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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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我司外国专家工作的管理,保证我司外事交流以及其他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涉外违法事件及其他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现制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外国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感情,互敬互谅,友好合作,和平共处。
二、外国专家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人员、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居留工作及出入境等手续。
三、外国专家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利用工作或外国专家身份之便搜集、盗窃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利益的资料和文件。
四、受聘在我公司的外国专家首先应对华友好、愿与我方合作。聘请对象为行业内技术领军人才,应有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上相关专业管理工作经验。聘请对象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
五、被派遣的外国专家必须遵守公司的工作管理制度,服从公司的日常工作安排,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六、公司应尊重外国专家的个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国专家在我国进行传教、宣传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七、未经允许,外国专家不得兼任、接收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任何工作及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任何活动。
第二章工作管理
八、根据我国外事方针政策,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目标、技术研发目标,按规定统一安排外国专家工作时间和教学进度。
九、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估考核体系,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始有计划,终有总结。对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工作业绩突出的外国专家应给予奖励,对不适应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工作的,公司有权依据合同解聘。
十、每季度安排一次外国专家工作交流会,总结本月工作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调整下月的工作计划。
十一、每半年组织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外国专家进行全面的绩效考核,检测外国专家的科研、管理等业绩。掌握外国专家的科研、管理工作等质量的测评情况。
十二、外国专家必须提前制定好各项工作计划,按要求及时填写好各类报表及工作总结,经公司审查后存档。
十三、外国专家受聘在公司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各聘用单位所有。
第三章请假制度
十四、外国专家在公司工作期间享受我国法定节假日及公司规定
的正常休息日。
十五、外国专家非节假日办理工作之外的其他事情,必须提前一周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时间不超过3天,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十六、外国专家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需向管理部门提出病假申请,并到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有亲朋好友来华访问、旅游需前往陪同的情况必须提前一周向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时间不超过2天。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十七、外国专家若遇家中突发事件必须请假回国的,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其准假,但外国专家必须在两周时间内返回其在华工作单位(含旅途时间),且机票及其他手续费用由本人自理。
十八、外国专家的各类请假须事先声明理由,填写请假单,将请假单递交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外国专家在外出期间应及时向等管理部门报告个人安全情况。假满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合同有关规定扣发工资,情节严重者解除合同。
第四章合同管理
十九、公司应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制订的聘用外国专家标准合同,与外国专家三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协商订立各项具体条款。
二十、公司在明确告知外国专家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更改完善。
二十一、外国专家单方面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书面告知并根据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解决。
二十二、公司与外国专家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十三、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或履行合同协议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为违反合同协议。受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其损失,受损害的一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二十四、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受损害的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索赔。
第五章生活、安全管理
二十五、外国专家的住宿由聘用单位统一安排、管理。公司应及时掌握外国专家的住宿安全情况。外国专家的客人如需留宿,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持客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客人来访时间不得超过3天。
二十六、管理部门应帮助外国专家熟悉工作环境及居住环境。
二十七、公司应保证外国专家在参加单位相关重大活动中的安全。
二十八、聘用单位应要求外国专家保持宿舍整洁,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在公寓内拉电线及添加电器。公司应教会外国专家如何使用
宿舍内各项电器,告知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及如何使用应急电话。
二十九、工作时间内外国专家在规定地点就餐,应确保外国专家的用餐安全。
三十、如外国专家在各类事故中受到人身伤亡,聘用单位应按应急处置程序,立即报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公共安全部门,并保护好现场等待当地相关部门处理解决。
第六章附则
三十一、本制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执行。
三十二、本制度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解释权归属公司。
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