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事故赔偿款是否允许在税前进行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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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税前扣除的例外情形

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税前扣除的例外情形
六、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货物的销 售成本
享受出口免抵退的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业务中,按税 法规定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的进项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 应转入货物的销售成本,随同销售成本的结转得以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 [1995]92 号)第三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 的自产货物,一律免征本道环节的增值税,并按《增值税暂行 条例》规定的税率与本通知第一条列明的税率之差乘以出口 货物的离岸价格折人民币的金额,计算出出口货物不予抵扣 或退税的税额,从全部进项税额中剔除,计入产品成本”,《关 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4]52 号)第一条明确,国务院取消或降低部 分货物出口退税率后,不退税部分的税负(征税率与退税率 之差),按税法规定,理所当然应由企业负担。第二条明确, 对出口调低退税率的货物,须要求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入 成本之规定,出口企业因存在征税率与出口退税率差额而依
纳税类 纳税辅导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的 例 外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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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税前扣除,需要视 模般纳税人,采购商品中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的
具体情形而论。一般来说,增值税进项税额 情况下,计入商品采购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
不能从企业所得税税基中扣除。这是因为增 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没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用于增值税应税业
法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入企业当期成本,并可在税前 扣除。
七、对外捐赠货物的销项税额,随捐赠成本在企业所得 税前扣除
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会计上 不做确认收入的处理;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并且按照 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增值税上需要区分该货物是 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还是外购的,分别进行视同销售和进 项税额转出的处理。由自身承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 对外捐赠货物,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或应纳税 额,在整体捐赠成本没有超过捐赠限额的情况下,随捐赠成 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

税法知识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和特殊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

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2.相关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3.合理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4.确定性原则。

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5.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6.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

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

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之具体种类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工程施工罚款能税前扣除

工程施工罚款能税前扣除

工程施工罚款能税前扣除工程施工中,如果发生违规行为或者出现质量问题,往往会导致施工单位被处以罚款。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如果能够在税前将这些罚款扣除,将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重要影响。

那么,工程施工罚款能否在税前扣除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罚款情况。

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会因为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导致事故、影响公共利益等原因而被处罚款。

一般来说,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都会对违约行为和违规行为有明确的约定,并且在合同中规定了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缴纳标准。

这些责任和罚款的规定将在合同中得到充分的约定,并且在发生违约、违规行为时,罚款金额也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扣除。

那么,对于这些罚款金额,施工单位能否在税前扣除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经营成本、费用和损失。

罚款属于经营成本、费用和损失的范畴,那么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呢?答案是肯定的。

工程施工中发生的罚款,可以被视为经营成本、费用和损失,因此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罚款的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真实性:罚款必须是由于违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必须是真实的经营损失,而不是虚构的费用。

2. 合法性:罚款必须是合法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能是违法的罚款才能够被扣除。

3. 合理性:罚款金额必须合理,并且必须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和合同约定来证明罚款的合理性。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施工单位需要将工程施工罚款扣除,需要进行如下步骤:1. 预留证据:施工单位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被处罚款时,需要及时保存及备案相关证据,包括相关合同、违规行为证明、处罚文件等。

2. 提供申报材料:施工单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罚款决定书、合同约定等。

3. 合规申报:施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需要合规操作,确保罚款扣除的合理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进行合规的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行为,依据国家税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纳税的企业。

三、资产损失范围资产损失指企业资产在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非经营管理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生产设备因故意、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二)原材料在储存、加工等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三)商品在运输、储存、销售等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四)土地、建筑等不动产在使用、维修、改建等过程中因故意、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实际价值损失。

(五)其他因意外事故、天灾等因素造成的实际损失。

四、扣除前提条件企业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资产损失应属于非正常经营损失,并有权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产损失未被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

(三)未从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赔偿或补偿。

(四)已依法报备、备案并及时缴纳有关税款。

(五)已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五、计算方式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应按照以下计算方法确定:税前扣除金额 = 实际损失额 - 已获得赔偿金额 - 其他任何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金额六、申请程序企业申请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应在产生损失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备案,并取得出具有权威性证明材料的相关机构的证明。

(二)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说明扣除项目及金额。

(三)税务部门应核实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

七、监督与管理(一)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的审核、核实及管理。

(二)对企业虚假、夸大损失以及其他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务部门应严肃查处,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税务总局所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因实施本办法需要修改的,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发布。

