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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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黔府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一日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全省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各地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督促解决;(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三)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四)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五)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和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六)逐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察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七)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十一)组织治理公共设施以及无明确责任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二)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十三)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十四)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十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十六)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十七)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八)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建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十九)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二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二十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十二)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二十三)按照职责范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二十四)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二十五)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收购、运输等行为。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工作职责 (1)第三章实施指南 (3)第四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及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相关要求,为在系统内建立起“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为重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差异化监管和精准治理为抓手,以层层落实企业岗位责任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使企业安全基础得到明显改善,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高,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事业部、各区域公司和各直管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各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采取分级治理、分类实施、边排查边治理的工作方式。

第五条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七条各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岗位员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单位管理制度要求,采用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法。

对照风险分级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实情况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安全风险演变为事故隐患。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文件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文件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文件(最详细版本)编制:编制日期:二零一八年三月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文件目录1、关于成立**公司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2、**公司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3、关于发布风险评估和管控制度的通知4、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体系奖惩制度5、**公司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总结报告6、**公司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培训记录(自行设计即可)****发【2018】010号关于成立**公司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6号)、省安委会《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公司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鲁安发(2016)16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く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发(2016)10号)、《临沂市安全生产委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安办字(2016)24号)等文件精神,更加深入、全面的展开“双重预防体系"推动及创建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经研究决定成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领导小组。

一、**公司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经研究决定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双重预防体系”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双重预防体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领导小组职责:负责领导"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所有工作。

具体包括:定期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安全例会,做好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宣传推动;督促各部门充分利用宣传栏、条幅、班前班后会等方式方法进行宣传发动工作;督促双重预防体系工作创建小组制定计划及实施指南并组织各部门、车间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具体工作,确保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完成。

贵州省关于构建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2016年发布)

贵州省关于构建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贵州省关于构建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贵州省安委会【发文字号】黔安办〔2016〕23号【适用区域】贵州省【发布时间】2016-12-08【生效时间】2016-12-08【关键词】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贵州省关于构建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黔安办〔2016〕23号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预防工作格局,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现就推进我省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一)总体思路。

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行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控,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减少隐患数量和降低隐患危害,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

(二)工作目标。

提升政府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制定标准规范,完善运行机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企业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强化风险辨识管控;注重发挥社会参与和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城市运行安全风险管控,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水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提升政府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三)制定标准规范。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通用标准规范,分行业制定安全风险评估标准,明确安全风险类别、评估分级的方法和依据,明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各地安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细则。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双重预防机制的定义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事故⼯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事故⼯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是指全⾯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预防⼯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遏制重特⼤事故的重要举措。

图1 双重预防机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指按照风险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式。

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是指⽣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产管理⼈员、⼯程技术⼈员和其他相关⼈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登记,建⽴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实施监控治理,制订切实可⾏的整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程序及⽅法(⼀)全⾯开展安全风险辨识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前,应按照有关制度和规,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制定科学的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法。

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时,应组织专家和全体员⼯,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有效措施,做到系统、全⾯、⽆遗漏,全⽅位、全过程辨识⽣产⼯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员⾏为和管理体系等⽅⾯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持续更新完善。

图2 安全风险辨识围(⼆)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企业全⾯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后应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类别及等级,建⽴企业安全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

1、安全风险类别参照《企业职⼯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式等,确定安全风险类别。

2、安全风险等级对不同类别的安全风险,采⽤相应的风险评估⽅法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8日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1.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不断完善安全风险“一张图一张表”。

分行业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实施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有关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要求。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XX、XXo第二章目的第三条为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关口前移、科学预防、精准管理、夯实责任、持续改进的要求,通过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持续提升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制度》(DB37/T3015-2017)《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制度》(DB37/T3014-2017),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三章组织结构及职责第四条组织架构公司成立双重预防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双重预防机制的建设、运行、监督、考核工作。

