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问题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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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闲置土地依法处置的分析

关于闲置土地依法处置的分析

CHINA VENTURE CAPITAL 中国科技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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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运转和使用,达到除害兴利,促进社会生活、生产,保障社 会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 三、结语
信息技术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 作用和意义,在实践当中应当加强应用实践,发挥出信息技 术的优势,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能够取得更好的成效,确保 建设质量、进度,控制施工成本,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的综合 效益。
26 I中国科技投资 CHINA VENTURE CAPITAL
有更高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而保障施工质量。并且通过 B1M技术,可以在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当中,实现对工程 结构配件、材料、设备信息快速查询,这对施工质量的管理 来说非常有利,任何在施工过程当中所使用到的配件、材料 或是设备,都能够通过B1M技术平台,及时查询到其所在位 置,如果其存在质量问题,就能够更加准确定位,使所有可 能存在的质量问题都能够暴露出来,便于施工质量的改进。 再者,BIM技术平台可以实现质量检查、现场施工照片与模 型集成化,简单来说,所有的质M:检查现场施工情况照片, 都能够被对应储存到相应施工部位,通过信息化模型、现场 的实际照片等对该部位进行展示,可以为质量管理提供更 多的视角和信息。
(水四利)工程建设管理竣工阶段信息技术的应用 进入水利工程建设的竣工阶段后,管理工作的力度需 要继续保持,对最终确保水利工程的建设质M:来说,是不容 忽视的。例如,一方面,可以基于BIM技术,对水利工程的建 设整体情况,进行反复的对比和现场检验,确保之前发现和 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完全的解决和处理;另一方面,可以 借助各种信息化的检验技术设备,提高对水利工程现场检 验的效率和准确性,帮助发现各种可能存在的隐蔽问题,全 面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保障水利工程能够以最好的状态投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国有闲置土地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包括城市边缘的废弃工业用地、农村村庄周围的闲置农田等。

接着分析了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难点,主要集中在政策与制度问题、资金与技术问题以及社会与环境影响方面。

最后对存在的问题与挑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展望,包括加强政策法规的落实,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加大土地复垦力度等。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国有闲置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从而更好地推动国有闲置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处置。

【关键词】国有闲置土地、类型、处置难点、政策、制度、资金、技术、社会影响、环境影响、存在问题、挑战、建议、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统一所有并加以管理的土地资源。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国有土地遭遇闲置现象。

这些国有闲置土地虽然表面上没有被利用,但却可能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

国有闲置土地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政策与制度问题、资金与技术问题、社会与环境影响等。

对于如何有效处置国有闲置土地,需要全社会关注和共同努力。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研究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对于推动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完。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分析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处置难点,探讨其中存在的政策与制度问题、资金与技术问题以及社会与环境影响,旨在为解决国有闲置土地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通过对国有闲置土地问题的研究,可以帮助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好地认识国有闲置土地的现状和影响,制定更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国有闲置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研究国有闲置土地问题也有助于引起社会各界对土地资源利用问题的关注,推动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解决国有闲置土地问题提供参考,促进国有闲置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闲置土地的管理与处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闲置土地认定第四条闲置土地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规定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或连续停止开发满一年的土地。

第五条土地闲置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处置原则第六条闲置土地的处置应遵循促进土地利用、保护耕地、维护土地市场秩序的原则。

第七条对于闲置土地,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开发利用,防止土地长期闲置。

第四章调查和认定第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疑似闲置土地进行调查,并在确认土地闲置后依法进行认定。

第九条调查和认定工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处置方式第十条根据闲置土地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限期开发;(二)临时使用;(三)土地置换;(四)土地使用权交还;(五)其他依法合规的处置方式。

第六章延长开发时间第十一条对于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开发时间的,用地单位应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七章临时使用安排第十二条闲置土地在限期开发前,可安排临时使用,但不得影响土地的原定用途和规划条件。

第八章土地置换或拍卖第十三条对于长期闲置且无法开发的土地,可采取土地置换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九章土地使用权交还第十四条用地单位无法继续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应将土地使用权交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发布前已闲置的土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注:本办法仅为参考模板,具体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是指在规划范围内,未经合法审批,未用于农业生产、工矿业、城镇建设等用途,长期处于未利用状态的土地。

闲置土地
的认定标准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
介绍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及相关内容。

首先,闲置土地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依法合规,即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认定;二是公平公正,即认
定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性;三是科学合理,即认
定标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等科学依据。