财税实务: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财税实务: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题: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无论是视同销售还是正常的销售收入所发生的增值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到底能不能扣除,依据是什么?
 回复: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此处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情形有:如贵公司是非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中的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况下,计入商品采购成本,可以在税前扣除;另如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采购商品没有用于增值税应税业务中,进项税不得在增值税前抵扣,进项税计入采购成本,从而导致进项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贵公司的视同销售行为发生的销项税形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贷方,则
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销项税额计入了视同销售的成本费用,也可以说成允许在税前扣除。

 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员工福利,则需要视同销售: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国税总局答复汇总: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国税总局答复汇总: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工不当,产生很多不合格产品,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经两个公司协商 后,加工企业答应赔偿我公司所造成损失,我公司从应付其加工费中扣 除,但对方公司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开具增值税发 票,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 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 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令 2008年第 50号)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 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 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 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 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贵公司通过协商 收到的补偿金,不是因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属于 开具发票的范围,因此不可开具发票。 【发布日期】: 2010年 01月 19日 3、气瓶赔偿收入是否交流转税?(开票)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以生产销售气体为主,销售给客户时,同时收取气瓶租金及其 它运杂费,均计入价外费用,为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在使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

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

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4、损赠支出又具体分为以下情况:(1)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2)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所称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盈利的公益性组织。

(3)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老年活动场所的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损赠,纳税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盈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5、财产损失。

6、国家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均不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

即企业计提的八项准备金,除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计提不超过年末按《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基数0.5%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

7、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账的条件下,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8、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

企业出售职工住房的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因此,发生的出售职工住房的财产损失也不得税前扣除。

9、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付出的,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10、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均属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解读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解读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福州市国税局直属分局税政科杨魁(仅供参考)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主要是对企业资产损失定义、应收账款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继而2009年5月4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称“新办法”),在(财税[2009]57号文的基础上延伸了资产损失可能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全面系统阐述了企业资产损失申请扣除的条件和所需要提供的证据,作为企业申请资产损失扣除的指导文件,该文件的下发具有重大意义。

一、新办法中资产税前扣除的范围更为明确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以下称“原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中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对比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将适用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涉及到的资产范围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较(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有了一定的增减变化:首先国税发[2009]88号文提出了以“资产"代替“财产"的说法,资产包括的范围明显比财产宽泛,也就是说该通知包括的内容与原政策相比是有所延伸的。

财税实务常见6种个人抬头票据可税前列支的情况有哪些?

财税实务常见6种个人抬头票据可税前列支的情况有哪些?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常见6种个人抬头票据可税前列支的情况有
哪些?
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特别提醒的是,类似个人抬头手机发票等支出凭证不能税前列支。

以下是税法当中相关扣除凭证的依据:
对于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类别,税企之间经常有争议,这里依据相关法规简要表述一下,在实务中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合理解释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2011年第25号公告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发文日期:2011-03-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的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的原则

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的原则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必须提供的重要凭证之一,其作用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必须是合法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的要求。

凭证的来源必须合法,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隐瞒等情况。

企业在准备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质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必须具有实质性,即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是企业正常经营所必需的支出。

凭证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而非虚构的。

企业在准备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注重实际经济效益,不得存在虚假、虚构、无实际意义的支出。

三、合理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必须是合理的,即支出必须符合企业的经济实际和行业惯例,不得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凭证的支出必须是合理的、必要的、经济的,不得存在浪费、奢侈、不必要的支出。

企业在准备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注重成本控制,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

四、准确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必须是准确的,即凭证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错误、遗漏、重复等情况。

凭证的金额必须与实际支出相符,不得存在虚高或虚低的情况。

企业在准备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注重凭证的准确性,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规范性原则税前扣除凭证必须是规范的,即凭证的格式、内容、编号、签章等必须符合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凭证的存档、保管、使用等必须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便于税务部门的查验和审计。

企业在准备税前扣除凭证时,应当遵循税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凭证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合法性、实质性、合理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原则,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为企业的税务申报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企业应当注重凭证的准备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税务合规性和风险管理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5.04•【文号】国税发[2009]8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3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第二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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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2000〕1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二、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0年七月三十一日
——结束——。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疑难问题探讨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疑难问题探讨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疑难问题探讨作者:孔文辉钱康博来源:《财讯》2018年第05期针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简称57号文)。

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明确一项资产损失是否税前扣除应从实际发生损失及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二个方面进行判定。