(-)组长:董事长(二)执行副组长:总经理(三)副组长:副总经理(四)成员:XX负责人、成本合约中心负责人、市场营销中心负责人、监察审计部、财务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及各XX负责人。

第五条工作职责组长组织,小组成员参与,XX负责。

(一)双重预防机制制度的制定、修订、宣贯和培训;(二)指导、监督xx、XX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定的双重预防机制制度,制定其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三)监督各XX、XX的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工作及落实情况的考核;(四)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五)负责对重大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第六条风险确定(一)风险点划分1风险是指伴随风险的部位、设施、场所和区域,以及在特定部位、设施、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过程),或以上两者的组合。

2.风险点主要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并应遵守“大小适中、便于分类、功能独立、易于管理、范围清晰”的原则进行划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黔府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28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三月十八日贵州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省安委会及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省安委会职责(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各市(州、地)和省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对控制考核指标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四)研究提出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和标准,指导煤炭行业加强安全管理和科技进步等基础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根据工作需要,协调省军区、省公安厅和省武警总队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省安委办职责(一)负责省安委会日常事务工作,承办省安委会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协调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州、地)政府(行署)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组织全省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黔府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有效管控安全生产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危险性较大或规模以上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以下简称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依托“一云一网一平台”建设,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贵州省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控制系统”,逐步扩展系统功能和连接范围,最终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保障安全投入,明确各环节人员责任,配备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管理员,及时更新和维护系统有关内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形成有效闭环。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5篇[修改版]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5篇[修改版]

第一篇: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件)淄博市奔朗新材料有限公司关于成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各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扎实推进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顺利开展,公司决定成立两个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徐志斌执行组长:许华副组长:肖传宽成员:周敏、王超、公茂键、刘同宁、倪祥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

二、职责分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副组长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两个体系建设工作。

具体职责分工及考核要求参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工作要求1、各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扎实有序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工作,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各个阶段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2、各有关部门在2018年第三季度组织员工召开两个体系建设现场会,对两个体系建设进一步进行部署推进。

2018年5月6日第二篇:什么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什么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一、什么是风险?风险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风险有两个主要特性,即可能性和严重性。

可能性,是指事故(事件)发生的概率。

严重性,是指事故(事件)一旦发生后,将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

风险=可能性×严重性。

二、什么是危险源?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

其中:根源,是指具有能量或产生、释放能量的物理实体。

如起重设备、电气设备、压力容器等等。

行为,是指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作业行为。

状态,是指物的状态和环境的状态等。

非煤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非煤矿山企业(露天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4.2 组织保障....................................................................................... 9 4.3 资源保障..................................................................................... 11 4.4 信息收集..................................................................................... 13 5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15 5.1.总则..............................................................................................15 5.2.策划与准备................................................................................. 15 5.3 风险点(危险源)辨识.............................................................. 17 5.4 风险评估..................................................................................... 22 5.5.风险管控..................................................................................... 26 6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2 6.1 隐患排查治理标准..................................................................... 32 6.2 事故隐患分类原则..................................................................... 33 6.3 事故隐患分类............................................................................. 33 6.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34 6.5 非煤露天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41 7 非煤矿山企业双控平台................................................................. 51 8 变更管理......................................................................................... 52 9 检查与考核..................................................................................... 52 10 改进提升....................................................................................... 53 10.1 及时纠正偏差........................................................................... 54 10.2 动态评估风险........................................................................... 54 11 其它要求........................................................................................ 54 11.1 总则............................................................................................ 54 11.2 文件管理................................................................................... 54 11.3 记录管理................................................................................... 55 12 附表................................................................................................56 13 附录................................................................................................56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关知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关知识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关知识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和省安委办《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晋安办发〔2016〕113号)、《关于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7〕42号)以及省煤炭厅《关于全省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文件中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推动全省煤矿企业有效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促进全省煤炭行业正确理解双重预防机制的核心思想和主要内容。

