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及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法律法规在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权益、规范旅游经营行为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旅游法律法规案例,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介绍2019年7月,某旅游公司组织了一次国内游团队,行程为五天四晚。
在旅行过程中,游客发现旅游公司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
此外,行程中还存在行程压缩、景点安排不合理等问题。
游客与旅游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经调查,旅游公司确实存在虚假宣传、降低服务质量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公司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旅游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夸大住宿条件,误导游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在宣传中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2)降低服务质量:旅游公司在行程安排、景点选择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旅行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
2. 问题分析(1)旅游公司法律意识淡薄:旅游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导致违法行为发生。
(2)监管不到位: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旅游公司的违法行为,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3)游客维权意识不足:部分游客在遇到问题时,未能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对策建议1. 加强旅游公司法律培训:旅游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 强化监管力度: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游客权益。
3. 提高游客维权意识: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旅游法律法规,提高游客维权意识,使其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4. 完善旅游投诉机制: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机制,提高投诉处理效率,确保游客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及答案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及答案旅游是一种愉快的体验,但在享受旅游的同时,我们也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旅游法规。
在旅游过程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到旅游合同、旅游安全、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来了解一些常见的旅游法规问题,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旅游合同的案例。
小明在旅行社预订了一次旅游团,但是在出发前,旅行社突然通知他取消了旅游团。
小明对此感到非常不满,他想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旅游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取消旅游合同应当提前通知旅游者,并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如果旅行社未提前通知或者未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因此,小明可以向旅行社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旅游安全的案例。
小红在一次旅行中遇到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一定的人身伤害。
她想要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旅游安全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权益。
如果旅行社未为旅游者购买相应的保险,造成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小红可以向旅行社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案例。
小李在旅游过程中遇到了旅游产品质量问题,他购买的旅游产品与旅行社宣传的不符,导致他的旅游体验受到了影响。
他想要了解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或者欺骗消费者。
如果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旅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向旅行社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并可以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因此,小李可以向旅行社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费用,并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某国际旅行社 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旅 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 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 法按计划起飞。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等 候。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愿意解除旅 游合同,但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团费 的50%,理由是旅行社违约;旅行社 愿意退还全额团费 但拒绝赔偿,洪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 投诉。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 时后前往北京。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 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 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 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 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旅行社仍 然存在违约的事实。
• 由于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责的法律依据,因而,对不可 抗力的认定至关重要。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某些事件, 直接导致旅游合同的履行遭遇障碍,旅行社或者旅游者的权益遭受损害, 给对方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方总是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有 些情形,不论是对旅行社,还是对旅游者,虽然貌似不可抗力,但实际 并不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成为确定不可抗力的关键要素之一。 • 不能预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否为不可预见,主要依赖于当时的 科技水平和人们的一般预见能力,对旅游合同的履行而言,许多所谓的 不可抗力,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只要旅游者或者旅行社采取了 措施,就可以预见且可以克服。一般来说,旅游者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 同,间隔时间有长有短。假如时间间隔很短,旅行社和旅游者对是否会 发生不可抗力都较为敏感;假如时间间隔较长,旅行社和旅游者也都有 义务对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附随注意义务,以当今的科技水平和手段, 对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都有足够的预警机制和能力。就旅行社而言,组 团社有足够的机会获取旅游目的地所有气象资料,更何况还有地接社可 以为组团社提供气象资料;组团社在组团之前,本来就应该对旅游目的 地包括气象在内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作为旅行社,应当对某些 特殊的气象现象有大致的了解,前往东南沿海地区旅游,特别是夏季, 就应当特别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旅行社只要稍加注意,收集气象资料, 就能够预见一些对旅游团产生阻碍或者损害的自然现象,并有足够的空 间和时间加以避免。就旅游者而言,旅游者有义务对天气变化等因素加 以注意;也不能以单位有紧急任务,无法参加已经确认的旅游行程,或 者以家人生病或者自己生病为由,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全额返还旅游 团款。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题春节前夕,北京一旅行社接待境外一批游客。
按合同规定,该批游客在北京参观游览四天,旅行社的按待计划是:第一天参观游览故官;第二天参观游览颐和园;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第四天安排购物及自由活动,晚上离境。
谁知该旅行社导游员小王把第三天参观游览长城的内容擅自改为第四天的内容。
当时游客曾提出质疑,领队也问小王有何道理?但小王不作任何解释,只是说:“景点不会少你们的”。
当旅游团傍晚回宾馆时,下起了大雪。
第四天旅游车开到半道上,交通警察已经采取封路措施,无奈,旅游车只得返回市区,游客们十分不满,于是该团领队通过手机向旅行社投诉,并要求赔偿游客的经济损失。
根据案情请回答:1.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2.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分)旅游团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6分)答:合理。
(2分)因为:导游擅自改变计划;(2分)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
(2分)该案中有几项不合法之处?如何处理?为什么?(7分)答:2处不合法。
(2分)导游擅自改变计划和大雪封路并非不可抗力。
(2分)因为:没有导游改变计划的条件出现;也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定条件。
(3分)2.案例分析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犯过失伤害罪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1998年因该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
1999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
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为不服,依法向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案(1)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2分),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2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1分)(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2分)。
旅游案例分析二
法律问题
(1)旅行社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导游黄 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 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2)导游黄某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 气突然变化所致,与其工作无关是否正 确?有何依据?
