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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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不仅可以直接增加投资,而且有利于解除住房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扩大其他方面的即期消费,对调整需求结构、增强经济内生动力、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增加住房供应总量,又能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有利于缓解商品住房市场压力,稳定群众住房消费预期,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增强城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内在需要。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能创业,有利于提升城市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科学合理规划“十二五”期间,各地要紧紧围绕“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以新型城镇化为统领,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45.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61.8万套、经济适用住房45.4万套、限价商品房13万套、棚户区改造(含林区、垦区危房改造)43.9万套。

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问题、成因及建议

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问题、成因及建议

浅析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建议摘要: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政府运用市场机制的基本原理,组织建设以实际成本价向城市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建设工程,它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等。

关键词:保障性安居工程;问题;成因;建议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3)03-0-01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现状1995年国家出台了《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开始,保实施障性安居工程是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一种手段,作用是调控住房市场,调节收入分配,目的是逐步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2011年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为标志,确立了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

落实确保用地供应、增加政府投入、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加大信贷支持和税费减免政策方面的政策支持,对提高建设和规划管理水平及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地方政府责任考核目标管理。

保障性安居工程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制度建设逐步完善、资金筹集渠道基本确立,改善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公平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存在问题及成因(一)地方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重视不够。

由于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

工作中,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地方政府未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地方政府建设规划,没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大多是为应付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取得国家政策补贴,保障性安居工程缺乏在调查基础上的统一规划,地方政府对应保家庭、居住条件、住房需求,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有能力保障到什么范围、什么程度,基本上没有清晰思路和具体措施,缺乏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导致保障政策不健全、保障对象不明晰、保障范围不确定。

办字〔2011〕53号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

办字〔2011〕53号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1〕53号2011年4月24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分别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河北省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和《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的指导意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前期审批进度,推进项目建设实施,实现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目标,按照简化规范、并联办理、限时办结、优质便捷的要求,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管理职责,严格依法审批(一)本意见所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及城市棚户区、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和建设项目。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审批类别,不得以规范性文件设置前置条件,变相实施行政审批或增设管理环节。

(三)严格界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与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属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属行政许可事项。

不得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内容、环节、条件等,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施方案2篇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施方案2篇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施方案 (2)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实施方案 (2)精选2篇(一)一、项目背景和目标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指政府面向城市低保人群和低收入户,为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并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工程。

通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可以解决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本方案旨在:1. 根据需求情况,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覆盖范围和目标群体。

2. 制定详细的工程实施方案,包括项目规划、资金筹措、土地选址、施工等各个环节。

3. 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实施效率。

4. 加强宣传和沟通,提高社会各方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认知和支持。

二、项目实施方案1. 确定项目覆盖范围和目标群体根据城市住房困难群体调查和统计数据,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覆盖范围。

重点关注低保人群、低收入户和长期租房居民等需要帮助的群体。

2. 制定工程实施计划根据需求和资金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

包括项目分期、每个阶段的工程规模、时间节点、投资预算等。

3. 资金筹措制定资金筹措方案,包括政府资金和其他筹款方式。

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支持,探索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如社会捐款、土地出让金、银行贷款等。

4. 土地选址根据项目规划和土地政策,选择适合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土地。

同时,要考虑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设施的情况,确保住房项目的便利性和居住质量。

5. 施工和管理招标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并建立施工管理制度。

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确保住房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按时按质完成。

6. 宣传和沟通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宣传和沟通。

通过媒体宣传和社区讲座等形式,向社会各界介绍项目的目标和意义,并积极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项目实施效果评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健全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评估项目实施效果。

包括对住房供应和配套服务设施的满意度调查、居民生活改善情况的跟踪等。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项目实施方案,以提高项目的实施效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

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

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

特困户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特困户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特困户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特困户安居工程实施意见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中国政府将特困户安居工程列为民生工程的重点项目之一。

特困户安居工程是国家为改善特殊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而实施的一项公益性工程,旨在为特困户提供安全、卫生、舒适、居住条件良好的住房。

本文将就特困户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特困户安居工程实施背景特困户指由于疾病、残疾、孤老、失独等原因无法自力更生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由于长期受到生活条件的限制,这些人群的住房问题日益突出。

