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03.23•【文号】建房[1995]152号•【施行日期】1995.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3月23日建房[1995]152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及其它商业银行:为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发挥房地产抵押对于银行贷款的担保作用,保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银行办理各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以下简称抵押)的贷款业务,抵押人(借款人,下同)和抵押权人(贷款银行,下同)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对抵押物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许进入抵押交易市场的条件;抵押物是否已经抵押;抵押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与权证存根及档案记录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权证号与印章的真伪等,并由审核人签字在案。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认为需要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可以由贷款银行进行评估;或委托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附属的事业性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抵押权人确认。
评估机构在接到评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按照各地政府核准的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
为 了加强 房地 产抵 押估 价管 理 , 防范 房地 产信 贷风险 . 维护 房 地 产抵 押 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 据 根 有 关法律 法规 . 现就 有关 问题 通知 如下 :
一
、
房 地 产管理 部 门要建 立 和完善 房 地产估 价
机 构 、 册房 地 产 估价 师 信用 档 案 , 注 完善 商 品房 预 售 合 同登 记 备 案 、 房屋 权 属 登记 等 信 息 系统 , 为公 众提 供便捷 的查 询服 务 。 房 屋权 属 档 案 和有 关原 始 凭 证 的查 阅 ,按 照 《 城市 房地 产权 属档 案管理 办法 》 的有 关规 定办 理 。
维普资讯
致务秘
附件 :
. 一 文件
房 地产 抵 押 估 价 指 导 意 见
第 一条 为 了 规 范房 地 产抵 押 估价 行 为 , 证 保 房地 产抵押 估 价质量 , 护房地 产抵 押 当事人 的合 维 法权 益 , 防范房 地产 信贷 风险 , 根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估 价 对象 实地 查勘 之 日,但估 价委 托合 同另有 约
四 、 地 产估 价 机 构 的选 用 , 房 由商 业 银行 内信 贷决 策 以外 的部 门 , 照公 正 、 开 、 明 的原 则 , 按 公 透
择 优决 定 。
商业 银 行 内部 对 房 地 产抵 押 价 值 进行 审 核 的 人员 . 当具 备 房地 产 估 价专 业 知 识 和技 能 , 得 应 不
定 的 除外 。
估 价 时点 不是 完成 实地 查勘 之 日的 ,应 当在 “ 价 的假设 和 限制条 件 ” 估 中假 定估 价对 象 在估 价 时 点 的状 况 与 在 完 成 实地 查 勘 之 日的状 况 一 致 , 并 在估 价报告 中提醒估 价报 告使 用者 注意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从估价角度构筑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屏障——兼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
一
近年来 , 着银行风险防范意识 随
的提高 , 够提 供第二还款来源的抵 能
押 贷款 日益 成 为 商 业 银 行 首 选 的 贷 款 方 式 ,抵 押 贷款 在 商 业银 行 信 贷 资 产
开 发 、经 营 ,消 费 ,且 以房 地 产作 为
抵 押 物 的 狭 义 的房 地 产 抵 押 贷款 , 也
包括 贷 款 用 途 不 与 房 地 产 开 发 . 经
防 范的重要依据 , 通过 判断 抵押物权 属 的合法性 、分析市场变化趋势 、估 算抵押物价值 , 在商业银行 信贷决策
的估价 机构和 估价 师列 入禁用名单 。 今后 ,社会各界都可以通过 向房地产 管理部门查询 估价机构 和估价师的信 用档案 ,方便 、快捷地确定估价机构 人选范 围。那些具 有较高执 业能力 、 在行业 内具有较高声誉的估价机构和
中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管理 ,防 范房地产 信贷风险 、维 护房
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 , 06 2 0 年 2 月, 建设部 、 国人 民银行 、中国银 中
营 ,消费相关,但 以房地产作 为抵押
物 的 其 他 贷款 。
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三部委联合下发
了 ( ( 关于规范 与银 行信贷业务相关的
文 /中国建 设银行公 司业 务部
房地产 业务处 邓振 春
值得关注 的是 ,由于我 国房地产 抵 押估价 起步较晚 ,发展 时间较短 , 没 有完全适 应市场 快速发 展的需要 ,
产 生 了 一 些 不 容 忽 视 的 问 题 :估 价 机
房 地产 抵 押估价 管 理有 关 问题 的通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房屋权属档案和有关原始凭证的查阅,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
五、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2•【文号】银监发[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房屋权属档案和有关原始凭证的查阅,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
五、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关于规范房地产抵押贷款估价工作的思考
・1 07 ・
关 于规 范房 地产 抵 押 贷 款 估 价 工 作 的思 考
Th nki g o t g a i i n n he Re ul tng Val to o k ft alEs a e M or g g a ua i n W r o he Re t t t a e Lo n
Ke y wor :r a sa e l a s mo g g ds e le t t ; o n ; r a e t
中 图分 类 号 :8 F3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6 4 1 (0 0)5 0 0 — 1 10 — 3 12 1 3 — 17 0
O 引言
摘要 : 目前房地 产抵押 现 已成 为人们 购房 或 融资 的首选 方 式, 因此 对房 地产抵 押 评估 工作 进行 合理 的规 范 , 有 重要 意义 。本 文 就此 问题进 具
行 了详 细的探 讨 。
Ab t a t s r c :At p e e t e le t t rg g a c me t e p e e r d wa o p r h s r f a c r s n ,r a s a e mo t a e h s be o h r f re y t u c a e o n n e i
郭 俊 伯 Gu u b oJ n o
( 中市房 产交 易 中心 , 中 0 0 0 晋 晋 3 6 0)
(iz ogCt a tt T a igC ne ,izo g0 0 0 Chn Jnh n i Rel ae rdn e trJ h n 3 6 0, ia y Es n
次 市 场 指 导 价供 房地 产 交 易 中 各个 环 节 参考 , 应 根 据 市 场 变化 定 但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者:罗润国律师房产法律(建设部)2006-4-17 【手机看文章】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房屋权属档案和有关原始凭证的查阅,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
五、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摘要:借款人申请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的抵借比不得超过6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所购商业用房为竣工验收的房屋。
对借款人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一律按照个人商业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 2003-6-5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作者:罗润国律师房产法律(建设部)2006-4-17 【手机看文章】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房屋权属档案和有关原始凭证的查阅,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与信贷决策。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
五、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请欣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xx]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三、规范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
