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公司涉外人员管理制度
公司涉外人员管理制度在制定涉外人员管理制度时,首要任务是明确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制度应旨在规范涉外人员的工作流程,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适用范围则应涵盖所有参与国际业务的员工,无论是长期驻外的高层管理人员,还是短期出差的技术人员。
制度中应详细规定人员选拔与培训的标准。
涉外人员作为公司的代表,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的技能和知识,还应有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化适应能力。
因此,选拔过程应注重综合素质的评估,而培训内容则应包括国际商务礼仪、跨文化交流技巧等。
涉外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也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人员,负责协调涉外人员的工作安排,监督其工作进度,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同时,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问题的快速解决。
在激励与考核方面,制度应设定明确的绩效评价标准和奖励措施。
绩效考核不仅要考虑业务成果,还要兼顾团队合作、客户反馈等多方面因素。
奖励措施则应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奖励、职位晋升等,以此激发涉外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创新能力。
安全管理也是制度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公司应为涉外人员提供全面的安全培训,包括人身安全、数据安全等,并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和紧急情况。
制度还应关注涉外人员的福利与关怀。
长期驻外的员工往往面临着家庭与工作的平衡问题,公司应提供相应的支持措施,如家庭关怀计划、带薪休假等,以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谐。
一份优秀的涉外人员管理制度应当全面覆盖人员的选拔、培训、日常管理、激励考核、安全保障以及福利关怀等方面。
通过制度的实施,公司能够有效管理涉外人员,优化国际业务流程,提升整体的国际竞争力。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模板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模板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为规范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确保其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够有效地服务于本单位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单位内所有聘请的外国专家及管理人员。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1. 管理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
2. 职责:- 负责外国专家的招聘、合同签订、工作安排等;- 负责外国专家的居住、工作许可和签证办理;- 负责外国专家的培训、考核和评估;- 负责外国专家的福利和保险事宜。
三、招聘与录用1. 招聘需求:根据单位发展需要,明确外国专家的专业领域、技能要求和工作职责。
2. 招聘程序: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背景调查、体检、签订合同。
3. 录用标准:符合岗位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工作经验。
四、合同管理1. 合同期限:根据项目需求和专家意见,合理确定合同期限。
2. 合同内容:明确工作职责、工作时间、薪酬福利、保密协议、违约责任等。
3. 合同变更:合同期内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五、工作管理1. 工作计划:为外国专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2. 工作监督:定期检查外国专家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3. 工作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源支持。
六、培训与发展1. 入职培训:为外国专家提供单位文化、规章制度、安全教育等培训。
2. 专业培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外国专家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
3. 职业发展:鼓励外国专家参与单位的科研和项目,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七、考核与评估1. 考核周期:定期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成果、团队合作、专业能力等。
3. 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合同续签和职位晋升的依据。
八、福利与保险1. 薪酬福利: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外国专家的薪酬,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2. 社会保险:依法为外国专家缴纳社会保险。
3. 商业保险:根据需要,为外国专家购买商业保险。
九、签证与居留1. 签证办理:协助外国专家办理工作签证和相关居留手续。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外国专家管理制度1 总则1.1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到本校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是我校国际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我们必须十分重视,切实把工作做好。
1.2 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1.3 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其他专业学科。
1.4 外国专家教学的对象主要是外语专业学生、青年教师等。
外国专家主要工作任务在于提高上述人员的外语水平上,不用于教授基础外语。
2 聘请工作2.1 学校外事处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校的专家工作。
其任务是根据教学部下达的聘请计划,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使用、管理和接待专家工作。
2.2 学校教学部下达的聘请外国专家名额数是指人及年数,即聘期一年和半年,分别计为一个人年、半个人年。
每位专家聘期长短应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但所用经费不得超过一个人年的经费数。
2.3 聘用外国专家,由学校上报省外办协商决定。
上报材料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如专家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
同时附上专家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上报时间一般不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
2.4 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由学校向省外办申请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并函寄外国专家,外国专家凭此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本人自理。
2.5 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
同时由外事处负责办理外国专家的专家证、居留证。
3 教学管理与工作3.1 专家任教期间,外事处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教务处、英语系负责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
本单位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在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创新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本单位的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聘请的所有外国专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顾问、项目专家、客座教授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2. 实用性原则:注重实际效果,确保外国专家在本单位的发挥;3. 互利共赢原则:实现外国专家与本单位共同发展。
第二章聘请程序第四条外国专家的聘请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五条用人部门应提交以下材料:1. 外国专家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国籍、学历、专业、工作经验等;2. 聘请外国专家的目的、岗位、期限、工作内容等;3. 外国专家的薪酬待遇、福利保障等。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对用人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向外国专家发出邀请函。
第三章薪酬与福利第七条外国专家的薪酬待遇按照市场行情和本单位薪酬体系制定,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