故此,自2010年起国家开始设立特困户安居工程,旨在为这些家庭提供舒适安全的住房条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该项目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为2020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特困户安居工程实施原则1.政府主导:特困户安居工程是一项公益性工程,因此政府应该承担主导作用,发挥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2.针对实际:特困户家庭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应该根据他们的生活现状来进行针对性救助。

3.免费补助:特困户安居工程的实施应该是全面免费的,特困户无须支付任何费用,政府应该承担全部费用。

4.关注后续:特困户安居工程的实施不应该只是简单的解决住房问题,更要关注他们后续的生活和发展。

三、特困户安居工程实施步骤1. 宣传工作。

政府应该大力宣传特困户安居工程是一项公益性项目,让他们了解这个项目的目的和意义。

2. 调查摸底。

政府应该派遣专门工作组,对特困户家庭进行调查摸底,以便更好地为他们提供实际的帮助。

3. 制定规划。

政府应该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分阶段、分类救助的规划,让救助更加有针对性和具体化。

4. 审批程序。

政府应该成立特困户安居工程审批委员会,定期开会审批特困户名单和救助方案。

5. 实施工程。

政府应该统筹安排资金,配合当地的建筑公司进行实施工程。

6. 跟踪服务。

政府应该对特困户家庭的生活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四、特困户安居工程实施方案1. 修缮旧房。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几点建议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几点建议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几点建议2011年中央下达给各地的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已顺利完成。

各地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结合当地实际,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和措施,取得显著效果。

在2011年住房保障建设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分配机制不健全,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比例结构有待调整,保障性住房后期物业管理有待加强,城乡住房保障体系有待全面覆盖,房地产市场交易中政府保障作用有待提高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一、健全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政策和运行机制。

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存在前期投资大、管理时间长、资产分布广的特点,各地反映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中央、省二级政府下拨资金比例偏小,地方政府匹配建设资金所占比例大,筹资有难度。

为此,多元化的融资方式至关重要。

首先,要发挥政府在保障性住房融资机制中的主导地位,建立长期稳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需求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之中;还要充分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用于保障房建设。

其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采取政府直接建设、政府与企业共建和企业独立建设保障房等三大模式,多渠道多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再是,将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 eits)引入公租房建设领域,利用社会化资金和商业化运作来帮助解决保障房的资金难题,完成公共产品和资本品的对接。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社会监督、及时退出、依法惩处机制。

当前,各地保障性住房分配机制不够健全,特别是退出机制难以启动。

为此,各级部门应积极推动建立住房保障、房地产、民政、公安、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居民经济状况核查系统,提供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核查报告。

各地政府在保障房分配公示申请人终审信息时,要做到信息透明,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5.03.10•【文号】国办发[1995]18号•【施行日期】1995.03.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18号1995年3月10日)国家教委、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局及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意见国务院:近几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52号)下发以后,各地人民政府普遍关心、重视解决城镇学校教职工(以下简称教职工)住房问题,许多地方、部门和单位因地制宜,采取措施,增加投入,加快了教职工住房建设,使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教职工尤其是大中城市的教师住房困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已严重影响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质量的提高,成为我国教育发展面临的重大实际问题之一,应认真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发[1993]3号)、《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发[1994]3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的精神,现就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

解决好教职工特别是教师的住房问题,是稳定教师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关系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问题,也是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具体体现。

建设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建房[1995]第110号

建设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建房[1995]第110号

建设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正文:---------------------------------------------------------------------------------------------------------------------------------------------------- 建设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建房〔1995〕第110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通知》(国办发〔1995〕6号)的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国家安居工程的各项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对国家安居工程实施的组织和领导。

国家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为推动房改,加快城市住宅建设及解危、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为了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建设部门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当做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具体负责本地区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

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申报参加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考核。

对批准参加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实施工作要予以全面指导。

对实施过程中的建设计划、选址定点、拆迁安置、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验收、销售、售后管理及资金落实等重要环节要加强具体指导、检查和协调。

对在《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发布前已经完成规划设计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尽快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工作。

如发现规划设计不合理、配套不全等问题,应尽快督促修改。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帮助城市协调政策,解决实施中有关问题。

承担国家安居工程实施任务的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主动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家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住宅建设计划、住宅发展规划,要和住房解困解危工作结合起来。