(1)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 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
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黄某既然是受旅行
• 1.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 成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 务。本案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载明邹 钦入院诊断为右侧大脑半球梗死伴出血、颅内 感染、肺部感染、呼吸系统衰竭,导致抢救无 效死亡,死者家属不能举证证明邹钦死亡是意 外,所以不能赔付保险金。
法律问题
• 本案中造成旅游者的损害结果和损失由 谁承担?
案例分析:
• 本案是一起因饭店食品造成食物中毒引起旅游者人身损害 的案例。本案中造成食物中毒的医疗费用应由饭店承担, 如果旅行社先行负担,则可以向饭店追偿,旅行社还应退 还部分旅游费用。
• 事件发生后,造成食物中毒的饭店做出赔偿行为,旅行社 也退还了部分旅游费。
案情一(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 2003年8月,李哲和妻子、女儿参加上海 某旅行社组织的“千岛湖三日游”旅游团。 地接社浙江某旅行社在26日下午安排了参 加沿江漂流公司的竹筏漂流。李哲一家人 坐在竹筏的后排,女儿坐在中间。游客们 谁也不知道,筏工是临时性未经培训的民 工,游客上船时,也没有人安排他们穿救 生衣。竹筏离岸不久,风大水急,竹筏直 打转,筏工慌了手脚,游客们这时惊慌失 措。
• 更让游客们没想到的是这时筏工使用 的撑杆也失效了,他无法让竹筏正常 的漂下去。荒乱中,李哲的女儿落入 了水中,但筏工并没有采取任何抢救 措施,跳入水中抢救的只有李哲。十 分钟左右,在岸上的筏工听到呼救声 后游过去帮着将李哲的女儿救起,但 李哲因体力不支沉入了江底,再也没 有活着出现。巨大的悲痛笼罩着李家, 在他们要求组团的上海某旅行社承担 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后,遂将上海某旅 行社和浙江某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 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1.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
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
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
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
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
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
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A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2.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
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
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
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同意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
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目录
CONTENT
一 案例概况 二 案例解析 三 法律依据
一、案例概况
王某一家三口准备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春节旅行 团”旅游活动。2020年1月15日,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1 月25日-29日旅行社为王某家3人提供往返机票及当地住宿、 旅游活动,合同签订当日付清全部履行费用。后某旅行社 向三亚某酒店及某旅行社交付了本旅行团全部房费及包机 费用。
二、案例解析
旅行社与旅游消费者之间的旅游合同 因无法正常履行而解除,各方均不负违约 责任,双方都无过错,均受影响和伤害。 双方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是当下疫情防控 的需要,也是对国家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已经发生 且无法退还的必要费用,当事双方应该秉 持理解和包容的心态,根据公平的原则协 商解决或依法处理。
感谢聆听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 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 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月23日,王某以新冠肺炎疫情发展不可控为由,多次 以微信方式向旅行社员工表达退团退费的要求,某旅行社 当即表示双方可以协商延期或变更旅游项目,不同意退费。 1月25日王某一家三口未能成行,目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某旅行社答应疫情过后双方协商解决或诉讼处理。
二、案例解析
本次武汉爆发乃至波及影响全国的新 冠疫情,确实始料不及,对普通民众的 日常工作、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2020 年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 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 通知》明确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 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 “机票+酒店”旅游产品。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1.中国旅游法中国旅游法是1993年颁布的法律,旨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旅游者的基本权利和旅游经营者的基本义务,并明确了旅游投诉处理的程序和责任。
以下是中国旅游法案例分析:案例:游客因旅行社推荐的酒店住宿环境差,要求退款和赔偿。
分析:根据中国旅游法第十七条,旅游者有享受安全、舒适、卫生的旅游服务环境的权利。
如果旅行社未能提供合适的酒店住宿,旅游者有权要求退款和赔偿。
旅行社应该为游客提供合理的补偿,例如退还旅游费用或提供替代的住宿安排。
2.美国旅游法美国旅游法是一系列针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法律法规,旨在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规范旅游业的运作。
以下是美国旅游法案例分析:案例:旅游者在住宿酒店被偷窃,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分析:根据美国旅游法和相关州法律,酒店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
如果旅游者在酒店内被盗,酒店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旅游者可以要求酒店赔偿损失,包括丢失的物品的价值和相关费用。
然而,旅游者也需要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比如锁好房间门、保管贵重物品等。
3.欧盟旅游法欧盟旅游法是对欧盟成员国旅游市场的统一规范,旨在促进旅游业发展和保护旅游者的权益。