第八条外国专家享受以下福利:1. 住宿:提供单位宿舍或协助解决住宿问题;2. 子女教育:协助解决子女入学问题;3. 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保障外国专家及家属的医疗需求;4. 休假: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假、病假等休假待遇。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用人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作安排、进度跟踪、成果评估等。
第十条外国专家应定期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用人部门每年对外国专家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调整薪酬的依据。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用人部门应及时上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外国专家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单位规章制度,本单位有权终止其工作,并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外国专家工作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管理,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智力优势,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国专家工作室是指在我国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校等组织内部设立,用于外国专家开展科研、教学、培训、咨询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组织。
第二章工作室设立与调整第四条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三)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四)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设立外国专家工作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设立目的和任务;(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有稳定的外国专家团队;(四)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
第六条外国专家工作室的设立,由组织内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设立。
第七条外国专家工作室的调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组织内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外国专家选聘与管理第八条外国专家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的专业特长进行选聘。
第九条外国专家选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对我国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有深入了解;(三)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四)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外国专家选聘程序:(一)组织内部提出选聘需求;(二)通过招聘、推荐等方式选聘专家;(三)组织内部对选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四)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的管理:(一)组织内部应当为外国专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二)外国专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三)组织内部应当定期对外国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估;(四)根据工作需要和专家表现,对聘用合同进行续签或终止。
第四章工作室运行与管理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工作室的运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为核心;(二)以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三)以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础;(四)以规范管理为保障。
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1.目的: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外国专家的知识和经验,推动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2.原则:公平、公正、规范、透明、便利。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引进的外国专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专家、管理专家、顾问等。
三、管理主体1.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委员会:由企业聘请的外国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外国专家的招聘、管理和服务工作。
2.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设立外国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操作和执行。
四、外国专家的招聘1.确定需求:根据企业发展需要,确定需要引进的外国专家的岗位和人数,并编制相应的外国专家引进计划。
2.选择渠道:可以通过外国专家中介机构、人力资源公司、专业社交网络等渠道来寻找合适的外国专家。
3.审核评定:对候选外国专家的资质、背景、能力进行审核评定,通过面试、简历筛选等方式来确定合适的外国专家。
4.签订合同:与被录用的外国专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5.办理手续:提供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所需的签证、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等相关手续。
五、外国专家的管理1.安排工作:根据外国专家的岗位需求和工作计划,将其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并确保其能够正常开展工作。
2.关注态度:针对外国专家的工作和生活情况,给予必要的关注和帮助,积极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3.培训支持: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促进其在工作中不断成长和进步。
4.绩效评估:定期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5.保密约束:要求外国专家严格遵守企业的保密规定,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六、外国专家的待遇1.工资按时发放,并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调整和奖励。
2.提供合适的住宿条件,并负责外国专家的生活保障和福利待遇。
3.购买商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4.提供相应的交通津贴和出差补贴。
5.提供一定的休假制度和假期待遇。
七、外国专家的离职1.合同到期:外国专家的合同到期时,双方可以根据需要协商续约或终止合同。
国外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外人员在我国的工作管理,保障我国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营,维护我国社会稳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家、学者等。
第三条国外人员在我国工作期间,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我国民族风俗习惯,服从我国企事业单位的管理。
第二章入职与离职第四条国外人员入职前,需提交以下材料:1. 护照原件及复印件;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 工作合同或聘用协议;4. 我国公安机关核发的《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国外人员入职后,需接受我国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的培训。