其次,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地
利用年限,即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政策规定的土地利用年限,超过
规定年限而未进行合法利用的土地可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二是土地
开发程度,即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实际开发情况,未进行合法开发
利用的土地可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三是土地管理情况,即根据土地
管理部门的监管情况,发现未经合法审批、长期未利用的土地可被
认定为闲置土地。

再次,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

例如,对于农村宅基地、城市空闲宅地、工矿废弃地等不同类型的土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最后,对于已经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促使其合法利用,以充分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总之,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并加以重视,共同努力推动闲置土地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与处置规定的解读

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与处置规定的解读

一、关于闲置土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1999年01月01日开始实施,于2004年8月28日被修订,现行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于2007年8月30日被修订,现行有效。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1999年4月28日开始实施,已于2012年7月1日被国土资源部修订。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2008年09月03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1号),2002年4月16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二、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1)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3)已动工开发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2、“动工开发时间”的认定[2]动工开发时间起算点应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①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之日;②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之日;③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之日。

3、“开发建设总面积”的认定[3](1)“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2)“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4、“投资额”的认定[4]“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闲置土地是指在规划范围内,具有建设条件,但长期未用于建设或者其他合法利用的土地。

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以保障公平公正。

下面将介绍闲置土地认定的标准。

首先,闲置土地认定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利用年限、土地规划用途和土地实际利用情况等方面。

土地利用年限是指土地取得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未用于建设或者其他合法利用的土地。

土地规划用途是指土地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用途,若长期未按规划用途利用,则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土地实际利用情况是指土地实际使用情况与规划用途的符合程度,若存在严重偏离规划用途的情况,也可作为认定闲置土地的依据。

其次,闲置土地认定需考虑土地的实际情况。

在认定闲置土地时,需要充分考虑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的自然条件、土地的所有权情况等因素。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土地,其认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由于受到市场需求和政府规划的影响,其认定标准可能会更加严格;而偏远地区的土地,由于受到交通、资源等因素的限制,其认定标准可能会相对宽松。

最后,闲置土地认定需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在认定闲置土地时,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土地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以获取准确的土地利用情况、土地所有权情况等信息。

通过实地调查和评估,可以全面了解土地的实际情况,为认定提供客观依据。

综上所述,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包括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实地调查评估等方面。

在进行闲置土地认定时,需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需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4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47.《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6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及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及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及处置方式一、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闲置土地指的是土地使用权人明知土地已建成的建筑物完全或部分未被利用或仅被部分利用,且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缴纳了相应的滞租滞纳金仍未得到合理利用的土地。

1.建筑物未被利用或仅被部分利用:土地使用权人明知土地所建建筑物完全或部分未被利用,即土地上的建筑物没有正常商业运营的情况,或者只有建筑物的一部分被利用,无法充分发挥其效益。

2.存在滞租滞纳金:相关主管部门对闲置土地进行认定时,通常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在闲置土地上缴纳滞租或滞纳金,以刺激其进行合理利用。

如果土地使用权人缴纳了滞租滞纳金但仍未得到合理利用,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3.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闲置土地的认定需要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关的认定文件或通知书。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1.强制利用:政府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征收或征用,并委托专业开发商进行开发利用。

征收或征用后的土地可以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性项目。

2.出让或租赁:政府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出让或租赁,将其转让给有实际需求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开发利用。

出让或租赁土地的方式可以通过招拍挂、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3.处罚措施:对于存在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政府可以采取处罚措施,如处以罚款、限期整改等措施,以促使土地使用权人尽快利用土地。

4.激励政策: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对于利用闲置土地进行开发的企业或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补贴,以鼓励其进行合理利用。

5.建立使用优先权制度:政府可以建立闲置土地的使用优先权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利用闲置土地时给予优先权,确保土地得到充分利用。

6.推动土地流转:政府可以推动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以便有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转让或租赁给有需求的企业或个人,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

7.完善监管机制:政府应加强闲置土地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闲置土地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处置。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空闲土地,是指土地属于未利用或者利用不当,使用费用低,价值不被充分挖掘出来
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可以确定其基本概念为:土地未被确定用途,或者用途不一的土地,土地占用率、质量、年限及推行程序均存在不完备等问题,并
受到正式程序、行政制度或其他规章制度限制,不能正常开发使用的土地。