现对构建煤矿双重预防机制若干问题进行归纳解答。

1.何为“双重预防机制”和“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合称为“双重预防机制”。

安全质量达标(80%)、全风险分级管控(10%)和隐患排查治理(10%)合称为“三位一体”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2.“双重预防机制”是如何提出来的?201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127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指出:“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

2016年1月,国务院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明确要求,要在高危行业领域推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办2016年4月28日印发的《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国务院安委办2016年10月9日印发的《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7〕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晋安办发〔2016〕11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构建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17〕42号)等文件中均对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等5项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等5项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等5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黔府办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等5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3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省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省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制度》、《省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6项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12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责任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各成员单位要在省安委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正确处理好安全综合监管和执法监督的关系,制定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及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主要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第四条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国家安全监察、地方安全监管工作;承担省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订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贵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30•【字号】黔安〔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黔安〔2019〕8号各市(州)、贵安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6号)、《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职责范围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之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机构改革相关工作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监督煤矿、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农业、水利、电力、军工、民爆、城镇燃气、特种设备、旅游、教育、邮政、电信、体育、林业、气象等有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履行监管执法、事故调查、统计分析、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宣传教育等职能职责。

二、进一步明确地方党政机关及行业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范围(一)各级党委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工作要点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市(州)级党委每年至少组织召开2次、县级及以下党委每年至少组织召开4次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及其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每半年听取党委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报告;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的思想文化宣传教育工作全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必修内容;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统筹部署安排安全生产重要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黔府办函〔2022〕49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22〕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分中央在黔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9日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举报内容第三章举报渠道第四章举报办理第五章举报奖励第六章工作纪律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及时制止、惩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和省规范性文件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中央在黔机构,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四条举报奖励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办理、谁奖励”的原则,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办理和奖励等工作。

45001与双体系

45001与双体系

管理体系改进 的其他机遇
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机遇的定义——ISO 45001
21. 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简称OH&S风险 )
与工作相关的危险事件或暴露发生的可能性与由危险事 件 或暴露而导致的伤害和健康损害的严重性的组合。
22. 职业健康安全机遇(简称OH&S机遇 )
一种或多种可能导致OH&S绩效改进的情形。
财产
损失
行 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决
为 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作业行为
事故隐患定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16号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 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双重预防机制”中的危险源识别理论基础
危险《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T 13861-200和有害因素: 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
“危害和有害因素”共四大类
第二类危险源
人的因素
物的因素
环境因素
管理因素
危险源辨识方法
适用于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危险源识别方法
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 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 排除 的隐患。
•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 产停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 响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危险源识别
“双重预防机制”中的危险源识别理论基础——能量意外释放论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以下简称双重预防体系)责任制,及时、有效辨识管控安全风险,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司全体职工的生产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定期进行辨识,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实施风险动态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隐患即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或者因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风险。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为落实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公司成立如下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组员:各科室负责人、各基层单位(包括维抢修中心)负责人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科,张恒洋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第四条总经理对公司双重预防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落实双重预防体系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二)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双重预防体系全员责任制;(三)组织制定双重预防体系相关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四)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并负责最高等级风险管控;(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六)将双重预防体系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七)保障双重预防体系运行所需资金和人力资源;(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一)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危险物品的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二)除本条(一)项之外的其他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600人以上的。
第十四条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600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要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确、完整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并在转让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二)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三)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四)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五)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六)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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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的通知各市(州)、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煤监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按照全省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工作要求,我省起草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本地区相关企业遵照执行。

省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5月17日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5月- 2 -编制说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精神,紧紧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抓住辨识管控重大风险的关键,准确把握安全生产的特点和规律,坚持风险管控、关口前移,全面推进风险分级管控,推进事故预防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标准化,自2017年下半年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工作的安排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双控”体系建设工作。

近一年来,各地认真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本地双控体系建设工作,真抓实干,多措并举,工作扎实、成果卓著。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省“双控”体系建设,指导全省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具体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要求,起草制定了《贵州省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实施指南(2018年试行)》。