第六条国外人员离职前,需提前一个月向我国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以下手续:1. 上交《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2. 办理工作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终止手续;3. 退还企事业单位提供的住宿、交通等费用;4. 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工作职责与权益第七条国外人员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应履行以下职责:1. 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2. 积极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效率;3. 保守我国企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4. 积极参与企事业单位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国外人员在我国企事业单位工作期间,享有以下权益:1. 获得与我国公民同等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2. 参加我国企事业单位的各类社会保险;3. 受到我国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4. 遵循我国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章工作保障与生活服务第九条我国企事业单位应保障国外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需求,提供以下服务:1. 为国外人员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2. 为国外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3. 为国外人员提供医疗、保健等生活服务;4. 为国外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交流机会。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国外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我国企事业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1. 违反我国法律法规;2. 违反我国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3. 泄露我国企事业单位的商业秘密;4.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专家在我国的工作和生活的安全管理,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但不限于研究人员、教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外国专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3.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外国专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国专家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职责:1. 负责制定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2. 负责对外国专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3. 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外国专家安全信息;4. 负责处理外国专家安全事件;5. 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外国专家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对外国专家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八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1. 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2. 安全生产知识;3. 应急处理和自救互救技能;4. 工作场所及生活区的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九条定期开展外国专家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安全检查内容应包括:1. 工作场所及生活区的消防安全;2. 交通安全;3. 食品安全;4. 医疗卫生;5. 防盗、防抢、防骗等。
第十一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确保外国专家的安全。
第五章安全事件处理第十二条建立外国专家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确保安全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十三条外国专家安全事件处理流程:1. 事发单位及时报告安全事件;2. 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3. 根据事件性质,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a. 立即隔离、救治受伤人员;b. 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c. 调查原因,追究责任;d. 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外国专家管理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管理、引进和合理利用外国专家而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这些外国专家可能在不同领域内提供技术、经济、教育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一个科学、开放、合理的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外国专家的引进和管理。
一个国家想要从外国引进专家,首先需要建立一个适当的引进渠道和机制。
这涉及到制定外国专家的申请和批准程序、条件和标准等。
同时,也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管理体系来管理外国专家。
这可能涉及到外国专家在国内工作期限、离境和入境手续、居留许可等问题。
其次,外国专家的待遇和权益保障。
一个国家想要吸引优秀的外国专家,就需要给予他们相应的待遇和权益保障。
这可能包括给予外国专家在国内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提供住房和交通补贴,还可能包括提供外国专家的家属和子女的教育和医疗保障等。
这样做不仅可以让外国专家在国内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也可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投入度。
再次,外国专家的评价和奖励制度。
对于外国专家的工作和贡献,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价和奖励制度。
这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评价标准和指标,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估和奖励,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
这样可以进一步推动外国专家的发展和进步。
最后,外国专家的培训和交流机制。
为了提高外国专家的工作水平和能力,一个国家或地区也需要建立一个外国专家的培训和交流机制。
这可以通过组织相关的培训课程和研讨会,邀请国外的专家来国内进行交流,搭建国内外专家之间的沟通平台等来实现。
这样可以提高外国专家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推动外国专家和本国专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一个好的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
它可以帮助一个国家吸引和留住优秀的外国专家,提升国内的科技、经济、教育等领域的水平和竞争力。
同时,也可以推动国内外专家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国际间的技术和学术交流。
这样可以推动一个国家的创新和发展,提高国家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
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国专家在我国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聘请的外籍技术人员、教授、研究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外国专家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3. 依法管理,保障人权;4. 便利高效,服务至上。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全国外国专家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外国专家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外国专家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外国专家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外国专家的登记、备案、信息报送等工作;2. 对外国专家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3. 落实外国专家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4. 及时处理外国专家遇到的安全问题,协调相关部门提供帮助;5.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6. 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外国专家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章安全保障措施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外国专家提供以下安全保障措施:1. 住所安全:为外国专家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住所,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2. 工作场所安全:确保外国专家工作场所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3. 交通安全:为外国专家提供安全的交通工具,或者协助其选择安全的交通方式;4. 防火安全: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5. 医疗保健: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保障其健康;6. 应急救援: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外国专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救援。
