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证人包括哪些人?
刑事诉讼法第82条
刑事诉讼法第82条一、简介刑事诉讼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定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具体规定。
其中,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是关于证人的询问和质证的规定。
二、证人的定义和重要性证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能够提供有关案件事实的人。
证人的证言具有重要的价值,它可以提供关于案件真相的线索,有助于法庭判决。
三、证人的询问和质证证人的询问和质证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有利于收集证据和查明事实。
3.1 证人的询问证人的询问是指法庭对证人进行提问,以了解证人所知道的案件相关情况。
在证人询问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询问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对证人进行合法合规的询问。
- 询问应当尊重证人的权利和尊严,避免对证人的不当压迫和干扰。
- 询问应当全面而详细,以获取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
3.2 证人的质证证人的质证是指当事人或法庭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进一步的追问和辨认。
质证的目的是验证证人提供的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它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 提问是否与证人的直接观察和经历相符。
- 检验证人的身份和可信度。
- 检验证人的口供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吻合。
四、证人的权利和保护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受到一定的保护。
这些权利和保护的目的是保证证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词,同时防止对证人的不当侵权。
4.1 证人的权利•证人有权拒绝作伪证。
•证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自证其罪的问题。
•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案件无关的问题。
•证人有权请求法庭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4.2 证人的保护•法庭应当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其遭受滋扰、恐吓和报复。
•法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证人的隐私,防止其个人信息泄露。
•法庭应当提供必要的翻译和辅助设施,帮助证人理解和表述自己的证词。
五、证人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可能面临处罚。
以下是常见的证人违法行为:5.1 伪证伪证是指证人在证言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以干扰司法公正和误导法庭判决。
刑事证据规则
最高法《解释》第106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
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
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 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最高法《解释》第109条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
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 在一定困难,但尚未丧失正确认知、表达能力的被害人、证 人和被告人所作的陈述、证言和供述; (二)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
的依据。„
传闻证据规则
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 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 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
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
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
不利被告人的证言。
Thank you
青岛 心晴
邮箱:
可能失真
02 未宣誓 如实作证
无法交叉询 问
04
不能察言观 色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了30种 • 不必要出庭的例外(第803条): 公共文书和著作中的记录、有罪判决等 • 无法出庭的例外(第804条): 临终陈述、因病无法出庭等
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必须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直接接触
直接原则
直接采证原则:法官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其他目的可采纳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1条给传闻下的定义是:传闻是指用 来作为证据证明待证事项的真实性的陈述,但它不是陈述者在 审判或听证作证时所作的陈述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有什么规定?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用来判定事实的证据中还包含着关于证人的言辞,但是证人始终没有其他证据一般具有严格的客观性,所以刑诉法中就为证人设立了专章的规定来规范现实中的证人问题,下面一起来看看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有什么规定?▲一、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有什么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之所以要为证人提供那么多的便利条件也是为了让案件关键的证人能够出面保护法院判决和社会的正义,否则在现实中的确有的证人处于自私的目的而不愿帮助那些受侵害的公民得到救济。
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怎么规定的?在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也规定了证人应该具备什么样的身份和资格,在司法实践当中,证人证言对于法官最后的判决是有影响性的,每一个证人都应当秉承着客观的态度做出证言,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怎么规定的,小编来告诉大家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是怎么规定的?在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规定上,我国采取的是证人出庭作证和例外原则相结合的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此规定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意味着证人只有出庭作证才能实现被询问、质证的立法目的。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又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这就说明证人履行作证义务既可以采取出庭作证,向法庭口头陈述自己所知道案情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出庭作证,由司法人员将其证言制成笔录在法庭上宣读的方式。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又规定了例外原则,即:“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据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在证人保护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显得空洞、零散,不成系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57条至第164条作了相类似内容的规定。
怎样认定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如何认定
怎样认定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如何认定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1、被害人陈述。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在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就是由证人证明案件事实经过。
证人通过证言的形式来证明案件的事实,那怎样认定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据的一种,那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如何认定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一般是口头陈述,以笔录加以固定;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
所以,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能够辨别是非并正确表达的公民个人,单位不能作证人。
鉴于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间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更换;证人本人也不可以仅以个人意见作证或拒绝作证;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这种“证人不可替代”的特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
这种陈述可以直接指认犯罪过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征,常常是直接证据。
另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没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
这种陈述的内容不如前者丰富和具体。
刑事诉讼法证人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人条件有哪些证人应当具有的条件是: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刑事诉讼一般比较复杂的,很多的案件除了物证的证明还需要人证,而且人证和物证都很重要,甚至人证在一定程度上比物证更重要。
那么刑事诉讼法证人条件有哪些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见下文。
一、刑事诉讼证人的条件作证是贫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一切公民只要了解案情并有作证的能力,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证人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便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证人必须是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3)证人是自然人。
证人一般应当出庭作证,在法庭上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的询问、质证。
证人作证是一种义务,同时也是一种权利,此外,证人还享有查阅询问笔录,要求对笔录中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部分加以补充、改正,要求补偿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受司法机关的保护等诉讼权利。