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一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抵押估价,是指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本意见所称抵押房地产,包括拟抵押房地产和已抵押房地产。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与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关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能力。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了解抵押房地产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必要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第十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但估价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估价时点不是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应当在“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状况与在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状况一致,并在估价报告中提醒估价报告使用者注意。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潜在风险及防范解析
现代商贸工业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的潜在风险及防范解析黄秋英(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土地测绘规划队,福建宁德352000)摘要:所谓房地产抵押贷款,即银行、相关金融机构在得到借款人房产、地产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向其借款的一类抵押贷款方式,一般来讲,把房地产当作抵押贷款的贷款方式有三类,分别是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贷款°整个房地产抵押贷款模式中,所占比重最高的是房地产项目贷款、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以及流动资金贷款°因为对于房地产抵押贷款来讲,最终的贷款额度主要是分析抵押物的评估值°因此,科学合理化的评估抵押房地产价值能够更好地为银行信贷资金、房地产抵押贷款提供保障,减少各类不必要风险的出现°以此作为基础,本文就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和防范要点°关键词:房地产抵押贷款;潜在风险;提升途径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13.068近年来,房地产交易市场蓬勃发展,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市场随着房地产市场发展逐渐活跃与完善,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业务日益增多。
中国房地产业日渐成熟的发展,也推动了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发展,诸如与房地产密切关联的抵押贷款咨询业、评估业当下的整体发展速度即是十分迅猛的。
此类中介结构的出现与发展代表中国房地产行业的繁荣,然而因为中国中介机构整体的发展时间偏晚,且无科学化的管理机制,所以在发展中总会出现部分违规操作问题。
若房地产抵押价值偏高,即会导致信贷风险爆发,反之则抵押物的担保价值便无法展现。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中明确谈到:商业银行派发房地产抵押贷款之前,需首先明确出房地产在抵押方面的价值,以此当作核定贷款额度的参考。
由此,评估师是否能够准确、合理的明确出抵押房地产的相应价值,对于后续风险的把控来讲十分关键。
银行工作中的房地产抵押业务和评估
银行工作中的房地产抵押业务和评估在银行的日常业务中,房地产抵押业务和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银行通过提供贷款来支持个人和企业的发展,而房地产抵押业务则是其中的一种常见形式。
本文将探讨银行工作中的房地产抵押业务和评估的重要性、流程以及相关的风险管理。
首先,房地产抵押业务在银行的贷款业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房地产作为一种有形资产,具有较高的价值和流动性,可以作为贷款的担保物。
通过房地产抵押,银行可以降低贷款的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
同时,房地产抵押也为借款人提供了更低的贷款利率和更长的还款期限,使其更容易获得贷款,并实现个人或企业的发展目标。
其次,房地产抵押业务的流程包括房屋评估、贷款申请和审批、贷款发放以及还款管理等环节。
首先,银行需要进行房屋评估,确定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评估师会考虑房屋的位置、面积、建筑质量以及周边环境等因素,综合判断房屋的价值。
然后,借款人需要填写贷款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财务和个人信息。
银行会对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以及贷款用途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通过,银行将发放贷款,并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在贷款的还款期限内,借款人需要按时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然而,房地产抵押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可能会导致房屋价值的变化。
如果房屋价值下跌,借款人可能会出现负资产,即贷款金额超过房屋的市场价值。
这将增加银行的风险,可能导致贷款违约和损失。
其次,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也是银行需要考虑的因素。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将面临追讨债务的风险和成本。
因此,银行在房地产抵押业务中需要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包括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评估房屋的价值、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等。
最后,房地产评估在银行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房地产评估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于准确评估房屋的价值至关重要。
评估师需要了解房地产市场的动态,熟悉评估方法和工具,以及具备良好的判断能力和专业道德。
他们的评估报告将直接影响银行的贷款决策和风险管理。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在银行信贷业务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提高房地产抵押估价的管理,银行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
本文旨在探讨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的规范问题。
一、引言房地产抵押估价是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它作为一种评估房产价值的手段,不仅能够帮助银行准确评估风险,还能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权益。
因此,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二、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的意义1. 提高业务风险控制能力规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能够帮助银行更准确地评估抵押物的价值,从而降低信贷风险。
通过建立科学可靠的估价体系和准确的评估方法,银行可以更好地控制信贷风险,避免出现不良贷款。
2. 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的权益规范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可以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虚假估价和人为操纵估价等行为的发生。
同时,也能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所购房产得到合理的估值和保障。
三、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的具体要求1. 建立科学可靠的估价体系银行需要建立起科学可靠的房地产抵押估价体系,包括明确的评估标准、参数和方法。
这样可以确保评估过程客观、公正,并提供可比较的估价结果,降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确定性。
2. 严格审查估价机构的资质银行在选择估价机构时,应该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
合格的估价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证书,拥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信誉记录。
只有具备合法资质的估价机构才能进行房地产抵押估价工作。
3. 加强估价人员的专业培训银行应该加强对估价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专业的估价人员能够更准确地评估房产价值,为银行提供可靠的估价结果。
4. 建立严格的估价结果审核机制银行需要建立起严格的估价结果审核机制,对估价结果进行审核和验证。
这样可以确保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虚假估价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房地产评估在房地产交易、投资、抵押、税收等领域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房地产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评估机构与人员管理1、评估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这些资质包括一定的注册资本、专业人员数量、办公场所和设备等条件。