房管局安居工程建设意见

房管局安居工程建设意见

房管局安居工程建设意见作为稳定和改善居住条件的一项重要工程,安居工程的建设越来越受到政府和民众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推进和实施安居工程建设,房管局提出了以下建设意见:一、加大资金投入安居工程建设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为此,政府需要加大对安居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力度,此外还需要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各大企业参与到安居工程建设中来,提高项目的资金筹措能力。

二、打造品质高效的建设团队安居工程的建设需要一个高端、专业、强大的建设团队,因此,房管局应该通过吸引、留住、培养拥有各类专业技能的建筑工程师、项目经理、设计师、施工队等人才,不断提升团队工作水平和施工效率。

三、加强安全保障安居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人员、材料和机械等方面都需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因此,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现场监管,确保所有的施工过程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优化管理服务流程安居工程的建设涉及到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因此需要建立起一个优化的管理服务流程,通过推行信息化、自动化的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方便大众的办事流程。

五、做好社区管理社区居住环境直接关系到安居工程的成果能否实现目标,因此需要多方协作做好社区管理工作。

房管局应该与相关部门积极合作,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社区管理水平,为安居工程项目提供良好的社区支持体系。

六、确保公共设施建设配套完善安居工程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工作息息相关,房管局需要重视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安居工程项目的公共设施配套完善,增加居民的生活品质和便利性。

七、注重建设品质和环保安居工程建设需要注重建设品质和环保,墙体、屋顶、地面等基础建设部分要做到耐用、牢固,同时要保证清洁卫生和环保标准。

此外,在施工过程中需要遵循环境保护原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总之,房管局的安居工程建设意见旨在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改善民生,随着各项工作的推进,相信未来安居工程建设取得的成果将会更加显著。

安居工程建设督查工作方案

安居工程建设督查工作方案

安居工程建设督查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安居工程是一项关系民生的大事,是国家为了保障群众基本住房权益而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为了加强对安居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督查,确保项目质量和建设进度,保障群众住房权益,制定本督查工作方案。

二、督查范围1. 安居工程建设的各类项目,包括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

2. 安居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包括规划设计、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建筑施工、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等环节。

三、督查内容1. 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是否满足群众的实际需求,在设计方案公示和审批过程中是否听取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 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和拆迁安置工作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依法进行了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是否充分保障了被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

3. 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工程质量是否得到保障,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

4. 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是否跟进,是否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是否具备必要的公共配套设施。

5. 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和交付使用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是否保障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是否有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四、督查方式1. 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制定明确的督查计划和工作方案,确定督查的时间节点、主要内容和责任部门。

2.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检查,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3. 建立督查档案,对每一次督查检查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形成督查报告,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督办要求。

4. 加强对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宣传和监督,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督查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督查责任1. 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安居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安居工程建设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工作流程,严格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关于进一步推进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农民集聚”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异地搬迁工作实施“农民集聚”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
二、搬迁对象
(一)市人民政府列入搬迁计划的禁建自然村的农户。
(二)市扶贫办每年动态调整后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和省级重点帮扶村的整村搬迁农户。
(三)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的农户。
(四)列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用地复垦范围内的农户。
三、搬迁安置方式
搬迁安置方式以公寓房安置为主,其他方式为辅,主要有以下几种:
垦等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集聚点房屋建设的行业管理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异地搬迁农户的户口审核和户口迁移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小区地名命名、门牌号编制,指导新村组建等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安排异地搬迁安置户子女在安置地就学招生入学范围,明确相关待遇政策。 十、其他规定 (一)政府或村集体原则上不再新增投入资金用于列入整村搬迁自然村的公共配套建设,避免浪费投资。 (二)搬迁安置户需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协议。 (三)采用公寓房、公租房、免租房安置需申请自愿放弃农村所有宅基地及建房资格。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新 增加人口和家庭不得享受安置政策。 (四)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按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公寓房安置。每户按6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公寓房按政府核定价购买。如原有房屋实际占地面积超出60平 方米的,可以按市场评估价增购,增购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住户不再享受其他补助政策。 (五)资金补助拨付程序由相关部门根据不同安置方式另行制定。
在安置标准内的面积按政府核定价购买,超安置标准部分面积按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价购买,房源充足的小区 允许超安置标准部分增购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农户购买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可以按照安置协议的约定五年 后上市交易。
为解决部分安置户因资金不足无法认购本户标准面积公寓房的问题,安置户可根据家庭自身经济条件,允许在 本户能享受的安置标准面积内减档认购,减档后多余的安置面积由政府按政府核定价回购,安置户所得的回购款可 用于弥补家庭认购公寓房资金不足的困难,最终达到“搬得出”的要求。但减档后的认购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00平方 米,安置户以后也不再享受减档安置后的回购面积。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2.03•【文号】财办综[2015]100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的通知财办综[2015]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做好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工作,根据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要求,现就报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数据及绩效评价报告事宜通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地)2015年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情况;2016年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保障计划,即租赁补贴计划发放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附件1)。