要定义空闲土地,文件上需要具有如下几个条件:
一、土地未被确定用途
土地上的任何一种经营活动,均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功能,不能被滥用或用于其它用途,否则就应视为空闲土地。

二、土地占用率低
空闲土地的占用率低于正规土地的占用率,即土地的面积小于正常的使用面积,而且
占地区域有限,使利用不足,或者被大量应用闲置现象,即被视为空闲土地。

三、质量不达标
空闲土地的质量一般低于正常土地的质量,例如土壤质量降低、含水量低,需要改善
即可适用,但是经济效益不优。

四、限制时间短
空闲土地一般处于限制性时间影响下,例如土地使用权或管制到期、水电交割日期过期,等等、此类土地属于空闲土地。

五、涉及实施章程的程序
此类土地一般有严格的流程,受到政府严格的章程和规定的限制,因此不能正常使用,也被视为空闲土地。

然而,不同的政府部门有不同的定义,尤其是在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多种情况,所以在
实际应用中,最好及时与分管部门开展讨论和沟通,以判定具体空闲土地情况。

国有土地闲置管理办法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闲置管理办法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闲置管理方法]闲置土地管理方法闲置土地管理方法篇一:最新版闲置土地处置方法闲置土地处置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足运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增进节省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商定、规定的开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开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开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局限性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局限性百分之二十五,中断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能够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运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照依法依规、增进运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算,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告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告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提供土地开发运用状况、闲置因素以及有关阐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告知书》应当涉及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状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根据;(四)调查的重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它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推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能够采用下列方法:(一)询问当事人及其它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规定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阐明。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案例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案例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案例违法造成土地闲置的,土地使用者应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

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第16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3‰的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市国土部门可按其拒缴金额,收回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对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或拍卖,招标或拍卖所得应先用于抵交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闲置土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未被有效利用的土地资源。

对于闲置土地的认定,需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定进行判断,以便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管理。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首先,土地使用年限是判断土地是否闲置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土地使用权证书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

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已到期而未进行有效利用,就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此外,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尚未到期,但长期未进行有效利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其次,土地规划用途是否得到有效利用也是判断土地是否闲置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定,土地规划用途应当得到有效利用,未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例如,规划用途为农村居民点的土地,如果长期未进行农村建设或农业生产活动,就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此外,土地上是否存在有效的建设活动也是判断土地是否闲置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计划进行土地利用,未进行有效的建设活动,或者建设活动长期中断的土地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例如,已经批准用于工业建设的土地,长期未进行工业建设活动,就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最后,土地资源利用效益是判断土地是否闲置的重要标准之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应当符合土地资源利用总体规划,未达到规划要求的土地利用效益较低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例如,农用地长期未进行农业生产活动,或者工业用地长期未进行工业生产活动,就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综上所述,闲置土地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土地使用年限、规划用途是否得到有效利用、土地上是否存在有效的建设活动以及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认定,才能更好地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管理。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国有闲置土地是指国家所有并尚未利用的土地资源,这些土地有可能是由于政府规划的超前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因为不符合规划而无法用于开发建设。

这些闲置土地的存在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处置国有闲置土地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从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和其处置难点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主要包括农用闲置土地和城市闲置土地两大类。

农用闲置土地主要是指由于城市化进程导致的部分农田闲置,很多农村建设用地规划超前或者农村非农经营用地未能全面利用而形成的闲置土地。

城市闲置土地则是指城市规划用地的超前规划和城市用地供应与需求不匹配所造成的土地资源的闲置。

在这两类土地中,又分别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国有闲置土地。

1. 农用闲置土地农用闲置土地主要由以下几种类型:1)未被利用的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用以建房和居住的土地,但是由于农村人口外流、房屋闲置等原因,导致很多宅基地未被有效利用。

2)农村集体土地闲置。

这是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未能有效实行流转导致的闲置现象,包括了土地被闲置或者被用于其他非农业生产。

3)农村规划用地超前。

在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时,由于规划的超前导致了部分土地的闲置,或者规划土地与实际需求不符合。

城市闲置土地主要由以下几种类型:1)城市建设用地超前规划。

城市用地规划超前导致了部分用地闲置,或者规划的用地与实际需求不匹配。

2)城市用地供应不足。

目前很多城市存在用地供应不足的情况,导致了一些土地的闲置。

3)城市工业和物流用地的废弃。

随着城市的发展,一些工业和物流用地被废弃,但是却没有得到合理的再利用。

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主要包括政策难点、法律难点、土地使用难点和资源整合难点。