以下是欧盟旅游法案例分析:案例:旅游者在预定机票后,航空公司取消了航班,未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分析:根据欧盟旅游法,航空公司有义务向旅游者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并在航班取消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可能包括重新安排航班、提供替代交通工具,或者退还旅游费用。
如果航空公司未能履行这些义务,旅游者可以要求退款和赔偿。
综上所述,旅游法规案例分析通常涉及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和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旅游者在遇到问题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退款、赔偿或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同时,旅游经营者也需要遵守相关法规,提供安全、舒适、合理的旅游服务。
参加旅游团旅游期间不慎摔伤的案例分析
参加旅游团旅游期间不慎摔伤的案例分析《旅游途中的意外摔伤:责任与赔偿的权衡》一、案例详情2023年5月,李某参加了由某某旅行社组织的“五一欢乐游”旅行团,前往某著名风景区游玩。
在旅行的第三天,旅行团安排游客参观一座古老的寺庙。
寺庙内的地面由石板铺就,部分石板存在高低不平的情况。
当李某跟随导游行走时,由于注意力被周围的建筑吸引,未留意脚下,不慎踩在一块凸起的石板上,失去平衡摔倒在地。
同行的游客立即呼叫导游,旅行社工作人员迅速将李某送往附近的医院进行救治。
经诊断,李某左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疗。
李某在医院治疗了两周,期间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
此外,由于受伤,李某无法正常工作,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李某认为旅行社在安排行程和保障游客安全方面存在疏忽,应当对其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而旅行社则认为,已经在旅行前对游客进行了安全提示,李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二、详细判例李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调查和审理,认为旅行社在以下方面存在一定过错:1.对于景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地面情况,旅行社未能提前充分了解并向游客作出特别提醒。
2.在旅行过程中,导游未能密切关注游客的行走情况,及时提醒李某注意脚下。
但同时,法院也认为李某自身存在疏忽,未充分留意周围环境,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70%的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4万元。
李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三、律师点评从法律角度来看,这起案例涉及到旅游服务合同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游客自身的注意义务。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对游客的人身安全承担合理的保障义务。
这包括对旅游行程中的潜在危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告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及在意外发生时及时提供救助。
在本案例中,旅行社虽然进行了一般性的安全提示,但对于景区内特定的地面隐患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特别提醒,存在一定的过错。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5月8日,马先生至旅行社及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要求旅行社就合同中未履行部分
继续履行并赔偿违约金。
经多次沟通,因双方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时间、方式上存在分歧,致协商不成。马先生遂一纸
诉状与旅行社对簿公堂。
案件综述
Mr.Ma says
“补游”没商量,时间、方式有说法
旅行社擅自减少合同约定景点,已经构成违约,所以他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的规定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安排其“补游”两个景点。若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则 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发生的费用5890元。此外,旅行社还要承担其为本
,这明显不合理,也缺乏法律依据。旅行社愿意退还马先生父子未游览景点的门票及导游 费用并赔偿同等金额共计600元。
6
Chapter 2
案件处理
案件处理
1
向游客赔礼致歉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 指导
导 人
游 员
3
2
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3-6个月
目录
CONTENT
Chapter 1 Chapter 2
Chapter 3
案例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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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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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点评
旅游法律案件分析
最终判决
从因果关系的必然性角度来考虑,西栅子村生态观光园做好安全防范措 施并安装避雷设备并在危险地段修筑防护栏的行为固然可能会减少陈林 林、魏伟死亡的可能 性,但也仍然无法完全避免这一事实。换句话说, 生态园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行为并非陈林林、魏伟跌落山下死亡不可 或缺的条件。二人的死亡与雷击这一自然天 气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因 此,本案中被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成立。
旅游法律案件分析
案例: 案例:旅游事故中经营 者的责陈林林、魏伟系夫妻关系,原告陈某、杨某系陈林林的父母,原告魏某、 闫某系魏伟的父母。2009年6月13日,陈林林、魏伟到西栅子观光园游 玩。二人购票 进入西栅子观光园后,攀爬箭扣长城。当日下午13时许, 二人在长城上遭雷击后坠落山下,致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事发后,二被告积极组织人员进行了救助。 2009年7月31日,四原告诉 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损失60万元。另查,被告西栅子观光园原 名称为北京箭扣生态观光园,系西栅子村委会出资设立的 集体企业。 在西栅子观光园出售的门票背面印有游客须知,其中第一条载明:进入 园区的所有人员,严格遵循国家对文物保护的法令法规严禁攀登园区内 古长城,对 登城造成人员伤害和意外事故责任自负。 在西栅子观光园景区门口及景区内多处设有“禁止攀登未开发长城”的 提示牌。西栅子村委会根据相关部门要求,聘有专门 长城巡查员。西栅 子观光园在陈林林、魏伟遇难前,未以任何方式标明观光园界线。
