外专的教学工作应以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和科研及提高外语水平、培养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为重点。
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4学时。
签订教学和科研合约的长期外专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0学时。
长期外专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自行随意调课到校外兼课或讲学。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课,长期外专须事先征得聘用单位和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的同意。
长期外专请病(事)假,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
2.聘用单位应向长期外专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及政策、教学组织和计划、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等。
长期外专应按我校的教学或科研计划开展工作,教材的选用或科研题目的确定由聘用单位与长期外专协商决定。
我方人员应尊重长期外专的宗教信仰,但不允许他们利用上课传教或进行宗教活动,更不允许他们进行违反我国法律的活动。
3.聘用单位对长期外专的教学科研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法。
在教学上应允许他们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
凡有利于改进教学又切实可行的应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要及时给予解释。
聘用单位领导应经常与长期外专交换意见,探讨有关教学或科研问题。
4.长期外专可以参加学校的教学或科研的评选活动。
对教学或研究工作成绩显著者,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亦可授予校级教学优秀奖或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教师。
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应予扣发工资、解聘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5.鼓励长期外专在国(境)外学术刊物上以长安大学教师的身份发表学术论文或参加教学和学术研讨会。
教学和科研双肩挑的长期外专应完成合同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并在国(境)外刊物上以长安大学教师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协助指导我校教师在国(境)外刊物发表论文。
6.聘用单位应对教学类长期外专建立听课检查考核制度,对科技类长期外专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研究和检查他们的教学、科研情况并根据学校相关教学科研规章进行考核评估,经教务处、研究生院核准后作为学校的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和国际合作处。
聘用单位和学校的考核结果作为长期外专提高工资标准或延聘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生活待遇1.长期外专的生活待遇包括两部分:一是直接发给其本人的工资,工资数额根据其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和实际业务水平并参考其学历和资历确定;二是国际旅费、休假补贴费和间接付给长期外专的住宿费、交通费、医疗费等。
长期外专在校的工资收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长期外专在聘期内按照学校假期休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3.在长期外专来校工作期间,可集中安排一至二次省内外旅游。
4.长期外专在校工作期间可带家属,随行家属在华费用由专家个人承担。
5.长期科技外专在校工作满4年,经考核成绩优秀者,本人提出申请,可与学校签订长期合同。
6.国际合作处和人事处负责执行学校关于长期外专生活待遇的有关规定,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承诺其他待遇或更改有关规定。
第三章短期外国专家工作管理第十二条短期外国专家(以下简称短期外专)可为研究生开设学分课程(集中于一个半月或三个月完成)、培训教师和科研人员、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研究等。
短期外专所讲授课程若要列入学分课程,应事先与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商定。
短期外专的教学管理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计划外短期外专的经费原则上由聘用单位自筹。
对于重点学科、重点科研项目、重点实验室、边缘及新兴学科所聘请的计划外高层次短期外专,学校在必要时提供校内住宿或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计划内短期外专的聘任流程为:填报长安大学各类外专项目申报表格—国际合作处审核—校主管领导签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申报下一年度的聘请计划,提交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为5月20日。
第十五条聘用单位应事先拟订好短期外专来校后的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落实工作内容、食宿、用车等。
在外专来华前一个月填写《长安大学邀请外国专家来访申请表》(附件1)及《外国专家来华安全保证书》(附件2)并向国际合作处递交存档备案后,由国际合作处协助办理其来华相关手续。
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学习短期外专的技术和专长,安排中青年骨干教师作助手,并指定专人照顾短期外专的生活。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对于短期外专的工作安排应注重成效、以学术为主,学术活动每周不少于10学时。
聘用单位应根据日程安排认真组织好各项学术活动,包括讲学、座谈、咨询、指导科研、实验工作等。
对短期外专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做出答复。
第十七条聘用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在短期外专离校后两周内、费用结算前向国际合作处提交《外国专家工作成果总结报告》。
第四章外国专家(教师)来校顺访管理第十八条顺访,系指由国家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有关单位主请来华进行正式访问的国外团体或个人在访问期间,顺道来我校或校属有关单位进行学术交流、讲学或参观访问等活动。
第十九条安排顺访活动,必须有主请单位发给我校的正式公函或传真,来函内容应包括外宾姓名、简历、来校活动内容和来访的具体日期和时间,以及来访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条国际合作处负责顺访活动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校属相关单位如直接接待国外顺访学者或团组,需填写《长安大学短期顺访外国专家来访申请表》(附件3)及《外国专家来华安全保证书》(附件2),于顺访专家来访前至少7个工作日递交至国际合作处,经国际合作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待。
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受理、安排顺访活动。
第二十二条校属相关单位在接待顺访专家前,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尽量安排与顺访专业对口的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接待单位应安排精通专业和外语较好的人员担任翻译工作。
凡与学校商谈合作事宜的顺访活动由国际合作处安排;与校属相关单位进行学术交流的顺访活动,由该单位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接待顺访团组或个人,应热情友好,积极宣传我校的有关情况,充分显示学校及相关单位的学术特点和优势,促进双方相互了解,寻求进一步研究与合作的途径,探讨或确定新的合作研究课题,建立新的合作关系。
第二十五条在接待活动过程中,双方学者或团组可探讨交流与合作意向、方案或协定。
如需签订书面协议,须报国际合作处备案。
交流与合作项目须经国际合作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署。
第二十六条顺访活动中,可赠送学校或校属相关单位宣传品,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或刊物。
我校原则上对顺访外宾不安排游览,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客人或接待单位自理。
对于著名专家学者、重要团组,将视顺访具体活动内容,学校提供部分食宿补助,其中团组顺访每批补助限额为人民币2000~4000元,个体顺访每次1000~2000元。
第二十七条接待完毕、结算费用前,接待单位须及时填写《外国专家工作成果总结报告》,交国际合作处存档备案。
第五章外国专家名誉称号授予管理第二十八条授予国外专家、名人的名誉称号应以加强我校与国外著名学者的学术交流与联系、提高我校的学术水平与地位、扩大我校在国外的影响为宗旨。
第二十九条授予国外专家、名人名誉称号的条件和类别如下:1.对华友好,有真才实学的世界名人、国际学术组织的负责人、大学校长、国际学术权威,可授予我校名誉教授。
2.对华友好,积极支持和帮助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授、学者可授予我校客座教授。
第三十条对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的要求为:1.关心支持我校相关学科的发展,积极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提出学科建设意见。
2.积极促进我校与国外院校、学术组织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3.不定期应邀来我校访问,做专题讲座,指导科学研究,或协助指导博士生,帮助引进开发先进实验设备等。
第三十一条我校应为被授予名誉称号的外国专家提供以下服务:1.不定期介绍我校的发展情况。
2.不定期提供我校的有关资料。
3.免费提供访问我校期间的食、宿、交通及必要的参观游览。
4.协助安排在我国境内其他地方的访问活动。
第三十二条授予外国专家名誉称号的工作程序:1.聘用单位在征得受聘人的同意后,填写《聘请名誉、客座教授审批表》一式两份、拟受聘人的简历一式两份送人事处和国际合作处审查,并呈主管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