第十条外国专家应当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一、概述沈阳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和经济中心,吸引了大量的外国专家前来工作和交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外国专家,沈阳市政府经过研究制定了《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外国专家在沈阳市的工作和生活,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沈阳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沈阳市境内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外国专家,包括常驻和短期来访的外国专家。
三、申请与审批外国专家在来华前,应向中国驻或就地办理签证手续,并将签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等相关材料通过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给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公室进行预审。
预审通过后,外国专家可办理相关工作签证和居留手续。
对于常驻工作的外国专家,他们也需要向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
四、工作管理1. 权益保障:外国专家在沈阳市享受与中国专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待遇。
他们有权获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障,并按照规定享受年假、休假和节假日待遇。
2. 合同管理:雇佣外国专家的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公室备案。
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双方可以协商续签。
3. 教育培训:沈阳市将为外国专家提供语言培训、文化交流和职业发展等方面的支持,以便他们更好地适应中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
4. 工作管理: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公室将与相关部门合作,提供就业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解决外国专家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5. 绩效评估:沈阳市将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并给予荣誉和奖励,也会依法处理在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行为。
五、外国专家服务1. 提供住宿:外国专家可选择居住在学校宿舍、酒店或租赁房屋等地方。
沈阳市将提供住宿信息查询和租赁指导服务。
2. 子女教育:外国专家的子女可以就读当地的国际学校或国际部,享受与中国学生同等的教育条件。
3. 医疗保障:外国专家可以享受到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
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范文
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范文企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专家在企业内的工作和管理,加强与外国专家的合作交流,提高公司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外国专家进行技术合作的项目。
第三条公司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
特设外国专家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协调外国专家的工作。
第四条外国专家指被聘用在中国公司工作的、来自国外的专家,包括技术、管理、培训等各个领域的专家。
第五条公司对外国专家应进行必要的面试、考察和背景调查,对其提供材料和资质进行审核,并签订法律合同和保证合法居留的相关文件。
第六条公司和外国专家应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协商延长。
第七条公司对外国专家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并为其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二章外国专家的管理第八条外国专家应按照合同约定来中国工作,并按照中国的法律和相关法规遵守中国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外国专家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排和管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外国专家应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在工作中违法违纪,不得与他人有不当行为。
第十一条外国专家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支持和管理服务,保障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外国专家应与中国员工平等相处,传授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中国员工的专业能力提高。
第三章外国专家的权益保障第十三条公司应为外国专家提供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合同约定支付薪资,并及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公司应提供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外国专家享有公平公正的评聘与晋升机会,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定和晋升。
第十六条公司应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第十七条对于外国专家的知识产权、发明创造等相关权益,公司应予以保护和尊重。
第四章外国专家的考核和奖惩第十八条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外国专家进行工作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贡献。
外国专家服务与管理办法
沈阳市外国专家工作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861101 【实施日期】 19861101 【章名】全文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充分发挥外国专家的作用,为我国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国专家包括外国文教(卫生)、科技专家(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来我市进行讲学、科研和非贸易性技术交流等方面的外国教学、科研人员)和经济专家(根据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协议或合同规定,应邀、应聘来我市进行技术指导、技术服务或负责技术、生产、经营、事务等方面管理工作的外国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外国专家是聘请单位或工程项目的业务成员,聘请单位要同他们搞好合作共事关系。
凡与他们业务工作有关的工作计划、业务情况以及有关规章制度,都应及时向其介绍;有关的业务会议和活动,应当请他们参加;有关的业务资料,应当向他们提供。
要重视外国专家的业务或技术指导,认真对待他们在工作中提出的建议。
遇有分歧意见,要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对于外国专家的重要意见,要向主管部门反映。
凡属合理可行的,要及时采纳,组织实施;一时办不到的,要向其说明情况,并创造条件,争取办到;不合理的,也要向其讲清道理,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条聘请单位在外国专家来沈工作前,要按《沈阳市外宾接待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市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申报接待计划。
第四条聘请单位应严格履行聘请合同。
如遇特殊情况要改变合同规定的某些条款,须经签订合同双方协商,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对贡献较大的外国专家,经上级批准,可视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
对在科研、学术方面造诣较深、身份较高或对我帮助较大的外国专家,可由邀、聘单位建议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市级领导会见。
请市级领导会见,按《关于请市级领导同志参加外事接待活动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到主管部门和外办办理报批手续。