1. 政策难点政策难点是指国家相关政策在国有闲置土地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处理国有闲置土地问题时,缺乏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因此很多时候政策层面的支持不足。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
闲置土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未被有效利用的土地,其认定标准对于土地利用和
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

对于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
照土地利用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如果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或者长期未进行土地开发、建设或经营活动,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其次,土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闲置土地的认定还应该考虑土地周边的基础
设施建设情况。

如果一块土地周边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完善,但土地本身仍然处于未利用状态,就应当对其进行认定,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合理利用。

再次,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
计划,各地应当合理规划土地利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如果某块土地长期未能按照土地利用计划进行合理利用,就应当对其进行认定,并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合理利用。

最后,土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在进行闲置土地的认定时,还应当考虑土地
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如果一块土地处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但长期未能进行合理利用或者存在环境污染等问题,就应当对其进行认定,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考虑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
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等多个方面。

只有全面考虑这些因素,才能准确认定闲置土地,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国有闲置土地是指由国家所有、在一定时间内未使用或未被有效利用的土地。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工业用地闲置:由于经济发展的变化导致工业用地需求减少或转移,部分工业用地闲置。

这类土地通常位于城市较老的工业区域或者是曾经的过剩产能所在地。

2. 农业用地闲置:由于农村人口减少、农民转行或者农业机械化发展等原因,农田耕种面积缩小,部分农业用地闲置。

3. 城市建设用地闲置:由于城市土地规划调整、建设项目取消或者延迟等原因,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闲置。

这类土地通常处于城市发展新区或者市中心的闲置地块。

4. 其他类型闲置土地:包括旅游开发用地、矿产资源开发用地等其他类别的闲置土地。

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归属不清:由于土地的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使得国有闲置土地的归属权不清晰。

这增加了土地补偿及转让的法律、规划程序的复杂性。

2. 土地规划限制:国有闲置土地往往处于一些特定的规划范围内,因此在土地处置过程中需要考虑土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等相关问题。

这一系列程序的繁琐性对土地的转让、出租、开发等产生了限制。

3. 资金投入不足: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需要相应的资源投入,包括场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由于资金不足,土地闲置的状况难以得到有效改善。

4. 建设项目不适应市场需求:在推动国有闲置土地处置时,需考虑到市场需求的变化。

由于市场需求不断变化,原本计划的建设项目可能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这给国有闲置土地的利用带来了不确定性。

5. 建设项目或土地流转的风险: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可能涉及到建设项目或土地流转,这带来了一定的经营风险。

建设项目可能由于市场竞争、政策变动等原因难以成功实施,土地流转可能面临租金收益不稳定等问题。

为了解决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需要相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简化土地归属、规划变更等手续,同时注重市场需求的调查与分析,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 新修订的《闲置⼟地处置办法》有什么值得我们关注的?下⾯请看⼩编给⼤家整理的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希望对⼤家有帮助。

1.“闲置⼟地”是指政府已经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 问:《闲置⼟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地的界定与原来的5 号令有明显区别,在执⾏中如何正确界定闲置⼟地? 答:根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闲置⼟地包括两种情形:⼀是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期限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是已动⼯开发但投资额不⾜总投资额的25%或者已动⼯⾯积不⾜应动⼯⾯积1/3,中⽌建设满⼀年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地。

这两种闲置⼟地在处置⽅式上有明显的不同。

对于第⼀种情形的闲置⼟地,除了因不可抗⼒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以外,满⼀年的要缴⼟地闲置费,满两年的要⽆偿收回。

⽽对于第⼆种情形的闲置⼟地,主要是与⼟地使⽤权⼈协商,依照《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采取延长动⼯开发期限、调整⼟地⽤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地等⽅式处置,促进国有建设⽤地有效利⽤。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闲置⼟地处置办法》规定的“闲置⼟地”,主要是指政府已经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不包括在政府储备中⼼尚未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

2.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由国⼟资源主管部门核实认定 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闲置⼟地的情形进⾏了界定,实践中这种认定的责任⼈是国有建设⽤地使⽤权⼈还是国⼟资源主管部门? 答:根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认定的责任⼈是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

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调查发现的闲置⼟地,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国有建设⽤地使⽤权⼈下达《闲置⼟地认定通知书》。

国有建设⽤地使⽤权⼈在收到《闲置⼟地认定通知书》后,认为其闲置⼟地属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可以向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说明材料,由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进⾏调查核实和认定。

如何认定土地闲置及法律依据有哪些?