下面结合具体案饲进行分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探讨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什么是实际发生的,有证据的损失就是实际发生吗?显然一项资产损失要想税前扣除必须有证据证明实际发生了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明确了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l)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l)有關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工程合同赔偿款税前抵扣

工程合同赔偿款税前抵扣

工程合同赔偿款税前抵扣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税前抵扣。

税前抵扣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某些特定的费用或损失。

在工程合同中,如果涉及到赔偿款的支付,这些赔偿款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从而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税的目的。

我们来看一个工程合同赔偿款税前抵扣的范本:【合同名称】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编号】XXXXXX【甲方】(承包方)【乙方】(发包方)【合同条款】第X条赔偿款的支付1.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质量不符或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赔偿款。

2. 赔偿款的支付应在发生赔偿事项后的X日内完成,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损失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X+1条赔偿款的税前抵扣1. 甲方在支付赔偿款时,应当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将该赔偿款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处理。

2. 甲方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赔偿协议书、相关税务机关的认定书等,以证实赔偿款的性质和金额。

3. 乙方收到赔偿款后,应当依法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赔偿款项的性质。

4. 双方应共同确保赔偿款的处理符合国家税法及相关规定,避免引发税务争议。

第X+2条其他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中的赔偿款税前抵扣条款需要明确指出赔偿款的支付条件、支付时间、金额协商以及税前抵扣的相关证明和要求。

这样的约定有助于双方在实际操作中遵循税法规定,合理利用税前抵扣政策,降低企业税负。

在实际运用中,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具体事项,与对方协商确定赔偿款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

同时,企业还需关注税务局的最新政策和解释,确保赔偿款的税前抵扣处理合法合规。

工伤赔偿金入哪个科目

工伤赔偿金入哪个科目

工伤赔偿金入哪个科目
工伤赔偿金通常会计入企业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其他应付款”科目是用于记载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货币资金,且有明确偿付义务的应付款项。

工伤赔偿金是企业因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产生的责任,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受害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工伤赔偿金发生后,企业会首先计提相应的赔偿金准备金,然后将这笔赔偿金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

计提赔偿金准备金的原因是为了充分反映企业在工伤赔偿方面的风险,以及保证企业的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

赔偿金准备金的计算通常根据企业过往的工伤赔偿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当工伤赔偿金实际支付时,企业会将“其他应付款”科目的相关金额减少,并同时记入“银行存款”科目或者“现金”科目,因为
赔偿金的支付通常是通过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

这样,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就能够准确反映工伤赔偿金的发生和支付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赔偿金的计提和支付需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企业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和核对。

同时,工伤赔偿金的计提和支付对企业有一定的财务压力,企业需要合理规划和安排资金,以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赔偿工伤计入什么科目

赔偿工伤计入什么科目

赔偿工伤计入什么科目
赔偿工伤可以计入财务报表中的“人工成本”科目。

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造成的员工身体伤害、职业病或死亡,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需要赔偿的费用。

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企业需要对工伤事故进行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由于工伤赔偿是因为员工在工作中所遭受的伤害导致的,因此,赔偿工伤的费用应该计入企业的人工成本科目。

人工成本是指企业为了雇用、使用和维持员工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在财务报表中,人工成本通常包括工资、奖金、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以及与员工直接相关的福利费用等。

赔偿工伤的费用属于与员工直接相关的费用,是企业为了满足法律规定和保障员工权益而发生的支出。

这些费用不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而是因为工伤事故而发生的非正常费用。

因此,赔偿工伤的费用应该从企业的人工成本中分开列示,以便更好地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需要将赔偿工伤的费用细化到不同的子科目中,以便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核算。

例如,医疗费用可以按照不同的疾病分类,护理费用可以按照护理时长分类,误工费用可以根据员工职位和工作能力分类等。

这样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控制赔偿工伤的费用,提高企业对于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能力。

总之,赔偿工伤的费用应该计入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人工成本科目。

这样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核算工伤赔偿的费用,更好地了解和控制企业的人力资源情况。

对于企业而言,合理地编制和管理赔偿工伤的费用对于保障员工权益和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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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事故赔偿款是否允许在税前进行列支?
问题描述: 问:我公司从事煤炭买卖业务,有自己的车队.2011年车队发生事故,经法院判决支付赔偿款(扣除保险赔款)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这笔赔偿款是否纳税调增?
问题答复: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参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政策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39号)规定,企业的违约金、赔偿金收支,原则上在收取款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在支付款项的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赔偿支出可以凭法院判决书及支付凭证税前扣除.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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