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关于转发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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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商城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自有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对其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的法人企业。

在自有虚拟经营场所内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的法人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营业务收入是指发卡企业销售自有、联营和买断包销的货物或服务第一章总则的营业收入。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在单用途卡业务中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商城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一、定义1、预付卡第三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2、发卡主体第七条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二、规制(一)监管主体第四十七条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工作,督促集团控股企业进行备案登记、业务报告和资金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实施务管理,开展日常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

(二)主要制度1、备案登记第十一条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业向县级(或直辖市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登记。

集团控股企业向工商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重点发卡企业和集团控股企业应在完成书面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2、发行1)实名制第十七条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

2)支付方式第十八条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

3)有效期第二十一条记名卡可挂失,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不能挂失,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4)禁止套现第三十二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

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5)余额下限第三十八条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其他行业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6)信息披露第二十九条因发卡企业单方变更经营服务主体、经营内容或范围、营业地址等,影响持卡人利益的,发卡企业应提前30天公示,并向持卡人提供赎回服务。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一、总则
单用途预付卡是一种可以预存资金且仅在指定商户使用的消费卡,由个人或单位购买,用于特定场景下的消费。

为了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和使用,以下是管理办法:
二、发卡机构的责任
1. 发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确保发卡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发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度,确保开卡用户的身份合法且无违法记录。

3. 发卡机构应当定期对预存资金进行核查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稳定。

三、持卡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 持卡用户有权根据发卡机构制定的规则在指定商户使用预付卡,享受相应的优惠和服务。

2. 持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预付卡,如遗失或被盗应及时向发卡机构报告挂失。

3. 持卡用户有义务确保预存资金来源合法,并且在消费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商户规定。

四、资金监管
1. 发卡机构应当将预存资金存放在与运营资金相分离的独立账户中,确保资金安全。

2. 发卡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资金清算和核对,及时发现资金异常情况并处理。

五、风险防范
1. 发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和防范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性。

2. 发卡机构应当建立风险识别和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六、监督管理
1.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业务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2. 发卡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核查工作,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

经过上述管理办法的规范,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将更加透明、合法和安全,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一种受到广大商家和消费者欢迎的支付工具,它提供了便捷、安全和灵活的支付方式。

然而,正因为其广泛的应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也存在着一些管理难题。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管理部门制定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一、总则《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旨在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管理和使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发行机构的管理要求1. 发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业务经验,并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件。

2. 发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确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发行机构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备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规模、发行区域等信息,并按时更新相关数据。

4. 发行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销售1. 发行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合理确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规模和发行区域。

2. 发行机构应确保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消费者。

3. 在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发行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和购买须知,包括但不限于卡片有效期、充值方式、使用限制等。

4. 发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销售台账和充值记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使用1. 持卡人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应遵守相应的使用规则和限制,不得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作为金融工具、逾期债务的履行方式等。

2. 持卡人在发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出现异常情况或遗失时,应立即向发行机构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

3. 持卡人在使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时应妥善保管卡片和相关信息,避免因卡片泄露或遗失造成经济损失。

五、监督和管理1.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发行机构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发行机构的合规运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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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国境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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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 s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单用途预付卡作为一种支付工具,逐渐在我国市场上得到广泛的应用。

然而,预付卡市场缺乏统一管理和监管,往往存在信用风险、资金滞留、不透明等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单用途预付卡进行管理,以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机制。

这一机制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合法合规的发行资格。

对于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机构,应明确其必须具备的资金实力、风险抵御能力、法律合规等要求,避免资金链断裂或经营风险导致的用户资金损失。

第二,建立统一的监管和监测体系。

监管部门需要将单用途预付卡纳入监管范围,并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和制度,明确监管目标、职责和权限,对发行机构的资金流向、账务等进行全面监测,以确保用户资金的安全。