1、损害事实否客观存在 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 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具体来看,损害事实有财产损害、 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本案中,陈林林、魏伟二人在攀爬 箭扣长城时不幸遭雷击后坠落山下死亡,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人 身损害,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被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 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 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 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为因果 关系。具体到侵权责任中来,因果关系要件要求加害行为必然 引起损害事实发 生。注意此处强调“必然性”。 本案经法院审理查明,陈林林、魏伟跌落山下死亡的直接原因 是遭到了雷击。虽然如此,但四原告坚持认为,被 告北京西 栅子观光园区未能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安装避雷设备及在 危险地段修筑防护栏造成了陈林林、魏伟遭雷击后跌落山下死 亡。然而,二被告则认为,自己 无义务安装避雷设备并在危 险地段修筑防护栏,陈林林、魏伟遭雷击后身亡发生地并非自 己的服务范围。
旅游相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近年来,旅游市场中也出现了诸多纠纷,其中旅游合同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简介2018年7月,某旅行社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合同,约定张某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5日游。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景点、住宿、交通、餐饮、导游服务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全部旅游费用。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景点未按合同约定开放,导致行程安排被打乱;2. 部分餐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3. 导游服务态度不佳,存在欺骗游客现象。
张某认为旅行社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部分景点未按合同约定开放,导致行程安排被打乱;2. 部分餐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3. 导游服务态度不佳,存在欺骗游客现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就旅游活动所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游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二)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1. 行程安排: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旅游行程的时间、地点、景点、住宿、交通、餐饮等;2. 旅游费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旅游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3. 导游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导游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4.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三)旅行社的违约行为1. 部分景点未按合同约定开放: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游客行程安排被打乱,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2. 部分餐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旅行社提供的餐饮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3. 导游服务态度不佳,存在欺骗游客现象:导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事后,游客投诉该旅行社未按合同履行,存在欺诈。 谢某则称,为了使客人品尝地方风味,做了夸张的 宣传,但动机是好的,而客人食用“水席”加收餐 费是理所应当的,并无不妥。 讨论:根据上述案情, 试分析下列问题 1、该案例中的导游员的做法是否 存在过错?事后他的辩称是否合法?为什么? 2、 该导游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哪些权利?经营者应该 履行哪些义务?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消费者九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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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权 知悉真情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 求教获知权 自主选择权 依法结社权 维护尊严权 监督批评权
2004年10月,洛阳某旅行社接待了JBW-9710的香港 旅游团,委派导游员谢某为全陪随团服务,谢某为提 取回扣,向客人建议将原定餐食改为“洛阳水席”, 并进行了言过其实的夸张的宣传,当客人询问是否需 要增加费用时,谢某答复水席不会超过原定餐饮标准。 但当客人面对“洛阳水席”的汤汤水水时,发觉与谢 某宣传的不相符,连呼上当。不料,第二日,谢某又 向游客宣布,因“水席”标准超过原定标准,故需要 加收少量餐费。对此,部分团员表示不满,但因已经 食用了“水席”不得不交出超支餐费。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知: 该导游侵犯了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自 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旅游经营者 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 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二)提供真实信 息, 三)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
李某参加青年旅行社组织的青岛大连五日 游,在宾馆住宿时,宾馆和导游未做任何 提醒,李某在客房洗澡时被烫伤。李某找 到随团导游寻求相关赔偿,导游叫李某以 宾馆违约提供的客房条件与合约不符,宾 馆以李某为旅行社人员为由叫李某找旅行 社。
答案:1、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导 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本 案中谢某的做法存在过错和事后的辩称不合法。谢 某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意误导消费者食用“洛 阳水席”,在承诺不超过原定餐饮标准后提供质低 价次的汤汤水水,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存在过错。 然而谢某并未就此打住,在第二天,又以餐饮超标 为由,加收费用。谢某依法收取必要费用是其权利, 但同时谢某负有保证给游客提供与所支付费用相称 的服务,谢某不履行义务就是侵犯他人的权利。所 以他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旅游饭店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饭店业作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旅游饭店业也暴露出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某五星级酒店侵权案为例,对旅游饭店业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某五星级酒店位于我国某旅游城市,是一家集客房、餐饮、会议、娱乐为一体的综合性酒店。