评估机构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注册,取得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2、评估人员资格房地产评估人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评估人员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3、职业道德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与委托方或其他相关方存在利益冲突。
严禁接受贿赂、虚报评估结果等违规行为。
二、评估程序与方法1、委托与受理委托方应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相关的房地产资料。
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前,应对委托事项的合法性、评估目的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2、实地勘察评估人员应当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房地产的位置、面积、用途、建筑结构、周边环境等情况,并拍摄照片、绘制草图等作为评估依据。
3、市场调研评估人员需要对房地产所在地区的市场行情进行调研,收集同类房地产的交易价格、租金水平等信息,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
4、选择评估方法常用的房地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评估人员应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目的,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选择的理由。
5、计算评估价值根据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和收集到的资料,评估人员进行计算和分析,得出评估对象的价值。
6、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评估人员签名等内容。
评估报告应当语言清晰、逻辑严谨、数据准确。
三、评估质量控制1、内部审核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对评估报告进行多级审核,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房地产评估在房地产交易、投资、抵押、税收等众多领域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房地产评估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评估机构与人员管理首先,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评估机构应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专业资格的评估师,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体系,同时要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对于房地产评估师,必须通过严格的资格考试,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以保持其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更新。
评估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工作,不得与委托方或相关利益方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二、评估程序与方法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
在接受委托后,评估师需要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勘察,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房地产的位置、面积、用途、建筑结构、周边环境等信息。
评估方法的选择应根据评估对象的特点和评估目的来确定。
常见的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在运用这些方法时,评估师应当对相关参数进行合理的选取和计算,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例如,市场比较法是通过将评估对象与近期类似房地产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其价值。
在使用该方法时,需要选择足够数量的可比实例,并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正。
三、评估报告管理评估报告是房地产评估的重要成果,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表述清晰。
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评估目的、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相关说明等内容。
评估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的公章。
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同时,评估报告应当有一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若评估对象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评估结果可能需要重新调整。
四、监督与检查为了确保房地产评估工作的质量,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与检查机制。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工作进行检查,查看其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准则,评估程序和方法是否正确,评估报告是否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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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建住房[2006]8号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壹、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估价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房屋权属登记等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便捷的查询服务。
房屋权属档案和有关原始凭证的查阅,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商业银行于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方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三、房地产抵押估价原则上由商业银行委托,但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四、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商业银行内信贷决策以外的部门,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审核的人员,应当具备房地产估价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参和信贷决策。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办法由商业银行制定。
五、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不合理或非法费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七、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已抵押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的监测,及时掌握抵押价值变化情况。
能够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定期或者于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处置抵押房地产前,应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了解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九、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方案进行抽检,对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要依法严肃查处,且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十、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应当按照《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