如何认定土地闲置及法律依据有哪些?

如何认定土地闲置及法律依据有哪些?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土地闲置费;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一、如何认定土地闲置及法律依据有哪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这里“规定的期限”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闲置土地的构成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开发建设;二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置土地;三是土地闲置的原因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

因此,以下四种情形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三是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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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问题的法律分析
作者:丁雯雯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6期
摘要闲置土地的大量存在成为当前较为严重的铺张浪费资源的现象,清理处置闲置土地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闲置土地问题在目前来说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而立法的缺失使得该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的困难,所以当前针对该问题首先应在立法上完善有关的制度,做到有法可依,本文主要是从土地闲置的内涵、现状、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土地闲置法律制度立法完善
一、土地闲置的内涵及认定
(一)土地闲置的内涵
我国对土地闲置已早有定义,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明确指出: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土地闲置的认定
在具体认定是否为闲置土地时,有两个界限。

1、时间界限。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中,有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超过此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无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

2、开发建设程度界限。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

二、土地闲置的现状
从1986年第一部《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我国就把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根据2010年一份《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闲置情况表》,北京、广州、海南、江苏等地成为闲置土地“重灾区”,四地闲置土地数量占全国的近四分之一,70%以上闲置土地性质为住宅用地。

豍国土部土地利用司司长廖永林表示,目前土地闲置大体分两类,一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占46%,二是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占54%。

截至2010年5月底,各地共上报2815宗闲置土地,面积16.95万亩。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土闲置土地有以下几个特点:(1)我国的闲置土地数量多,且地区差异大;(2)住宅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占得比重较大;(3)由于行政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数量较大。

三、土地闲置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在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土地利用和使用的法典,关于土地利用和闲置土地的规定散见于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中。

(二)土地闲置的法律处理
1、土地闲置的行政处置
延期开发;变更开发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强制招标、拍卖;土地置换,包括当期(或即期)置换和远期(或后期)置换;分割处置。

2、土地闲置的行政处罚
土地使用者无正当理由,造成土地闲置,立法主要规定有两种行政处罚措施:一是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征收闲置费;二是土地闲置在2年以上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进一步明确,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3、土地闲置的刑事责任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土地闲置的免责事由
一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土地闲置;二是由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三是由于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

四、土地闲置的解决措施
(一)加强监管,提高闲置土地的利用率
出现如此多的闲置土地,一方面是由于有关企业、个人钻法律的空子,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的监管力度不够大,不能及时发现并及时解决,重新利用土地。

所以,有关政府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出现的闲置土地进行及时的处理,重新发挥其作用,提高闲置土地的利用率。

(二)完善立法
(1)建立空闲地强制使用制度
为了减少闲置土地的数量,防止有人投机囤积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空闲地强制使用制度,并加大惩罚的力度。

首先应确定空闲地强制使用的实施条件,其次应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2)建立闲置土地发展权
闲置土地发展权是指国家土地管理机构突破闲置土地原有的土地利用形式,在空间维度上向纵深方向发展,在使用形式上变更土地原有用途,对闲置土地实施再开发的权利。

一旦从立法上解决了闲置土地发展权的问题,闲置土地用途的更改就受到法律的保护,从客观上迫使政府部门、经济组织或个人不能肆意圈地。

(3)完善闲置土地强制处置程序
法治社会不仅要求实体上的公正而且要求程序上的公正,所以政府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首先,法律应明确实施闲置土地强制处置的行政主体;其次,应明确闲置土地的处置步骤。

五、结语
土地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生存场所,而且是我们生活资料的来源,支撑着整个社会的生产力和经济增长。

土地的闲置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而且加剧了整个社会的矛盾,抬高了商品房的价格,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所以闲置土地问题的解决对于我国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在法律上规定土地闲置的相关问题,对于有关政府、企业及个人来说约束力更大,效果更好。

注释:
闲置土地.百度百科.http:///link?url=mqioUB9x-bdJpyfMcLKkrFSjlUTzYMgdkOeQa8aNFFRzrQqCXd9laNKcGjVmLYP5 ,2011年12月29.
参考文献
[1]宋才发.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探讨[J].河北法学,2011,29(4).
[2]于猛.土地闲置成当前最大问题[N].人民日报,2010年8月20日.
[3]张雪.关于土地闲置及解决对策的探讨[J].河北农业科学,201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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