2018年6月,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因客房服务员疏忽,导致一位入住客人遭受意外伤害。
事发后,客人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酒店认为客人自身存在过错,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客人将酒店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酒店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问题:1. 酒店客房服务员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客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3. 酒店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1. 酒店客房服务员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保障客人在酒店内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客房服务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客人遭受意外伤害。
因此,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 客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客人入住酒店时,已签署了入住协议,其中明确约定了客人在酒店内的行为规范。
客人自身在入住期间,未严格遵守酒店规定,存在一定过错。
3. 酒店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上述分析,酒店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客人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旅游法与旅游业管理案例分析
06
总结回顾与拓展思考
关键知识点总结回顾
旅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旅游法规定了旅游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旅游资源的保 护、旅游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旅游安全等,为旅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方面,如旅游行政部门、旅 游企业、旅游者等,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以 确保旅游业的顺利运行。
案例二:某景区游客安全事故处理
事件概述
某景区发生游客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原因分析
景区安全设施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游客自身安全意识不 强等。
处理结果
景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治疗,同时配合相关 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
启示意义
景区应加强安全管理和设施建设,提高游客安全意识;相 关部门应加强对景区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游客安全。
旅游合同制度
明确旅游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旅游服务 提供者和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旅游合同纠纷调解机制
建立旅游合同纠纷调解机构,为旅游者和旅游服 务提供者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3
旅游合同纠纷仲裁与诉讼制度
对于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旅游合同纠纷,可以通 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案例三:某酒店服务质量投诉处理
某酒店因服务质量问题引发游客投诉,涉及房间卫生 、餐饮服务等方面。
输入 标题
投诉内容
房间卫生不达标、餐饮食品质量差、服务态度不好等 。
事件概述
处理结果
酒店应重视游客投诉,及时解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酒店的监管和指导,推动行业服
务质量提升。
启示意义
酒店对游客投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进 行整改,并向游客道歉和赔偿。同时,酒店加强了内 部管理和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旅游案件法律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中,各类旅游纠纷和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报告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案件为例,分析案件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案件简介某年某月,张某与妻子李某计划前往我国著名的旅游胜地——桂林进行为期五天的旅游。
通过网络预订,张某夫妇选择了一家名为“桂林旅游之家”的旅行社。
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由旅行社提供全程旅游服务,包括住宿、交通、导游、门票等。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夫妇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导游服务态度恶劣,且存在行程安排不合理、景点门票欺诈等问题。
张某夫妇与旅行社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
旅游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后,认定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责令其退还部分费用并赔偿张某夫妇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分析1. 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张某夫妇与旅行社之间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旅行社作为服务提供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
2. 违约行为旅行社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住宿,侵犯了张某夫妇的合法权益。
(2)导游服务态度恶劣:导游的服务态度直接影响了张某夫妇的旅游体验,属于服务质量问题。
(3)行程安排不合理: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安排行程,导致张某夫妇在旅游过程中产生不便。
(4)景点门票欺诈:旅行社在景点门票上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张某夫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退还部分费用:旅行社应退还张某夫妇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2)赔偿精神损失费:旅行社应赔偿张某夫妇因旅游体验受损而造成的精神损失。
旅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问题: 问题:游长城计划的取消究竟是不 可抗力,还是旅行社违约? 可抗力,还是旅行社违约?
