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木制品声明
木质包装熏蒸证明
木质包装熏蒸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2005年11号公告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现将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要求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以下除外: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木质材料以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二、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当由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植物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处理,并加施政府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IPPC专用标识。
检疫除害处理方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三、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对未报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检疫实施分类管理,加强与港务、船代、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审核货物载货清单等信息对经常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实施重点检疫。
五、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木质包装实施检疫。
未列入目录的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在海关放行后实施检疫。
六、经检疫发现木质包装标识不符合要求或截获活的有害生物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处理或联系海关连同货物作退运处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进出口无ippc-木质包装处理情况说明样本
情况说明
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司有限公司于年月从进口一批货物,共件公斤,品名为,运单号:,报检号为,包装为木托。
由于我司疏忽未及时和国外发货商取得必要的沟通,宣传我国的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初发布的2005年第11、32号公告(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验新规),国外发货商出口时也没有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标准》对相关木质包装进行仔细检查,造成木托上未加盖IPPC标识,违反了我国检验检疫对木包装的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
我司已将相关情况通知外方,要求外方保证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此家国外供应商对此情况已经了解,也知晓了我国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初发布的2005年第11、32号公告,并保证对以后进口的木质包装上加盖IPPC标识,今后一定吸取教训,发货前认真仔细检查木质包装上是否有IPPC标识。
同时作为国内收货人,我司在日后进口货物的时候,尤其是进口木质包装时,加强同外方的沟通,宣传我国的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进口木质包装要求,在外方出货前确认有无IPPC标志,以邮件照片形式确认,以此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并向贵局保证今后进口的木质包装,在其显要位置上标识有IPPC
标志,如果再发生此类情况,愿意接受贵局的任何处罚。
现我司特向贵局申请销毁无IPPC标识的木质包装。
我司不需贵局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望批准。
由此给贵局工作造成的不便我司深表歉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特此声明!
有限公司
201 年月。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84号《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第五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三)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
进口原木检疫要求
进口原木检疫要求一、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
二、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三、进口原木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进行除害处理的,不准入境。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原木进行检疫,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进口商进行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
无法作除害处理的,作退运处理。
四、进口商应将上述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中。
五、各入境口岸海关要加强对进口原木的监管力度,对经检疫合格的原木,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手续。
进口原木检疫要求补充说明一、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不要求在境外进行除害处理,但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须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单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5%,且整批原木带树皮表面积不超过2%的,该批原木可视为不带树皮原木。
二、对于带树皮的进口原木,在输出国植物检疫机构不健全或除害处理达不到我国要求的情况下,经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可在原木进口量比较大的口岸地区一定区域内建立“木材加工区”或“木材检验检疫区”。
进口时,海关仍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原木的进境手续。
原木进境后在该区内进行初加工、深加工或除害处理,经加工或除害处理合格的,可运往内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场区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发现疫情立即采取防疫措施。
三、对于来自周边国家同一生态区的原木,国家质检总局在输出国检疫部门提供原木发生有害生物名单的基础上,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境外疫情调查和预检工作。
结合公告规定可采取以下措施:1.境外预检未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原木,准许入境。
经境外预检的原木以入境口岸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出口到澳大利亚木制品声明
出口到澳大利亚木制品声明
本公司郑重声明,我们的木制品出口到澳大利亚的过程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以下是我们的声明:
1. 材料采购:我们将严格执行来源透明的原则,确保采购到的木材均合法,并有合法的来源证明。
我们将不使用非法砍伐的木材或来自可疑来源的木材。
2. 合规认证:我们的木制品将符合澳大利亚的相关合规标准和认证要求。
我们将确保产品通过相关认证,如澳大利亚森林认证(AFEC)或其他类似认证,以确保产品的可持续性和环保性。
3. 运输和包装:我们将确保在产品的包装和运输过程中符合澳大利亚的相关要求。
我们将使用合适的包装材料和方法,以保护产品的完整性和质量。
