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
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
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
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赣国税发[2006]184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6]18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源管理水平,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组织体系(一)进一步规范税源管理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征管工作重心向加强税源管理转移,认真落实县(市、区)局直接管理税源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城区纳税人的优势,提升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对乡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多,以及地处边远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征收、防伪税控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办)理,其他税源管理事项可以由所在地农村分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
结合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和综合征管软件工作流,完善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岗责体系,实现全省基本征管业务的统一。
纳税人需要找国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事项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对税源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加强税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牵头、协调;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税源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纳税人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会统核算、宏观税源预测及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定期发布;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骗税案源查处;其他部门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及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优化税源管理资源。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16•【字号】苏国税发[2004]232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32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各级国税机关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工作。
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万元版以下(即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一万元,下同)的发票由区县级国税局实施许可;开具十万元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下同)的发票由省辖市级国税局实施许可;开具百万元以上版(即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一亿元,下同)的发票由省级国税局实施许可。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统一由区县级国税局专门窗口受理。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玉溪应氏商贸有限公司
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
红塔区欣鑫电器维修服务部
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
玉溪象则环境科技中心最高开票额十万元红塔区恒兴工程施工服务部
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
红塔区林娴工程施工服务部
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
玉溪耀强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
玉溪市昊鑫商贸有限公司
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红塔区税务局
年月日
玉溪市红塔区税务局年月日税务行政许可公示名单
序号
申请人识别号
申请人名称
许可期起
准予许可事项
红塔区智银广告制作部
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
玉溪丰信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
玉溪艺秀装璜有限公司
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
玉溪众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
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街道财政所
受理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红塔区税务局。
受理条件
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并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申请。
数量
办理程序
由纳税人将申请资料报主管国税分局主管国税分局下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主管国税分局审核提出意见上报县局作出决定―下达准予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期限
除当场可以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需提供资料目录
向主管税务分局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玉溪市红塔区税务局年月日行政许可公示
按照《玉溪市国家税务局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红塔区智银广告制作部等户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申请“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已通过审批,准予许可,特此公示,请予监督执行,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专用发票系统设备及软件配备的通知(国税发[2004]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票)的管理,堵塞代开专用发票存在的漏洞,经研究决定,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代开票管理办法及执行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现将为代开票税务机关配备专用设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专用设备配备(一)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11376个代开票窗口(见附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代开票专用设备。
并按下列价格购买:1.附表所列数量按每套886元;2.超过附表所列数量的,按原价即每套1581元购买。
(二)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自文到之日起3日内,将专用设备发往各省局服务单位,各省局服务单位于本月20日前做好税务机关代开窗口专用设备的调试安装工作,同时负责代开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各单位信息中心应按照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的发给各基层税务机关的数量清单组织金税卡采购、验收、发放、安装、发行和设备管理工作。
税务机关要准备好相应的计算机和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督促服务单位抓紧落实安装和培训工作。
(四)对硬件环境的要求:计算机:CPUPII/266以上;内存64MB以上;硬盘空间2G以上;PCI插槽一个;WINDOWS98II以上版本中文操作系统。
打印机:可以打印多联发票的针式打印机。
二、关于代开票系统软件配备代开票系统软件包括:代开票系统软件、金税卡驱动程序和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等三个软件,上述软件及相关安装和操作说明文档于10月12日前统一放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增值税征管栏目中的软件下载中(HTTP://130.9.1.24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
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税总发〔2015〕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优化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开票服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二、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进行服务。
服务单位对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专用设备均可以进行维护服务。
三、服务单位开展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税务机关应做好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纳税人监督。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纳税人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
省国税局负责对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按月汇总相关情况,随服务质量调查情况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税务机关应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 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
服务单位应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七、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严禁直接或间接从事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向纳税人推销任何商品。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2.07•【文号】财税[2012]15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12.01•【文号】国税发[1999]22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1999年12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现将总局制定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是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信息存储技术,强化专用发票的防伪功能,实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源监控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第三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境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一)。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应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表》(附件二)。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防伪税控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2.14•【文号】国税发[2003]17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2003年2月14日国税发[200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不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干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中第二条有关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限的规定。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赣国税发[2007]26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266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略)2.税收征管档案封面(略)3.税收征管档案目录(略)4.卷内备考表(略)5.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略)6.税收征管档案调阅登记簿(略)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从外部取得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录入)、审核、传递、整理、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以前年度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纳税人当年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传递;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理、审批的各项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传递;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