二、刑事案件证人的权利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美国学者乔恩华尔兹描述为“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机密来促进某种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有关系的重大的情报。
”三、刑事案件证人的义务1、按照出庭的义务。
2、如实作证并回答质询的义务,如实作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其二是不得隐匿事实。
刑事诉讼法练习题
刑事诉讼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必须经过以下哪个机关的批准?A. 公安机关B. 人民检察院C. 人民法院D. 司法行政机关2. 根据刑事诉讼法,下列哪种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A. 可能判处死刑B.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C.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D.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3.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以下哪种措施?A. 可以不通知其法定代理人B. 可以不告知其权利义务C. 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D. 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4.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应当在何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B.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行为之日起一年内C.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行为之日起两年内D.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行为之日起三年内5.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A. 可以不予受理B. 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C. 可以转交公安机关处理D. 可以转交人民法院处理二、多项选择题1. 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A.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B.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C. 可能判处死刑D. 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 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作为证人?A. 被害人B. 犯罪嫌疑人C. 被告人D. 证人的亲属3. 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哪些证据不得作为定罪的依据?A. 非法获取的证据B. 未经质证的证据C. 被告人的供述D. 证人的证言4. 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拘留?A. 正在实施犯罪行为B. 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嫌疑C. 可能逃避侦查、审判D.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5. 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逮捕?A. 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嫌疑B. 有证据证明其可能逃避侦查、审判C. 有证据证明其可能毁灭、伪造证据D. 有证据证明其可能继续实施犯罪三、判断题1.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
新刑事诉讼法02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 情形有(新刑诉法第209条)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适用简 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合议庭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 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 诉转自诉案件
※自诉人的范围: ——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成年且精神正常)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受强制、威 吓无法告诉,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 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 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 “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 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 兄弟姐妹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要求赔 偿的人: ——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 ——被害人是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 理人代为起诉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单位未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因刑 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起诉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 1、刑事被告人 2、无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 3、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三、上下级关系、检察一体化原则
1、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 察长负责制。 2、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 3、下级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
刑事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If you think that you have forgotten a person, then you are not so stupid as to mention her with forgetting.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参与人有哪些?1、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一般在公诉案件中可由被害人自己、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担任。
3、法定代理人,一般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对被代理人负有监管、保护义务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辩护人,一般指律师。
5、证人,对案件提供证言的人员。
6、鉴定人,一般指专业机构的鉴定人员。
一、刑事诉讼参与人有哪些1、当事人,以下5类人员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1)被害人,被害人即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员。
(2)自诉人,在我国《刑法》中,有几种罪名属于“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一般的伤害案,公然侮辱、诽谤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军婚案,虐待案,遗弃案等,这些刑事案件中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的被称为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有嫌疑的犯罪人员。
(4)被告人,被提起公诉的犯罪嫌疑人员。
(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案件已经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在此案件中权利受到侵犯的人可以随着检察机关的公诉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类人员被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这类人员也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一般在公诉案件中可由被害人自己、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担任,在自诉案件中一般由自诉人本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参加诉讼的人员。
3、法定代理人,一般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对被代理人负有监管、保护义务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4、辩护人,一般指ls。
人证取证问题
田国宝:刑事证人作证行为法律定位的反思【内容提要】刑事证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外的、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耳闻目睹的案件有关事实的个人和单位。
作证不应当定位为证人的义务,而应当定位为证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存在重大缺陷,应将其修改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耳闻目睹案件有关事实的人(单位)都有作证的资格。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证人/作证行为/权利/义务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的证人拒绝作证(以下简称拒证)或消极作证的问题,一直被人们认为是困扰我国司法实务部门的一大难题。
学术界和司法界一直都在声讨证人拒证或消极作证行为并试图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如很早就有人认为证人拒证是一种犯罪行为,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证人拒绝作证罪(注:参见袁春:《刑法应增设证人拒绝作证罪》,《法学评论》1988年第3期。
)),但时至今日,此问题“涛声依旧”。
笔者认为,人们之所以对刑事证人拒证或消极作证行为深恶痛绝,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人作证行为定位不当的影响。
其实,如果我们能对刑事证人多一些人文关怀并站在一个比较公正的立场来审视刑事证人拒证或消极作证的问题,那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也许会更趋于理性。
一、刑事证人的定义与特征科学界定刑事证人的内涵与外延,是我们正确认识刑事证人的前提。
究竟何谓刑事证人,《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似乎都未作明确的规定。
我国学术界在此问题上也未达成共识。
如有人认为,刑事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且到案作证的人”。
(注:《辞海》编辑委员会编:《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版,第440页。
)也有人认为,刑事证人“是指知道案件的有关情况,应当事人的询问和人民法院的传唤到庭作证的人”。