4. 标签和说明:我们将在产品上提供清晰的标签和说明,包括产品材料、制造商信息和相关认证信息等。
这有助于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来源和质量,并能够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5. 合作与监督:我们将积极与澳大利亚的相关部门、机构和客户合作,接受其监督和审查。
我们将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调查,以确保我们的产品符合规定。
本公司将持续关注国际木材贸易和环境保护的最新动态,不断
改进我们的供应链管理和产品质量,以适应澳大利亚市场的需求和要求。
我们坚信,只有遵守法律法规,提供高质量和符合要求的产品,才能赢得客户和市场的信任和支持。
IPPC木质包装声明[5篇材料]
IPPC木质包装声明[5篇材料]第一篇:IPPC木质包装声明木质包装声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公司现有提单号为,货物品名为,数量为,重量为,贸易国别/地区为,原产国/地区为的货物入境。
本公司郑重承诺,该批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在输出国际或地区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进行了检疫除害处理,并已在木质包装上加实施了IPPC认可的专用标识,特此声明!本公司保证该声明是真实的,如有不实,愿意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公司名称(盖章)年月日第二篇:木质包装声明出境货物无木质包装声明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向贵局郑重声明:以下所述出境货物包装中不含任何木质包装材料。
货物名称:分散染料数/重量:报检号/原产地证申报号:批次号:我单位对此声明负责,如有不实,愿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出口单位名称:(盖章)日期:第三篇:IPPC木质包装证明 2木质包装证明TO:本公司现有运单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品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重量为__________________,贸易国别 / 地区为__________________,原产国/ 地区为__________________的货物入境本公司郑重承诺,货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已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进行了检疫除害处理,并已在木质包装上加施了IPPC认可的专利标识。
特此声明!本公司保证该声明是真实的。
如有不实,愿意接受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国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第四篇:无木质包装声明和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格式无木质包装声明和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参考格式)无木质包装声明(参考格式)致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兹声明:本批货物________________(货名)_____________(数量/ 重量)不含有木质包装。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改)正文:----------------------------------------------------------------------------------------------------------------------------------------------------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报检。
海关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符合性声明.doc(木制品)
附件3
符合性声明
泉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司向贵局申报的(报检号为:,合同号
为)的货物(品名/规格型号):________,
HS编码:______,数量:____,货值______,
输往国/地区:________,经检验,该批货物:
□符合输入国/地区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符合我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符合买方要求。
我们保证上述声明准确无误、真实有效,特此声明。
公司印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附件:1.□检测报告已备案(编号_______)
2.□企业检验报告
注:1、上述符合性声明应由生产企业或发货人出具;2、请在各符合项前□中打勾;3、检测报告是指经CMAS认可的检测机构,包括检验检疫系统内实验室、社会或企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一年。
木质包装证明
木质包装证明1. 货物外包装是木质的托盘或者是木箱的话,由发货人负责,在货物出境之前在当地农业部或者是相关部门做高温熏蒸,做完熏蒸后,外包装的每个侧面上都会有IPPC标识,这个是商检在报关后进行放货查验的唯一证据。
2. 货物外包装是纤维板或是纸箱的话,由发货人负责,出具一份正本的“非木质包装正面”,连同报关发票、箱单一起交给收货人,收货人可以让代理凭次正本声明进行申报。
3. 货物的包装情况不是判定“法检”的标准。
判定是否被“法检”的标准是商品进口的HS 编码,也即是税号。
税号后面有监管条件,凡标有A的就是进口法检,B代表出口法检。
法检货物的抽查没有规律,但是机电产品和敏感产品的抽查率较高。
4. 快递公司要求收货人提供包装备用,是担心海关商检查货物包装时,好及时提供海关相关人员看,省的到时候再返回货主处取单证,耽误时间。
唉,工作中吸取的经验呀....2应该是无木质包装声明,这个声明是针对非木质包装出具的声明,是要发货人出具的,并且必须正本盖章或签名的。
空运的话,都要提供的。
快递公司要你提供的也是非木质包装声明,因为报检的时候商检局有可能会要求提供。
如果你确实是用实木包装的,那就要出具熏蒸证书了,外包装上也会有加盖IPPC标识;如果你报检木质包装,海关放行后商检局有可能验货,货物需拖到商检查验区,检验没有问题,方可拖货到厂。
整个过程需要半个工作日。
另外,这一块的检验不是法检哦,法检是针对监管条件是A(进口)或B(出口)的货物,在报关的时候必须提供商检局的通关单。
没有A或B的货物,就不算是法检(法定检验货物)。
3如果你进口的设备用木头材质进行包装,那么就需要熏蒸证明,声明加盖IPPC标示,并且木头包装上也确实加盖了这样的标识。
检疫局就是看这个的,但是并不是每一票检疫局都要查,是在报关之后查的,海关放行后,再做报检。
快递公司没有备用木质包装申明这一说,如果你的包装中有木质材料,那你必须提供,如果没有,提供非木质熏蒸证明即可。
办理出入境木质包装检疫
❖ 3)对报检时不能确定木质包装是否加施IPPC专用标志 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抽查检疫。经抽查确认木质包 装加施了IPPC专用标志,且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予 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 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经抽查发现木质包装未加施 IPPC专用标志的,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 理。
❖ (2)无木质包装的货物,报检人应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 《无木质包装声明》。
❖ (来自其他国家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在报检时, 应提供我国要求提供的证单。)
❖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 1)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志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 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 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 害处理。
于或者小于6毫米的木质材料。
多选题
