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监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曹敬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曹敬之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12.10
•【字号】粤保监寿险[2008]371号
•【施行日期】2008.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曹敬之任职资格的
批复
(粤保监寿险[2008]371号)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曹敬之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平保养发[2008]8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核准曹敬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东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
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产险[2007]46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11.21
【实施日期】200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
司揭东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的批复
(粤保监产险[2007]464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东营销服务部变更营业地址的请示》(平保产粤分发[2007]11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同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揭东营销服务部变更地址(详见附件)。
迁址后,原址不得保留。
此复
附件:变更的营销服务部名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变更的营销服务部名单
申报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俊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俊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7【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55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徐玉婵鄢宁娟【审理法官】何溯徐玉婵鄢宁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俊锋;裴亚洲【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俊锋裴亚洲【当事人-个人】马俊锋裴亚洲【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魏慧园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赖警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邝箭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魏慧园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赖警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邝箭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魏慧园赖警予邝箭【代理律所】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马俊锋;裴亚洲【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被上诉人定残之日起计算,原审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营养费应以5000元为基数,按伤残赔偿指数确定,故被上诉人应得的营养费为1000元(5000×20%),原审计算为2000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手机为现代人日常随身携带之物,被上诉人主张其手机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损具有高度盖然性,该损失属于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被上诉人提交了其工作单位深圳市杰XXXXXX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该证明载明被上诉人月平均工资为6500元,被上诉人因涉案交通事故住院5天,出院后医嘱休息120天,原审据此计算被上诉人的。
【权责关键词】撤销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依据本院前述认定,被上诉人应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和营养费较原审认定的分别减少1567.35元和1000元,故被上诉人应得的赔偿费用共计为393448.74元(396016.09元-1567.35-1000),上诉人应予支付。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主要区别及案例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主要区别及案例交通强制责任险:就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不能挂牌和验车。
而且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的第七条有明确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办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由于在交强险未出台前,国家尚未对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当时各地交管部门都规定新车挂牌前必须购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而现在则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也不准与挂牌和上路。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与现行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本质不同。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采取的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12.2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
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之间最大的不同点是其赔偿范围有所不同,以1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例,只要是被保险人准许的合格驾驶员,在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都在保险公司核定的范围以内给予赔偿。
如果在事故中造成了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0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限额为10万元;财务损失最高赔偿10万元。
总之10万元的商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就是10万元。
而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如果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判承担主要责任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赔偿1万元,财产损失费赔偿2000元人民币。
如果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被判无责的话,那么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龙川营业部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龙川营业部开业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7.31
•【字号】粤保监寿险[2009]209号
•【施行日期】2009.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龙川营业部开业的批复
(粤保监寿险[2009]209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龙川营业部开业的请示》(平保寿粤分发[2009]20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龙川营业部开业,该营业部须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核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龙川营业部的营业地址为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新城规划区6号小区二楼。
请持本文及时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此复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郭勇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粤保监寿险[2008]29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郭勇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郭勇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粤保监寿险[2008]290号)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郭勇等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平保养发[2008] 6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核准郭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核准刘益群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结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麦晓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麦晓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8【案件字号】(2021)粤07民终71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冒庭媛李翔陈雪娟【审理法官】冒庭媛李翔陈雪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麦晓礼;温真务;麦秀红;麦秀花;云城区赵天龙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肇庆市龙腾物流有限公司;甘世昭【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麦晓礼温真务麦秀红麦秀花云城区赵天龙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肇庆市龙腾物流有限公司甘世昭【当事人-个人】麦晓礼温真务麦秀红麦秀花甘世昭【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云城区赵天龙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肇庆市龙腾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永宗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麦永全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永宗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麦永全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永宗麦永全【代理律所】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被告】麦晓礼;温真务;麦秀红;麦秀花;云城区赵天龙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肇庆市龙腾物流有限公司;甘世昭【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自认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经一审法院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显示甘世昭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为有效,有效期为自2021年4月22日至2027年4月22日止。