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船舶供受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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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海事执法信用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海事局《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宁波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宁波海事局管辖水域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宁波海事局及其所辖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实施分级监管。

对申请并经核准实施分级监管的供油船舶,适当降低现场检查的频度,准予较长申报期限等便利措施。

对未申请或达不到申请条件的供油船舶,采取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等措施减少船舶作业风险。

分级监管在《船舶安全信用评定与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基础上,结合船舶防污染作业情况、应急反应能力和日常检查情况实施。

第四条宁波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宁波海事局所辖各海事处负责对辖区内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具体实施分级监督检查。

第五条分级监管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请分级监管条件第六条满足下列条件的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可以申请宁波海事局对其所属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实施分级监管。

(一)应持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具有成品油经营资质。

(二)具有稳定的油品供应渠道,或与具有批发经营资质的油品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三)具有用于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油轮,并符合下列条件:1、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或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2、具有固定的靠泊码头或停泊点;3、每艘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溢油处理器材,并保持随时可用状态;4、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应安装AIS系统,排污设备应进行铅封,船上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理;5、油料供受作业船舶应当具有与作业污染风险相适应的船舶油污保险。

(四)承诺服从宁波海事局水域污染应急处置调遣,并在宁波海事局明确的与其监管等级相适应的范围内开展作业行为。

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规定

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规定

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规定(总1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港口船舶供受油作业安全、环保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制定本规定。

2 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4《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5《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3 适用范围适用于总公司辖区范围内件、杂、散货码头船舶供受油作业(液化码头不安排供受油作业)。

4 术语定义及简称4.1供受油作业—指通过船舶或车辆为在港船舶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以及污油水回收的作业。

4.2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指通过船舶或车辆为在港船舶提供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

4.3船舶污油水回收单位—指通过船舶为在港船舶提供污油水回收作业的单位。

4.4安全生产处总调室简称总调室4.5安全生产处调度室简称调度室4.6安全生产处安监室简称安监室4.7保卫处消防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消防办5 职责5.1 安全生产处5.1.1负责船舶污油水回收单位资质审核及进港准入材料备案。

5.1.2负责对船舶污油水回收单位的安全告知。

5.1.3负责污油水回收船舶手续审核及供受油作业指令传达。

5.1.4负责供受油船舶靠、移、离泊作业的安排。

5.1.5负责对供受油作业过程安全、环保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5.2 保卫处5.2.1负责船舶油料供给单位资质审核及进港准入材料备案。

5.2.2负责对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安全告知。

5.2.3负责对供油船舶、车辆手续及车辆消防器材进行审查。

5.2.4负责对供油车辆进出港区进行管理。

5.2.5负责对供受油作业过程消防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5.3船舶生产组织单位5.3.1掌握辖区内供受油作业进度,做好现场监督工作。

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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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 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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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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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经主管机关备案并公布的船舶供受油单位,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主管 机关申请年度签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签注申请; (二)所属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出具的年度检查表; (三)上年度安全和防污染工作总结,包括保税油供应单位租用船舶的 管理情况; (四)上年度《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备案证明》的原件; (五)本年度与经主管机关公布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的船舶污染清 除协议; (六)最近一次输油软管检测报告; (七)本年度供油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单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 主管机关对船舶供受油单位提交的年度签注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要 求的,予以年度签注
• 事故造成作业人员1人轻伤、1人失踪;在 灭火过程中,消防战士1人牺牲、1人重伤 。据统计,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 22330.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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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 直接原因: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 国联合石油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大连中 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同意、中油燃料油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祥诚公司使用天津 辉盛达公司生产的含有强氧化剂过氧化氢 的“脱硫化氢剂”,违规在原油库输油管 道上进行加注“脱硫化氢剂”作业,并在 油轮停止卸油的情况下继续加注,造成“ 脱硫化氢剂”在输油管道内局部富集,发 生强氧化反应,导致输油管道发生爆炸, 引发火灾和原油泄漏。

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规范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行为、防止船舶油料供受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严格船舶燃油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内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船舶与相关作业人员。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指通过供油船舶、车辆及其他形式为船舶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的供受作业行为。