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外事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1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外事工作的管理,规范外事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中组部、外交部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人员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任务审批、因公团组出国管理、邀请外国人来华等外事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是集团公司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统一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因公出国(境)的人员审批、任务审批管理和具体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党委、人事、外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出国(境)的人员审批、任务报批等具体事项的办理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外事工作所含内容:1.因公出国(境)考察;2.国际经贸项目、商务活动的组织、洽谈与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其中包括涉外工程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3.引进国外先进科学技术的境内、外培训以及涉外工程技术培训的组织与管理工作;4 .组织、参加境内、外与集团公司业务有关的国际会议,组织与参加国际电力展览会的参展与观展;5.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集团公司邀请和接待外国人来华事项;6.负责出国护照、签证,赴港澳通行证、签注,赴台通行证的申办和管理工作;7.日常外事工作及外事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国(境)人员审批程序第六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办发[1993] 23号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党组可直接授予已成立党委的所属单位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并须将拟授权单位名列报中组部备案,经中组部审核确认后,被授权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予以生效。
集团公司党组于2003年4月9日已正式授予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及龙源电力集团公司等三十三家单位党委具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国电集党[2003]14 号)。
第七条集团公司国际合作部负责公司本部、各分公司、驻外办事处以及集团公司所属无人员审批权单位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工作。
第八条经集团公司党组授予有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权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工作。
公司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国际竞争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引进的外国专家,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管理、科研等领域。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外国专家在公司工作期间享有合法权益。
第二章外国专家引进第四条公司引进外国专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2. 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 适应我国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4.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外国专家引进程序:1. 部门提出引进外国专家的申请,包括专家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引进理由等;2. 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引进意见;3. 公司领导审批;4. 与外国专家签订工作合同。
第三章外国专家管理第六条外国专家在公司的管理:1.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外国专家的入职、离职手续办理,以及合同管理;2. 部门负责人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工作安排、考核、培训等;3. 公司为外国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
第七条外国专家的考核:1. 公司每年对外国专家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团队合作、职业道德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外国专家续签合同、晋升、薪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外国专家的培训与发展:1. 公司为外国专家提供与工作相关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2. 鼓励外国专家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拓宽视野,提升自身能力。
第四章外国专家权益保障第九条外国专家享有以下权益:1. 合同规定的薪酬待遇;2.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3. 合法休假和病假;4. 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
第十条公司保障外国专家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排斥外国专家。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范文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范文外国专家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国专家的管理,提高外国专家的工作水平,保证外国专家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来华工作的专家、访问学者、教师、科研人员等。
第三条外国专家管理分为综合管理、聘用管理、待遇管理、日常管理等几个方面。
第四条管理部门:外国专家管理部门是负责外国专家的综合管理、聘用管理和待遇管理等工作的部门。
第五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是指聘用外国专家的单位,包括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
第六条外国专家聘用程序:外国专家聘用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聘用程序规定,与外国专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让外国专家对聘用具有合法性。
第七条外国专家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明确聘用单位、专家身份、聘用期限、薪酬待遇等内容。
第八条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按时向管理部门报送外国专家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对外国专家进行注册登记,维护外国专家信息。
第十条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应对外国专家进行有效的指导、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
第二章综合管理第十一条综合管理包括对外国专家的统一调度、协调安排、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工作流程和标准,明确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协调各聘用单位间的资源共享,加强合作与沟通,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外国专家档案,对外国专家的个人资料、工作经历等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综合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外国专家的工作评估,对外国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并给予相关奖励或处罚。
第三章聘用管理第十六条聘用管理包括聘用条件、聘用方式、聘期重新等内容。
第十七条外国专家聘用条件包括专业背景、学术成就、工作经验、外语能力等要求。
第十八条外国专家聘用方式包括全职、兼职、短期等不同形式。
第十九条外国专家聘期续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应建立外国专家聘用流程,明确相关程序和责任人。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外专发[2006]61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外专发〔2006〕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有关部委直属企业及专业总公司外事部门:为适应外国专家工作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规避高额医疗费用风险,经征求相关部门和部分外国专家聘请单位意见,我局研订了“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2006年5月11日关于完善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长期以来,各级外国专家管理部门和聘请外国专家单位十分重视在华工作外国专家的医疗保障,形成了一些有效的制度和办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切实保障在华工作外国专家和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规避高额医疗费用风险,参照国家医疗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相关国际惯例,现就完善在华工作专家医疗保障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凡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随行家属),应当拥有医疗保险,作业为华工作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障。