第三,建立信用评级和风险防控机制。

对于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机构,应建立起信用评级体系,根据其资金实力和经营状况进行评级,以此作为市场准入的标准,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例如设置资金专户、限制单次消费额度等,降低用户使用单用途预付卡的风险。

此外,还应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使用范围和场景。

单用途预付卡应明确限定其使用范围,例如只能用于指定商家、指定地区或指定消费项目等。

同时,还应建立起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于用户因单用途预付卡发生的纠纷和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解决,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最后,需要进一步提高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

发行机构应进行定期披露资金使用情况和账户余额等信息,以供监管部门和用户监督。

此外,还可以建立起单用途预付卡的市场评估机制,对发行机构的资信情况、用户满意度等进行评估,为用户选择购买单用途预付卡提供更多的信息依据。

总之,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用户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公示、规范使用范围和场景以及提高市场透明度,可以有效化解市场存在的问题,推动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的良性发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1日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目前,商业预付卡市场存在监管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等问题,容易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关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对于规范商业预付卡市场、防范资金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反腐倡廉的重要意义,积极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市场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以备案管理为基础,以业务流程规范、动态信息监测和预收资金存管为主要措施,重在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服务和预收资金的管理,是商务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业务主管处室、纪检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处室、人员及分工。

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执法工作,为下一步开展专项检查、处理举报投诉做好准备。

二、做好企业备案备案工作是现阶段商务主管部门的首要任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建立符合备案条件的辖内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名单。

认真落实《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备案范围、期限、程序等要求,按照商务部制定的相关业务范本,严格审核备案要件。

对积极主动要求备案的发卡企业,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做好服务工作;对仍有疑虑的发卡企业,要耐心做好动员工作,提高其备案的积极性;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发卡企业,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商务部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07.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商务部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完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等行为,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起草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进入“征求意见”点击“《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法司,邮编:10073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8月6日。

商务部2015年7月7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自有经营场所、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商城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自有经营场所内使用的单用途卡,并对其进行统一结算管理的法人企业。

在自有虚拟经营场所内自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50%的法人企业除外。

本办法所称自营业务收入是指发卡企业销售自有、联营和买断包销的货物或服务的营业收入。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本办法所称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品牌连锁企业是由品牌授权主体授权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包括用于一次性兑付200元以下指定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包括预付卡发行、受理、服务、资金结算和管理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记名卡是指发卡企业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商业企业。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发卡企业是指:年营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在5000万元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在2000万元以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在500万元以上,以及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发卡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集团控股企业是指年营业总收入5亿元以上、统一实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结算和管理的集团的控股企业法人。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所预收的与预付价值对应的货币资金。

第十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卡企业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登记第十一条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

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

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页脚内容1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备案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务部拟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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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拟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1商务部拟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商务部拟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3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23日。

征求意见稿规定:发卡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30日内向工商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发卡企业应对购卡人购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时间、地点、卡号、金额等信息进行逐笔登记。

对购买(充值)记名卡和一次性购买(充值)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单位或个人,发卡企业应进行实名登记。

对单位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充值)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发卡企业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不得收取现金。

单张记名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含),单张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含)。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具备除兑付商品、服务以及充值以外的功能。

发卡企业不得协助持卡人以赎回等任何形式套现。

此前,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后,央行曾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用于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并要求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使用实名。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反腐倡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商业企业以预收款形式发行的,在本企业(集团)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和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以及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电子支付越来越普及,预付卡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支付工具也开始被广泛使用。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预付卡进行洗钱、非法转账等违法行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背景、目标、基本原则和管理措施四个方面,对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进行介绍。

背景单用途预付卡是指指定用途的预付卡,仅限于特定领域或特定商户交易,如交通卡、购物卡等。

由于其使用的便捷性和广泛适用性,近年来单用途预付卡在消费市场上取得了极大的成功,成为人们日常交易的一种重要形式。

然而,过去在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上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不法分子通过预付卡进行洗钱、非法转账等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另一方面,预付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存在管理漏洞,未能对预付卡发行、销售和使用提出明确的要求。