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指为船舶提供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山东海事局负责辖区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各分支海事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备案管理、船舶燃油质量控制及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拟从事船舶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当向作业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使用船舶进行供油作业的船舶油料供给单位,作业船舶应为自有或协议租赁。

作业船舶应安装AIS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六条申请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和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四)作业人员安全与防污染作业专业技能培训证明;(五)使用船舶进行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当提交作业船舶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或租赁协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法定检验证书、油污保险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船员适任证书及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使用车辆进行船舶油料供应作业的,应提交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行驶证和污染应急预案;(六)燃油质量承诺书;(七)从事成品油供给作业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七条船舶油料供给单位备案程序:(一)拟从事船舶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应在初次作业30日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六条规定的备案申请材料。

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规定

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规定

QW/LSGS-ZYZD-04-006-2014岚山港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规定版本号:B/0生效日期:受控号:编写:安全生产处审核:程海波批准:常维兴日期:日期:日期: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规定1 目的为加强港口船舶供受油作业安全、环保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制定本规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3 适用范围适用于总公司辖区范围内件、杂、散货码头船舶供受油作业(液化码头不安排供受油作业)。

4 术语定义及简称供受油作业—指通过船舶或车辆为在港船舶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以及污油水回收的作业。

船舶油料供给单位—指通过船舶或车辆为在港船舶提供油料供给作业的单位。

船舶污油水回收单位—指通过船舶为在港船舶提供污油水回收作业的单位。

安全生产处总调室简称总调室安全生产处调度室简称调度室安全生产处安监室简称安监室保卫处消防监督管理办公室简称消防办5 职责安全生产处5.1.1负责船舶污油水回收单位资质审核及进港准入材料备案。

5.1.2负责对船舶污油水回收单位的安全告知。

5.1.3负责污油水回收船舶手续审核及供受油作业指令传达。

5.1.4负责供受油船舶靠、移、离泊作业的安排。

5.1.5负责对供受油作业过程安全、环保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保卫处5.2.1负责船舶油料供给单位资质审核及进港准入材料备案。

5.2.2负责对船舶油料供给单位的安全告知。

5.2.3负责对供油船舶、车辆手续及车辆消防器材进行审查。

5.2.4负责对供油车辆进出港区进行管理。

5.2.5负责对供受油作业过程消防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船舶生产组织单位5.3.1掌握辖区内供受油作业进度,做好现场监督工作。

5.3.2负责供受油作业过程中安全、环保、生产等各项信息的汇报。

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

01
现场检查的注意事 项
安全措施的遵守
确保供受油作业船舶遵守安全规 定,包括但不限于穿戴防护服、
使用安全设备等。
检查船舶是否具备有效的安全管 理体系业人员接受过安全 培训,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
技能。
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确保供受油作业船舶采取有效 的隔离措施,以防止不同油品 之间的交叉污染。
船舶操作规程的检查
操作规程制定情况
检查船舶是否制定了完善的防污染操作 规程,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VS
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检查船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严格遵守防污 染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船舶污水的处理和排放检查
污水处理情况
检查船舶对污水的处理情况,包括油污水、 生活污水等,确保其处理效果符合相关规定 。
针对分析结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 进建议,包括加强设备维护、完善操作规程 、优化安全管理制度等。
制定改进措施
根据改进建议,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明确 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确保改进工作的有效实
施。
后续跟踪和复查计划
制定跟踪计划
对已实施的改进措施进行跟踪,定期检查改进效果, 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制定复查计划
02
提高船舶供受油作业的安全性和 环保性,保障海洋生态平衡和可 持续发展。
船舶防污染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海洋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 态系统之一,油类泄漏会 对海洋生物造成致命伤害 ,破坏生态平衡。
维护人类健康
海洋污染影响食品安全和 旅游业,对人类健康产生 潜在威胁。
促进经济发展
一个健康的海洋环境对渔 业、航运和旅游业等行业 至关重要,有利于经济发 展。

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图文

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图文

供受油作业船舶防污染现场检查图文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贸易的增加,船舶运输在全球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船舶排放和船舶操作等原因,船舶在运输过程中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进而对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威胁。

因此,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船舶的防污染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和《船舶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船舶防污染的义务和责任,要求船舶配备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接受相关的检查。