《合同法》规定,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此规定, 从表面上看,游长城计划被取消的直接原因的确是由 于不期而至的大雪,属于不可抗力。但实际情况是, 这场大雪固然属不可抗力,但只要导游按照原计划履 行合同,不擅自改变行程,该团队本来完全可以在大 雪到来前完成游长城的计划,避免这起纠纷的产生。 所以,导致游长城计划的被行之有效取消是导游违反 约定,是人为造成的。没有导游的随意变更,就不会 产生旅游行程取消的后果,违约与取消行程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旅行社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 问题:这则声明是否具有法律 效力? 效力?
分析: 旅行社和游客作为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他 们在民事活动中各自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旅 行社和游客不能将自己的这则声明成立的话,旅行社 就拥有随时调整旅游行程的权利,按照民法、合同法 关于公平、平等原则的精神,那就意味着旅游者同时 拥有随意变更行程旅游行程的权利。假如真的是这样, 旅游合同肯定难以得到全面、适当的履行。因为旅游 者和旅行社一样,也会出于各种考虑,随时提出变更 旅游行程,旅游合同就在随时变更中得到艰难的履行, 旅行社和游客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完全实现,那么双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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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案例分析一、某国际旅行社在取得《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便组织出境游—泰港澳十四日游,某16人报名参加。
此旅行社因太过匆忙,未对地接社进行比较选择,就随便找了一家旅行社。
因地接社组织不力,泰段没有地陪,许多景点不能游览。
某回后,便至这家旅行社提出索赔,该社辩解这不是我们的责任。
某等于是前往旅游质监局投诉,发现该旅行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只有60万元。
请问:●旅行社辩解是否正确?答:旅行社的辩解不正确,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旅行社组织旅行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旅行社如此草率,是为错误之一;因镜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境旅行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的旅行社追偿,故该社详解纯属狡辩,是为错误之二。
●若旅行社无力赔偿,是否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还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故该社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不足,需补缴100万元,另外,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因此某此次所投诉的旅游事故适用于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为做好暑假旅游,便组织前往刚开发的海岛旅游。
在组织中,该社为保证一定利润,便与当地其他旅行社商议统一价格,此价远高于成本价。
后便组织三十余人前往。
此景点确是风光秀丽,令人流连忘返,许多游客拍照兴致很浓,其中有两名客人爬上了一块形状奇特险峻的山上,结果站立不稳,摔落,造成骨折。
二人回家后便至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辩解:“这是导游人员未作提醒的原因,与我社无关。
经查,该导游的确未做提醒,便要此2人向导游索赔。
二人便前往质监局投诉。
请问:●是否适用保证金?答:不适用,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人身财物意外事故的,不适用于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围。
●旅游社有哪些违规行为?答:该社有以下几个违规行为: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不得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而该社与当地旅行社制定统一价格即违反了该条款。
2、<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组织旅游应当保障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要求,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该社未能做到这一点。
3、这里牵涉到一个职务代理的问题,此时导游人员正在进行该社的旅游业务活动,是该社的法定代理人,在代表旅游企业进行导游讲解并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当旅游者发现导游质量或生活安排出现问题时,不是向导游员而是应向旅游企业提出要求或诉讼,旅游企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导游是否违规?答:导游违规了,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且说明和警示要求真实、准确、通欲易懂,不致发生歧义,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某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游,为兴城二日游,报价198元/人。
其中某三人报名参加。
合同写得不错,但上车后,发现合同列明的“豪华空调车“变成了京巴(普客),等到当地后,又发现住宿由标明的“三星双标”变成“二星四人间”,并且是公用卫生间。
旅游时,导游马某说:“旅行社安排的ABC三个景点不好玩,兴城刚开发了一个D景点比较好玩,建议前往。
旅游者颇为心动,大家就都去了。
此时导游又说,为纪念D景点开发,当地推出邮票一套,价格60元,但找她购买,只需45元。
旅游者颇为恼火,此行住、玩、行都不佳,回后,便要求旅行社赔偿旅游费用的一半金额(99元)。
旅行社解释:“兴城为刚开发城市,许多配套设施不健全,又因为现在是旺季,三星订不到房间,只能订到二星。
而豪华空调车改普客,则是交通公司的原因,应向交通公司索赔。
房间80元,我社可退还房间差价40元。