二、除合同别有规定的外,来华工作期限不足半年(学校为不足一学期)的外国专家,应在来华前自行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并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
对确有困难未能在来华前购妥上述医疗保险的外国专家,应及时购买中国境内能覆盖专家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保险。
三、对来华工作期限超过半年(学校为超过一学期)的外国专家(以下简称长期外国专家),聘用单位应当在中国境内为其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合同别有规定的按合同条款执行,但要确保外国专家在华工作期间拥有基本医疗保障),对已购买中国境外医疗保险且所购险种确能覆盖在华工作期间所发生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的长期外国专家,经协商可以不再购买中国境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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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目的:
为加强我司外国专家工作的管理,保证我司外事交流以及其他外事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涉外违法事件及其他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司实际,现制定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外国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感情,互敬互谅,友好合作,和平共处。
二、外国专家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人员、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居留工作及出入境等手续。
三、外国专家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利用工作或外国专家身份之便搜集、盗窃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利益的资料和文件。
四、受聘在我公司的外国专家首先应对华友好、愿与我方合作。
聘请对象为行业内技术领军人才,应有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上相关专业管理工作经验。
聘请对象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
五、被派遣的外国专家必须遵守公司的工作管理制度,服从公司的日常工作安排,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六、公司应尊重外国专家的个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国专家在我国进行传教、宣传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七、未经允许,外国专家不得兼任、接收其他企事业单位的任何工作及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任何活动。
第二章工作管理
八、根据我国外事方针政策,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目标、技术研发目标,按规定统一安排外国专家工作时间和教学进度。
九、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估考核体系,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始有计划,终有总结。
对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工作业绩突出的外国专家应给予奖励,对不适应公司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工作的,公司有权依据合同解聘。
十、每季度安排一次外国专家工作交流会,总结本月工作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调整下月的工作计划。
十一、每半年组织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外国专家进行全面的绩效考核,检测外国专家的科研、管理等业绩。
掌握外国专家的科研、管理工作等质量的测评情况。
十二、外国专家必须提前制定好各项工作计划,按要求及时填写好各类报表及工作总结,经公司审查后存档。
十三、外国专家受聘在公司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各聘用单位所有。
第三章请假制度
十四、外国专家在公司工作期间享受我国法定节假日及公司规定
的正常休息日。
十五、外国专家非节假日办理工作之外的其他事情,必须提前一周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时间不超过3天,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十六、外国专家因自身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坚持工作的,需向管理部门提出病假申请,并到指定的涉外医院就诊。
有亲朋好友来华访问、旅游需前往陪同的情况必须提前一周向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时间不超过2天。
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外出。
十七、外国专家若遇家中突发事件必须请假回国的,必须向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其准假,但外国专家必须在两周时间内返回其在华工作单位(含旅途时间),且机票及其他手续费用由本人自理。
十八、外国专家的各类请假须事先声明理由,填写请假单,将请假单递交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外国专家在外出期间应及时向等管理部门报告个人安全情况。
假满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合同有关规定扣发工资,情节严重者解除合同。
第四章合同管理
十九、公司应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制订的聘用外国专家标准合同,与外国专家三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协商订立各项具体条款。
二十、公司在明确告知外国专家的情况下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更改完善。
二十一、外国专家单方面要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书面告知并根据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解决。
二十二、公司与外国专家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各方当事人应履行合同协议约定的全部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十三、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协议或履行合同协议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即为违反合同协议。
受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
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其损失,受损害的一方仍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二十四、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受损害的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受损害的当事人有权索赔。
第五章生活、安全管理
二十五、外国专家的住宿由聘用单位统一安排、管理。
公司应及时掌握外国专家的住宿安全情况。
外国专家的客人如需留宿,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并持客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客人来访时间不得超过3天。
二十六、管理部门应帮助外国专家熟悉工作环境及居住环境。
二十七、公司应保证外国专家在参加单位相关重大活动中的安全。
二十八、聘用单位应要求外国专家保持宿舍整洁,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在公寓内拉电线及添加电器。
公司应教会外国专家如何使用
宿舍内各项电器,告知其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及如何使用应急电话。
二十九、工作时间内外国专家在规定地点就餐,应确保外国专家的用餐安全。
三十、如外国专家在各类事故中受到人身伤亡,聘用单位应按应急处置程序,立即报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公共安全部门,并保护好现场等待当地相关部门处理解决。
第六章附则
三十一、本制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执行。
三十二、本制度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解释权归属公司。
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