因此,在船舶进入我国港口时,海事部门会对船舶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船舶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为了帮助广大船舶企业加强防污染工作,本文将结合实际现场检查情况,介绍船舶防污染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检查事项。

船舶防污染要求操作规范船舶操作规范是保证船舶不造成污染的重要要求。

具体而言,船舶应当按照国际和国内规定的操作规范,为防止油污染、化学品泄漏和垃圾排放等问题建立相应的操作手册,并进行定期考核。

其中,船舶进出港口时的操作要求包括:•确保船舶舱位和防污染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认航行区域的潜在危险源;•避免污染物质外泄;•确保污染物质只在特定区域进行排放;•在指定地点储存船舶产生的垃圾。

防污染设备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染设备,以防止或控制污染物质外泄。

防污染设备包括船舶油水分离器、污水处理设备、垃圾桶等。

其中,船舶油水分离器是船舶防污染的关键设备之一,其性能应当满足国际海事组织(MARPOL)的相关规定。

周期性检查与维护船舶应当定期进行污染防治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具体而言,船舶应当每隔一段时间对防污染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更换。

现场检查事项海事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将对船舶的防污染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

具体而言,检查事项包括:船舶防污染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状态检查人员将对船舶油水分离器、污水处理设备等设备进行检查,并确认其完好性和运行状态。

对于已经损坏或无法正常运行的设备,检查人员将要求船舶进行及时修理或更换。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

上海海事局关于防治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海洋环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港船舶供受油作业活动,保障船舶供受油作业安全与船舶航行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供受油作业及有关单位、船舶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下列称“主管机关”)负责对船舶供受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供油单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通常要求第四条供油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船舶燃油供应资质,持有相应的证书或者文书,并经主管机关备案与公布。

第五条供油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油品质量操纵制度与程序,定期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油品质量操纵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做好相应记录。

供油单位应将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委托经主管机关公布的评估机构组织评估,将评估报告报主管机关审核。

第六条供油单位应当配备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与油品质量操纵人员,并明确要紧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及油品质量操纵的第一责任人。

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与油品质量操纵人员、供油作业人员应当同意经主管机关公布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供油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拥有与作业品种与作业水域范围相习惯的上海港籍自有供油船舶,并按规定为每艘供油船舶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八条供油船舶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技术规范的要求,船上载运的油品不得超出船舶证书规定的适载范围。

船舶应安装船载AIS或者智能导航仪,并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船上使用的橡胶输油软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技术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静液压检验合格证明,并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解读

布; 从事船舶油料供 受作业 的单位应 当向海事管理 机构备 案; 船舶修造 、水上拆解作业地 点应 经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并公布等 。通过对作业单位 实施 备案管理 ,可 以掌握作业 单位 的作业安全 与污 染防治 能力和作 业情况 ,有效实现对 船舶有关作业 活动污染防治的源头管理 。 2 实施作 业 申报 审批管 理。第九 条规定 船舶从 事相 .
安全与污染防治要 求 ,使船舶有关作业 更为规范有序 。 3 实 施作 业现 场 监督 检 查 。第 三 十 三 条规 定 了污 . 染危害 性货 物集 装箱开箱 查验 制度 i第 三十九 条确 立 了
的安 全和 防治污 染保 障措施 。 5 明确 了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管理要求。 《 . 规定 》细
的污染物处理单位进行 处理 ,避 免船 舶污染物造成 “ 二次
关作 业 活动应取 得 海事 管理机 构 的许 可 :第十 五条 规定
船舶 污 染物接 收单位 进行 船舶 垃圾 、残油 、含油 污水 、 含 有 毒 有害 物质 污 水 接 收 作业 ,应 经 海 事 管理 机 构 批 ; 隹;第 二十五 条 明确 了污染危 害性 货物适 运 申报和船 舶
三 、《 规定 》的主要规定 内容
《 定 》共分七 章 ,六十 二条 ,概括起 来 ,主要 有 规
以下七 方面 的规定 。
施 、作业结束后污染物 的清除处理都 提出了详 细要 求。 7 明确 了监 督 管理 和 法律 责 任 。 《 定 》第 六章 . 规 明确 了海事管 理机 构对 违反该 《 定 》行 为的船舶 和 有 规
舶 污染物接收、装卸 、过驳 、清舱 、洗舱 、油料供受、修 造 、打 捞、拆解 、污染危害性 货物装箱 、充罐 、污染清除 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 业等活动。 2 明确 了船舶污染防治 管理 的一般要求。包括船舶应 . 当持有规 定的证书和文书,船员和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人员 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港口、 码头和装卸站及从事有关作业活动 的单位应 当具备相应的污 染防治能力 ,船舶从事相关活动应 当取得 海事管理 机构批 准 ,并确 立了高污染风险作业活动的可行 性研究制度。 3 建 立 了完善 的船舶 污染物接 收作业 管理制度 。船 .