❖ 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 欧盟的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检疫,这里所指的木 质包装包括( )。
❖ A.木桶 ❖ B.木托盘 ❖ C.垫木 ❖ D.纤维板箱
❖ 答案:ABC
关于IPPC
❖ :1、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简称IPPC) 是1951年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通过 的一个有关植物保护的多边国际协议, 1952年生效。1979年和1997年, FAO分别对IPPC进行了2次修改。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由设在粮农组织植物 保护处的IPPC秘书处负责执行和管理,中国是公约第141个缔约方 。
企业的唯一代码。
二、报检要求
❖ 1、 自2006年1月1日起 应当有输出国家和地区政府 植物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企业按中国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 方法处理,并加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专用标识 ( IPPC)
木材区域审单报检要求
3、原产地证书
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二、数据录入特殊要求:
1、 随附单据“原产地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打勾
2、 不带树皮的,在规格栏中注明“不带树皮”;带树皮的,在规格栏中注明“带树皮已处理”或“带树皮未处理”
进境木材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五部委2001年2号公告;国质检动函[2002]461号
2、进口美国阿拉斯加州和加拿大BC省带皮原木未经检疫处理的,限定从太仓口岸入境
(美国阿拉斯加州)需提供美国动植物检疫局(APHIS)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申请靠泊,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含有下列内容“The logs in this shipment will be fumigated for wood borers upon arrival in Taicang port of China.”(该批原木将在到达中国太仓港后对钻蛀性害虫实施熏蒸处理)。
3、 “带树皮未处理”,且来自美国阿拉斯加州或加拿大BC省的,在特殊要求栏注明:“阿拉斯加州”或“BC省”
一、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检疫要求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依据
报检要求
1、输出国家和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1)审核植检证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甄别证书真伪。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当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予以声明。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2)进境木材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或进境带皮原木植物检疫证书未注明检疫处理内容的,不予受理报检。(3)进境俄罗斯带皮原木,植物检疫证书上未注明检疫处理内容的,应在指定的检疫处理区实施检疫处理,或凭第三方出具的检疫处理证书报检。
木制品进口声明
Import Declarations for Products Made from Wood木制品进口声明The recently enacted Farm Bill amended the Lacey Act to cover illegal logging practices. The Lacey Act is a conservation law that traces back to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and protects plants and wildlife. The new provision requires importers of plants and plant products to file an import declaration. The term “plants” include trees, but excludes common cultivars such as cotton and flax plants. The declaration appears to cover a broad range of goods including textile and apparel products of rayon, paper products, furniture, and goods in part of wood such as a hammer with a wood handle or an artist’s canvas backed with wood. Customs recently supported that interpretation in public comments.最近制定的农场法令用于控制一些不法行为. 法令是一种守恒定律,追溯到早在20世纪的保护植物及野生物条例. 新规定要求进口商进口植物或者种植产品时要填写一份进口声明.”植物”这个术语包括树,但除了普通的农作物如棉,亚麻类植物.这个声明的出版,覆盖了很大范围的物品.,包括纺织品,人造纤维服装类,造纸类产品,家具,及含木成份的产品–如木手挽的锤子,或一件木制的艺术品. 最近海关在公开的宣传解释这项法令.The provision does not contain a de minimis requirement that would exclude products in part of wood. Packaging material that is used to support, protect or carry another item is excluded from the declaration requirement unless the packaging material is the item being imported.这个规定没有最低限度的要求哪些木制品在规定范围外. 但在运输过程中起支持,保护或携带货物的包装材料是在声明要求外的,不过包装材料本身是进口材料的要提供声明.The declaration, effective December 15, 2008, is required to disclose the genus and species of the plant contained in the importation, the value, quantity and unit of measure, and the name of the country from which the plant was taken. If the species of the plant and/or the country of origin is unknown, the declaration may list the probable species and countries of origin. If the paper declaration requirement takes effect, it could eliminate the use of paperless entry.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officials have warned that it will be impossible to reprogram the Automated Commercial System by the implementation date.这个声明将在2008年12月15日生效. 要求要注明进口植物所属的种类,价值,数量,计量单位及植物的来源国.如果植物所属的类及(或)来源国不清楚的,则要注明该植物最大可能属于哪一类及最有可能的来源国. 一旦文件声明生效, 美国海关及边镜保护官员将不可能再重新计划该自动化商业体系的实施日期.We understand that the Animal and Plant Health Inspection Service (APHIS) is considering asking Congress to pass either a technical corrections act that would restrict the declaration requirement to fewer products or to implement a de minimis requirement.我们知道,动植物健康检查服务中心(APHIS))正考虑要求国会通过一项技术性的更正(条例),条例将限制声明的规定范围,或实行最低限度的要求。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