1.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 3 -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的具体任务目标及工作流程,对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分析、风险管控措施、风险分级管控以及隐患排查治理提出具体要求,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常用风险点识别、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

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主席令第69号,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GB/T 23694 《风险管理术语》GB/T 24353 《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GB/T 27921 《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 4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3.术语与定义3.1风险生产安全事故或健康损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的组合。

可能性,是指事故(事件)发生的概率。

严重性,是指事故(事件)一旦发生后,将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

风险=可能性×严重性。

3.2可接受风险根据企业法律义务和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已被企业降至可容许程度的风险。

3.3风险点风险伴随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

3.4危险源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

(注:在分析生产过程中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时,危险源可称为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等四类。

)3.5危险源辨识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分布和特性的过程。

3.6风险评价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辨识、评估、分级,对现有管控- 5 -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3.7风险分级通过采用科学、合理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

3.8风险分级管控按照风险的不同级别、所需管控资源、管控能力、管控措施复杂及难易程度等因素而确定不同管控层级的风险管控方式。

3.9风险管控措施企业为将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程度,针对该风险而采取的相应管控方法和手段。

3.10风险信息包括风险点名称、危险源名称、类型、所在位置、当前状态以及伴随风险大小、等级、所需管控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等一系列信息的综合。

3.11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企业各类风险信息(即3.10所涵盖的相关信息)的集合。

3.1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在事故隐患的三种表现中,物的危险状态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处于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操作、指- 6 -示或其他具体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开展各种生产活动中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存在缺陷。

3.13隐患分级隐患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同时,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5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等要求执行。

3.14隐患排查隐患排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3.15隐患治理隐患治理就是指消除隐患的活动或过程。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 7 -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部门、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按“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

3.16隐患信息包括隐患名称、位置、状态描述、可能导致后果及其严重程度、治理目标、治理措施、职责划分、治理期限等信息的总称。

4.基本要求4.1建立组织机构——成立负责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的领导机构,明确组成部门及其成员职责、目标和任务。

领导机构组成除包括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外,至少还应包括安全、设备、工艺、电气、仪表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风险识别、评价、管控和公示,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风险识别、评价、管控和公示,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企业应明确风险识别、评价和管控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考核标准,并对企业内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业务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和专业分工,负责组织策划各自专业范围内的风险识别、评价和管控策划、监督检查、效果评价工作;负责编制专业范围内各类安全风险分析评估样表;- 8 -负责企业相关业务重大风险分析记录的审查与管控效果验收;负责本专业范围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

——车间负责组织学习企业安全风险工作要求、风险管理知识及方法;制定培训计划对车间内干部职工进行风险管理知识普及教育;制定车间安全风险管理目标及推进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开展风险辩识、风险评价活动;建立健全风险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并督促严格落实;制定风险评价考核办法,有效推进车间安全风险管理;对安全风险管理进行阶段性分析总结,不断改进提高。

——班组以系统开停车、交接班、“八大特殊安全作业”等为载体,从“人员、工机具、环境、物料、规程”等方面实施设备设施和作业活动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工作。

——岗位人员负责实施本岗位的安全风险分析工作,分析评估结果及时记录汇总上报车间。

——各级组织和人员对评估出的较大风险或重大风险,要立即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降低其风险程度,直至风险可以接受(确保其实现重点管控)。

4.2实施全员培训企业各级组织应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培训计划,对全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风险和隐患相关概念、辨识方法、评估分级、管控措施,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程序、方法和整改措施等,让员工掌握相关概念、标准、程序、方法,并保留培训记录。

4.3编写体系文件- 9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文件,主要包括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分级管控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公告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制度等。

5.工作程序和内容5.1风险点确定5.1.1风险点划分原则风险点主要分为静态风险点和动态风险点。

——静态风险点主要包括:设备、设施、场所、区域。

企业应按工序建立《设备设施清单》(详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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