(二)各地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完成情况和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2)。

(三)各地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完成情况和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计划。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附件3)。

(四)各地2015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具体报送资料详见《2016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附件4)。

(五)各地2015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优化安居工程方案建议和意见

优化安居工程方案建议和意见

优化安居工程方案建议和意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优化安居工程方案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针对安居工程方案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希望能够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一、优化住房设计住房设计是安居工程的首要环节,设计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居住环境。

因此,在设计方案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化:1.1 提倡绿色建筑设计,减少碳排放在住房设计中,应该充分考虑建筑的环保性,采用节能材料和节能技术,减少能耗和碳排放。

例如,采用太阳能光伏板作为能源补充,增加房屋的自给自足能力,减少对外部能源的依赖。

此外,在设计中还应该考虑如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比如利用地形、地势和气候条件来减少能源消耗。

1.2 提高建筑的抗震、防火性能在设计住房时要考虑到地震和火灾等自然灾害的影响,采用耐震、耐火的材料和结构设计,提高建筑的抗震和防火性能。

此外,还应该合理规划建筑的疏散通道和逃生设施,确保居民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安全地逃生。

1.3 注重室内舒适性和居住品质在住房设计时,应该注重室内舒适性和居住品质,合理规划房间布局,保证采光和通风的良好性能,提高室内空气质量。

同时,在设计中还应该考虑到未来居民的需求,比如增加儿童游乐区、社区活动场所等设施,提高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便利性。

二、优化社区规划社区规划是安居工程的重要环节,良好的社区规划可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因此在社区规划中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优化:2.1 创造宜居的社区环境在社区规划中应该着力营造宜居的环境,包括绿地建设、景观设计、健康步道等方面。

应该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合理规划社区的绿化区域,增加社区绿地的面积,提高居民的休闲和娱乐空间。

同时,在景观设计上也要注重创新,打造独具特色的社区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2.2 提供丰富的公共服务设施在社区规划中还应该提供丰富的公共服务设施,例如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文化设施等,满足居民的各种需求。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5•【字号】并政发[2009]40号•【施行日期】2009.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政策(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范畴。

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国有重点煤矿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房建设、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等。

(二)优先土地供应。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

单独选址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新建道路和公共建筑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公开出让,按规定缴纳100%土地出让金,市财政按65%比例返还用于拆迁补偿。

(三)优惠扶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中小学教育基金、园林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收取。

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房项目由市国土局在土地出让时按100%比例收取保证金,3日内转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在15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0天)按65%比例以拆迁补偿费返还。

(四)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由市建管委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相关单位同步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09.28•【文号】国办发[2011]45号•【施行日期】2011.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

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

浅析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建议

浅析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建议

浅析保障性安居工程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建议作者:徐静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05期摘要: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政府运用市场机制的基本原理,组织建设以实际成本价向城市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建设工程,它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等。

关键词:保障性安居工程;问题;成因;建议中图分类号:TU113.5+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3-0-01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现状1995年国家出台了《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开始,保实施障性安居工程是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的一种手段,作用是调控住房市场,调节收入分配,目的是逐步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

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的原则,要以大中城市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2011年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为标志,确立了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

落实确保用地供应、增加政府投入、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加大信贷支持和税费减免政策方面的政策支持,对提高建设和规划管理水平及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地方政府责任考核目标管理。

保障性安居工程从试点到全面铺开,制度建设逐步完善、资金筹集渠道基本确立,改善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条件,促进社会公平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存在问题及成因(一)地方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重视不够。

由于现行住房保障政策都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虽有一定效力,但未形成法律制度约束。