附件2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1999年12月1日国税发…1999‟221号文件印发,根据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转,防范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统一领导,省级以下税务机关逐级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应用的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认定登记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企业),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1)。
第五条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
第六条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认定登记,同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三)减少分开票机。
第三章系统发行第七条防伪税控系统发行实行分级管理。
总局负责发行省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地级税务发行子系统以及地级直属征收分局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发行县级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地级税务机关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发行县级所属征收单位认证报税子系统、企业发行子系统和发票发售子系统。
第八条防伪税控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其发行开票子系统。
第九条防伪税控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情形的,应同时办理变更发行。
第四章发放发售第十条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延伸板及相关软件等。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增值税发票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增值税发票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4.30
•【字号】赣国税货便函[2016]12号
•【施行日期】2016.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增值税发票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的通知
赣国税货便函〔2016〕1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票证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操作,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中不含车船税额,而是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各设区市国税局票证中心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相
关保险公司。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6年4月30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最高限额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最高限额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1.14•【字号】赣国税发[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最高限额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7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最高限额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企业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偷骗税的不法行为,严格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税控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忠于职守,依法实施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不得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税控企业。
第二章权限第四条最高开票限额的许可审批工作实行三级管理:(一)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1000万元的,由省国税局作出决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年审办法【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发﹝2001﹞190号【发文日期】2001-07-30【实施时间】2001-08-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增值税注释:本法规因如下法规废止:参见: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文文号:赣国税函﹝2010﹞157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业经全省税收政策研讨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原有《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赣国税发﹝1998﹞72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达到现行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第四条 财务核算健全标准是指: (一)企业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 (二)企业在银行开设有专门结算帐户; (三)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五)能够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设立相关明细帐,具备准确核算增值税的能力; (六)具备专人、专柜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24•【字号】赣国税函[2008]411号•【施行日期】200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函〔2008〕411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销售企业按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认定、管理,并做好防伪税控系统中档案信息的注销与录入工作。
二、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进项抵扣凭证的认证、抵扣管理。
对不符合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62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03号)等有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管理的文件,以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7〕227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定点销售和汇总开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7〕314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5号)中有关废旧物资税收优惠管理问题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逐条解读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解读:可称作: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五项措施。
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36号)规定: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
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前,需通过验旧供新程序,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凭发票开具清单及已开具发票的最后一份存根联办理,此项工作用时较长,容易造成办税大厅排队现象,影响办税效率。
税务机关应用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发改价格2017 1243 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服务费用全额抵减应纳税额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 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现就降 称“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降低税控系统产品价格。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 设备中的 USB金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490元降为 200元, 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230元降为 100元;货物运输业增 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中的 TCG-01税控盘零售价格由 每个 490元降为 200元,TCG-02报税盘零售价格由每个 230元降为 100元。 二、降低维护服务价格。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 务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向使 用税控系统产品的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收取的费用, 由每户每年每套 330元降为 280元;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 控系统产品的,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服务费用。
三、税控系统产品购买和技术维护服务费用抵减应纳税 额。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产品支付的费用,以及缴 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 四、加强技术维护服务及价格行为监管。有关技术服务单 位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协议,严格履行合同中 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提供及时、优质服务;不提供服 务或降低服务质量的,不得收取费用。有关技术服务单位 和税控系统产品供货单位,向用户强行推销或搭售扫描 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的,以乱收费查处。 五、上述规定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关于 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 知》(计价格〔2000〕1381号)、《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 IC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 〔2002〕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 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41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 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607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收费政 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发﹝2009﹞14号【发文日期】2009-01-21【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优化税收服务,省局对现行《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监管工作原则上由负责防伪税控系统运行管理的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局确定监管责任部门后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县(市、区)局相关部门职责由设区市局确定。