请问:●该社辩解是否有理?为什么?应该赔偿哪些费用,是否适用质量保证金?答:该社的辩解没有道理,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旅行社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旅行社应该按照约定为旅游者提供各项服务,具体错误行为及应当赔偿的费用如下:1、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此处应退还房间差价40元,并赔偿40元,计80元,而非40元;2、安排的交通工具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而不是由旅游者向交通公司索赔;3、导游人员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规定,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此案例中应按合同数额计算赔偿;4、导游人员私自兜售商品,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此案例中应每个购买者退还45元。
另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当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适用于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以上几项费用均适用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使用。
●马某有何违规行为,该如何处理?答:导游马某有以下两点违规行为:1、此次旅游活动中并未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故不具备行使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前提。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若违反了,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同时扣8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2、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若违反了,则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同时扣6分;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倘若导游不服审议,是否有权提出复议和诉讼?答:有权提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
●当该导游提起复议时,马某称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权利,行政部门无权处罚。
至于私自兜售商品,她认罚。
请问马某辩解是否正确:答:马某对于私自兜售商品认罚的态度正确,但对于“导游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的权利,行政部门无权处罚”的辩解不正确,因为导游人员行使该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2、必须是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3、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4、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四点缺一不可。
而此次被改变行程的旅游活动并不符合第二和第四点,故马某不可行使该权利,所以她的辩解不正确。
四、某外国语大学语专业的三年级学生某,一直对导游行业非常向往,从大一考到大三,但无一成功。
暑假至某A国际旅行社实习,想积累些实务经验,以便下次考试。
该国际旅行社业务非常繁忙,一次就委托某做导游。
但不幸的是,某第一次就被行政执法部门查获。
请问:●他有哪些违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该如何处理?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且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导游人员还应佩戴导游证,而某并未取得导游证,属于无证导游,条例规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
●某感到不满,自觉自己为旅行社聘任,请问旅行社是否有聘任权?答:导游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旅行社并无直接聘任权,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只能聘用合格的导游,若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书的导游或领队,则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15天停业整顿,并可并处人民币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若某所带之团改为国客人,旅行社可否聘任?答:若该团为国客人,旅行社须聘用某临时从事导游活动,则须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后方可聘任某临时从事导游活动。
五、某旅行社导游带团前往旅游。
此团为较难带的教师团,一行26人。
上车时,突然发现有增加小孩。
根据规定,该导游立刻汇报旅行社。
旅行社回答“不可以,若随团走,小孩产生费用,则由家长另付。
便约定原3200元/人,小孩则为2000元/人。
”当团至世博园,导游提出因世博园票价未列入2000元,四个小孩每人付票价的一半50元,教师不同意,认为该导游有私揣嫌疑,导游恼火,其中一老师打至110报警。
便由地陪先行带其他人游览,全陪则被带至派出所做笔录。
全陪越想越气,便打至旅行社要求返回。
该社同意。
而四位老师认为全陪中止了导游服务,回后便至质监局投诉。
请问:●导游行为是否属于中止导游合同?答:该导游的行为不属于中止导游合同,因为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一般来说,构成中止导游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接待计划执行完毕之前;二是必须是擅自中止,这是中止导游活动的最主要的特征;三是必须是彻底中止,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为是导游活动的中止,而在此案例中,导游返回是经过旅行社同意的,并非擅自作主,这就与第二点不相符,因此该全陪的行为并不属于中止导游合同的行为。
六、某旅行社导游徐某在“五一”应邀为朋友所在单位提供导游服务。
当他在导游时被当地执法人员查获,决定处罚。
理由是导游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