(注:卞建林主编:《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页。
)还有人认为,刑事证人“乃指对于法律有关事实,就其五官觉察所得而陈述者”。
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导读: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诉讼判决有很大的影响。
证人的资格、确认等都需要符合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那么,那些人是可以作为出庭作证的证人呢?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
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不同于见证人。
只要知道案件情况,不论其性别、职业、社会地位、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态度、健康状况如何,都可充当证人。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下列人员不能作证人: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但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可以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作证;聋人或盲人可以就其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作证;年幼的人如果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也可以作证人。
②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被告人不能互为证人。
③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不能在自己承办的案件中作证人。
如果他们事先了解案情,应以证人身份作证,不应再承办该案件。
④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民事案件代理人也不能作本案的证人。
中国法律规定了证人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证人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侦查阶段,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守秘密;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查阅和更正;证人的正当权利如遭司法人员侵犯,有权提出控告;因出庭作证所花的费用有权要求偿付。
证人的义务有:接到司法机关的通知后,应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作证;在法庭上应如实陈述和回答问题。
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对司法机关询问的情况和本人陈述的内容要保守秘密。
二、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1)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的新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的新规定有哪些?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案件时,都必须依据所掌握的证据进行判决。
我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证据包含人证、物证等。
证人在开庭时,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的规定,进行作证。
▲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人出庭的新规定:为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提高庭审质量,《解释》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1、明确了证人出庭的范围及拒绝出庭的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
证人因身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庭审期间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但可以通过视频等方式听取其证言。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符合条件的证人,经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可以强制其出庭。
▲2、明确了鉴定人出庭的范围及拒绝出庭的处理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3、明确了证人保护和作证补助的相关问题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与证人保护措施的法律程序规定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与证人保护措施的法律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在案件调查和审判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证人可能面临各种压力和风险,包括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复、威胁和诱惑等,这可能导致证人不敢或不愿出庭作证,其证言的效力受到损害,甚至致使案件无法公正地审理。
因此,为了保障证人的安全并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和证人保护机制做出了详细的法律程序规定。
证人证言的基本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的种类和作证程序、证言的效力、证人出庭的义务、证人拒绝作证的情形,以及证人违法、作伪证等行为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证人种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包括目击证人、伴随证人、鉴定人、被鉴定人、勘验人、被勘验人、认罪认罚证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翻译人等。
其次是作证程序,证人应当在法庭出庭作证,就案件事实如实作证,不得隐瞒或歪曲真相,不得拒绝回答法庭提问。
证人有义务接受书面传票,并按照要求到场作证,法庭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可以对其作证的内容进行质证。
证人作出虚假证言或者规避证言,是犯罪行为,将受到司法追究。
最后是对证言的效力,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
对于证人证言的效力,在审判前是由案件侦查机关采纳、排除,审判时则由审判机关负责评价、认定。
在证人证言能够提供对案情重要证据的情况下,证言可以作为独立证据使用。
证人保护机制的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为了确保证人的安全、减轻证人的压力和保障证人的权益,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人保护措施的程序和规定。
证人保护措施适用于被视为重要证人的人员。
相关情形包括因涉案或间接涉案而受到威胁,或者因反社会势力被威胁或处境困难而对案情有重要证言的人员。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证人保护措施,包括封闭审理、伪证及人身安全保护、证人身份保密和家庭地址等隐私保护。
封闭审理是指在严格保密措施下,保障证人和有关人员的隐私,保护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地位。
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证人应该如何作证
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证人应该如何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1、按通知的要求出庭的义务。
2、如实作证并回答质询的义务,如实作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其二是不得隐匿事实。
3、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刑事诉讼中要求,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有作证的义务的。
而此时作证的人,我们一般称之为证人,其所作的证供为证言。
实践中,证人的范围有所限制,那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一、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这种缺陷或者年幼要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而是否达到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
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当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二)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
(三)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四)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们)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问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或更换。
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这种不可替代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们)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五)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
The unexamined life is not worth living. 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哪些人?导读: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要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所谓的刑事诉讼当事人,就是指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是参与到了本刑事案件的人。
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他所以参加到诉讼中来,是因为正当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刑事诉讼法为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以当事人地位。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
一般情况下自诉人就是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法定代理人。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行使控诉职能,其诉讼行为对诉讼进程有决定性作用。
因而,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重要的诉讼主体。
法律赋予自诉人在诉讼中以广泛的诉讼权利。
主要有:①提起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②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回避;③出席法庭审判,参加法庭调查和辨认,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新的证据,传唤证人,申请重新鉴定和勘验;④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⑤请求法院调解或与被告人自行和解;⑥在审判前撤诉;⑦阅读或听取审判笔录,有权请求补充或改正;⑧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申请。