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总结汇报

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总结汇报

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总结汇报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总结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XX公司的一名船舶监督员,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负责进行了一系列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这段时间的工作经验和总结汇报如下:一、工作背景和目的在国际贸易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船舶运输作为货物运输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货物安全和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所负责的船舶监督检查工作,旨在确保船舶具备良好的航海安全记录,满足国际航行安全标准,并能够有效执行国际相关的海事法规。

通过检查船舶的船体结构、航行设备、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情况,确保船舶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事故和损失。

二、工作内容和方法我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船舶现场监督检查:1. 船舶检查:对被监督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了船舶的船体结构、机械设备、电子设备、消防安全设备等方面的情况,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良好的实施能力。

2. 航行记录审查:对船舶的航行记录进行审查,了解船舶的航行轨迹、航行时间、船员交接班记录等情况,以确保船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船员培训情况检查:对船舶的船员进行培训情况的检查,包括了船员的应急演练情况、安全培训情况、岗位责任等方面的情况,以确保船员具备良好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三、工作成果和发现问题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共进行了多次船舶现场监督检查,取得了以下成果:1. 发现问题:通过检查,发现了一些船舶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设备维护不及时、部件老化、人员培训不到位等。

这些问题可能导致航行过程中出现设备故障、人员失误等安全隐患。

2. 指导整改:针对发现的问题,我及时向被监督的船舶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进程进行了跟踪和督促。

确保了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消除。

3. 审查合格:经过整改后,我对船舶进行了再次检查,发现问题得到了解决,并且船舶的相关设备和人员状况都符合国际航行安全标准。

四、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在船舶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我也发现了一些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1. 效率问题:由于船舶数量众多,工作任务繁重,导致效率不高。

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

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
Arecargo nets or lifting cages, strops etc in good condition?
18、供油管是否已安全适当的连接并上满螺丝?
Isthe transfer hose properly rigged and fully bolted?
19、供油方是否规定停止作业风力等级?如果规定,风力几级时停止供、受油作业?
6、双方是否安排了专人值班?
Are duty person assigned by both parts?
7、双方的操作程序是否已商定?
Is the operation Procedure agreed on by both parts?
8、双方是否备妥了必要的吸附材料,以应付意外跑油事故?
Are necessary absorbing materials available for dealing with 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
BUNKERING SAFETY CHECK LIST
NO.
供油船船名(车辆)受油船船名
Supplying Ship NameReceiving Ship Name
供油种类供油数量
Kind of OilQuantity of Oil
作业时间及地点
Time and Place of the Bunkering Operation
9、通往外部的门窗和舷窗是否都关闭?
Are exterior doors & portholes closed?
10、在货油管汇附近是否有手提式化学灭火器?
Is a portable chemical fire extinguishers sighted near the cargo manifold?