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叶方、朱家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支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叶方、朱家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支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粤52民终4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方文双陈树城吴海燕【审理法官】方文双陈树城吴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方;朱家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支公司【当事人】叶方朱家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叶方朱家和【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晶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李甜甜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郭博豪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刘少彬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吴宝兰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晶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李甜甜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郭博豪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刘少彬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吴宝兰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晶李甜甜郭博豪刘少彬吴宝兰【代理律所】广东简道律师事务所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叶方;朱家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东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关于朱家和为叶方垫付的医疗费具体数额为多少以及该款与平保揭东公司主张的预赔医疗费43241.7元应否一并在本案予以扣除的问题。
本案中,虽然朱家和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为叶方垫付的医疗费数额为52457元,但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本案医疗费为210441.4元,其中平保揭东公司直接为叶方垫付77541元,而叶方妻子吕某在二审中自认叶方自行垫付医疗费62143.33元,并确认医药费210441.4元中其余金额是平保揭东公司及朱家和所垫付,故本院综合认定朱家和为叶方垫付的医药费为210441.4元-77541元-62143.33元=70757.07元,该款应在本案中予以扣除。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与陈某某、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与陈某某、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8【案件字号】(2020)粤52民终2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志成卢树君洪如玉【审理法官】黄志成卢树君洪如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陈美卿;谢少强【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陈美卿谢少强【当事人-个人】陈美卿谢少强【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少彬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吴宝兰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赖丹育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陈泽斌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少彬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吴宝兰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赖丹育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陈泽斌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少彬吴宝兰赖丹育陈泽斌【代理律所】广东晨辉律师事务所广东德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被告】陈美卿;谢少强【本院观点】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审围绕上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应否对陈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本案中,陈某某的伤残等级相关鉴定是由陈某某和平保揭阳公司共同指定,并依法委托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
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依法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也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
其根据陈某某的伤情,结合相关病历材料,对陈某某的伤残等级依法作出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平保揭阳公司对陈某某的伤残等级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没有提供相关专业机构及专业人员咨询意见证明其主张,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案中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田喜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田喜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2【案件字号】(2021)粤14民终17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自辉罗锡芳曾柳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田喜兰;刘金彬【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田喜兰刘金彬【当事人-个人】田喜兰刘金彬【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廖伟雄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钟仪敏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吴建华广东法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廖伟雄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钟仪敏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吴建华广东法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廖伟雄钟仪敏吴建华【代理律所】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广东法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被告】田喜兰;刘金彬【本院观点】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
”综合二审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的后续治疗费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计算标准、就医交通费和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是否准确。
关于涉案医疗费是否应当扣除非医保费用和后续治疗费用应付予以支持问题。
对于医疗费,首先,道路交通事故中产生的医疗费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医院在治疗伤者时有权利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治疗方案和药物来抢救伤者的生命和恢复伤者的健康如果使用了非医保用药也是旨在及时有效的治疗伤者。
企业信用报告_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揭西支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3.10
•【字号】粤保监寿险[2010]55号
•【施行日期】2010.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粤保监寿险[2010]55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平安人寿河源中心支公司地址变更的请示》(平保寿粤分发[2010]4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心支公司的地址由广东省河源市河源大道北路333号海拓大厦一楼103、104号铺面及二、三楼变更为广东省河源市河源大道北路333号海拓大厦一楼103、104号铺面,二、三楼整层及五楼5A、
5B、5G房间。
此复
二○一○年三月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5.14
•【字号】粤保监产险[2008]235号
•【施行日期】2008.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粤保监产险[2008]235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变更营业地址的请示》(平保产粤分发[2008]6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公司地址由鹤山市沙坪镇裕民路52号首层及二层,迁至江门鹤山市沙坪镇文明路59号及59号之一、之二。
迁址后,原址不得保留。
此复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2.02
•【字号】粤保监产险[2008]112号
•【施行日期】2008.0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粤保监产险[2008]112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支公司的请示》(平保产粤分发[2008]1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核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支公司开业,核定营业地址为汕头市龙湖区金砂东路160号华尔花园2栋204-205号。
请你分公司及时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此复
二○○八年二月二日。
中国银保监会揭阳监管分局关于林树凯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揭阳监管分局关于林树凯任职资格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揭阳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揭银保监复〔2019〕85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揭阳监管分局关于林树凯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林树凯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的请示》(国寿人险粤呈〔2019〕107号)收悉。
经审查,林树凯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2019年12月31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赵少瑞任职资格的批复-粤保监寿险[2009]67号
(粤保监寿险[2009]67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赵少瑞同志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平保寿粤分发[2009]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核准赵少瑞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九年四月三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赵少瑞任职资格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04.03
施行日期
2009.04.03文号粤保监寿险[来自009]67号主题类别
保险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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