进境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2005年第32号公告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和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了2005年第11号公告,要求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检疫除害处理,并加施专用标识。
现将确认的木质包装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及标识要求公告如下:一、检疫除害处理方法(一)热处理(HT)。
1.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并持续30分钟以上。
2.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他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处理。
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指标要求。
(二)溴甲烷熏蒸处理(MB)。
2.最低熏蒸温度不应低于10℃,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
3.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的针叶树木质包装暂按照以下(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除害处理方法。
(四)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当上述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我国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他除害处理措施。
二、标识要求(一)标识式样: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XX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000??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编号;YY??确认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如溴甲烷熏蒸为MB,热处理为HT。
(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信息,如去除树皮以DB表示。
(三)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能移动。
(四)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
二O O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符合性声明
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符合性声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公司报检出口的(产品名称),H.S.编码为:,产品中使用的□油漆□胶粘剂□人造板材□布料□皮革□其它等原辅料中重金属、甲醛、阻燃性等相关项目均符合(国家或地区名称)的技术法规、标准或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我公司保证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并保证上述信息真实、准确。
如果出口产品出现被国外退货、通报或索赔等情况,我公司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出口企业名称:
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小编整理]
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小编整理]第一篇: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便利货物进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以及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第五条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对已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按规定抽查检疫,未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立即予以放行;发现活的有害生物的,监督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
(二)对未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木质包装,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对木质包装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销毁处理。
进出口木制品家具质量合格符合性声明
进/出口木制品、家具质量合格符合性声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兹向你局申报进/出口(报检号为,合同号为)的货物(品名/规格)HS编码,数量,货值,经检验,该批货物质量符合:□中国强制性国家标准:
□输往国或地区技术法规要求:
□买方要求:
特此声明。
收/发货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件:1、质量检测报号(编号)
□甲醛□砷重□金属(铅、汞、镉、铬)
□防腐剂五氯苯酚□燃烧性能□安全性能
□其他
2、企业检验报告
注:1、请在各符合项前□中打钩;质量检测报告是指检验检疫机构系统内实验室、cnas认可的社会实验室或企业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所告有效期一年。
2、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批次原料、同一生产工艺、同一输入国、同一合同的产品可用同一检测报告。
进出参考资料境木制品检疫规程
进出境木制品检疫规程Rules for the quarantine of woodwork for import and export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木制品的检疫方法和检疫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木制品的检疫。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木制品woodwork木料制成的及木料与其他材料混合制成的各种成品和半成品(不包括木包装)。
3检疫依据3.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
3.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和我国参加的地区性和国际性植保植检组织规定的检疫要求。
3.3中国进出境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规定。
3.4贸易合同、信用证中订明的木制品植物检疫要求。
4仪器和器具——锯子、木凿、木工斧;——体视显微镜、手持放大境;——线虫分离筛、白塑料布(约1m2)、手电筒、毛刷、剪刀、镊子;——样品袋、指形管、标本瓶、记号笔等。
5检疫准备5.1审核报检资料,报检人应提供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装箱单、发票等资料。
5.2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资料,确定检疫依据及检疫要求。
5.3了解输出国产地疫情或进口国检疫要求,明确检疫重点。
6现场检疫6.1检疫方法6.1.1核查货证检查木制品的规格、数量、质量、批次代号、唛头标记和木制品的包装物等是否与报检单证相符。
6.1.2包装物检疫检查木制品的包装物,包括外包装及所含小件货样的内包装,检查包装物及其缝隙中有无害虫、杂草籽等有害生物及蛀孔等为害状,检查其有无夹带土壤等禁止进境物。
6.1.3木制品检疫病害检疫对木制品进行病症检查,检查其有无松材线虫危害的蓝变症状,将可疑的样品装入样品袋供实验室分离检验鉴定。
害虫、杂草检疫将木制品放置于白塑料布上,检查其是否有害虫,钻蛀性害虫的蛀虫孔、虫道及其虫粪等为害症状,将可能带有活虫的可疑样品装入样品袋,供实验室检验鉴定。
同时,采用拍击方法进行查验,使隐藏的害虫、螨类和夹杂其中的杂草籽等振落于塑料布上,将检获的害虫、螨类、杂草籽装入指形管,供实验室检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