13 船舶供受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13 船舶供受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船舶供受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编制说明为规范海事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提升危防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海事权责清单》、《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执法业务流程 》及相关的规定,编制了本套示范教程,示范教程分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手册,主要提供给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使用;第二部分为课件,主要为执法人员业务学习时使用。

本手册中流程图为推荐性,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的实际可以有所调整,但检查项目的覆盖性必须符合本手册的要求。

流程图中,两个◆◆表示船舶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对其立案调查,单个◆表示检查项存在缺陷,对于缺陷的处理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的要求通知船方整改。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检查项目同时也是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更适合通过船舶安全检查进行覆盖,该类项目在《检查要点表》缺陷处理一项已标注。

关于每一项的检查要点的缺陷处理建议,见“缺陷处理栏”。

此外,本手册的编制基于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如公约、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本手册将随之更新。

目 录海事执法流程 (3)第一章法律依据 (4)1.1 国际公约 (4)1.2 国内法律法规 (4)1.3 国内检验技术规则、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4)第二章 检查程序 (5)第三章 检查内容 (6)3.1 作业报告信息核查 (6)3.2 船舶证书文书检查 (7)3.3 安全作业制度检查 (9)3.4 消防安全检查 (12)3.5 设施和设备检查 (14)3.6 人员安全检查 (16)3.7 靠泊安全检查 (17)3.8 燃油样品和供受油单证检查 (18)3.9 防污染检查 (19)附件一: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21)附件二:海事行政调查详细列表 (23)第一章 法律依据1.1 国际公约1.1.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SOLAS)1.1.2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简称MARPOL)1.1.3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简称STCW)1.1.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Fire Safety Sys-tems,简称FSS)1.2 国内法律法规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2.4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1.2.5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1.2.8 《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1.3 国内检验技术规则、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1.3.1 《国际油船与油码头安全指南》(The International Safety Guide for Oil Tankers and Terminals,简称ISGOTT)1.3.2 《船舶供受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GB/T25346-2010)1.3.3 《水上加油船管理技术规范》(SBT 10745-2012)检查人员登轮证书、文书及记录检查详细检查海事行政调查缺陷处理附件一:常见缺陷及处理建议附件二:海事行政调查详细列表。

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

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
签字签字
SignSign
时间时间
Date and timeDate and time
Arecargo nets or lifting cages, strops etc in good condition?
18、供油管是否已安全适当的连接并上满螺丝?
Isthe transfer hose properly rigged and fully bolted?
19、供油方是否规定停止作业风力等级?如果规定,风力几级时停止供、受油作业?
泵压泵速
Pump Pressure(Mpa) Pump Rate(m3/h)
检查项目
Items
供油方
Supplier
受油方
Receiver
备注
Remarks
1、输油管是否完好?
Are bunkering hoses in good condition?
2、输油管是否接妥,并在结合处放置了接油容器?
Are bunkering hoses correctly connected & drip collecting
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
BUNKERING SAFETY CHECK LIST
NO.
供油船船名(车辆)受油船船名
Supplying Ship NameReceiving Ship Name
供油种类供油数量
Kind of OilQuantity of Oil
作业时间及地点
Time and Place of the Bunkering Operation
Is the environmental threshold for the cargo operation regulated by supplier ? If regulated,which scale of wind force bunkering operation will be stopped ?

船舶现场检查项目

船舶现场检查项目

船舶现场检查项目:一、船舶外观检查1、国旗、号灯、号型、号旗(1) 是否按规定悬挂国旗(2)是否按规定显示2、码头安全(1)是否超载(2)是否与泊位水深相符(3)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4)系泊是否符合安全要求(5)码头碰垫、缆桩状态是否良好3、通道(1)船舶的舷梯或扶梯(跳板)是否满足要求(2)船方是否安排专人职守4、船舶标志(1)船名、船籍港、吃水线等法定标识是否正确并清晰可见(2)船舶载重线标志是否正确勘划5、船体及设备(1)船体是否存在严重的锈蚀、、变形、裂纹等情形(2)船舶主要设备是否存在严重锈蚀、腐蚀等情形(3)船舶是否存在明显的脏、乱、差现象6、防污染(1)船体周围排放口是否存在油污迹象(2)船舶甲板是否存在明显的油污迹象(3)通海排水孔排放是否异常(4)船体周围的水域是否有污染迹象二、证书文书检查1、船舶证书文书(1)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相关证书、文书(2)相关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3)船舶证书内容是否与船舶实际明显不符(4)是否存在伪造证书现象(5)船舶文书是否保持最新、有效(6)船舶文书是否按规定记载,并由相关人员签字2、船舶配员及船员证书(1)船舶是否按照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2)在锚地锚泊应留足1/2船员,在码头系泊应留足1/3船员,无论何时,500总吨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3)船员证书是否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并处于有效期内(4)船员适任证书所载的航区、等级、职务是否与船舶相适应(5)船员证书是否存在假冒、伪造证书迹象(6)船员的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7)船员资历是否在《船员服务簿》中如实记载(8)船员是否熟悉岗位职责(9)是否在驾驶台按规定张贴值班表并按规定值班(10)船员是否有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常识的行为(11)船员人数是否超过救生定额三、船舶作业检查货物装载(1)是否按规定配备《货物系固手册》(2)船舶完货后,是否按规定进行封舱(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装载行为是否满足操作规程的要求(4)货物积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5)装载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有效的系固绑扎(6)装载甲板货物时是否留出消防通道(7)船舶是否存在明显的纵倾、横倾现象(8)船舶是否进行了与其功能不相符的货物作业四、客船、客滚船附加检查1、旅客安全(1)旅客上下船安全通道防护是否到位(2)船舶的公共场所是否由明显标志标明消防、救生演示图,应急通道及有关应急措施,是否配备足够的消防、救生手册,供旅客阅览。