工作中,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地方政府未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地方政府建设规划,没有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目标和措施,大多是为应付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取得国家政策补贴,保障性安居工程缺乏在调查基础上的统一规划,地方政府对应保家庭、居住条件、住房需求,地方的经济发展状况有能力保障到什么范围、什么程度,基本上没有清晰思路和具体措施,缺乏利益调节和退出机制,导致保障政策不健全、保障对象不明晰、保障范围不确定。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2.02.07•【文号】财综〔2022〕37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2年2月7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加强属地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资金分配、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03.24•【文号】财综〔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3.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交通委、城乡建设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决定从2014年开始,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现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3月24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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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意见
1995年3月8日建设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通知》(国办发〔1995〕6号)的精神,为了切实做好国家安居工程的各项具体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国家安居工程实施的组织和领导。

国家安居工程是党和政府为推动房改,加快城市住宅建设及解危、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为了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建设部门和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当作一件重要的事情来抓,切实加强组织和领导。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具体负责本地区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工作。

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申报参加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考核。

对批准参加国家安居工程城市的实施工作要予以全面指导。

对实施过程中的建设计划、选址定点、拆迁安置、规划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验收、销售、售后管理及资金落实等重要环节要加强具体指导、检查和协调。

对在《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发布前已经完成规划设计的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尽快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工作。

如发现规划设计不合理、配套不全等问题,应尽快督促修改。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帮助城市协调政策,解决实施中有关问题。

承担国家安居工程实施任务的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主动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国家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要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住宅建设计划、住宅发展规划,要和住房解困解危工作结合起来。

要积极与计划、银行等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协作,加快做好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计划立项,选址定点,土地征用、拆迁、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涉及建设项目中的各种报建报批手续要按规定程序抓紧审核办理;并认真做好安居工程的建设、配套、销售、物业管理等全过程的实施管理,确保国家安居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国家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要符合节地和节能的原则,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市政设施条件。

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 180-93),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满足基本的卫生、安全要求。

要贯彻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在符合各项规划指标和规范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合理布局。

空间组织力求有新意,体现地方特色。

按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国家安居工程,其配套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要提高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的质量,切实做到经济、适用、美观。

规划、设计方案一经审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对今后几年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在选点和规划时,要一并给予考虑,分期征用划拨,确保供应。

三、国家安居工程住宅设计标准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乙类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不得搞高标准住宅,也不能建成简易住宅。

平均每套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一般应控制在55平方米以下,要通过精心设计,提高和改善住宅的使用功能。

住宅的户室类型,要以二室户型为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少量的三室户和一室户型。

二室户型的比重应在60%以上。

要提高住宅设计的科技含量,要广泛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对新型墙体建筑材料应用的各项规定。

四、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项目应指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技术力量、信誉良好的单位组织建设。

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设。

要通过精心规划,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管理,降低住宅造价,提高住宅的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为居民提供方便、安全、优美的居住环境,达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五、抓好国家安居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

建设项目要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中标单位不得转包,一经发现转包,要依法严肃处理。

要按照合理工期安排开竣工计划,施工承包合同工期不得突破计划工期,确保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国家安居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使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优良品率达到25%以上。

工程项目的验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验收规范及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建设主管部门除令其返工外,还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

对优质工程项目,可给予奖励。

六、严格控制住宅造价,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效益。

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规定的七项因素控制住宅成本。

七项因素中属于行政性或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收取,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属于实际发生需要核定的项目,要加强核算环节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虚列虚报。

对小区内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配套建设项目。

如商店、营业性娱乐设施等费用,不得摊入住宅建设成本,应通过组织出售或出租,回收资金。

应由政府承担的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小区内50%非经营性配套及项目,应积极落实资金,组织建设,确保工期。

公共配套项目,无论是经营性的,还是非经营性的,要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国家安居工程建设的住宅,可以实行住宅室内粗装修,以避免二次装修造成浪费。

七、建成的国家安居工程的住宅,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中的规定,直接以成本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及危房户。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危房户。

各地应抓紧制定具体的出售办法,并会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积极配合金融部门做好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工作。

要提高售房的透明度,防止不正之风。

八、及时做好产权登记管理工作。

对以建设成本价出售的国家安居工程住宅,产权归个人所有,并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地方产权登记规定,按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个人所购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九、加强对建成住宅的售后服务和管理。

国家安居工程建成的住宅小区应按物业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在住宅建设阶段,就要提前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

物业管理单位要执行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规范行为,搞好各项物业管理工作,为群众提供良好的便民服务,解除购房者的后顾之忧。

通过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物业管理方式,推动新的住宅物业管理机制的建立,提高和改善住区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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