十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关联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壹月十三日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壹条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行为,保证房地产抵押估价质量,维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房地产抵押估价,是指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于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本意见所称抵押房地产,包括拟抵押房地产和已抵押房地产。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于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施工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它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合法、谨慎的原则。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人员和房地产抵押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从事房地产抵押估价的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关联金融专业知识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能力。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向房地产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且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了解抵押房地产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必要时,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房地产抵押估价目的,应当表述为“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第十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时点,原则上为完成估价对象实地查勘之日,但估价委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估价时点不是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应当于“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中假定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的情况和于完成实地查勘之日的情况壹致,且于估价方案中提醒估价方案使用者注意。
第十壹条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不应作为抵押估价对象。
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方案应当全面、详细地界定估价对象的范围和于估价时点的法定用途、实际用途以及区位、实物、权益情况。
第十三条房地产估价师了解估价对象于估价时点是否存于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房地产抵押关联当事人应当协助。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等情况的书面查询资料和调查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方案的附件。
第十四条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将估价对象现状和关联权属证明材料上记载的内容逐壹进行对照,全面、细致地了解估价对象,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能够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内部情况和周围环境、景观的照片。
内外部情况照片应当作为估价方案的附件。
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拍摄内外部情况照片的,应当于估价方案中予以披露。
实地查勘记录应当作为估价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于存于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房地产估价师作出估价关联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于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且于估价方案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于运用市场比较法估价时,不应选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且应当对可比实例进行必要的实地查勘。
于运用成本法估价时,不应高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不应低估折旧。
于运用收益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收入或者低估运营费用,选取的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不应偏低。
于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不应低估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
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已公布报酬率、资本化率、利润率等估价参数值的,应当优先选用;不选用的,应当于估价方案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选择下列方式之壹评估其抵押价值:(壹)直接评估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二)评估假设于出让土地使用权下的市场价值,然后扣除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价款。
选择上述方式评估抵押价值,均应当于估价方案中注明划拨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数额。
该数额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测算;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参照类似房地产已缴纳的标准估算。
第十七条评估于建工程的抵押价值时,于建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出具于估价时点是否存于拖欠建筑施工价款的书面说明;存于拖欠建筑施工价款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拖欠的数额。
第十八条房地产估价师知悉估价对象已设定抵押权的,应当于估价方案中披露已抵押及其担保的债权情况。
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滥用假设和限制条件,应当针对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的具体情况,于估价方案中合理且有依据地明确关联假设和限制条件。
已作为假设和限制条件,对估价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应当于估价方案中予以披露,且说明其对估价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方案应当包含估价的依据、原则、方法、关联数据来源和确定、关联参数选取和运用、主要计算过程等必要信息,使委托人和估价方案使用者了解估价对象的范围,合理理解估价结果。
第二十壹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方案应当确定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且分别说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以及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各项法定优先受偿款。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方案应当向估价方案使用者作如下提示:(壹)估价对象情况和房地产市场情况因时间变化对房地产抵押价值可能产生的影响;(二)于抵押期间可能产生的房地产信贷风险关注点;(三)合理使用评估价值;(四)定期或者于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较快时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再评估。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抵押估价应当关注房地产抵押价值未来下跌的风险,对预期可能导致房地产抵押价值下跌的因素予以分析和说明。
于评估续贷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时,应当对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的变化予以充分考虑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方案应当包括估价对象的变现能力分析。
变现能力是指假定于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于没有过多损失的条件下,将抵押房地产转换为现金的可能性。
变现能力分析应当包括抵押房地产的通用性、独立使用性或者可分割转让性,假定于估价时点拍卖或者变卖时最可能实现的价格和评估的市场价值的差异程度,变现的时间长短以及费用、税金的种类、数额和清偿顺序。
第二十五条于处置房地产时,应当评估房地产的公开市场价值,同时给出快速变现价值意见及其理由。
第二十六条估价方案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方案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壹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方案应用有效期。
超过估价方案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方案的,关联责任由使用者承担。
于估价方案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方案的,关联责任由出具估价方案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抵押估价方案的名称,应当为“房地产抵押估价方案”,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且有至少二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二十八条于房地产抵押估价活动中,本意见未作规定的事宜,应当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意见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