船舶供油作业管理工作须知

船舶供油作业管理工作须知

船舶供油作业管理工作须知1.目的规范青岛海事局辖区船舶供油作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统一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要求,完善船舶供油作业现场监督管理。

2.适用范围2.1 适用于船用燃油以及散装润滑油的供应作业。

2.2 适用于青岛海事局辖区内船舶供油作业管理,以及与船舶供油作业相关的作业船舶、单位与人员。

3.定义船舶供油作业是指使用供油船舶、车辆为船舶或水上加油站供油。

4.职责4.1 青岛海事局监管二处负责实施辖区内船舶供油作业单位的备案以及整体管理工作。

4.2 青岛海事局所属各海事处负责辖区内船舶供油作业的报告受理和现场监督检查。

5.工作须知5.1 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5.1.1 依法获得船舶供油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向青岛海事局备案,未经海事机构备案的船舶供油作业单位,不得进行船舶供油作业。

5.1.2 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1)船舶供油作业单位备案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港口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4)《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其它等效文件及复印件;5)作业船舶的法定证书复印件、船员证书及其复印件;6)作业船舶最近一月内的船舶安全检查报告复印件;7)供油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及输油软管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复印件;8)若作业船舶为租赁船舶,还应提供船舶租赁协议及复印件;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作业)10)供油作业程序、安全与防污染规章制度、污染应急预案;11)油品质量承诺书;12)溢油应急设备清单。

5.1.3 使用供油船舶从事船舶供油作业的单位应当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拥有1艘及以上油船,且满足如下条件:1)船舶适航并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证书、文书和相关资料;2)船员适任并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3)船舶其他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4)船舶有安全的靠泊地点或停泊地点;5)配备记录航行轨迹的记录仪器(AIS);6)配备符合作业要求和国家标准的输油泵、输油软管。

船舶现场检查问题图解剖析

船舶现场检查问题图解剖析

船舶机电现场检查问题图解应急发电机检验常见问题近年很多新造船应急发电机启动装置布置为电启动(电启动马达)+蓄能启动(液压启动马达)或电启动(电启动马达)+压缩空气启动(风动启动马达)等,从启动方式的布置上没有问题,但是随着PLC控制技术以及嵌入式控制技术的引入,部分应急发电柴油机的调速受随机控制箱控制(电调风门开度或油门开度),控制箱的供电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现场检验中多次发现该控制箱由启动蓄电池供电,并未由连接专用蓄电池的充放电板分路供电(或UPS供电),造成当蓄电池失电后进行瘫船状态的手动启动时,虽可以启动柴油机但不能调速和并网发电。