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犯罪,尚未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被告人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的要求得到赔偿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的见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的见证人的条件有哪些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
又称在场见证人。
证人由案件本身决定,不能任意选择,只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有关情况作证;而见证人则是根据需要产生和决定,可以选择,同时他只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起证明作用。
相信大家也都听说过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关的就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少不了的就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刑事诉讼法的见证人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是同样的明确,对于见证人的标准和种类划分都是非常的严格的,但是到底哪些人可以成为见证人,可以到本文了解。
▲一、刑事诉讼法的见证人的条件有哪些《解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见证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而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利害关系:一是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包括与被告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如系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包括本人和本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某种利害关系。
但是,虽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可以担任刑事诉讼的见证人。
例如,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但是由其见诬搜查过程,能够有效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并不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故可以担任见证人。
相反,不应由被害人的家属担任见证人,因为其担任见证人,不足以有效监督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会影响到案件公正处理。
3、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设立见证人的目的在于监督相关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确保相关笔录和清单的客观公正,因此,应当由实施相关刑事诉讼活动主体以外的人进行见证,以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现象。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法律法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证人证言的定义和作用证人证言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第三人或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出庭作证,向法庭提供与案件相关事实的口述陈述。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可以为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提供重要的证明资料。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认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认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定证人的证言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特定的人员需要出庭作证,并赋予其证言的特殊法律效力。
例如,法律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公务员以及一些特殊职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等)的证言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法律对这些特定人员的证言赋予了较高的法律效力,因为他们的证言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一般证人的证言一般情况下,对于非法定证人的证言,刑事诉讼法采取了相对宽松的原则。
即使证人证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不充分性,法律仍然承认其作为证据形式的价值。
法庭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评估时,会同时考虑其他证据和案件的完整性,以综合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合理性。
3.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认定,还会综合考虑证人的可信度。
对于证人的身份、权威性、前科等方面会进行综合考量。
如果证人的证言不够可信或存在其他问题,法庭可能会要求进一步的调查和证据支持,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正义。
三、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和限制1.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作为一种直接证据形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立犯罪行为和确定犯罪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往往需要借助证人证言,以获取更加全面和真实的信息。
证人证言的价值在于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目击、听说或了解情况的信息,使得法庭能够更加准确地判断案件的真相。
刑事诉讼法证人规定如何?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证人规定如何?证人应当具有的条件是:(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4)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需要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对于认定嫌疑人是否犯罪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收集的证据中就有证人证言这一项,对于案件知情的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关于证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那么刑事诉讼法证人规定如何?一、关于的证人规定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
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应当具有的条件是:(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4)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二、我国刑诉法中的证人制度新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针对司法实践中证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问题比较突出的现象,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完善了重要证人的出庭作证制度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新刑诉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
The temper should never be greater than the abilit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刑事诉讼法中的诉讼参与人具体就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如果根据诉讼参与人同案件的利害关系来分析的话,诉讼参与人具体就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两类。
各不同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都有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除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依据诉讼参与人同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可以将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二、刑事案件作出判决的时间是多久?(一)审查期限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公诉案件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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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证人包括哪些人?
刑事诉讼法的证人包括所有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
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证人包括哪些人?
刑事诉讼法的证人包括所有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
凭借证人的证言来查清案件事实为古今中外的法律所重视,也是各种诉讼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证据形式。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应当具有的条件是: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4)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5)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1、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2、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3、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4、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5、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六十三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
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刑事上的案件往往都是因为涉及到很严重的罪行才会被检察机关提请到法院,而检察院想要指控一个人首先就得拿出除了手头上客观科学的证据以外,偏向于主观的证人所见证的事实证据,而只要是与案件相关或者直接亲眼看见的人都是法条规定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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