二、各设区市局负责印制《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投诉受理登记表》和《企业安装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告知书》免费提供给纳税人。
新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企业必须发放《企业安装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告知书》。
三、服务单位发现企业开票操作人员没有《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使用单位操作员结业证书》的,应报告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可以暂时停售该企业增值税发票,并责令企业派员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立即恢复发售发票。
附件: 1.防伪税控企业培训及专用设备销售明细表 2.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检测单 3.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投诉受理登记表 4.企业安装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告知书 5.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表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江西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以下简称开票系统)正常运行,加强对从事开票系统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销售并为开票系统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单位的技术服务质量,维护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服务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省局负责对服务单位的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及其它与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事项进行监管,组织对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综合测评。
设区市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对服务单位在专用设备销售、安装调试、维护、技术服务、培训等方面进行监管;协调县(市、区)局(以下简称县局)与服务单位有关技术服务事项;受理对服务单位的投诉,监督服务单位及时处理;组织对市级服务单位服务质量的测评;及时向省局报告监管相关情况。
县局负责对服务单位在本辖区专用设备销售、安装调试、维护、技术服务、培训等方面进行监管;协调使用单位与服务单位有关技术服务事项;受理对服务单位的投诉,监督服务单位及时处理;对辖区内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及时向上级报告监管相关情况。
第四条 省级服务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须报经省局同意。
省、市服务单位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局、市局报告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人员详细情况;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必须于变动后一周内分别向省局、市局报告。
第五条 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使用单位收取费用;开票系统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报省局备案。
第六条 对服务单位培训行为进行监管。
(一)服务单位应按规定对使用单位开票人员进行培训、组织考试、发放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使用单位操作员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二)服务单位不得只收费不培训或培训走过场,国税机关应不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三)服务单位发现使用单位开票操作人员不具有《结业证书》的,应及时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四)服务单位必须在市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使用单位开票人员的操作培训。
具体时限由市局和市级服务单位确定。
(五)服务单位每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培训明细情况(附件1)。
第七条 对服务单位专用设备销售情况进行监管。
(一)服务单位在使用单位操作人员培训合格并提出购买要求后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
(二)服务单位应加强专用设备的管理,设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收发存台帐》。
市级服务单位每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专用设备销售明细情况(附件1),省级服务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省局报送上年度专用设备销售情况。
第八条 对服务单位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和维护行为进行监管。
(一)使用单位向服务单位提出安装要求后,服务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先按要求对通用设备进行免费检测,并出具市局监制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检测单》(附件2)。
经检测符合安装要求的应及时完成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经检测达不到安装要求的,应向使用单位说明情况。
在使用单位对设备进行必要的升级、更换后符合安装要求的,服务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开票系统的安装、调试。
对是否符合安装要求有争议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裁定。
(二)服务单位应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技术维护热线和投诉电话,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技术维护服务,保障使用单位正常开票。
对于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三)服务单位技术维护应按期回访,对每个使用单位每年至少上门回访1次。
另外,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不定期回访。
第九条 服务单位向使用单位收取技术维护费时,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技术维护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具体的服务标准、服务时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条 省级服务单位须将开票系统通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的基本配置要求报省局备案。
服务单位销售通用设备必须坚持使用单位自愿选购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或其他商品。
省级服务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省局报告上年度通用设备销售情况。
第十一条 服务单位对使用单位的收费行为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进行。
第十二条 国税机关应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反馈制度。
(一)国税机关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设置《防伪税控技术服务投诉受理登记表》台账(附件3)及时记录投诉案件。
(二)对国税机关转来的投诉案件,服务单位应在接案后24小时内处理完,并在处理后1个工作日内反馈受理国税机关。
问题得到解决的,国税机关应及时电话回访使用单位;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国税机关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反映,由上级国税机关督促服务单位解决。
第十三条 省局每年组织对服务单位技术服务质量的综合测评。
第十四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应责令服务单位立即整改,并要求其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
(一)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对使用单位进行培训的; (三)一个月内有效投诉超过2起的; (四)没有按规定时限处理投诉案件的; (五)辖区内使用单位的测评不满意率超过5%的; 不满意率=不满意单位数/单位总数×;100%。
“不满意单位数”是指评价单位“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总数(下同)(剔除未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使用单位)。
(六)1个以上县局评价为很不满意或2个以上县局评价为不满意的; (七)服务单位一个月内2次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检测单》的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开票系统基本要求,但经裁定为符合要求的。
(八)国税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应责令服务单位在15日内整改,并做出书面检查,必要时报请省局责令省级服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市局应及时跟踪服务单位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省局。
(一)未按规定为使用单位培训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安装和维护开票系统,影响开票系统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国税机关下达的防伪税控系统使用文书向使用单位发售专用设备的; (三)向使用单位强行销售计算机、扫描仪、打印机等通用设备或其他商品的; (四)以国税机关的名义进行有偿设备更换、软件升级、推销其他产品及收取任何费用的; (五)一个月内有效投诉超过3起的; (六)对接到的投诉没有按时处理反馈,又没有向使用单位和主管国税机关说明正当理由,造成严重后果(包括影响使用单位正常开票和抄报税)的; (七)辖区内使用单位测评不满意率超过8%的; (八)2个以上县局评价为很不满意或县局评价不满意率超过50%的; (九)服务单位一个月内3次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检测单》的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开票系统基本要求,但经裁定为符合要求的; (十)服务单位在国税机关场所向使用单位收费的; (十一)国税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逐级上报,由省局会同省级服务单位联合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省级服务单位按省局要求予以严肃处理,直至终止其服务资格。
(一)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逾期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 (二)一个月内有效投诉超过5起的; (三)向未经国税机关许可使用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的; (四)拒绝接受国税机关监管的; (五)无法正常为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的; (六)擅自扩大开票系统相关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3个以上县局评价为很不满意或县局评价不满意率超过80%的; (八)服务单位一个月内5次以上《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通用设备检测单》的检测结果为不符合开票系统基本要求,但经裁定为符合要求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4﹞247号)同时废止。
赣国税发〔2009〕14号附件.doc关联知识:1.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