问题一应急发电柴油机的应急启动空气瓶供气阀应为止回布置,该阀多次被发现倒立和侧卧布置(或者仅用截止阀),使止回失去作用(或不具备止回作用)。

下图(图一)为经过纠正后具有止回作用的阀状态。

图一具备止回能力的应急发电机启动空气瓶问题二应急发电柴油机的排烟管和废弃涡轮增压器的废弃侧等高温热表面应进行热绝缘防护。

如图(图二、图三)所示为未进行热绝缘防护的缺陷。

图二增压器废气侧和部分排烟管未进行热绝缘防护(增压器非水冷)图三废气排烟管未进行热绝缘防护(增压器水冷)问题三根据SOLAS的2000年修正案,2002年07月01日以后建造船舶应急发电机组的柴油机供油柜速闭阀的控制装置应与机舱油柜闭阀控制装置分开布置,在现场检验中也存在着不满足要求的情况,如图四(不满足要求)所示,整改后如图五所示。

图四应急发电机组柴油机供油柜速闭阀控制阀与机舱油柜速闭阀布置在同一位置内图五应急发电机速闭阀控制阀移出控制箱问题四1998年07月01日以后建造船舶除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外,无论功率大小均需要对燃油高压油管设置高压油管套管和泄漏报警装置,建造检验时发现过船厂订购的应急发电机缺少高压油管及泄漏报警装置套件,营运检验过程中发现轮机员对应急发电柴油机的高压油管泄漏报警不熟悉,也有轮机员根本不知道存在该泄漏报警装置的情况,同时也不知道如何试验和日常保养。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宁波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分级监管条件
第三章船舶监管等级种类和评定条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分级监管申请表
申请材料
提交材料目录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2.《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其它等效文件原件及供油协议

3 船舶租用协议□
4 码头租用协议□
5.公司符合证明及供油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复印件或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
6.供油船舶概况表及相应证书影印件□
7.供油船舶油污责任险保单影印件□
8.输油软管检测证明影印件□
9.溢油处理器材有关说明□
10.安全诚信承诺书□
备注:
单位供油船舶汇总概况表
溢油处理器材配备情况表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证明
NB.000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年度报告表
供油船舶分级监管扣分标准
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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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供受油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编制说明
为规范海事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提升危防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海事权责清单》、《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执法业务流程 》及相关的规定,编制了本套示范教程,示范教程分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手册,主要提供给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使用;第二部分为课件,主要为执法人员业务学习时使用。

本手册中流程图为推荐性,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的实际可以有所调整,但检查项目的覆盖性必须符合本手册的要求。

流程图中,两个◆◆表示船舶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对其立案调查,单个◆表示检查项存在缺陷,对于缺陷的处理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的要求通知船方整改。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检查项目同时也是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更适合通过船舶安全检查进行覆盖,该类项目在《检查要点表》缺陷处理一项已标注。

关于每一项的检查要点的缺陷处理建议,见“缺陷处理栏”。

此外,本手册的编制基于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如公约、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本手册将随之更新。

目 录
海事执法流程 (3)
第一章法律依据 (4)
1.1 国际公约 (4)
1.2 国内法律法规 (4)
1.3 国内检验技术规则、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4)
第二章 检查程序 (5)
第三章 检查内容 (6)
3.1 作业报告信息核查 (6)
3.2 船舶证书文书检查 (7)
3.3 安全作业制度检查 (9)
3.4 消防安全检查 (12)
3.5 设施和设备检查 (14)
3.6 人员安全检查 (16)
3.7 靠泊安全检查 (17)
3.8 燃油样品和供受油单证检查 (18)
3.9 防污染检查 (19)
附件一:常见问题及处理建议 (21)
附件二:海事行政调查详细列表 (23)
第一章 法律依据
1.1 国际公约
1.1.1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简称SOLAS)
1.1.2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From Ships,简称MARPOL)
1.1.3 《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keeping for Seafarers ,简称STCW)
1.1.4《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for Fire Safety Sys-tems,简称FSS)
1.2 国内法律法规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2.4 《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
1.2.5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1.2.8 《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2.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
1.2.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
1.3 国内检验技术规则、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1.3.1 《国际油船与油码头安全指南》(The International Safety Guide for Oil Tankers and Terminals,简称ISGOTT)
1.3.2 《船舶供受燃油程序及检测方法》(GB/T25346-2010)
1.3.3 《水上加油船管理技术规范》(SBT 10745-2012)
检查人员登轮
证书、文书及记录检查
详细检查
海事行政调查缺陷处理
附件一:常见缺陷及处理建议
附件二:海事行政调查详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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