为了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目标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的目标是规范单用途预付卡的发行、销售和使用行为,加强对预付卡业务的监管,防范和打击预付卡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预付卡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预付卡发行、销售和使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业务操作。

2.风险可控原则: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预付卡资金监管,防范潜在风险。

3.信息披露原则: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及时向持卡人提供相关信息,确保持卡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人民群众利益至上原则:坚持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便捷、安全的预付卡服务。

管理措施1.预付卡发行机构准入管理:对预付卡发行机构实行准入管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发行机构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预付卡信息登记:预付卡发行机构应当及时将发行的预付卡信息报送给相关部门,确保预付卡流通的可追溯性。

3.资金清算和监管:加强对预付卡资金的清算和监管,建立健全的风险准备金制度,防范预付卡资金风险。

4.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预付卡持卡人的权益,并加强对预付卡合同内容的审查;建立预付卡争议解决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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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分公司:
按照国家商务部2012年9月21日公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的规定,中国石化加油卡与充值卡属于单用途预付费卡。

经总部与国家商务部共同协商研究,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石化加油卡及充值卡的管理工作,规避经营风险,油品销售事业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的通知》(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具体执行要求
(一)监管范围
目前国家商务部仅将个人单用户记名卡、不记名卡和加油卡充值卡纳入监管范围,对该“三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执行。

(二)现金收款规定
1.上述“三卡”在办理充值时,对单位客户一次性购买非生产经营用卡金额不超过5千元或个人客户一次性购卡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以开票信息判定其属于单位客户还是个人客户,不开发票的都是个人客户),可以使用现金,超过上述限额的资金应通过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收取。

2.除此“三卡”以外的个人多用户卡、单位单用户卡及单位多用户卡,仍执行原来已有的相关规定,其中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以现金或银行卡在办理单位卡充值时,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现金结算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载明结算方式、银行卡号、经办人姓名及证件号码、委托书有效期限等。

(三)卡余额管理要求
“卡余额”只针对卡钱包,不包括额度账和备付金账,因此,各单位发卡网点在对客户加油卡进行充值或圈存时候,严格按规定查看卡钱包余额,防止超额充值或圈存。

(四)区分是否为“生产经营用卡”
针对个人记名卡及不记名卡,如果该卡“仅限柴油”,则直接认定为生产经营用卡;如果没有限油品,但客户能够提供营运证等有效证据,也可认定为生产经营用卡。

(五)备案号宣传问题
备案号在总部正式下发之前,公告书备案号一栏暂空缺,待备案号公布后立即补充。

(六)国家部门监督检查问题
总部与国家商务部商定,“由备案机关(即商务部或北京市商委)统一履行对中国石化加油卡及充值卡的检查和处罚职责。

原则上,地方商委无权安排加油卡业务检查”。

各单位如遇各地市商务局要求对此项加油卡业务进行检查,应做好解释沟通工作,并及时将情况上报省分公司,以便省公司协调解决。

二、工作安排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总部及省分公司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在强化业务监管、培训与宣传解释工作的基础上,要定期组织财务、零售、信息等部门对此项业务进行检查,确保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

(二)做好培训和宣传解释工作。

一是各单位要制定培训方案,组织对市分公司、县公司(市片区)、发卡网点等各级加油卡管理、操作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明确相关工作要求和流程,确保将各项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到位。

二是在总部层面备案工作完成后,省公司将及时把备案信息影音发送给各市分公司。

请各单位组织发卡网点在醒目位置放置备案信息和告客户书,并安排员工耐心做好向客户的政策宣传和解释,避免引起纠纷和媒体负面影响。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财务资产处联系人:杨圣宝(616081),零售中心联系人:李鸿雁(616015)。

专此通知。

附件:
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的通知》2:告客户书
3.现金结算委托授权书(增值税加油卡充值用户)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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